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助手:
上一组 下一组
最近访问股
名称 价格(元) 涨跌幅
以下为热门股票
查看自选股请先
名称 价格(元) 涨跌幅
^_^ 退出

热点栏目

加入自选股 桌面快捷方式 客户端

华致酒行(300755.SZ)

@change@
@changeP@
@now@
涨停:@up_limit@
跌停:@down_limit@
停牌
@date@ @time@
临时停牌
今  开: @open@ 成交量: @volume@ 振  幅: @swing@
最  高: @high@ 成交额: @amount@ 换手率: @turnover@
最  低: @low@ 总市值: @totalShare@ 市净率: @pb@
昨  收: @preClose@ 流通市值: @cvs@ 市盈率TTM @pe@

快速通道:
公司章程—华致酒行(300755)
华致酒行:公司章程(2023年12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3-12-13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返回页顶
华致酒行:《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2023年4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3-04-20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返回页顶
华致酒行: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2年3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3-29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2022 年 3 月 目录 目录...................................................................................................................................................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4 第五章 董事会......................................................................................................................... 18 第一节 董事..................................................................................................................... 18 第二节 董事会................................................................................................................. 21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6 第七章 监事会......................................................................................................................... 28 第一节 监事..................................................................................................................... 28 第二节 监事会................................................................................................................. 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9 第十二章 附则......................................................................................................................... 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华 致酒行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经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 式设立,在迪庆藏族自治州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8〕2009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788.8667 万股并 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 Vats Liquor Chain Store Management Joint Store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中心片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679.84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创新酒类销售运营管理模式,以全球优质酒品 保真连锁销售为主业,精心打造最受消费者信赖的中国保真酒品连锁销售第一品 牌。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酒类、副食品、预包装食品、 茶叶、农副产品、水产品、包装物、日用百货、日用杂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 照相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金属材料及装饰材料、服装、机械电子的 批发与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和禁止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商务、酒类科技的咨询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 网信息服务;酒类拍卖业务、其他经济贸易与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6,500 万股。各发起人 股东持股数及占总股本比例如下: 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 占公司设立时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份数(万股) 总股本的比例 2 云南融睿高新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068.7500 67.08% 李大海 1,612.8750 9.78% CV WINE INVESTMENT LIMITED 1,437.3563 8.71% KKR Liquor Investment Holdings S.à.r. l. 1,237.4998 7.50% 华泽集团有限公司 456.0189 2.76% Pullock Investment Limited(普洛投资有限 439.9999 2.67% 公司) 新远景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247.5001 1.50% 限合伙) 合计 16,50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6,798,4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16,798,400 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3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 6 个月内(以中国证监 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外,还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 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 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 4 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离职的,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 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5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本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6 (五)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六)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 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7 (十三)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单方面获得利益等法律法规规定事 项除外);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仅允许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担保,且公 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章程约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的, 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8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单方面获 得利益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若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十 二个月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在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情形时,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进行计算。公司在上述期限内 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的地点。 9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公司应在 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 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 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证 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10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1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通 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 12 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13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授权原则和内容应清晰,授权不能影响和削弱股东大会权 利的行使。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公司年度报告; (五)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九)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发行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 项; (五) 本章程的修改; (六)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 股权激励计划; (八)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担保事项; (九) 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交易事项; (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15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 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如下: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或等额选举,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或等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 数相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 1 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 投给多名候选人。按照董事、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 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三)董事选举:股东在选举董事投票时,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 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 少依次决定董事当选; (四)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监事投票时,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 乘以待选监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 少依次决定监事当选; (五)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16 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17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8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 过 6 年。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 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职责。 公司应当与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19 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时间不少于一年。 20 第一百零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期尚未结束但未办理离职 手续而擅自离职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华致酒行 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 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鉴。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 事会成员中包括独立董事 3 名。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21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其中,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 定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资助事项;其中,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规 定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 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 项; (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其审批权限,具体如 下: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22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的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批财务资助事项,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公司资助对象为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的,免于适用本款规定。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前述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 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董事会在上述权限内可以授权总经理行使部分职权,具体内容在本章程确 定的原则下由《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 由公司董事担任,并经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 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 全体董事。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 个别董事自行决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 应当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 23 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提议时; (四)持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和定期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董事 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3 日和 10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董事会会议通知由董事长或代为召集的董事签发。上述人士因故不能签发 董事会会议通知时,可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代为签发。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 另有约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书面投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会议、电话 会议、可达成语音通话或留言的应用软件、书面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为提高效率,各董事对无异议的议案,可以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用书面传签 的方式形成决议,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 24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 出席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比例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从事会计或相关的财 务管理工作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 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就有 关事项提出意见,但应当确保不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25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听取专门委员会 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一百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 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及公司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26 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章程第九十八条 规定的情形,公司 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人员履行职责,同时尽快 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拟定由其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 拟定公司年度预算; (十一)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办公会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 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27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协助总 经理开展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副总经理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 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的惩戒等。总经理提出免除副总经理职务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免职的理 由。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公司应制订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28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29 公司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后,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绩效评价机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监事 的履职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 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30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 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实行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在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在任何 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 (三)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 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31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 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 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 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 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进行研发项目投入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及前项规定适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修改本条关于公司发展阶段的规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在采用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当兼顾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的基础上,应与独立董事、 监事充分讨论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就 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 32 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二)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不采取现金方式分红 或者拟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第一百七十三条 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 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七十三条 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 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 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 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 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第一百七十五条 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做出方案,该方 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 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在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时或发生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 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一百七十七条 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及修订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盈利 和现金流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若公司预测未来 三年盈利能力和净现金流入将有大幅提高,可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上 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例如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反之,也可以在利润分配 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下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或保持原有利润分配规划和计 划不变。 33 公司制定和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不得与 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过。 第一百七十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 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了充分保护等。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 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 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董事会会 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 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同时应当以 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34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严格依照法律、 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事 项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当制定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 易 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 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便于理解。公司应当 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 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35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 件、电子邮件、公告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 电子邮件、公告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 电子邮件、公告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出电子邮 件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送出之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选取至少各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36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 37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38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二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39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迪庆藏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应由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_____ 40
返回页顶
华致酒行: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0-08-28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2020 年 8 月 目录 目录 ..................................................................................................................................................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4 第五章 董事会......................................................................................................................... 18 第一节 董事..................................................................................................................... 18 第二节 董事会................................................................................................................. 21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6 第七章 监事会......................................................................................................................... 28 第一节 监事..................................................................................................................... 28 第二节 监事会................................................................................................................. 2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8 第十二章 附则......................................................................................................................... 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华 致酒行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经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 式设立,在迪庆藏族自治州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8〕2009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788.8667 万股并 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 Vats Liquor Chain Store Management Joint Store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中心片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679.84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创新酒类销售运营管理模式,以全球优质酒品 保真连锁销售为主业,精心打造最受消费者信赖的中国保真酒品连锁销售第一品 牌。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酒类、副食品、预包装食品、 茶叶、农副产品、水产品、包装物、日用百货、日用杂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 照相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金属材料及装饰材料、服装、机械电子的 批发与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和禁止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商务、酒类科技的咨询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 网信息服务;酒类拍卖业务、其他经济贸易与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6,500 万股。各发起人 股东持股数及占总股本比例如下: 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 占公司设立时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份数(万股) 总股本的比例 2 云南融睿高新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068.7500 67.08% 李大海 1,612.8750 9.78% CV WINE INVESTMENT LIMITED 1,437.3563 8.71% KKR Liquor Investment Holdings S.à.r. l. 1,237.4998 7.50% 华泽集团有限公司 456.0189 2.76% Pullock Investment Limited(普洛投资有限 439.9999 2.67% 公司) 新远景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247.5001 1.50% 限合伙) 合计 16,50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6,798,4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16,798,400 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3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 6 个月内(以中国证监 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外,还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 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 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 4 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离职的,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 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5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本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6 (五)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六)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 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7 (十三)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单方面获得利益等法律法规规定事 项除外);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仅允许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担保,且公 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章程约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的, 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8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单方面获 得利益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购买或 出售资产”交易,若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经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在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情形时,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进行计算。公司在上述期限内 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的地点。 9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公司应在 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 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 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证 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10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1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通 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12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13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授权原则和内容应清晰,授权不能影响和削弱股东大会权 利的行使。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14 (四) 公司年度报告; (五)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九)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发行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 项; (五) 本章程的修改; (六)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 股权激励计划; (八)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担保事项; (九) 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交易事项; (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 15 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如下: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或等额选举,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或等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 数相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 1 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 投给多名候选人。按照董事、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 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三)董事选举:股东在选举董事投票时,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 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 少依次决定董事当选; (四)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监事投票时,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 乘以待选监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 少依次决定监事当选; (五)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16 第八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17 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18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 过 6 年。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 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职责。 公司应当与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19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一百零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期尚未结束但未办理离职 手续而擅自离职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华致酒行 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 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鉴。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 3 名(应当至少 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其中,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 定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资助事项;其中,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规 定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 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 项; (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21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其审批权限,具体如 下: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的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批财务资助事项,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公司资助对象为公 22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的,免于适用本款规定。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前述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 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董事会在上述权限内可以授权总经理行使部分职权,具体内容在本章程确 定的原则下由《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长 1 人,由公司董事担任,经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 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 全体董事。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 个别董事自行决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 应当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 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提议时; (四)持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和定期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董事 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3 日和 10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23 董事会会议通知由董事长或代为召集的董事签发。上述人士因故不能签发 董事会会议通知时,可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代为签发。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 另有约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书面投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会议、电话 会议、可达成语音通话或留言的应用软件、书面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为提高效率,各董事对无异议的议案,可以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用书面传签 的方式形成决议,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 24 出席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比例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从事会计或相关的财 务管理工作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 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就有 关事项提出意见,但应当确保不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听取专门委员会 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25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一百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 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及公司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章程第九十八条 规定的情形,公司 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人员履行职责,同时尽快 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26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拟定由其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 拟定公司年度预算; (十一)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办公会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 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协助总 经理开展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副总经理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 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的惩戒等。总经理提出免除副总经理职务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免职的理 由。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27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公司应制订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28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公司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后,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29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绩效评价机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监事 的履职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 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0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 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实行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在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在任何 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 (三)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 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 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 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31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 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 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进行研发项目投入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及前项规定适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修改本条关于公司发展阶段的规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在采用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当兼顾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的基础上,应与独立董事、 监事充分讨论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就 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 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二)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不采取现金方式分红 或者拟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第一百七十三条 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 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七十三条 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 32 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 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 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 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第一百七十五条 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做出方案,该方 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 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在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时或发生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 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一百七十七条 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及修订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盈利 和现金流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若公司预测未来 三年盈利能力和净现金流入将有大幅提高,可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上 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例如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反之,也可以在利润分配 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下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或保持原有利润分配规划和计 划不变。 公司制定和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不得与 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过。 第一百七十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 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了充分保护等。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 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33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 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董事会会 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 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同时应当以 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34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严格依照法律、 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事 项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当制定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 易 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 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便于理解。公司应当 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 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 件、电子邮件、公告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 电子邮件、公告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 电子邮件、公告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35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出电子邮 件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送出之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选取至少各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6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37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38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二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迪庆藏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39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应由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_____ 40
返回页顶
华致酒行: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0-07-11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2020 年 7 月 目录 目录 ..................................................................................................................................................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4 第五章 董事会......................................................................................................................... 18 第一节 董事..................................................................................................................... 18 第二节 董事会 ................................................................................................................. 21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6 第七章 监事会......................................................................................................................... 28 第一节 监事..................................................................................................................... 28 第二节 监事会 ................................................................................................................. 2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8 第十二章 附则......................................................................................................................... 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华 致酒行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经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 式设立,在迪庆藏族自治州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8〕2009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788.8667 万股并 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 Vats Liquor Chain Store Management Joint Store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中心片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679.84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创新酒类销售运营管理模式,以全球优质酒品 保真连锁销售为主业,精心打造最受消费者信赖的中国保真酒品连锁销售第一品 牌。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酒类、副食品、预包装食品、 茶叶、农副产品、水产品、包装物、日用百货、日用杂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 照相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金属材料及装饰材料、服装、机械电子的 批发与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和禁止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商务、酒类科技的咨询服务、经营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 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6,500 万股。各发起人 股东持股数及占总股本比例如下: 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 占公司设立时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份数(万股) 总股本的比例 2 云南融睿高新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068.7500 67.08% 李大海 1,612.8750 9.78% CV WINE INVESTMENT LIMITED 1,437.3563 8.71% KKR Liquor Investment Holdings S.à.r. l. 1,237.4998 7.50% 华泽集团有限公司 456.0189 2.76% Pullock Investment Limited(普洛投资有限 439.9999 2.67% 公司) 新远景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247.5001 1.50% 限合伙) 合计 16,50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6,798,4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16,798,400 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3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 6 个月内(以中国证监 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外,还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 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 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 4 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离职的,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 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5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本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6 (五)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六)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 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7 (十三)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单方面获得利益等法律法规规定事 项除外);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仅允许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担保,且公 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章程约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的, 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8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单方面获 得利益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购买或 出售资产”交易,若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经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在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情形时,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进行计算。公司在上述期限内 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的地点。 9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公司应在 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 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 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证 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10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1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通 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12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13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授权原则和内容应清晰,授权不能影响和削弱股东大会权 利的行使。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14 (四) 公司年度报告; (五)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九)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发行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 项; (五) 本章程的修改; (六)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 股权激励计划; (八)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担保事项; (九) 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交易事项; (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 15 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如下: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或等额选举,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或等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 数相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 1 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 投给多名候选人。按照董事、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 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三)董事选举:股东在选举董事投票时,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 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 少依次决定董事当选; (四)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监事投票时,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 乘以待选监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 少依次决定监事当选; (五)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16 第八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17 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18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 过 6 年。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 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职责。 公司应当与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19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一百零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期尚未结束但未办理离职 手续而擅自离职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华致酒行 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 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鉴。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 3 名(应当至少 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其中,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 定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资助事项;其中,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规 定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 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 项; (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21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其审批权限,具体如 下: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的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批财务资助事项,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公司资助对象为公 22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的,免于适用本款规定。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前述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 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董事会在上述权限内可以授权总经理行使部分职权,具体内容在本章程确 定的原则下由《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长 1 人,由公司董事担任,经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 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 全体董事。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 个别董事自行决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 应当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 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提议时; (四)持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和定期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董事 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3 日和 10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23 董事会会议通知由董事长或代为召集的董事签发。上述人士因故不能签发 董事会会议通知时,可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代为签发。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 另有约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书面投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会议、电话 会议、可达成语音通话或留言的应用软件、书面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为提高效率,各董事对无异议的议案,可以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用书面传签 的方式形成决议,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 24 出席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比例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从事会计或相关的财 务管理工作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 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就有 关事项提出意见,但应当确保不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听取专门委员会 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25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一百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 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及公司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章程第九十八条 规定的情形,公司 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人员履行职责,同时尽快 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26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拟定由其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 拟定公司年度预算; (十一)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办公会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 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协助总 经理开展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副总经理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 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的惩戒等。总经理提出免除副总经理职务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免职的理 由。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27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公司应制订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28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公司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后,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29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绩效评价机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监事 的履职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 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0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 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实行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在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在任何 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 (三)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 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 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 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31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 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 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进行研发项目投入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及前项规定适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修改本条关于公司发展阶段的规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在采用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当兼顾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的基础上,应与独立董事、 监事充分讨论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就 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 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二)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不采取现金方式分红 或者拟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第一百七十三条 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 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七十三条 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 32 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 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 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 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第一百七十五条 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做出方案,该方 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 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在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时或发生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 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一百七十七条 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及修订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盈利 和现金流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若公司预测未来 三年盈利能力和净现金流入将有大幅提高,可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上 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例如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反之,也可以在利润分配 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下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或保持原有利润分配规划和计 划不变。 公司制定和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不得与 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过。 第一百七十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 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了充分保护等。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 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33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 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董事会会 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 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同时应当以 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34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严格依照法律、 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事 项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当制定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 易 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 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便于理解。公司应当 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 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 件、电子邮件、公告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 电子邮件、公告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 电子邮件、公告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35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出电子邮 件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送出之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选取至少各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6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37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38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二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迪庆藏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39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应由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_____ 40
返回页顶
华致酒行:公司章程(2019年11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9-11-09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2019 年 11 月 目录 目录................................................................................................................................. 1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4 第五章 董事会.......................................................................................................... 18 第一节 董事 ...................................................................................................... 18 第二节 董事会................................................................................................... 21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6 第七章 监事会.......................................................................................................... 28 第一节 监事 ...................................................................................................... 28 第二节 监事会................................................................................................... 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9 第十二章 附则.......................................................................................................... 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华 致酒行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经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 式设立,在迪庆藏族自治州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8〕2009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788.8667 万股并 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 Vats Liquor Chain Store Management Joint Store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中心片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679.84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1 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创新酒类销售运营管理模式,以全球优质酒品 保真连锁销售为主业,精心打造最受消费者信赖的中国保真酒品连锁销售第一品 牌。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酒类、副食品、预包装食品、 茶叶、农副产品、水产品、包装物、日用百货、日用杂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 照相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金属材料及装饰材料、服装、机械电子的 批发与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和禁止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商务、酒类科技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6,500 万股。各发起人 股东持股数及占总股本比例如下: 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 占公司设立时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份数(万股) 总股本的比例 云南融睿高新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068.7500 67.08% 2 李大海 1,612.8750 9.78% CV WINE INVESTMENT LIMITED 1,437.3563 8.71% KKR Liquor Investment Holdings S.à.r. l. 1,237.4998 7.50% 华泽集团有限公司 456.0189 2.76% Pullock Investment Limited(普洛投资有限 439.9999 2.67% 公司) 新远景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247.5001 1.50% 限合伙) 合计 16,50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6,798,4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16,798,400 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3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 6 个月内(以中国证监 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外,还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 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 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书面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上述 4 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信息之日 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予以全部锁定。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 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 月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离职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5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本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6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六)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 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仅允许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担保,且公 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章程约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8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元人民币 3,000 万;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购买或 出售资产”交易,若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经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在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情形时,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进行计算。公司在上述期限内 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 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 9 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证 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10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通 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11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12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13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授权原则和内容应清晰,授权不能影响和削弱股东大会权利 的行使。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4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公司年度报告; (五)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九)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发行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 项; (五) 本章程的修改; (六)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 股权激励计划; (八)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担保事项; (九) 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交易事项; (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15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七十九条 公司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应当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如下: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或等额选举,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或等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 数相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 1 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 投给多名候选人。按照董事、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 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三)董事选举:股东在选举董事投票时,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 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 少依次决定董事当选; (四)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监事投票时,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 乘以待选监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 少依次决定监事当选; (五)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16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17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18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 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职责。 公司应当与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19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20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期尚未结束但未办理离职 手续而擅自离职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华致酒行 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 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鉴。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 3 名(应当至少 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 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七)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 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 21 项;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其审批权限,具体如 下: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二)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 22 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前述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 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董事会在上述权限内可以授权总经理行使部分职权,具体内容在本章程确 定的原则下由《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长 1 人,由公司董事担任,经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 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 全体董事。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 个别董事自行决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 应当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 会议: (一)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 监事会提议时; (三)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提议时; (四) 持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议时; (五) 总经理提议时; (六)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和定期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董事 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3 日和 10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23 董事会会议通知由董事长或代为召集的董事签发。上述人士因故不能签发 董事会会议通知时,可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代为签发。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有 约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书面投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会议、电话 会议、可达成语音通话或留言的应用软件、书面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为提高效率,各董事对无异议的议案,可以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用书面传签 的方式形成决议,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 24 出席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比例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从事会计或相关的财 务管理工作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 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就有 关事项提出意见,但应当确保不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听取专门委员会 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25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一百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 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及公司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规定的情形,公司 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人员履行职责,同时尽快 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 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 第一百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26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拟定由其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 拟定公司年度预算; (十一)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办公会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 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协助总 经理开展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副总经理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 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的惩戒等。总经理提出免除副总经理职务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免职的理 由。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27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公司应制订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8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公司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后,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29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绩效评价机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监事 的履职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 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30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 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在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在任何三个 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 (三)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 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 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 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 31 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 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 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进行研发项目投入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及前项规定适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修改本条关于公司发展阶段的规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在采用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当兼顾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的基础上,应与独立董事、 监事充分讨论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就 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 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32 (二)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不采取现金方式分红 或者拟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第一百七十二条 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 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七十二条 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 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 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 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 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第一百七十四条 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做出方案,该方 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 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在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时或发生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 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及修订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盈利 和现金流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若公司预测未来 三年盈利能力和净现金流入将有大幅提高,可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上 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例如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反之,也可以在利润分配 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下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或保持原有利润分配规划和计 划不变。 公司制定和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不得与 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过。 第一百七十七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 33 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 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了充分保护等。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 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 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董事会会 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 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同时应当以 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34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严格依照法律、 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事 项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当制定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 易 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 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便于理解。公司应当 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 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 件、电子邮件、公告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 电子邮件、公告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35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 电子邮件、公告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出电子邮 件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送出之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选取至少各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36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六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六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37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38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一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迪庆藏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39 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应由股东大会通过,且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_____ 40
返回页顶
华致酒行:公司章程(2019年4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9-04-18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2019 年 4 月 目录 目录 ..................................................................................................................................................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4 第五章 董事会......................................................................................................................... 18 第一节 董事..................................................................................................................... 18 第二节 董事会 ................................................................................................................. 21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6 第七章 监事会......................................................................................................................... 28 第一节 监事..................................................................................................................... 28 第二节 监事会 ................................................................................................................. 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9 第十二章 附则......................................................................................................................... 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华 致酒行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经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 式设立,在迪庆藏族自治州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8〕2009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788.8667 万股并 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 Vats Liquor Chain Store Management Joint Store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中心片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155.466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1 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创新酒类销售运营管理模式,以全球优质酒品 保真连锁销售为主业,精心打造最受消费者信赖的中国保真酒品连锁销售第一品 牌。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酒类、副食品、预包装食品、 茶叶、农副产品、水产品、包装物、日用百货、日用杂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 照相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金属材料及装饰材料、服装、机械电子的 批发与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和禁止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商务、酒类科技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6,500 万股。各发起人 股东持股数及占总股本比例如下: 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 占公司设立时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份数(万股) 总股本的比例 云南融睿高新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068.7500 67.08% 2 李大海 1,612.8750 9.78% CV WINE INVESTMENT LIMITED 1,437.3563 8.71% KKR Liquor Investment Holdings S.à.r. l. 1,237.4998 7.50% 华泽集团有限公司 456.0189 2.76% Pullock Investment Limited(普洛投资有限 439.9999 2.67% 公司) 新远景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247.5001 1.50% 限合伙) 合计 16,50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1,554,667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31,554,667 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3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 6 个月内(以中国证监 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外,还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 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 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书面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上述 4 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信息之日 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予以全部锁定。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 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 月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离职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5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本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6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六)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 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仅允许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担保,且公 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章程约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8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元人民币 3,000 万;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购买或 出售资产”交易,若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经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在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情形时,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进行计算。公司在上述期限内 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 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 9 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证 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10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通 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11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12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13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授权原则和内容应清晰,授权不能影响和削弱股东大会权利 的行使。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4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公司年度报告; (五)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九)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发行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 项; (五) 本章程的修改; (六)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 股权激励计划; (八)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担保事项; (九) 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交易事项; (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15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七十九条 公司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应当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如下: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或等额选举,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或等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 数相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 1 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 投给多名候选人。按照董事、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 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三)董事选举:股东在选举董事投票时,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 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 少依次决定董事当选; (四)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监事投票时,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 乘以待选监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 少依次决定监事当选; (五)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16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17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18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 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职责。 公司应当与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19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20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期尚未结束但未办理离职 手续而擅自离职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华致酒行 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 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鉴。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 3 名(应当至少 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 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七)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 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 21 项;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其审批权限,具体如 下: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二)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 22 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前述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 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董事会在上述权限内可以授权总经理行使部分职权,具体内容在本章程确 定的原则下由《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长 1 人,由公司董事担任,经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 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 全体董事。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 个别董事自行决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 应当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 会议: (一)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 监事会提议时; (三)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提议时; (四) 持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议时; (五) 总经理提议时; (六)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和定期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董事 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3 日和 10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23 董事会会议通知由董事长或代为召集的董事签发。上述人士因故不能签发 董事会会议通知时,可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代为签发。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有 约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书面投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会议、电话 会议、可达成语音通话或留言的应用软件、书面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为提高效率,各董事对无异议的议案,可以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用书面传签 的方式形成决议,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 24 出席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比例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从事会计或相关的财 务管理工作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 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就有 关事项提出意见,但应当确保不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听取专门委员会 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25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一百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 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及公司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规定的情形,公司 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人员履行职责,同时尽快 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26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拟定由其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 拟定公司年度预算; (十一)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办公会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 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协助总 经理开展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副总经理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 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的惩戒等。总经理提出免除副总经理职务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免职的理 由。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27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公司应制订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8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公司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后,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29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绩效评价机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监事 的履职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 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30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 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在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在任何三个 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 (三)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 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 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 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 31 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 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 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进行研发项目投入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及前项规定适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修改本条关于公司发展阶段的规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在采用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当兼顾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的基础上,应与独立董事、 监事充分讨论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就 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 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32 (二)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不采取现金方式分红 或者拟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第一百七十二条 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 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七十二条 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 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 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 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 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第一百七十四条 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做出方案,该方 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 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在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时或发生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 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及修订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盈利 和现金流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若公司预测未来 三年盈利能力和净现金流入将有大幅提高,可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上 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例如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反之,也可以在利润分配 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下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或保持原有利润分配规划和计 划不变。 公司制定和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不得与 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过。 第一百七十七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 33 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 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了充分保护等。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 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 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董事会会 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 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同时应当以 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34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严格依照法律、 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事 项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当制定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 易 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 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便于理解。公司应当 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 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 件、电子邮件、公告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 电子邮件、公告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35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 电子邮件、公告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出电子邮 件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送出之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选取至少各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36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六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六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37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38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一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迪庆藏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39 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应由股东大会通过,且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_____ 40
返回页顶
华致酒行:公司章程(草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8-12-17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