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4 |
公告日期 | 2010-04-14 |
案件名称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03 |
原告方 |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富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王秀琴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15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被申请人一: 深圳富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丰房产”)
被申请人三: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王秀琴
2002 年5 月27 日,深发展龙华支行与富豪科技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由其向富豪科技提供人民币15,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为21 个月。深发展龙华支行另与港丰房产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与本公司、王秀琴分别签订了《贷款保证担保合同》,保证方式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因富豪科技至今未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2009 年3 月,深发展龙华支行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请求裁决港丰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请求裁决本公司及王秀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深圳仲裁委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5 亿人民币;
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4500 万元、10500 万元人民币为计算基数,分别自2004 年5 月21 日、2004 年4 月21 日起算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罚息利率、复利利率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第二被申请人以宗地号H215-0008 土地的65%份额土地使用权承担本裁决
第一项中第一被申请人应偿付的1.5 亿本金和罚息的抵押担保责任。
(三)第三被申请人对本裁决第一项中确定的除复利之外的第一被申请人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第四被申请人对本裁决第一项中确定的除复利之外的第一被申请人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五)本案仲裁费1,371,132 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第一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1,371,132 元。该仲裁费由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第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30 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定义务。
2009 年11 月3 日,深圳仲裁委员会就该仲裁案下达仲裁裁决书。 |
判决日期 | 2009-11-03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因上述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均有重大嫌疑,我公司已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仲裁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已正式立案受理。目前,该案仍在法院审查过程中。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我公司于2009 年12 月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仲裁申请。2009年12 月25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
本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9 号《民事裁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公司要求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09]深仲裁字第1141 号裁决书的申请作出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驳回申请人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09]深仲裁字第1141 号裁决书的申请。
2、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 元,由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3、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受理法院 | 深圳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26 |
公告日期 | 2005-08-26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南昌市阳明路支行 |
被告方 | 江西化学纤维厂 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94.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工商银行南昌市阳明路支行诉江西化学纤维厂借款合同纠纷,2000年8月21日工行阳明路支行与江西化纤厂签订了为期一年4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于2000年8月25日与本公司签订合同号为2000年保证字第00007-10号的借款保证合同,由本公司为江西化学纤维厂的4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发放后,江西化纤厂未按期还款,截止2004年6月20日江西化纤厂尚欠借款本金394万、利息1,198,672.43元。 |
判决内容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洪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裁定,判令江西化学纤维厂承担394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还款责任,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1-29 |
公告日期 | 2005-01-29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高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23.1345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上海高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就向我公司供应的2495.45吨进口纸浆的买卖合同纠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0,231,345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
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14 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令本公司支付货款10,231,345 元,并承担相应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65,392 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1-29 |
公告日期 | 2005-01-29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农村信用合作社 |
被告方 | 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8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及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判决内容 | 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借款本金118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77,901元,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1-29 |
公告日期 | 2005-01-29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农村信用合作社 |
被告方 | 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与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7,133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31 |
公告日期 | 2004-08-31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南昌市赣江支行 |
被告方 | 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9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南昌市赣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4年1月14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洪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归还欠款本金190万美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 |
判决内容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洪民二初字第215 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令本公司归还欠款本金190 万美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1,175 元及财产保全费91,685 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9 |
公告日期 | 2004-04-29 |
案件名称 | 工程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07-29 |
原告方 |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27.6414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的厂房基础清障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03]南铁中经初字第1号,诉讼金额3,276,413.94元(其中工程款3,065,474.82元,支付利息210,939.12元)。本公司认为,由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此案有悖于法律规定,并依法向其提出管辖权异议,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2003]南铁中民初第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管辖权异议。为此,本公司特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被驳回提出上诉,上诉日期为2003年3月21日。 |
判决内容 | 2003年7 月29 日,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一审裁定,判令本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及利息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9 |
公告日期 | 2004-04-29 |
案件名称 | 贷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银行川沙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双威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1年11月29日,本公司董事会二届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为上海双威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川沙支行贷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提供担保,上海双威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还贷款引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2003年2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裁定双威科技归还原告上海银行川沙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309元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819元,并裁定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3-02-1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7-11 |
公告日期 | 2003-07-11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1月27日作出〖2002〗闽法执申字第69—2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需继续冻结大股东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51,700,000股,冻结期限:2003年1月28日至2003年7月28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6月28日作出[2002]闽法执申字第69—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冻结大股东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5170万股,冻结期限:2003年7月7日至2004年1月7日。 |
受理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