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达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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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17
标题三门紫光受到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处罚(三应急罚[2019]101号)
相关法规《安全生产法》
文件批号三应急罚[2019]101号
批复原因2019年7月30日,三门紫光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批复内容对三门紫光处以20万元行政处罚,对三门紫光负责人处以12,600元行政处罚。
处理人三门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17
标题宿迁紫光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宿税三简罚[2019]216986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宿税三简罚[2019]216986号
批复原因未按期申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印花税(资金账簿)
批复内容被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宿税三简罚[2019]216986号),并被处以罚款400元。
处理人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9-07
标题菲达环保: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监事王国平先生的儿子王颖杰先生的证券账户于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3日期间、高级管理人员丰宝铭先生的儿子丰攀先生的证券账户于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17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菲达环保股票。
批复内容公司知悉上述短线交易行为后予以高度重视,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王颖杰先生、丰攀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短线交易买卖股票的行为予以通报,要求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8-10
标题菲达环保: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82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预案内容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8-02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二、朱荣明控制并操作“朱荣明”“张某珍”账户内幕交易“菲达环保”股票情况 (一)内幕信息传递情况 (二)“朱荣明”“张某珍”账户交易“菲达环保”情况 (三)朱荣明控制并操作“朱荣明”“张某珍”账户情况 (四)“朱荣明”“张某珍”账户交易“菲达环保”资金来源 (五)“朱荣明”“张某珍”账户交易特征
批复内容一、没收朱荣明违法所得109,826.43元,并处以55万元罚款。 二、对袁菊芳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9-05
标题菲达环保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244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形成了如下回复(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内容出现的简称均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中的释义内容相同)。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1-14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吕乐、陈志龙)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9]125号
批复原因吕乐控制“吕乐”相关证券账户以及陈志龙控制“叶某昌”华泰证券账户,吕乐单独或者与陈志龙合谋利用资金优势,大量买入、连续交易“菲达环保”“人民网”“东风科技”3只股票,操纵股价并反向卖出获利,具有明显的操纵证券价格的主观故意。 吕乐与陈志龙是好友,平时见面较多,经常在一起沟通股票买卖、交易手法和策略以及近期买卖股票的情况,吕乐向陈志龙教授了“大单买入,批量卖出”的操作手法。操纵期间,吕乐向陈志龙推荐了“菲达环保”,两人频繁联系、相互交流交易和持仓情况,吕乐、陈志龙具有合谋操纵证券价格的主观故意。 三、吕乐、陈志龙操纵证券价格情况 2015年12月至2016年至7月,吕乐单独或者与陈志龙合谋利用资金优势,通过连续买卖操纵“菲达环保”等3只股票价格,此外,吕乐还通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菲达环保”操纵股价。具体操纵情况如下: 2015年12月17日至22日,吕乐通过分多笔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股票的方式,操纵“菲达环保”股价,获利5,937,356.93元。 2016年4月27日、28日,吕乐通过分多笔连续买卖方式操纵“菲达环保”股价,获利1,648,655.34元。 2016年6月2日、3日、6月7日、8日,吕乐通过分多笔连续买卖方式操纵“东风科技”股价,获利810,035.98元。 2016年6月6日至15日,吕乐通过分多笔连续买卖方式操纵“菲达环保”股价,获利894,580.42元。 2016年6月17日至23日,吕乐通过分多笔连续买卖方式操纵“人民网”股价,获利1,957,580.10元。 2016年6月27、28日,吕乐、陈志龙通过分多笔连续买卖方式操纵“菲达环保”,获利594,628.17元。其中,吕乐获利568,618.89元,陈志龙获利26,009.28元。 2016年7月11日、12日、7月14日至19日,吕乐、陈志龙通过分多笔连续买卖方式操纵“菲达环保”股价,获利3,258,082.19元。其中吕乐获利3,258,082.19元,陈志龙获利0元。 上述操纵行为,吕乐获利合计15,074,909.85元,陈志龙获利合计26,009.2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吕乐”“陶某琴”“叶某昌”等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账户委托记录及交易记录,吕乐、陶某琴、叶某昌等人询问笔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证券账户交易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吕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陈志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我会决定: 一、没收吕乐违法所得15,074,909.85元,并处以30,149,819.70元罚款; 二、没收陈志龙违法所得26,009.28元,并处以52,018.56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7
标题*ST菲达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675号
批复原因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0675号《关于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5月28日之前,对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12-28
标题关于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84号
批复原因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 二、重大损失披露不及时 三、未对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 四、募集资金使用违规
批复内容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公司董事长舒英钢、时任总经理章烨、时任财务负责人钟民均、时任董事会秘书周明良、时任副总经理王剑波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28
标题关于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通知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8]0119号
批复原因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 二、未对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
批复内容对时任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周永清,董事顾大伟、徐仁良、郑积林、王柱,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史习民,独立董事陈吕军、周广明、宣卫忠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26
标题菲达环保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8]0615号
批复原因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8]0615号《关于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函件后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6月4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5-16
标题菲达环保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本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文件批号浙江监管局[2018]33号
批复原因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在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2018年3月16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亏公告》,2017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5亿元至-1.65亿元(未经审计)。你公司未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二、募集资金违规使用 你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7.32亿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剩余募集资金为8491.60万元。你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18日、2017年4月10日使用募集资金代子公司江苏菲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集体宿舍、食堂工程、联合厂房消防系统完善工程款586.10万元和200万元,直至2018年4月3日归还募集资金专户。 三、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你公司未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信息与沟通方面存在缺陷,未能及时发现海外第一大客户LancoEnterprisePte.Ltd项目大额损失并进行信息披露;对并购子公司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缺乏有效管控,未能及时对其出现的大额亏损采取应对措施并进行信息披露。你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切实整改,并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5-16
标题菲达环保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文件批号浙江监管局[2018]32号
批复原因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亏公告》,2017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5亿元至-1.65亿元(未经审计)。公司未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二、募集资金违规使用 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7.32亿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剩余募集资金为8491.60万元。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18日、2017年4月10日使用募集资金代子公司江苏菲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集体宿舍、食堂工程、联合厂房消防系统完善工程款586.10万元和200万元,直至2018年4月3日归还募集资金专户。 三、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未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信息与沟通方面存在缺陷,未能及时发现海外第一大客户Lanco Enterprise Pte.Ltd项目大额损失并进行信息披露;对并购子公司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缺乏有限管控,未能及时对其出现的大额亏损采取应对措施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周明良、钟民均分别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钟民均、时任董事会秘书周明良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06
标题菲达环保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341号
批复原因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2341号《关于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担保事项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函件要求,现就相关事项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01
标题菲达环保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341号
批复原因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2341号《关于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担保事项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6年12月2日之前就前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6
标题菲达环保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512号
批复原因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2015年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12号),现将全文披露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准则的要求,本部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进一步披露。 一、关于行业竞争格局和公司经营情况 二、有关神鹰集团担保逾期问题 三、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事项
批复内容根据函件要求,现就相关事项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19
标题菲达环保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512号
批复原因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2015年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12号),现将全文披露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准则的要求,本部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进一步披露。 一、关于行业竞争格局和公司经营情况 二、有关神鹰集团担保逾期问题 三、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事项
批复内容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1-27
标题关于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周明良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6]001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或“公司”)在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担保事项披露不完整,逾期风险提示不及时 二、 担保的重大进展情况披露不够及时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周明良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16
标题菲达环保关于神鹰集团担保事项应对措施及风险提示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197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证公函[2015]1978号《关于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担保事项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5]1978号《关于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担保事项的问询函》的要求,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神鹰集团担保事项应对措施及风险提示的议案》,现将有关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鹰集团”)逾期担保事项的应对措施及相关风险提示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8-21
标题菲达环保关于收到浙江监管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浙证监上市字[2015]89号
批复原因2014年1月3日,你公司公告了关于购买诸暨绿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剑环保”)持有的诸暨辰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通环境”)100%股权事项。 经查,我局关注到,辰通环境原控股股东浙江越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阳控股”)为你公司的关联方。2013年10月,越阳控股将其持有的辰通环境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绿剑环保。2013年12月,绿剑环保将辰通环境股权再转让给你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按照关联方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应及时进行更正并披露,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已表决通过《关于收购诸暨辰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议案》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将召集相关高管召开相关法律法规专题学习会议,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9-02
标题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容披露不完整。
批复内容公司现已对公告内容进行补充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违法  公告日期:2013-08-08
标题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股票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监事蔡天忠的股票账户于2012年5月7日以13.10元/股的价格卖出公司股票1000股,于2012年5月8日以12.80元/股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2000股,构成了股票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本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其收益300.00元须全部上缴公司。 蔡天忠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短线交易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本次短线交易的全部收益上缴公司。同时,郑重承诺,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本人及亲属严格规范操作,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处理人其他机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9
标题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书面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二)整改计划 (三)公司已充分认识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积极运作将有效提高董事会整体的决策效率和决策水平。为此,公司正积极依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为专门委员会运作创造提供各种条件。 (四)公司于2007年7月对各子公司进行了内部审计,切实、有效地提出了各项整改意见,并予以监督落实。
批复内容公司以本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从建立健全科学、可持续发展的管理制度、模式出发,通过认真对各个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的分析,整改,逐一跟进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加强了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程序规则》、《信息披露制度》、《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等的建设,强化了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履职意识,规范了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的整体公司运作,积极有效地推动了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6-03-22
标题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本公司巡检问题限期整改的工作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治理、三会运作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外担保方面、募集资金使用、财务及相关控制方面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2005年11月22日至25日和12月7日至9日接受了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本公司巡回检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于2006年2月22日下发了[浙证监上市字[2006]10号]《关于要求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巡检问题限期整改的通知》。我公司将严格对照《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风险控制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日常财务核算和会计处理。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整改报告,落实整改措施。并在今后严格按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同时按相关要求将整改报告予以公开披露。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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