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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钼股份(601958.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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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金钼股份(601958)
金钼股份: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5-19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 年 度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次修订,2009 年度股东大会第四次 修订,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次修订,2013 年度股东大会第六次修订,2018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七次修订,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八次修订,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第九次修订,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十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二条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钼集团”)、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太钢集团”)、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色(宁夏)东 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宝武钢 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集团”)作为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 2007 年 5 月 16 日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776206。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 党的建设,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 公司重大事项。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公司于 2008 年 3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53,800 万股,于 2008 年 4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六条 公司注册名称: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Jinduicheng Molybdenum Co., Ltd. 第七条 公司法定住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业一路 88 号; 邮政编码:710077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26,604,400 元。 第九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 司承担。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企业承担责任,公司 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 师、总工程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在钼产业领域纵向一体化发展,非钼产业领域积极谋求相关 多元化发展。夯实基础管理,发挥市场导向,力推机制变革,谋求创新发展。通过产品经营、 资本运营、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四轮驱动”,突出创新引领、转型升级、结构优化,提升资 源价值,领航钼业发展,将公司打造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钼高端产品供应商。 第十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有色金属铸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 金制造;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贵金属冶炼;金属材料制造;金属切削加工 服务;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 金属材料销售;矿物洗选加工;金属矿石销售;选矿;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非金属 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自有资 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热力生产和供应;人工智 能双创服务平台;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通信交换设备专业修理;通信 传输设备专业修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物业 管理;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铁路运输辅助活动;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 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建筑材料销售。(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矿产资源勘查; 天然水收集与分配;自来水生产与供应;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检验检测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 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起人为金钼集团、太钢集团、东方集团、宝钢集团;认购的股份数 分别为 2,043,296,000 股、64,525,000 股、21,508,000 股、21,508,000 股;出资方式分别为: (一)金钼集团一期以货币及部分非货币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4 月 20 日;二 期以货币及剩余非货币财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9 月 14 日。 (二)太钢集团以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4 月 20 日。 (三)东方集团以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4 月 20 日。 (四)宝钢集团以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4 月 20 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22,660.44 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 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向公司如实提供身份、地址、印鉴、签字,如有变动,及时告知公司;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 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公司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有权 限制该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直至该股东完全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如公司股东拒绝归还所侵 占的公司资产,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含 5%)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怠于履行担保审查职责或未按照本章程规定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 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便于股东参加。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 人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以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 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任免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及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回购本公司股票; (七)发行公司债券; (八)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不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 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下届董事候选人,并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 下届董事候选人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现任监事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推荐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并提供监事候选人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经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基本情况和简历。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 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 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 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 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如当选董 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 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 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股东大会通过之日为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暂不设职工董事。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协助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 董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2 名。每届董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决定组成之日起算。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中长期发展决策权,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培育新业务领域方 案; (三)经理层成员选聘权、业绩考核权和薪酬管理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高级 管理人员;制定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科学合理确定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结果;制定 经理层薪酬管理办法、薪酬分配方案,建立健全约束机制; (四)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五)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制定公司担保、负债及赠与等管理制度; (六)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八)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九)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十二)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各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每个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中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战略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 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及执行; 6.监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 断,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7.审核公司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中的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如下: (一)决定公司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的 10%以下、连续 12 个月 累计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的 30%包括风险投资在内的对外投资事项。 风险投资是指公司经营范围内常规业务之外的,公司没有涉足过的行业,或公司董事会认 为风险较大、不宜把握的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期货、房地产、外汇交 易等投资。 (二)决定公司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的 10%以下、连续 12 个月 累计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的 30%的重要合同(包括担保、抵押、受托经 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 (三)决定公司 5 亿元人民币以下正常流动资金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订立、变更、 解除、终止。 (四)决定下列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事项,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连续 12 个月累计收购、出售 资产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 30%以下的; 2、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连续 12 个 月累计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3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人 民币以下的(被收购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除外); 3、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30%以下,且绝对额在 1000 万元 人民币以下的(被出售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除外); 4、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算)连续 12 个月累计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30%以下。 (五)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决定公司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母公司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决定单笔金额在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不超过 6000 万元人民 币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设副董事长 1-2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议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及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予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单笔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 12 个月累计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包括 风险投资在内的对外投资。 2、决定公司单笔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 币的重要合同(包括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 3、批准单笔在 6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金额的贷款。 4、决定单笔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 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 董事长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1、由主管职能部门提出需要作出决策的事项和方案; 2、组成专家组对需决策事项进行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并出具意见; 3、由董事长组织召开董事长办公会,根据专家组意见,对需要作出决策的事项进行审议, 并以董事长办公会纪要或文件的形式发布决策结果。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若越权行使,董事会将收 回授权,并追究个人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 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全体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附党委意见);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本章程一百一十条第(六)、(七)、(十二)项及对外担保事项 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 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影响,不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利害 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资格; (二)具备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该等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 任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 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 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 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 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 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 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 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 董事实地考察。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 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 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 3 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 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 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监事不得兼任;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 会委任,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等规定的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四)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 (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 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六)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七)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 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处理董事会日常事 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期内辞职或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时,公司应充分说明 原因和理由。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 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董事会秘书离任后仍负有持续履行保密的 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设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各 1 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总 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 义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一条第(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表现、 解聘(或开除)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 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过授权范 围,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授权 1 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 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 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 出,如监事会成员一致认可,也可即时召开临时监事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拟审议的事项;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八章 党委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党委设书记 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 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 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党组条例》等党内法 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国资 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公司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 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或总经 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国会计准则 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 月内向证券交易所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利润分配 (一)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应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可安排经营层根 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预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通过多种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2、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经营 层应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 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方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实 施。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可持续发 展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1、公司以现金、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 方式分配。公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在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若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 数,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可以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 式分配利润。 4、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减扣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 6、若公司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配 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留存资金用途和预期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对公司本年度盈利但未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应对上年度未分红留存资金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 见。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进 行。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 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中国证监会 指定网址:http//www.sse.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 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址:http//www.sse.com.cn 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 他报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址:http//www.sse.com.cn 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址:http//www.sse.com.cn 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章程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条 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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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钼股份:金钼股份公司章程修订稿(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4-27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 年 度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次修订,2009 年度股东大会第四次 修订,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次修订,2013 年度股东大会第六次修订,2018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七次修订,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八次修订,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第九次修订,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二条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钼集团”)、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太钢集团”)、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色(宁夏)东 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宝武钢 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集团”)作为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 2007 年 5 月 16 日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776206。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 强党的建设,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 定公司重大事项。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公司于 2008 年 3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53,800 万股,于 2008 年 4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六条 公司注册名称: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Jinduicheng Molybdenum Co., Ltd. 第七条 公司法定住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业一路 88 号; 邮政编码:710077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26,604,400 元。 第九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 司承担。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企业承担责任,公司 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 师、总工程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在钼产业领域纵向一体化发展,非钼产业领域积极谋求相关 多元化发展。夯实基础管理,发挥市场导向,力推机制变革,谋求创新发展。通过产品经营、 资本运营、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四轮驱动”,突出创新引领、转型升级、结构优化,提升资 源价值,领航钼业发展,将公司打造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钼高端产品供应商。 第十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有色金属铸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 金制造;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贵金属冶炼;金属材料制造;金属切削加工 服务;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 金属材料销售;矿物洗选加工;金属矿石销售;选矿;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非金属 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自有资 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热力生产和供应;人工智 能双创服务平台;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通信交换设备专业修理;通信 传输设备专业修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物业 管理;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铁路运输辅助活动;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 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建筑材料销售。(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矿产资源勘查; 天然水收集与分配;自来水生产与供应;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检验检测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 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起人为金钼集团、太钢集团、东方集团、宝钢集团;认购的股份数 分别为 2,043,296,000 股、64,525,000 股、21,508,000 股、21,508,000 股;出资方式分别为: (一)金钼集团一期以货币及部分非货币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4 月 20 日;二期 以货币及剩余非货币财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9 月 14 日。 (二)太钢集团以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4 月 20 日。 (三)东方集团以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4 月 20 日。 (四)宝钢集团以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4 月 20 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22,660.44 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向公司如实提供身份、地址、印鉴、签字,如有变动,及时告知公司;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 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公司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有权 限制该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直至该股东完全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如公司股东拒绝归还所侵 占的公司资产,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含 5%)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怠于履行担保审查职责或未按照本章程规定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 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便于股东参加。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 人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以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 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任免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及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回购本公司股票; (七)发行公司债券; (八)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不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 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下届董事候选人,并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 下届董事候选人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现任监事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推荐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并提供监事候选人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经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基本情况和简历。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 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 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 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 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如当选董 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 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 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 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股东大会通过之日为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 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暂不设职工董事。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协助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 董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2 名。每届董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决定组成之日起算。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中长期发展决策权,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培育新业务领域方 案; (三)经理层成员选聘权、业绩考核权和薪酬管理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高级 管理人员;制定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科学合理确定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结果;制定 经理层薪酬管理办法、薪酬分配方案,建立健全约束机制; (四)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五)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制定公司担保、负债及赠与等管理制度; (六)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八)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九)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十二)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各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每个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中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战略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 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及执行; 6.监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 断,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7.审核公司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中的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如下: (一)决定公司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的 10%以下、连续 12 个月 累计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的 30%包括风险投资在内的对外投资事项。 风险投资是指公司经营范围内常规业务之外的,公司没有涉足过的行业,或公司董事会认 为风险较大、不宜把握的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期货、房地产、外汇交 易等投资。 (二)决定公司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的 10%以下、连续 12 个月 累计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的 30%的重要合同(包括担保、抵押、受托经 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 (三)决定公司 5 亿元人民币以下正常流动资金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订立、变更、 解除、终止。 (四)决定下列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事项,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连续 12 个月累计收购、出售 资产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 30%以下的; 2、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连续 12 个 月累计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3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人 民币以下的(被收购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除外); 3、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30%以下,且绝对额在 1000 万元 人民币以下的(被出售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除外); 4、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算)连续 12 个月累计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30%以下。 (五)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决定公司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母公司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决定单笔金额在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不超过 6000 万元人民 币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设副董事长 1-2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议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及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予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单笔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 12 个月累计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包括 风险投资在内的对外投资。 2、决定公司单笔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 币的重要合同(包括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 3、批准单笔在 6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金额的贷款。 4、决定单笔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 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 董事长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1、由主管职能部门提出需要作出决策的事项和方案; 2、组成专家组对需决策事项进行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并出具意见; 3、由董事长组织召开董事长办公会,根据专家组意见,对需要作出决策的事项进行审议, 并以董事长办公会纪要或文件的形式发布决策结果。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若越权行使,董事会将收 回授权,并追究个人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全体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附党委意见);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本章程一百一十条第(六)、(七)、(十二)项及对外担保事项 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 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影响,不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利害 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资格; (二)具备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该等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 任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 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 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 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 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 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 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 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 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 事实地考察。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 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 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 3 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 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 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监事不得兼任;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 委任,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 规定的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四)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 (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 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六)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七)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处理董事会日常事 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期内辞职或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时,公司应充分说明原 因和理由。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 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董事会秘书离任后仍负有持续履行保密的义 务直至有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设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各 1 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总 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 义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一条第(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表现、 解聘(或开除)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 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过授权范围,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授权 1 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 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 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 出,如监事会成员一致认可,也可即时召开临时监事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拟审议的事项;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八章党委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党委设书记 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 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 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党组条例》等党内法 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国资 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公司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 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或总经 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国会计准则的 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 证券交易所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 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 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利润分配 (一)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应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可安排经营层根 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预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通过多种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2、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经营 层应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 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方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实 施。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可持续发 展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1、公司以现金、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 方式分配。公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在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若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 数,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可以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 式分配利润。 4、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减扣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 6、若公司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配 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留存资金用途和预期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对公司本年度盈利但未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应对上年度未分红留存资金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 见。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进 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中国证监会指 定网址:http//www.sse.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 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址:http//www.sse.com.cn 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 他报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址:http//www.sse.com.cn 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址:http//www.sse.com.cn 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章程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〇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条 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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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钼股份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8-11-09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 年度股东大会第二 次修订,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次修订,2009 年度股东大会第四次修订,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第五次修订,2013 年度股东大会第六次修订,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七次修订,2018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第八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钼集团”)、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 集团”)、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 集团”)、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集团”)作为发起 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 2007 年 5 月 16 日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11776206。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公司于 2008 年 3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3,800 万股,于 2008 年 4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六条 公司注册名称: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Jinduicheng Molybdenum Co., Ltd. 第七条 公司法定住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业一路 88 号; 邮政编码:710077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26,604,400 元。 第九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 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企业承担责任,公司不得成为对所 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1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在钼产业领域纵向一体化发展,非钼产业领域积极谋求相关多元化发展。 夯实基础管理,发挥市场导向,力推机制变革,谋求创新发展。通过产品经营、资本运营、管理创新、技术 创新“四轮驱动”,突出创新引领、转型升级、结构优化,提升资源价值,领航钼业发展,将公司打造成为具有 国际影响力的钼高端产品供应商。 第十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钼矿产品、钼冶炼系列及其环保产品、钼化学系列产品、钼金属加工系列 产品、硫矿产品、其他金属产品(许可项目除外)的生产、销售;对外投资(限自有资金);电力业务;工 业硫酸的生产;化工产品(危险、易制毒、监控化学品除外)和非金属矿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二类机动车维修 (大型货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维修);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煤炭 等普通货物的装卸、仓储。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起人为金钼集团、太钢集团、 东方集团、宝钢集团;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2,043,296,000 股、64,525,000 股、21,508,000 股、21,508,000 股;出资方式分别为: (一)金钼集团一期以货币及部分非货币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4 月 20 日;二期以货币及剩余 非货币财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9 月 14 日。 (二)太钢集团以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4 月 20 日。 (三)东方集团以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4 月 20 日。 (四)宝钢集团以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4 月 20 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22,660.44 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前款第(一)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2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向公司如实提供身份、地址、印鉴、签字,如有变动,及时告知公司;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带来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公司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有权限制该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直至该股东完全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如公司股东拒绝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含 5%)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4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以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6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任免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及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回购本公司股票; (七)发行公司债券; (八)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需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不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7 (一)董事会、监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下届董事候选人,并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下届董事候选人或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现任监事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推荐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并提供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经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名单。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基本情况和简历。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 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 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 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股东大会通过之日为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 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8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暂不设职工董事。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协助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对负 有重大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 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9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2 名。每届董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决定组成之日起算。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发展、审计、提名与薪酬专门委员会每个委员 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 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战略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及执行; 6.监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7.审核公司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 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决策。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的权限中的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如下: (一)决定公司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的 10%以下、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的 30%包括风险投资在内的对外投资事项。 风险投资是指公司经营范围内常规业务之外的,公司没有涉足过的行业,或公司董事会认为风险较大、 不宜把握的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期货、房地产、外汇交易等投资。 10 (二)决定公司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的 10%以下、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的 30%的重要合同(包括担保、抵押、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 租赁等)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 (三)决定公司 5 亿元人民币以下正常流动资金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 (四)决定下列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事项,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连续 12 个月累计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 30%以下的; 2、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连续 12 个月累计占公司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3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被收购资产的 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除外); 3、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占 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30%以下,且绝对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被出售资产 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除外); 4、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算)连续 12 个月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30%以下。 (五)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决定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母公司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六)决定单笔金额在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不超过 6000 万元人民币的技术改造 项目和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设副董事长 1-2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议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及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予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单笔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 12 个月累计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包括风险投资在内 的对外投资。 2、决定公司单笔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要合同 (包括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 3、批准单笔在 6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金额的贷款。 4、决定单笔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的技术改造项 目和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 董事长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1、由主管职能部门提出需要作出决策的事项和方案; 2、组成专家组对需决策事项进行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并出具意见; 3、由董事长组织召开董事长办公会,根据专家组意见,对需要作出决策的事项进行审议,并以董事长办 公会纪要或文件的形式发布决策结果。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若越权行使,董事会将收回授权,并追 究个人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全体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11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电报、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但本章程一百一十条第(六)、(七)、(十二)项及对外担保事项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董事会,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 不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资格; (二)具备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该等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直系亲属是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认定的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12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期限不得超 过六年。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 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 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 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 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 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董事会秘书应 当积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 股权事务等工作 3 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 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监事不得兼任;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委任,应履行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四)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 13 (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 组事务; (六)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七)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期内辞职或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时,公司应充分说明原因和理由。董 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 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董事会秘书离任后仍负有持续履行保密的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设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各 1 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一条第(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 经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 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表现、解聘(或开除) 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过授权范围,总经理因故 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授权 1 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的,董事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4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 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 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如监事会成员一致认可, 也可即时召开临时监事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 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八章 党委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党委设书记 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 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 规定设立纪委。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党组条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国资委党委以及上 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公司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 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或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 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 议。 15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 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本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 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利润分配 (一)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应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可安排经营层根据公司经营状 况和发展需要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预案 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通过多种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 东的意见。 2、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经营层应提出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实施。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可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1、公司以现金、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公 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在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若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数,公司应当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三十。 3、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可以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4、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减扣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16 6、若公司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配的原因及未用于 分红的留存资金用途和预期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对公司本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同时应对上年度未分红留存资金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 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 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址: http//www.sse.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 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中国 证监会指定网址:http//www.sse.com.cn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 址:http//www.sse.com.cn 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 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17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址:http//www.sse.com.cn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 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章程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 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 东。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18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 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陕西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条 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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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钼股份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8-10-23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 年度股东大会第二 次修订,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次修订,2009 年度股东大会第四次修订,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第五次修订,2013 年度股东大会第六次修订,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七次修订,拟提交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八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钼集团”)、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 集团”)、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 集团”)、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集团”)作为发起 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 2007 年 5 月 16 日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11776206。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公司于 2008 年 3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3,800 万股,于 2008 年 4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六条 公司注册名称: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Jinduicheng Molybdenum Co., Ltd. 第七条 公司法定住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业一路 88 号; 邮政编码:710077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26,604,400 元。 第九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 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企业承担责任,公司不得成为对所 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1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在钼产业领域纵向一体化发展,非钼产业领域积极谋求相关多元化发展。 夯实基础管理,发挥市场导向,力推机制变革,谋求创新发展。通过产品经营、资本运营、管理创新、技术 创新“四轮驱动”,突出创新引领、转型升级、结构优化,提升资源价值,领航钼业发展,将公司打造成为具有 国际影响力的钼高端产品供应商。 第十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钼矿产品、钼冶炼系列及其环保产品、钼化学系列产品、钼金属加工系列 产品、硫矿产品、其他金属产品(许可项目除外)的生产、销售;对外投资(限自有资金);电力业务;工 业硫酸的生产;化工产品(危险、易制毒、监控化学品除外)和非金属矿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二类机动车维修 (大型货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维修);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煤炭 等普通货物的装卸、仓储。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起人为金钼集团、太钢 集团、东方集团、宝钢集团;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2,043,296,000 股、64,525,000 股、21,508,000 股、21,508,000 股;出资方式分别为: (一)金钼集团一期以货币及部分非货币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4 月 20 日;二期以货币及剩余 非货币财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9 月 14 日。 (二)太钢集团以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4 月 20 日。 (三)东方集团以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4 月 20 日。 (四)宝钢集团以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4 月 20 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22,660.44 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前款第(一)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2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向公司如实提供身份、地址、印鉴、签字,如有变动,及时告知公司;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带来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公司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有权限制该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直至该股东完全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如公司股东拒绝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含 5%)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4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以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6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任免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及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回购本公司股票; (七)发行公司债券; (八)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需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不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7 (一)董事会、监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下届董事候选人,并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下届董事候选人或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现任监事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推荐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并提供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经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名单。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基本情况和简历。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 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 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 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股东大会通过之日为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 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8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暂不设职工董事。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协助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对负 有重大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 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9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2 名。每届董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决定组成之日起算。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发展、审计、提名与薪酬专门委员会每个委员 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 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战略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及执行; 6.监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7.审核公司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 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决策。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的权限中的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如下: (一)决定公司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的 10%以下、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的 30%包括风险投资在内的对外投资事项。 风险投资是指公司经营范围内常规业务之外的,公司没有涉足过的行业,或公司董事会认为风险较大、 不宜把握的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期货、房地产、外汇交易等投资。 10 (二)决定公司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的 10%以下、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的 30%的重要合同(包括担保、抵押、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 租赁等)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 (三)决定公司 5 亿元人民币以下正常流动资金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 (四)决定下列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事项,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连续 12 个月累计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 30%以下的; 2、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连续 12 个月累计占公司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3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被收购资产的 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除外); 3、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占 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30%以下,且绝对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被出售资产 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除外); 4、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算)连续 12 个月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30%以下。 (五)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决定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母公司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六)决定单笔金额在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不超过 6000 万元人民币的技术改造 项目和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设副董事长 1-2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议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及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予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单笔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 12 个月累计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包括风险投资在内 的对外投资。 2、决定公司单笔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要合同 (包括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 3、批准单笔在 6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金额的贷款。 4、决定单笔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的技术改造项 目和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 董事长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1、由主管职能部门提出需要作出决策的事项和方案; 2、组成专家组对需决策事项进行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并出具意见; 3、由董事长组织召开董事长办公会,根据专家组意见,对需要作出决策的事项进行审议,并以董事长办 公会纪要或文件的形式发布决策结果。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若越权行使,董事会将收回授权,并追 究个人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全体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11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电报、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但本章程一百一十条第(六)、(七)、(十二)项及对外担保事项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董事会,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 不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资格; (二)具备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该等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直系亲属是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认定的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12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期限不得超 过六年。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 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 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 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 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 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董事会秘书应 当积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 股权事务等工作 3 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 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监事不得兼任;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委任,应履行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四)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 13 (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 组事务; (六)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七)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期内辞职或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时,公司应充分说明原因和理由。董 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 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董事会秘书离任后仍负有持续履行保密的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设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各 1 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一条第(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 经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 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表现、解聘(或开除) 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过授权范围,总经理因故 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授权 1 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的,董事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4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 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 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如监事会成员一致认可, 也可即时召开临时监事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 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八章 党委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党委设书记 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 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 规定设立纪委。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党组条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国资委党委以及上 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公司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 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或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 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 议。 15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 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本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 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利润分配 (一)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应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可安排经营层根据公司经营状 况和发展需要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预案 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通过多种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 东的意见。 2、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经营层应提出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实施。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可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1、公司以现金、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公 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在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若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数,公司应当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三十。 3、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可以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4、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减扣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16 6、若公司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配的原因及未用于 分红的留存资金用途和预期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对公司本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同时应对上年度未分红留存资金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 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 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址: http//www.sse.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 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中国 证监会指定网址:http//www.sse.com.cn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 址:http//www.sse.com.cn 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 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17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址:http//www.sse.com.cn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 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章程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 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 东。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18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 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陕西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条 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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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钼股份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8-08-07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 年度股东大会第二 次修订,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次修订,2009 年度股东大会第四次修订,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第五次修订,2013 年度股东大会第六次修订,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七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钼集团”)、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 集团”)、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 集团”)、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集团”)作为发起 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 2007 年 5 月 16 日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11776206。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公司于 2008 年 3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3,800 万股,于 2008 年 4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六条 公司注册名称: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Jinduicheng Molybdenum Co., Ltd. 第七条 公司法定住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业一路 88 号; 邮政编码:710077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26,604,400 元。 第九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 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企业承担责任,公司不得成为对所 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在钼产业领域纵向一体化发展,非钼产业领域积极谋求相关多元化发展。 夯实基础管理,发挥市场导向,力推机制变革,谋求创新发展。通过产品经营、资本运营、管理创新、技术 创新“四轮驱动”,突出创新引领、转型升级、结构优化,提升资源价值,领航钼业发展,将公司打造成为具有 国际影响力的钼高端产品供应商。 1 第十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钼矿产品、钼冶炼系列及其环保产品、钼化学系列产品、钼金属加工系列 产品、硫矿产品、其他金属产品(许可项目除外)的生产、销售;对外投资(限自有资金);电力业务;工 业硫酸的生产;化工产品(危险、易制毒、监控化学品除外)和非金属矿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二类机动车维修 (大型货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维修)。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起人为金钼集团、太钢集团、东方集团、宝钢集团;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2,043,296,000 股、64,525,000 股、21,508,000 股、21,508,000 股;出资方式分别为: (一)金钼集团一期以货币及部分非货币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4 月 20 日;二期以货币及剩余 非货币财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9 月 14 日。 (二)太钢集团以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4 月 20 日。 (三)东方集团以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4 月 20 日。 (四)宝钢集团以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4 月 20 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22,660.44 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前款第(一)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向公司如实提供身份、地址、印鉴、签字,如有变动,及时告知公司; 3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带来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公司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有权限制该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直至该股东完全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如公司股东拒绝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含 5%)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5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以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6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任免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及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回购本公司股票; (七)发行公司债券; (八)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需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不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下届董事候选人,并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下届董事候选人或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现任监事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推荐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并提供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经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7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名单。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基本情况和简历。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 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 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 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股东大会通过之日为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 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8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暂不设职工董事。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协助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对负 有重大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 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2 名。每届董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决定组成之日起算。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9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发展、审计、提名与薪酬专门委员会每个委员 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 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战略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及执行; 6.监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7.审核公司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 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决策。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的权限中的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如下: (一)决定公司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的 10%以下、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的 30%包括风险投资在内的对外投资事项。 风险投资是指公司经营范围内常规业务之外的,公司没有涉足过的行业,或公司董事会认为风险较大、 不宜把握的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期货、房地产、外汇交易等投资。 (二)决定公司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的 10%以下、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的 30%的重要合同(包括担保、抵押、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 租赁等)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 (三)决定公司 5 亿元人民币以下正常流动资金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 (四)决定下列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事项,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 1、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连续 12 个月累计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 30%以下的; 2、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连续 12 个月累计占公司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3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被收购资产的 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除外); 3、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占 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30%以下,且绝对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被出售资产 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除外); 4、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算)连续 12 个月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30%以下。 (五)决定公司与其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连续 12 个月累计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0 万元 人民币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六)决定单笔金额在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不超过 6000 万元人民币的技术改造 项目和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设副董事长 1-2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议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及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予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单笔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 12 个月累计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包括风险投资在内 的对外投资。 2、决定公司单笔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要合同 (包括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 3、批准单笔在 6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金额的贷款。 4、决定单笔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的技术改造项 目和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 董事长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1、由主管职能部门提出需要作出决策的事项和方案; 2、组成专家组对需决策事项进行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并出具意见; 3、由董事长组织召开董事长办公会,根据专家组意见,对需要作出决策的事项进行审议,并以董事长办 公会纪要或文件的形式发布决策结果。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若越权行使,董事会将收回授权,并追 究个人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全体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电报、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但本章程一百一十条第(六)、(七)、(十二)项及对外担保事项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11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董事会,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 不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资格; (二)具备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该等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直系亲属是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认定的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期限不得超 过六年。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12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 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 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 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 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 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董事会秘书应 当积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 股权事务等工作 3 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 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监事不得兼任;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委任,应履行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四)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 (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 组事务; (六)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七)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期内辞职或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时,公司应充分说明原因和理由。董 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 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董事会秘书离任后仍负有持续履行保密的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1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设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各 1 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一条第(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 经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 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表现、解聘(或开除) 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过授权范围,总经理因故 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授权 1 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的,董事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 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14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 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如监事会成员一致认可, 也可即时召开临时监事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 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八章 党委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党委设书记 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 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 规定设立纪委。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党组条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国资委党委以及上 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公司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 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或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 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 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 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本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15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 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利润分配 (一)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应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可安排经营层根据公司经营状 况和发展需要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预案 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通过多种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 东的意见。 2、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经营层应提出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实施。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可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1、公司以现金、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公 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在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若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数,公司应当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三十。 3、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可以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4、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减扣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若公司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配的原因及未用于 分红的留存资金用途和预期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对公司本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同时应对上年度未分红留存资金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16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 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 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址: http//www.sse.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 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中国 证监会指定网址:http//www.sse.com.cn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 址:http//www.sse.com.cn 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 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址:http//www.sse.com.cn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 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17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章程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 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 东。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 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18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陕西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条 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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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4年3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4-03-25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钼集团”)、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 钢集团”)、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方集团”)、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集团”)作为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 2007 年 5 月 16 日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610000100018555” 第三条 公司于 2008 年 3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3,800 万股,于 2008 年 4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Jinduicheng Molybdenum Co., Ltd. 第六条 公司法定住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业一路 88 号; 邮政编码:710077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26,604,400 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 1 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企业承担责任,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 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致力于钼行业的整合,有效控制和配臵钼矿资源,加速构建钼矿冶、钼化工 和钼金属加工三大板块发展格局,提升企业核心技术水平,在追求企业现实规模下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 股东、员工和社会利益,努力使公司成为世界一流的综合性钼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钼矿产品、钼冶炼系列及其环保产品、钼化学系列产品、钼金属加工系列 产品、硫矿产品、其它金属产品的生产、销售;硫酸的生产、储藏、运输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商品及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化工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贸易;道路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电力业务;对外投资。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的事项为准。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为金钼集团、太钢集团、东方集团、宝钢集团;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2,043,296,000 股、64,525,000 股、21,508,000 股、21,508,000 股;出资方式分别为: (一)金钼集团一期以货币及部分非货币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4 月 20 日;二期以货币及剩余 非货币财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9 月 14 日。 (二)太钢集团以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4 月 20 日。 (三)东方集团以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4 月 20 日。 (四)宝钢集团以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4 月 20 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22,660.44 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前款第(一)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以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五)向公司如实提供身份、地址、印鉴、签字,如有变动,及时告知公司;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带来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公司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有权冻结其所持股份直至该股东 完全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如公司股东拒绝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公司有权依法处臵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臵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以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任免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及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回购本公司股票; (七)发行公司债券; (八)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基本情况和简历。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臵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 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 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股东大会通过之日为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 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以上的股东提出;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候选人、 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协助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对负 有重大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 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 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 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4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2 名。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发展、审计、提名与薪酬专门委员会,每个委员 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 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三)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 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 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的权限中的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如下: (一)决定公司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的 10%以下、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的 30%包括风险投资在内的对外投资事项。 风险投资是指公司经营范围内常规业务之外的,公司没有涉足过的行业,或公司董事会认为风险较大、 不宜把握的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期货、房地产、外汇交易等投资。 (二)决定公司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的 10%以下、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的 30%的重要合同(包括担保、抵押、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 赁等)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 (三)决定公司 5 亿元人民币以下正常流动资金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 (四)决定下列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1、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连续 12 个月累计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 30%以下的; 2、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连续 12 个月累计占公司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3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被收购资产的净 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除外); 3、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占 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30%以下,且绝对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被出售资产的 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除外); 4、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算)连续 12 个月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30%以下。 (五)决定公司与其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连续 12 个月累计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0 万元 人民币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六)决定单笔金额在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不超过 6000 万元人民币的技术改造项 目和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及固定资产的购臵和处臵。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设副董事长 1-2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议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及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处臵权,并在事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予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单笔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 12 个月累计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包括风险投资在内 的对外投资。 2、决定公司单笔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要合同(包 括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 3、批准单笔在 6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金额的贷款。 4、决定单笔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的技术改造项 目和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及固定资产的购臵和处臵。 董事长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1、由主管职能部门提出需要作出决策的事项和方案; 2、组成专家组对需决策事项进行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并出具意见; 3、由董事长组织召开董事长办公会,根据专家组意见,对需要作出决策的事项进行审议,并以董事长办 公会纪要或文件的形式发布决策结果。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若越权行使,董事会将收回授权,并追 究个人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电报、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对外担保事项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董事会,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 不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存在利害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资格; (二)具备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该等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直系亲属是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认定的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期限不得超 过六年。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 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 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 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 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 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董事会秘书应 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 3 年以上的自然人 担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 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监事不得兼任; (四)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委任。其主要职 责是: (一)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二)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三)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他们应当担负的责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 (四)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时,应 当及时提出异议; (五)保管股东名册和董事会印章;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期内辞职或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时,公司应充分说明原因和理由。董 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 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董事会秘书离任后仍负有持续履行保密的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设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各 1 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总经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 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表现、解聘(或开除) 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过授权范围,总经理因故 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授权 1 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的,董事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公司监事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监事协助、纵 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监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对负有重大责任的监事予以罢免。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 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如监事会成员一致认可, 也可即时召开临时监事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 存 10 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本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 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利润分配 (一)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应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可安排经营层根据公司经营状 况和发展需要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预案 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通过多种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 2、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经营层应提出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实施。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可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1、公司以现金、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公 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在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若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数,公司应当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三十。 3、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可以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4、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减扣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若公司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配的原因及未用于 分红的留存资金用途和预期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对公司本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同时应对上年度未分红留存资金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 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 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址: http//www.sse.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 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中国 证监会指定网址:http//www.sse.com.cn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 址:http//www.sse.com.cn 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 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址:http//www.sse.com.cn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章程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刊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 东。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 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陕西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六条 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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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08-04-16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 “《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钼集团”)、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集团”)、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集团”)作为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 2007 年 5 月 16 日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 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6100001020686 第三条 公司于[*]年[*][*]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Jinduicheng Molybdenum Co., Ltd. 第六条 公司法定住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路 51 号高新大厦 19 层; 邮政编码:710075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企业承担责任,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致力于钼行业的整合,有效控制和配置钼矿资源,加速构建钼矿冶、钼化工和钼金属加工三大板块发展格局,提升企业核心技术水平,在追求企业现实规模下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股东、员工和社会利益,努力使公司成为世界一流的综合性钼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钼矿产品,钼冶炼系列及其环保产品,钼化学系列产品,钼金属加工系列产品,硫矿产品和其它有色金属产品,对外投资。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的事项为准。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为金钼集团、太钢集团、东方集团、宝钢集团;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2,043,296,000股、64,525,000股、21,508,000股、21,508,000股;出资方式分别为: (一)金钼集团一期以货币及部分非货币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2007年4月20 日;二期以货币及剩余非货币财产出资,出资时间为2007年9月14日。 (二)太钢集团以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2007年4月20日。 (三)东方集团以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2007年4月20日。 (四)宝钢集团以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2007年4月20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前款第(一)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报酬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向公司如实提供身份、地址、印鉴、签字,如有变动,及时告知公司;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以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任免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及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回购本公司股票; (七)发行公司债券;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基本情况和简历。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股东大会通过之日为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以上的股东提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 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4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发展、审计、提名与薪酬专门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三)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中的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如下: (一)决定公司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的10%以下、连续12 个月累计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的 30%包括风险投资在内的对外 投资事项。 风险投资是指公司经营范围内常规业务之外的,公司没有涉足过的行业,或公司董 事会认为风险较大、不宜把握的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期货、房 地产、外汇交易等投资。 (二)决定公司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的10%以下、连续12 个月累计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的30%的重要合同(包括担保、抵 押、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 (三)决定公司5亿元人民币以下正常流动资金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订立、 变更、解除、终止。 (四)决定下列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1、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连续12个月累计收购、 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30%以下的; 2、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连 续 12 个月累计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30%以下,且绝对金额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被收购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除外); 3、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 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30%以下,且绝对 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被出售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除外); 4、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算)连续12个月 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30%以下。 (五)决定公司与其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连续12个月累计达成的关联 交易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 项。 (六)决定单笔金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连续12个月累计额不超过6000万 元人民币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设副董事长 1-2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议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及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予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单笔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12个月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 币包括风险投资在内的对外投资。 2、决定公司单笔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12个月累计额不超过2000万 元人民币的重要合同(包括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 解除、终止。 3、批准单笔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金额的贷款。 4、决定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人民币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 董事长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1、由主管职能部门提出需要作出决策的事项和方案; 2、组成专家组对需决策事项进行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并出具意见; 3、由董事长组织召开董事长办公会,根据专家组意见,对需要作出决策的事项进 行审议,并以董事长办公会纪要或文件的形式发布决策结果。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若越权行使,董事会将收回授权,并追究个人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电报、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外担保事项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不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存在利害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资格; (二)具备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该等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认定的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 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节 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3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监事不得兼任; (四)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委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二)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三)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他们应当担负的责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 (四)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 (五)保管股东名册和董事会印章;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期内辞职或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时,公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司应充分说明原因和理由。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董事会秘书离任后仍负有持续履行保密的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设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各 1 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表现、解聘(或开除)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过授权范围,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授权1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如监事会成员一致认可,也可即时召开临时监事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以现金或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址:http//www.sse.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址:http//www.sse.com.cn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址:http//www.sse.com.cn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 证 券 报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其 他报 刊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网 址 :http//www.sse.com.cn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章程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刊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六条 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生效。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此页无正文,为《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签字盖章页) 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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