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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清科:章程(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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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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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清科:章程(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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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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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清科: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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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6-28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 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1
第一节 董 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9
第七章 监事会 .............................................................................................................. 32
第一节 监 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1
第一节 通 知 ...................................................................................................... 41
第二节 公 告 ...................................................................................................... 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5
第十二章 附 则 .......................................................................................................... 45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由天津华
海清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66.67 万股,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watsing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 11 号
邮政编码:30035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666.6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3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求实、创新、诚信、共赢、责任、高效。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机电设备技术的开发、
转让、咨询、服务及相关产品的制造、安装、维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企
业管理咨询服务;晶圆加工;机电设备及耗材制造、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动车充电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登记机关核准的事项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本为 6,000 万
元,发起人共计 8 名,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见下表:
序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4
号 (万股)
1 清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006.7237 50.11206
2 清津厚德(天津)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18.9946 13.64991
3 路新春 634.7754 10.57959
4 天津科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94.2760 9.9046
5 朱煜 398.5339 6.64223
6 雒建斌 387.8798 6.46466
7 清津立德(天津)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2.0373 2.53396
8 清津立言(天津)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7793 0.11299
合 6000 100
计
全体发起人均以其在天津华海清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权益所对应的经审
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并在2020年3月31日前出资完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666.67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5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6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
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所持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它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7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8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9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交易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审议需要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需要股东大会决定的收购、出售或置换资产事项;
(十九)审议需要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投资事项;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中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10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条第
(一)、(三)、(四)项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本章
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11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12
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股东大会通知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13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1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14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或合伙企业等机构股东的,应
加盖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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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选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或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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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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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
额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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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公司董事会应对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是否构成
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对于构成关联交易的事项,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予以明
示。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应主动提出回避
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进行回避表决的情
况,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回避对该关联
议题的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
方式选举董事的进行表决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一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几个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每一股东所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票数。公司
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对累积投票制进行规范。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作为章
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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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首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由公
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
(二)以后各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
提名,或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候选人,由公司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十日送达
董事会。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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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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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本公司不专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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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由公司决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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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借助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提供借款。
第一百零七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董事会设董事
长一人,不设副董事长。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
司形式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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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发展、提名与薪酬等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以确保
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作为本章程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对于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银
行理财产品的除外)、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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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批准;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费用,下同)占上
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由董事会审议;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50%
以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由董事会审议;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
值的 50%以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由董事
会审议;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由董事会审议;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由董事会审议;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
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由董事会审议;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3,000 万元的,需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
准的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长进行决策,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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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担保均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拟进行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情形须经董事会讨论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三)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议案的表决,该议案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
(五)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以公
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因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执行。
(七)公司对外担保程序应该按照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董事会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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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或书面
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微信等即时网络通信方式)。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2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特别紧急事项,经全体董事同意可豁免提前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传真、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
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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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和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公司与总经
理应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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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九)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十一)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二)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
决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
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
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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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副总经理根据分工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应具备下列
条件:
1、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2、熟悉法律、法规,财务、证券等政策;
3、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公关能力。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联络人,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负责
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负责会议的记录,保
证记录的准确性,并负责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四)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和其他
的有关规定,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本章程有关规定时,把情况记录在会议记录上,并将会议记录立即提交公司全体
董事和监事;
(五)负责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及股东访问公司的日常接待工作;
(六)负责处理公司与有关部门、各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有关事宜;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八)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和董事
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
(九)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本章程及规范性
文件对其认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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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
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
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总数的 1/3。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
监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
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
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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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
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 3 名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2 名职工监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不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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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经监事提议,应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及微信
等即时网络通信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2 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经全体
监事同意可豁免临时监事会提前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对此作出说明。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以现场或电话、视频等通讯会议方
式进行。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明确代理事项及权限。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 1/2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有关议案经集体讨论后,采取投票
方式表决。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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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
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
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薄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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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本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
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如下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规
范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
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①公司该年度盈利;②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
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③未来十二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在考虑实施前述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以及该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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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仍能够得到满足。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或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进行研发项目投入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③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
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
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
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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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
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并拟定。
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
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
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
行监督。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
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
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需要等确有必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股东回报规划)的,
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在董事会召开
前发表明确意见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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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3、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包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
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七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一百七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
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
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一百七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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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
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
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
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
予以查处。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续聘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
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
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应当向股
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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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的会议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及微信等即时网络通
信方式)。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书面、邮件或其他通知方
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书面、邮件或其他通知方
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即时网络通
信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即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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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
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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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
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有本节前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在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
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
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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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百零七条 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
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剩余财产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
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
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
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
44
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45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 30%以上的表决权或
者可以控制公司 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 30%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
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
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
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少于”,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公司
原章程自动废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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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清科:华海清科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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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6-07 |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草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 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 事..................................................................................................................... 21
第二节 董事会.....................................................................................................................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
第七章 监事会............................................................................................................................. 32
第一节 监 事..................................................................................................................... 32
第二节 监事会.....................................................................................................................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0
第一节 通 知..................................................................................................................... 40
第二节 公 告..................................................................................................................... 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5
第十二章 附 则......................................................................................................................... 45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由天津华
海清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注册日期】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66.67 万股,于【上市
日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watsing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 11 号
邮政编码:30035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666.6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求实、创新、诚信、共赢、责任、高效。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机电设备技术的开
发、转让、咨询、服务及相关产品的制造、安装、维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晶圆加工;机电设备及耗材制造、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动车充电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登记机关核准的事项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本为 6,000 万
元,发起人共计 8 名,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见下表:
序 认购股份数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持股比例(%)
号 (万股)
1 清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006.7237 50.11206
2 清津厚德(天津)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18.9946 13.64991
3 路新春 634.7754 10.57959
4
4 天津科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94.2760 9.9046
5 朱煜 398.5339 6.64223
6 雒建斌 387.8798 6.46466
7 清津立德(天津)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2.0373 2.53396
8 清津立言(天津)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7793 0.11299
合 6000 100
计
全体发起人均以其在天津华海清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权益所对应的经审
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并在2020年3月31日前出资完毕。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666.67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5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
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所持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
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
6
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由在公司股东名册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7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8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9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交易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审议需要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需要股东大会决定的收购、出售或置换资产事项;
(十九)审议需要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投资事项;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中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条第
10
(一)、(三)、(四)项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本章
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11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2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股东大会通知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13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1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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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或合伙企业等机构股东的,应
加盖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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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选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或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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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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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
额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
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公司董事会应对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是否构成
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对于构成关联交易的事项,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予以明
示。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应主动提出回避
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进行回避表决的情
况,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回避对该关联
议题的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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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视频或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
方式选举董事的进行表决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一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
给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每一股东所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
票数。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对累积投票制进行规范。累积投票制实
施细则作为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首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由公
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
(二)以后各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
提名,或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候选人,由公司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十日送达
董事会。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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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
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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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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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本公司不专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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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出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由公司决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借助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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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提供借款。
第一百零七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董事会设董事
长一人,不设副董事长。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
司形式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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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发展、提名与薪酬等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超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以确
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作为本
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对于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银
行理财产品的除外)、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费用,下同)占上
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由董事会审议;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50%
以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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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由董事会审议;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
值的 50%以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由董事
会审议;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由董事会审议;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由董事会审议;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
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由董事会审议;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3,000 万元的,需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
准的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长进行决策,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担保均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拟进行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情形须经董事会讨论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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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议案的表决,该议案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
(五)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以公
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因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执行。
(七)公司对外担保程序应该按照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董事会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或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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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微信等即时网络通信方式)。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2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
事。特别紧急事项,经全体董事同意可豁免提前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
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传真、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
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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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和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公司与总经
理应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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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九)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十一)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二)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
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
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
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
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副总经理根据分工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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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应具备下
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2、熟悉法律、法规,财务、证券等政策;
3、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公关能力。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联络人,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负责
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负责会议的记录,保
证记录的准确性,并负责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四)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和其他
的有关规定,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本章程有关规定时,把情况记录在会议记录上,并将会议记录立即提交公司全体
董事和监事;
(五)负责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及股东访问公司的日常接待工作;
(六)负责处理公司与有关部门、各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有关事宜;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八)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和董事
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
(九)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本章程及规范性
文件对其认定的责任;
(十)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
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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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总数的 1/3。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
监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
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
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五章有关
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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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
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 3 名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2 名职工监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不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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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
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经监事提议,应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及微信
等即时网络通信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2 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经全体
监事同意可豁免临时监事会提前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对此作出说明。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以现场或电话、视频等通讯会议方
式进行。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明确代理事项及权限。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 1/2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有关议案经集体讨论后,采取投票
方式表决。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
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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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
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薄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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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本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
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如下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规
范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
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①公司该年度盈利;②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
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③未来十二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在考虑实施前述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以及该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仍能够得到满足。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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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或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进行研发项目投入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③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
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
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
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
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并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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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
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
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
行监督。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
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
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需要等确有必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股东回报规划)的,
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在董事会召开
前发表明确意见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3、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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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包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七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一百七十六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
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
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一百七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
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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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
应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
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续聘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
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
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应当向
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的会议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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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及微信等即时网络通
信方式)。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书面、邮件或其他通知方
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书面、邮件或其他通知方
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即时网络通
信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即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
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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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
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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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有本节前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在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
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
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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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百零七条 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
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剩余财产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
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
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
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
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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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 30%以上的表决权或
者可以控制公司 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 30%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
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
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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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
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少于”,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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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之签字盖章页)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国铭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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