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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利科技(300399.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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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天利科技(300399)
天利科技:公司章程(2024年4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4-04-19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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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利科技:公司章程(2022年4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4-12
江 西天 利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章程 2022年 4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3 第三章 股 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 32 第一节 监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3 第八章 党建工作 ................................................................................................................... 35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9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40 第一节 通知 ................................................................................................................... 40 第二节 公告 ................................................................................................................... 41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3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45 第十三章 附则 .......................................................................................................................... 45 1 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原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在上饶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85541009C。 第三条 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49 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 于2014年10月9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xi Tianli Technology, INC.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江西省上饶市高铁经济试验区茶圣东路文创中心2号楼139室。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76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2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以及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技术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以市场为先导、以研发为依托、以运营为手段、以服务 为价值; 诚信守法、永续经营, 为社会创造财富; 科学管理、创新科技, 为 客户提供领先的产品与优质的服务; 勤勉实干、精心运作, 为股东带来持 续稳定增长的投资回报。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 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 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 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投资咨询服务; 供 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 供应链信息咨询及技术咨询; 机械设备租赁、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贸易; 国际、国内贸易代理。一般经营项目: 技术开发、 咨询、服务、转让; 计算机技术培训; 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维修计 算机。 前款描述的经营范围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营业执照载明的描述为准。 3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则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 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该款约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钱永耀、钱永美、邝青、孙巍、江阴鑫源投资有限公司。公 司股改整体变更时,公司各发起人的认购股份数和出资比例如下: 发起人/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出资比例(%) 钱永耀 3,207.06 59.39 钱永美 890.19 16.485 邝 青 276.75 5.125 孙 巍 270.00 5.00 江阴鑫源投资有限 756.00 14.00 公司 合计 5,400.00 1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9,760万股, 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每股1元标明面值。 4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5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 照本 章程 第二 十四 条第 一款规 定收 购本 公司 股份 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6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 其持有的本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7 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 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 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五)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 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六)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10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主要经营地或者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其它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 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11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12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3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14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 , 保证股 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还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15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16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 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17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七)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18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发行公司债券; (五) 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达到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19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或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中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20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书面提名,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提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现任监事会书面提名,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职工提名, 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 产生。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 并说明股东代表担任的监票员的持股数。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21 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22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 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23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并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24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或独立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 董事所占比例低于1/3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或独立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 或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其辞职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仍然有效。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 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对公司负有职责的董事因负有某种责任尚未解除而不能辞职, 或者未 通过审计而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 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 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25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辞职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人, 独立董事3人。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单数, 成员中1/2以上为独立董 事, 并且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还应当为会计 专业人士。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 可行性研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条件、 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并负责研究、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6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技术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 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 准。 27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长人数为2人以上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董事长、 总经理、1/2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应在会议召开3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 但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的情况除外。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28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会议形式;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采取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通讯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9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包括出席董事的姓名以 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 会议议程;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 (七)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八)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技术总监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30 政职务的人,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 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 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31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副总经理协助总 经理进行履行职责, 向总经理负责, 可以参加总经理工作会议, 并 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发表意见。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等事项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 公司监事。 最近2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 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 32 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33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 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 用由公司承担; (九) 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 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 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34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会议形式;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董事会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尤其涉及国 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先 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 人员,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公司年度预算,从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 确保党组织有工作条件、有经费办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 35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执行如下利润分配政策: (一) 利润分配原则: 36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 投资回 报并兼 顾公司 的可持 续发展, 在考虑公 司盈利情 况和发 展战略 的实际 需要的 前提下,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含有现金分红形式的利润分配。 (三) 利润分配条件及分配比例: 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分红条件情况下, 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 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80%; 37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 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 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 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50%时, 公司可 以采取以股票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 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 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 适应, 并考虑对每股净资产的摊薄情况以及未来债权融 资成本的影响, 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 (四) 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 公司董事会在利 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 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 充分研 究和考虑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决 策程序要求等, 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基础上, 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意见, 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 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 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 过并经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 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进行审议, 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若公司有外 部监事, 则外部监事应当对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 见。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 利润分配方案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38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 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董事会须就不进行 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 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 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 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相关议案须分别经监事会和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 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事宜 发表独立意见, 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 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应该采用网络投票 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39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传真方式送出; (三) 以信函方式送出; (四)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 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 40 件、公告等书面形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 公告等书面形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 公告等书面形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 该电子邮件成功发送至收件人指定的邮件地址之日, 视为送达日;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 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41 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 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 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3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公司 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 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 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 公司存续, 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 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 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44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本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 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 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45 (二)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 以在上饶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 应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下页为签署页) 46 (本页为《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署页) 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二○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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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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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天利:公司章程(2020年3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0-03-28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0年 3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3 第三章 股 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七章 监事会 ....................................................................................................................................... 33 第一节 监事 ................................................................................................................................... 33 第二节 监事会 ............................................................................................................................... 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1 第一节 通知 ................................................................................................................................... 41 第二节 公告 ................................................................................................................................... 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6 第十二章 附则 ....................................................................................................................................... 46 1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北 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110000785541009C。 第三条 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49 号)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 于2014年10月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eijing Tianli Mobile Service Integration, INC. 第五条 公司住所: 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6号楼9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76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2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以及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技术总监、市场总监和运营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以市场为先导、以研发为依托、以运营为手段、以服务 为价值; 诚信守法、永续经营, 为社会创造财富; 科学管理、创新科技, 为 客户提供领先的产品与优质的服务; 勤勉实干、精心运作, 为股东带来持 续稳定增长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 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 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 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一般经营项目: 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 让; 计算机技术培训; 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维修计算机。 前款描述的经营范围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营业执照载明的描述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3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则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 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该款约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钱永耀、钱永美、邝青、孙巍、江阴鑫源投资有限公司。公 司整体变更时, 各发起人将其原拥有的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截至2011年2月28日的净资产中的5,400万元出资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 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折股完成后, 公司各发起人的认购股份数和出资 比例如下: 发起人/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出资比例(%) 钱永耀 3,207.06 59.39 钱永美 890.19 16.485 邝 青 276.75 5.125 孙 巍 270.00 5.00 江阴鑫源投资有限 756.00 14.00 公司 合计 5,400.00 100.0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 8,000.00 万股,发起人股东、其他法人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和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为: 4 股东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出资比例(%) 钱永耀 3,207.06 40.09 钱永美 890.19 11.13 邝 青 276.75 3.46 孙 巍 270.00 3.38 江阴鑫源投资有限公司 756.00 9.45 天津智汇投资合伙企业 600.00 7.50 (有限合伙) 社会公众股 2,000.00 25.00 合计 8,000.00 100.00 上饶市数字和金融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受让股权后,截止2020年3月6 日,公司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为: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上饶市数字和金融产业 4,940.00 25.00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钱永耀 4,472.75 22.64 钱永美 1,189.64 6.02 江阴鑫源投资有限公司 1,088.65 5.51 天津智汇投资合伙企业 1,038.38 5.25 (有限合伙) 邝青 390.80 1.98 其他股东 6,639.78 33.6 合计 19,76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9,760万股, 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每股1元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6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 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 7 其持有的本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8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 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 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五)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 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六)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10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贷款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 累积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公司年度报告; (十九) 审议批准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二十)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11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其它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 视为出席。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 12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13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14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 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15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还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16 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六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17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 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18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七)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 19 元; (八)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发行公司债券 (五)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二)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 20 决,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或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中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21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书面提名,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提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现任监事会书面提名,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职工提名, 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 产生。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 并说明股东代表担任的监票员的持股数。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22 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 23 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 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24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内幕消息或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并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25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其辞职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仍然有效。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 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对公司负有职责的董事因负有某种责任尚未解除而不能辞职, 或者未 通过审计而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 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 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26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辞职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人, 独立董事3人。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单数, 成员中1/2以上为独立董 事, 并且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还应当为会计 专业人士。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 可行性研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条件、 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并负责研究、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7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贷款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 累积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市场总监和 运营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 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 准。如董事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 应以公司章程 为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28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董事长、 总经理、1/2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应在会议召开3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 但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的情况除外。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会议形式;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29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采取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通讯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30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包括出席董事的姓名以 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技术总监、市 场总监和运营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 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31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副总经理协助总 经理进行履行职责, 向总经理负责, 可以参加总经理工作会议, 并 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发表意见。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 32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等事项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 公司监事。 最近2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 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33 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 34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 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 用由公司承担; (九) 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 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如监事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在相互冲 突之处, 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会议形式;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36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执行如下利润分配政策: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在考虑公司盈利情况和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的前提下,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含有现金分红形式的利润分配。 (三) 利润分配条件及分配比例: 37 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分红条件情况下, 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下列情况之一: 1. 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30%且超过3,000万元; 2. 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规定的审议权限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 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 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 38 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50%时, 公司可 以采取以股票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 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 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 适应, 并考虑对每股净资产的摊薄情况以及未来债权融 资成本的影响, 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 (四) 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 公司董事会在利 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 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 充分研 究和考虑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决 策程序要求等, 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基础上, 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意见, 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 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 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 过并经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 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进行审议, 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若公司有外 部监事, 则外部监事应当对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 见。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 利润分配方案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 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董事会须就不进行 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 39 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 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 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相关议案须分别经监事会和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 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事宜 发表独立意见, 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 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应该采用网络投票 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40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传真方式送出; (三) 以信函方式送出; (四)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 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 件、公告等书面形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 公告等书面形式进行。 41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 公告等书面形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 该电子邮件成功发送至收件人指定的邮件地址之日, 视为送达日;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 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42 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 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 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43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公司 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4 债权人申报债权,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 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 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 公司存续, 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 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 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5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本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 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 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 46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 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 应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下页为签署页) 47 (本页为《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署页)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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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天利:公司章程(2018年7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8-07-17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18年 7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3 第三章 股 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 32 第一节 监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0 第一节 通知 ................................................................................................................................... 40 第二节 公告 ................................................................................................................................... 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5 第十二章 附则 ....................................................................................................................................... 45 1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北 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110000785541009C。 第三条 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49 号)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 于2014年10月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eijing Tianli Mobile Service Integration, INC. 第五条 公司住所: 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6号楼9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76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2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以及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技术总监、市场总监和运营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以市场为先导、以研发为依托、以运营为手段、以服务 为价值; 诚信守法、永续经营, 为社会创造财富; 科学管理、创新科技, 为 客户提供领先的产品与优质的服务; 勤勉实干、精心运作, 为股东带来持 续稳定增长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 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 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 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一般经营项目: 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 让; 计算机技术培训; 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维修计算机。 前款描述的经营范围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营业执照载明的描述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3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则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 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该款约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钱永耀、钱永美、邝青、孙巍、江阴鑫源投资有限公司。公 司整体变更时, 各发起人将其原拥有的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截至2011年2月28日的净资产中的5,400万元出资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 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折股完成后, 公司各发起人的认购股份数和出资 比例如下: 发起人/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出资比例(%) 钱永耀 3,207.06 59.39 钱永美 890.19 16.485 邝 青 276.75 5.125 孙 巍 270.00 5.00 江阴鑫源投资有限 756.00 14.00 公司 合计 5,400.00 100.0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 8,000.00 万股,发起人股东、其他法人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和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为: 4 股东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出资比例(%) 钱永耀 3,207.06 40.09 钱永美 890.19 11.13 邝 青 276.75 3.46 孙 巍 270.00 3.38 江阴鑫源投资有限公司 756.00 9.45 天津智汇投资合伙企业 600.00 7.50 (有限合伙) 社会公众股 2,000.00 25.00 合计 8,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9,760万股, 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每股1元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5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 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 相关要求。 6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 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义务。 7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8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 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 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五)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 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六)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9 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贷款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 累积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0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公司年度报告; (十九) 审议批准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二十)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其它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 视为出席。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12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13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14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还应 15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六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16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 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17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18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七)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 元; (八)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发行公司债券 (五)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9 30%;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二)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或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20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中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书面提名,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提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现任监事会书面提名,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职工提名, 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 产生。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 21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 并说明股东代表担任的监票员的持股数。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22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 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23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内幕消息或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并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24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其辞职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仍然有效。 25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 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对公司负有职责的董事因负有某种责任尚未解除而不能辞职, 或者未 通过审计而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 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 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辞职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人, 独立董事3人。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单数, 成员中1/2以上为独立董 事, 并且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还应当为会计 专业人士。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 可行性研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条件、 26 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并负责研究、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贷款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 累积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市场总监和 运营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7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 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 准。如董事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 应以公司章程 为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董事长、 总经理、1/2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8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应在会议召开3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 但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的情况除外。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会议形式;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采取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通讯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29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包括出席董事的姓名以 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技术总监、市 场总监和运营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0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 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 31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副总经理协助总 经理进行履行职责, 向总经理负责, 可以参加总经理工作会议, 并 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发表意见。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等事项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 公司监事。 最近2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 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32 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33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 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 用由公司承担; (九) 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 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如监事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在相互冲 突之处, 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34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会议形式;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 35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执行如下利润分配政策: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在考虑公司盈利情况和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的前提下,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6 (二)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含有现金分红形式的利润分配。 (三) 利润分配条件及分配比例: 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分红条件情况下, 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下列情况之一: 1. 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30%且超过3,000万元; 2. 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规定的审议权限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 37 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 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 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 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50%时, 公司可 以采取以股票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 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 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 适应, 并考虑对每股净资产的摊薄情况以及未来债权融 资成本的影响, 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 (四) 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 公司董事会在利 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 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 充分研 究和考虑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决 策程序要求等, 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基础上, 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意见, 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 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 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 过并经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 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进行审议, 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若公司有外 部监事, 则外部监事应当对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 38 见。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 利润分配方案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 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董事会须就不进行 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 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 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 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相关议案须分别经监事会和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 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事宜 发表独立意见, 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 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应该采用网络投票 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传真方式送出; (三) 以信函方式送出; (四)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 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40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 件、公告等书面形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 公告等书面形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 公告等书面形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 该电子邮件成功发送至收件人指定的邮件地址之日, 视为送达日;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为中国证监会 指定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 41 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 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 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42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43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公司 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 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 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 公司存续, 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 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44 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 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本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45 (一) 控股股东, 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 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 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 应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 作完成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下页为签署页) 46 (本页为《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署页)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二○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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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天利:公司章程(2015年12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5-12-16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15年 12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3 第三章 股 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 32 第一节 监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9 第一节 通知 ................................................................................................................ 39 第二节 公告 ................................................................................................................ 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4 第十二章 附则 ................................................................................................................... 45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在北 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为 110102009279884。 第三条 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49 号)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 于2014年10月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eijing Tianli Mobile Service Integration, INC. 第五条 公司住所: 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6号楼9层、3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2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以及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技术总监、市场总监和运营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以市场为先导、以研发为依托、以运营为手段、以服务 为价值; 诚信守法、永续经营, 为社会创造财富; 科学管理、创新科技, 为 客户提供领先的产品与优质的服务; 勤勉实干、精心运作, 为股东带来持 续稳定增长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 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 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 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般经营项目: 技术 开发、咨询、服务、转让; 计算机技术培训; 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维 修计算机。 前款描述的经营范围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营业执照载明的描述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则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 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该款约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钱永耀、钱永美、邝青、孙巍、江阴鑫源投资有限公司。公 司整体变更时, 各发起人将其原拥有的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截至2011年2月28日的净资产中的5,400万元出资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 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折股完成后, 公司各发起人的认购股份数和出资 比例如下: 发起人/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出资比例(%) 钱永耀 3,207.06 59.39 钱永美 890.19 16.485 邝 青 276.75 5.125 孙 巍 270.00 5.00 江阴鑫源投资有限 756.00 14.00 公司 合计 5,400.00 100.0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 8,000.00 万股,发起人股东、其他法人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和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为: 股东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出资比例(%) 钱永耀 3,207.06 40.09 钱永美 890.19 11.13 邝 青 276.75 3.46 孙 巍 270.00 3.38 江阴鑫源投资有限公司 756.00 9.45 天津智汇投资合伙企业 600.00 7.50 (有限合伙) 社会公众股 2,000.00 25.00 合计 8,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5,200万股, 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每股1元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 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 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 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 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 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五)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 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六)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贷款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 累积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公司年度报告; (十九) 审议批准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二十)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 视为出席。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还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六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 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七)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 元; (八)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发行公司债券 (五)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二)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或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中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书面提名,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提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现任监事会书面提名,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职工提名, 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 产生。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 并说明股东代表担任的监票员的持股数。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 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内幕消息或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并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其辞职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仍然有效。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 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对公司负有职责的董事因负有某种责任尚未解除而不能辞职, 或者未 通过审计而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 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 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辞职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人, 独立董事3人。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单数, 成员中1/2以上为独立董 事, 并且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还应当为会计 专业人士。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 可行性研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条件、 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并负责研究、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贷款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 累积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市场总监和 运营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 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 准。如董事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 应以公司章程 为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董事长、 总经理、1/2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应在会议召开3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 但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的情况除外。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会议形式;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采取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包括出席董事的姓名以 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技术总监、市 场总监和运营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 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副总经理协助总 经理进行履行职责, 向总经理负责, 可以参加总经理工作会议, 并 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发表意见。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等事项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 公司监事。 最近2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 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 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 用由公司承担; (九) 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 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如监事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在相互冲 突之处, 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会议形式;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执行如下利润分配政策: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在考虑公司盈利情况和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的前提下,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含有现金分红形式的利润分配。 (三) 利润分配条件及分配比例: 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分红条件情况下, 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下列情况之一: 1. 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30%且超过3,000万元; 2. 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规定的审议权限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 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 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 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00%时, 公司可 以采取以股票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 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 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 适应, 并考虑对每股净资产的摊薄情况以及未来债权融 资成本的影响, 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 (四) 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 公司董事会在利 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 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 充分研 究和考虑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决 策程序要求等, 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基础上, 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意见, 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 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 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 过并经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 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进行审议, 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若公司有外 部监事, 则外部监事应当对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 见。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 利润分配方案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 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董事会须就不进行 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 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 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 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相关议案须分别经监事会和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 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事宜 发表独立意见, 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 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应该采用网络投票 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传真方式送出; (三) 以信函方式送出; (四)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 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 件、公告等书面形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 公告等书面形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 公告等书面形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 该电子邮件成功发送至收件人指定的邮件地址之日, 视为送达日;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法定信息披露报纸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 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日内在《证券时报》、巨 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 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 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证 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 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 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 公司存续, 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 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 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本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 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 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 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 应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 作完成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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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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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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