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9-11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赵芝伟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23号 |
批复原因 | 赵芝伟作为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于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202.29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88%,成交金额为3,924.56万元。你未在减持太辰股份股票前三个交易日披露拟减持股票的公告,违反了《太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拟减持太辰股份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太辰股份并予以公告”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太辰光股东赵芝伟出具监管函。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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