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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达环保(600526.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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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菲达环保(600526)
菲达环保:章程(2024年8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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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达环保:章程(2024年4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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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达环保:章程(2023年10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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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达环保:章程(2022年10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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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达环保: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6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6-22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0526) 章 程 二〇二二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 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 .................................................................................... 23 第六章 董 事 会 ........................................................................................ 24 第一节 董 事 ........................................................................................ 24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7 第三节 董 事 会 ........................................................................................ 32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7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8 第八章 监 事 会 ........................................................................................ 40 第一节 监 事 ........................................................................................ 40 第二节 监 事 会 ........................................................................................ 41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 43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7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48 第一节 通 知 .......................................................................................... 48 第二节 公 告 ........................................................................................ 49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0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52 第十三章 附 则 .................................................................................... 52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浙证委[2000]8 号《关于同意设立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 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20084441G。 第三条 公司于 2002 年 7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2]72 号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4000 万股,并于 2002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经 200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0.4 股/股,共计 4000 万股,其中,新增可流通股份 1600 万股,于 2004 年 6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流通;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 80 号批准,非公开发行新股 6344.4725 万股,已于 2013 年 3 月 22 日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 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于 2014 年 3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经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股本 10 股,共计转增 203,444,725 股,于 2014 年 5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流通;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6 号 批准,非公开发行新股 14051.5222 万股,已于 2015 年 4 月 14 日在中登公 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810 号批准, 购买资产发行的新股 152,317,067 股,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在中登公司上海 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 ZHEJIANG FEIDA ENVIRONM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望云路 88 号 邮政编码:3118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99,721,739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总工程 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保护环境、造福人类,立足国内最佳,争 创世界一流,成为高端环保装备业的领航者,成为受人尊敬的一流的综合环 境服务商。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环境保护专用设 备制造;除尘技术装备制造;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 备制造;土壤及场地修复装备制造;污泥处理装备制造;废弃碳纤维复合材 3 料处理装备制造;金属结构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 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污水处理及其 再生利用;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粮油仓储服务;机械 设备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环 境保护监测;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工业设计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 防治服务;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环境应 急治理服务;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 动;物料搬运装备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 备制造;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本、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一)菲达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4800 万股,实际出资 4800 万元 人民币,以其所属的基准日为 1999 年 12 月 31 日的相关资产、负债经评估 后的净值(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及部分现金共 4800 万元作为出资; (二)中国国际热能工程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300 万股,实际出资 300 万 4 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三)浙江大学认购公司股本 100 万股 ,实际出资 100 万元,以人民 币现金出资; (四)河北北方电力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200 万股,实际出 资 20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五)浙江凯达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200 万股,实际出资 20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六)诸暨环达机械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150 万股,实际出资 150 万 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七)诸暨康达机械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150 万股,实际出资 150 万 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八)岑可法认购公司股本 50 万股,实际出资 5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 出资; (九)骆仲泱认购公司股本 50 万股,实际出资 5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 出资。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99,721,739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5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7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8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财务资助事 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10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关联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 (四)在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前提下,向非由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 (五)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以外,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11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现场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董 事会决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 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12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14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15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16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17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18 (四)公司在一年内收购、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则董事会应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明确答复;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 19 大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通知全体股东;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 决;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 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 董事(独立董事另单列)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 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 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 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 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 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按相关规定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的文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名董 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 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20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独立董事、非职工股东 代表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三)股东在选举时所拥有的全部有效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待选人数; (四)股东大会在选举时,对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 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 (五)股东对单个董事、独立董事或非职工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所投票 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 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否则视为弃权; (六)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 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七)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独立董事或非职工股东代表 监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超过 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独立董事或非 职工股东代表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独立董事或 非职工股东代表监事重新进行选举。 (八)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非职工股东代表监事,若 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或非职工股东代表监事人数,分别 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 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 或监事人数,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 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1 的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达 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22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就任时间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时。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 第九十七条 根据《公司法》及《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组织在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 管大局、保落实。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组织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开展党的活动,并对董事 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工作进行协调,共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的批 复设置。委员由公司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由全体委 员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或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党组织成员的任 期时间和换届选举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 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公司党组织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参与重大问 题决策。符合条件的党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 理层。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规定和程序 23 进入党组织。原则上党组织书记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党组织设立办公室作为工作部门。 第一百零二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 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党组织的职权包括: (一)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开展工作;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 (四)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 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 (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落实“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决策监督机制。董事会决定 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党组织的意见。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公司 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和经理层做出决定; (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监督责任; (八)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组织决定的事项。 第六章 董 事 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24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且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新一届董事会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25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 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并 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 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 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职董事仍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 26 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 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 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 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在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 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 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 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 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 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 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 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 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7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 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 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 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责, 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 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一百二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 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28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公布 相关内容。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意见。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或者导致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 29 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辞 职报告生效前,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继续履行职责。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当自该 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公司董事的职权外,并享有以下特别 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 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 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 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 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30 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非经营 性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 留审计意见; (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利润分配方案及政策;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 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 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 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 计、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说明。 31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有利于公司 持续规范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 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 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 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 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 告事宜。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 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 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 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节 董 事 会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七名董事,四名独立 董事;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或数人。 32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条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 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董事长行使除前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授权的 具体权限与范围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一)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 作性; 33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用以规定董事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可在下述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和关联交易等事项: (一)资产抵押:向银行贷款融资的资产抵押总额为公司最近经审计的 净资产值的 50%以内,且不超过总资产值的 30%。 (二)对外担保:在符合法律法规、本章程的前提下,就本章程规定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担保权限以外的对外担保。 (三)提供财务资助:在符合法律法规、本章程的前提下,就本章程规 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财务资助权限以外的提供财务资助。 (四)对外投资(含套期保值业务等):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下的对外投资决策与调整权。 (五)收购出售资产:公司在一年内收购、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下的事项。 (六)关联交易: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 3000 万元或不满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七)其他重大合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0%以下的其他 重大合同决定权。 上述第(五)、(七)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 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事项超过董事会审议的权限范围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34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为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除须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违反本章程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 取解除担保、停止财务资助、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或数人。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35 (一)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三)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提前五日,通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 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向所有董事提 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 展的信息和数据。 凡涉及机密、暂时难以敲定及确认等内容可延后但不得迟于会议召开前 提供。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 36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 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37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及召集人由公司董事会任命。 第一百六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各专业委员会根据本章程与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议事规则的规定履 行职责。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总工程师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经理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七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38 第一百七十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二条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 决权。 第一百七十三条 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七十四条 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 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 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七十六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 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七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39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 事 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八十二条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 义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40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 验。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六章有关 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 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二节 监 事 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 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41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股东大会提案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九十六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 是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九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 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分别提前十日和原则 上五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 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 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42 第二百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百零一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 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二百零二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采用举手或投票形式。 第二百零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43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 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公司应保证电话、网络、传真等各种通讯方式的畅通,在制定或 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前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 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股利分红方式。 (三)现金分红政策 1、在具备下列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三年须实施现金分红一 次以上,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 上述“年”均指会计年度。公司可进行年度现金分红,也可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2、现金分红条件: ① 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② 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0 元或距离上次分红年度之后累计实现每股 44 收益不低于 0.20 元; ③ 经审计,公司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50 元; ④ 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⑤ 公司未发生亏损或未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 ⑥ 公司无最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者实施其他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累计 支出将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 元。 (四)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当报告期内每股收益或累计资本 公积金金额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时,公司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2、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保证最 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同时,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议案。 (五)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分配的优先顺序及比例 在拟定利润分配议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形,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 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议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以及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也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利润分配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议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 45 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议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 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条件之一时,本章程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可进行调整: 1、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条件: ① 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② 自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 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 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的; ③ 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 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④ 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 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46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一十六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 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 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一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 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47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 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 件或者传真方式送出。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 件或者传真方式送出。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子 邮件发送日期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被送达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接受日为送达 日期。 第二百二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48 第二节 公 告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 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49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50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 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三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四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二百四十一条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应在第一次公告后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 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二百四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51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 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四十五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 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 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五十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五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52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第二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内”,都含 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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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2-08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0526) 章 程 2020 年 2 月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 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 .....................................................................................22 第六章 董 事 会 .........................................................................................23 第一节 董 事 .........................................................................................23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6 第三节 董 事 会 .........................................................................................31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6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6 第八章 监 事 会 .........................................................................................38 第一节 监 事 .........................................................................................38 第二节 监 事 会 .........................................................................................39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41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5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46 第一节 通 知 ...........................................................................................46 第二节 公 告 .........................................................................................47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8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50 第十三章 附 则 .....................................................................................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浙证委[2000]8 号《关于同意设立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 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20084441G。 第三条 公司于 2002 年 7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 字[2002]72 号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并于 2002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经 200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0.4 股/股,共计 4000 万股,其中,新增可流通股份 1600 万股,于 2004 年 6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80 号批准,非公 开发行新股 6344.4725 万股,已于 2013 年 3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于 2014 年 3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流通;经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股本 10 股,共计转增 203,444,725 股,于 2014 年 5 月 28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66 号批准,非公开发行新股 14051.5222 万股, 已于 2015 年 4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 权登记手续,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 ZHEJIANG FEIDA ENVIRONM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 88 号 邮政编码:3118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7,404,672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总工程 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国内最佳,争创世界一流,把公司建 成全国最大的环保机械科研和生产基地,为人类的环保事业作出贡献,为股 东谋取盈利。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制造;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 务;节能工程、环保工程、生态保护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 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环境保护工程技术研发、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环保领域投资及 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与生态监测检测服务;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子 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生物质发电,再生资源回收,五金、家用电器、 金属材料的销售,设备租赁、仓储服务(除危险品),普通货物运输;钢结 构件的研究开发、设计、生产(诸暨市牌头镇)、销售及安装服务,压力容 器的设计、制造、销售(范围详见有关许可证),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 见《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方式:设计、制造、加工、销售、科研、咨询、服务等。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本、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一)菲达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4800 万股,实际出资 4800 万元 人民币,以其所属的基准日为 1999 年 12 月 31 日的相关资产、负债经评估 后的净值(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及部分现金共 4800 万元作为出资; (二)中国国际热能工程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300 万股,实际出资 300 万 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三)浙江大学认购公司股本 100 万股 ,实际出资 100 万元,以人民 币现金出资; (四)河北北方电力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200 万股,实际出 资 20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五)浙江凯达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200 万股,实际出资 20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六)诸暨环达机械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150 万股,实际出资 150 万 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七)诸暨康达机械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150 万股,实际出资 150 万 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八)岑可法认购公司股本 50 万股,实际出资 5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 出资; (九)骆仲泱认购公司股本 50 万股,实际出资 5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 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47,404,672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关联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现场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董 事会决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 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收购、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则董事会应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明确答复;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通知全体股东;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 决;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 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 董事(独立董事另单列)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 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 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 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 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 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按相关规定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的文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名董 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 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独立董事、非职工股东 代表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三)股东在选举时所拥有的全部有效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待选人数; (四)股东大会在选举时,对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 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 (五)股东对单个董事、独立董事或非职工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所投票 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 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否则视为弃权; (六)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 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七)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独立董事或非职工股东代表 监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超过 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独立董事或非 职工股东代表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独立董事或 非职工股东代表监事重新进行选举。 (八)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非职工股东代表监事,若 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或非职工股东代表监事人数,分别 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 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 或监事人数,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 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的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达 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就任时间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时。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 第九十六条 根据《公司法》及《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组织在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 管大局、保落实。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组织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开展党的活动,并对董事 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工作进行协调,共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的批 复设置。委员由公司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由全体委 员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或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党组织成员的任 期时间和换届选举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 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组织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参与重大 问题决策。符合条件的党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 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规定和程 序进入党组织。原则上由同一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董事长。 第一百条 公司党组织设立办公室作为工作部门。 第一百零一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 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党组织的职权包括: (一)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开展工作;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 (四)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 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 (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落实“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决策监督机制。董事会决定 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党组织的意见。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公司 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和经理层做出决定; (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监督责任; (八)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组织决定的事项。 第六章 董 事 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且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新一届董事会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 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并 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 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 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 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在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 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 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 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 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 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一百一十二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 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 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 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 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责, 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具有本节第一百一十八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 内容。 第一百二十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 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意见。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二十四条 除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 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 当理由不得被免职。 独立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 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提出辞逞的 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 会的,提出辞逞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公司董事的职权外,并享有以下特别 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五)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提议未被采纳或特别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时,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 计、提名专业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 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非 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利润分配方案及政策;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等独立意见。 第一百三十一条 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 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 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以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 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 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 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 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从公司获得津贴。 独立董事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 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节 董 事 会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七名董事,四名独立 董事;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或数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条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 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董事长行使除前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授权的 具体权限与范围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一)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 作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用以规定董事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可在下述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和关联交易等事项: (一)资产抵押:向银行贷款融资的资产抵押总额为公司最近经审计的 净资产值的 50%以内,且不超过总资产值的 30%。 (二)对外担保:在符合法律法规、本《章程》的前提下,就本章程第 四十一条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担保权限以外的对外担保。 (三)对外投资: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下的对外投资决 策与调整权。 (四)收购出售资产:公司在一年内收购、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下的事项。 (五)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 300 万元的关联交 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 3000 万元或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六)其他重大合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0%以下的其他 重大合同决定权。 上述第(四)、(六)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 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事项超过董事会审议的权限范围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时,除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 可作出决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三)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提前五日,通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 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向所有董事提 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 展的信息和数据。 凡涉及机密、暂时难以敲定及确认等内容可延后但不得迟于会议召开前 提供。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 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 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及召集人由公司董事会任命。 第一百六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各专业委员会根据本章程与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议事规则的规定履 行职责。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总工程师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经理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六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二条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 决权。 第一百七十三条 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七十四条 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 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 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七十六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 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七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 事 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八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八十一条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 义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 验。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六章有关董 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 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二节 监 事 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 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九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股东大会提案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 是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九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 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分别提前十日和原则 上五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 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一百九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九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 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百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 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二百零一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采用举手或投票形式。 第二百零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公司应保证电话、网络、传真等各种通讯方式的畅通,在制定或 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前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 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股利分红方式。 (三)现金分红政策 1、在具备下列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三年须实施现金分红一 次以上,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 上述“年”均指会计年度。公司可进行年度现金分红,也可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2、现金分红条件: ① 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② 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0 元或距离上次分红年度之后累计实现每股 收益不低于 0.20 元; ③ 经审计,公司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50 元; ④ 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⑤ 公司未发生亏损或未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 ⑥ 公司无最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者实施其他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累计 支出将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 元。 (四)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当报告期内每股收益或累计资本 公积金金额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时,公司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2、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保证最 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同时,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议案。 (五)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分配的优先顺序及比例 在拟定利润分配议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形,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 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议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以及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也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利润分配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议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 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议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 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条件之一时,本章程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可进行调整: 1、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条件: ① 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② 自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 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 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的; ③ 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 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④ 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 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一十五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 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 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一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 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 件或者传真方式送出。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 件或者传真方式送出。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子 邮件发送日期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被送达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接受日为送达 日期。 第二百二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 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 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上公告。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七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 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三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二百四十条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应在第一次公告后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四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 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 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四十四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 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 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四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五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第二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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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5-15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0526) 章 程 2019 年 5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 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 .....................................................................................22 第六章 董 事 会 .........................................................................................23 第一节 董 事 .........................................................................................23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6 第三节 董 事 会 .........................................................................................30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5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6 第八章 监 事 会 .........................................................................................37 第一节 监 事 .........................................................................................37 第二节 监 事 会 .........................................................................................38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40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4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45 第一节 通 知 ...........................................................................................45 第二节 公 告 .........................................................................................46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7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9 第十三章 附 则 .....................................................................................50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浙证委[2000]8 号《关于同意设立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浙 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30000000070461。 第三条 公司于 2002 年 7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 字[2002]72 号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并于 2002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经 200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0.4 股/股,共计 4000 万股,其中,新增可流通股份 1600 万股,于 2004 年 6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80 号批准,非公 开发行新股 6344.4725 万股,已于 2013 年 3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于 2014 年 3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流通;经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股本 10 股,共计转增 203,444,725 股,于 2014 年 5 月 28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66 号批准,非公开发行新股 14051.5222 万股, 已于 2015 年 4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 权登记手续,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 ZHEJIANG FEIDA ENVIRONM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2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 88 号 邮政编码:3118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7,404,672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总工程 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国内最佳,争创世界一流,把公司建 成全国最大的环保机械科研和生产基地,为人类的环保事业作出贡献,为股 东谋取盈利。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除尘器、气力输送 设备、烟气脱硫设备、烟气脱硝设备、电控设备、钢结构件的研究开发、设 计、生产(诸暨市牌头镇)、销售及安装服务,污水处理设备、土壤修复设 备的研发、设计、销售及安装服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销售(范围详 见有关许可证),环保工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环保工程的设 计、施工,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 见《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3 公司的经营方式:设计、制造、加工、销售、科研、咨询、服务等。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本、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一)菲达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4800 万股,实际出资 4800 万元 人民币,以其所属的基准日为 1999 年 12 月 31 日的相关资产、负债经评估 后的净值(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及部分现金共 4800 万元作为出资; (二)中国国际热能工程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300 万股,实际出资 300 万 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三)浙江大学认购公司股本 100 万股 ,实际出资 100 万元,以人民 币现金出资; (四)河北北方电力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200 万股,实际出 资 20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五)浙江凯达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200 万股,实际出资 20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六)诸暨环达机械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150 万股,实际出资 150 万 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七)诸暨康达机械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150 万股,实际出资 150 万 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4 (八)岑可法认购公司股本 50 万股,实际出资 5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 出资; (九)骆仲泱认购公司股本 50 万股,实际出资 5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 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47,404,672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5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7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8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事项; 9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关联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现场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10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11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12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13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14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15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收购、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17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则董事会应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明确答复;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通知全体股东;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 决;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 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18 (一) 董事(独立董事另单列)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 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 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 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 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 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按相关规定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的文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名董 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 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独立董事、非职工股东 代表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三)股东在选举时所拥有的全部有效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待选人数; (四)股东大会在选举时,对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 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 19 (五)股东对单个董事、独立董事或非职工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所投票 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 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否则视为弃权; (六)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 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七)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独立董事或非职工股东代表 监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超过 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独立董事或非 职工股东代表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独立董事或 非职工股东代表监事重新进行选举。 (八)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非职工股东代表监事,若 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或非职工股东代表监事人数,分别 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 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 或监事人数,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 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的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达 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20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就任时间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时。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21 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 第九十六条 根据《公司法》及《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组织在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 管大局、保落实。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组织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开展党的活动,并对董事 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工作进行协调,共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的批 复设置。委员由公司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由全体委 员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或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党组织成员的任 期时间和换届选举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 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组织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参与重大 问题决策。符合条件的党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 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规定和程 序进入党组织。原则上由同一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董事长。 第一百条 公司党组织设立办公室作为工作部门。 第一百零一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 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党组织的职权包括: (一)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开展工作;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 (四)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 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 (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落实“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 22 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决策监督机制。董事会决定 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党组织的意见。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公司 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和经理层做出决定; (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监督责任; (八)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组织决定的事项。 第六章 董 事 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且股东大会选举产 23 生新一届董事会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 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24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并 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 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 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 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在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 25 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 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 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 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 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一百一十二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 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 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 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 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责, 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具有本节第一百一十八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26 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 内容。 第一百二十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 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意见。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27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二十四条 除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 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 当理由不得被免职。 独立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 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提出辞逞的 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 会的,提出辞逞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公司董事的职权外,并享有以下特别 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28 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五)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提议未被采纳或特别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时,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 计、提名专业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 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非 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利润分配方案及政策;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等独立意见。 第一百三十一条 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 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 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29 要的条件,以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 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 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 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 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从公司获得津贴。 独立董事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 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节 董 事 会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七名董事,四名独立 董事;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或数人。 30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条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 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董事长行使除前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授权的 具体权限与范围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一)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 作性; 31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用以规定董事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可在下述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和关联交易等事项: (一)资产抵押:向银行贷款融资的资产抵押总额为公司最近经审计的 净资产值的 50%以内,且不超过总资产值的 30%。 (二)对外担保:在符合法律法规、本《章程》的前提下,就本章程第 四十一条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担保权限以外的对外担保。 (三)对外投资: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下的对外投资决 策与调整权。 (四)收购出售资产:公司在一年内收购、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下的事项。 (五)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 300 万元的关联交 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 3000 万元或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六)其他重大合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0%以下的其他 重大合同决定权。 上述第(四)、(六)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 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事项超过董事会审议的权限范围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32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时,除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 可作出决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三)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采用传真、电子邮 件、电话、短信等快捷方式,在会议开始前五日内通知各董事。 33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在会议开始前五日内向所有董事提供足够 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 息和数据。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 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34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 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及召集人由公司董事会任命。 第一百六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根据本章程与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议事 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35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总工程师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经理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六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36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二条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 决权。 第一百七十三条 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七十四条 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 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 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七十六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 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七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 事 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八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37 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八十一条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 义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 验。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 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 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二节 监 事 会 38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 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九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股东大会提案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 是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39 第一百九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 5 日内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如期召开,应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一百九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九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 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百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 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二百零一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采用举手或投票形式。 第二百零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0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41 (一)公司应保证电话、网络、传真等各种通讯方式的畅通,在制定或 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前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 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股利分红方式。 (三)现金分红政策 1、在具备下列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三年须实施现金分红一 次以上,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 上述“年”均指会计年度。公司可进行年度现金分红,也可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2、现金分红条件: ① 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② 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0 元或距离上次分红年度之后累计实现每股 收益不低于 0.20 元; ③ 经审计,公司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50 元; ④ 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⑤ 公司未发生亏损或未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 ⑥ 公司无最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者实施其他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累计 支出将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 元。 (四)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当报告期内每股收益或累计资本 公积金金额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时,公司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2、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保证最 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同时,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议案。 42 (五)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分配的优先顺序及比例 在拟定利润分配议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形,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 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议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以及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也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利润分配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议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 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议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 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条件之一时,本章程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可进行调整: 1、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条件: ① 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② 自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 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 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的; 43 ③ 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 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④ 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 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一十五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 和说明; 44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 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一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 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 件或者传真方式送出。 45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 件或者传真方式送出。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子 邮件发送日期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被送达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接受日为送达 日期。 第二百二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 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6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 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上公告。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47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七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 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三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二百四十条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应在第一次公告后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四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8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 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 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四十四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 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 49 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四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五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第二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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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达环保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8-07-10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0526) 章 程 2018 年 7 月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 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 .....................................................................................22 第六章 董 事 会 .........................................................................................23 第一节 董 事 .........................................................................................23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6 第三节 董 事 会 .........................................................................................30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5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5 第八章 监 事 会 .........................................................................................37 第一节 监 事 .........................................................................................37 第二节 监 事 会 .........................................................................................38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40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4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45 第一节 通 知 ...........................................................................................45 第二节 公 告 .........................................................................................46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7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9 第十三章 附 则 .....................................................................................50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浙证委[2000]8 号《关于同意设立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浙 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30000000070461。 第三条 公司于 2002 年 7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 字[2002]72 号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并于 2002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经 200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0.4 股/股,共计 4000 万股,其中,新增可流通股份 1600 万股,于 2004 年 6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80 号批准,非公 开发行新股 6344.4725 万股,已于 2013 年 3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于 2014 年 3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流通;经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股本 10 股,共计转增 203,444,725 股,于 2014 年 5 月 28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66 号批准,非公开发行新股 14051.5222 万股, 已于 2015 年 4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 权登记手续,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 ZHEJIANG FEIDA ENVIRONM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2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 88 号 邮政编码:3118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7,404,672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总工程 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国内最佳,争创世界一流,把公司建 成全国最大的环保机械科研和生产基地,为人类的环保事业作出贡献,为股 东谋取盈利。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除尘器、气力输送 设备、烟气脱硫设备、烟气脱硝设备、电控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土壤修复 设备、钢结构件的研究开发、设计、生产(诸暨市牌头镇)、销售及安装服 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销售(范围详见有关许可证),环境保护工程 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环保 领域投资及管理,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 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的经营方式:设计、制造、加工、销售、科研、咨询、服务等。 3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本、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一)菲达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4800 万股,实际出资 4800 万元 人民币,以其所属的基准日为 1999 年 12 月 31 日的相关资产、负债经评估 后的净值(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及部分现金共 4800 万元作为出资; (二)中国国际热能工程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300 万股,实际出资 300 万 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三)浙江大学认购公司股本 100 万股 ,实际出资 100 万元,以人民 币现金出资; (四)河北北方电力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200 万股,实际出 资 20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五)浙江凯达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200 万股,实际出资 20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六)诸暨环达机械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150 万股,实际出资 150 万 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七)诸暨康达机械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150 万股,实际出资 150 万 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八)岑可法认购公司股本 50 万股,实际出资 5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 出资; 4 (九)骆仲泱认购公司股本 50 万股,实际出资 5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 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47,404,672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5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7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8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9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关联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现场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10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11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2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13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14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15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16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收购、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17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则董事会应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明确答复;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通知全体股东;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 决;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 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 董事(独立董事另单列)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 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18 (二) 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 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 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 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按相关规定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的文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名董 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 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独立董事、非职工股东 代表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三)股东在选举时所拥有的全部有效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待选人数; (四)股东大会在选举时,对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 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 (五)股东对单个董事、独立董事或非职工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所投票 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 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否则视为弃权; (六)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 19 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七)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独立董事或非职工股东代表 监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超过 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独立董事或非 职工股东代表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独立董事或 非职工股东代表监事重新进行选举。 (八)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非职工股东代表监事,若 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或非职工股东代表监事人数,分别 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 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 或监事人数,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 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的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达 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20 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就任时间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时。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21 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 第九十六条 根据《公司法》及《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组织在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 管大局、保落实。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组织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开展党的活动,并对董事 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工作进行协调,共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的批 复设置。委员由公司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由全体委 员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或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党组织成员的任 期时间和换届选举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 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组织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参与重大 问题决策。符合条件的党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 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规定和程 序进入党组织。原则上由同一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董事长。 第一百条 公司党组织设立办公室作为工作部门。 第一百零一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 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党组织的职权包括: (一)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开展工作;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 (四)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 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 (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落实“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决策监督机制。董事会决定 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党组织的意见。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公司 22 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和经理层做出决定; (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监督责任; (八)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组织决定的事项。 第六章 董 事 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且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新一届董事会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3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 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24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并 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 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 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 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在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 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 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 25 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 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 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一百一十二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 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 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 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 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责, 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具有本节第一百一十八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26 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 内容。 第一百二十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 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意见。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27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二十四条 除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 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 当理由不得被免职。 独立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 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提出辞逞的 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 会的,提出辞逞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公司董事的职权外,并享有以下特别 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五)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28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提议未被采纳或特别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时,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 计、提名专业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 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非 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利润分配方案及政策;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等独立意见。 第一百三十一条 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 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 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以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 29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 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 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 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 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从公司获得津贴。 独立董事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 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节 董 事 会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七名董事,四名独立 董事;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或数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30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条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 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董事长行使除前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授权的 具体权限与范围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一)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 作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31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用以规定董事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可在下述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和关联交易等事项: (一)资产抵押:向银行贷款融资的资产抵押总额为公司最近经审计的 净资产值的 50%以内,且不超过总资产值的 30%。 (二)对外担保:在符合法律法规、本《章程》的前提下,就本章程第 四十一条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担保权限以外的对外担保。 (三)对外投资: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下的对外投资决 策与调整权。 (四)收购出售资产:公司在一年内收购、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下的事项。 (五)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 300 万元的关联交 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 3000 万元或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六)其他重大合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0%以下的其他 重大合同决定权。 上述第(四)、(六)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 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事项超过董事会审议的权限范围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时,除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 32 可作出决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三)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采用传真、电子邮 件、电话、短信等快捷方式,在会议开始前五日内通知各董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33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在会议开始前五日内向所有董事提供足够 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 息和数据。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 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34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 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及召集人由公司董事会任命。 第一百六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根据本章程与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议事 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35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总工程师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经理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六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二条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 决权。 36 第一百七十三条 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七十四条 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 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 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七十六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 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七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 事 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八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八十一条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37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 义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 验。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 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 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二节 监 事 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 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38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九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股东大会提案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 是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九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 5 日内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39 如期召开,应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一百九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九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 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百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 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二百零一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采用举手或投票形式。 第二百零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40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公司应保证电话、网络、传真等各种通讯方式的畅通,在制定或 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前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 见。 41 (二)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股利分红方式。 (三)现金分红政策 1、在具备下列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三年须实施现金分红一 次以上,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 上述“年”均指会计年度。公司可进行年度现金分红,也可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2、现金分红条件: ① 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② 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0 元或距离上次分红年度之后累计实现每股 收益不低于 0.20 元; ③ 经审计,公司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50 元; ④ 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⑤ 公司未发生亏损或未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 ⑥ 公司无最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者实施其他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累计 支出将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 元。 (四)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当报告期内每股收益或累计资本 公积金金额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时,公司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2、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保证最 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同时,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议案。 (五)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分配的优先顺序及比例 在拟定利润分配议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42 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形,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 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议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以及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也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利润分配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议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 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议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 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条件之一时,本章程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可进行调整: 1、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条件: ① 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② 自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 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 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的; ③ 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 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④ 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 43 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一十五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 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 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 44 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一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 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 件或者传真方式送出。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 件或者传真方式送出。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45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子 邮件发送日期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被送达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接受日为送达 日期。 第二百二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 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 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46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上公告。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47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七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 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三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二百四十条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应在第一次公告后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四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48 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 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 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四十四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 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 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49 第二百四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五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第二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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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达环保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6-04-29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0526) 章 程 2016 年 4 月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 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 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董 事 会 .................................................................................... 22 第一节 董 事 .................................................................................... 22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5 第三节 董 事 会 .................................................................................... 29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4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4 第七章 监 事 会 .................................................................................... 36 第一节 监 事 .................................................................................... 36 第二节 监 事 会 .................................................................................... 37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 3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4 第一节 通 知 ...................................................................................... 44 第二节 公 告 .................................................................................... 4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8 第十二章 附 则 ................................................................................ 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浙证委[2000]8 号《关于同意设立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浙 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30000000070461。 第三条 公司于 2002 年 7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 字[2002]72 号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并于 2002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经 200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0.4 股/股,共计 4000 万股,其中,新增可流通股份 1600 万股,于 2004 年 6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80 号批准,非公 开发行新股 6344.4725 万股,已于 2013 年 3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于 2014 年 3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流通;经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股本 10 股,共计转增 203,444,725 股,于 2014 年 5 月 28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66 号批准,非公开发行新股 14051.5222 万股, 已于 2015 年 4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 权登记手续,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 ZHEJIANG FEIDA ENVIRONM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 88 号 邮政编码:3118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7,404,672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总工程 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国内最佳,争创世界一流,把公司建 成全国最大的环保机械科研和生产基地,为人类的环保事业作出贡献,为股 东谋取盈利。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除尘器、气力输送 设备、烟气脱硫设备、烟气脱硝设备、电控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土壤修复 设备、钢结构件的研究开发、设计、生产(诸暨市牌头镇)、销售及安装服 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销售(范围详见有关许可证),环境保护工程 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环保 领域投资及管理,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 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的经营方式:设计、制造、加工、销售、科研、咨询、服务等。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本、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一)菲达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4800 万股,实际出资 4800 万元 人民币,以其所属的基准日为 1999 年 12 月 31 日的相关资产、负债经评估 后的净值(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及部分现金共 4800 万元作为出资; (二)中国国际热能工程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300 万股,实际出资 300 万 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三)浙江大学认购公司股本 100 万股 ,实际出资 100 万元,以人民 币现金出资; (四)河北北方电力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200 万股,实际出 资 20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五)浙江凯达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200 万股,实际出资 20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六)诸暨环达机械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150 万股,实际出资 150 万 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七)诸暨康达机械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150 万股,实际出资 150 万 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八)岑可法认购公司股本 50 万股,实际出资 5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 出资; (九)骆仲泱认购公司股本 50 万股,实际出资 5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 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47,404,672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关联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现场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收购、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则董事会应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明确答复;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通知全体股东;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 决;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 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 董事(独立董事另单列)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 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 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 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 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 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按相关规定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的文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名董 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 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独立董事、非职工股东 代表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三)股东在选举时所拥有的全部有效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待选人数; (四)股东大会在选举时,对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 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 (五)股东对单个董事、独立董事或非职工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所投票 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 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否则视为弃权; (六)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 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七)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独立董事或非职工股东代表 监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超过 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独立董事或非 职工股东代表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独立董事或 非职工股东代表监事重新进行选举。 (八)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非职工股东代表监事,若 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或非职工股东代表监事人数,分别 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 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 或监事人数,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 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的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达 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就任时间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时。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 事 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且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新一届董事会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 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并以认 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 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 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 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在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 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 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 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 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 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一百零五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 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 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 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一百零八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 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 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责,并 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具有本节第一百一十一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 内容。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意见。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 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 当理由不得被免职。 独立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 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提出辞逞的 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 会的,提出辞逞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公司董事的职权外,并享有以下特别职 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五)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提议未被采纳或特别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时,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 计、提名专业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非 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利润分配方案及政策;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等独立意见。 第一百二十四条 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 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 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以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 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 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 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 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从公司获得津贴。 独立董事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 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节 董 事 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七名董事,四名独立 董事;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或数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条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 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董事长行使除前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授权的 具体权限与范围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一)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 作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用以规定董事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可在下述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和关联交易等事项: (一)资产抵押:向银行贷款融资的资产抵押总额为公司最近经审计的 净资产值的 50%以内,且不超过总资产值的 30%。 (二)对外担保:在符合法律法规、本《章程》的前提下,就本章程第 四十一条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担保权限以外的对外担保。 (三)对外投资: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下的对外投资决 策与调整权。 (四)收购出售资产:公司在一年内收购、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下的事项。 (五)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 300 万元的关联交 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 3000 万元或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六)其他重大合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0%以下的其他 重大合同决定权。 上述第(四)、(六)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 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事项超过董事会审议的权限范围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时,除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 可作出决议。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三)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采用传真、电子邮 件、电话、短信等快捷方式,在会议开始前五日内通知各董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在会议开始前五日内向所有董事提供足够 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 息和数据。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 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 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及召集人由公司董事会任命。 第一百五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根据本章程与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议事 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总工程师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经理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三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五条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 决权。 第一百六十六条 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六十七条 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 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 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八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九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 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 事 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七十四条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 义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 验。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 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 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二节 监 事 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 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股东大会提案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 是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 5 日内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如期召开,应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九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 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九十三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采用举手或投票形式。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 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公司应保证电话、网络、传真等各种通讯方式的畅通,在制定或 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前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 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股利分红方式。 (三)现金分红政策 1、在具备下列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三年须实施现金分红一 次以上,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 上述“年”均指会计年度。公司可进行年度现金分红,也可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2、现金分红条件: ① 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② 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0 元或距离上次分红年度之后累计实现每股 收益不低于 0.20 元; ③ 经审计,公司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50 元; ④ 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⑤ 公司未发生亏损或未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 ⑥ 公司无最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者实施其他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累计 支出将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 元。 (四)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当报告期内每股收益或累计资本 公积金金额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时,公司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2、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保证最 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同时,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议案。 (五)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分配的优先顺序及比例 在拟定利润分配议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形,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 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议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以及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也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利润分配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议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 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议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 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条件之一时,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可进行调整: 1、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条件: ① 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② 自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 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 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的; ③ 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 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④ 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 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零八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 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 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一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 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 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 件或者传真方式送出。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 件或者传真方式送出。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子 邮件发送日期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被送达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接受日为送达 日期。 第二百一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 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 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上公告。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 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三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三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二百三十三条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应在第一次公告后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 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 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三十七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 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四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四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第二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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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达环保公司章程(2015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5-12-31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0526) 章 程 2015 年 12 月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 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 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 事 会 .................................................................................... 21 第一节 董 事 .................................................................................... 21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4 第三节 董 事 会 .................................................................................... 28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3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 34 第六章 经理 ............................................................................................ 35 第七章 监 事 会 .................................................................................... 37 第一节 监 事 .................................................................................... 37 第二节 监 事 会 .................................................................................... 38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 3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4 第一节 通 知 ...................................................................................... 44 第二节 公 告 .................................................................................... 4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8 第十二章 附 则 ................................................................................ 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浙江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02 年 7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 字[2002]72 号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并于 2002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经 200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0.4 股/股,共计 4000 万股,其中,新增可流通股份 1600 万股,于 2004 年 6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80 号批准,非公 开发行新股 6344.4725 万股,已于 2013 年 3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于 2014 年 3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经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股本 10 股,共计转增 203,444,725 股,于 2014 年 5 月 28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15]166 号批准,非公开发行新股 14051.5222 万股,已于 2015 年 4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 续,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 ZHEJIANG FEIDA ENVIRONM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 88 号 邮政编码:3118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7,404,672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 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 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总工程 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国内最佳,争创世界一流,把公司建 成全国最大的环保机械科研和生产基地,为人类的环保事业作出贡献,为股 东谋取盈利。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除尘器、气力输送 设备、烟气脱硫设备、烟气脱硝设备、电控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土壤修复 设备、钢结构件的研究开发、设计、生产(诸暨市牌头镇)、销售及安装服 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销售(范围详见有关许可证),环境保护工程 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环保 领域投资及管理,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 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的经营方式:设计、制造、加工、销售、科研、咨询、服务等。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本、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一)菲达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4800 万股,实际出资 4800 万元 人民币,以其所属的基准日为 1999 年 12 月 31 日的相关资产、负债经评估 后的净值(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及部分现金共 4800 万元作为出资; (二)中国国际热能工程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300 万股,实际出资 300 万 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三)浙江大学认购公司股本 100 万股 ,实际出资 100 万元,以人民 币现金出资; (四)河北北方电力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200 万股,实际出 资 20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五)浙江凯达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200 万股,实际出资 20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六)诸暨环达机械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150 万股,实际出资 150 万 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七)诸暨康达机械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150 万股,实际出资 150 万 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八)岑可法认购公司股本 50 万股,实际出资 5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 出资; (九)骆仲泱认购公司股本 50 万股,实际出资 5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 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47,404,672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 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 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2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一)至(十五)项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股东大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的授权原则 是: (一)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股东大会的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 可操作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关联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 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 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五)利润分配事项;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债务; (七)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八)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九)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可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 董事(独立董事另单列)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 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 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 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 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按相关规定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的文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名董 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 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 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 董事、监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 决定董事、监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 视为弃权。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 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 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就任时间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时。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 事 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且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新一届董事会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诚信、 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 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 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 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在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 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 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 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 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 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一百零一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 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 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 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并 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 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 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 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一百零七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 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 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责,并 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具有本节第一百一十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 内容。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意见。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况 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 理由不得被免职。 独立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 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提出辞逞的 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 会的,提出辞逞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公司董事的职权外,并享有以下特别职 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五)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提议未被采纳或特别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时,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 计、提名等专业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 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现金分配方案;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等独立意见。 第一百二十四条 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 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 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以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 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 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 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 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从公司获得津贴。 独立董事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 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节 董 事 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七名董事,四名独立 董事;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或数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 形式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中的(一)~(十)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 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 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本条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董事长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授权 的具体权限与范围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一)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 作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用以规定董事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 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有明确的规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可在下述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事项: (一)向银行的融资决定权:向银行贷款融资总额为公司最近经审计的 净资产值的 50%以内,且不超过总资产值的 30%。 (二)担保决定权:在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且在对方提供互保 的前提下,就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担保权限以外的 担保决定权。 (三)对外投资决策权和调整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0% 范围内的投资决策权与调整权。 (四)资产处置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资产处置权。 (五)关联交易权限: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不 满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不满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不满 5%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和罢免。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自收到提议后 7 个工作日 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三)持有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采用传真等快捷方 式,在会议开始前五日内通知各董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在会议开始前五日内向所有董事提供足够 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 息和数据。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 以采纳。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董事会在审议对 外担保、利润分配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并全体独立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作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名董 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 事会记录的保存年限为十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 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五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人数为:战略发展委员会由 5 至 8 名委员组成;审计委员会由 3 至 5 名委员组成;提名委员会由 3 至 5 名委员 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至 5 名委员组成。 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及召集人由公司董事会任命。 第一百五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3)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六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根据本章程与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议事 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 会委任。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 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 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 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经理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经理 若干名,总工程师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二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四条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 决权。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七十六条 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 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 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七十七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七十八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 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章 监 事 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 主选举产生。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 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 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 义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 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 事 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 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九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股东大会提案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 是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九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因 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一百九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 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会议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九十八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用以规定监事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二百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采用举手形式。 第二百零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百零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 管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 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3)项以外的会 计报表及附注。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公司应保证电话、网络、传真等各种通讯方式的畅通,在制定或 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方案前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三)现金分红政策 1、在具备下列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三年须实施现金分红一 次以上,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 上述“年”均指会计年度。公司可进行年度现金分红,也可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2、现金分红条件: ① 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② 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0 元或距离上次分红年度之后累计实现每股 收益不低于 0.20 元; ③ 经审计,公司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50 元; ④ 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⑤ 公司未发生亏损或未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 ⑥ 公司无最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者实施其他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累计 支出将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 元。 (四)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当报告期内每股收益或累计资本 公积金金额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时,公司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2、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保证最 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同时,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议案。 (五)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条件与决策程序 1、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条件: ① 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② 自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 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 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③ 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 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④ 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 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2、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制订、决策程序参照利润分配政策、方 案的制订、决策程序。 (六)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议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 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 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一十五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 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 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一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 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 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事情。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以邮件方 式进行,临时董事会可采用传真方式送出。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 进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被送达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 接受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二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 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 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上公告。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七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 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三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 十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二百四十条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应在第一次公告后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 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四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 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四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 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 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四十四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 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 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四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五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第二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百五十四条 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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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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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07-24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0526)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 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 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 事 会 .................................................................................... 21 第一节 董 事 .................................................................................... 21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4 第三节 董 事 会 .................................................................................... 28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3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 34 第六章 经理 ............................................................................................ 35 第七章 监 事 会 .................................................................................... 36 第一节 监 事 .................................................................................... 36 第二节 监 事 会 .................................................................................... 37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 3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4 第一节 通 知 ...................................................................................... 44 第二节 公 告 .................................................................................... 4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8 第十二章 附 则 ................................................................................ 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浙江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02 年 7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 字[2002]72 号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并于 2002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经 200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0.4 股/股,共计 4000 万股,其中,新增可流通股份 1600 万股,于 2004 年 6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80 号批准,非公 开发行新股 6344.4725 万股,已于 2013 年 3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于 2014 年 3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经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股本 10 股,共计转增 203,444,725 股,于 2014 年 5 月 28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 ZHEJIANG FEIDA ENVIRONM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 88 号 邮政编码:3118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6,889,45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 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 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总工程 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国内最佳,争创世界一流,把公司建 成全国最大的环保机械科研和生产基地,为人类的环保事业作出贡献,为股 东谋取盈利。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除尘器、气力输送 设备、烟气脱硫设备、烟气脱硝设备、电控设备、钢结构件的研究开发、设 计、生产、销售及安装服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销售(范围详见有关 许可证),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营范围 以工商登记为准) 公司的经营方式:设计、制造、加工、销售、科研、咨询、服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本、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一)菲达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4800 万股,实际出资 4800 万元 人民币,以其所属的基准日为 1999 年 12 月 31 日的相关资产、负债经评估 后的净值(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及部分现金共 4800 万元作为出资; (二)中国国际热能工程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300 万股,实际出资 300 万 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三)浙江大学认购公司股本 100 万股 ,实际出资 100 万元,以人民 币现金出资; (四)河北北方电力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200 万股,实际出 资 20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五)浙江凯达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200 万股,实际出资 20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六)诸暨环达机械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150 万股,实际出资 150 万 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七)诸暨康达机械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150 万股,实际出资 150 万 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八)岑可法认购公司股本 50 万股,实际出资 5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 出资; (九)骆仲泱认购公司股本 50 万股,实际出资 5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 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06,889,450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 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 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2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一)至(十五)项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股东大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的授权原则 是: (一)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股东大会的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 可操作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关联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 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 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五)利润分配事项;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债务; (七)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八)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九)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可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 董事(独立董事另单列)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 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 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 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 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按相关规定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的文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名董 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 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 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 董事、监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 决定董事、监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 视为弃权。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 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 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就任时间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时。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 事 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且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新一届董事会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诚信、 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 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 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 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在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 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 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 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 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 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一百零一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 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 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 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并 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 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 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 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一百零七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 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 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责,并 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具有本节第一百一十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 内容。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意见。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况 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 理由不得被免职。 独立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 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提出辞逞的 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 会的,提出辞逞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公司董事的职权外,并享有以下特别职 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五)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提议未被采纳或特别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时,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 计、提名等专业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 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现金分配方案;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等独立意见。 第一百二十四条 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 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 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以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 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 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 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 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从公司获得津贴。 独立董事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 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节 董 事 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 长一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 形式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中的(一)~(十)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 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 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本条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董事长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授权 的具体权限与范围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一)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 作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用以规定董事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 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有明确的规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可在下述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事项: (一)向银行的融资决定权:一次性融资不超过 30000 万元的融资决定 权;连续十二月累计融资不超过 80000 万元的融资决定权。 (二)担保决定权:在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且在对方提供互保 的前提下,就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担保权限以外的 担保决定权。 (三)对外投资决策权和调整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0% 范围内的投资决策权与调整权。 (四)资产处置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资产处置权。 (五)关联交易权限: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不 满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不满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不满 5%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和罢免。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自收到提议后 7 个工作日 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三)持有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采用传真等快捷方 式,在会议开始前五日内通知各董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在会议开始前五日内向所有董事提供足够 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 息和数据。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 以采纳。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董事会在审议对 外担保、利润分配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并全体独立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作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名董 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 事会记录的保存年限为十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 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五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人数为:战略发展委员会由 5 至 8 名委员组成;审计委员会由 3 至 5 名委员组成;提名委员会由 3 至 5 名委员 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至 5 名委员组成。 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及召集人由公司董事会任命。 第一百五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3)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六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根据本章程与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议事 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 会委任。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 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 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 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经理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经理 若干名,总工程师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二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四条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 决权。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七十六条 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 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 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七十七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七十八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 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章 监 事 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 主选举产生。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 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 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 义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 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 事 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 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九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股东大会提案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 是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九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因 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一百九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 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会议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九十八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用以规定监事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二百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采用举手形式。 第二百零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百零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 管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 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3)项以外的会 计报表及附注。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公司应保证电话、网络、传真等各种通讯方式的畅通,在制定或 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方案前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三)现金分红政策 1、在具备下列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三年须实施现金分红一 次以上,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 上述“年”均指会计年度。公司可进行年度现金分红,也可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2、现金分红条件: ① 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② 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0 元或距离上次分红年度之后累计实现每股 收益不低于 0.20 元; ③ 经审计,公司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50 元; ④ 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⑤ 公司未发生亏损或未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 ⑥ 公司无最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者实施其他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累计 支出将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 元。 (四)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当报告期内每股收益或累计资本 公积金金额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时,公司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2、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保证最 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同时,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议案。 (五)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条件与决策程序 1、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条件: ① 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② 自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 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 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③ 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 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④ 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 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2、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制订、决策程序参照利润分配政策、方 案的制订、决策程序。 (六)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议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 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 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一十五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 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 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一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 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 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事情。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以邮件方 式进行,临时董事会可采用传真方式送出。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 进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被送达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 接受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二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 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 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上公告。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七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 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三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 十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二百四十条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应在第一次公告后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 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四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 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四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 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 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四十四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 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 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四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五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第二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百五十四条 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7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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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3年4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3-04-24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0526) 章 程 (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 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 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 事 会 .................................................................................... 20 第一节 董 事 .................................................................................... 20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4 第三节 董 事 会 .................................................................................... 28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3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 34 第六章 经理 ............................................................................................ 34 第七章 监 事 会 .................................................................................... 36 第一节 监 事 .................................................................................... 36 第二节 监 事 会 .................................................................................... 37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 3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3 第一节 通 知 ...................................................................................... 43 第二节 公 告 .................................................................................... 4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7 第十二章 附 则 ................................................................................ 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浙江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02 年 7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 字[2002]72 号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并于 2002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经 200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0.4 股/股,共计 4000 万股,其中,新增可流通股份 1600 万股,于 2004 年 6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80 号批准,非公 开发行新股 6344.4725 万股,已于 2013 年 3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 ZHEJIANG FEIDA ENVIRONM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 88 号 邮政编码:3118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344.472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 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 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总工程 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国内最佳,争创世界一流,把公司建 成全国最大的环保机械科研和生产基地,为人类的环保事业作出贡献,为股 东谋取盈利。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除尘器、气力输送 设备、烟气脱硫设备、烟气脱硝设备、电控设备、钢结构件的研究开发、设 计、生产、销售及安装服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销售(范围详见有关 许可证),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营范围 以工商登记为准) 公司的经营方式:设计、制造、加工、销售、科研、咨询、服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本、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一)菲达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4800 万股,实际出资 4800 万元 人民币,以其所属的基准日为 1999 年 12 月 31 日的相关资产、负债经评估 后的净值(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及部分现金共 4800 万元作为出资; (二)中国国际热能工程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300 万股,实际出资 300 万 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三)浙江大学认购公司股本 100 万股 ,实际出资 100 万元,以人民 币现金出资; (四)河北北方电力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200 万股,实际出 资 20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五)浙江凯达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200 万股,实际出资 20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六)诸暨环达机械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150 万股,实际出资 150 万 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七)诸暨康达机械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150 万股,实际出资 150 万 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八)岑可法认购公司股本 50 万股,实际出资 5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 出资; (九)骆仲泱认购公司股本 50 万股,实际出资 5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 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的总股份数为:20344.4725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 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 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2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一)至(十五)项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股东大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的授权原则 是: (一)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股东大会的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 可操作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关联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 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 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五)利润分配事项;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债务; (七)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八)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九)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可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 董事(独立董事另单列)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 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 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 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 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按相关规定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的文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名董 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 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 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 董事、监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 决定董事、监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 视为弃权。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 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 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就任时间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时。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 事 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且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新一届董事会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诚信、 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 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 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 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在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 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 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 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 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 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一百零一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 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 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 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并 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 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 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 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一百零七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 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 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责,并 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具有本节第一百一十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 内容。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意见。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况 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 理由不得被免职。 独立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 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提出辞逞的 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 会的,提出辞逞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公司董事的职权外,并享有以下特别职 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五)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提议未被采纳或特别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时,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 计、提名等专业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 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现金分配方案;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等独立意见。 第一百二十四条 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 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 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以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 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 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 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 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从公司获得津贴。 独立董事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 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节 董 事 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 长一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 形式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中的(一)~(十)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 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 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本条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董事长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授权 的具体权限与范围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一)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 作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用以规定董事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 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有明确的规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可在下述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事项: (一)向银行的融资决定权:一次性融资不超过 30000 万元的融资决定 权;连续十二月累计融资不超过 80000 万元的融资决定权。 (二)担保决定权:在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且在对方提供互保 的前提下,就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担保权限以外的 担保决定权。 (三)对外投资决策权和调整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0% 范围内的投资决策权与调整权。 (四)资产处置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资产处置权。 (五)关联交易权限: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不 满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不满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不满 5%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和罢免。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自收到提议后 7 个工作日 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三)持有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采用传真等快捷方 式,在会议开始前五日内通知各董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在会议开始前五日内向所有董事提供足够 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 息和数据。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 以采纳。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董事会在审议对 外担保、利润分配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并全体独立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作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名董 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 事会记录的保存年限为十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 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五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人数为:战略发展委员会由 5 至 8 名委员组成;审计委员会由 3 至 5 名委员组成;提名委员会由 3 至 5 名委员 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至 5 名委员组成。 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及召集人由公司董事会任命。 第一百五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3)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六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根据本章程与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议事 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 会委任。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 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 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 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经理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经理 若干名,总工程师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二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四条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 决权。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七十六条 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 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 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七十七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七十八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 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章 监 事 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 主选举产生。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 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 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 义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 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 事 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 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九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股东大会提案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 是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九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因 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一百九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 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会议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九十八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用以规定监事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二百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采用举手形式。 第二百零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百零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 管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 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3)项以外的会 计报表及附注。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公司应保证电话、网络、传真等各种通讯方式的畅通,在制定或 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方案前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三)现金分红政策 1、在具备下列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三年须实施现金分红一 次以上,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 上述“年”均指会计年度。公司可进行年度现金分红,也可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2、现金分红条件: ① 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② 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0 元或距离上次分红年度之后累计实现每股 收益不低于 0.20 元; ③ 经审计,公司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50 元; ④ 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⑤ 公司未发生亏损或未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 ⑥ 公司无最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者实施其他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累计 支出将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 元。 (四)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当报告期内每股收益或累计资本 公积金金额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时,公司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2、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保证最 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同时,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议案。 (五)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条件与决策程序 1、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条件: ① 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② 自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 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 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③ 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 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④ 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 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2、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制订、决策程序参照利润分配政策、方 案的制订、决策程序。 (六)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议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 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 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一十五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 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 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一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 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 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事情。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以邮件方 式进行,临时董事会可采用传真方式送出。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 进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被送达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 接受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二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 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 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上公告。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七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 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三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 十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二百四十条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应在第一次公告后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 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四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 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四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 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 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四十四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 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 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四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五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第二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百五十四条 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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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3年2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3-02-20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0526) 章 程 (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 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 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 事 会 .................................................................................... 20 第一节 董 事 .................................................................................... 20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4 第三节 董 事 会 .................................................................................... 28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3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 34 第六章 经理 ............................................................................................ 34 第七章 监 事 会 .................................................................................... 36 第一节 监 事 .................................................................................... 36 第二节 监 事 会 .................................................................................... 37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 3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3 第一节 通 知 ...................................................................................... 43 第二节 公 告 .................................................................................... 4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7 第十二章 附 则 ................................................................................ 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浙江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02 年 7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 字[2002]72 号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并于 2002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经 200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0.4 股/股,共计 4000 万股,其中,新增可流通股份 1600 万股,于 2004 年 6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 ZHEJIANG FEIDA ENVIRONM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 88 号 邮政编码:3118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 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 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总工程 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国内最佳,争创世界一流,把公司建 成全国最大的环保机械科研和生产基地,为人类的环保事业作出贡献,为股 东谋取盈利。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除尘器、气力输送 设备、烟气脱硫设备等环保产品、电控设备、压力容器,其它钢结构件的生 产、销售、安装和服务(范围详见有关许可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 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 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公司的经营方式:设计制造、加工、销售、科研、咨询、服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本、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一)菲达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4800 万股,实际出资 4800 万元 人民币,以其所属的基准日为 1999 年 12 月 31 日的相关资产、负债经评估 后的净值(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及部分现金共 4800 万元作为出资; (二)中国国际热能工程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300 万股,实际出资 300 万 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三)浙江大学认购公司股本 100 万股 ,实际出资 100 万元,以人民 币现金出资; (四)河北北方电力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200 万股,实际出 资 20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五)浙江凯达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200 万股,实际出资 20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六)诸暨环达机械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150 万股,实际出资 150 万 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七)诸暨康达机械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150 万股,实际出资 150 万 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八)岑可法认购公司股本 50 万股,实际出资 5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 出资; (九)骆仲泱认购公司股本 50 万股,实际出资 5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 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的总股份数为:14000 万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可流通 普通股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 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 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2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一)至(十五)项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股东大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的授权原则 是: (一)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股东大会的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 可操作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关联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 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 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 (四)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五)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事项; (七)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债务; (八)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九)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十)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可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 董事(独立董事另单列)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 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 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 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 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按相关规定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的文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名董 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 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 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 董事、监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 决定董事、监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 视为弃权。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 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 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就任时间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时。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 事 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且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新一届董事会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诚信、 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 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 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 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在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 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 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 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 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 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一百零一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 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 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 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并 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 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 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 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一百零七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 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 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责,并 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具有本节第一百一十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 内容。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意见。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况 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 理由不得被免职。 独立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 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提出辞逞的 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 会的,提出辞逞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公司董事的职权外,并享有以下特别职 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五)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提议未被采纳或特别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时,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 计、提名等专业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 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现金分配方案;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等独立意见。 第一百二十四条 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 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 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以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 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 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 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 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从公司获得津贴。 独立董事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 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节 董 事 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 长一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 形式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中的(一)~(十)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 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 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本条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董事长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授权 的具体权限与范围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一)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 作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用以规定董事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 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有明确的规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可在下述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事项: (一)向银行的融资决定权:一次性融资不超过 30000 万元的融资决定 权;连续十二月累计融资不超过 80000 万元的融资决定权。 (二)担保决定权:在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且在对方提供互保 的前提下,就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担保权限以外的 担保决定权。 (三)对外投资决策权和调整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0% 范围内的投资决策权与调整权。 (四)资产处置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资产处置权。 (五)关联交易权限: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不 满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不满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不满 5%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和罢免。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自收到提议后 7 个工作日 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三)持有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采用传真等快捷方 式,在会议开始前五日内通知各董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在会议开始前五日内向所有董事提供足够 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 息和数据。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 以采纳。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董事会在审议对 外担保、利润分配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并全体独立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作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名董 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 事会记录的保存年限为十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 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五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人数为:战略发展委员会由 5 至 8 名委员组成;审计委员会由 3 至 5 名委员组成;提名委员会由 3 至 5 名委员 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至 5 名委员组成。 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及召集人由公司董事会任命。 第一百五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3)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六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根据本章程与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议事 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 会委任。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 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 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 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经理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经理 若干名,总工程师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二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四条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 决权。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七十六条 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 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 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七十七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七十八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 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章 监 事 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 主选举产生。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 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 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 义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 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 事 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 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九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股东大会提案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 是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九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因 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一百九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 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会议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九十八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用以规定监事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二百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采用举手形式。 第二百零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百零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 管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 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3)项以外的会 计报表及附注。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公司应保证电话、网络、传真等各种通讯方式的畅通,在制定或 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方案前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三)现金分红政策 1、在具备下列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三年须实施现金分红一 次以上,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 上述“年”均指会计年度。公司可进行年度现金分红,也可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2、现金分红条件: ① 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② 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0 元或距离上次分红年度之后累计实现每股 收益不低于 0.20 元; ③ 经审计,公司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50 元; ④ 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⑤ 公司未发生亏损或未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 ⑥ 公司无最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者实施其他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累计 支出将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 元。 (四)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当报告期内每股收益或累计资本 公积金金额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时,公司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2、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保证最 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同时,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议案。 (五)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条件与决策程序 1、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条件: ① 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② 自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 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 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③ 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 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④ 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 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2、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制订、决策程序参照利润分配政策、方 案的制订、决策程序。 (六)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议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 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 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一十五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 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 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一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 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 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事情。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以邮件方 式进行,临时董事会可采用传真方式送出。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 进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被送达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 接受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二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 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 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上公告。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七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 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三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 十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二百四十条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应在第一次公告后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 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四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 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四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 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 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四十四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 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 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四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五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第二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百五十四条 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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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2年7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2-07-18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0526) 章 程 (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 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 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董 事 会 .................................................................................... 19 第一节 董 事 .................................................................................... 19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3 第三节 董 事 会 .................................................................................... 27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1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 32 第六章 经理 ............................................................................................ 33 第七章 监 事 会 .................................................................................... 35 第一节 监 事 .................................................................................... 35 第二节 监 事 会 .................................................................................... 36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 3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2 第一节 通 知 ...................................................................................... 42 第二节 公 告 .................................................................................... 4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6 第十二章 附 则 ................................................................................ 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浙江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02 年 7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 字[2002]72 号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并于 2002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经 200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0.4 股/股,共计 4000 万股,其中,新增可流通股份 1600 万股,于 2004 年 6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 ZHEJIANG FEIDA ENVIRONM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 88 号 邮政编码:3118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 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 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总工程 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国内最佳,争创世界一流,把公司建 成全国最大的环保机械科研和生产基地,为人类的环保事业作出贡献,为股 东谋取盈利。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除尘器、气力输送 设备、烟气脱硫设备等环保产品、电控设备、压力容器,其它钢结构件的生 产、销售、安装和服务(范围详见有关许可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 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 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公司的经营方式:设计制造、加工、销售、科研、咨询、服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本、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一)菲达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4800 万股,实际出资 4800 万元 人民币,以其所属的基准日为 1999 年 12 月 31 日的相关资产、负债经评估 后的净值(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及部分现金共 4800 万元作为出资; (二)中国国际热能工程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300 万股,实际出资 300 万 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三)浙江大学认购公司股本 100 万股 ,实际出资 100 万元,以人民 币现金出资; (四)河北北方电力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200 万股,实际出 资 20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五)浙江凯达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200 万股,实际出资 20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六)诸暨环达机械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150 万股,实际出资 150 万 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七)诸暨康达机械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本 150 万股,实际出资 150 万 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八)岑可法认购公司股本 50 万股,实际出资 5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 出资; (九)骆仲泱认购公司股本 50 万股,实际出资 50 万元,以人民币现金 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的总股份数为:14000 万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可流通 普通股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 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 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2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 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 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五)利润分配事项;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债务; (七)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八)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九)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可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 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 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就任时间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时。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 事 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且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新一届董事会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诚信、 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 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 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 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在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 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 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 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 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 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一百零一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 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 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 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并 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 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 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 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一百零七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 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 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责,并 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具有本节第一百一十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 内容。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意见。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况 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 理由不得被免职。 独立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 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提出辞逞的 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 会的,提出辞逞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公司董事的职权外,并享有以下特别职 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五)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提议未被采纳或特别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时,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 计、提名等专业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 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现金分配方案;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等独立意见。 第一百二十四条 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 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 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以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 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 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 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 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从公司获得津贴。 独立董事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 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节 董 事 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 长一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 形式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用以规定董事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 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有明确的规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可在下述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和关联交易等事项: (一)贷款决定权:在公司负债率不超过 50%的范围内,一次性贷款不超过 30000 万元的贷款决定权;在公司负债率不超过 70%的范围内,一次性贷款不 超过 10000 万元的贷款决定权。 (二)担保决定权:在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且在对方提供互保的前 提下,就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担保权限以外的担保决 定权。 (三)抵押贷款决定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 50%的范围内进行抵押贷款的决定权。 (四)对外投资决策权和调整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0%范围 内的投资决策权与调整权。 (五)资产处置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20%的资产处置权。 (六) 关联交易权限: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不满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不满 5%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 时董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三)10%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采用传真等快捷方 式,在会议开始前五日内通知各董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在会议开始前五日内向所有董事提供足够 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 息和数据。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 以采纳。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董事会在审议对 外担保、利润分配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并全体独立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作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名董 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 事会记录的保存年限为十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 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五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人数为:战略发展委员会由 5 至 8 名委员组成;审计委员会由 3 至 5 名委员组成;提名委员会由 3 至 5 名委员 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至 5 名委员组成。 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及召集人由公司董事会任命。 第一百五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3)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六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根据本章程与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议事 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 会委任。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 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 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 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经理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经理 若干名,总工程师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二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四条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 决权。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七十六条 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 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 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七十七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七十八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 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章 监 事 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 主选举产生。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 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 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 义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 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 事 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 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九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股东大会提案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 是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九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因 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一百九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 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会议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九十八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用以规定监事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二百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采用举手形式。 第二百零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百零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 管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 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3)项以外的会 计报表及附注。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公司应保证电话、网络、传真等各种通讯方式的畅通,在制定或 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方案前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三)现金分红政策 1、在具备下列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三年须实施现金分红一 次以上,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 上述“年”均指会计年度。公司可进行年度现金分红,也可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2、现金分红条件: ① 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② 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0 元或距离上次分红年度之后累计实现每股 收益不低于 0.20 元; ③ 经审计,公司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50 元; ④ 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⑤ 公司未发生亏损或未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 ⑥ 公司无最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者实施其他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累计 支出将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 元。 (四)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当报告期内每股收益或累计资本 公积金金额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时,公司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2、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保证最 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同时,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议案。 (五)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条件与决策程序 1、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条件: ① 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② 自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 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 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③ 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 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④ 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 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2、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制订、决策程序参照利润分配政策、方 案的制订、决策程序。 (六)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议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 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 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一十五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 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 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一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 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 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事情。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以邮件方 式进行,临时董事会可采用传真方式送出。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 进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被送达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 接受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二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 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 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上公告。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七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 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三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 十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二百四十条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应在第一次公告后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 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四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 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四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 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 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四十四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 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 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四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五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第二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百五十四条 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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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达环保:公司章程(2010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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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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