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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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20年10月21日,本公司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自2020年开始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被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自2018年开始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数字天堂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自2018年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
北京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至2022年可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至2022年可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17年8月10日,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自2017年开始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自2018年开始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惠捷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自2017年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数字天堂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自2018年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至2019年可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至2019年可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17年8月10日,本公司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自2017年开始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被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自2018年开始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惠捷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自2017年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数字天堂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自2018年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至2019年可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至2019年可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17年8月10日,本公司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自2017年开始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14年10月30日,本公司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自2014年开始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成都东方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被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自2015年开始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惠捷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自2014年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数字天堂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自2015年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至2016年可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14年10月30日,本公司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成都东方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被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自2015年开始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惠捷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2013年12月,本公司通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复审,被认定为2013-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本公司2013年、2014年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享受1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4年10月30日,本公司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
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本公司自2000年6月24日起,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成都东方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自2010年1月20日和2010年4月1日起享受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⑴根据《关于认定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通知》(发改高技[2013]234号),本公司被认定为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2011年10月11日,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2013年12月,本公司通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复审,被认定为2013-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本公司2012年、2013年、2014年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享受1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2013年、2014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成都东方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14年、2015年、201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3-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子公司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适用6%税率,以现代服务业销售额为税基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本公司自2012年9月1日起适用6%税率,以现代服务业销售额为税基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子公司成都东方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2013年8月1日起适用6%税率,以现代服务业销售额为税基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本公司自2000年6月24日起,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成都东方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自2010年1月20日和2010年4月1日起享受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子公司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适用6%税率,以现代服务业销售额为税基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本公司自2012年9月1日起适用6%税率,以现代服务业销售额为税基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子公司成都东方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2013年8月1日起适用6%税率,以现代服务业销售额为税基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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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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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本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适用2%费率计算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1]10号),子公司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适用2%费率计算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子公司成都东方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2011年2月1日起,适用2%费率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该日以前适用1%缴纳。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⑴根据《关于认定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通知》(发改高技[2013]234号),本公司被认定为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2011年10月11日,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2013年12月,本公司通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复审,被认定为2013-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本公司2012年、2013年、2014年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享受1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2013年、2014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成都东方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14年、2015年、201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规定,本公司自2000年6月24日起,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成都东方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自2010年1月20日和2010年4月1日起享受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子公司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适用6%税率,以现代服务业销售额为税基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本公司自2012年9月1日起适用6%税率,以现代服务业销售额为税基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子公司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适用6%税率,以现代服务业销售额为税基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本公司自2012年9月1日起适用6%税率,以现代服务业销售额为税基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母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适用2%费率计算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1]10号),子公司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适用2%费率计算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子公司成都东方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2011年2月1日起,适用2%费率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该日以前适用1%缴纳。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关于发布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1]342号),北京东方通2010年度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2013年3月发布的《关于发布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3]234号),北京东方通2011-2012年度分别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北京东方通2010年度、2012年度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享受1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年已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进行追溯调整。
2011年10月11日,北京东方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北京东方通2011年度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0日被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为软件企业,并于2011年2月17日取得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区分局沪地税闸二[2011]000001号《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即2010年度、2011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12年度、2013年度和2014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成都东方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2月25日被四川省信息产业厅认定为软件企业,可以自累计获利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起享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010年母公司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2011年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企业未启动,母公司按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2012年母公司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有效期为两年,所得税税率为10%。 |
201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1)根据《关于发布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1]342号),北京东方通2010年度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2013年3月发布的《关于发布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3]234号),北京东方通2011-2012年度分别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北京东方通2010年度、2012年度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享受1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年已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进行追溯调整。
2011年10月11日,北京东方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北京东方通2011年度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0日被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为软件企业,并于2011年2月17日取得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区分局沪地税闸二[2011]000001号《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即2010年度、2011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12年度、2013年度和2014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成都东方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2月25日被四川省信息产业厅认定为软件企业,可以自累计获利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起享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010年母公司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2011年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企业未启动,母公司按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2012年母公司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有效期为两年,所得税税率为10%。 |
201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关于发布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1]342号),北京东方通2010年度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2013年3月发布的《关于发布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3]234号),北京东方通2011-2012年度分别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北京东方通2010年度、2012年度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享受1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年已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进行追溯调整。
2011年10月11日,北京东方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北京东方通2011年度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0日被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为软件企业,并于2011年2月17日取得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区分局沪地税闸二[2011]000001号《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即2010年度、2011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12年度、2013年度和2014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成都东方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2月25日被四川省信息产业厅认定为软件企业,可以自累计获利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起享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010年母公司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2011年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企业未启动,母公司按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2012年母公司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有效期为两年,所得税税率为10%。 |
2010-12-31 |
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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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关于发布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1]342号),北京东方通2010年度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2013年3月发布的《关于发布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3]234号),北京东方通2011-2012年度分别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北京东方通2010年度、2012年度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享受1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年已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进行追溯调整。
2011年10月11日,北京东方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北京东方通2011年度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0日被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为软件企业,并于2011年2月17日取得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区分局沪地税闸二[2011]000001号《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即2010年度、2011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12年度、2013年度和2014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成都东方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2月25日被四川省信息产业厅认定为软件企业,可以自累计获利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起享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010年母公司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2011年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企业未启动,母公司按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2012年母公司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有效期为两年,所得税税率为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