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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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0-07
标题关于对杨晓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23]66号
批复原因杨晓宁: 经查,你在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在客户营销过程中承诺收益的行为。
批复内容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9-23
标题关于对孙福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22]39号
批复原因孙福川: 经查,你在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新源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在未识别客户信息情况下委托第三方从事客户招揽,并要求账户持有方按指示进行基金交易,承诺承担投资损失并获取相应业绩绩效奖励的行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8-11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青岛证监局[2022]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陈娟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娟娟为证券从业人员 陈娟娟于2009年7月入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先后担任客户经理岗、服务经理岗、投资顾问岗。陈娟娟于2010年4月28日取得一般证券业务资格证书,2018年8月22日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格证书。陈娟娟为证券从业人员。 二、陈娟娟控制使用“周某群”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周某群系陈娟娟之母。2010年1月7日,周某群在国金证券成都武成大街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700**410,下挂上海证券账户A26****316、深圳证券账户013****012。2014年7月9日,周某群于国金证券成都武成大街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170***410,下挂上海信用证券账户E01****760和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819。(以下统称“周某群”证券账户)。 陈娟娟控制使用“周某群”证券账户在2017年3月16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发生股票委托交易1,456笔,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发生可转债委托交易9笔,期间合计成交金额23,159,684.08元,合计盈利金额209,394.67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批复内容责令陈娟娟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209,394.67元,并处罚款200,000元。
处理人青岛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5-27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22]85号
批复原因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分公司及所辖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存在合规人员兼任运营负责人、营销人员管理不到位、客户账户异常交易监测不充分等问题。以上情况反映出你分公司合规管理存在不足,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29
标题关于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作为扬州日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销售回款、内部控制等事项的核查不充分。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2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建雄)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1]2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黄建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黄建雄为证券从业人员 黄建雄2009年6月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成都营销总部工作,与国金证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年至2012年,黄建雄在国金证券成都营销总部任客户经理,2012年至2019年3月先后在国金证券成都双元街营业部、成都东城根街营业部工作,担任投资顾问一职。黄建雄2010年4月28日取得一般证券业务资格证书,2017年8月8日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资格证书。黄建雄属于证券从业人员。 二、黄建雄获取特定客户交易信息 三、黄建雄通过李某1控制使用黄某权、李某1、李某2、唐某名下证券账户交易相关股票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黄建雄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黄建雄违法所得3,081,387.26元,并处以90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23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黄建雄)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1]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黄建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黄建雄为证券从业人员 黄建雄2009年6月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成都营销总部工作,与国金证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年至2012年,黄建雄在国金证券成都营销总部任客户经理,2012年至2019年3月先后在国金证券成都双元街营业部、成都东城根街营业部工作,担任投资顾问一职。黄建雄2010年4月28日取得一般证券业务资格证书,2017年8月8日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资格证书。黄建雄属于证券从业人员。 二、黄建雄获取特定客户交易信息 三、黄建雄通过李某1控制使用黄某权、李某1、李某2、唐某名下证券账户交易相关股票
批复内容当事人黄建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三项、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黄建雄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4-06
标题关于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1]17号
批复原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作为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挂牌主办券商,未勤勉尽责,对挂牌公司重大合同等核查不充分。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4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正义)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天津证监局[2020]2号
批复原因刘正义私下接受张某委托操作“张某”证券账户买卖证券2016年5月20日,“张某”证券账户开立于国金证券天津南马路证券营业部,账户开发人员为刘正义。证券账户开立后,张某将证券账户委托给刘正义操作。2016年5月20日至2018年12月5日期间,刘正义通过131×××××132、176×××××417、139×××××125等3个手机号码下单操作“张某”证券账户买卖证券。“张某”证券账户资金来源和去向均为张某本人。刘正义接受张某委托买卖证券,未实际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三、刘正义私下接受赵某杰委托操作“赵某杰”证券账户买卖证券2017年12月22日,“赵某杰”证券账户开立于国金证券天津南马路证券营业部,账户开发人员为刘正义。证券账户开立后,赵某杰将证券账户委托给刘正义操作。“赵某杰”证券账户资金来源是赵某杰和刘正义,赵某杰本人出资65,000元,因赵某杰担心损失,刘正义向“赵某杰”证券资金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打入65,000元,用于共担风险;资金去向为赵某杰,后经法院调解,赵某杰向刘正义还款40,000元。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5日期间,刘正义通过131×××××132手机号码下单操作“赵某杰”证券账户买入证券。刘正义接受赵某杰委托买卖证券,未实际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
批复内容对刘正义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2-21
标题公司收到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2017]1号”自律惩戒措施决定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自律惩戒措施决定书[2017]1号
批复原因2017年2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发的自律惩戒措施决定书【2017】1号。
批复内容决定书对2016年10月31日至2016年11月8日期间协会对上海投资咨询分公司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合规审查节点设置存在不足等问题采取了警示的自律管理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2-21
标题公司收到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2017]30号”自律惩戒措施决定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自律惩戒措施决定书[2017]30号
批复原因2017年8月,公司收到协会下发的自律惩戒措施决定书【2017】30号。
批复内容对2016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债券监管部组织的债券发行人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发行人安顺虹阳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重庆市綦江区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国金证券未完全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的问题采取了警示的自律管理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0-02-21
标题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2018]17号”的《关于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国证券业协会[2018]17号
批复原因2018年12月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业协会(“协会”)下发“[2018]17号”的《关于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的决定》。
批复内容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未按受托管理协议约定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对上述债券募集资金使用问题进行披露出具了惩戒函。
处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1-14
标题关于对陈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津证监措施[2019]35号
批复原因陈琛: 经查,你在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京路证券营业部(原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马路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泄露稽查办案信息、干扰案件调查工作,二是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8-16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3号
批复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为毕节市碧海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15碧海债”、“16碧海01”、“16碧海02”三只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发行人将“15碧海债”募集资金7.93亿元、“16碧海01”和“16碧海02”募集资金4.01亿元转借给毕节市开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未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四条约定,督促发行人遵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该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贵州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5-24
标题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67号
批复原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衍生品部国债交易过程中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职能未实现隔离;投资管理部、衍生品部交易执行和风险监控职能未实现隔离;风控系统未完全覆盖各类风险、各类业务;母子公司风控系统尚未实现全部对接,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你公司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予以整改,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管理,提升风控水平。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1-26
标题证监会通报证券行业“自查自纠、规整规范”专项活动现场检查情况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检查阶段,我会组织部分派出机构对13家证券公司和4家基金公司子公司的投行类业务开展了现场检查,从内部控制和执业质量两方面对公司自查情况进行了检验。从检查结果来看,投行类业务无论在内部控制健全程度还是项目执业质量上均有所提升,整体趋好,显示出前期自查整改活动取得了良好成效。另一方面,部分检查对象仍暴露出违规问题,涉及合规风控未全面有效覆盖、内部控制未有效执行、尽职调查不充分、信息披露有失准确完整以及后续管理未尽责等方面。
批复内容对国金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6-11-28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14号
批复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为安顺虹阳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发行人将募集资金1.8亿元拆借给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你公司未按照要求及时督促其改正。 二、发行人将募集资金1亿元存放于非专户,你公司未及时督促其改正。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2015])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贵州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9-07
标题国金证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增减持股份是否违反承诺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1001号
批复原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增减持股份是否违反承诺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100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股东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控股”)对《问询函》涉及事项进行了核实和认真研究,并请律师发表了专业意见。现将《问询函》的回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9-05
标题国金证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增减持股份是否违反承诺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1001号
批复原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增减持股份是否违反承诺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1001号 ,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现就清华控股增减持相关事项,请你公司核实后予以披露。 一、请核实清华控股增持承诺的履行情况。如未能履行承诺,请披露具体原因及后续承诺履行的具体安排。 二、请核实清华控股在预披露减持公告后是否实施了减持,并结合清华控股增持承诺的履行情况,说明减持计划是否违背了前期增持承诺,并请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请公司于2016年9月9日之前核实上述事项,并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3-18
标题关于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分公司2016年1月19日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进行协议式债券逆回购交易时,因分公司交易员账户选择错误,造成“国金慧盈常熟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号86047006)账户出现透支6157万元。 以上情况有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熟1号蓝补事项的情况说明》(国金证发[2016]86号)、PROP综合业务终端A股资金账户变动查询截图、保证金监控中心《国金证券预警单》等证据材料证明。 上述情况反映出分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复核机制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完善。
批复内容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分公司在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12-22
标题关于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滨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2014]9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滨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4]9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 2014年11月,我局对你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进行核查,发现你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0年至2013年2月期间,你部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未制定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合规管理缺失; 二、2013年、2014年,你部未按照我局证券营业部例行检查通知的要求报告2011年至2013年信托计划等产品的代销情况。
批复内容收到《决定》后,公司总部指派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等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根据相关资料对营业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风险情况进行了自查,并采取相关整改措施。
处理人厦门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3-09-06
标题关于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张胜、时任保荐代表人隋英鹏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伦药业)存在以下问题: 2011年,科伦药业使用4.26亿元超募资金收购了崇州君健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健塑胶)100%股权。经查明,君健塑胶实际出资人是四川惠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丰投资),惠丰投资的实际出资人主要是科伦药业和四川科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科伦药业实际控制人刘革新控制的企业)员工。科伦药业2010年年报及2011年年报显示惠丰投资为科伦药业的关联方。科伦药业在上述收购事项过程中,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交易对方的情况及交易双方之间的关联关系。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胜、隋英鹏作为科伦药业时任保荐人,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未能发现并在2011年3月15日披露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保荐意见》中揭示上述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批复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3年9月6日出具《关于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张胜、时任保荐代表人隋英鹏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对张胜、隋英鹏作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3-05-03
标题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3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2013]3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伦药业)存在以下问题: 2011年,科伦药业使用4.26亿元超募资金收购了崇州君健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健塑胶)100%股权。经查明,君健塑胶实际出资人是四川惠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丰投资),惠丰投资的实际出资人主要是科伦药业和四川科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科伦药业实际控制人刘革新控制的企业)员工。科伦药业2010年年报及2011年年报显示惠丰投资为科伦药业的关联方。科伦药业在上述收购事项过程中,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交易对方的情况及交易双方之间的关联关系。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胜、隋英鹏作为科伦药业时任保荐人,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未能发现并在2011年3月15日披露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保荐意见》中揭示上述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决定对张胜、隋英鹏的上述行为予以警示。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9-05-14
标题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董事长雷波因个人原因正在接受有关方面调查。
批复内容公司已由王晋勇代行董事长职责。目前公司员工、客户稳定,各项业务运转正常。
处理人其他机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2-06
标题成都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川证监上市[2007]99号
批复原因1、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信息披露制度》,并规范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2、公司应在章程中进一步对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进行细化,明确分工。
批复内容通过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发现了自身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和不足,针对以上问题和不足之处,公司将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完成整改计划。我们将在监管部门、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帮助下, 不断加强法人治理建设,使公司的独立性增强,日常运作更加规范,透明度进一步提高,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9-23
标题成都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3年度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制度》、《公司章程》
文件批号成证办上市[2003]35号
批复原因"三会"记录过于简;章程相关内容不符合规定;监事由财务管理人员担任,与监事会监督职能相矛盾;公司更名后,下属的分公司尚未进行工商更名;
批复内容 本公司于2003年8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成都证管办《关于对成都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巡检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成证办上市〖2003〗35号),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整改通知书》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研究,一致认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证券监管办公室提出的问题符合我公司实际情况,通过此次巡检,将对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针对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本公司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制度》、《公司章程》和证监会有关法规文件,本着规范发展、严格自律、认真负责的原则,对《整改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并逐项落实。整改报告已提交公司六届一次董事会、四届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
处理人成都证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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