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7) { ["PaperId"]=> string(6) "600369" ["PaperCode"]=> string(6) "600369" ["Bourse"]=> string(4) "上海" ["CodeType"]=> string(1) "A" ["PaperName"]=> string(8) "西南证券" ["CorpId"]=> string(7) "1600369" ["stockid_bourse"]=> string(2) "sh" } 西南证券(600369)诉讼仲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西南证券

- 600369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09
公告日期2010-02-09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 
被告方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由本公司提供担保,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借款2000 万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收到承担连带责任的2006 年5 月12 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执字第2431号执行通知书。 2009 年12 月,申请执行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被执行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本公司。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担保将作为公司的或有负债由重庆长江水运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同时,根据重庆渝富《关于重庆市长江水运有限责任公司履行<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长江水运有限责任公司之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书>之担保函》承诺,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支行借款2,000 万元由重庆渝富提供的偿债资金予以清偿。因此,本案对本公司无实质影响。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09
公告日期2010-02-09
案件名称返还证券交易资金纠纷
起诉日期2004-04
原告方紫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 年4 月至7 月,清华紫光科技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紫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创投)以开立在本公司的8 个自然人账户为其所有, 以返还证券交易资金为案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返还账户资金及账户内股票资产合计约8,700 万元。
判决内容2007 年7 月,一审法院驳回其中两起案件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07-0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重庆市高级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原告上诉. 上述两案件标的约为3100 万元。2009 年9 月,一审法院陆续判决驳回其余六起案件诉讼请求。上述六案件标的金额合计约5600 万元。上述案件原告均已提起上诉,判决未生效。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09
公告日期2010-02-09
案件名称借贷纠纷
起诉日期2003
原告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定西路营业部 
被告方上海安格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中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本公司上海定西路营业部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两被告上海安格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15,300 万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2003 年12 月,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判令:中经投资归还西南证券定西路证券营业部借款本金15,300 万元,安格集团承担在人民币9,723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均由中经投资承担。
判决日期2003-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 年11 月17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回款4308.35 万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中止执行。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2-12
公告日期2009-02-12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4-11-23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 
被告方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97.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11月4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短期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3年11月7日至2004年11月6日。同日,本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短期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为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004年9月15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担保抵押合同》,第一被告自愿以自有的机器设备、半成品(干红原酒)为上述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在上述《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放贷义务。但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只偿还了借款本金3万元及至2004年11月7日的利息。剩余的借款本金997万元及相应利息已于2004年11月8日开始逾期。2004年11月23日,原告以此为由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11月30日,原告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97万元及相应利息; 2、判令第一被告按照《借款合同》第十条第二款向原告承担违约金50万元。 3、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有权根据《担保抵押合同》对第一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 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和律师代理费。
判决内容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昆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由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996万元及利息。 2、由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实现债权的费用12万元; 3、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云南省红河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5、驳回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2,960元,保全费50,520元,由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昆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 法院判决后,由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甲方)、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本公司(丙方)和云南长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丁方)四方对法院判决款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 1、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20日止,乙方在每一季度末的20日前向甲方支付一定的最低限额款项,同时丁方承诺如果在此期间,丁方销售收入的40%超过乙方该向甲方支付的最低款项,丁方自愿以其在该期间销售收入的40%向甲方支付款项。 2、若乙方按期、足额履行了上述每一期的本金及利息的付款义务,则甲方在乙方、丁方最后一期还款时免除乙方应承担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12万元的一半即6万元。 3、本公司对乙方、丁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5 年4 月10 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规定:由云南长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 年6 月20 日前支付款项的最低额为35 万元,2005 年12 月20 日前支付款项的最低额为100 万元,同时将收入的40%(超过100 万元)归还借款, 2006 年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根据2006 年12 月11 日相关各方达成的协议书,本公司不再对上述借款及利息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长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借款余款420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尚有余额400 万元。
受理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2-12
公告日期2009-02-12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4-11-23
原告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 
被告方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长丰通信发放借款2,000万元。由于长丰通信和本公司于2004年9月后因借款纠纷被债权人提起诉讼,大部份资产被查封和冻结,偿债能力降低。严重威胁原告的资金安全。原告以此为由于2004年11月23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和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696、6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合计价值为2,100万元的财产。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共计2,000万元及利息269000元(截止2004年12月20日),2004年12月20日后的利息利随本清。 2、本案所有的诉讼费、保全费原告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用由第一被告承担。 3、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2005 年5 月23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96号、(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9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清寺支行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 2、被告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清寺支行支付律师费6.6万元。 3、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清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0,010元,其他诉讼活动费12,002元,保全费58,020元,合计130,032元,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2005-05-2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招商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于2005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本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本公司在2005年7月26日前履行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对本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扣划,对财产予以评估拍卖。2005 年10月12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 (2005)渝一中民执字第668 号/669 号执行通知书。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2-12
公告日期2009-02-12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海棠支行 
被告方云南长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由杭州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公司之子公司0.00 云南长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 年8 月9 日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海棠支行借款人民币200 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 年8 月9 日至2005 年2 月9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海棠支行以云南长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未依约还款为由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2005 年11 月25 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昆民四初字第200 号判决书判决云南长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杭州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5-11-2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1-25
公告日期2008-01-25
案件名称工程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6-07
原告方上海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76.3482 万元
案件描述因上海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原告)承建了上海长运(被告)葡萄酒罐装中心项目的部份工程。而上海长运没有按时支付上海第五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至今尚拖欠工程款7,763,482元。在多次收款无果的情况下,上海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于2005 年6 月27 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76.3482 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2005 年12 月16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117 号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76.3482 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2006 年12 月4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执字第577 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将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建设基地有限公司的拍卖资产款155 万元支付上述欠款,截止2006 年12 月31 日,尚欠工程款603.3482 万元。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1-25
公告日期2008-01-25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4-10-21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 
被告方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由本公司大股东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于2003年10月27日向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借款4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一年。为了保证借款的按期收回,2004年4月27日,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将担保方增加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由于公司未按期归还光大银行借款,2004年10月25日,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40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日,光大银行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示如下: 1、要求本公司立即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计至本金付清时止的全部利息。 2、要求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三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2005 年5月8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7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截止到2004年11月20日的利息386714.41元。 2、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借款利息(从2004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04%+5.04%*40%计算),复利(从2004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上述利息之日止,以所欠上述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04%+5.04%*40%计算),利随本清。 3、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对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801元,保全费200,520元,共计411,322元,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2005-05-0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公司资金紧张,没有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于2005年7月1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公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2005 年7 月日11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渝高法民执字第25 号执行通知书。 2006 年12 月4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执字第577 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将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建设基地有限公司的拍卖资产款1100 万元偿还上述借款。
受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1-25
公告日期2008-01-25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 
被告方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由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上海长运分别于2004年5月28日、2004年6月11日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和2,000万元,共计3,000万元。以上两笔借款的到期日分别为2005年5月27日和2005年6月10日。2004年10月12日,因上海长运为本公司担保而涉及重大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了上海长运价值8,120万元的财产。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长运提前还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
判决内容2004 年12 月24 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以(2004)汇民二(商)初字第666号、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长运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 2、被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上海长运应付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长运追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02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51,040元,合计人民币321,06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法院。
判决日期2004-12-2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29日分别作出(2004)汇民保字第15号、第15-2号、第16号、第16-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上海长运总共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和预期收益。 由于上海长运没有按期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8日向上海长运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2005)汇执字第844号、845号执行通知,要求上述两公司于2005年3月11日履行还款义务。若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截止本公告日,上海长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也还没有采取拍卖资产的强制执行措施。
受理法院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1-25
公告日期2008-01-25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6-05-23
原告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 
被告方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338.8850 万元
案件描述由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原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892)担保担保,本公司分别于2003年1月6日和2004年7月27日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借款4000万元和20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三年和半年。2004年11月,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归还了借款661,150元。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剩余借款53,388,850元及利息复利至今逾期尚未归还。2006年5月23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以此为由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53,388,850元,截止2006年3月20日利息及复利5,273,742.51元;2006年3月20日以后的利息及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直至付清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 月23 日以(2006)渝高法民初字第2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53,388,850元,截止2006年3月20日利息及复利5,273,742.51元;2006年3月21日以后所欠的利息及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直至付清时止。 二、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对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303,322.97元,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6-08-2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1-25
公告日期2008-01-25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被告方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1年11月27日,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下称:农业银行重庆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金额为17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001年11月27日至2003年11月26日。原告于2001年11月29日向本公司发放了贷款1700万元人民币。本次借款由本公司拟兼并单位重庆纺织品采购供应站以其位于渝中区陕西路1号的房屋为抵押物为本次贷款提供抵押担保。2003年11月25日,本公司、农业银行重庆分行和重庆纺织品采购供应站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上述贷款到期日展至2004年11月20日。因本公司在2004年完成了兼并重庆纺织品采购供应站的法律手续,相关资产已过户到本公司名下。本公司承诺继续以上述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 因公司资金紧张,没有按期归还该笔借款。农业银行重庆分行以此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700万元; 2、判令本公司支付上述借款利息; 3、判令本公司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将贷款设置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判决内容2005 年4 月22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内归还原告借款1700万元及利息。 2、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前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对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1号的房屋第一栋1-3层建筑面积为3065平方米、第二栋第2-8层建筑面积为5893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受理费97533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合计99533元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5-04-2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公司资金紧张,没有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于2005年7月9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公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2005年7 月4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渝一中民执字第637 号执行通知书。目前,公司因资金紧张仍未归还上述借款。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1-25
公告日期2008-01-25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6-06-06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重庆分行 
被告方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9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6月,由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向深圳发展分行重庆分行(简称深发展)借款3000万元,期限为2003年6月6日至2004年6月6日。由于公司资金紧张,该笔借款没有按期归还,造成逾期。2004年10月11日,公司与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极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公司逾期借款偿还事宜达成协议:由太极集团有限公司代公司向深发展偿还借款2000万元,剩余债务990万元(公司已偿还10万元)由公司自行偿还。2004年11月2日,太极集团有限公司已代公司偿还了该笔贷款2000万元。由于本公司资金紧张,剩余债务990万元本公司至今没有偿还。2006年6月6日,原告以此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90万元及相应利息; 2、判令第二被告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 年12 月4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执字第577 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将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建设基地有限公司的拍卖资产款2000 万元偿还太极集团有限公司代本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偿还的借款本金2000 万元。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1-25
公告日期2008-01-25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 
被告方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由本公司第三大股东温州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持有我司1860万股份中的3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6%)作质押担保,上海长运于2003年10月22日与上海浦发行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上海长运向上海浦发行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年10月29日至2004年10月28日。借款合同到期后,上海长运没有归还上海浦发行的借款本息。上海浦发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2005 年1 月20 日,以(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长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发行人民币500万元及支付自2004年6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万元。 (2)如被告上海长运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上海浦发行有权以被告温州新城持有本公司304万股社会法人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份由被告上海长运清偿。 (3)如被告温州新城履行上述判决第二项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长运追偿。 (4)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36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520元,均由上海长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法院缴纳。
判决日期2005-01-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1-25
公告日期2008-01-25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11-02
原告方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 
被告方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9 月2 日,由本公司担保,公司原控股子公司重庆固力建筑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已转让)向中信实业银行沙坪坝支行申请了流动资金借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该笔借款已于2004 年9 月2 日全部到期。2004 年11月2 日,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以本公司未履行借款合同义务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鉴于重庆固力建筑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后,该公司1500万元的借款转为本公司所用的事实,2004 年11月10日,经本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用公司持有的四川艺精长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3000 万元股权中的1500 万元股权向中信实业银行沙坪坝支行作借款质押。目前已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的相关手续。2004 年11 月16 日,本公司已归还了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200 万元借款,目前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的实际借款为1300 万元。
判决内容原告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于2005年5月9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7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435元减半征收为42,717.5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76,000元,由原告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负担119,717.5元。 2005年9 月23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初字36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重庆固力建筑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偿还1300 万元借款及利息、律师代理费,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方面的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目前,重庆固力建筑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归还上述借款。
判决日期2005-09-2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民立保字第13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艺精长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1500 万股份。 2005年5月30日,中信银行重新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36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艺精长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1,400万股份。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1-25
公告日期2008-01-25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07-26
原告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 
被告方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发公司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由本公司提供担保,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04年4月23日和2004年4月27日向华夏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借款1500万元,共计3000万元。两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分别为:2004年4月23日至2005年4月22日和2004年4月27日至2005年4月26日。借款发放后,长丰通信多次未按约支付每月贷款利息。借款合同到期后,长丰通信至今仍未偿还借款本息。2005 年7 月26 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判决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借款项下利息及罚息; 2、判决第一被告重庆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发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所产生的费用8万元;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4、判令第一被告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借款合同设置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5、判决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第1、2、3项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于2005年11月4日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04号、(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 (二)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借款3,000万元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三)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产生的费用8万元; (四)如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清偿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有权以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星美传达室媒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6.015%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借款质押物经依法处置后不足以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本案件受理费172,895元,其他诉讼费25,93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64,040元,共计362,869元,由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5-11-0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1-25
公告日期2008-01-25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4-12-06
原告方交通银行重庆分行 
被告方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1月7日,原告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与本公司签订了《交通银行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为2003年1月28日至2004年1月28日。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长丰通信,股票代码:000892)为本公司的此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借款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和长丰通信同意,借款合同展期至2005年1月28日。 2004年11月30日,原告以本公司涉及较多经济纠纷、偿债能力受到影响为由,根据借款合同向本公司和长丰通信宣布本公司的3,000万元借款提前到期。本公司因资金紧张没有按时履行还借义务。2004年12月6日,原告以此为由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和诉讼。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3,000万元的财产。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借款项下利息和复利; 2、请求判令第二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所欠原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2005年5 月8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本金3,000万元和利息859,410元,并从2005年2月22日起至还清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利息、并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利随本清。 2、由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60,010元,其他诉讼费2,130元,财产保全费150,520元,合计312,660元,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2005-05-0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年9月1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民执字第26号“指定执行决定书”,指定将本案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17万元。执行中由于本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对(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本公司在云南长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900万元股权(占该公司总股本的95%)继续予以冻结。冻结时间从2006年11月14日至2007年11月14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本公司、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3000 万元的财产。 2006 年11 月14 日(2006)渝一中民执字第922-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公司在云南长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900 万元股权(占该公司总股本的95%)继续予以冻结,冻结时间从2006 年11月14 日至2007 年11 月14 日。
受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0-11
公告日期2006-10-11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10-12
原告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方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由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于2003年11月12日和2004年3月17日、18日分别向招商银行重庆分行贷款2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总额为40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2004年10月13日,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将担保方增加上海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2004年10月12日,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促使申请,要求对被告公司、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总价值40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判决内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00号、(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 2、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为此案支付的律师费用30万元,并由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221,720元、其它诉讼费33,258元、保全费201,040元,共计456,018元,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并由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01号和600号裁定:查封、冻结被告公司、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总价值4000万元的财产。具体为查封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南汇区宣桥镇2街坊3/5丘,总面积31816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2004 年12 月16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00 号和601 号判决本公司归还上述借款并支付相关费用。 因公司没有履行上述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招商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并以(2005)喻一中民执字第576、577号文书向公司和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通知如下: 1、责令公司等三家被告在2005年6月30日前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对公司等三家被告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扣划,对财产予以评估拍卖,拍卖保留价为评估价的80%,需进行第二、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分别为前次保留价的80%; 2、公司等三家被告应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按《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通知书》要求将财产状况申报到法院,否则,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未按期履行义力或未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将对三家公司及法人代表在法院英特网及媒介上公告。经社会监督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由三家公司承担对举报者奖励的执行实支费用,同时,本院将依法追究公司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 重庆一中院以(2005)渝一中民执字第576、577-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对该院(2004)渝一民中初字第600、601 号民事裁定查封的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南汇区宣桥镇2 街坊3/5 丘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计318166 平方米),解除查封。 2、将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南汇区宣桥镇2 街坊3/5 丘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计318166 平方米)及厂房、机器设备以拍卖成交价15003.47 万元。转让给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11
公告日期2006-03-1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方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投资有限公司 北海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与本公司于2003年9月23日签订《额度借款合同》,金额为6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003年9月23日至2004年9月22日。双方约定,本公司可以在额度内循环使用该笔借款。该笔借款分别由本公司股东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400万股法人股、北海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640万股法人股作质押。同时,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还对该笔额度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原告方按合同约定于2003年9月23日向本公司发放了第一笔6000万元借款。本公司于2004年9月20日前提前分期偿还了该6000万元借款,并在额度内分四笔(每笔均为1200万元人民币)继续向原告借款,借款总金额为4800万元人民币。四笔借款的到期日分别为:2005年9月14日、2005年9月15日、2005年9月16日、2005年9月20日。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本公司签订的广发穗公银二额借字第2003015号合同及该合同项下的借款合同; 2、判令本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800万元及相关利息(利息从2004年10月21日起至本息还清为止)。 3、判令原告对第二、第三被告提供的质押物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第二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第一、第二、第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9日以(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本金4,800万元以及利息,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复利。 (二)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债后,有权向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在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1,400股长运股份法人股以及被告北海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640万股长运股份法人股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受理费250,010元,财产保全费257,532元均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2005-11-0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本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期履行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审查后决定立案执行,并向本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本公司在2006 年3月10 日前持执行通知到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 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执行局履行下述义务: 一、交纳51,292,395 元及利息等; 二、按规定交纳执行费。 若公司逾期不履行,该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1-07
公告日期2006-01-07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4-11-08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朝天门支行 
被告方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983.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以本公司涉及较多经济纠纷,使原告的债权受到影响和威胁为由,于2004的11月8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和诉讼。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81号裁定:查封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价值99,924,414.82元的财产。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长运公司立即归还贷款本金9,983万元,截止2004年11月5日的利息34,414.82元和至还清本金时止的应付利息。 2、要求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在承诺的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3、如不能归还现金,判令我行对其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4、确认我行对被告因收购重庆纺织品批发公司6,839万元贷款中的3,200万元贷款对应的原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5、解除2,650万元贷款对应的合同。 6、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8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 日内偿还与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朝天门支行签订的2001 长运(信)字第004 号、2003年直属字第0377 号、2003 年直属字第0391 号、2003 年直属字第0358号、2003 年直属字第001 号、2004 年直属字第0021 号、2004 年直属字第0038 号、2004 年直属字第0045 号、2004 年直属字第0054 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共计9,989 万元及利息; 2、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朝天门支行有权对渝房(96)抵押第00078号地产抵押合同、2004024024 号抵押合同、DY120104007 号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项下的房产、船舶等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对本判决第一项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以抵押物清偿后的不足部份,由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在3000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10,010 元,财产保全费500,520 元,以上共计1,010,530 元,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连带清偿。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于2005年12月30日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自愿将所拥有的部分资产用于抵偿所欠工行朝天门支行的债务。法院委托重庆市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抵债资产进行了评估,价值76,713,695.42元,并于2005年12月3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2006]渝三中执字第10号),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三峡宾馆4-18层、附楼1层(房权证101字第090395、渝中国用(2004)第01278号)、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2号房产(房权证101字第090118号、渝中国用(2004)01279号)、位于重庆市沙坪坝的梨树湾仓库(房权证104字第100895)号、渝国用(2003)第1126号)、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江北塔坪仓库(103房地证2005字第02407号)、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八公里的工业用土地(巴国用(2004)第125号)、位于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路的办公楼(涪房权证303字第1001752号)、涪国用(1999)第671号)抵偿尚欠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朝天门支行76,668,393.52元人民币的全部债务。
受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1-07
公告日期2006-01-07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10-04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 
被告方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976.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1年5月30日至2004年4月30日期间,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了总计金额为6,976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时,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公司与原告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与2002年4月2日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在2002年4月2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与本公司在8,000万元最高额内的所有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但由于本公司资金紧张,没有按期归还借款。截止2004年12月20日,本公司在原告的借款已有2,126万元逾期。原告以本公司涉及较多经济纠纷,使原告的债权受到影响和威胁为由,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和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976万元及利息;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连带支付借款本金及6,976万元及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1 号、2 号、3 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借款纠纷判决如下: 1、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借款本金6,776 万元及利息; 2、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6,776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共计人民币604,970 万元(工行枳城支行分三次向法院起诉。本案1 号、2 号、3 号民事判决的案件诉讼费用分别为:209,390 元、209,390 元和186,190 元),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次诉讼保全案发出两份民事裁定书。具体为: (1)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三中民保字第15号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750万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2)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三中民保字第16号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750万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法院于2005年12月29日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自愿将所拥有的部分资产用于抵偿所欠工行枳城支行的债务。法院委托重庆市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抵债资产进行了评估,价值78,041,530.99元,并于2005年12月3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2006]渝三中执字第6号)。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长江观光1号、3号、5号、6号、9号、天龙号船舶及位于重庆市沙坪坝的梨树湾仓库办公室(房权证104字第100894号、渝国用(2003)第1126号)、位于重庆市江北仓库、江北塔坪办公室(房权证103字第087098、渝国用(2004)第521号)、位于北京市大兴县的兴字第15798、15797、15799、15800号别墅房产、位于重庆市涪陵区乌江路18号的火柴厂厂区土地及涪房权证303房地证2005字第08026、08029、08035、08028、08027、08025、08022、08021、08032、08051、08038、08041、08045、08040、08037、08024、08039、08053、08023、08046、08042、08049、08044、08052、08019、08048、08055、08050、08043、08030、08031、08018、08020、08036、08034、08033、08054、08047号所载明的厂房、写字楼等财产抵偿尚欠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77,986,194.32元人民币的全部债务。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16
公告日期2005-12-16
案件名称还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11-16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 
被告方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12月1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短期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3年12月28日至2004年12月28日。2003年12月23日,本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短期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为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2003年12月28日,原告按约履行了放贷义务。后由于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原因致使合同提前到期,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2004年11月16日,原告以此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10万元; 3、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5、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 2、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 3、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全部清偿义务后,享有对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的追偿权。 4、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5、对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0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520元,合计人民币113530元,由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法院缴纳。
判决日期2005-01-1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9 月26 日向上海长运和本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在2005 年10 月11 日之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上海长运和本公司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 上海一中院以(2005)沪一中执第91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1-05
公告日期2005-11-05
案件名称合作纠纷
起诉日期2004-10-25
原告方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32.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2年7月1日,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树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联合创建上海南汇后海物流园区的合作协议书》。2002年9月10日,上海树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后海物流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02年12月20日,上海后海物流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上述协议书项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根据协议书约定,上海长运应于2003年3月26日前向原告支付全部土地批租费6,452万元人民币。截止2003年1月23日,上海长运实际支付5920万元人民币。余额土地批租费至今没有付清。2004年10月25日,原告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4年10月25日,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以(2004)汇民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长运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财产,并由被查封人负责保管责任。被查封的固定资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人对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等变更财产所有权或抵押等影响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也不得隐匿、毁损财产。查封期限:自查封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日止。 (2)查封担保人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在的座落于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16街坊25/3丘、产权证号为沪房地南字(2003)第013075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自查封日起二年。 原告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31日以通过其他合法形式进行解决为由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并无不合,应予以准许,并以(2004)汇民一(民)初字第64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法院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1-05
公告日期2005-11-05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2004-10-21
原告方太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6月,由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向深圳发展分行重庆分行(简称深发展)借款3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由于公司资金紧张,该笔借款没有按期归还,造成逾期。2004年10月11日,公司与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极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公司逾期借款偿还事宜达成协议:由太极集团有限公司代公司向深发展偿还借款2000万元,剩余债务990万元(公司已偿还10万元)由公司自行偿还。公司应在太极集团有限公司向深发展支付2000万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太极集团有限公司偿还2000万元及同期银行借款利息。公司所属旅游船舶长江观光6号、7号和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就该笔借款向太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信用连带责任担保。2004年11月2日,太极集团有限公司已代公司偿还了该笔贷款2000万元。 2004年10月21日,太极集团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和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偿还债务义务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已受理,并于2004年12月29日开庭审理。
判决内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原告太极集团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000万元,并从2004年11月16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2、如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前述义务,则由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10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财产保全费110,520元,合计222,530元,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次诉讼保全案发出三份民事裁定书。具体为: (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一中民立保字第133-1号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上海市南汇区宣桥镇2街坊3/5丘31816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沪房地南字(2004)第007514号)的土地使用权。(轮候查封) (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一中民立保字第133-2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000万元)71.43%的股权。 (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一中民立保字第133-3号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长江观光6号”和“长江观光7号”两艘船舶所有权。 法院于200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本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本公司在2005年11月14日前履行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对本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扣划,对财产予以评估拍卖。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1-05
公告日期2005-11-05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 
被告方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华融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由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以持有我司2,325万股份中的91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9%)作质押担保,上海长运于2003年9月9日与上海浦发行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上海长运向上海浦发行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年9月11日至2004年9月11日。借款合同到期后,上海长运没有归还上海浦发行的借款本息。上海浦发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1)被告上海长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发行人民币14,778,501.18元及支付自2004年9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万元。 (2)如被告上海长运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上海浦发行有权以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912万股社会法人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份由被告上海长运清偿。 (3)如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第二项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长运追偿。 (4)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6,71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75,520元,均由上海长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法院缴纳。
判决日期2005-01-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在诉讼期间,法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长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南汇区宣桥镇2街坊3/5丘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并质押给上海浦发行的本公司的912万股社会法人股。现上海浦发行明确向法院表示对上述两项财产暂不拍卖变现,但又无法向法院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为此,上海浦发行向上海一中院申领了债权申请执行凭证。债权申请执行凭证为申请执行的权利凭证,上海浦发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持该凭证向本院上海一中院申请执行。 鉴于本案被法院冻结的财产目前均不具备处置条件,且上海浦发行又提供不出有可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上海一中院以(2005)沪一中执字第9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6
公告日期2005-08-16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10-14
原告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方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由公司提供担保,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重庆分行贷款4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3年10月8日至2004年10月7日。2004年10月,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将该笔贷款展期为2004年10月8日至2005年10月7日,担保方增加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2004年10月14日,华夏银行重庆分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借款合同》及《展期还款协议》,由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并支付拖欠的借款利息779,678.26元(截止2004年10月20日)及全部清偿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 2、判令原告对第二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收贷款本息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于2004年9月30日签订的展期还款协议书。 2、由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 3、由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122750元。 4、如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三艘钢质船舶(船名:长江观光2号、长江观光8号、长江观光1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如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对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后仍不足以清偿部分债权,由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213433元,其他诉讼费10200元,诉前保全费208520元,合计432153元,由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一中民立保字第131号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南汇区宣桥镇2街坊3/5丘31816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华夏银行重庆分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于2005年7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本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2005)渝一中发初执字第697号],要求本公司在2005年8月15日前履行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对本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划拨,对财产予以评估拍卖。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1-23
公告日期2004-11-23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11-03
原告方重庆市涪陵区资产经营公司 
被告方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42.5262 万元
案件描述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威截止2004 年6 月30 日,本公司欠重庆市涪陵区资产经营公司各种款项合计为8,425,261.71 元。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重庆市涪陵区资产经营公司于2004 年11 月3 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发出两分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为: (1)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三中保字第1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425261.71元及下列财产(车辆)渝A600369、渝A54200、渝A61189、渝G13418、渝G00844、渝G04892、渝G13709、渝AB1292。 土地:涪国用(1999)字第00671 号,面积777.17 平方,涪枳国用(1998)字第0047号,面积41487 平,武国用(99)字第00264号,面积452.67 平方。船舶:清河607号货船、清河608 号货船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