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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港(601228.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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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广州港(601228)
广州港:章程(2024年4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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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港:章程(2022年11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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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港: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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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港: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1-04-10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1 年 4 月修订) -1-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 份 .............................................................................. 6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9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事........................................................................................ 23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7 第三节 董事会 ................................................................................... 30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36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8 第七章 监事会 ............................................................................ 40 第一节 监事........................................................................................ 40 第二节 监事会 ................................................................................... 4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2 -2-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43 第三节 内部审计 ............................................................................... 45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6 第一节 通知.......................................................................................... 46 第二节 公告...................................................................................... 4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0 第十二章 附则 ........................................................................... 50 -3- 第一章 总 则 为维护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 第二条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59972745。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第三条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98,680,000 股,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中文名称: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zhou Port Company Limited 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大道南 9 号 603 房。 第五条 邮政编码:511462 经营场所: 1.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 406 号 港口中心 20-24 层 2.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大道南 9 号之技术楼 307 室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619,318.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第九条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公司中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 第十条 的活动。党组织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落实党 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企业思想政治工 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群众组织等方面要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 作用。公司党委要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切实履行好党风 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履行好监督责任。 4 公司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结合, 统一规划,同步落实。党组织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 行使职权。对关系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党组织事先研究, 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按法定程序决策。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第十一条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第十二条 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决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坚持客户至上、 诚信服务,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协调发展,努力实 现企业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最大化,把广州港建设成为我国重要 的现代港口物流中心和国际一流的深水枢纽港,成为在国际上有重 要影响的综合性港口经营人。 第十四条 一、主营项目类别:水上运输业。 二、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 项目的除外);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信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 资;水上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货物检验 代理服务;货物报关代理服务;联合运输代理服务;装卸搬运;其他仓 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港口及航 运设施工程建筑;水利和内河港口工程建筑;软件开发;计算机技术 开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水运工程设计服务;铁路沿线维 护管理服务;集装箱制造;集装箱租赁服务;运输设备清洗、消毒服务 (汽车清洗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 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 仓储);物业管理;物流代理服务;供应链管理;仓储代理服务;商品 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冷库租赁服 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市场经营管理、摊位出租(仅限分支机构 经营);铁路运输通信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信息系统集成服 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无线通信网络系统性能检测服务(仅限分 支机构经营);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子、 5 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信息电子技 术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仅限分支机 构经营);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数据处 理和存储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软件测试服务(仅限分支机构 经营);电子工程设计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通信工程设计服 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监控系统工程安装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 营);电子自动化工程安装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子设备工 程安装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仅限分支 机构经营);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工程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 营);智能卡系统工程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通信系统工程服 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通信设施安装工程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 营);通信线路和设备的安装(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受企业委托从 事通信网络的维修、维护(不涉及线路管道铺设等工程施工)(仅限 分支机构经营);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提供港口 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装卸、堆存、及装拆 箱等简单加工处理服务;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 拖带等服务;为旅客提供候船、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船舶补给供应 服务;船舶污染物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 械的租赁、维修服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成 品油批发(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停车场经营;危险化 学品运输(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铁路货物运输(具体经营项目以交 通部门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本总数为619,318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6 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的名称、出资额、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如下: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 股份 出资额(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名称 (股) 比例 第一期:货 经广州市 币,2010年 国有资产 12月23日前 监督管理 广州港 委员会核 第二期:货 集团有 7,186,368,796.22 4,750,000,000 95% 准投入股 币、股权和 限公司 份公司的 土地使用 货币、股 权,2011年3 权和土地 月31日前 使用权 国投交 通公司 (已更 2010年12月 名为国 226,937,961.98 150,000,000 3% 货币 23日前 投交通 控股有 限公司) 广州发 展集团 2010年12月 151,291,974.66 100,000,000 2% 货币 股份有 23日前 限公司 合计 7,564,598,732.86 5,000,000,000 100% - - 各发起人出资额超出所认购股份金额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7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8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10%),并应当在三(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 份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9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第三十三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1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次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 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以下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应当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12 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提供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1)次,并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13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 明确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九十(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14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十(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16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17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 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 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18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如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在相 互冲突之处,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以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股东大会认为或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19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10)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单次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20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 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向出席会议的股 东说明本章程规定的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并宣布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 东的姓名或名称。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如该 关联股东参与投票表决的,该表决票作为无效票处理。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重大关联交易的程序及公允性明确发表独立意 见。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提名人应 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董 21 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职责。 换届选举或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由现届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产生;换届选举或增补监 事的候选人名单,由现届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提名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22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应在股 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就任。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一百〇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23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二条 在任董事出现第一百〇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 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换届选举或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由现届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产生;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候选人的提案。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可以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 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提前解 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24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 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 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产;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25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 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者监事行使职权,并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 议; (六) 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 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 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由委托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或 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一直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除与 董事有特殊约定,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期 限为 2 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 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 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 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公司聘任董事个人的合 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 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 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 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 26 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一百一十四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 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 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一百一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 符合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等); 27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1%以上已发行股份或者本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情况的人员; (五) 为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 (六) 有关证券管理部门或机构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 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及更换: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 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 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 独立董事连续三(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独立董事免职需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提前免职的,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六)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28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 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 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 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具有一般董事的职权,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 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用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如上 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 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 会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职责及上述特别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人民币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欠款; 29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 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公司应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 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 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 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二(2)名或二(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或论证不 明确的,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对于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 存五(5)年;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 材料等;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五)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 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 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30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七(7)-九(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3)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1)人,可设副董事长一(1)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除须报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外,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31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各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董事会就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另行制订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议事规则。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聘请中介机构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32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权限范围内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的权限范围为股东大会权限范围外的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长对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事项行使 第一百三十九条 决策权: (一)单个标的金额在 10,000 万元以下的收购或出售资产、租入或 租出资产、对外投资(如股权,但不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且 相同类别下的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发生额,经累计计算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单项及其相关配套项目累计投资额在 10,000 万元以下的固定 资产投资方案或计划,且各项投资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 算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 (三) 单项在 10,000 万元以下的公司为自身债务设定的资产质押、 抵押或其他担保及权利限制,且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 (四)在同一类别下,单项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融资、债权、债 务重组、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按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中,股份公司的支出额或收入额计算)、受赠资产。 (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或赞 33 助、提供财务资助、赠与资产。 上述所称“以下”、“超过”不含本数。 上述各项,如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按照本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如根据本章程规定 需要通过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第(一)至(五)项所述各交易事项,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长决策。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除临时董事会会议 外,应于会议召开十(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十(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与通知时限为:董事长应通 过董事会办公室至少提前五(5)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 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如遇特殊情况,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 限制。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 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 召开方式。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事项,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34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无法达成决议的,应将决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三(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现场记名投票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形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 书面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以书面记名方式作出。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应该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10)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35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 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 (一) 有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 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和证券 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36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 时回复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协助前述人 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 料以及公司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并负 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八)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 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承担高 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当公司董事会 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37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 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 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3)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1)名,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八条(四)~ (五)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第一百〇一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 关人员履行职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3)年,任期届满经过聘任可以连任。 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会指定一(1)名副总经 理或董事代行其职责。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8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其他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政策和方案; (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六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 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 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六十八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解除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的方案时,应当事先 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总经理工作规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 工作规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公司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进行经营管理; (二) 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三)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职 务; 39 (四) 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三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副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0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四(4)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会设主席一(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 选举监事会主席、副主席; (九)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十)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十一) 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二)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召集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监事可以提议 41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 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书面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10)年。 第一百九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定期会议召开十(10)日以前、临时会议召 开五(5)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42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编制。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二(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九十九条 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43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 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 十二(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 且超过五仟(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12)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0%)。 (四)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前述现 金分红条件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20%)。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港口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 (七)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4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下述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 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六)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 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独 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 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 决。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5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1) 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应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〇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30)日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进行。公司召 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司召开 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第二百零七条进行。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46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一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 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 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 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四) 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 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 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47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在《上 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 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 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48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6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 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 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 49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对清算报告确认之 日起三十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第二百二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 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四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50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高于”、“至少”,都含本数; “少于”、“以外”、“低于”、 “过半”、“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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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港公司章程(2019年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9-03-28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9 年修订) -1-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 份 .............................................................................. 6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9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事........................................................................................ 23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7 第三节 董事会 ................................................................................... 30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35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7 第七章 监事会 ............................................................................ 40 第一节 监事........................................................................................ 40 第二节 监事会 ................................................................................... 4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2 -2-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43 第三节 内部审计 ............................................................................... 45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6 第一节 通知.......................................................................................... 46 第二节 公告...................................................................................... 4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0 第十二章 附则 ........................................................................... 50 -3- 第一章 总 则 为维护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 第二条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59972745。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第三条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98,680,000 股,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中文名称: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zhou Port Company Limited 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大道南 9 号 603 房。 第五条 邮政编码:511462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619,318.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第九条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公司中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 第十条 的活动。党组织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落实党 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企业思想政治工 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群众组织等方面要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 作用。公司党委要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切实履行好党风 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履行好监督责任。 公司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结合, 统一规划,同步落实。党组织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 行使职权。对关系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党组织事先研究, 4 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按法定程序决策。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第十一条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第十二条 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决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坚持客户至上、 诚信服务,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协调发展,努力实 现企业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最大化,把广州港建设成为我国重要 的现代港口物流中心和国际一流的深水枢纽港,成为在国际上有重 要影响的综合性港口经营人。 第十四条 一、主营项目类别:水上运输业。 二、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 项目的除外);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信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 资;水上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货物检验 代理服务;货物报关代理服务;联合运输代理服务;装卸搬运;其他仓 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港口及航 运设施工程建筑;水利和内河港口工程建筑;软件开发;计算机技术 开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水运工程设计服务;铁路沿线维 护管理服务;集装箱制造;集装箱租赁服务;运输设备清洗、消毒服务 (汽车清洗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 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 仓储);物业管理;物流代理服务;供应链管理;仓储代理服务;商品 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冷库租赁服 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市场经营管理、摊位出租(仅限分支机构 经营);铁路运输通信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信息系统集成服 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无线通信网络系统性能检测服务(仅限分 支机构经营);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子、 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信息电子技 术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仅限分支机 构经营);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数据处 5 理和存储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软件测试服务(仅限分支机构 经营);电子工程设计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通信工程设计服 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监控系统工程安装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 营);电子自动化工程安装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子设备工 程安装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仅限分支 机构经营);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工程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 营);智能卡系统工程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通信系统工程服 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通信设施安装工程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 营);通信线路和设备的安装(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受企业委托从 事通信网络的维修、维护(不涉及线路管道铺设等工程施工)(仅限 分支机构经营);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提供港口 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装卸、堆存、及装拆 箱等简单加工处理服务;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 拖带等服务;为旅客提供候船、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船舶补给供应 服务;船舶污染物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 械的租赁、维修服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成 品油批发(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停车场经营;危险化 学品运输(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铁路货物运输(具体经营项目以交 通部门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本总数为619,318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的名称、出资额、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如下: 6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 股份 出资额(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名称 (股) 比例 第一期:货 经广州市 币,2010年 国有资产 12月23日前 监督管理 广州港 委员会核 第二期:货 集团有 7,186,368,796.22 4,750,000,000 95% 准投入股 币、股权和 限公司 份公司的 土地使用 货币、股 权,2011年3 权和土地 月31日前 使用权 国投交 2010年12月 226,937,961.98 150,000,000 3% 货币 通公司 23日前 广州发 展集团 2010年12月 151,291,974.66 100,000,000 2% 货币 股份有 23日前 限公司 合计 7,564,598,732.86 5,000,000,000 100% - - 各发起人出资额超出所认购股份金额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7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10%),并应当在三(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8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 份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9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第三十三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 10 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11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次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 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以下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应当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12 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提供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1)次,并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 明确的其他具体地点。 13 股东大会将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九十(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10)日内 14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15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十(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 16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17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 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 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臵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18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如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在相 互冲突之处,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以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股东大会认为或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10)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19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单次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20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向出席会议的股 东说明本章程规定的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并宣布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 东的姓名或名称。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如该 关联股东参与投票表决的,该表决票作为无效票处理。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重大关联交易的程序及公允性明确发表独立意 见。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提名人应 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董 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职责。 换届选举或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由现届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产生;换届选举或增补监 事的候选人名单,由现届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提名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21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臵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22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应在股 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就任。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23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二条 在任董事出现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 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换届选举或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由现届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产生;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候选人的提案。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可以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 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提前解 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 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 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24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产;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 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者监事行使职权,并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 议; (六) 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臵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 不得将其处臵权转授他人行使; 25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 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由委托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或 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一直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除与 董事有特殊约定,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期 限为 2 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 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 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 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公司聘任董事个人的合 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 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 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 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 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一百一十四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 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 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26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一百一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 符合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1%以上已发行股份或者本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情况的人员; (五) 为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 (六) 有关证券管理部门或机构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27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 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及更换: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 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 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 独立董事连续三(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独立董事免职需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提前免职的,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六)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 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 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 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具有一般董事的职权,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28 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 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用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如上 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 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 会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职责及上述特别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人民币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 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公司应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 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29 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 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 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二(2)名或二(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或论证不 明确的,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对于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 存五(5)年;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 材料等;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五)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 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 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七(7)-九(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3)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1)人,可设副董事长一(1)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30 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除须报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外,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各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董事会就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另行制订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议事规则。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聘请中介机构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31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权限范围内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的权限范围为股东大会权限范围外的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2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长对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事项行使 第一百三十九条 决策权: (一)单个标的金额在 10,000 万元以下的收购或出售资产、租入或 租出资产、对外投资(如股权,但不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且 相同类别下的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发生额,经累计计算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臵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单项及其相关配套项目累计投资额在 10,000 万元以下的固定 资产投资方案或计划,且各项投资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 算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 (三) 单项在 10,000 万元以下的公司为自身债务设定的资产质押、 抵押或其他担保及权利限制,且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 (四)在同一类别下,单项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融资、债权、债 务重组、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按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中,股份公司的支出额或收入额计算)、受赠资产。 (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或赞 助、提供财务资助、赠与资产。 上述所称“以下”、“超过”不含本数。 上述各项,如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按照本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如根据本章程规定 需要通过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第(一)至(五)项所述各交易事项,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长决策。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33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除临时董事会会议 外,应于会议召开十(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十(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与通知时限为:董事长应通 过董事会办公室至少提前五(5)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 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如遇特殊情况,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 限制。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 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 召开方式。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事项,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无法达成决议的,应将决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三(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现场记名投票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形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 34 书面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以书面记名方式作出。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应该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10)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35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 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 (一) 有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 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和证券 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 时回复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协助前述人 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 料以及公司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并负 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八)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 36 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承担高 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当公司董事会 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 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 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3)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37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1)名,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八条(四)~ (五)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 关人员履行职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3)年,任期届满经过聘任可以连任。 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会指定一(1)名副总经 理或董事代行其职责。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其他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政策和方案; (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六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 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 38 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六十八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解除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的方案时,应当事先 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总经理工作规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 工作规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公司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进行经营管理; (二) 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三)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职 务; (四) 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三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副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9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四(4)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会设主席一(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 40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 选举监事会主席、副主席; (九)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十)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十一) 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二)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召集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监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 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41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书面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10)年。 第一百九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定期会议召开十(10)日以前、临时会议召 开五(5)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编制。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2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二(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九十九条 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 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43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 十二(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 且超过五仟(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12)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0%)。 (四)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前述现 金分红条件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20%)。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港口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七)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下述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44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 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六)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 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独 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 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 决。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1) 年,可以续聘。 45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应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零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30)日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进行。公司召 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司召开 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第二百零六条进行。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一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46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 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 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 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四) 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 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 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在《上 海证券报》上公告。 47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 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 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48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6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 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 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对清算报告确认之 日起三十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49 第二百二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 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四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50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高于”、“至少”,都含本数; “少于”、“以外”、“低于”、 “过半”、“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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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港公司章程(2018年第一次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8-04-28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8 年第一次修订) -1-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 份 .............................................................................. 6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事........................................................................................ 23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7 第三节 董事会 ................................................................................... 30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35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8 第七章 监事会 ............................................................................ 40 第一节 监事........................................................................................ 40 第二节 监事会 ................................................................................... 4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2 -2-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43 第三节 内部审计 ............................................................................... 45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6 第一节 通知.......................................................................................... 46 第二节 公告...................................................................................... 4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0 第十二章 附则 ........................................................................... 50 -3- 第一章 总 则 为维护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 第二条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59972745。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第三条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98,680,000 股,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中文名称: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zhou Port Company Limited 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大道南 9 号 603 房。 第五条 邮政编码:511462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619,318.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第九条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公司中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 第十条 的活动。党组织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落实党 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企业思想政治工 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群众组织等方面要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 作用。公司党委要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切实履行好党风 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履行好监督责任。 公司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结合, 统一规划,同步落实。党组织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 行使职权。对关系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党组织事先研究, 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按法定程序决策。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第十一条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第十二条 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决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坚持客户至上、 诚信服务,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协调发展,努力实 现企业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最大化,把广州港建设成为我国重要 的现代港口物流中心和国际一流的深水枢纽港,成为在国际上有重 要影响的综合性港口经营人。 第十四条 一、主营项目类别:水上运输业。 二、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 项目的除外);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信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 资;水上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货物检验 代理服务;货物报关代理服务;联合运输代理服务;装卸搬运;其他仓 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港口及航 运设施工程建筑;水利和内河港口工程建筑;软件开发;计算机技术 开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水运工程设计服务;铁路沿线维 护管理服务;集装箱制造;集装箱租赁服务;运输设备清洗、消毒服务 (汽车清洗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 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 仓储);物业管理;物流代理服务;供应链管理;仓储代理服务;商品 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冷库租赁服 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市场经营管理、摊位出租(仅限分支机构 经营);铁路运输通信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信息系统集成服 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无线通信网络系统性能检测服务(仅限分 支机构经营);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子、 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信息电子技 术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仅限分支机 构经营);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数据处 理和存储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软件测试服务(仅限分支机构 经营);电子工程设计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通信工程设计服 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监控系统工程安装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 营);电子自动化工程安装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子设备工 程安装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仅限分支 机构经营);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工程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 营);智能卡系统工程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通信系统工程服 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通信设施安装工程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 营);通信线路和设备的安装(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受企业委托从 事通信网络的维修、维护(不涉及线路管道铺设等工程施工)(仅限 分支机构经营);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提供港口 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装卸、堆存、及装拆 箱等简单加工处理服务;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 拖带等服务;为旅客提供候船、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船舶补给供应 服务;船舶污染物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 械的租赁、维修服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成 品油批发(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停车场经营;危险化 学品运输(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铁路货物运输(具体经营项目以交 通部门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本总数为619,318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的名称、出资额、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如下: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 股份 出资额(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名称 (股) 比例 第一期:货 经广州市 币,2010年 国有资产 12月23日前 监督管理 广州港 委员会核 第二期:货 集团有 7,186,368,796.22 4,750,000,000 95% 准投入股 币、股权和 限公司 份公司的 土地使用 货币、股 权,2011年3 权和土地 月31日前 使用权 国投交 2010年12月 226,937,961.98 150,000,000 3% 货币 通公司 23日前 广州发 展集团 2010年12月 151,291,974.66 100,000,000 2% 货币 股份有 23日前 限公司 合计 7,564,598,732.86 5,000,000,000 100% - - 各发起人出资额超出所认购股份金额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应不超过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 份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第三十三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次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 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以下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应当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提供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1)次,并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 明确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九十(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十(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 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 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臵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如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在相 互冲突之处,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以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股东大会认为或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10)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单次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向出席会议的股 东说明本章程规定的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并宣布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 东的姓名或名称。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如该 关联股东参与投票表决的,该表决票作为无效票处理。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重大关联交易的程序及公允性明确发表独立意 见。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提名人应 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董 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职责。 换届选举或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由现届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产生;换届选举或增补监 事的候选人名单,由现届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提名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臵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应在股 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就任。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二条 在任董事出现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 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换届选举或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由现届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产生;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候选人的提案。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可以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 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提前解 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 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 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产;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 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者监事行使职权,并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 议; (六) 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臵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 不得将其处臵权转授他人行使;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 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由委托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或 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一直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除与 董事有特殊约定,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期 限为 2 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 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 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 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公司聘任董事个人的合 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 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 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 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 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一百一十四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 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 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一百一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 符合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1%以上已发行股份或者本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情况的人员; (五) 为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 (六) 有关证券管理部门或机构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 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及更换: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 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 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 独立董事连续三(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独立董事免职需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提前免职的,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六)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 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 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 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具有一般董事的职权,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 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用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如上 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 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 会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职责及上述特别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人民币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 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公司应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 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 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 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二(2)名或二(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或论证不 明确的,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对于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 存五(5)年;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 材料等;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五)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 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 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七(7)-九(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3)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1)人,可设副董事长一(1)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除须报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外,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各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董事会就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另行制订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议事规则。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聘请中介机构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权限范围内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的权限范围为股东大会权限范围外的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长对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事项行使 第一百三十九条 决策权: (一)单个标的金额在 10,000 万元以下的收购或出售资产、租入或 租出资产、对外投资(如股权,但不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且 相同类别下的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发生额,经累计计算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臵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单项及其相关配套项目累计投资额在 10,000 万元以下的固定 资产投资方案或计划,且各项投资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 算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 (三) 单项在 10,000 万元以下的公司为自身债务设定的资产质押、 抵押或其他担保及权利限制,且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 (四)在同一类别下,单项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融资、债权、债 务重组、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按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中,股份公司的支出额或收入额计算)、受赠资产。 (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或赞 助、提供财务资助、赠与资产。 上述所称“以下”、“超过”不含本数。 上述各项,如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按照本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如根据本章程规定 需要通过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第(一)至(五)项所述各交易事项,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长决策。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除临时董事会会议 外,应于会议召开十(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十(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与通知时限为:董事长应通 过董事会办公室至少提前五(5)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 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如遇特殊情况,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 限制。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 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 召开方式。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事项,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无法达成决议的,应将决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三(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现场记名投票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形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 书面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以书面记名方式作出。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应该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10)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 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 (一) 有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 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和证券 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 时回复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协助前述人 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 料以及公司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并负 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八)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 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承担高 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当公司董事会 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 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 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3)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1)名,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八条(四)~ (五)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 关人员履行职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3)年,任期届满经过聘任可以连任。 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会指定一(1)名副总经 理或董事代行其职责。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其他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政策和方案; (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六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 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 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六十八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解除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的方案时,应当事先 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总经理工作规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 工作规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公司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进行经营管理; (二) 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三)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职 务; (四) 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三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副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四(4)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会设主席一(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 选举监事会主席、副主席; (九)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十)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十一) 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二)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召集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监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 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书面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10)年。 第一百九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定期会议召开十(10)日以前、临时会议召 开五(5)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编制。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二(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九十九条 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 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 十二(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 且超过五仟(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12)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0%)。 (四)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前述现 金分红条件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20%)。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港口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七)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下述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 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六)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 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独 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 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 决。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1) 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应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零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30)日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进行。公司召 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司召开 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第二百零六条进行。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一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 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 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 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四) 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 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 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在《上 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 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 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6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 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 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对清算报告确认之 日起三十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第二百二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 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四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高于”、“至少”,都含本数; “少于”、“以外”、“低于”、 “过半”、“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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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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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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