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9-25 |
公告日期 | 2009-09-25 |
案件名称 | 债务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辽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6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9 年7 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辽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债务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辽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清偿1600万元的债务及其利息27,333,802.68 元,该债务中的部分债务为本公司于2007 年2 月经债权人辽宁省财政厅同意转移至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由其承接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9 年8 月10 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2009 年9 月14 日,辽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许辽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该案件的审理费用由辽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
受理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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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4-27 |
公告日期 | 2007-04-27 |
案件名称 | 贷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沈阳军区联勤部资金调节开发中心 |
被告方 |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801.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自1990年到1998年,沈阳军区联勤部资金调节开发中心直接或委托银行共计给公司贷款3323万元,用于小型客车开发或流动资金,公司分批偿还了522万元,余欠贷款本金2801万元及利息未还,为此沈阳军区联勤部资金调节开发中心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公司立即付清贷款及利息,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目前正在法庭审理之中。 |
判决内容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已经做出了一审判决,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沈民(3)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
(一)本公司返还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联勤部资金调解开发中心借款本金2801万元(贷款的时间为1990年至1998年),给付尚欠利息1093万元,并给付2801万元本金从2002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190570元、财产保全费150060元由本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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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2003-06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公司的上诉后,于200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与2004年4月20日下发了(2003)辽民二合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本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4-04-20 |
执行情况 | 2007年4月26日,本公司与沈阳军区联勤部财务部资金调节开发中心、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松辽集团”)等三方签署《债务转移协议书》,资调中心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辽民二合终字第213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沈民(3)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所确认的本公司应偿还给资调中心债务的本金、利息及依据上述两级法院《民事判决书》及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其它全部债务转移给松辽集团,《债务转移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如下:
1、截止2006年12月31日,资调中心对本公司享有债权的范围包括上述两级法院《民事判决书》项下所确认的本金、利息、依据该两级法院《民事判决书》及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其它全部债权。
2、资调中心同意本公司将其对前款范围内的债务全部转移给松辽集团,即在本协议生效后,松辽集团替代本公司成为资调中心上述范围债权的债务人。
3、本协议生效后,资调中心、本公司双方即解除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基于上述两级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本次债务转移后,公司将欠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52,911,348元债务。
4、本协议生效后,松辽集团接受资调中心转移的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范围内的债务,即由松辽集团向资调中心偿还,资调中心与本公司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
受理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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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2-26 |
公告日期 | 2006-12-26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丹东曙光车桥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7.4187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3年6月1日,公司与丹东曙光车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丹东曙光车桥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供轻型车桥(前、后桥),其中6450型4×2规格的前后桥各一千只,单价分别为1700元和1910元,4×4规格的前后桥各二十只,单价分别为2185元和1910元,结算方式为产品验收后凭发票由公司汇款。公司收到该货后,分期分批向丹东曙光车桥股份有限公司付款。由此双方经口头约定,丹东曙光车桥股份有限公司长期向公司供货,供货的总计价款为15290123.84元,截止1998年6月24日,公司已向丹东曙光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115937.00元,尚欠1174186.84元。
为此丹东曙光车桥股份有限公司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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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 (2002)丹商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公司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向丹东曙光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174186.84元,并赔偿该欠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1998年6月25日起算起,按同期人民银行借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日止)和差旅费损失2025.8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6756元由本公司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2-08-27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2)辽民二终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7日作出(2002)丹商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10956元由本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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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4年10月20日,公司收到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公司所持有的沈阳中顺汽车有限公司20%股权,上述被冻结股权已经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执法部门依次冻结。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7日下发(2003)丹执字第1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所持有的沈阳中顺汽车有限公司2500万股股权,冻结日期自2004年12月27日始,冻结期间上述股权不得擅自处分。
2005年12月22日,本公司收到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丹执字第167号《民事裁定书》,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继续冻结本公司所持有的沈阳中顺汽车有限公司2500万股股权,冻结日期自2005年12月22日始,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过户。
2006年6月23日,本公司收到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丹执字第167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本公司涉诉与丹东曙光车桥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购货款纠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继续冻结本公司所持有的沈阳中顺汽车有限公司2500万股股权,冻结日期自2006年6月21日始,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过户。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03)丹执字第167号《民事裁定书》,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继续冻结本公司所持有的沈阳中顺汽车有限公司2500万股股权,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及支付股息、红利。 |
受理法院 |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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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2-12 |
公告日期 | 2006-12-12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华夏银行武汉分行 |
被告方 | 炎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炎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1月29日与华夏银行武汉分行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25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85%, 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炎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擅自改变贷款用途, 华夏银行武汉分行向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要求炎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并要求诉前财产保全。 |
判决内容 | (2002)武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判决炎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华夏银行武汉分行借款2500万元;
2、本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案件受理费用135010元由炎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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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根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武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继续冻结本公司所持有沈阳中顺汽车有限公司2500万股股权,冻结期限自2006年3月2日至2006年9月2日,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
根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武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继续冻结本公司所持有沈阳中顺汽车有限公司2500万股股权,冻结期限自2006年7月19日至2007年1月20日,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同时武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本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去白松路22号的土地使用权100000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一年,从2006年7月20日至2007年7月20日,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和过户手续。
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本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人民币2500万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放弃(2002)武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针中对本公司的任何权利和权益;本公司在履行协议后,并不免除炎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本公司依法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炎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追索权利,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行使追索权利。
鉴于本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已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了(2003)武立执字第0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已查封的本公司所持沈阳中顺汽车有限公司2500万股股权和本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解除查封。 |
受理法院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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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1-05 |
公告日期 | 2005-01-05 |
案件名称 | 劳动争议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职工 |
被告方 | 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和大股东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时涉诉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本公司银行存款1569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资产。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根据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03)苏民合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自2003年12月5日始;冻结本公司所持有的沈阳中顺汽车有限公司2500万股股权及投资收益,不得办理股权转让及支付红利
原告职工已经向沈阳市苏家屯区法院提请撤诉,沈阳市苏家屯区法院受理后,于2004年12月13日下发了(2003)苏民合初字13-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与此诉讼有关的冻结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本公司的财产也随之解除,包括因此诉讼而冻结的本公司持有沈阳中顺汽车有限公司的2500万股股权。 |
受理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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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8 |
公告日期 | 2004-08-28 |
案件名称 | 违约纠纷 |
起诉日期 | 1998-05-27 |
原告方 |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第一汽车制造厂模具技术开发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一汽模具开发公司违约及拖延公司SLQ6502车模具交付使用时间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本公司于2002年12月18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撤诉,并得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允许,下发了(1998)吉经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公司于2002 年12 月18 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撤诉,寻求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报告期内,有关和解事宜正在协商之中,双方尚未达成协议。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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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2 |
公告日期 | 2004-04-22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沈阳南湖支行 |
被告方 |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交通银行沈阳南湖支行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
判决内容 | 【2002】沈民(3)初字第38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判决本公司偿还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南湖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
2、判决本公司偿还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南湖支行上述借款利息(自1996年9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扣除已付部分利息);
3、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4、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1、2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70760元、保全费61270元由本公司和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述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辽宁名成拍卖有限公司于2004 年2月28 日对已冻结的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1400 万股国有法人股进行了拍卖,目前尚没有最终的拍卖结果。 |
受理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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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2 |
公告日期 | 2004-04-22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被告方 | 南通慧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中安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炎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自然人陈纯泽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0年12月5日,南通慧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借款协议,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期限为一年,利率为5.3625%,本公司、集团公司、上海中安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炎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陈纯泽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南通慧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中国银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南通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南通慧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为人民币3280538.44元,相关担保方负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诉前财产保全。 |
判决内容 | (2002)通中民二初字第11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南通慧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银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本金300万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欠息(从2001年6月21日起至2001年12月5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2001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本公司、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安公司、炎黄公司和陈纯泽对上述给付义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安公司、炎黄公司和陈纯泽在履行了相应的保证义务后,可就各自实际承担责任的数额向南通慧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并可据本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用31519元、诉讼保全费16923元,合计48442元由南通慧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物证鉴定费及相关费用11500元由本公司和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书。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公司不服以上判决上述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下发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书。
公司根据掌握的情况,凯锐公司和慧昇公司完全是为在南通中行贷款而注册的,有贷款诈骗和伪造担保合同的嫌疑。目前,公司已向沈阳市公安局报案。 |
受理法院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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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2 |
公告日期 | 2004-04-22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被告方 | 南通凯锐经贸有限公司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中安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炎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自然人陈纯泽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0年12月5日,南通凯锐经贸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借款协议,借款人民币1100万元,期限为一年,利率为5.3625%,本公司、集团公司、上海中安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炎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陈纯泽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南通凯锐经贸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中国银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南通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南通凯锐经贸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为人民币11891955.90元,相关担保方负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诉前财产保全。 |
判决内容 | (2002)通中民二初字第11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南通凯锐经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银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本金1100万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欠息(从2001年6月21日起至2001年12月5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2001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本公司、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安公司、炎黄公司和陈纯泽对上述给付义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安公司、炎黄公司和陈纯泽在履行了相应的保证义务后,可就各自实际承担责任的数额向南通凯锐经贸有限公司追偿,并凭本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用79818元、诉讼保全费59979元,合计139797元由南通凯锐经贸有限公司承担,物证鉴定费及相关费用11500元由本公司和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维持原判。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公司不服以上判决上述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下发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书。
公司根据掌握的情况,凯锐公司和慧昇公司完全是为在南通中行贷款而注册的,有贷款诈骗和伪造担保合同的嫌疑。目前,公司已向沈阳市公安局报案。 |
受理法院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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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11-14 |
公告日期 | 2003-11-14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2-04-26 |
原告方 | 中行开发区支行 |
被告方 | 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0年8月至12月期间,凯锐公司和慧昇公司分别与中行开发区支行签订合计为1200万元、13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为一年,贷款利率为5.3625‰。2001年9月前后,中行开发区支行鉴于以上债务人如期偿还借款困难,要求其追加担保,本集团于2001年12月初与中行开发区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凯锐公司和慧昇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以上保证合同的签署,经沈阳市公安局立案侦察后查明,为本集团前任董事长陈纯泽在离任后以私刻的公章伪造的保证合同,同时陈纯泽已经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100万元)。因凯锐公司和慧昇公司始终没有偿还中行开发区支行借款本息,中行开发区支行于2002年4月26日向南通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凯锐公司和慧公司归还借款本息,相关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方负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南通中院于2002年9月12日至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以上案件,并于2002年9月18日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凯锐公司和慧昇公司归还中行开发区支行人民币2500万元借款的本金,相关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松辽汽车、本集团、上海中安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炎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陈纯泽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2-09-18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冻结了本集团所持有的松辽汽车国有法人股3800万股,冻结期限截止为2004年3月21日。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本集团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亦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目前,本案已经进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听证程序。
2003年10月21日,本集团收到南通中院(2003)通中执民字第12、13、14、15号送达评估报告通知书,根据南通中院(2002)通中民二初字第111、112、113、114号民事判决书,南通中院二次委托上海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冻结股权进行了评估(股权的评估价格为0.32元/股),并二次委托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强制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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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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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7-31 |
公告日期 | 2003-07-31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2-04-19 |
原告方 | 浙江滨海模具塑料厂 |
被告方 |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71.55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在1995 年上半年陆续委托浙江滨海模具塑料厂加工SLQ6502 车仪表板、前保险杠总成、内饰板总成及SLQ2031 车前面罩等模具开发业务,浙江滨海模具塑料厂已完成了以上模具开发业务。以上模具开发的费用总计为733.5 万元,公司已经支付461.95 万元,尚欠271.55 万元一直未支付。为此,浙江滨海模具塑料厂于2002 年4 月19 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模具开发欠款271.55 万元。 |
判决内容 | 2002 年6 月25 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做出判决。根据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台民二初字第8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在10 日内支付浙江滨海模具塑料厂欠款271.55 万元,案件受理费23590 元由公司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2-06-2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目前此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欠款公司尚未支付。自2003年12月29日始;冻结本公司所持有的沈阳中顺汽车有限公司的股权及红利,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移及支付红利。 |
受理法院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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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25 |
公告日期 | 2003-04-25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华夏银行武汉分行 |
被告方 | 九州科技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九州科技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改名为炎黄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1年12月9日与华夏银行武汉分行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 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85%,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由于九州科技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华夏银行武汉分行向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要求九州科技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诉前财产保全。
九州科技已经偿还华夏银行武汉分行贷款本金,华夏银行武汉分行于2002年12月16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诉,并得到法院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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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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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25 |
公告日期 | 2003-04-25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华夏银行武汉分行 |
被告方 | 湖北旷野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炎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湖北旷野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9 日与华夏银行武汉分行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85%, 本公司为第一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炎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由于湖北旷野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擅自改变贷款用途, 华夏银行武汉分行向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湖北旷野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诉前财产保全。
湖北旷野已经与华夏银行武汉分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华夏银行武汉分行已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诉,并得到法院允许。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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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1-23 |
公告日期 | 2002-11-23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盖州市熊岳前进铸造总厂 |
被告方 |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盖州市熊岳前进铸造总厂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欠款及利息200000元 |
判决内容 | 【2002】沈民(3)初字第39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判决本公司所欠盖州市熊岳前进铸造总厂货款1424615.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
2、判决本公司从2001年10月28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上述欠款额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给付盖州市熊岳前进铸造总厂逾期付款违约金;
3、驳回原告和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643元由本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述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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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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