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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电子(600570)诉讼仲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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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03 |
公告日期 | 2004-08-03 |
案件名称 | 商标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04-25 |
原告方 | 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 |
被告方 | 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于2003年4月25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本公司侵犯了其注册的"恒升"商标的专用权。2003年5月末,本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法要求将本诉讼移至杭州法院审理。2003年10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恒升远东计算机集团就管辖权事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
2003年11月27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高民终字第1269号,裁定驳回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将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述裁定为终审裁定。截至2003年12月31日,该案尚在移送审理过程中。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杭州恒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和第二大股东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经分别承诺若本公司败诉,将承担实际赔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3年11月27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高民终字第1269号,裁定驳回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将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述裁定为终审裁定。该案目前已经移送到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司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原告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于2004年7月16日向该院提出撤诉申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承担。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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