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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辰光:公司章程(2024年2月修订)(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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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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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辰光:《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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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09 |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二年四月
1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9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0
第一节 股东 ................................................................................................................. 10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1
第五章 董事会 ............................................................................................................ 25
第一节 董事 .............................................................................................................. 25
第二节 董事会........................................................................................................... 2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3
第七章 监事会 ............................................................................................................ 35
第一节 监事 .............................................................................................................. 35
第二节 监事会...........................................................................................................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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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6
第十二章 附 则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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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系深圳太辰光通信有限公司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
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24721938J。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194.4 万股,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T&S Communications Co., Ltd.
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秀新社区锦绣中路 8 号太辰光通信
科技园
邮政编码: 518118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贰仟玖佰玖拾玖万陆仟捌佰元
整(¥229,996,800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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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光通信与光传感事业的发展,依
靠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使公司的产品在技术创新、产
品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具有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在投资各方获得满
意回报的同时,让公司员工都能感受到自身事业的成就与满意的工作收
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光电器件及相关设备的研
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自有物业租赁。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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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壹元。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999.68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于公司发起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量(包括公司
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及所占公司股份总额比例详见下表所列示: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有股份数额(万股) 占股份总额比例
1 张致民 1,128.60 11.777%
2 赵芝伟 645.48 6.736%
3 张艺明 599.94 6.260%
4 张映华 516.78 5.393%
5 蔡乐 340.56 3.554%
6 王彤 257.40 2.686%
7 林升德 237.60 2.479%
8 姜丽娟 233.64 2.438%
9 蔡波 233.64 2.438%
10 张映莉 219.78 2.293%
11 肖湘杰 199.98 2.087%
12 黄伟新 172.26 1.798%
13 马丽 166.32 1.736%
14 吴第春 154.044 1.607%
15 郑余滨 144.54 1.508%
16 卫广远 106.326 1.110%
17 刘建飞 100.98 1.054%
18 龙炼 77.22 0.806%
19 曹佳荣 76.428 0.798%
20 张超 51.876 0.541%
21 倪造 41.58 0.434%
22 熊茜 38.214 0.399%
23 刘青玲 37.62 0.393%
24 叶志滨 35.244 0.368%
25 李检大 33.66 0.351%
26 盛泽华 33.264 0.347%
27 侯丹 29.70 0.310%
28 潘殿辉 26.928 0.281%
29 曾菊娟 26.73 0.279%
30 段香兰 25.938 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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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31 李焕玲 25.74 0.269%
32 龙辰 25.74 0.269%
33 魏国强 25.344 0.264%
34 张新荃 23.76 0.248%
35 张丽贤 22.374 0.233%
36 何健 21.384 0.223%
37 杜利明 13.86 0.144%
38 张晓莉 13.86 0.144%
39 燕喜平 13.86 0.144%
40 杨新 13.86 0.144%
41 梁霞 11.682 0.122%
42 胡运哲 9.9 0.103%
43 吴志文 8.712 0.091%
44 吴涛 8.712 0.091%
45 徐佩红 7.92 0.083%
46 郑敏 5.94 0.062%
华暘进出口(深圳)有
47 1,283.04 13.388%
限公司
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
48 2,055.24 21.446%
团有限公司
合计 9,583.2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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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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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1)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
五(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六(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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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十(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股东清单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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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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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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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委托理财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
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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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
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6)个月内举
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2)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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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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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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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十(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二(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20)日前以规定的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15)日前以规定的方
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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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股票账户卡、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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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受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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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非独立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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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10)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深圳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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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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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司对征集投票权不得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连续一百八十(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征求被提名人
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连续一百八十(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由现任监事会征求被
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 2 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二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
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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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结
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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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议之当日。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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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六)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
定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之一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1/2)。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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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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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
期结束后的二(2)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
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
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
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
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三(3)名。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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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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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借入资金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三)董事会审议以下关联交易:
1.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100万元以上,低于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一般关联交易;
2.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低于1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3.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但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由股东大会批准。
(四)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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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以
便于处理公司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
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1)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非独立董事履行董事长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一(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信函、数据电
文或传真的方式在会议召开三(3)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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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
议、视频会议、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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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1)名,由董事提名,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一至三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第(四)~(六)
款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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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
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应书面通
知董事会;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在与公
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在完成离任审计后
方可离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和
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3)年,经连聘可连任。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报告工作,
并根据分派的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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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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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3)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主席一(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
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
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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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10)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4)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
(6)个月结束之日起二(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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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十(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
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公司的长远发展离不开资本市场和广大中小股东的支持,为
了更好地回报股东,未来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将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将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坚持每
年对股东进行一定比例的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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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在以下第
(三)项规定的利润分配的条件实现的情况下,公司应采用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 且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5%。
前款的特殊情况是指公司的现金流恶化、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5%,应参照本条第(四)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5%,
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5%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在董事会审议该股票分红议案之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
有)应事先审议同意并对股票分红的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在股东大会审
议该股票分红议案之前,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对股
票分红的目的和必要性进行说明。
(四)公司拟采用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同时进行现金方式的利润分配: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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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如满足上述第三项所列条件的,公司按下列程序决策利润分配政策:
(1)董事会制订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
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5)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或做出不实施利润分
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的,应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外部
监事(若有)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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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七)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一(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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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谎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
(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
公告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信函、
传真、数据电文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信函、
传真、数据电文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信函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
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数据电文方
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数据电文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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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选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之一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
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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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并于三十(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
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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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6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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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
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
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
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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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
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7 日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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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6-02 |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6 月)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〇年六月
1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6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1
第五章 董事会 ............................................................................................................ 25
第一节 董事 .............................................................................................................. 25
第二节 董事会........................................................................................................... 2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 监事会 ............................................................................................................ 34
第一节 监事 .............................................................................................................. 34
第二节 监事会........................................................................................................... 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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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6 月)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6
第十二章 附 则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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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系深圳太辰光通信有限公司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
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24721938J。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194.4 万股,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T&S Communications Co., Ltd.
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锦绣中路 8 号太辰光通信科技园
邮政编码: 518118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贰仟玖佰玖拾玖万陆仟捌佰元
整(¥229,996,800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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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6 月)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光通信与光传感事业的发展,依
靠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使公司的产品在技术创新、产
品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具有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在投资各方获得满
意回报的同时,让公司员工都能感受到自身事业的成就与满意的工作收
益。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光电器件及相关设备的研
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自有物业租赁。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五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壹元。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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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999.68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于公司发起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量(包括公司
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及所占公司股份总额比例详见下表所列示: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有股份数额(万股) 占股份总额比例
1 张致民 1,128.60 11.777%
2 赵芝伟 645.48 6.736%
3 张艺明 599.94 6.260%
4 张映华 516.78 5.393%
5 蔡乐 340.56 3.554%
6 王彤 257.40 2.686%
7 林升德 237.60 2.479%
8 姜丽娟 233.64 2.438%
9 蔡波 233.64 2.438%
10 张映莉 219.78 2.293%
11 肖湘杰 199.98 2.087%
12 黄伟新 172.26 1.798%
13 马丽 166.32 1.736%
14 吴第春 154.044 1.607%
15 郑余滨 144.54 1.508%
16 卫广远 106.326 1.110%
17 刘建飞 100.98 1.054%
18 龙炼 77.22 0.806%
19 曹佳荣 76.428 0.798%
20 张超 51.876 0.541%
21 倪造 41.58 0.434%
22 熊茜 38.214 0.399%
23 刘青玲 37.62 0.393%
24 叶志滨 35.244 0.368%
25 李检大 33.66 0.351%
26 盛泽华 33.264 0.347%
27 侯丹 29.70 0.310%
28 潘殿辉 26.928 0.281%
29 曾菊娟 26.73 0.279%
30 段香兰 25.938 0.271%
31 李焕玲 25.74 0.269%
32 龙辰 25.74 0.269%
33 魏国强 25.344 0.264%
34 张新荃 23.76 0.248%
35 张丽贤 22.374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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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何健 21.384 0.223%
37 杜利明 13.86 0.144%
38 张晓莉 13.86 0.144%
39 燕喜平 13.86 0.144%
40 杨新 13.86 0.144%
41 梁霞 11.682 0.122%
42 胡运哲 9.9 0.103%
43 吴志文 8.712 0.091%
44 吴涛 8.712 0.091%
45 徐佩红 7.92 0.083%
46 郑敏 5.94 0.062%
华暘进出口(深圳)有
47 1,283.04 13.388%
限公司
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
48 2,055.24 21.446%
团有限公司
合计 9,583.2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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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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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
五(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百分之五(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股东清单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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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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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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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符合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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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委托理财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
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
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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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6)个月内举
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2)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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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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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十(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二(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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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20)日前以规定的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15)日前以规定的方
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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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6 月)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股票账户卡、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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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6 月)
第六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受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非独立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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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6 月)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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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6 月)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深圳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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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6 月)
(六)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对征集投票权不设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优先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连续一百八十(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征求被提名人
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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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6 月)
(二)监事会、连续一百八十(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由现任监事会征求被
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 2 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二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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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6 月)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结
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议之当日。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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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6 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
定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之一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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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1/2)。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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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6 月)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
期结束后的二(2)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
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
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
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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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6 月)
第一百零三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
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三(3)名。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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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借入资金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三)董事会审议以下关联交易:
1.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100万元以上,低于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一般关联交易;
2.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低于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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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的关联交易;
3.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但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由股东大会批准。
(四)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
报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以
便于处理公司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
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1)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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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非独立董事履行董事长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一(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信函、数据电
文或传真的方式在会议召开三(3)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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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
议、视频会议、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1)名,由董事提名,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一至三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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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6 月)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第(四)~(六)
款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
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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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6 月)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应书面通
知董事会;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在与公
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在完成离任审计后
方可离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和
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3)年,经连聘可连任。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报告工作,
并根据分派的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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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6 月)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3)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主席一(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
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
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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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6 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10)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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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6 月)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4)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
(6)个月结束之日起二(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3)个月和九(9)个月
结束之日起一(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十(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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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6 月)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
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公司的长远发展离不开资本市场和广大中小股东的支持,为
了更好地回报股东,未来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将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将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坚持每
年对股东进行一定比例的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在以下第
(三)项规定的利润分配的条件实现的情况下,公司应采用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 且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5%。
前款的特殊情况是指公司的现金流恶化、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5%,应参照本条第(四)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5%,
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5%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在董事会审议该股票分红议案之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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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6 月)
有)应事先审议同意并对股票分红的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在股东大会审
议该股票分红议案之前,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对股
票分红的目的和必要性进行说明。
(四)公司拟采用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同时进行现金方式的利润分配: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如满足上述第三项所列条件的,公司按下列程序决策利润分配政策:
(1)董事会制订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
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充分听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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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6 月)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5)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或做出不实施利润分
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的,应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外部
监事(若有)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七)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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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6 月)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一(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
(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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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6 月)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
公告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信函、
传真、数据电文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信函、
传真、数据电文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信函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
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数据电文方
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数据电文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选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之一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
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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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6 月)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
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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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6 月)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百分之十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6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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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6 月)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
实施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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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6 月)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
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
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
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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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6 月)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1 日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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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5-22 |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一九年五月
1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1
第五章 董事会 ............................................................................................................ 25
第一节 董事 ................................................................................................................. 25
第二节 董事会 ............................................................................................................. 2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 监事会 ............................................................................................................ 34
第一节 监事 ................................................................................................................. 34
第二节 监事会 ............................................................................................................. 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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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6
第十二章 附 则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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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系深圳太辰光通信有限公司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
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24721938J。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194.4 万股,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T&S Communications Co., Ltd.
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锦绣中路 8 号太辰光通信科技园
邮政编码: 518118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贰仟玖佰玖拾玖万陆仟捌佰元
整(¥229,996,800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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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光通信与光传感事业的发展,依
靠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使公司的产品在技术创新、产
品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具有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在投资各方获得满
意回报的同时,让公司员工都能感受到自身事业的成就与满意的工作收
益。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光电器件及相关设备的研
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自有物业租赁。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五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壹元。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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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999.68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于公司发起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量(包括公司
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及所占公司股份总额比例详见下表所列示: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有股份数额(万股) 占股份总额比例
1 张致民 1,128.60 11.777%
2 赵芝伟 645.48 6.736%
3 张艺明 599.94 6.260%
4 张映华 516.78 5.393%
5 蔡乐 340.56 3.554%
6 王彤 257.40 2.686%
7 林升德 237.60 2.479%
8 姜丽娟 233.64 2.438%
9 蔡波 233.64 2.438%
10 张映莉 219.78 2.293%
11 肖湘杰 199.98 2.087%
12 黄伟新 172.26 1.798%
13 马丽 166.32 1.736%
14 吴第春 154.044 1.607%
15 郑余滨 144.54 1.508%
16 卫广远 106.326 1.110%
17 刘建飞 100.98 1.054%
18 龙炼 77.22 0.806%
19 曹佳荣 76.428 0.798%
20 张超 51.876 0.541%
21 倪造 41.58 0.434%
22 熊茜 38.214 0.399%
23 刘青玲 37.62 0.393%
24 叶志滨 35.244 0.368%
25 李检大 33.66 0.351%
26 盛泽华 33.264 0.347%
27 侯丹 29.70 0.310%
28 潘殿辉 26.928 0.281%
29 曾菊娟 26.73 0.279%
30 段香兰 25.938 0.271%
31 李焕玲 25.74 0.269%
32 龙辰 25.74 0.269%
33 魏国强 25.344 0.264%
34 张新荃 23.76 0.248%
35 张丽贤 22.374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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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36 何健 21.384 0.223%
37 杜利明 13.86 0.144%
38 张晓莉 13.86 0.144%
39 燕喜平 13.86 0.144%
40 杨新 13.86 0.144%
41 梁霞 11.682 0.122%
42 胡运哲 9.9 0.103%
43 吴志文 8.712 0.091%
44 吴涛 8.712 0.091%
45 徐佩红 7.92 0.083%
46 郑敏 5.94 0.062%
华暘进出口(深圳)有
47 1,283.04 13.388%
限公司
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
48 2,055.24 21.446%
团有限公司
合计 9,583.2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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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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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
五(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百分之五(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股东清单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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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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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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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符合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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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委托理财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
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
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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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6)个月内举
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2)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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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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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十(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二(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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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20)日前以规定的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15)日前以规定的方
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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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股票账户卡、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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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受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非独立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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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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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深圳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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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六)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对征集投票权不设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优先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连续一百八十(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征求被提名人
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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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二)监事会、连续一百八十(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由现任监事会征求被
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 2 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二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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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结
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议之当日。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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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
定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之一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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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1/2)。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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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
期结束后的二(2)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
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
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
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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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第一百零三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
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三(3)名。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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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借入资金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三)董事会审议以下关联交易:
1.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低于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一般关联交易;
2.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低于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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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万元的关联交易;
3.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但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由股东大会批准。
(四)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
报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以
便于处理公司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
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1)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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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非独立董事履行董事长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一(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信函、数据电
文或传真的方式在会议召开三(3)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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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
议、视频会议、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1)名,由董事提名,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一至三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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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第(四)~(六)
款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
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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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应书面通
知董事会;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在与公
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在完成离任审计后
方可离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和
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3)年,经连聘可连任。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报告工作,
并根据分派的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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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3)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主席一(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
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
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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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10)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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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4)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
(6)个月结束之日起二(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3)个月和九(9)个月
结束之日起一(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十(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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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
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公司的长远发展离不开资本市场和广大中小股东的支持,为
了更好地回报股东,未来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将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将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坚持每
年对股东进行一定比例的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在以下第
(三)项规定的利润分配的条件实现的情况下,公司应采用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 且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5%。
前款的特殊情况是指公司的现金流恶化、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5%,应参照本条第(四)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5%,
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5%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在董事会审议该股票分红议案之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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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有)应事先审议同意并对股票分红的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在股东大会审
议该股票分红议案之前,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对股
票分红的目的和必要性进行说明。
(四)公司拟采用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同时进行现金方式的利润分配: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如满足上述第三项所列条件的,公司按下列程序决策利润分配政策:
(1)董事会制订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
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充分听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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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5)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或做出不实施利润分
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的,应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外部
监事(若有)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七)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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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一(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
(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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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
公告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信函、
传真、数据电文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信函、
传真、数据电文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信函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
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数据电文方
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数据电文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选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之一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
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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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
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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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6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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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
实施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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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
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
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
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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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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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2-26 |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 12 月)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 监事会 ............................................................................................................ 34
第一节 监事 ................................................................................................................. 34
第二节 监事会 ............................................................................................................. 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2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 12 月)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5
第十二章 附 则 ......................................................................................................... 46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系深圳太辰光通信有限公司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
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24721938J。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194.4 万股,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T&S Communications Co., Ltd.
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锦绣中路 8 号太辰光通信科技园
邮政编码: 518118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贰仟玖佰玖拾玖万陆仟捌佰元
整(¥229,996,800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 12 月)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光通信与光传感事业的发展,依
靠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使公司的产品在技术创新、产
品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具有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在投资各方获得满
意回报的同时,让公司员工都能感受到自身事业的成就与满意的工作收
益。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光电器件及相关设备的研
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自有物业租赁。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五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壹元。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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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999.68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于公司发起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量(包括公司
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及所占公司股份总额比例详见下表所列示: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有股份数额(万股) 占股份总额比例
1 张致民 1,128.60 11.777%
2 赵芝伟 645.48 6.736%
3 张艺明 599.94 6.260%
4 张映华 516.78 5.393%
5 蔡乐 340.56 3.554%
6 王彤 257.40 2.686%
7 林升德 237.60 2.479%
8 姜丽娟 233.64 2.438%
9 蔡波 233.64 2.438%
10 张映莉 219.78 2.293%
11 肖湘杰 199.98 2.087%
12 黄伟新 172.26 1.798%
13 马丽 166.32 1.736%
14 吴第春 154.044 1.607%
15 郑余滨 144.54 1.508%
16 卫广远 106.326 1.110%
17 刘建飞 100.98 1.054%
18 龙炼 77.22 0.806%
19 曹佳荣 76.428 0.798%
20 张超 51.876 0.541%
21 倪造 41.58 0.434%
22 熊茜 38.214 0.399%
23 刘青玲 37.62 0.393%
24 叶志滨 35.244 0.368%
25 李检大 33.66 0.351%
26 盛泽华 33.264 0.347%
27 侯丹 29.70 0.310%
28 潘殿辉 26.928 0.281%
29 曾菊娟 26.73 0.279%
30 段香兰 25.938 0.271%
31 李焕玲 25.74 0.269%
32 龙辰 25.74 0.269%
33 魏国强 25.344 0.264%
34 张新荃 23.76 0.248%
35 张丽贤 22.374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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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何健 21.384 0.223%
37 杜利明 13.86 0.144%
38 张晓莉 13.86 0.144%
39 燕喜平 13.86 0.144%
40 杨新 13.86 0.144%
41 梁霞 11.682 0.122%
42 胡运哲 9.9 0.103%
43 吴志文 8.712 0.091%
44 吴涛 8.712 0.091%
45 徐佩红 7.92 0.083%
46 郑敏 5.94 0.062%
华暘进出口(深圳)有
47 1,283.04 13.388%
限公司
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
48 2,055.24 21.446%
团有限公司
合计 9,583.2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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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政府有权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1)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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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
五(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百分之五(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股东清单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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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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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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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符合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委托理财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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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
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6)个月内举
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2)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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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四十三条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并将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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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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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十(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二(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20)日前以规定的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15)日前以规定的方
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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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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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股票账户卡、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六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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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非独立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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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10)年。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深圳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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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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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对征集投票权不设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优先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连续一百八十(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征求被提名人
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连续一百八十(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由现任监事会征求被
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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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 2 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二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结
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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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议之当日。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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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
定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之一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3)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1/2)。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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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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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
期结束后的二(2)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
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
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
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
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三(3)名。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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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
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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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借入资金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三)董事会审议以下关联交易:
1.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低于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一般关联交易;
2.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低于1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3.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但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由股东大会批准。
(四)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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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
报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以
便于处理公司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
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1)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非独立董事履行董事长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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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信函、数据电
文或传真的方式在会议召开三(3)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
议、视频会议、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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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1)名,由董事提名,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一至三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第(四)~(六)
款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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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
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应书面通
知董事会;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在与公
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在完成离任审计后
方可离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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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3)年,经连聘可连任。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报告工作,
并根据分派的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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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3)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主席一(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
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
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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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10)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4)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
(6)个月结束之日起二(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3)个月和九(9)个月
结束之日起一(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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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十(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
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公司的长远发展离不开资本市场和广大中小股东的支持,为
了更好地回报股东,未来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将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将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坚持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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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对股东进行一定比例的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在以下第
(三)项规定的利润分配的条件实现的情况下,公司应采用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 且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5%。
前款的特殊情况是指公司的现金流恶化、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5%,应参照本条第(四)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5%,
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5%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在董事会审议该股票分红议案之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
有)应事先审议同意并对股票分红的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在股东大会审
议该股票分红议案之前,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对股
票分红的目的和必要性进行说明。
(四)公司拟采用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同时进行现金方式的利润分配: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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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如满足上述第三项所列条件的,公司按下列程序决策利润分配政策:
(1)董事会制订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
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5)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或做出不实施利润分
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的,应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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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若有)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七)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一(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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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
(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
公告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信函、
传真、数据电文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信函、
传真、数据电文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信函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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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数据电文方
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数据电文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选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之一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
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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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
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第(一)项、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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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6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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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
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
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
规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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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
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2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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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辰光:公司章程(2017年4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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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12 |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 4 月)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一七年四月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 监事会 ............................................................................................................ 34
第一节 监事 ................................................................................................................. 34
第二节 监事会 ............................................................................................................. 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2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 4 月)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5
第十二章 附 则 ......................................................................................................... 46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系深圳太辰光通信有限公司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
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24721938J。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194.4 万股,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T&S Communications Co., Ltd.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工贸园 201 栋 6 楼
邮政编码: 518040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贰仟玖佰玖拾玖万陆仟捌佰元
整(¥229,996,800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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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光通信与光传感事业的发展,依
靠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使公司的产品在技术创新、产
品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具有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在投资各方获得满
意回报的同时,让公司员工都能感受到自身事业的成就与满意的工作收
益。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光电器件及相关设备的研
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自有物业租赁。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五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壹元。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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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999.68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于公司发起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量(包括公司
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及所占公司股份总额比例详见下表所列示: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有股份数额(万股) 占股份总额比例
1 张致民 1,128.60 11.777%
2 赵芝伟 645.48 6.736%
3 张艺明 599.94 6.260%
4 张映华 516.78 5.393%
5 蔡乐 340.56 3.554%
6 王彤 257.40 2.686%
7 林升德 237.60 2.479%
8 姜丽娟 233.64 2.438%
9 蔡波 233.64 2.438%
10 张映莉 219.78 2.293%
11 肖湘杰 199.98 2.087%
12 黄伟新 172.26 1.798%
13 马丽 166.32 1.736%
14 吴第春 154.044 1.607%
15 郑余滨 144.54 1.508%
16 卫广远 106.326 1.110%
17 刘建飞 100.98 1.054%
18 龙炼 77.22 0.806%
19 曹佳荣 76.428 0.798%
20 张超 51.876 0.541%
21 倪造 41.58 0.434%
22 熊茜 38.214 0.399%
23 刘青玲 37.62 0.393%
24 叶志滨 35.244 0.368%
25 李检大 33.66 0.351%
26 盛泽华 33.264 0.347%
27 侯丹 29.70 0.310%
28 潘殿辉 26.928 0.281%
29 曾菊娟 26.73 0.279%
30 段香兰 25.938 0.271%
31 李焕玲 25.74 0.269%
32 龙辰 25.74 0.269%
33 魏国强 25.344 0.264%
34 张新荃 23.76 0.248%
35 张丽贤 22.374 0.233%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 4 月)
36 何健 21.384 0.223%
37 杜利明 13.86 0.144%
38 张晓莉 13.86 0.144%
39 燕喜平 13.86 0.144%
40 杨新 13.86 0.144%
41 梁霞 11.682 0.122%
42 胡运哲 9.9 0.103%
43 吴志文 8.712 0.091%
44 吴涛 8.712 0.091%
45 徐佩红 7.92 0.083%
46 郑敏 5.94 0.062%
华暘进出口(深圳)有
47 1,283.04 13.388%
限公司
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
48 2,055.24 21.446%
团有限公司
合计 9,583.2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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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政府有权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1)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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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
五(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百分之五(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股东清单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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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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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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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符合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委托理财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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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
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6)个月内举
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2)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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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四十三条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并将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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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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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十(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二(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20)日前以规定的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15)日前以规定的方
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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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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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股票账户卡、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六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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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非独立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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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10)年。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深圳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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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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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对征集投票权不设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优先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连续一百八十(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征求被提名人
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连续一百八十(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由现任监事会征求被
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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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 2 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二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结
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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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议之当日。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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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
定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之一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3)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1/2)。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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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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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
期结束后的二(2)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
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
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
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
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三(3)名。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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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
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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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借入资金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三)董事会审议以下关联交易:
1.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低于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一般关联交易;
2.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低于1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3.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但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由股东大会批准。
(四)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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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
报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以
便于处理公司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
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1)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非独立董事履行董事长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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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信函、数据电
文或传真的方式在会议召开三(3)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
议、视频会议、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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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1)名,由董事提名,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一至三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第(四)~(六)
款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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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
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应书面通
知董事会;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在与公
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在完成离任审计后
方可离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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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3)年,经连聘可连任。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报告工作,
并根据分派的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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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3)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主席一(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
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
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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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10)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4)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
(6)个月结束之日起二(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3)个月和九(9)个月
结束之日起一(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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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十(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
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公司的长远发展离不开资本市场和广大中小股东的支持,为
了更好地回报股东,未来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将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将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坚持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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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对股东进行一定比例的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在以下第
(三)项规定的利润分配的条件实现的情况下,公司应采用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 且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5%。
前款的特殊情况是指公司的现金流恶化、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5%,应参照本条第(四)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5%,
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5%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在董事会审议该股票分红议案之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
有)应事先审议同意并对股票分红的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在股东大会审
议该股票分红议案之前,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对股
票分红的目的和必要性进行说明。
(四)公司拟采用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同时进行现金方式的利润分配: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 4 月)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如满足上述第三项所列条件的,公司按下列程序决策利润分配政策:
(1)董事会制订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
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5)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或做出不实施利润分
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的,应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外部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 4 月)
监事(若有)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七)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一(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 4 月)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
(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
公告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信函、
传真、数据电文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信函、
传真、数据电文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信函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 4 月)
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数据电文方
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数据电文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选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之一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
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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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
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第(一)项、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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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6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 4 月)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
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
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
规定予以公告。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 4 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
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1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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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辰光:公司章程(2017年2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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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2-14 |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 2 月)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一七年二月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 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 监事会 ............................................................................................................ 34
第一节 监事 ................................................................................................................. 34
第二节 监事会 ............................................................................................................. 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2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 2 月)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5
第十二章 附 则 ......................................................................................................... 46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 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系深圳太辰光通信有限公司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
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营业执照号 440301501121679。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194.4 万股,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T&S Communications Co., Ltd.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工贸园 201 栋 6 楼
邮政编码: 518040
第五条 公司注册 资本为人 民币 壹亿 贰仟柒佰 柒拾柒 万 陆 仟 元 整
(¥127,776,000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 2 月)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光通信与光传感事业的发展,依
靠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使公司的产品在技术创新、产
品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具有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在投资各方获得满
意回报的同时,让公司员工都能感受到自身事业的成就与满意的工作收
益。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光电器件及相关设备的研
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自有物业租赁。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五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壹元。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 2 月)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777.6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于公司发起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量(包括公司
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及所占公司股份总额比例详见下表所列示: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有股份数额(万股) 占股份总额比例
1 张致民 1,128.60 11.777%
2 赵芝伟 645.48 6.736%
3 张艺明 599.94 6.260%
4 张映华 516.78 5.393%
5 蔡乐 340.56 3.554%
6 王彤 257.40 2.686%
7 林升德 237.60 2.479%
8 姜丽娟 233.64 2.438%
9 蔡波 233.64 2.438%
10 张映莉 219.78 2.293%
11 肖湘杰 199.98 2.087%
12 黄伟新 172.26 1.798%
13 马丽 166.32 1.736%
14 吴第春 154.044 1.607%
15 郑余滨 144.54 1.508%
16 卫广远 106.326 1.110%
17 刘建飞 100.98 1.054%
18 龙炼 77.22 0.806%
19 曹佳荣 76.428 0.798%
20 张超 51.876 0.541%
21 倪造 41.58 0.434%
22 熊茜 38.214 0.399%
23 刘青玲 37.62 0.393%
24 叶志滨 35.244 0.368%
25 李检大 33.66 0.351%
26 盛泽华 33.264 0.347%
27 侯丹 29.70 0.310%
28 潘殿辉 26.928 0.281%
29 曾菊娟 26.73 0.279%
30 段香兰 25.938 0.271%
31 李焕玲 25.74 0.269%
32 龙辰 25.74 0.269%
33 魏国强 25.344 0.264%
34 张新荃 23.76 0.248%
35 张丽贤 22.374 0.233%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 2 月)
36 何健 21.384 0.223%
37 杜利明 13.86 0.144%
38 张晓莉 13.86 0.144%
39 燕喜平 13.86 0.144%
40 杨新 13.86 0.144%
41 梁霞 11.682 0.122%
42 胡运哲 9.9 0.103%
43 吴志文 8.712 0.091%
44 吴涛 8.712 0.091%
45 徐佩红 7.92 0.083%
46 郑敏 5.94 0.062%
华暘进出口(深圳)有
47 1,283.04 13.388%
限公司
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
48 2,055.24 21.446%
团有限公司
合计 9,583.2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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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政府有权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1)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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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
五(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百分之五(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股东清单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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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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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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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符合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委托理财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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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
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6)个月内举
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2)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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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四十三条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并将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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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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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十(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二(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20)日前以规定的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15)日前以规定的方
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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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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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股票账户卡、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六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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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非独立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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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10)年。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深圳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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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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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对征集投票权不设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优先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连续一百八十(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征求被提名人
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连续一百八十(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由现任监事会征求被
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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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 2 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二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结
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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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议之当日。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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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
定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之一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3)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1/2)。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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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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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
期结束后的二(2)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
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
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
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
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三(3)名。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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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
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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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借入资金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三)董事会审议以下关联交易:
1.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低于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一般关联交易;
2.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低于1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3.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但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由股东大会批准。
(四)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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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
报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以
便于处理公司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
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1)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非独立董事履行董事长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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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信函、数据电
文或传真的方式在会议召开三(3)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 话会
议、视频会议、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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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1)名,由董事提名,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一至三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第(四)~(六)
款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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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
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应书面通
知董事会;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在与公
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在完成离任审计后
方可离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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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3)年,经连聘可连任。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报告工作,
并根据分派的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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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3)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主席一(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
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
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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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10)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4)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
(6)个月结束之日起二(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3)个月和九(9)个月
结束之日起一(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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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十(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
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公司的长远发展离不开资本市场和广大中小股东的支持,为
了更好地回报股东,未来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将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将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坚持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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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对股东进行一定比例的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在以下第
(三)项规定的利润分配的条件实现的情况下,公司应采用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 且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5%。
前款的特殊情况是指公司的现金流恶化、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5%,应参照本条第(四)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5%,
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5%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在董事会审议该股票分红议案之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
有)应事先审议同意并对股票分红的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在股东大会审
议该股票分红议案之前,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对股
票分红的目的和必要性进行说明。
(四)公司拟采用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同时进行现金方式的利润分配: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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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如满足上述第三项所列条件的,公司按下列程序决策利润分配政策:
(1)董事会制订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
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5)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或做出不实施利润分
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的,应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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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若有)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七)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一(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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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
(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
公告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信函、
传真、数据电文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信函、
传真、数据电文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信函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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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数据电文方
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数据电文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选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之一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
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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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
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第(一)项、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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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6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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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
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
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
规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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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
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 1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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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辰光:公司章程(草案)(查看PDF公告) |
---|
公告日期:2016-11-15 |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
4-4-1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4-4-2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第七章 监事会 .................................................................................. 33
第一节 监事 ......................................................................................... 33
第二节 监事会 ..................................................................................... 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9
第九章 通知 ...................................................................................... 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4
第十二章 附 则 ............................................................................... 44
4-4-3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系深圳太辰光通信有限公司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
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于[ ]
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T&S Communications Co., Ltd.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工贸园 201 栋 6 楼
邮政编码: 518040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整(¥ [ ]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4-4-4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光通信与光传感事业的发展,依
靠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使公司的产品在技术创新、产
品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具有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在投资各方获得满
意回报的同时,让公司员工都能感受到自身事业的成就与满意的工作收
益。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光电器件及相关设备的研
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经营进出口业务;自有物业租赁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
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五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壹元。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4-4-5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于公司发起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量(包括公司
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及所占公司股份总额比例详见下表所列示: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有股份数额(万股) 占股份总额比例
1 张致民 1,128.60 11.777%
2 赵芝伟 645.48 6.736%
3 张艺明 599.94 6.260%
4 张映华 516.78 5.393%
5 蔡乐 340.56 3.554%
6 王彤 257.40 2.686%
7 林升德 237.60 2.479%
8 姜丽娟 233.64 2.438%
9 蔡波 233.64 2.438%
10 张映莉 219.78 2.293%
11 肖湘杰 199.98 2.087%
12 黄伟新 172.26 1.798%
13 马丽 166.32 1.736%
14 吴第春 154.044 1.607%
15 郑余滨 144.54 1.508%
16 卫广远 106.326 1.110%
17 刘建飞 100.98 1.054%
18 龙炼 77.22 0.806%
19 曹佳荣 76.428 0.798%
20 张超 51.876 0.541%
21 倪造 41.58 0.434%
22 熊茜 38.214 0.399%
23 刘青玲 37.62 0.393%
24 叶志滨 35.244 0.368%
25 李检大 33.66 0.351%
26 盛泽华 33.264 0.347%
27 侯丹 29.70 0.310%
28 潘殿辉 26.928 0.281%
29 曾菊娟 26.73 0.279%
30 段香兰 25.938 0.271%
31 李焕玲 25.74 0.269%
32 龙辰 25.74 0.269%
33 魏国强 25.344 0.264%
34 张新荃 23.76 0.248%
35 张丽贤 22.374 0.233%
36 何健 21.384 0.223%
4-4-6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37 杜利明 13.86 0.144%
38 张晓莉 13.86 0.144%
39 燕喜平 13.86 0.144%
40 杨新 13.86 0.144%
41 梁霞 11.682 0.122%
42 胡运哲 9.9 0.103%
43 吴志文 8.712 0.091%
44 吴涛 8.712 0.091%
45 徐佩红 7.92 0.083%
46 郑敏 5.94 0.062%
华暘进出口(深圳)有
47 1,283.04 13.388%
限公司
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
48 2,055.24 21.446%
团有限公司
合计 9,583.2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4-4-7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政府有权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1)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4-4-8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
五(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百分之五(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发起人协议或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股东清单
及工商登记机关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等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4-4-9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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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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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符合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委托理财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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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
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6)个月内举
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2)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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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并将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四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或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10)日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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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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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十(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二(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20)日前以规定的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15)日前以规定的方
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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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2)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
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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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六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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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非独立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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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10)年。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深圳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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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对征集投票权不设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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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优先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第七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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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会议记录中作特别记载。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议之当日。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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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规定情形之一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3)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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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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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
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
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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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三(3)名。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
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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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借入资金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三)董事会审议以下关联交易:
1.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100万元以上,低于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一般关联交易;
2.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低于1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3.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但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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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由股东大会批准。
(四)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
报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以
便于处理公司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
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1)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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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非独立董事履行董事长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一(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信函和传真的
方式在会议召开三(3)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
议、视频会议、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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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10)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1)名,由董事提名,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一至三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第(四)~(六)
款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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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
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应书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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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董事会;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在与公
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在完成离任审计后
方可离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和
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3)年,经连聘可连任。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报告工作,
并根据分派的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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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3)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主席一(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
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
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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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10)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4)个月内编制
年度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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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十(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25%)。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
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公司的长远发展离不开资本市场和广大中小股东的支持,为
了更好的回报股东,未来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将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将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坚持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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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对股东进行一定比例的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在以下第
(3)项规定的利润分配的条件实现的情况下,公司应采用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 且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5%。
前款的特殊情况是指公司的现金流恶化、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5%,应参照本条第(四)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5%,
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5%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在董事会审议该股票分红议案之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
有)应事先审议同意并对股票分红的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在股东大会审
议该股票分红议案之前,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对股
票分红的目的和必要性进行说明。
(四)公司拟采用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同时进行现金方式的利润分配: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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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如满足上述第三项所列条件的,公司按下列程序决策利润分配政策:
(1)董事会制订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
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5)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或做出不实施利润分
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的,应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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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若有)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七)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一(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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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
(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
公告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信函、
传真、数据电文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信函、
传真、数据电文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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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
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外。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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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
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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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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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
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
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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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
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于公司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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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之
签署页】
201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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