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8-23 |
标题 |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覃业志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获悉覃业志先生的儿子覃澳韬先生近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公司获悉该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向覃业志先生和覃澳韬先生核查相关情况,覃业志先生和覃澳韬先生积极配合、主动纠正。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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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03 |
标题 | 关于对于春宇、马初进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3个月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于春宇、马初进: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保荐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配股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
批复内容 | 我会决定在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6月2日期间,暂不受理你们出具的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在此期间,中止审查由你们出具行政许可有关文件并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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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24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汪耀元、汪琤琤)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0]1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汪耀元、汪琤琤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涉案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14年底,健康元的实际控制人朱某国准备减持鸿信行有限公司(系健康元第二大股东,以下简称鸿信行)持有的健康元股份,并让健康元公司董秘邱某丰咨询减持的有关政策和方式。2015年2月中上旬,欧某平向朱某国表示愿意帮他减持健康元股票。考虑到腾讯公司的影响力,朱某国于2015年2、3月份向马某腾提出希望腾讯公司入股健康元,马某腾同意以其在香港的投资公司帮忙受让部分健康元股票。期间欧某平亦和马某腾沟通过帮朱某国减持一事。3月14日下午,朱某国和欧某平在香港见面时沟通了鸿信行减持健康元股票事宜,会谈过程中朱某国发微信向邱某丰咨询鸿信行减持后资金汇往香港的问题。3月24日晚,朱某国、欧某平、马某腾在香港聚会时,就欧某平、马某腾参与鸿信行减持健康元股份一事达成一致,马某腾委托欧某平具体操作。此后直到4月1日,欧某平与朱某国商定了整个鸿信行减持的框架方案,包括转让价格、转让数量、转让方式等。4月1日下午3时,朱某国微信通知邱某丰,鸿信行确定减持健康元股票。经申请,健康元公司股票自4月2日起停牌。2015年4月4日,健康元发布《关于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拟转让本公司股份等事宜意向的公告》,披露了鸿信行转让所持有的健康元股份及鸿信行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鸿信行公司全部已发行权益的意向,具体为:鸿信行以13元/股的价格向石某君、高某、唐某分别转让健康元2.59%、4.40%、4.66%的股份;鸿信行的股东将持有的鸿信行全部股份转让给妙枫有限公司(欧某平实际控制)、AdvanceDataServicesLimited(马某腾实际控制),转让完成后,欧某平、马某腾通过鸿信行间接持有健康元7,439.184万股股份,占健康元总股本的4.81%。我会认为,鸿信行在股权转让前持有健康元16.46%的股份,上述鸿信行减持及股权转让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事项,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公告前为内幕信息。此外,前述信息中的马某腾通过受让鸿信行股份间接入股健康元事项,在公告后引起市场广泛关注,其对健康元股价的影响印证了该信息的重大性。综合上述情况,本案内幕信息即鸿信行减持及股权转让信息形成的时间不晚于2015年3月14日,公开于4月4日。朱某国、欧某平、马某腾等作为相关当事人,参与了减持事项的动议、策划,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二、汪耀元、汪琤琤内幕交易“健康元”汪耀元、汪琤琤系父女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汪耀元、汪琤琤使用“汪耀元”、“汪琤琤”、“沈某蓉”等21个账户大量买入“健康元”,共计获利906,362,681.39元。具体情况如下:(一)汪耀元、汪琤琤控制使用账户情况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汪耀元、汪琤琤控制使用了“汪耀元”、“汪琤琤”、“沈某蓉”等12个自然人账户和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宏赢五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宏赢五号)等9个机构账户,具体情况如下:“汪耀元”账户,2014年12月15日开立于国海证券上海世纪大道营业部。“沈某蓉”账户,共两个,分别于2013年3月6日、2013年11月11日在东北证券上海永嘉路营业部开户。沈某蓉系汪耀元妻子、汪琤琤母亲。“汪琤琤”账户,共两个,分别于2012年1月13日、2014年9月15日在申万宏源证券上海徐汇区上中西路营业部开户。“吴某娜”账户,2014年2月20日开立于宏信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吴某娜系上海新富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富汇餐饮)员工。该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与汪耀元、汪琤琤等其他涉案账户及汪耀元控制的上海善待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善待物业)、上海容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容投资)、新富汇餐饮公司等账户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资金主要来源于汪耀元及其控制的账户。“汪某”账户,2014年9月1日开立于宏信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汪某系汪耀元的侄女。该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与汪耀元、汪琤琤等其他涉案账户及汪耀元控制的善待物业等公司账户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部分资金直接来源于汪耀元、汪琤琤账户。“时某莲”账户,2014年9月23日开立于光大证券上海世纪大道营业部。该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汪耀元及其控制的账户。“谢某康”账户,2014年9月25日开立于光大证券上海世纪大道营业部。该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汪耀元及其控制的账户。“周某平”账户,2014年12月9日开立于华鑫证券上海茅台路营业部。周某平系新富汇餐饮公司员工,汪耀元的司机。该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汪耀元、汪琤琤。“田某华”账户,2015年3月10日开立于安信证券上海江宁路营业部。该账户资金部分来源于汪耀元。“李某闵”账户,2015年3月12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总部。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汪琤琤。四川信托-宏赢五号,2013年8月29日开立于宏信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该信托计划由汪耀元出资设立,一般委托人为汪耀元。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宏赢六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宏赢六号),2013年8月30日开立于宏信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该信托计划由汪耀元出资设立,一般委托人为汪耀元。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宏赢十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宏赢十一号),2014年4月11日开立于宏信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该信托计划由汪耀元出资设立,一般委托人为汪耀元。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宏赢三十二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宏赢三十二号),2014年8月4日开立于宏信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该信托计划由汪耀元出资设立,一般委托人为汪耀元。四川信托有限公司-金赢6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金赢6号),2014年8月11日开立于宏信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该信托计划由汪耀元出资设立,一般委托人为汪耀元。四川信托有限公司-金赢10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金赢10号),2014年10月20日开立于华鑫证券上海茅台路营业部。该信托计划由汪耀元出资设立,一般委托人为汪耀元。四川信托有限公司-金赢20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金赢20号),2015年1月19日开立于华鑫证券上海茅台路营业部。该信托计划的成立资金来自汪耀元银行账户,一般委托人为胡某五,系汪耀元的姐夫。宏信证券-光大银行-宏信证券宝盛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宏信证券宝盛5号),2014年3月27日开立于宏信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该资管计划由汪耀元出资设立,一般委托人为汪耀元。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睿金-汇赢通24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睿金-汇赢通24号),2014年10月14日开立于财达证券上海浦东大道营业部。该信托计划的成立资金来自汪耀元银行账户,一般委托人为刘某,系新富汇餐饮公司员工。相关证券交易资料显示,上述涉案账户的交易终端信息高度重合。(二)涉案账户交易“健康元”情况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涉案账户从2015年3月16日开始大量买入“健康元”,截至4月1日共计买入88,631,885股,买入金额1,008,537,292.86元,卖出13,813,053股,卖出金额184,508,346.43元,期间净买入74,818,832股,净买入金额824,028,946.43元。经计算,涉案账户在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健康元”的盈利为906,362,681.39元。(三)交易特征除“汪琤琤”、“谢某康”账户外,其他涉案账户均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首次买入“健康元”,且买入金额巨大,同时普遍存在卖出其他股票集中交易“健康元”的情形,买入意愿十分强烈,并随着内幕信息确定性的增强进一步放大交易量。(四)当事人关于交易动机的解释根据汪耀元和汪琤琤笔录,买入“健康元”是根据其自己的决策。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之前,汪琤琤即已使用谢某康及其本人账户购买过“健康元”。到了2015年3月,健康元发布股权激励草案,准备授予员工股权激励,汪琤琤认为该信息是很强的利好。3月25日,上证报和中证报同时推荐健康元,认为健康元会有环保法的利好,之后汪琤琤即持续加仓。(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汪耀元与欧某平通话5次,具体日期为2015年3月14日、15日、17日、21日、25日。2015年3月14日下午,朱某国与欧某平在香港商议鸿信行减持事宜时,汪耀元也在香港并与欧某平有通话。3月24日晚,朱某国、欧某平和马某腾在香港参加众安保险融资成功酒会,并就鸿信行减持事宜达成一致时,汪耀元也应邀参加酒会,并见了朱某国、欧某平和马某腾等人。以上事实,有健康元公告和相关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通话记录、电子设备取证信息、盈利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会认为,汪耀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欧某平、朱某国存在联络、接触,并与其女儿汪琤琤共同控制使用“汪耀元”、“汪琤琤”、“沈某蓉”等21个账户,在2015年3月16日至4月1日期间大量交易健康元股票,金额巨大,买入意愿十分强烈,其买入“健康元”时间与其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汪耀元、汪琤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汪耀元、汪琤琤违法所得906,362,681.39元,并处以2,719,088,044.17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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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27 |
标题 | 新乡海滨药业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开公[消]行罚决字[2017]0017号 |
批复原因 | 新乡海滨西南侧药品原料仓库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
批复内容 | 责令新乡海滨停止使用并处罚款3万元。 |
处理人 | 新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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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8-24 |
标题 |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16]34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平环罚字[2016]34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8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16]34号]),因宁夏新北江“产生的菌渣烘干不及时,堆放时间过长,造成二次发酵逸散臭气,且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臭气”。 |
批复内容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环保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加强管理,提高菌渣烘干操作人员操作技能,确保对产生的菌渣及时烘干处理;2、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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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2-04 |
标题 | 福清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融环保法[2016]25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2月4日,福清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融环保法[2016]25号),因福州福兴部分生产线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废有机溶剂未向环保部门申报,擅自与原料一起贮存,贮存场所未设置标志标示,将部分低浓度母液、部分废有机溶剂及部分菌丝渣排入污水处理站。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福州福兴处以罚款共计39万元,并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未经环保审批项目的生产并补办竣工验收手续。 |
处理人 | 福清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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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29 |
标题 | 焦作金冠嘉华电力有限公司收到焦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焦环罚[2016]3号 |
批复原因 | 焦作金冠电力2#罐底部油循环管上2#阀门与3#阀门之间的排水软管法兰处出现泄漏,造成部分柴油泄漏,流入厂周边小涝河河道内。 |
批复内容 | 焦作市环境保护局责令焦作金冠电力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给予罚款六万元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焦作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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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30 |
标题 | 丽珠集团福州福兴医药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鼓工商处字[2015]第065号 |
批复原因 | 福兴医药在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75号“太阳广场”7D3E及7B2C3经营场所未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福兴医药责令整改并处2万元处罚。 |
处理人 | 福州市鼓楼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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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7-24 |
标题 | 平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丽珠集团宁夏福兴制药有限公司“4.28”一般其他爆炸事故案的处理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5年7月24日,平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丽珠集团宁夏福兴制药有限公司“4.28”一般其他爆炸事故案的处理决定》,因宁夏福兴“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无生命危险),直接经济损失23万元”。 |
批复内容 | 该局决定给予宁夏福兴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平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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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7-16 |
标题 |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珠环罚字[2015]86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7月16日,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15]86号),因丽珠合成2015年3月19日出水口超过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编号:4404072010000006)规定的排放限值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丽珠合成处罚款2万元。 |
处理人 |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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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6-12 |
标题 | 石嘴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石]安监管罚[2015]WH05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石]安监管罚[2015]WH05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6月12日,石嘴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石]安监管罚[2015]WH05号),因宁夏新北江生物发酵类原料药(中间体)建设项目未向石嘴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试生产重新备案申请,仍在继续进行试生产。 |
批复内容 | 该局决定给予停止试生产行为,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石嘴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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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6-12 |
标题 | 石嘴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石]安监管罚告[2015]WH06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石]安监管罚告[2015]WH06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6月12日,石嘴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石]安监管罚告[2015]WH06号),因宁夏福兴氨基酸及生物原料药(中间体)建设项目未向石嘴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试生产重新备案申请,仍在继续进行试生产。 |
批复内容 | 该局决定给予停止试生产行为,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石嘴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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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5-28 |
标题 |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深专调查通字2015815号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星期三)收到编号为深专调查通字201581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健康元”异常交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到你公司调查取证,请予以配合”。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将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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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5-26 |
标题 | 平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丽珠集团宁夏新北江制药有限公司“3.23”一般其他伤害事故案处理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平安监管发[2015]31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5月26日,平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丽珠集团宁夏新北江制药有限公司“3.23”一般其他伤害事故案处理决定》(平安监管发[2015]31号),因宁夏新北江发生“3.23”安全生产事故。 |
批复内容 | 该局决定给予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宁夏新北江提出“认真梳理和修订完善安全管理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加强职业健康防护措施”等整改措施。 |
处理人 | 平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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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5-22 |
标题 | 山东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济)食药监药罚[2015]1500003号 |
批复原因 | 山东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 |
批复内容 | 没收违法生产的盐酸苯海索29.17kg和违法所得3,700,000元;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劣药货值金额(4,982,169.60元)一倍的罚款4,982,169.60元(罚没款合计8,682,169.60元);责令改正该违法行为。 |
处理人 |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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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4-23 |
标题 |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15]27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平环罚字[2015]27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4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15]27号),因宁夏福兴“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停运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在线监测设施”。 |
批复内容 | 该环保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限期五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在线监测设施的正常使用;2、处以174,189元罚款”。 |
处理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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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4-23 |
标题 |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15]26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平环罚字[2015]26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4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15]26号),因宁夏福兴“实际运行排水指标不符合设计指标”。 |
批复内容 | 该环保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期限十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处以2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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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4-17 |
标题 | 平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丽珠集团宁夏新北江制药有限公司“2.14”一般火灾事故案的处理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平安监管发[2015]24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4月17日,平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丽珠集团宁夏新北江制药有限公司“2.14”一般火灾事故案的处理决定》(平安监管发[2015]24号),因宁夏新北江“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造成4名检修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 |
批复内容 | 该局决定给予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平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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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4-15 |
标题 |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媒体报道澄清和信息披露事项说明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0341号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收市后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5】0341号《关于对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和信息披露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中提到对“2015年4月13日,多家媒体报道,“健康元高调大举进军微商”等事项进行询问。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媒体报道澄清及信披露相关事情说明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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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4-14 |
标题 | 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交易核查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0340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4月1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出具的《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交易核查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0340号)。 |
批复内容 | 该《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就鸿信行转让所持健康元股份、健康元与思埠集团合作事项提交交易进程备忘录,并核查已提交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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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4-07 |
标题 | 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焦环罚[2015]15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4月7日,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焦环罚[2015]15号),因上海丽珠生物焦作分公司合成车间从2014年11月份部分设备投入试生产至今,其配套的物理处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
批复内容 | 该环保局对上海丽珠生物焦作分公司做出了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焦作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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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4-02 |
标题 | 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0294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4月2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出具的《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0294号)。该《监管工作函》对健康元第二大股东鸿信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信行)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股份、公司为避免减持行为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申请停牌不超过5个交易日的事项予以了关注。 |
批复内容 | 要求公司督促相关股东尽快确定是否进行上述减持事项,核查该事项的进行是否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变动及其它对公司的重大影响,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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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3-24 |
标题 |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15]19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平环罚字[2015]19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15]19号]),因宁夏福兴“项目在试生产过程中产生恶臭气体,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
批复内容 | 该环保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恶臭污染;2、处以罚款5万元。” |
处理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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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12-05 |
标题 | 广东省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珠环罚法[2014]96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12月5日,广东省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法[2014]96号),因丽珠合成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丽珠合成处罚10万元。 |
处理人 | 广东省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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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9-25 |
标题 |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14]3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平环罚字[2014]32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9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14]32号),因宁夏福兴“生产废水溢流到厂界外无防渗漏的渠道,造成环境污染”。 |
批复内容 | 该环保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宁夏福兴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三日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2、并处以2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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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6-03 |
标题 | 福建省福清市环保局出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融环保法[2014]60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6月3日,福建省福清市环保局出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融环保法[2014]60号),因福州福兴排放的水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福州福兴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2倍罚款,即罚款55,490元,并责令立即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整改,实现污水稳定达标排放。 |
处理人 | 福建省福清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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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3-17 |
标题 |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14]7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平环罚字[2014]7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3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14]7号),因宁夏福兴“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 |
批复内容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该环保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拆除暗管,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处以2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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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1-19 |
标题 |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深证局公司字[2007]131号文 |
批复原因 | 一、针对货币资金管理薄弱,存在风险隐患的整改。
二、针对贵局提出的公司存货管理混乱的整改。
三、针对销售损失承担的会计处理不恰当的整改。
四、针对代言人费用分摊的整改。 |
批复内容 | 业已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已一一整改并已落实,已将整改方案公告并将落实情况汇报贵局:针对为大股东无偿提供服务的整改,原已将相关资料清点后送至其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建大厦24楼存放,后考虑到其注册地点公司较多安全措施较差的原因,调整为目前大股东注册地点依然为深圳市福田区福建大厦24层,但其办公地点已有偿租用我公司三楼一间独立办公室,已招聘工作人员两名,对外独立办公,自行管理文档、公章和银行帐户、财务会计以及税务申报等工作;在三会方面,已经规范了股东大会授权文件以及主持股东大会的人员安排程序;制定了公司《贷款及对外担保审批流程》;提醒董事在相关事项的回避表决,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下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及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执行累积投票制及在董监会换届时按照《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已经采用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来进一步保障董事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且已在酝酿新的管理层及骨干员工激励模式来取代向员工提供购房贷款的方式;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而且已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对原项目明细子项目资金的使用程序上的瑕疵补经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并制定了公司新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来规范公司今后募集资金的使用。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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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1 |
标题 |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无偿提供服务
(二)、"三会"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制度建设和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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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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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3-08 |
标题 | 深圳太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证监会宁波特派办巡检提出有关问题的整改措施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深证办发字[2003]21号 |
批复原因 | “三分开、两独立”不彻底;“三会”运作不规范;相关信息未披露;内控制度尚不够健全;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不足;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不足;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宁波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于2002年11月18日至22日对本公司进行了例行巡回检查。本公司于2003年2月18日收到贵办以深证办发字[2003]21号文下发的《关于要求深圳太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证监会宁波特派办此次巡检,对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本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我们将进一步贯彻《通知》精神,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处理人 | 宁波特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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