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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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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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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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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15 |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2 年 4 月修订)
二○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0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3
第七章 监事会 ................................................................................................................................................. 35
第一节 监事 ............................................................................................................................................. 35
第二节 监事会 ......................................................................................................................................... 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0
第一节 通知 ............................................................................................................................................. 40
第二节 公告 ............................................................................................................................................. 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4
第十二章 附则 ................................................................................................................................................. 45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33636471E。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6 号)
核准,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500 万股。公司股东可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1,200 万股,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1,500 万股。公司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2,858,296 股,其中发行新股 6,433,181 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老股转让)6,425,115
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51,433,181 股,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Tong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丰台区丰台路口 139 号主楼 311 室(园区)。
邮政编码:10007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45,853.7132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2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专业优势,促进科技成
果产业化,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使公司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
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推广;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
辅助设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则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章程
3
的本款规定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张齐春、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涌
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牛合庆、朱律玮、孙亚明、朱海东、陈实、李春青、袁光顺、杨
桦、张杰、刘亦君、李绪兰、佟南燕、李嘉、徐志东、叶红、张庆碧、李灿峰、刘川、苏桂
平、方为、陈旭、徐少璞、朱曼、任宇、陈世英、李明、李彦清、张升平、张鑫、李晓钢、
查文宇、朱木林、严洁、刘邦涛、吴雪萍、邓鹏飞、代卫兴、杨伟、王金先、牛林涛、徐洪
波、付东普、栾玉梅。公司于成立日向发起人发行 4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普
通股总数的 100%,其中:张齐春以净资产认购 11,227,5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24.9502%;东
华软件股份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5,175,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1.5000%;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4,743,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0.5400%;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净资产认购 4,069,4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9.0433%;牛合庆以净资产认购 3,181,140 股,占
股本总额的 7.0692%;朱律玮以净资产认购 2,774,475 股,占股本总额的 6.1655%;孙亚明以
净资产认购 2,665,575 股,占股本总额的 5.9235%;朱海东以净资产认购 2,499,615 股,占
股本总额的 5.5547%;陈实以净资产认购 1,188,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2.6400%;李春青以净
资产认购 864,3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9207%;袁光顺以净资产认购 796,500 股,占股本总
额的 1.7700%;杨桦以净资产认购 728,37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6186%;张杰以净资产认购
648,2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4405%;刘亦君以净资产认购 609,34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3541%;
李绪兰以净资产认购 45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0000%;佟南燕以净资产认购 411,21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9138%;李嘉以净资产认购 406,2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9027%;徐志东以净
资产认购 338,94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7532%;叶红以净资产认购 261,540 股,占股本总额
的 0.5812%;张庆碧以净资产认购 199,1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425%;李灿峰以净资产认购
199,1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425%;刘川以净资产认购 189,9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222%;
苏桂平以净资产认购 18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000%;方为以净资产认购 118,26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2628%;陈旭以净资产认购 106,2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2360%;徐少璞以净
资产认购 99,9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2222%;朱曼以净资产认购 86,76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928%;任宇以净资产认购 86,4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922%;陈世英以净资产认购 80,01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778%;李明以净资产认购 73,75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639%;李彦清
以净资产认购 62,4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387%;张升平以净资产认购 58,500 股,占股本
总额的 0.1300%;张鑫以净资产认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李晓钢以净资产认
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查文宇以净资产认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
4
朱木林以净资产认购 40,00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889%;严洁以净资产认购 31,455 股,占
股本总额的 0.0699%;刘邦涛以净资产认购 25,92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576%;吴雪萍以净
资产认购 22,5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500%;邓鹏飞以净资产认购 22,500 股,占股本总额
的 0.0500%;代卫兴以净资产认购 20,3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53%;杨伟以净资产认购 20,2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51%;王金先以净资产认购 19,4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33%;牛林
涛以净资产认购 18,85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19%;徐洪波以净资产认购 18,765 股,占股
本总额的 0.0417%;付东普以净资产认购 18,18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04%;栾玉梅以净资
产认购 12,51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278%。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 5,143.3181 万股,变更前后发起人股东名称、持
股数量、持股比例和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为:
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张齐春 11,227,590 24.9502 9,624,512 18.7127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743,000 10.54 4,065,793 7.905
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4,069,485 9.0433 3,488,443 6.7825
牛合庆 3,181,140 7.0692 2,726,936 5.3019
朱律玮 2,774,475 6.1655 2,378,335 4.6241
孙亚明 2,665,575 5.9235 2,284,983 4.4426
朱海东 2,499,615 5.5547 2,142,719 4.166
李绪兰 450,000 1 385,749 0.75
李春青 864,315 1.9207 740,908 1.4405
张杰 648,225 1.4405 555,671 1.0804
佟南燕 411,210 0.9138 352,497 0.6853
杨桦 728,370 1.6186 624,373 1.2139
徐志东 338,940 0.7532 290,546 0.5649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5,175,000 11.5 4,436,112 8.625
袁光顺 796,500 1.77 682,775 1.3275
刘亦君 609,345 1.3541 522,343 1.0156
李嘉 406,215 0.9027 348,215 0.677
叶红 261,540 0.5812 224,197 0.4359
张庆碧 199,125 0.4425 170,694 0.3319
李灿峰 199,125 0.4425 170,694 0.3319
刘川 189,990 0.4222 162,863 0.3166
苏桂平 180,000 0.4 154,300 0.3
方为 118,260 0.2628 101,375 0.1971
陈旭 106,200 0.236 91,037 0.177
徐少璞 99,990 0.2222 85,713 0.1666
朱曼 86,760 0.1928 74,372 0.1446
5
任宇 86,490 0.1922 74,141 0.1442
陈世英 80,010 0.1778 68,586 0.1333
李明 73,755 0.1639 63,224 0.1229
李彦清 62,415 0.1387 53,503 0.104
张升平 58,500 0.13 50,147 0.0975
张鑫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李晓钢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查文宇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朱木林 40,005 0.0889 34,293 0.0667
严洁 31,455 0.0699 26,964 0.0524
刘邦涛 25,920 0.0576 22,219 0.0432
吴雪萍 22,500 0.05 19,287 0.0375
邓鹏飞 22,500 0.05 19,287 0.0375
代卫兴 20,385 0.0453 17,474 0.034
杨伟 20,295 0.0451 17,397 0.0338
王金先 19,485 0.0433 16,703 0.0325
牛林涛 18,855 0.0419 16,163 0.0314
徐洪波 18,765 0.0417 16,086 0.0313
付东普 18,180 0.0404 15,584 0.0303
栾玉梅 12,510 0.0278 10,724 0.0209
陈实 1,188,000 2.64 1,018,377 1.98
社会公众股 - - 12,858,296 25
合 计 45,000,000 100 51,433,181 100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58,537,132 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6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7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
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8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通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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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与关联人发生的(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 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
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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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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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
当提供反担保。
对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管理
人员,根据其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批评、罚款、免职等处分,同时接受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北京市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
明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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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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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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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在股东大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
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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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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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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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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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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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
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说
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二)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事项形成普通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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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过半数通过;关联事项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和回避,则有关该关联事项
的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
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
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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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
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
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
效。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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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说明。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
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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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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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
日起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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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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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并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
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6)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
项。
(7)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内容、管理职能、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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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位及构成比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拟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及方法,提交董事会审议;
(3)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4)对总经理提出的经理层其他成员的人选进行考察,向董事会提出考察意见;
(5)对全资子公司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出建议;对控股子
公司、参股子公司股东代表和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候选人提出建议;
(6)对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提出建议;
(7)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6)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
他事项。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制定薪酬
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
和处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该等计划通过后组织实施、检查、反馈;
(3)审查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4)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5)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就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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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下列除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
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
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
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
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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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决定有关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事项;
(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下关联交易事项:(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在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
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发表专门意见。
(五)董事会可在权限范围内授予总经理一定的权限,在《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进行规
定。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应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
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及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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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或以邮件送出的/或以传真送出的,送达日期由本章程第九章作
出专门规定。
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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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五)、(六)项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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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协
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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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2名股东代表监事和1名职工代表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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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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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
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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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
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
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或者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或股利分配。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
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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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董事会未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公告中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
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
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期间间隔及优先顺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可以为现金或股票。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
润分配。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和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以年度盈利为前提,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无重大资金支出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业绩保持增长的前提下,在完成现金股利分配后,若公司未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股本
的 30%时,公司可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
时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相关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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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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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
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以公司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或电子
邮件发出所记载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报纸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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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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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3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44
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5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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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公司章程(2022年3月修订)(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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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3-02 |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2 年 3 月修订)
二○二二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23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32
第一节 监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7
第一节 通知 ............................................................................................................................ 37
第二节 公告 ............................................................................................................................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1
第十二章 附则................................................................................................................................ 41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1010600321898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6 号)
核准,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500 万股。公司股东可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1,200 万股,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1,500 万股。公司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2,858,296 股,其中发行新股 6,433,181 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老股转让)6,425,115
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51,433,181 股,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Tong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丰台区丰台路口 139 号主楼 311 室(园区)。
邮政编码:10007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45,853.7132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2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专业优势,促进科技成
果产业化,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使公司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
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推广;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
辅助设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
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则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章程的本
款规定不得修改。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张齐春、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涌
3
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牛合庆、朱律玮、孙亚明、朱海东、陈实、李春青、袁光顺、杨
桦、张杰、刘亦君、李绪兰、佟南燕、李嘉、徐志东、叶红、张庆碧、李灿峰、刘川、苏桂
平、方为、陈旭、徐少璞、朱曼、任宇、陈世英、李明、李彦清、张升平、张鑫、李晓钢、
查文宇、朱木林、严洁、刘邦涛、吴雪萍、邓鹏飞、代卫兴、杨伟、王金先、牛林涛、徐洪
波、付东普、栾玉梅。公司于成立日向发起人发行 4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普
通股总数的 100%,其中:张齐春以净资产认购 11,227,5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24.9502%;东
华软件股份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5,175,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1.5000%;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4,743,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0.5400%;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净资产认购 4,069,4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9.0433%;牛合庆以净资产认购 3,181,140 股,占
股本总额的 7.0692%;朱律玮以净资产认购 2,774,475 股,占股本总额的 6.1655%;孙亚明以
净资产认购 2,665,575 股,占股本总额的 5.9235%;朱海东以净资产认购 2,499,615 股,占
股本总额的 5.5547%;陈实以净资产认购 1,188,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2.6400%;李春青以净
资产认购 864,3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9207%;袁光顺以净资产认购 796,500 股,占股本总
额的 1.7700%;杨桦以净资产认购 728,37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6186%;张杰以净资产认购
648,2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4405%;刘亦君以净资产认购 609,34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3541%;
李绪兰以净资产认购 45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0000%;佟南燕以净资产认购 411,21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9138%;李嘉以净资产认购 406,2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9027%;徐志东以净
资产认购 338,94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7532%;叶红以净资产认购 261,540 股,占股本总额
的 0.5812%;张庆碧以净资产认购 199,1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425%;李灿峰以净资产认购
199,1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425%;刘川以净资产认购 189,9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222%;
苏桂平以净资产认购 18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000%;方为以净资产认购 118,26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2628%;陈旭以净资产认购 106,2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2360%;徐少璞以净
资产认购 99,9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2222%;朱曼以净资产认购 86,76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928%;任宇以净资产认购 86,4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922%;陈世英以净资产认购 80,01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778%;李明以净资产认购 73,75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639%;李彦清
以净资产认购 62,4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387%;张升平以净资产认购 58,500 股,占股本
总额的 0.1300%;张鑫以净资产认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李晓钢以净资产认
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查文宇以净资产认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
朱木林以净资产认购 40,00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889%;严洁以净资产认购 31,455 股,占
股本总额的 0.0699%;刘邦涛以净资产认购 25,92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576%;吴雪萍以净
资产认购 22,5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500%;邓鹏飞以净资产认购 22,500 股,占股本总额
4
的 0.0500%;代卫兴以净资产认购 20,3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53%;杨伟以净资产认购 20,2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51%;王金先以净资产认购 19,4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33%;牛林
涛以净资产认购 18,85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19%;徐洪波以净资产认购 18,765 股,占股
本总额的 0.0417%;付东普以净资产认购 18,18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04%;栾玉梅以净资
产认购 12,51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278%。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 5,143.3181 万股,变更前后发起人股东名称、持
股数量、持股比例和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为:
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张齐春 11,227,590 24.9502 9,624,512 18.7127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743,000 10.54 4,065,793 7.905
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4,069,485 9.0433 3,488,443 6.7825
牛合庆 3,181,140 7.0692 2,726,936 5.3019
朱律玮 2,774,475 6.1655 2,378,335 4.6241
孙亚明 2,665,575 5.9235 2,284,983 4.4426
朱海东 2,499,615 5.5547 2,142,719 4.166
李绪兰 450,000 1 385,749 0.75
李春青 864,315 1.9207 740,908 1.4405
张杰 648,225 1.4405 555,671 1.0804
佟南燕 411,210 0.9138 352,497 0.6853
杨桦 728,370 1.6186 624,373 1.2139
徐志东 338,940 0.7532 290,546 0.5649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5,175,000 11.5 4,436,112 8.625
袁光顺 796,500 1.77 682,775 1.3275
刘亦君 609,345 1.3541 522,343 1.0156
李嘉 406,215 0.9027 348,215 0.677
叶红 261,540 0.5812 224,197 0.4359
张庆碧 199,125 0.4425 170,694 0.3319
李灿峰 199,125 0.4425 170,694 0.3319
刘川 189,990 0.4222 162,863 0.3166
苏桂平 180,000 0.4 154,300 0.3
方为 118,260 0.2628 101,375 0.1971
陈旭 106,200 0.236 91,037 0.177
徐少璞 99,990 0.2222 85,713 0.1666
朱曼 86,760 0.1928 74,372 0.1446
任宇 86,490 0.1922 74,141 0.1442
陈世英 80,010 0.1778 68,586 0.1333
李明 73,755 0.1639 63,224 0.1229
李彦清 62,415 0.1387 53,503 0.104
张升平 58,500 0.13 50,147 0.0975
5
张鑫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李晓钢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查文宇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朱木林 40,005 0.0889 34,293 0.0667
严洁 31,455 0.0699 26,964 0.0524
刘邦涛 25,920 0.0576 22,219 0.0432
吴雪萍 22,500 0.05 19,287 0.0375
邓鹏飞 22,500 0.05 19,287 0.0375
代卫兴 20,385 0.0453 17,474 0.034
杨伟 20,295 0.0451 17,397 0.0338
王金先 19,485 0.0433 16,703 0.0325
牛林涛 18,855 0.0419 16,163 0.0314
徐洪波 18,765 0.0417 16,086 0.0313
付东普 18,180 0.0404 15,584 0.0303
栾玉梅 12,510 0.0278 10,724 0.0209
陈实 1,188,000 2.64 1,018,377 1.98
社会公众股 - - 12,858,296 25
合 计 45,000,000 100 51,433,181 100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58,537,132 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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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行。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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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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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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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通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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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
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
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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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与关联人发生的(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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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北京市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
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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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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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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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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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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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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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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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
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
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
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
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
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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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控股股东控股比例为30%以上,且选举的董
事、监事为2名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
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
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
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
效。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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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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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说明。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
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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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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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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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须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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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并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就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下列除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
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
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
用本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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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
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决定有关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事项;
(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下关联交易事项:(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在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
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发表专门意见。
(五)董事会可在权限范围内授予总经理一定的权限,在《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进行规
定。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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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
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及监事。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或以邮件送出的/或以传真送出的,送达日期由本章程第九章作
出专门规定。
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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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项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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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常务副总经
理、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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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工代表
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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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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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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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
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
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或者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或股利分配。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
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董事会未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公告中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
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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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
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期间间隔及优先顺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可以为现金或股票。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
润分配。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和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以年度盈利为前提,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无重大资金支出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业绩保持增长的前提下,在完成现金股利分配后,若公司未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股本
的 30%时,公司可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
时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相关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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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方式送达、传真
送达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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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送达或者传真送达的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会议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以公司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或电子
邮件发出所记载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报纸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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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可以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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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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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
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41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不
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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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公司章程(2021年4月修订)(查看PDF公告) |
---|
公告日期:2021-04-27 |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1 年 4 月修订)
二○二一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 32
第一节 监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7
第一节 通知 ............................................................................................................................................. 37
第二节 公告 .............................................................................................................................................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1
第十二章 附则 ................................................................................................................................................. 41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1010600321898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6 号)
核准,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500 万股。公司股东可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1,200 万股,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1,500 万股。公司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2,858,296 股,其中发行新股 6,433,181 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老股转让)6,425,115
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51,433,181 股,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Tong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丰台区丰台路口 139 号主楼 311 室(园区)。
邮政编码:10007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28,380.0208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2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专业优势,促进科技成
果产业化,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使公司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
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推广;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
辅助设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
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则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章程的本
款规定不得修改。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张齐春、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涌
3
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牛合庆、朱律玮、孙亚明、朱海东、陈实、李春青、袁光顺、杨
桦、张杰、刘亦君、李绪兰、佟南燕、李嘉、徐志东、叶红、张庆碧、李灿峰、刘川、苏桂
平、方为、陈旭、徐少璞、朱曼、任宇、陈世英、李明、李彦清、张升平、张鑫、李晓钢、
查文宇、朱木林、严洁、刘邦涛、吴雪萍、邓鹏飞、代卫兴、杨伟、王金先、牛林涛、徐洪
波、付东普、栾玉梅。公司于成立日向发起人发行 4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普
通股总数的 100%,其中:张齐春以净资产认购 11,227,5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24.9502%;东
华软件股份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5,175,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1.5000%;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4,743,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0.5400%;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净资产认购 4,069,4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9.0433%;牛合庆以净资产认购 3,181,140 股,占
股本总额的 7.0692%;朱律玮以净资产认购 2,774,475 股,占股本总额的 6.1655%;孙亚明以
净资产认购 2,665,575 股,占股本总额的 5.9235%;朱海东以净资产认购 2,499,615 股,占
股本总额的 5.5547%;陈实以净资产认购 1,188,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2.6400%;李春青以净
资产认购 864,3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9207%;袁光顺以净资产认购 796,500 股,占股本总
额的 1.7700%;杨桦以净资产认购 728,37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6186%;张杰以净资产认购
648,2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4405%;刘亦君以净资产认购 609,34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3541%;
李绪兰以净资产认购 45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0000%;佟南燕以净资产认购 411,21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9138%;李嘉以净资产认购 406,2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9027%;徐志东以净
资产认购 338,94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7532%;叶红以净资产认购 261,540 股,占股本总额
的 0.5812%;张庆碧以净资产认购 199,1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425%;李灿峰以净资产认购
199,1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425%;刘川以净资产认购 189,9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222%;
苏桂平以净资产认购 18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000%;方为以净资产认购 118,26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2628%;陈旭以净资产认购 106,2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2360%;徐少璞以净
资产认购 99,9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2222%;朱曼以净资产认购 86,76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928%;任宇以净资产认购 86,4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922%;陈世英以净资产认购 80,01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778%;李明以净资产认购 73,75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639%;李彦清
以净资产认购 62,4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387%;张升平以净资产认购 58,500 股,占股本
总额的 0.1300%;张鑫以净资产认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李晓钢以净资产认
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查文宇以净资产认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
朱木林以净资产认购 40,00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889%;严洁以净资产认购 31,455 股,占
股本总额的 0.0699%;刘邦涛以净资产认购 25,92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576%;吴雪萍以净
资产认购 22,5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500%;邓鹏飞以净资产认购 22,500 股,占股本总额
4
的 0.0500%;代卫兴以净资产认购 20,3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53%;杨伟以净资产认购 20,2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51%;王金先以净资产认购 19,4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33%;牛林
涛以净资产认购 18,85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19%;徐洪波以净资产认购 18,765 股,占股
本总额的 0.0417%;付东普以净资产认购 18,18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04%;栾玉梅以净资
产认购 12,51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278%。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 5,143.3181 万股,变更前后发起人股东名称、持
股数量、持股比例和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为:
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张齐春 11,227,590 24.9502 9,624,512 18.7127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743,000 10.54 4,065,793 7.905
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4,069,485 9.0433 3,488,443 6.7825
牛合庆 3,181,140 7.0692 2,726,936 5.3019
朱律玮 2,774,475 6.1655 2,378,335 4.6241
孙亚明 2,665,575 5.9235 2,284,983 4.4426
朱海东 2,499,615 5.5547 2,142,719 4.166
李绪兰 450,000 1 385,749 0.75
李春青 864,315 1.9207 740,908 1.4405
张杰 648,225 1.4405 555,671 1.0804
佟南燕 411,210 0.9138 352,497 0.6853
杨桦 728,370 1.6186 624,373 1.2139
徐志东 338,940 0.7532 290,546 0.5649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5,175,000 11.5 4,436,112 8.625
袁光顺 796,500 1.77 682,775 1.3275
刘亦君 609,345 1.3541 522,343 1.0156
李嘉 406,215 0.9027 348,215 0.677
叶红 261,540 0.5812 224,197 0.4359
张庆碧 199,125 0.4425 170,694 0.3319
李灿峰 199,125 0.4425 170,694 0.3319
刘川 189,990 0.4222 162,863 0.3166
苏桂平 180,000 0.4 154,300 0.3
方为 118,260 0.2628 101,375 0.1971
陈旭 106,200 0.236 91,037 0.177
徐少璞 99,990 0.2222 85,713 0.1666
朱曼 86,760 0.1928 74,372 0.1446
任宇 86,490 0.1922 74,141 0.1442
陈世英 80,010 0.1778 68,586 0.1333
李明 73,755 0.1639 63,224 0.1229
李彦清 62,415 0.1387 53,503 0.104
张升平 58,500 0.13 50,147 0.0975
5
张鑫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李晓钢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查文宇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朱木林 40,005 0.0889 34,293 0.0667
严洁 31,455 0.0699 26,964 0.0524
刘邦涛 25,920 0.0576 22,219 0.0432
吴雪萍 22,500 0.05 19,287 0.0375
邓鹏飞 22,500 0.05 19,287 0.0375
代卫兴 20,385 0.0453 17,474 0.034
杨伟 20,295 0.0451 17,397 0.0338
王金先 19,485 0.0433 16,703 0.0325
牛林涛 18,855 0.0419 16,163 0.0314
徐洪波 18,765 0.0417 16,086 0.0313
付东普 18,180 0.0404 15,584 0.0303
栾玉梅 12,510 0.0278 10,724 0.0209
陈实 1,188,000 2.64 1,018,377 1.98
社会公众股 - - 12,858,296 25
合 计 45,000,000 100 51,433,181 100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83,800,208 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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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行。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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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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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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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通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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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
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
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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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与关联人发生的(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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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北京市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
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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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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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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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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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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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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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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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
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
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
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
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
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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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控股股东控股比例为30%以上,且选举的董
事、监事为2名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
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
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
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
效。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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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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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说明。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
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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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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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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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须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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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并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就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下列除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
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
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
用本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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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
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决定有关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事项;
(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下关联交易事项:(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在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
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发表专门意见。
(五)董事会可在权限范围内授予总经理一定的权限,在《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进行规
定。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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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
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及监事。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或以邮件送出的/或以传真送出的,送达日期由本章程第九章作
出专门规定。
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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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项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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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常务副总经
理、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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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工代表
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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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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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34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
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
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或者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或股利分配。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
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董事会未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公告中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
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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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
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期间间隔及优先顺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可以为现金或股票。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
润分配。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和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以年度盈利为前提,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无重大资金支出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业绩保持增长的前提下,在完成现金股利分配后,若公司未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股本
的 30%时,公司可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
时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相关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36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方式送达、传真
送达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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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送达或者传真送达的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会议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以公司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或电子
邮件发出所记载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报纸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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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可以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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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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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
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41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不
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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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 |
---|
公告日期:2021-01-28 |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1 年 1 月修订)
二○二一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22
第一节 董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31
第一节 监事 ............................................................................................................................ 31
第二节 监事会.........................................................................................................................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7
第一节 通知 ............................................................................................................................ 37
第二节 公告 ............................................................................................................................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1
第十二章 附则................................................................................................................................ 41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1010600321898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6 号)
核准,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500 万股。公司股东可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1,200 万股,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1,500 万股。公司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2,858,296 股,其中发行新股 6,433,181 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老股转让)6,425,115
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51,433,181 股,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Tong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丰台区丰台路口 139 号主楼 311 室(园区)。
邮政编码:10007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28,374.9108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2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专业优势,促进科技成
果产业化,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使公司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
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推广;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
辅助设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
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则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章程的本
款规定不得修改。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张齐春、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涌
3
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牛合庆、朱律玮、孙亚明、朱海东、陈实、李春青、袁光顺、杨
桦、张杰、刘亦君、李绪兰、佟南燕、李嘉、徐志东、叶红、张庆碧、李灿峰、刘川、苏桂
平、方为、陈旭、徐少璞、朱曼、任宇、陈世英、李明、李彦清、张升平、张鑫、李晓钢、
查文宇、朱木林、严洁、刘邦涛、吴雪萍、邓鹏飞、代卫兴、杨伟、王金先、牛林涛、徐洪
波、付东普、栾玉梅。公司于成立日向发起人发行 4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普
通股总数的 100%,其中:张齐春以净资产认购 11,227,5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24.9502%;东
华软件股份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5,175,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1.5000%;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4,743,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0.5400%;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净资产认购 4,069,4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9.0433%;牛合庆以净资产认购 3,181,140 股,占
股本总额的 7.0692%;朱律玮以净资产认购 2,774,475 股,占股本总额的 6.1655%;孙亚明以
净资产认购 2,665,575 股,占股本总额的 5.9235%;朱海东以净资产认购 2,499,615 股,占
股本总额的 5.5547%;陈实以净资产认购 1,188,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2.6400%;李春青以净
资产认购 864,3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9207%;袁光顺以净资产认购 796,500 股,占股本总
额的 1.7700%;杨桦以净资产认购 728,37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6186%;张杰以净资产认购
648,2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4405%;刘亦君以净资产认购 609,34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3541%;
李绪兰以净资产认购 45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0000%;佟南燕以净资产认购 411,21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9138%;李嘉以净资产认购 406,2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9027%;徐志东以净
资产认购 338,94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7532%;叶红以净资产认购 261,540 股,占股本总额
的 0.5812%;张庆碧以净资产认购 199,1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425%;李灿峰以净资产认购
199,1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425%;刘川以净资产认购 189,9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222%;
苏桂平以净资产认购 18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000%;方为以净资产认购 118,26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2628%;陈旭以净资产认购 106,2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2360%;徐少璞以净
资产认购 99,9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2222%;朱曼以净资产认购 86,76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928%;任宇以净资产认购 86,4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922%;陈世英以净资产认购 80,01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778%;李明以净资产认购 73,75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639%;李彦清
以净资产认购 62,4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387%;张升平以净资产认购 58,500 股,占股本
总额的 0.1300%;张鑫以净资产认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李晓钢以净资产认
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查文宇以净资产认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
朱木林以净资产认购 40,00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889%;严洁以净资产认购 31,455 股,占
股本总额的 0.0699%;刘邦涛以净资产认购 25,92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576%;吴雪萍以净
资产认购 22,5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500%;邓鹏飞以净资产认购 22,500 股,占股本总额
4
的 0.0500%;代卫兴以净资产认购 20,3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53%;杨伟以净资产认购 20,2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51%;王金先以净资产认购 19,4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33%;牛林
涛以净资产认购 18,85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19%;徐洪波以净资产认购 18,765 股,占股
本总额的 0.0417%;付东普以净资产认购 18,18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04%;栾玉梅以净资
产认购 12,51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278%。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 5,143.3181 万股,变更前后发起人股东名称、持
股数量、持股比例和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为:
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张齐春 11,227,590 24.9502 9,624,512 18.7127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743,000 10.54 4,065,793 7.905
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4,069,485 9.0433 3,488,443 6.7825
牛合庆 3,181,140 7.0692 2,726,936 5.3019
朱律玮 2,774,475 6.1655 2,378,335 4.6241
孙亚明 2,665,575 5.9235 2,284,983 4.4426
朱海东 2,499,615 5.5547 2,142,719 4.166
李绪兰 450,000 1 385,749 0.75
李春青 864,315 1.9207 740,908 1.4405
张杰 648,225 1.4405 555,671 1.0804
佟南燕 411,210 0.9138 352,497 0.6853
杨桦 728,370 1.6186 624,373 1.2139
徐志东 338,940 0.7532 290,546 0.5649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5,175,000 11.5 4,436,112 8.625
袁光顺 796,500 1.77 682,775 1.3275
刘亦君 609,345 1.3541 522,343 1.0156
李嘉 406,215 0.9027 348,215 0.677
叶红 261,540 0.5812 224,197 0.4359
张庆碧 199,125 0.4425 170,694 0.3319
李灿峰 199,125 0.4425 170,694 0.3319
刘川 189,990 0.4222 162,863 0.3166
苏桂平 180,000 0.4 154,300 0.3
方为 118,260 0.2628 101,375 0.1971
陈旭 106,200 0.236 91,037 0.177
徐少璞 99,990 0.2222 85,713 0.1666
朱曼 86,760 0.1928 74,372 0.1446
任宇 86,490 0.1922 74,141 0.1442
陈世英 80,010 0.1778 68,586 0.1333
李明 73,755 0.1639 63,224 0.1229
李彦清 62,415 0.1387 53,503 0.104
张升平 58,500 0.13 50,147 0.0975
5
张鑫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李晓钢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查文宇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朱木林 40,005 0.0889 34,293 0.0667
严洁 31,455 0.0699 26,964 0.0524
刘邦涛 25,920 0.0576 22,219 0.0432
吴雪萍 22,500 0.05 19,287 0.0375
邓鹏飞 22,500 0.05 19,287 0.0375
代卫兴 20,385 0.0453 17,474 0.034
杨伟 20,295 0.0451 17,397 0.0338
王金先 19,485 0.0433 16,703 0.0325
牛林涛 18,855 0.0419 16,163 0.0314
徐洪波 18,765 0.0417 16,086 0.0313
付东普 18,180 0.0404 15,584 0.0303
栾玉梅 12,510 0.0278 10,724 0.0209
陈实 1,188,000 2.64 1,018,377 1.98
社会公众股 - - 12,858,296 25
合 计 45,000,000 100 51,433,181 100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83,749,108 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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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行。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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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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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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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通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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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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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北京市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
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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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13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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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15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16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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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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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
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
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
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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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
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
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控股股东控股比例为30%以上,且选举的董
事、监事为2名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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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
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
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
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
效。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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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说明。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
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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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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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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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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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须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并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就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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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
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
3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
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
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
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
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
民币以上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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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数量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
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
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
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及监事。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或以邮件送出的/或以传真送出的,送达日期由本章程第九章作
出专门规定。
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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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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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项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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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常务副总经
理、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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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工代表
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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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33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
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
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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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或者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或股利分配。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
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董事会未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公告中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
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
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期间间隔及优先顺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可以为现金或股票。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
润分配。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和股利分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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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年度盈利为前提,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无重大资金支出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业绩保持增长的前提下,在完成现金股利分配后,若公司未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股本
的 30%时,公司可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
时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相关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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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方式送达、传真
送达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送达或者传真送达的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会议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以公司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或电子
邮件发出所记载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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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报纸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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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可以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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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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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
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41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不
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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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公司章程(2020年4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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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9 |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0 年 4 月修订)
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 31
第一节 监事 ............................................................................................................................................. 31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7
第一节 通知 ............................................................................................................................................. 37
第二节 公告 .............................................................................................................................................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1
第十二章 附则 ................................................................................................................................................. 41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1010600321898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6 号)
核准,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500 万股。公司股东可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1,200 万股,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1,500 万股。公司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2,858,296 股,其中发行新股 6,433,181 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老股转让)6,425,115
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51,433,181 股,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Tong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丰台区丰台路口 139 号主楼 311 室(园区)。
邮政编码:10007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28,129.5708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2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专业优势,促进科技成
果产业化,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使公司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
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推广;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
辅助设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
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则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章程的本
款规定不得修改。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张齐春、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涌
3
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牛合庆、朱律玮、孙亚明、朱海东、陈实、李春青、袁光顺、杨
桦、张杰、刘亦君、李绪兰、佟南燕、李嘉、徐志东、叶红、张庆碧、李灿峰、刘川、苏桂
平、方为、陈旭、徐少璞、朱曼、任宇、陈世英、李明、李彦清、张升平、张鑫、李晓钢、
查文宇、朱木林、严洁、刘邦涛、吴雪萍、邓鹏飞、代卫兴、杨伟、王金先、牛林涛、徐洪
波、付东普、栾玉梅。公司于成立日向发起人发行 4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普
通股总数的 100%,其中:张齐春以净资产认购 11,227,5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24.9502%;东
华软件股份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5,175,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1.5000%;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4,743,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0.5400%;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净资产认购 4,069,4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9.0433%;牛合庆以净资产认购 3,181,140 股,占
股本总额的 7.0692%;朱律玮以净资产认购 2,774,475 股,占股本总额的 6.1655%;孙亚明以
净资产认购 2,665,575 股,占股本总额的 5.9235%;朱海东以净资产认购 2,499,615 股,占
股本总额的 5.5547%;陈实以净资产认购 1,188,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2.6400%;李春青以净
资产认购 864,3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9207%;袁光顺以净资产认购 796,500 股,占股本总
额的 1.7700%;杨桦以净资产认购 728,37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6186%;张杰以净资产认购
648,2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4405%;刘亦君以净资产认购 609,34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3541%;
李绪兰以净资产认购 45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0000%;佟南燕以净资产认购 411,21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9138%;李嘉以净资产认购 406,2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9027%;徐志东以净
资产认购 338,94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7532%;叶红以净资产认购 261,540 股,占股本总额
的 0.5812%;张庆碧以净资产认购 199,1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425%;李灿峰以净资产认购
199,1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425%;刘川以净资产认购 189,9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222%;
苏桂平以净资产认购 18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000%;方为以净资产认购 118,26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2628%;陈旭以净资产认购 106,2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2360%;徐少璞以净
资产认购 99,9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2222%;朱曼以净资产认购 86,76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928%;任宇以净资产认购 86,4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922%;陈世英以净资产认购 80,01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778%;李明以净资产认购 73,75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639%;李彦清
以净资产认购 62,4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387%;张升平以净资产认购 58,500 股,占股本
总额的 0.1300%;张鑫以净资产认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李晓钢以净资产认
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查文宇以净资产认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
朱木林以净资产认购 40,00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889%;严洁以净资产认购 31,455 股,占
股本总额的 0.0699%;刘邦涛以净资产认购 25,92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576%;吴雪萍以净
资产认购 22,5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500%;邓鹏飞以净资产认购 22,500 股,占股本总额
4
的 0.0500%;代卫兴以净资产认购 20,3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53%;杨伟以净资产认购 20,2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51%;王金先以净资产认购 19,4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33%;牛林
涛以净资产认购 18,85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19%;徐洪波以净资产认购 18,765 股,占股
本总额的 0.0417%;付东普以净资产认购 18,18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04%;栾玉梅以净资
产认购 12,51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278%。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 5,143.3181 万股,变更前后发起人股东名称、持
股数量、持股比例和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为:
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张齐春 11,227,590 24.9502 9,624,512 18.7127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743,000 10.54 4,065,793 7.905
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4,069,485 9.0433 3,488,443 6.7825
牛合庆 3,181,140 7.0692 2,726,936 5.3019
朱律玮 2,774,475 6.1655 2,378,335 4.6241
孙亚明 2,665,575 5.9235 2,284,983 4.4426
朱海东 2,499,615 5.5547 2,142,719 4.166
李绪兰 450,000 1 385,749 0.75
李春青 864,315 1.9207 740,908 1.4405
张杰 648,225 1.4405 555,671 1.0804
佟南燕 411,210 0.9138 352,497 0.6853
杨桦 728,370 1.6186 624,373 1.2139
徐志东 338,940 0.7532 290,546 0.5649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5,175,000 11.5 4,436,112 8.625
袁光顺 796,500 1.77 682,775 1.3275
刘亦君 609,345 1.3541 522,343 1.0156
李嘉 406,215 0.9027 348,215 0.677
叶红 261,540 0.5812 224,197 0.4359
张庆碧 199,125 0.4425 170,694 0.3319
李灿峰 199,125 0.4425 170,694 0.3319
刘川 189,990 0.4222 162,863 0.3166
苏桂平 180,000 0.4 154,300 0.3
方为 118,260 0.2628 101,375 0.1971
陈旭 106,200 0.236 91,037 0.177
徐少璞 99,990 0.2222 85,713 0.1666
朱曼 86,760 0.1928 74,372 0.1446
任宇 86,490 0.1922 74,141 0.1442
陈世英 80,010 0.1778 68,586 0.1333
李明 73,755 0.1639 63,224 0.1229
李彦清 62,415 0.1387 53,503 0.104
张升平 58,500 0.13 50,147 0.0975
5
张鑫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李晓钢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查文宇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朱木林 40,005 0.0889 34,293 0.0667
严洁 31,455 0.0699 26,964 0.0524
刘邦涛 25,920 0.0576 22,219 0.0432
吴雪萍 22,500 0.05 19,287 0.0375
邓鹏飞 22,500 0.05 19,287 0.0375
代卫兴 20,385 0.0453 17,474 0.034
杨伟 20,295 0.0451 17,397 0.0338
王金先 19,485 0.0433 16,703 0.0325
牛林涛 18,855 0.0419 16,163 0.0314
徐洪波 18,765 0.0417 16,086 0.0313
付东普 18,180 0.0404 15,584 0.0303
栾玉梅 12,510 0.0278 10,724 0.0209
陈实 1,188,000 2.64 1,018,377 1.98
社会公众股 - - 12,858,296 25
合 计 45,000,000 100 51,433,181 100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81,295,708 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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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行。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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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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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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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通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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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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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北京市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
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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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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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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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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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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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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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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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
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
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
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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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
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
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控股股东控股比例为30%以上,且选举的董
事、监事为2名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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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
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
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
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
效。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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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说明。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
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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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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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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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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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须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并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就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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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
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
3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
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
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
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
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
民币以上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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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数量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
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
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
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及监事。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或以邮件送出的/或以传真送出的,送达日期由本章程第九章作
出专门规定。
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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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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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项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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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常务副总经
理、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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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工代表
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32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33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
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
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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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或者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或股利分配。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
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董事会未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公告中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
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
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期间间隔及优先顺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可以为现金或股票。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
润分配。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和股利分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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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年度盈利为前提,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无重大资金支出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业绩保持增长的前提下,在完成现金股利分配后,若公司未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股本
的 30%时,公司可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
时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相关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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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方式送达、传真
送达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送达或者传真送达的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会议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以公司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或电子
邮件发出所记载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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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报纸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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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可以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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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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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
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41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不
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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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公司章程(2019年12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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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2-12 |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9 年 12 月修订)
二○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会.................................................................................................................................22
第一节 董事 .............................................................................................................................22
第二节 董事会..........................................................................................................................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0
第七章 监事会.................................................................................................................................31
第一节 监事 .............................................................................................................................31
第二节 监事会..........................................................................................................................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7
第一节 通知 .............................................................................................................................37
第二节 公告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1
第十二章 附则.................................................................................................................................41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1010600321898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6 号)
核准,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500 万股。公司股东可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1,200 万股,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1,500 万股。公司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2,858,296 股,其中发行新股 6,433,181 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老股转让)6,425,115
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51,433,181 股,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Tong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丰台区丰台路口 139 号主楼 311 室(园区)。
邮政编码:10007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28,111.3708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2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专业优势,促进科技成
果产业化,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使公司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
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推广;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
辅助设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
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则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章程的本
款规定不得修改。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张齐春、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涌
3
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牛合庆、朱律玮、孙亚明、朱海东、陈实、李春青、袁光顺、杨
桦、张杰、刘亦君、李绪兰、佟南燕、李嘉、徐志东、叶红、张庆碧、李灿峰、刘川、苏桂
平、方为、陈旭、徐少璞、朱曼、任宇、陈世英、李明、李彦清、张升平、张鑫、李晓钢、
查文宇、朱木林、严洁、刘邦涛、吴雪萍、邓鹏飞、代卫兴、杨伟、王金先、牛林涛、徐洪
波、付东普、栾玉梅。公司于成立日向发起人发行 4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普
通股总数的 100%,其中:张齐春以净资产认购 11,227,5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24.9502%;东
华软件股份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5,175,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1.5000%;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4,743,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0.5400%;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净资产认购 4,069,4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9.0433%;牛合庆以净资产认购 3,181,140 股,占
股本总额的 7.0692%;朱律玮以净资产认购 2,774,475 股,占股本总额的 6.1655%;孙亚明以
净资产认购 2,665,575 股,占股本总额的 5.9235%;朱海东以净资产认购 2,499,615 股,占
股本总额的 5.5547%;陈实以净资产认购 1,188,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2.6400%;李春青以净
资产认购 864,3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9207%;袁光顺以净资产认购 796,500 股,占股本总
额的 1.7700%;杨桦以净资产认购 728,37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6186%;张杰以净资产认购
648,2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4405%;刘亦君以净资产认购 609,34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3541%;
李绪兰以净资产认购 45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0000%;佟南燕以净资产认购 411,21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9138%;李嘉以净资产认购 406,2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9027%;徐志东以净
资产认购 338,94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7532%;叶红以净资产认购 261,540 股,占股本总额
的 0.5812%;张庆碧以净资产认购 199,1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425%;李灿峰以净资产认购
199,1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425%;刘川以净资产认购 189,9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222%;
苏桂平以净资产认购 18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000%;方为以净资产认购 118,26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2628%;陈旭以净资产认购 106,2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2360%;徐少璞以净
资产认购 99,9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2222%;朱曼以净资产认购 86,76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928%;任宇以净资产认购 86,4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922%;陈世英以净资产认购 80,01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778%;李明以净资产认购 73,75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639%;李彦清
以净资产认购 62,4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387%;张升平以净资产认购 58,500 股,占股本
总额的 0.1300%;张鑫以净资产认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李晓钢以净资产认
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查文宇以净资产认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
朱木林以净资产认购 40,00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889%;严洁以净资产认购 31,455 股,占
股本总额的 0.0699%;刘邦涛以净资产认购 25,92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576%;吴雪萍以净
资产认购 22,5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500%;邓鹏飞以净资产认购 22,500 股,占股本总额
4
的 0.0500%;代卫兴以净资产认购 20,3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53%;杨伟以净资产认购 20,2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51%;王金先以净资产认购 19,4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33%;牛林
涛以净资产认购 18,85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19%;徐洪波以净资产认购 18,765 股,占股
本总额的 0.0417%;付东普以净资产认购 18,18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04%;栾玉梅以净资
产认购 12,51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278%。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 5,143.3181 万股,变更前后发起人股东名称、持
股数量、持股比例和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为:
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张齐春 11,227,590 24.9502 9,624,512 18.7127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743,000 10.54 4,065,793 7.905
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4,069,485 9.0433 3,488,443 6.7825
牛合庆 3,181,140 7.0692 2,726,936 5.3019
朱律玮 2,774,475 6.1655 2,378,335 4.6241
孙亚明 2,665,575 5.9235 2,284,983 4.4426
朱海东 2,499,615 5.5547 2,142,719 4.166
李绪兰 450,000 1 385,749 0.75
李春青 864,315 1.9207 740,908 1.4405
张杰 648,225 1.4405 555,671 1.0804
佟南燕 411,210 0.9138 352,497 0.6853
杨桦 728,370 1.6186 624,373 1.2139
徐志东 338,940 0.7532 290,546 0.5649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5,175,000 11.5 4,436,112 8.625
袁光顺 796,500 1.77 682,775 1.3275
刘亦君 609,345 1.3541 522,343 1.0156
李嘉 406,215 0.9027 348,215 0.677
叶红 261,540 0.5812 224,197 0.4359
张庆碧 199,125 0.4425 170,694 0.3319
李灿峰 199,125 0.4425 170,694 0.3319
刘川 189,990 0.4222 162,863 0.3166
苏桂平 180,000 0.4 154,300 0.3
方为 118,260 0.2628 101,375 0.1971
陈旭 106,200 0.236 91,037 0.177
徐少璞 99,990 0.2222 85,713 0.1666
朱曼 86,760 0.1928 74,372 0.1446
任宇 86,490 0.1922 74,141 0.1442
陈世英 80,010 0.1778 68,586 0.1333
李明 73,755 0.1639 63,224 0.1229
李彦清 62,415 0.1387 53,503 0.104
张升平 58,500 0.13 50,147 0.0975
5
张鑫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李晓钢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查文宇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朱木林 40,005 0.0889 34,293 0.0667
严洁 31,455 0.0699 26,964 0.0524
刘邦涛 25,920 0.0576 22,219 0.0432
吴雪萍 22,500 0.05 19,287 0.0375
邓鹏飞 22,500 0.05 19,287 0.0375
代卫兴 20,385 0.0453 17,474 0.034
杨伟 20,295 0.0451 17,397 0.0338
王金先 19,485 0.0433 16,703 0.0325
牛林涛 18,855 0.0419 16,163 0.0314
徐洪波 18,765 0.0417 16,086 0.0313
付东普 18,180 0.0404 15,584 0.0303
栾玉梅 12,510 0.0278 10,724 0.0209
陈实 1,188,000 2.64 1,018,377 1.98
社会公众股 - - 12,858,296 25
合 计 45,000,000 100 51,433,181 100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81,113,708 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6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行。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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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8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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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通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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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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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北京市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
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12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13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14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15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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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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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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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
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
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
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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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
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
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控股股东控股比例为30%以上,且选举的董
事、监事为2名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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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
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
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
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
效。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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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说明。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
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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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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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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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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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须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并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就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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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
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
3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
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
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
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
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
民币以上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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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数量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
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
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
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及监事。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或以邮件送出的/或以传真送出的,送达日期由本章程第九章作
出专门规定。
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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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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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项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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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常务副总经
理、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31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工代表
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32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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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
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
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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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或者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或股利分配。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
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董事会未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公告中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
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
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期间间隔及优先顺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可以为现金或股票。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
润分配。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和股利分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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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年度盈利为前提,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无重大资金支出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业绩保持增长的前提下,在完成现金股利分配后,若公司未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股本
的 30%时,公司可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
时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相关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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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方式送达、传真
送达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送达或者传真送达的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会议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以公司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或电子
邮件发出所记载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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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报纸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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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可以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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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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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
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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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不
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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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公司章程(2018年11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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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1-13 |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8 年 11 月修订)
二○一八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 31
第一节 监事 ............................................................................................................................................. 31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7
第一节 通知 ............................................................................................................................................. 37
第二节 公告 .............................................................................................................................................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1
第十二章 附则 ................................................................................................................................................. 41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1010600321898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6 号)
核准,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500 万股。公司股东可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1,200 万股,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1,500 万股。公司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2,858,296 股,其中发行新股 6,433,181 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老股转让)6,425,115
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51,433,181 股,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Tong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丰台区丰台路口 139 号主楼 311 室(园区)。
邮政编码:10007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27,703.1708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2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专业优势,促进科技成
果产业化,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使公司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
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推广;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
辅助设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
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则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章程的本
款规定不得修改。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张齐春、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涌
3
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牛合庆、朱律玮、孙亚明、朱海东、陈实、李春青、袁光顺、杨
桦、张杰、刘亦君、李绪兰、佟南燕、李嘉、徐志东、叶红、张庆碧、李灿峰、刘川、苏桂
平、方为、陈旭、徐少璞、朱曼、任宇、陈世英、李明、李彦清、张升平、张鑫、李晓钢、
查文宇、朱木林、严洁、刘邦涛、吴雪萍、邓鹏飞、代卫兴、杨伟、王金先、牛林涛、徐洪
波、付东普、栾玉梅。公司于成立日向发起人发行 4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普
通股总数的 100%,其中:张齐春以净资产认购 11,227,5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24.9502%;东
华软件股份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5,175,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1.5000%;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4,743,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0.5400%;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净资产认购 4,069,4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9.0433%;牛合庆以净资产认购 3,181,140 股,占
股本总额的 7.0692%;朱律玮以净资产认购 2,774,475 股,占股本总额的 6.1655%;孙亚明以
净资产认购 2,665,575 股,占股本总额的 5.9235%;朱海东以净资产认购 2,499,615 股,占
股本总额的 5.5547%;陈实以净资产认购 1,188,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2.6400%;李春青以净
资产认购 864,3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9207%;袁光顺以净资产认购 796,500 股,占股本总
额的 1.7700%;杨桦以净资产认购 728,37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6186%;张杰以净资产认购
648,2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4405%;刘亦君以净资产认购 609,34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3541%;
李绪兰以净资产认购 45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0000%;佟南燕以净资产认购 411,21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9138%;李嘉以净资产认购 406,2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9027%;徐志东以净
资产认购 338,94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7532%;叶红以净资产认购 261,540 股,占股本总额
的 0.5812%;张庆碧以净资产认购 199,1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425%;李灿峰以净资产认购
199,1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425%;刘川以净资产认购 189,9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222%;
苏桂平以净资产认购 18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000%;方为以净资产认购 118,26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2628%;陈旭以净资产认购 106,2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2360%;徐少璞以净
资产认购 99,9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2222%;朱曼以净资产认购 86,76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928%;任宇以净资产认购 86,4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922%;陈世英以净资产认购 80,01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778%;李明以净资产认购 73,75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639%;李彦清
以净资产认购 62,4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387%;张升平以净资产认购 58,500 股,占股本
总额的 0.1300%;张鑫以净资产认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李晓钢以净资产认
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查文宇以净资产认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
朱木林以净资产认购 40,00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889%;严洁以净资产认购 31,455 股,占
股本总额的 0.0699%;刘邦涛以净资产认购 25,92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576%;吴雪萍以净
资产认购 22,5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500%;邓鹏飞以净资产认购 22,500 股,占股本总额
4
的 0.0500%;代卫兴以净资产认购 20,3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53%;杨伟以净资产认购 20,2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51%;王金先以净资产认购 19,4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33%;牛林
涛以净资产认购 18,85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19%;徐洪波以净资产认购 18,765 股,占股
本总额的 0.0417%;付东普以净资产认购 18,18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04%;栾玉梅以净资
产认购 12,51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278%。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 5,143.3181 万股,变更前后发起人股东名称、持
股数量、持股比例和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为:
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张齐春 11,227,590 24.9502 9,624,512 18.7127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743,000 10.54 4,065,793 7.905
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4,069,485 9.0433 3,488,443 6.7825
牛合庆 3,181,140 7.0692 2,726,936 5.3019
朱律玮 2,774,475 6.1655 2,378,335 4.6241
孙亚明 2,665,575 5.9235 2,284,983 4.4426
朱海东 2,499,615 5.5547 2,142,719 4.166
李绪兰 450,000 1 385,749 0.75
李春青 864,315 1.9207 740,908 1.4405
张杰 648,225 1.4405 555,671 1.0804
佟南燕 411,210 0.9138 352,497 0.6853
杨桦 728,370 1.6186 624,373 1.2139
徐志东 338,940 0.7532 290,546 0.5649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5,175,000 11.5 4,436,112 8.625
袁光顺 796,500 1.77 682,775 1.3275
刘亦君 609,345 1.3541 522,343 1.0156
李嘉 406,215 0.9027 348,215 0.677
叶红 261,540 0.5812 224,197 0.4359
张庆碧 199,125 0.4425 170,694 0.3319
李灿峰 199,125 0.4425 170,694 0.3319
刘川 189,990 0.4222 162,863 0.3166
苏桂平 180,000 0.4 154,300 0.3
方为 118,260 0.2628 101,375 0.1971
陈旭 106,200 0.236 91,037 0.177
徐少璞 99,990 0.2222 85,713 0.1666
朱曼 86,760 0.1928 74,372 0.1446
任宇 86,490 0.1922 74,141 0.1442
陈世英 80,010 0.1778 68,586 0.1333
李明 73,755 0.1639 63,224 0.1229
李彦清 62,415 0.1387 53,503 0.104
张升平 58,500 0.13 50,147 0.0975
5
张鑫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李晓钢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查文宇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朱木林 40,005 0.0889 34,293 0.0667
严洁 31,455 0.0699 26,964 0.0524
刘邦涛 25,920 0.0576 22,219 0.0432
吴雪萍 22,500 0.05 19,287 0.0375
邓鹏飞 22,500 0.05 19,287 0.0375
代卫兴 20,385 0.0453 17,474 0.034
杨伟 20,295 0.0451 17,397 0.0338
王金先 19,485 0.0433 16,703 0.0325
牛林涛 18,855 0.0419 16,163 0.0314
徐洪波 18,765 0.0417 16,086 0.0313
付东普 18,180 0.0404 15,584 0.0303
栾玉梅 12,510 0.0278 10,724 0.0209
陈实 1,188,000 2.64 1,018,377 1.98
社会公众股 - - 12,858,296 25
合 计 45,000,000 100 51,433,181 100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77,031,708 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6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行。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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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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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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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通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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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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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北京市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
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12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13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14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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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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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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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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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
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
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
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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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
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
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控股股东控股比例为30%以上,且选举的董
事、监事为2名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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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
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
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
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
效。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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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说明。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
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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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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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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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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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须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并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就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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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
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
3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
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
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
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
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
民币以上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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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数量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
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
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
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及监事。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或以邮件送出的/或以传真送出的,送达日期由本章程第九章作
出专门规定。
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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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29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项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30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常务副总经
理、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31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工代表
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32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33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
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
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4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或者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或股利分配。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
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董事会未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公告中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
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
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期间间隔及优先顺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可以为现金或股票。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
润分配。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和股利分配的条件
35
公司以年度盈利为前提,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无重大资金支出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业绩保持增长的前提下,在完成现金股利分配后,若公司未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股本
的 30%时,公司可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
时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相关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36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方式送达、传真
送达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送达或者传真送达的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会议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以公司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或电子
邮件发出所记载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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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报纸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38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可以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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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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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
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41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不
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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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公司章程(2018年8月)(查看PDF公告) |
---|
公告日期:2018-09-01 |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8 年 4 月修订)
二○一八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
第七章 监事会 ................................................................................................................................................. 31
第一节 监事 ............................................................................................................................................. 31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7
第一节 通知 ............................................................................................................................................. 37
第二节 公告 ............................................................................................................................................. 3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0
第十二章 附则 ................................................................................................................................................. 41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1010600321898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6 号)
核准,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500 万股。公司股东可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1,200 万股,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1,500 万股。公司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2,858,296 股,其中发行新股 6,433,181 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老股转让)6,425,115
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51,433,181 股,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Tong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丰台区丰台路口 139 号主楼 311 室(园区)。
邮政编码:10007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27,703.1708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2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专业优势,促进科技成
果产业化,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使公司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
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推广;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
辅助设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
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则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章程的本
款规定不得修改。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张齐春、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涌
3
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牛合庆、朱律玮、孙亚明、朱海东、陈实、李春青、袁光顺、杨
桦、张杰、刘亦君、李绪兰、佟南燕、李嘉、徐志东、叶红、张庆碧、李灿峰、刘川、苏桂
平、方为、陈旭、徐少璞、朱曼、任宇、陈世英、李明、李彦清、张升平、张鑫、李晓钢、
查文宇、朱木林、严洁、刘邦涛、吴雪萍、邓鹏飞、代卫兴、杨伟、王金先、牛林涛、徐洪
波、付东普、栾玉梅。公司于成立日向发起人发行 4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普
通股总数的 100%,其中:张齐春以净资产认购 11,227,5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24.9502%;东
华软件股份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5,175,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1.5000%;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4,743,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0.5400%;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净资产认购 4,069,4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9.0433%;牛合庆以净资产认购 3,181,140 股,占
股本总额的 7.0692%;朱律玮以净资产认购 2,774,475 股,占股本总额的 6.1655%;孙亚明以
净资产认购 2,665,575 股,占股本总额的 5.9235%;朱海东以净资产认购 2,499,615 股,占
股本总额的 5.5547%;陈实以净资产认购 1,188,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2.6400%;李春青以净
资产认购 864,3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9207%;袁光顺以净资产认购 796,500 股,占股本总
额的 1.7700%;杨桦以净资产认购 728,37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6186%;张杰以净资产认购
648,2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4405%;刘亦君以净资产认购 609,34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3541%;
李绪兰以净资产认购 45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0000%;佟南燕以净资产认购 411,21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9138%;李嘉以净资产认购 406,2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9027%;徐志东以净
资产认购 338,94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7532%;叶红以净资产认购 261,540 股,占股本总额
的 0.5812%;张庆碧以净资产认购 199,1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425%;李灿峰以净资产认购
199,1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425%;刘川以净资产认购 189,9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222%;
苏桂平以净资产认购 18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000%;方为以净资产认购 118,26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2628%;陈旭以净资产认购 106,2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2360%;徐少璞以净
资产认购 99,9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2222%;朱曼以净资产认购 86,76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928%;任宇以净资产认购 86,4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922%;陈世英以净资产认购 80,01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778%;李明以净资产认购 73,75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639%;李彦清
以净资产认购 62,4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387%;张升平以净资产认购 58,500 股,占股本
总额的 0.1300%;张鑫以净资产认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李晓钢以净资产认
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查文宇以净资产认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
朱木林以净资产认购 40,00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889%;严洁以净资产认购 31,455 股,占
股本总额的 0.0699%;刘邦涛以净资产认购 25,92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576%;吴雪萍以净
资产认购 22,5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500%;邓鹏飞以净资产认购 22,500 股,占股本总额
4
的 0.0500%;代卫兴以净资产认购 20,3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53%;杨伟以净资产认购 20,2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51%;王金先以净资产认购 19,4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33%;牛林
涛以净资产认购 18,85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19%;徐洪波以净资产认购 18,765 股,占股
本总额的 0.0417%;付东普以净资产认购 18,18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04%;栾玉梅以净资
产认购 12,51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278%。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 5,143.3181 万股,变更前后发起人股东名称、持
股数量、持股比例和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为:
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张齐春 11,227,590 24.9502 9,624,512 18.7127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743,000 10.54 4,065,793 7.905
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4,069,485 9.0433 3,488,443 6.7825
牛合庆 3,181,140 7.0692 2,726,936 5.3019
朱律玮 2,774,475 6.1655 2,378,335 4.6241
孙亚明 2,665,575 5.9235 2,284,983 4.4426
朱海东 2,499,615 5.5547 2,142,719 4.166
李绪兰 450,000 1 385,749 0.75
李春青 864,315 1.9207 740,908 1.4405
张杰 648,225 1.4405 555,671 1.0804
佟南燕 411,210 0.9138 352,497 0.6853
杨桦 728,370 1.6186 624,373 1.2139
徐志东 338,940 0.7532 290,546 0.5649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5,175,000 11.5 4,436,112 8.625
袁光顺 796,500 1.77 682,775 1.3275
刘亦君 609,345 1.3541 522,343 1.0156
李嘉 406,215 0.9027 348,215 0.677
叶红 261,540 0.5812 224,197 0.4359
张庆碧 199,125 0.4425 170,694 0.3319
李灿峰 199,125 0.4425 170,694 0.3319
刘川 189,990 0.4222 162,863 0.3166
苏桂平 180,000 0.4 154,300 0.3
方为 118,260 0.2628 101,375 0.1971
陈旭 106,200 0.236 91,037 0.177
徐少璞 99,990 0.2222 85,713 0.1666
朱曼 86,760 0.1928 74,372 0.1446
任宇 86,490 0.1922 74,141 0.1442
陈世英 80,010 0.1778 68,586 0.1333
李明 73,755 0.1639 63,224 0.1229
李彦清 62,415 0.1387 53,503 0.104
张升平 58,500 0.13 50,147 0.0975
5
张鑫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李晓钢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查文宇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朱木林 40,005 0.0889 34,293 0.0667
严洁 31,455 0.0699 26,964 0.0524
刘邦涛 25,920 0.0576 22,219 0.0432
吴雪萍 22,500 0.05 19,287 0.0375
邓鹏飞 22,500 0.05 19,287 0.0375
代卫兴 20,385 0.0453 17,474 0.034
杨伟 20,295 0.0451 17,397 0.0338
王金先 19,485 0.0433 16,703 0.0325
牛林涛 18,855 0.0419 16,163 0.0314
徐洪波 18,765 0.0417 16,086 0.0313
付东普 18,180 0.0404 15,584 0.0303
栾玉梅 12,510 0.0278 10,724 0.0209
陈实 1,188,000 2.64 1,018,377 1.98
社会公众股 - - 12,858,296 25
合 计 45,000,000 100 51,433,181 100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77,031,708 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6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
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7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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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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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通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10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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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北京市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
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12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13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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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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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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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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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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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
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
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
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
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
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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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控股股东控股比例为30%以上,且选举的董
事、监事为2名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
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
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
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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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
效。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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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说明。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
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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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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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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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须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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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并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就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
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
3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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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
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
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
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
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
民币以上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
计数量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
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
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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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
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及监事。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或以邮件送出的/或以传真送出的,送达日期由本章程第九章作
出专门规定。
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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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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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项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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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常务副总经
理、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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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工代表
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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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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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
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
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或者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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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或股利分配。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
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董事会未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公告中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
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
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期间间隔及优先顺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可以为现金或股票。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
润分配。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和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以年度盈利为前提,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无重大资金支出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业绩保持增长的前提下,在完成现金股利分配后,若公司未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股本
的 30%时,公司可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
时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相关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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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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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方式送达、传真
送达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送达或者传真送达的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会议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以公司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或电子
邮件发出所记载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报纸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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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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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可以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司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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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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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
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不
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41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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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公司章程(2018年4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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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17 |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8 年 4 月修订)
二○一八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
第七章 监事会 ................................................................................................................................................. 31
第一节 监事 ............................................................................................................................................. 31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7
第一节 通知 ............................................................................................................................................. 37
第二节 公告 ............................................................................................................................................. 3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0
第十二章 附则 ................................................................................................................................................. 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1010600321898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6 号)
核准,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500 万股。公司股东可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1,200 万股,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1,500 万股。公司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2,858,296 股,其中发行新股 6,433,181 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老股转让)6,425,115
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51,433,181 股,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Tong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丰台区丰台路口 139 号主楼 311 室(园区)。
邮政编码:10007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27,703.1708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专业优势,促进科技成
果产业化,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使公司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
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推广;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
辅助设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
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则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章程的本
款规定不得修改。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张齐春、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涌
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牛合庆、朱律玮、孙亚明、朱海东、陈实、李春青、袁光顺、杨
桦、张杰、刘亦君、李绪兰、佟南燕、李嘉、徐志东、叶红、张庆碧、李灿峰、刘川、苏桂
平、方为、陈旭、徐少璞、朱曼、任宇、陈世英、李明、李彦清、张升平、张鑫、李晓钢、
查文宇、朱木林、严洁、刘邦涛、吴雪萍、邓鹏飞、代卫兴、杨伟、王金先、牛林涛、徐洪
波、付东普、栾玉梅。公司于成立日向发起人发行 4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普
通股总数的 100%,其中:张齐春以净资产认购 11,227,5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24.9502%;东
华软件股份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5,175,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1.5000%;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4,743,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0.5400%;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净资产认购 4,069,4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9.0433%;牛合庆以净资产认购 3,181,140 股,占
股本总额的 7.0692%;朱律玮以净资产认购 2,774,475 股,占股本总额的 6.1655%;孙亚明以
净资产认购 2,665,575 股,占股本总额的 5.9235%;朱海东以净资产认购 2,499,615 股,占
股本总额的 5.5547%;陈实以净资产认购 1,188,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2.6400%;李春青以净
资产认购 864,3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9207%;袁光顺以净资产认购 796,500 股,占股本总
额的 1.7700%;杨桦以净资产认购 728,37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6186%;张杰以净资产认购
648,2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4405%;刘亦君以净资产认购 609,34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3541%;
李绪兰以净资产认购 45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0000%;佟南燕以净资产认购 411,21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9138%;李嘉以净资产认购 406,2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9027%;徐志东以净
资产认购 338,94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7532%;叶红以净资产认购 261,540 股,占股本总额
的 0.5812%;张庆碧以净资产认购 199,1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425%;李灿峰以净资产认购
199,1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425%;刘川以净资产认购 189,9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222%;
苏桂平以净资产认购 18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000%;方为以净资产认购 118,26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2628%;陈旭以净资产认购 106,2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2360%;徐少璞以净
资产认购 99,9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2222%;朱曼以净资产认购 86,76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928%;任宇以净资产认购 86,4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922%;陈世英以净资产认购 80,01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778%;李明以净资产认购 73,75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639%;李彦清
以净资产认购 62,4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387%;张升平以净资产认购 58,500 股,占股本
总额的 0.1300%;张鑫以净资产认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李晓钢以净资产认
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查文宇以净资产认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
朱木林以净资产认购 40,00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889%;严洁以净资产认购 31,455 股,占
股本总额的 0.0699%;刘邦涛以净资产认购 25,92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576%;吴雪萍以净
资产认购 22,5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500%;邓鹏飞以净资产认购 22,500 股,占股本总额
的 0.0500%;代卫兴以净资产认购 20,3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53%;杨伟以净资产认购 20,2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51%;王金先以净资产认购 19,4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33%;牛林
涛以净资产认购 18,85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19%;徐洪波以净资产认购 18,765 股,占股
本总额的 0.0417%;付东普以净资产认购 18,18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04%;栾玉梅以净资
产认购 12,51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278%。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 5,143.3181 万股,变更前后发起人股东名称、持
股数量、持股比例和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为:
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张齐春 11,227,590 24.9502 9,624,512 18.7127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743,000 10.54 4,065,793 7.905
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4,069,485 9.0433 3,488,443 6.7825
牛合庆 3,181,140 7.0692 2,726,936 5.3019
朱律玮 2,774,475 6.1655 2,378,335 4.6241
孙亚明 2,665,575 5.9235 2,284,983 4.4426
朱海东 2,499,615 5.5547 2,142,719 4.166
李绪兰 450,000 1 385,749 0.75
李春青 864,315 1.9207 740,908 1.4405
张杰 648,225 1.4405 555,671 1.0804
佟南燕 411,210 0.9138 352,497 0.6853
杨桦 728,370 1.6186 624,373 1.2139
徐志东 338,940 0.7532 290,546 0.5649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5,175,000 11.5 4,436,112 8.625
袁光顺 796,500 1.77 682,775 1.3275
刘亦君 609,345 1.3541 522,343 1.0156
李嘉 406,215 0.9027 348,215 0.677
叶红 261,540 0.5812 224,197 0.4359
张庆碧 199,125 0.4425 170,694 0.3319
李灿峰 199,125 0.4425 170,694 0.3319
刘川 189,990 0.4222 162,863 0.3166
苏桂平 180,000 0.4 154,300 0.3
方为 118,260 0.2628 101,375 0.1971
陈旭 106,200 0.236 91,037 0.177
徐少璞 99,990 0.2222 85,713 0.1666
朱曼 86,760 0.1928 74,372 0.1446
任宇 86,490 0.1922 74,141 0.1442
陈世英 80,010 0.1778 68,586 0.1333
李明 73,755 0.1639 63,224 0.1229
李彦清 62,415 0.1387 53,503 0.104
张升平 58,500 0.13 50,147 0.0975
张鑫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李晓钢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查文宇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朱木林 40,005 0.0889 34,293 0.0667
严洁 31,455 0.0699 26,964 0.0524
刘邦涛 25,920 0.0576 22,219 0.0432
吴雪萍 22,500 0.05 19,287 0.0375
邓鹏飞 22,500 0.05 19,287 0.0375
代卫兴 20,385 0.0453 17,474 0.034
杨伟 20,295 0.0451 17,397 0.0338
王金先 19,485 0.0433 16,703 0.0325
牛林涛 18,855 0.0419 16,163 0.0314
徐洪波 18,765 0.0417 16,086 0.0313
付东普 18,180 0.0404 15,584 0.0303
栾玉梅 12,510 0.0278 10,724 0.0209
陈实 1,188,000 2.64 1,018,377 1.98
社会公众股 - - 12,858,296 25
合 计 45,000,000 100 51,433,181 100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77,031,708 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
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通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北京市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
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
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
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
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
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
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控股股东控股比例为30%以上,且选举的董
事、监事为2名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
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
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
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
效。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说明。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
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须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并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就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
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
3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
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
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
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
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
民币以上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
计数量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
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
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
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及监事。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或以邮件送出的/或以传真送出的,送达日期由本章程第九章作
出专门规定。
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项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常务副总经
理、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工代表
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
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
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或者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或股利分配。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
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董事会未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公告中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
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
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期间间隔及优先顺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可以为现金或股票。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
润分配。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和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以年度盈利为前提,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无重大资金支出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业绩保持增长的前提下,在完成现金股利分配后,若公司未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股本
的 30%时,公司可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
时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相关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方式送达、传真
送达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送达或者传真送达的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会议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以公司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或电子
邮件发出所记载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报纸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可以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
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不
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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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公司章程(2017年8月)(查看PDF公告) |
---|
公告日期:2017-08-09 |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7 年 8 月修订)
二○一七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
第七章 监事会 ................................................................................................................................................. 31
第一节 监事 ............................................................................................................................................. 31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7
第一节 通知 ............................................................................................................................................. 37
第二节 公告 ............................................................................................................................................. 3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0
第十二章 附则 ................................................................................................................................................. 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1010600321898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6 号)
核准,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500 万股。公司股东可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1,200 万股,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1,500 万股。公司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2,858,296 股,其中发行新股 6,433,181 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老股转让)6,425,115
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51,433,181 股,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Tong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丰台区丰台路口 139 号主楼 311 室(园区)。
邮政编码:10007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27,703.1708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专业优势,促进科技成
果产业化,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使公司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
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推广;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
辅助设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
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则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章程的本
款规定不得修改。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张齐春、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涌
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牛合庆、朱律玮、孙亚明、朱海东、陈实、李春青、袁光顺、杨
桦、张杰、刘亦君、李绪兰、佟南燕、李嘉、徐志东、叶红、张庆碧、李灿峰、刘川、苏桂
平、方为、陈旭、徐少璞、朱曼、任宇、陈世英、李明、李彦清、张升平、张鑫、李晓钢、
查文宇、朱木林、严洁、刘邦涛、吴雪萍、邓鹏飞、代卫兴、杨伟、王金先、牛林涛、徐洪
波、付东普、栾玉梅。公司于成立日向发起人发行 4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普
通股总数的 100%,其中:张齐春以净资产认购 11,227,5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24.9502%;东
华软件股份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5,175,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1.5000%;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4,743,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0.5400%;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净资产认购 4,069,4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9.0433%;牛合庆以净资产认购 3,181,140 股,占
股本总额的 7.0692%;朱律玮以净资产认购 2,774,475 股,占股本总额的 6.1655%;孙亚明以
净资产认购 2,665,575 股,占股本总额的 5.9235%;朱海东以净资产认购 2,499,615 股,占
股本总额的 5.5547%;陈实以净资产认购 1,188,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2.6400%;李春青以净
资产认购 864,3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9207%;袁光顺以净资产认购 796,500 股,占股本总
额的 1.7700%;杨桦以净资产认购 728,37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6186%;张杰以净资产认购
648,2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4405%;刘亦君以净资产认购 609,34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3541%;
李绪兰以净资产认购 45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0000%;佟南燕以净资产认购 411,21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9138%;李嘉以净资产认购 406,2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9027%;徐志东以净
资产认购 338,94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7532%;叶红以净资产认购 261,540 股,占股本总额
的 0.5812%;张庆碧以净资产认购 199,1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425%;李灿峰以净资产认购
199,1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425%;刘川以净资产认购 189,9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222%;
苏桂平以净资产认购 18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000%;方为以净资产认购 118,26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2628%;陈旭以净资产认购 106,2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2360%;徐少璞以净
资产认购 99,9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2222%;朱曼以净资产认购 86,76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928%;任宇以净资产认购 86,4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922%;陈世英以净资产认购 80,01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778%;李明以净资产认购 73,75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639%;李彦清
以净资产认购 62,4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387%;张升平以净资产认购 58,500 股,占股本
总额的 0.1300%;张鑫以净资产认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李晓钢以净资产认
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查文宇以净资产认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
朱木林以净资产认购 40,00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889%;严洁以净资产认购 31,455 股,占
股本总额的 0.0699%;刘邦涛以净资产认购 25,92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576%;吴雪萍以净
资产认购 22,5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500%;邓鹏飞以净资产认购 22,500 股,占股本总额
的 0.0500%;代卫兴以净资产认购 20,3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53%;杨伟以净资产认购 20,2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51%;王金先以净资产认购 19,4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33%;牛林
涛以净资产认购 18,85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19%;徐洪波以净资产认购 18,765 股,占股
本总额的 0.0417%;付东普以净资产认购 18,18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04%;栾玉梅以净资
产认购 12,51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278%。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 5,143.3181 万股,变更前后发起人股东名称、持
股数量、持股比例和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为:
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张齐春 11,227,590 24.9502 9,624,512 18.7127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743,000 10.54 4,065,793 7.905
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4,069,485 9.0433 3,488,443 6.7825
牛合庆 3,181,140 7.0692 2,726,936 5.3019
朱律玮 2,774,475 6.1655 2,378,335 4.6241
孙亚明 2,665,575 5.9235 2,284,983 4.4426
朱海东 2,499,615 5.5547 2,142,719 4.166
李绪兰 450,000 1 385,749 0.75
李春青 864,315 1.9207 740,908 1.4405
张杰 648,225 1.4405 555,671 1.0804
佟南燕 411,210 0.9138 352,497 0.6853
杨桦 728,370 1.6186 624,373 1.2139
徐志东 338,940 0.7532 290,546 0.5649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5,175,000 11.5 4,436,112 8.625
袁光顺 796,500 1.77 682,775 1.3275
刘亦君 609,345 1.3541 522,343 1.0156
李嘉 406,215 0.9027 348,215 0.677
叶红 261,540 0.5812 224,197 0.4359
张庆碧 199,125 0.4425 170,694 0.3319
李灿峰 199,125 0.4425 170,694 0.3319
刘川 189,990 0.4222 162,863 0.3166
苏桂平 180,000 0.4 154,300 0.3
方为 118,260 0.2628 101,375 0.1971
陈旭 106,200 0.236 91,037 0.177
徐少璞 99,990 0.2222 85,713 0.1666
朱曼 86,760 0.1928 74,372 0.1446
任宇 86,490 0.1922 74,141 0.1442
陈世英 80,010 0.1778 68,586 0.1333
李明 73,755 0.1639 63,224 0.1229
李彦清 62,415 0.1387 53,503 0.104
张升平 58,500 0.13 50,147 0.0975
张鑫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李晓钢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查文宇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朱木林 40,005 0.0889 34,293 0.0667
严洁 31,455 0.0699 26,964 0.0524
刘邦涛 25,920 0.0576 22,219 0.0432
吴雪萍 22,500 0.05 19,287 0.0375
邓鹏飞 22,500 0.05 19,287 0.0375
代卫兴 20,385 0.0453 17,474 0.034
杨伟 20,295 0.0451 17,397 0.0338
王金先 19,485 0.0433 16,703 0.0325
牛林涛 18,855 0.0419 16,163 0.0314
徐洪波 18,765 0.0417 16,086 0.0313
付东普 18,180 0.0404 15,584 0.0303
栾玉梅 12,510 0.0278 10,724 0.0209
陈实 1,188,000 2.64 1,018,377 1.98
社会公众股 - - 12,858,296 25
合 计 45,000,000 100 51,433,181 100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77,031,708 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
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通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北京市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
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
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
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
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
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
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
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
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控股股东控股比例为30%以上,且选举的董
事、监事为2名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
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
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
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
效。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说明。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
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须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并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就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
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
3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
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
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
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
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
民币以上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
计数量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
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
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
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及监事。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或以邮件送出的/或以传真送出的,送达日期由本章程第九章作
出专门规定。
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项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常务副总经
理、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工代表
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
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
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或者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或股利分配。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
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董事会未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公告中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
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
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期间间隔及优先顺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可以为现金或股票。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
润分配。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和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以年度盈利为前提,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无重大资金支出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业绩保持增长的前提下,在完成现金股利分配后,若公司未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股本
的 30%时,公司可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
时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相关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方式送达、传真
送达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送达或者传真送达的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会议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以公司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或电子
邮件发出所记载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报纸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可以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
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不
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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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公司章程(2017年3月)(查看PDF公告) |
---|
公告日期:2017-03-31 |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7 年 3 月修订)
二○一七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
第七章 监事会 ................................................................................................................................................. 31
第一节 监事 ............................................................................................................................................. 31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7
第一节 通知 ............................................................................................................................................. 37
第二节 公告 ............................................................................................................................................. 3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0
第十二章 附则 ................................................................................................................................................. 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1010600321898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6 号)
核准,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500 万股。公司股东可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1,200 万股,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1,500 万股。公司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2,858,296 股,其中发行新股 6,433,181 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老股转让)6,425,115
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51,433,181 股,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Tong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丰台区丰台路口 139 号主楼 311 室(园区)。
邮政编码:10007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3,851.5854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专业优势,促进科技成
果产业化,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使公司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
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推广;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
辅助设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
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则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章程的本
款规定不得修改。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张齐春、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涌
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牛合庆、朱律玮、孙亚明、朱海东、陈实、李春青、袁光顺、杨
桦、张杰、刘亦君、李绪兰、佟南燕、李嘉、徐志东、叶红、张庆碧、李灿峰、刘川、苏桂
平、方为、陈旭、徐少璞、朱曼、任宇、陈世英、李明、李彦清、张升平、张鑫、李晓钢、
查文宇、朱木林、严洁、刘邦涛、吴雪萍、邓鹏飞、代卫兴、杨伟、王金先、牛林涛、徐洪
波、付东普、栾玉梅。公司于成立日向发起人发行 4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普
通股总数的 100%,其中:张齐春以净资产认购 11,227,5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24.9502%;东
华软件股份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5,175,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1.5000%;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4,743,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0.5400%;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净资产认购 4,069,4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9.0433%;牛合庆以净资产认购 3,181,140 股,占
股本总额的 7.0692%;朱律玮以净资产认购 2,774,475 股,占股本总额的 6.1655%;孙亚明以
净资产认购 2,665,575 股,占股本总额的 5.9235%;朱海东以净资产认购 2,499,615 股,占
股本总额的 5.5547%;陈实以净资产认购 1,188,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2.6400%;李春青以净
资产认购 864,3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9207%;袁光顺以净资产认购 796,500 股,占股本总
额的 1.7700%;杨桦以净资产认购 728,37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6186%;张杰以净资产认购
648,2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4405%;刘亦君以净资产认购 609,34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3541%;
李绪兰以净资产认购 45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0000%;佟南燕以净资产认购 411,21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9138%;李嘉以净资产认购 406,2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9027%;徐志东以净
资产认购 338,94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7532%;叶红以净资产认购 261,540 股,占股本总额
的 0.5812%;张庆碧以净资产认购 199,1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425%;李灿峰以净资产认购
199,1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425%;刘川以净资产认购 189,9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222%;
苏桂平以净资产认购 18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000%;方为以净资产认购 118,26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2628%;陈旭以净资产认购 106,2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2360%;徐少璞以净
资产认购 99,9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2222%;朱曼以净资产认购 86,76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928%;任宇以净资产认购 86,4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922%;陈世英以净资产认购 80,01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778%;李明以净资产认购 73,75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639%;李彦清
以净资产认购 62,4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387%;张升平以净资产认购 58,500 股,占股本
总额的 0.1300%;张鑫以净资产认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李晓钢以净资产认
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查文宇以净资产认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
朱木林以净资产认购 40,00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889%;严洁以净资产认购 31,455 股,占
股本总额的 0.0699%;刘邦涛以净资产认购 25,92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576%;吴雪萍以净
资产认购 22,5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500%;邓鹏飞以净资产认购 22,500 股,占股本总额
的 0.0500%;代卫兴以净资产认购 20,3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53%;杨伟以净资产认购 20,2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51%;王金先以净资产认购 19,4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33%;牛林
涛以净资产认购 18,85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19%;徐洪波以净资产认购 18,765 股,占股
本总额的 0.0417%;付东普以净资产认购 18,18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04%;栾玉梅以净资
产认购 12,51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278%。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 5,143.3181 万股,变更前后发起人股东名称、持
股数量、持股比例和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为:
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张齐春 11,227,590 24.9502 9,624,512 18.7127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743,000 10.54 4,065,793 7.905
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4,069,485 9.0433 3,488,443 6.7825
牛合庆 3,181,140 7.0692 2,726,936 5.3019
朱律玮 2,774,475 6.1655 2,378,335 4.6241
孙亚明 2,665,575 5.9235 2,284,983 4.4426
朱海东 2,499,615 5.5547 2,142,719 4.166
李绪兰 450,000 1 385,749 0.75
李春青 864,315 1.9207 740,908 1.4405
张杰 648,225 1.4405 555,671 1.0804
佟南燕 411,210 0.9138 352,497 0.6853
杨桦 728,370 1.6186 624,373 1.2139
徐志东 338,940 0.7532 290,546 0.5649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5,175,000 11.5 4,436,112 8.625
袁光顺 796,500 1.77 682,775 1.3275
刘亦君 609,345 1.3541 522,343 1.0156
李嘉 406,215 0.9027 348,215 0.677
叶红 261,540 0.5812 224,197 0.4359
张庆碧 199,125 0.4425 170,694 0.3319
李灿峰 199,125 0.4425 170,694 0.3319
刘川 189,990 0.4222 162,863 0.3166
苏桂平 180,000 0.4 154,300 0.3
方为 118,260 0.2628 101,375 0.1971
陈旭 106,200 0.236 91,037 0.177
徐少璞 99,990 0.2222 85,713 0.1666
朱曼 86,760 0.1928 74,372 0.1446
任宇 86,490 0.1922 74,141 0.1442
陈世英 80,010 0.1778 68,586 0.1333
李明 73,755 0.1639 63,224 0.1229
李彦清 62,415 0.1387 53,503 0.104
张升平 58,500 0.13 50,147 0.0975
张鑫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李晓钢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查文宇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朱木林 40,005 0.0889 34,293 0.0667
严洁 31,455 0.0699 26,964 0.0524
刘邦涛 25,920 0.0576 22,219 0.0432
吴雪萍 22,500 0.05 19,287 0.0375
邓鹏飞 22,500 0.05 19,287 0.0375
代卫兴 20,385 0.0453 17,474 0.034
杨伟 20,295 0.0451 17,397 0.0338
王金先 19,485 0.0433 16,703 0.0325
牛林涛 18,855 0.0419 16,163 0.0314
徐洪波 18,765 0.0417 16,086 0.0313
付东普 18,180 0.0404 15,584 0.0303
栾玉梅 12,510 0.0278 10,724 0.0209
陈实 1,188,000 2.64 1,018,377 1.98
社会公众股 - - 12,858,296 25
合 计 45,000,000 100 51,433,181 100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38,515,854 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
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通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北京市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
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
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
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
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
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
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
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
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控股股东控股比例为30%以上,且选举的董
事、监事为2名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
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
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
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
效。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说明。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
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须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并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就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
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
3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
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
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
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
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
民币以上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
计数量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
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
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
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及监事。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或以邮件送出的/或以传真送出的,送达日期由本章程第九章作
出专门规定。
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项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常务副总经
理、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工代表
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
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
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或者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或股利分配。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
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董事会未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公告中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
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
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期间间隔及优先顺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可以为现金或股票。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
润分配。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和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以年度盈利为前提,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无重大资金支出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业绩保持增长的前提下,在完成现金股利分配后,若公司未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股本
的 30%时,公司可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
时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相关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方式送达、传真
送达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送达或者传真送达的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会议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以公司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或电子
邮件发出所记载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报纸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可以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
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不
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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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公司章程(2016年10月)(查看PDF公告) |
---|
公告日期:2016-10-29 |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6 年 10 月修订)
二○一六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
第七章 监事会 ................................................................................................................................................. 31
第一节 监事 ............................................................................................................................................. 31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7
第一节 通知 ............................................................................................................................................. 37
第二节 公告 ............................................................................................................................................. 3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0
第十二章 附则 ................................................................................................................................................. 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1010600321898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6 号)
核准,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500 万股。公司股东可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1,200 万股,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1,500 万股。公司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2,858,296 股,其中发行新股 6,433,181 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老股转让)6,425,115
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51,433,181 股,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Tong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丰台区丰台路口 139 号主楼 311 室(园区)。
邮政编码:10007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3,807.2644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专业优势,促进科技成
果产业化,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使公司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
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推广;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
辅助设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
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则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章程的本
款规定不得修改。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张齐春、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涌
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牛合庆、朱律玮、孙亚明、朱海东、陈实、李春青、袁光顺、杨
桦、张杰、刘亦君、李绪兰、佟南燕、李嘉、徐志东、叶红、张庆碧、李灿峰、刘川、苏桂
平、方为、陈旭、徐少璞、朱曼、任宇、陈世英、李明、李彦清、张升平、张鑫、李晓钢、
查文宇、朱木林、严洁、刘邦涛、吴雪萍、邓鹏飞、代卫兴、杨伟、王金先、牛林涛、徐洪
波、付东普、栾玉梅。公司于成立日向发起人发行 4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普
通股总数的 100%,其中:张齐春以净资产认购 11,227,5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24.9502%;东
华软件股份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5,175,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1.5000%;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4,743,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0.5400%;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净资产认购 4,069,4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9.0433%;牛合庆以净资产认购 3,181,140 股,占
股本总额的 7.0692%;朱律玮以净资产认购 2,774,475 股,占股本总额的 6.1655%;孙亚明以
净资产认购 2,665,575 股,占股本总额的 5.9235%;朱海东以净资产认购 2,499,615 股,占
股本总额的 5.5547%;陈实以净资产认购 1,188,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2.6400%;李春青以净
资产认购 864,3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9207%;袁光顺以净资产认购 796,500 股,占股本总
额的 1.7700%;杨桦以净资产认购 728,37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6186%;张杰以净资产认购
648,2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4405%;刘亦君以净资产认购 609,34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3541%;
李绪兰以净资产认购 45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0000%;佟南燕以净资产认购 411,21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9138%;李嘉以净资产认购 406,2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9027%;徐志东以净
资产认购 338,94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7532%;叶红以净资产认购 261,540 股,占股本总额
的 0.5812%;张庆碧以净资产认购 199,1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425%;李灿峰以净资产认购
199,1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425%;刘川以净资产认购 189,9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222%;
苏桂平以净资产认购 18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000%;方为以净资产认购 118,26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2628%;陈旭以净资产认购 106,2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2360%;徐少璞以净
资产认购 99,9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2222%;朱曼以净资产认购 86,76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928%;任宇以净资产认购 86,4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922%;陈世英以净资产认购 80,01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778%;李明以净资产认购 73,75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639%;李彦清
以净资产认购 62,4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387%;张升平以净资产认购 58,500 股,占股本
总额的 0.1300%;张鑫以净资产认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李晓钢以净资产认
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查文宇以净资产认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
朱木林以净资产认购 40,00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889%;严洁以净资产认购 31,455 股,占
股本总额的 0.0699%;刘邦涛以净资产认购 25,92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576%;吴雪萍以净
资产认购 22,5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500%;邓鹏飞以净资产认购 22,500 股,占股本总额
的 0.0500%;代卫兴以净资产认购 20,3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53%;杨伟以净资产认购 20,2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51%;王金先以净资产认购 19,4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33%;牛林
涛以净资产认购 18,85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19%;徐洪波以净资产认购 18,765 股,占股
本总额的 0.0417%;付东普以净资产认购 18,18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04%;栾玉梅以净资
产认购 12,51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278%。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 5,143.3181 万股,变更前后发起人股东名称、持
股数量、持股比例和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为:
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张齐春 11,227,590 24.9502 9,624,512 18.7127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743,000 10.54 4,065,793 7.905
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4,069,485 9.0433 3,488,443 6.7825
牛合庆 3,181,140 7.0692 2,726,936 5.3019
朱律玮 2,774,475 6.1655 2,378,335 4.6241
孙亚明 2,665,575 5.9235 2,284,983 4.4426
朱海东 2,499,615 5.5547 2,142,719 4.166
李绪兰 450,000 1 385,749 0.75
李春青 864,315 1.9207 740,908 1.4405
张杰 648,225 1.4405 555,671 1.0804
佟南燕 411,210 0.9138 352,497 0.6853
杨桦 728,370 1.6186 624,373 1.2139
徐志东 338,940 0.7532 290,546 0.5649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5,175,000 11.5 4,436,112 8.625
袁光顺 796,500 1.77 682,775 1.3275
刘亦君 609,345 1.3541 522,343 1.0156
李嘉 406,215 0.9027 348,215 0.677
叶红 261,540 0.5812 224,197 0.4359
张庆碧 199,125 0.4425 170,694 0.3319
李灿峰 199,125 0.4425 170,694 0.3319
刘川 189,990 0.4222 162,863 0.3166
苏桂平 180,000 0.4 154,300 0.3
方为 118,260 0.2628 101,375 0.1971
陈旭 106,200 0.236 91,037 0.177
徐少璞 99,990 0.2222 85,713 0.1666
朱曼 86,760 0.1928 74,372 0.1446
任宇 86,490 0.1922 74,141 0.1442
陈世英 80,010 0.1778 68,586 0.1333
李明 73,755 0.1639 63,224 0.1229
李彦清 62,415 0.1387 53,503 0.104
张升平 58,500 0.13 50,147 0.0975
张鑫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李晓钢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查文宇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朱木林 40,005 0.0889 34,293 0.0667
严洁 31,455 0.0699 26,964 0.0524
刘邦涛 25,920 0.0576 22,219 0.0432
吴雪萍 22,500 0.05 19,287 0.0375
邓鹏飞 22,500 0.05 19,287 0.0375
代卫兴 20,385 0.0453 17,474 0.034
杨伟 20,295 0.0451 17,397 0.0338
王金先 19,485 0.0433 16,703 0.0325
牛林涛 18,855 0.0419 16,163 0.0314
徐洪波 18,765 0.0417 16,086 0.0313
付东普 18,180 0.0404 15,584 0.0303
栾玉梅 12,510 0.0278 10,724 0.0209
陈实 1,188,000 2.64 1,018,377 1.98
社会公众股 - - 12,858,296 25
合 计 45,000,000 100 51,433,181 100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38,072,644 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
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通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北京市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
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
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
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
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
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
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
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
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控股股东控股比例为30%以上,且选举的董
事、监事为2名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
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
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
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
效。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说明。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
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须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并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就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
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
3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
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
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
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
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
民币以上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
计数量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
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
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
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及监事。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或以邮件送出的/或以传真送出的,送达日期由本章程第九章作
出专门规定。
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项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常务副总经
理、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工代表
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
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
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或者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或股利分配。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
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董事会未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公告中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
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
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期间间隔及优先顺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可以为现金或股票。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
润分配。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和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以年度盈利为前提,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无重大资金支出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业绩保持增长的前提下,在完成现金股利分配后,若公司未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股本
的 30%时,公司可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
时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相关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方式送达、传真
送达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送达或者传真送达的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会议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以公司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或电子
邮件发出所记载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报纸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可以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
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不
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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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公司章程(2016年4月)(查看PDF公告) |
---|
公告日期:2016-07-30 |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6 年 4 月修订)
二○一六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
第七章 监事会 ................................................................................................................................................. 31
第一节 监事 ............................................................................................................................................. 31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7
第一节 通知 ............................................................................................................................................. 37
第二节 公告 ............................................................................................................................................. 3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0
第十二章 附则 ................................................................................................................................................. 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1010600321898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6 号)
核准,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500 万股。公司股东可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1,200 万股,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1,500 万股。公司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2,858,296 股,其中发行新股 6,433,181 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老股转让)6,425,115
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51,433,181 股,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Tong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丰台区丰台路口 139 号主楼 311 室(园区)。
邮政编码:10007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3,807.2644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专业优势,促进科技成
果产业化,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使公司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
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推广;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
辅助设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
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则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章程的本
款规定不得修改。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张齐春、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涌
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牛合庆、朱律玮、孙亚明、朱海东、陈实、李春青、袁光顺、杨
桦、张杰、刘亦君、李绪兰、佟南燕、李嘉、徐志东、叶红、张庆碧、李灿峰、刘川、苏桂
平、方为、陈旭、徐少璞、朱曼、任宇、陈世英、李明、李彦清、张升平、张鑫、李晓钢、
查文宇、朱木林、严洁、刘邦涛、吴雪萍、邓鹏飞、代卫兴、杨伟、王金先、牛林涛、徐洪
波、付东普、栾玉梅。公司于成立日向发起人发行 4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普
通股总数的 100%,其中:张齐春以净资产认购 11,227,5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24.9502%;东
华软件股份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5,175,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1.5000%;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4,743,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0.5400%;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净资产认购 4,069,4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9.0433%;牛合庆以净资产认购 3,181,140 股,占
股本总额的 7.0692%;朱律玮以净资产认购 2,774,475 股,占股本总额的 6.1655%;孙亚明以
净资产认购 2,665,575 股,占股本总额的 5.9235%;朱海东以净资产认购 2,499,615 股,占
股本总额的 5.5547%;陈实以净资产认购 1,188,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2.6400%;李春青以净
资产认购 864,3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9207%;袁光顺以净资产认购 796,500 股,占股本总
额的 1.7700%;杨桦以净资产认购 728,37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6186%;张杰以净资产认购
648,2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4405%;刘亦君以净资产认购 609,34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3541%;
李绪兰以净资产认购 45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0000%;佟南燕以净资产认购 411,21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9138%;李嘉以净资产认购 406,2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9027%;徐志东以净
资产认购 338,94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7532%;叶红以净资产认购 261,540 股,占股本总额
的 0.5812%;张庆碧以净资产认购 199,1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425%;李灿峰以净资产认购
199,1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425%;刘川以净资产认购 189,9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222%;
苏桂平以净资产认购 18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000%;方为以净资产认购 118,26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2628%;陈旭以净资产认购 106,2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2360%;徐少璞以净
资产认购 99,9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2222%;朱曼以净资产认购 86,76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928%;任宇以净资产认购 86,4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922%;陈世英以净资产认购 80,01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778%;李明以净资产认购 73,75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639%;李彦清
以净资产认购 62,4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387%;张升平以净资产认购 58,500 股,占股本
总额的 0.1300%;张鑫以净资产认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李晓钢以净资产认
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查文宇以净资产认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
朱木林以净资产认购 40,00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889%;严洁以净资产认购 31,455 股,占
股本总额的 0.0699%;刘邦涛以净资产认购 25,92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576%;吴雪萍以净
资产认购 22,5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500%;邓鹏飞以净资产认购 22,500 股,占股本总额
的 0.0500%;代卫兴以净资产认购 20,3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53%;杨伟以净资产认购 20,2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51%;王金先以净资产认购 19,4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33%;牛林
涛以净资产认购 18,85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19%;徐洪波以净资产认购 18,765 股,占股
本总额的 0.0417%;付东普以净资产认购 18,18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04%;栾玉梅以净资
产认购 12,51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278%。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 5,143.3181 万股,变更前后发起人股东名称、持
股数量、持股比例和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为:
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张齐春 11,227,590 24.9502 9,624,512 18.7127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743,000 10.54 4,065,793 7.905
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4,069,485 9.0433 3,488,443 6.7825
牛合庆 3,181,140 7.0692 2,726,936 5.3019
朱律玮 2,774,475 6.1655 2,378,335 4.6241
孙亚明 2,665,575 5.9235 2,284,983 4.4426
朱海东 2,499,615 5.5547 2,142,719 4.166
李绪兰 450,000 1 385,749 0.75
李春青 864,315 1.9207 740,908 1.4405
张杰 648,225 1.4405 555,671 1.0804
佟南燕 411,210 0.9138 352,497 0.6853
杨桦 728,370 1.6186 624,373 1.2139
徐志东 338,940 0.7532 290,546 0.5649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5,175,000 11.5 4,436,112 8.625
袁光顺 796,500 1.77 682,775 1.3275
刘亦君 609,345 1.3541 522,343 1.0156
李嘉 406,215 0.9027 348,215 0.677
叶红 261,540 0.5812 224,197 0.4359
张庆碧 199,125 0.4425 170,694 0.3319
李灿峰 199,125 0.4425 170,694 0.3319
刘川 189,990 0.4222 162,863 0.3166
苏桂平 180,000 0.4 154,300 0.3
方为 118,260 0.2628 101,375 0.1971
陈旭 106,200 0.236 91,037 0.177
徐少璞 99,990 0.2222 85,713 0.1666
朱曼 86,760 0.1928 74,372 0.1446
任宇 86,490 0.1922 74,141 0.1442
陈世英 80,010 0.1778 68,586 0.1333
李明 73,755 0.1639 63,224 0.1229
李彦清 62,415 0.1387 53,503 0.104
张升平 58,500 0.13 50,147 0.0975
张鑫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李晓钢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查文宇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朱木林 40,005 0.0889 34,293 0.0667
严洁 31,455 0.0699 26,964 0.0524
刘邦涛 25,920 0.0576 22,219 0.0432
吴雪萍 22,500 0.05 19,287 0.0375
邓鹏飞 22,500 0.05 19,287 0.0375
代卫兴 20,385 0.0453 17,474 0.034
杨伟 20,295 0.0451 17,397 0.0338
王金先 19,485 0.0433 16,703 0.0325
牛林涛 18,855 0.0419 16,163 0.0314
徐洪波 18,765 0.0417 16,086 0.0313
付东普 18,180 0.0404 15,584 0.0303
栾玉梅 12,510 0.0278 10,724 0.0209
陈实 1,188,000 2.64 1,018,377 1.98
社会公众股 - - 12,858,296 25
合 计 45,000,000 100 51,433,181 100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38,072,644 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
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通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北京市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
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
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
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
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
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
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
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
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控股股东控股比例为30%以上,且选举的董
事、监事为2名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
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
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
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
效。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说明。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
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须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并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就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
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
3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
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
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
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
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
民币以上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
计数量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
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
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
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及监事。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或以邮件送出的/或以传真送出的,送达日期由本章程第九章作
出专门规定。
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项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常务副总经
理、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工代表
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
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
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或者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或股利分配。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
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董事会未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公告中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
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
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期间间隔及优先顺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可以为现金或股票。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
润分配。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和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以年度盈利为前提,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无重大资金支出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业绩保持增长的前提下,在完成现金股利分配后,若公司未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股本
的 30%时,公司可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
时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相关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方式送达、传真
送达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送达或者传真送达的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会议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以公司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或电子
邮件发出所记载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报纸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可以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
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不
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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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5年4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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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4-20 |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5 年 4 月修订)
二○一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
第七章 监事会 ................................................................................................................................................. 31
第一节 监事 ............................................................................................................................................. 31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7
第一节 通知 ............................................................................................................................................. 37
第二节 公告 ............................................................................................................................................. 3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0
第十二章 附则 ................................................................................................................................................. 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1010600321898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6 号)
核准,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500 万股。公司股东可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1,200 万股,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1,500 万股。公司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2,858,296 股,其中发行新股 6,433,181 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老股转让)6,425,115
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51,433,181 股,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Tong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丰台区丰台路口 139 号主楼 311 室(园区)。
邮政编码:10007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1,522.0300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专业优势,促进科技成
果产业化,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使公司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
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推广;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
辅助设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
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则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章程的本
款规定不得修改。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张齐春、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涌
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牛合庆、朱律玮、孙亚明、朱海东、陈实、李春青、袁光顺、杨
桦、张杰、刘亦君、李绪兰、佟南燕、李嘉、徐志东、叶红、张庆碧、李灿峰、刘川、苏桂
平、方为、陈旭、徐少璞、朱曼、任宇、陈世英、李明、李彦清、张升平、张鑫、李晓钢、
查文宇、朱木林、严洁、刘邦涛、吴雪萍、邓鹏飞、代卫兴、杨伟、王金先、牛林涛、徐洪
波、付东普、栾玉梅。公司于成立日向发起人发行 4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普
通股总数的 100%,其中:张齐春以净资产认购 11,227,5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24.9502%;东
华软件股份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5,175,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1.5000%;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4,743,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0.5400%;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净资产认购 4,069,4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9.0433%;牛合庆以净资产认购 3,181,140 股,占
股本总额的 7.0692%;朱律玮以净资产认购 2,774,475 股,占股本总额的 6.1655%;孙亚明以
净资产认购 2,665,575 股,占股本总额的 5.9235%;朱海东以净资产认购 2,499,615 股,占
股本总额的 5.5547%;陈实以净资产认购 1,188,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2.6400%;李春青以净
资产认购 864,3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9207%;袁光顺以净资产认购 796,500 股,占股本总
额的 1.7700%;杨桦以净资产认购 728,37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6186%;张杰以净资产认购
648,2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4405%;刘亦君以净资产认购 609,34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3541%;
李绪兰以净资产认购 45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0000%;佟南燕以净资产认购 411,21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9138%;李嘉以净资产认购 406,2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9027%;徐志东以净
资产认购 338,94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7532%;叶红以净资产认购 261,540 股,占股本总额
的 0.5812%;张庆碧以净资产认购 199,1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425%;李灿峰以净资产认购
199,1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425%;刘川以净资产认购 189,9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222%;
苏桂平以净资产认购 18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000%;方为以净资产认购 118,26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2628%;陈旭以净资产认购 106,2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2360%;徐少璞以净
资产认购 99,9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2222%;朱曼以净资产认购 86,76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928%;任宇以净资产认购 86,49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922%;陈世英以净资产认购 80,01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778%;李明以净资产认购 73,75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639%;李彦清
以净资产认购 62,4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387%;张升平以净资产认购 58,500 股,占股本
总额的 0.1300%;张鑫以净资产认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李晓钢以净资产认
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查文宇以净资产认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
朱木林以净资产认购 40,00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889%;严洁以净资产认购 31,455 股,占
股本总额的 0.0699%;刘邦涛以净资产认购 25,92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576%;吴雪萍以净
资产认购 22,5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500%;邓鹏飞以净资产认购 22,500 股,占股本总额
的 0.0500%;代卫兴以净资产认购 20,3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53%;杨伟以净资产认购 20,2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51%;王金先以净资产认购 19,4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33%;牛林
涛以净资产认购 18,85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19%;徐洪波以净资产认购 18,765 股,占股
本总额的 0.0417%;付东普以净资产认购 18,18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04%;栾玉梅以净资
产认购 12,51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278%。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 5,143.3181 万股,变更前后发起人股东名称、持
股数量、持股比例和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为:
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张齐春 11,227,590 24.9502 9,624,512 18.7127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743,000 10.54 4,065,793 7.905
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4,069,485 9.0433 3,488,443 6.7825
牛合庆 3,181,140 7.0692 2,726,936 5.3019
朱律玮 2,774,475 6.1655 2,378,335 4.6241
孙亚明 2,665,575 5.9235 2,284,983 4.4426
朱海东 2,499,615 5.5547 2,142,719 4.166
李绪兰 450,000 1 385,749 0.75
李春青 864,315 1.9207 740,908 1.4405
张杰 648,225 1.4405 555,671 1.0804
佟南燕 411,210 0.9138 352,497 0.6853
杨桦 728,370 1.6186 624,373 1.2139
徐志东 338,940 0.7532 290,546 0.5649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5,175,000 11.5 4,436,112 8.625
袁光顺 796,500 1.77 682,775 1.3275
刘亦君 609,345 1.3541 522,343 1.0156
李嘉 406,215 0.9027 348,215 0.677
叶红 261,540 0.5812 224,197 0.4359
张庆碧 199,125 0.4425 170,694 0.3319
李灿峰 199,125 0.4425 170,694 0.3319
刘川 189,990 0.4222 162,863 0.3166
苏桂平 180,000 0.4 154,300 0.3
方为 118,260 0.2628 101,375 0.1971
陈旭 106,200 0.236 91,037 0.177
徐少璞 99,990 0.2222 85,713 0.1666
朱曼 86,760 0.1928 74,372 0.1446
任宇 86,490 0.1922 74,141 0.1442
陈世英 80,010 0.1778 68,586 0.1333
李明 73,755 0.1639 63,224 0.1229
李彦清 62,415 0.1387 53,503 0.104
张升平 58,500 0.13 50,147 0.0975
张鑫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李晓钢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查文宇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朱木林 40,005 0.0889 34,293 0.0667
严洁 31,455 0.0699 26,964 0.0524
刘邦涛 25,920 0.0576 22,219 0.0432
吴雪萍 22,500 0.05 19,287 0.0375
邓鹏飞 22,500 0.05 19,287 0.0375
代卫兴 20,385 0.0453 17,474 0.034
杨伟 20,295 0.0451 17,397 0.0338
王金先 19,485 0.0433 16,703 0.0325
牛林涛 18,855 0.0419 16,163 0.0314
徐洪波 18,765 0.0417 16,086 0.0313
付东普 18,180 0.0404 15,584 0.0303
栾玉梅 12,510 0.0278 10,724 0.0209
陈实 1,188,000 2.64 1,018,377 1.98
社会公众股 - - 12,858,296 25
合 计 45,000,000 100 51,433,181 100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1,522.0300 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
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通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北京市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
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
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
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
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
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
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
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
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控股股东控股比例为30%以上,且选举的董
事、监事为2名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
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
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
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
效。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说明。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
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