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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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26
标题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安排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员工从事基金业务。二是未充分保障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三是以经营业绩为依据对个别专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26
标题关于对刘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刘杨: 经查,你在西南证券从业期间,存在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基金业务的问题。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04
标题关于对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采取口头警示、监管关注、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监管措施的情况公示(2023年12月)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保荐业务违规
批复内容口头警示
处理人北京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20
标题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辖区有关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工作中,未严格履行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监督义务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18
标题关于对韦思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担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公司)董事期间,你的母亲于2023年5月9日买入公司股票1,000股,成交金额4,070元,于2023年5月10日卖出公司股票1,000股,成交金额4,000元。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16
标题西南证券:关于收到对公司董事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重庆证监局[2023]43号
批复原因“韦思羽: 经查,你担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公司)董事期间,你的母亲于2023年5月9日买入公司股票1,000股,成交金额4,070元,于2023年5月10日卖出公司股票1,000股,成交金额4,000元。上述期间内买卖西南证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9-07
标题西南证券: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近日,韦思羽女士从唐虹女士处知悉,唐虹女士于2023年5月9日买入公司1,000股,于2023年5月10日卖出1,000股,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该笔交易累计亏损70元。具体交易明细如下:交易时间买入/卖出数量(股)单价(元/股)交易金额(元)2023.05.09买入1,0004.074,070.002023.05.10卖出1,0004.004,000.00累计买入4,070.00累计卖出4,000.00所获收益-70.00注:所获收益=卖出价格*卖出数量-买入价格*买入数量。除上述交易外,韦思羽女士及其他直系亲属未持有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上述规定,唐虹女士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其本次交易未获利,不存在需向公司交回所得收益的情形。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06
标题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业务管理方面一是内部控制及流程管理不健全,存在研究对象移出覆盖池未履行内部审核程序、个别调研活动审批时间滞后、质控合规对投研系统平台“提示”项目下的异常情况无处理记录等情形;二是考核激励不合理,存在研究销售人员参与研究人员考核、部分兼职合规人员未由合规负责人考核等情形。二、研究报告具体问题方面一是个别研究报告观点不审慎,依据不足;二是个别研究报告数据来源标注不明、数据有误;三是个别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存在分析与结论逻辑一致性不足、盈利预测不审慎、内容相关描述与事实不符、风险披露缺少定量分析等情形;四是个别研究报告质控审核时未上传估值模型底稿。
批复内容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七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以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24
标题宁夏证监局关于对于晓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宁夏证监局[2023]3号
批复原因于晓红: 经查,你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忠裕民东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通过微信及微信群向客户发送个股分析、预测或建议的相关信息。 二是作为营业部负责人,未有效落实管理责任。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宁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24
标题宁夏证监局关于对李昊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宁夏证监局[2023]4号
批复原因李昊阳: 经查,你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忠裕民东街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未和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未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及微信群向客户发送个股分析、预测或建议的相关信息,且在提供投资建议时,没有合理依据、未对潜在的投资风险进行提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宁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16
标题宁夏证监局关于对于晓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宁夏证监局[2022]017号
批复原因我局在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忠裕民东街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未保存交易时段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资料;二是作为B型营业部,信息技术岗人员长期空缺;三是营业部缺少信息系统管理相关技术文档,未执行网络及信息系统相关管理制度;四是营业部个别员工存在替客户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且营业部发现该情况后,未及时向我局报告。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宁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16
标题宁夏证监局关于对李昊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宁夏证监局[2022]018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忠裕民东街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宁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12-16
标题宁夏证监局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忠裕民东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宁夏证监局[2022]015号
批复原因一是营业部未保存交易时段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资料;二是作为B型营业部,信息技术岗人员长期空缺;三是营业部缺少信息系统管理相关技术文档,未执行网络及信息系统相关管理制度;四是营业部个别员工存在替客户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且营业部发现该情况后,未及时向我局报告。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宁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9-13
标题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2020年2月你营业部员工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并将作为营业部内部参考的数据发送给客户。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9-13
标题关于对刘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16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21]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刘佳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刘佳杰为证券从业人员 二、刘佳杰借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 三、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
批复内容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1.对刘佳杰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罚款80万元。 2.对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50.64万元,并处罚款1000万元。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16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21]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刘佳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刘佳杰为证券从业人员 二、刘佳杰借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 三、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刘佳杰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11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艾燕平)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0]10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艾燕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艾燕平于涉案期间,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深圳分公司、联储证券深圳滨海大道易思博证券营业部,并担任高级经理、营业部总经理等职务,为证券从业人员。 艾某平系艾燕平弟弟,其账户“艾某平”于2014年1月24日开立于西南证券深圳滨河大道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71****575和深圳股东账户012****865。2014年7月29日,开立融资融券账户,下挂上海股东账户E01****922和深圳股东账户060****991。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为招商银行账户,银行账号是6226********5376。上述证券账户、融资融券账户及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由艾燕平实际控制并使用。 在2014年1月24日至2019年8月29日涉案期间内,艾燕平控制并使用“艾某平”账户买卖股票103只,获利365,846.53元。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责令艾燕平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365,846.53元,并处以365,000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5-15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卢红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20]68号
批复原因经查,2019年你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任投资顾问期间,未能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0-03-17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营业部存在投顾人员私下代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你营业部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九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1-23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宋强)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宋强违法买卖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宋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12-27
标题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资管业务、投行业务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二是部分专职合规人员并非100%由合规总监考核;合规总监对个别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考核权重低于50%。三是部分合规人员薪酬低于公司同级别平均水平。四是合规负责人未参加部分专门委员会会议。五是未明确合规有效性评估范围包括另类、私募子公司等。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对上述问题予以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重庆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合规管理职责,为合规总监、合规部门、合规人员履职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26
标题关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532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9】053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19年5月10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03-28
标题西南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58号
批复原因公司存在合规风控对投资银行类业务未全面有效覆盖、内部控制机制未有效执行、部分投资银行类项目对相关事项核查不充分等违规行为,反映出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未有效执行。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通过其官方网站对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并责令公司改正。同时,公司时任总裁余维佳、时任合规总监李勇已于2018年2月1日接受了重庆证监局监管谈话。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01-26
标题证监会通报证券行业“自查自纠、规整规范”专项活动现场检查情况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机构部函[2018]222号
批复原因检查阶段,我会组织部分派出机构对13家证券公司和4家基金公司子公司的投行类业务开展了现场检查,从内部控制和执业质量两方面对公司自查情况进行了检验。从检查结果来看,投行类业务无论在内部控制健全程度还是项目执业质量上均有所提升,整体趋好,显示出前期自查整改活动取得了良好成效。另一方面,部分检查对象仍暴露出违规问题,涉及合规风控未全面有效覆盖、内部控制未有效执行、尽职调查不充分、信息披露有失准确完整以及后续管理未尽责等方面。
批复内容一是对西南证券采取公开谴责并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对相关人员采取公开谴责或者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18
标题西南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4号
批复原因公司是鞍重股份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在对重组标的公司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集团)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九好集团的财务造假行为导致了九好集团、鞍重股份所披露的信息含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2016年4月公司为鞍重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公司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童星、朱正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16
标题西南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6号
批复原因2017年5月15日,公司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及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李阳、吕德富、梁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6号),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关键核查程序缺失,未对青海省木里矿区资源整合政策可能对相关目标资产带来的风险进行揭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重大遗漏;公司在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对聚乎更矿区一露天首采区采矿权的权属变更风险进行重点跟踪关注,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和201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一、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1,000万元,并处以2,000万元罚款; 二、对李阳、吕德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梁俊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10
标题西南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7]48号
批复原因中国证监会已经调查完毕,并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公司是鞍重股份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在对标的公司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集团)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涉嫌未勤勉尽责。九好集团的财务造假行为导致了九好集团、鞍重股份所披露的信息含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公司2016年4月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罚款500万元; 二、对童星、朱正贵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06
标题西南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7]46号
批复原因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及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36),因涉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1,000万元,并处以2,000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阳、吕德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梁俊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4-07
标题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发[2017]14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 西南证券督导的山东文正衣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后于2015年7月为山东中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1笔,涉及担保金额800万元。挂牌后累计违规对外担保的数额占挂牌公司2015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6%。以上担保未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西南证券督导的洛阳新思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后于2015年12月为洛阳震动机械有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1笔,涉及担保金额600万元。挂牌后累计违规对外担保的数额占挂牌公司2015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9%。以上担保未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西南证券未能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挂牌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之日起十五个转让日内对以上两家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批复内容西南证券未能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挂牌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之日起十五个转让日内对以上两家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西南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乃第15条的规定,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对西南证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3-18
标题西南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深专调查通字2017194号
批复原因2017年3月17日,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深专调查通字2017194号),内容为:“因你公司在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中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批复内容公司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8-18
标题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部门于2016年5月5日以自有资金申购场内基金“华宝油气基金”(162411),申购金额5000万元,该申购业务于5月10日通过公司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备付金账户(自营和客户共用)交收。由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内部制度规定在5月10日将该笔申购的交收资金从自有资金账户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放式基金备付金账户,导致该笔自营业务的交收占用了该备付金账户中的部分客户资金,造成当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出现缺口。 由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有部分自有资金沉淀在客户资金体系内,当日资金缺口金额为26,206,593.05元。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5月13日才调入自有资金弥补缺口,造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2016年5月10日至5月12日持续出现缺口。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督管理措施。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自监督管理措施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重庆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7-22
标题西南证券关于证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合规整改完成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11号
批复原因2016年6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1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公司合计持有中泰桥梁15,641,435股,占中泰桥梁总股本的5.03%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同时,公司未按规定发布相关临时公告,违反了《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0号)第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对此高度重视,按重庆证监局要求积极整改到位,公司证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已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整改报告主要内容公告。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6-24
标题西南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及复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深专调查通字2016975号
批复原因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6-24
标题西南证券关于证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及收到重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11号
批复原因2016年6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1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公司合计持有中泰桥梁15,641,435股,占中泰桥梁总股本的5.03%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同时,公司未按规定发布相关临时公告,违反了《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0号)第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证监局要求公司在4个月内对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予以改正。同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公司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在2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对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定标准的相关情况进行补充披露。 根据《决定书》的要求,公司对上述证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相关情况予以说明。 后续,公司将按《决定书》要求及时披露本次整改报告,对上述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相关情况进行改正,并进一步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建设,防范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同时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5-26
标题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文件批号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3号
批复原因经查,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中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在履行职务期间,存在违规为客户代理证券交易、违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等问题,暴露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体系不完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本监督管理措施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每3个月对你营业部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5-26
标题关于对周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4号
批复原因经查,周敏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中路证券营业部担任负责人期间,存在违规为客户代理证券交易、违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21
标题西南证券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57号
批复原因重庆渝富作为持有西南证券股份5%以上的股东,于2015年3月19日至6月14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西南证券股份138,444,662股,占西南证券已发行股份的4.90%。2015年6月15日,重庆渝富继续减持西南证券股份8,535,600股。截至2015年6月15日下午收市,重庆渝富累计减持西南证券146,980,262股,占西南证券已发行股份的5.21%。重庆渝富减持股份累计达到5%时,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西南证券股份,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股份数为5,852,534股,违反法律规定减持金额为147,515,963.12元。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易丽琴。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1、责令重庆渝富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2、对重庆渝富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予以警告,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易丽琴予以警告。 3、对重庆渝富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重庆渝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37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410万元。对重庆渝富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易丽琴处以20万元罚款,对重庆渝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易丽琴处以1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30万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06
标题证监会集中对8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累计违法减持“西南证券”5,852,534股,违法减持金额为147,515,963.12元。
批复内容上述3宗违法减持案件中,当事人漠视法律,扰乱了资本市场的秩序,侵犯了中小投资者利益,我会决定对当事人就超比例减持行为未披露及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给予警告,处以6万元至630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当事人公开致歉。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5-09-18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葛晓云)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5]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葛晓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葛晓云自2009年9月1日入职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至2014年2月14日申请辞职期间,一直从事并购重组工作。自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10月,葛晓云利用实际控制的朋友邢某某账户(资金账号10351883384601)买卖股票;自2010年10月至2014年2月12日,葛晓云利用实际控制的同学胡某某账户(资金账号40000069371)买卖股票。葛晓云先后利用上述两个账户交易了近百只股票,涉及五粮液、神州泰岳、科达机电、吴通通讯等股票,主要采用手机下单的方式,买卖股票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其工资收入。 在2009年9月21日至2014年2月12日期间,葛晓云用上述两账户累计买入金额6,163.89万元,累计卖出金额6,420.42万元,获利212.34万元,扣除涉嫌内幕交易“吴通通讯”违法所得20.47万元(葛晓云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已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共获利191.87万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入职文件、辞职文件、证券账户资料、银证转账记录、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流水及交割清算数据等证据证明。 葛晓云陈述、申辩意见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其关于“吴通通讯”的股票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二是综合考虑其家庭经济困难等实际情况,予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本案仅审理并处罚葛晓云涉嫌证券从业人员非法买卖股票行为,并未审理其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故其关于“吴通通讯”的股票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的申辩意见与本案无关。对葛晓云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充分考虑到其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等实际情况同本案违法事实认定之间没有直接联系,依法不构成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综上,鉴于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未就《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关其违法行为的认定提出新的事实及证据,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我局认为,葛晓云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内借用他人账户买卖、持有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葛晓云违法所得191.87万元,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8-21
标题中国证监会依法严厉查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案件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近期,我会集中力量对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目前,立案稽查的52起案件中,有40起已经进入审理程序,其中首批20起该类案件已审理完毕并进入事先告知程序。   该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涉嫌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过程中,存在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首批20起案件共涉及10名自然人股东、1名实际控制人、11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17名责任人。上述案件中,违法超比例减持的金额最高为73756.5万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7.52%。 涉案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无视《证券法》第86条规定“暂停、报告、公告”的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公告并停止交易,是严重缺乏诚信的行为,是对资本市场“三公”原则的公然违反,尤其在证券市场异常波动期间,加剧了市场波动,干扰了市场正常运行。
批复内容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我会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职权,迅速对该类案件依法处理,对涉案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违法减持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7-28
标题西南证券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渝证调查字2015031号
批复原因重庆渝富集团在减持公司股份中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重庆渝富集团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7-24
标题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5]004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公司)股东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渝富),于2015年3月19日至6月15日之间,合计减持公司股票146,690,1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重庆渝富在减持公司股份达到其总股份的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停止交易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庆渝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6条等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重庆渝富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6-27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涛)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6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王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王涛在担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在其西南证券办公地点或出差地操作其岳父、岳母的账户交易股票,获利35,704,573.46元。 本案调查时,王涛能够配合工作,承认交易股票行为并表示悔过。 以上事实,有涉案账户交易记录、涉案资金往来情况以及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王涛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上及陈述、申辩材料中,对事先告知书中有关王涛操作他人账户违法交易股票的认定不持异议,但辩称,王涛及其妻子都曾操作涉案账户,因法律不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的配偶交易股票,在认定涉案违法所得时,应当扣除王涛妻子交易获利部分;王涛及其妻子都向涉案账户投入过交易资金并就投资收益作出分割,在认定涉案违法所得时,应当扣除王涛妻子投入本金交易获利部分;事先告知书提出的处罚金额过高,请求从个人实际支付能力考虑,适当减免处罚。 我会认为,当事人有关其妻子操作涉案账户交易股票下单的说法,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当事人有关王涛夫妻二人均向涉案账户投入交易资金并就投资收益作出分割、认定涉案违法所得应当扣除王涛妻子投入本金交易获利部分的说法,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和法律依据支持,不予采信。
批复内容基于上述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王涛违法所得35,704,573.46元,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1-12-27
标题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季敏波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个人行为。 二、2011 年 4 月,公司在例行风控检查时发现了 2011 年 4 月 12 日公司自营股票“景谷林业”的异常卖出行为。 2011 年 7-9 月,公司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已免去季敏波担任的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副总裁职务(公司已于 2011 年 8 月 16 日刊登相关公告),并解除了与季敏波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公司已根据公司制度责成季敏波赔偿了因卖出“景谷林业”当日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批复内容我公司前副总裁兼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季敏波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已被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依法逮捕。 公司将高度关注《通报》中“景谷林业”及其它案情的进展情况,一如既往坚决维护投资者利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3-23
标题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尽快补充完善董事会成员 (二)关于《公司章程》中未就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宜进行规定的问题。 (三)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层等关于相关投资、资产交易等事项的审批权限;修订和完善仍在执行的原西南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 (四)进一步规范股东大会相关授权委托书格式 (五)切实督促老股东恪守重组时做出的相关承诺。
批复内容 今后的工作中,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把公司治理建设放在公司发展的重要位置,不断深化公司治理工作,持续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不断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意识和治理水平,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4
标题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整改报告中所列事项的整改情况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战略性结构调整和改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培训学习方面的情况 (三)公司对外投资的风险控制和加强对外投资管理方面 (四)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面
批复内容公司深刻认识到,规范运作不是靠一次专项活动就能彻底解决问题的,必须要坚持不懈地长期进行下去,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改进和提高,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1
标题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的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股票长期停牌,持续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需加强。
批复内容此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公司全面、彻底的检查内控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发现过去存在一些工作瑕疵提供了难得的契机。通过此次专项活动中的学习培训,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内控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有了新的提高。通过对各项制度的梳理、修订、学习,使得公司内部制度体系更加规范、严谨、科学、完整。今后,公司将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运作,不断加强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建设,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意识,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公司本次治理专项活动中提出的各项整改计划,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03-30
标题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证监会《责令整改通知书》所涉及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文件批号证监罚字[2003]28号
批复原因陈述行为存在虚假;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批复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2004 年1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证监责改字、证监罚字[2003]28 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的内容进行了公告(见2004 年1 月10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收到通知后,公司领导高度重视,董事长陈建威立即作出批示,将整改通知的内容立即传达到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并提出了具体的整改工作意见。随即公司成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的整改工作小组,并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整改通知》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一致认为:中国证监会提出整改的问题是中肯的,是对公司的关心和爱护,必须认真对待、严肃整改。为此,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整改通知》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专项整治,并以此为契机,对公司工作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2004 年3月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就《公司整改报告》作出决议。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4-01-10
标题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原董事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证监罚字[2003]28号、证监责改字[2003]28号
批复原因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批复内容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1-15
标题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例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制度》
文件批号证监渝办[2002]175号
批复原因具体会计处理不当;信息披露不够准确完全;
批复内容2002年10月31日至11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证券监管办事处对公司进行了例行巡回检查,并于2002年12月26日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证监渝办〖2002〗175号),2002年12月30日,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以下简称:整改通知)后,公司董事长立即批示,将《整改通知》通报公司各董事,并按整改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公司针对整改通知中提出的问题,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本着严格自律,规范运作和对股本负责的态度,进行了认真研究,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报告。
处理人重庆证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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