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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章程(2024年8月修订)(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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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30 |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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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章程(2024年4月修订)(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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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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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章程(2024年3月修订)(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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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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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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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7-20 |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二二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 6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9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0
第一节 股东 ............................................................................... 10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3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7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9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1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6
第五章 董事会 ................................................................................... 33
第一节 董事 ............................................................................... 33
第二节 董事会............................................................................ 38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4
第七章 监事会 ................................................................................... 47
第一节 监事 ............................................................................... 47
第二节 监事会............................................................................ 48
第八章 公司党组织............................................................................ 50
第九章 公司工会 ............................................................................... 53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5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54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 61
第一节 通知 ............................................................................... 61
第二节 公告 ............................................................................... 62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6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6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64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66
第十四章 附则 ................................................................................... 6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府股字[1999]22 号批准证书批准,以
发起方式设立;在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91340600711775718W。
第三条 公司于 2004 年 4 月 1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
[2004]34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
于 2004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Huaibei Mining Holding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淮北市人民中路 276 号;
邮政编码:235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81,035,925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安监局局长等。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在公司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
向、管大局、促落实。坚持和落实党的建设和公司改革发展同步谋划、
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
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公司党组织依照《党章》及相关政策规定开
展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
会法》)建立公司工会组织和分公司、子公司工会组织,分公司、子
公司工会组织接受分公司、子公司党组织的领导。工会组织活动依照
《公司法》、《工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
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为社会和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通过合理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
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实现股东投资价值最大化。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
发展理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
平对待,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切实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煤炭采掘、洗选加工、
销售、存储;煤炭外购;煤化工产品(包括焦炭)的生产销售(不含
危险品);化工原料及制品(不含化学危险)销售;信息化技术咨询、
方案设计、运营维护服务及相关项目建设;智能化系统运营与服务;
技术、经济咨询服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建筑石料用灰岩露天开采,
硝酸铵、硝酸甲胺、硝酸钠、浓硝酸、一甲胺、苦味酸、黑索金、铝
粉、石蜡、工业酒精、亚硝酸钠、氯酸钾、铅丹、醋酸丁酯、过氯乙
烯销售,危险货物运输、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
机械设备、汽车租赁,销售汽车、机械设备,房地产经纪,民用爆炸
物品包装材料、设备生产和销售,精细化工产品、田菁粉、塑料制品
销售,爆破技术转让,爆破器材生产工艺技术转让,农产品收购。(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安徽理工大学(原淮南工业学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爆破技
术研究所、南京理工大学、北京中煤雷耀经贸联合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额为 2,481,035,925 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 2,481,035,925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因股权分置改革而设置了限售条件的股份,其持有人在转让时应
遵守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
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
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关于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
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即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安徽淮
北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或通信表决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网络投
票系统参与投票,其身份由该等系统以其认可的方式确认。以通信方
式参与投票的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下午三时之前将对股东大
会审议事项的意见(须签名及时间)、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并注
明为该次股东大会专用)、股东帐户卡复印件(签名并注明为该次股
东大会专用)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会议通知指定的机构或联系人。
材料不全,视为无效投票。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公司在计算上述 20 日或 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同时,股东大会通知应遵守以下规则: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3 个交易日以前,向上证
所信息网络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在册全部股东数据。股东大会应当在
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保证公司经营的顺利、高效运
行;
(二)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的制订、实施与考核;
(二)审核并报告公司的财务决算情况,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
案;
(三)策划及具体实施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融资活动;
(四)筹备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特别是股东大会提案的审定、章
程的修改方案等;
(五)处理公司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突发事件。
但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只能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
授予董事会。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安徽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以及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其他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审议权限。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但
因董事回避而致董事会不能作出决议的其他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是: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关联股东应当自行回避;关
联股东未自行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
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
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
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的,股东大会应对有关股东
是否为关联股东存在的争议、有关股东参与和不参与有关议案表决形
成的不同结果均予以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有权部门裁定
有关股东身份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了执行本条及本章程其它条款
规定的表决程序外,还应当遵照下列规范进行:
(一)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
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二)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
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
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
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三)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
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在董
事、监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
制下,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分别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
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方式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或股东无权提名
与选举或更换。但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提名董事或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应遵守本章程关于累积投票制提名的规定。
公司换届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在换届选举时,
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广泛
征询股东意见。董事会公布提名后,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可
以补充提名董事候选人。持股 3%-15%的股东可以提名 1 名董事候选
人,持股 15-30%的股东可以提名 2 名董事候选人,持股 30%以上的
股东提名 3 名董事候选人。提名股东应当将提名案向董事会提出,由
董事会公告。提名股东应同时向董事会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换届选举时,公司监事会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
人。在董事会公布监事会的有关提名后,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可以补充提名监事候选人。持股 3%-15%的股东可以提名 1 名监事
候选人,持股 15-30%的股东可以提名 2 名监事候选人,持股 30%以
上的股东提名 3 名监事候选人。提名股东应当将提名案向监事会提
出,并由监事会交董事会公告。提名股东应同时向监事会提出并由董
事会公告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会关于董事的提名与股东关于董事的
提名应当作为一个议案一并表决,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董事。但当
选董事应当得票超过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有关监事表决与当选参照上述规定。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大会审议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此处中小投资者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应在会议结束后立即上任。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
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
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董事的选举
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离职
后 2 年,但商业秘密的保密时间为永久,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上市公司
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不设副
董事长。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中长期发展决策权。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重大投资
方案和培育新业务领域;
(四)经理层成员选聘权、业绩考核权和薪酬管理权。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制定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
核办法,科学合理确定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结果;制定经理层薪酬管
理办法、薪酬分配方案,建立健全约束机制;
(五)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制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明确工资总
额决定机制,动态监测职工工资有关指标执行情况以及统筹推进公司
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六)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制定担保、负债以及对外捐赠等制度;
(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八)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九)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二)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决定
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原因收购公司股份事项;
(十三)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五)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九)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签订的金额在 30 万元
以上,关联法人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未达到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达到以
下标准之一的较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对
外担保,但同时应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的担保、财务资助事项,该项决议除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
日前以专人送出或邮件送出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记名方
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或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不得
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表决。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决议,致使上市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
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
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 5-1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安监
局局长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进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
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
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
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四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设副经理,副经理根据经理
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对经理负责,按经理授予的职
权履行职责,协助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
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
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有权对相关决议
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3 名由股
东代表担任,2 名由公司职工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公司党组织
第一百五十七条 成立中国共产党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同时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
简称公司纪委),各分公司、子公司相应成立党组织,隶属公司党委。
第一百五十八条 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公司
党委设书记 1 人,设副书记 1-2 人;纪委设书记 1 人,设副书记 1 人。
公司党委和纪委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3 年。
1、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经理兼任党委副书记。
2、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
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
党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
问题的前置程序,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
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党委研究讨论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
包括: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
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计
划。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和重大项
目建设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五)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
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六)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
督。
(七)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
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九)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重要事项。
(十)其他需要公司党委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党委议事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
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党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党建
工作系统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将党建工作纳入公司中长期规
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年度党建工作计划(要点),对公司党的建设进
行系统部署和安排。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党的工作机构和党委工作人员纳入公司管理
机构和人员编制。公司设立专门的党务机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原则
上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的 1%配备。
第一百六十三条 落实党建工作经费,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职工工
资总额的 1%的比例安排,纳入企业管理费用税前列支。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党委行使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
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严格用人标准,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规范
动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
公司党委在市场化选人用人工作中发挥领导把关作用,做好确定
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工作。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
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或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
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
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公司党委加
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公司党委、党的工作
部门以及所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履行职
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公司工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
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
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工会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按本章程的
规定选举职工监事。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工会指导和帮助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
员工与公司协商,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
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调解劳动争议,建立和谐
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
破产等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
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
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
当的,有权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
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为:
(一)听取和讨论本公司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
告(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
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依法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并听取其述职报告;
(五)民主评议公司经营管理者并提出奖惩建议,定期听取公司
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等。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安徽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六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度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
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
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
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二)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
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
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或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
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应当按照参与表决的 A 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
分段区间为持股 1%以下、1%-5%、5%以上 3 个区间;对持股比例在 1%
以下的股东,还应当按照单一股东持股市值 50 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
情形,进一步披露相关 A 股股东表决结果。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
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
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
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
表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
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
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上市公
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
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
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
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方案由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七)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分配原则: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
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二)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
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公司
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
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三)分配时间: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
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和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分配方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其他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现金分红最低比例: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此
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
的,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做出特别说明。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
情形确定。
(六)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董事会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
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
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
真或邮件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
真或邮件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
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董事会有权调整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但应保证所指定的信息披
露报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与条件。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条零六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
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
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
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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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稿)(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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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3-31 |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二二年三月
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 6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9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0
第一节 股东 ............................................................................... 10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3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7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9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1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6
第五章 董事会 ................................................................................... 33
第一节 董事 ............................................................................... 33
第二节 董事会............................................................................ 38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4
2
第七章 监事会 ................................................................................... 47
第一节 监事 ............................................................................... 47
第二节 监事会............................................................................ 48
第八章 公司党组织............................................................................ 50
第九章 公司工会 ............................................................................... 52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5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54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 60
第一节 通知 ............................................................................... 60
第二节 公告 ............................................................................... 61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6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6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63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66
第十四章 附则 ................................................................................... 66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府股字[1999]22 号批准证书批准,以
发起方式设立;在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91340600711775718W。
第三条 公司于 2004 年 4 月 1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
[2004]34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
于 2004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Huaibei Mining Holding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淮北市人民中路 276 号;
邮政编码:235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81,035,925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4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安监局局长等。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在公司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
向、管大局、保落实。坚持和落实党的建设和公司改革发展同步谋划、
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
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公司党组织依照《党章》及相关政策规定开
展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
会法》)建立公司工会组织和分公司、子公司工会组织,分公司、子
公司工会组织接受分公司、子公司党组织的领导。工会组织活动依照
《公司法》、《工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
5
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为社会和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通过合理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
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实现股东投资价值最大化。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
发展理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
平对待,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切实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煤炭采掘、洗选加工、
销售、存储;煤炭外购;煤化工产品(包括焦炭)的生产销售(不含
危险品);化工原料及制品(不含化学危险)销售;信息化技术咨询、
方案设计、运营维护服务及相关项目建设;智能化系统运营与服务;
技术、经济咨询服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建筑石料用灰岩露天开采,
硝酸铵、硝酸甲胺、硝酸钠、浓硝酸、一甲胺、苦味酸、黑索金、铝
粉、石蜡、工业酒精、亚硝酸钠、氯酸钾、铅丹、醋酸丁酯、过氯乙
烯销售,危险货物运输、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
机械设备、汽车租赁,销售汽车、机械设备,房地产经纪,民用爆炸
物品包装材料、设备生产和销售,精细化工产品、田菁粉、塑料制品
销售,爆破技术转让,爆破器材生产工艺技术转让,农产品收购。(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6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安徽理工大学(原淮南工业学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爆破技
术研究所、南京理工大学、北京中煤雷耀经贸联合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额为 2,481,035,925 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 2,481,035,925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7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8
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因股权分置改革而设置了限售条件的股份,其持有人在转让时应
遵守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9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
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
司的股权结构。
10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11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12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3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关于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4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
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15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即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安徽淮
北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或通信表决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网络投
票系统参与投票,其身份由该等系统以其认可的方式确认。以通信方
式参与投票的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下午三时之前将对股东大
16
会审议事项的意见(须签名及时间)、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并注
明为该次股东大会专用)、股东帐户卡复印件(签名并注明为该次股
东大会专用)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会议通知指定的机构或联系人。
材料不全,视为无效投票。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17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8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9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公司在计算上述 20 日或 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同时,股东大会通知应遵守以下规则: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2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21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3 个交易日以前,向上证
所信息网络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在册全部股东数据。股东大会应当在
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22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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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保证公司经营的顺利、高效运
行;
(二)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的制订、实施与考核;
(二)审核并报告公司的财务决算情况,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
24
案;
(三)策划及具体实施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融资活动;
(四)筹备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特别是股东大会提案的审定、章
程的修改方案等;
(五)处理公司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突发事件。
但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只能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
授予董事会。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25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安徽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26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7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以及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其他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审议权限。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但
因董事回避而致董事会不能作出决议的其他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是: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关联股东应当自行回避;关
联股东未自行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
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
28
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
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的,股东大会应对有关股东
是否为关联股东存在的争议、有关股东参与和不参与有关议案表决形
成的不同结果均予以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有权部门裁定
有关股东身份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了执行本条及本章程其它条款
规定的表决程序外,还应当遵照下列规范进行:
(一)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
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二)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
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
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
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三)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
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29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在董
事、监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
制下,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分别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
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方式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或股东无权提名
与选举或更换。但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提名董事或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应遵守本章程关于累积投票制提名的规定。
公司换届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在换届选举时,
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广泛
征询股东意见。董事会公布提名后,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可
以补充提名董事候选人。持股 3%-15%的股东可以提名 1 名董事候选
人,持股 15-30%的股东可以提名 2 名董事候选人,持股 30%以上的
股东提名 3 名董事候选人。提名股东应当将提名案向董事会提出,由
董事会公告。提名股东应同时向董事会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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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换届选举时,公司监事会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
人。在董事会公布监事会的有关提名后,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可以补充提名监事候选人。持股 3%-15%的股东可以提名 1 名监事
候选人,持股 15-30%的股东可以提名 2 名监事候选人,持股 30%以
上的股东提名 3 名监事候选人。提名股东应当将提名案向监事会提
出,并由监事会交董事会公告。提名股东应同时向监事会提出并由董
事会公告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会关于董事的提名与股东关于董事的
提名应当作为一个议案一并表决,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董事。但当
选董事应当得票超过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有关监事表决与当选参照上述规定。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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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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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大会审议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此处中小投资者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应在会议结束后立即上任。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3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
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
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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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董事的选举
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35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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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离职
后 2 年,但商业秘密的保密时间为永久,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上市公司
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37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不设副
董事长。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决定因
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原因收
购公司股份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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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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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签订的金额在 30 万元
以上,关联法人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未达到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达到以
下标准之一的较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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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对
外担保,但同时应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的担保事项,该项决议除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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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
日前以专人送出或邮件送出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记名方
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或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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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不得
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表决。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决议,致使上市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
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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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
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 5-1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安监
局局长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进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
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
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
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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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四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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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设副经理,副经理根据经理
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对经理负责,按经理授予的职
权履行职责,协助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
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
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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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有权对相关决议
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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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3 名由股
东代表担任,2 名由公司职工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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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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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公司党组织
第一百五十七条 成立中国共产党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同时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
简称公司纪委),各分公司、子公司相应成立党组织,隶属公司党委。
第一百五十八条 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公司
党委设书记 1 人,设副书记 1-2 人;纪委设书记 1 人,设副书记 1 人。
公司党委和纪委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3 年。
1、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经理兼任党委副书记。
2、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
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
党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
问题的前置程序,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
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党委研究讨论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
包括:
1、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
决定的重大举措。
2、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计划。
3、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和重大项目
建设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4、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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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
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6、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7、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
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9、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重要事项。
10、其他需要公司党委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党委议事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
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党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党建
工作系统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将党建工作纳入公司中长期规
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年度党建工作计划(要点),对公司党的建设进
行系统部署和安排。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党的工作机构和党委工作人员纳入公司管理
机构和人员编制。公司设立专门的党务机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原则
上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的 1%配备。
第一百六十三条 落实党建工作经费,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职工工
资总额的 1%的比例安排,纳入企业管理费用税前列支。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党委行使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
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严格用人标准,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规范
动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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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委在市场化选人用人工作中发挥领导把关作用,做好确定
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工作。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
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或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
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
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公司党委加
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公司党委、党的工作
部门以及所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履行职
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公司工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
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
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工会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按本章程的
规定选举职工监事。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工会指导和帮助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
员工与公司协商,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
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调解劳动争议,建立和谐
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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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
破产等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
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
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
当的,有权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
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为:
(一)听取和讨论本公司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
告(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
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依法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并听取其述职报告;
(五)民主评议公司经营管理者并提出奖惩建议,定期听取公司
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等。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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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安徽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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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六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度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
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
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
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二)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
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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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
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或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
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应当按照参与表决的 A 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
分段区间为持股 1%以下、1%-5%、5%以上 3 个区间;对持股比例在 1%
以下的股东,还应当按照单一股东持股市值 50 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
情形,进一步披露相关 A 股股东表决结果。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
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
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
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
表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
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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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上市公
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
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
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
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方案由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七)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分配原则: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
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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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
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公司
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
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三)分配时间: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
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和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分配方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其他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现金分红最低比例: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此
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
的,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做出特别说明。
58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
情形确定。
(六)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董事会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59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
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60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
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
真或邮件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
真或邮件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
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董事会有权调整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但应保证所指定的信息披
露报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与条件。
61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62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63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64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条零六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
律实施破产清算。
65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
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
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66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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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公司章程(2019年3月修订)(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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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3-28 |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
二 一九年三月
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6
第三章 股份 ......................................................................................... 7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7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9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0
第一节 股东 ............................................................................... 10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3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7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9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1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6
第五章 董事会 ................................................................................... 33
第一节 董事 ............................................................................... 33
第二节 董事会............................................................................ 37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3
2
第七章 监事会 ................................................................................... 45
第一节 监事 ............................................................................... 45
第二节 监事会............................................................................ 46
第八章 公司党组织............................................................................ 49
第九章 公司工会 ............................................................................... 51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5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53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 59
第一节 通知 ............................................................................... 59
第二节 公告 ............................................................................... 60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6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6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62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65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府股字[1999]22 号批准证书批准,以
发起方式设立,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340000000024501。
第三条 公司于 2004 年 4 月 1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
[2004]34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
于 2004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Huaibei Mining Holding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淮北市人民中路 276 号;
邮政编码:235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72,412,235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4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在公司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
向、管大局、保落实。坚持和落实党的建设和公司改革发展同步谋划、
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
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公司党组织活动依照《党章》及相关政策规
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
会法》)建立公司工会组织和分公司、子公司工会组织,分公司、子
公司工会组织接受分公司、子公司党组织的领导。工会组织活动依照
《公司法》、《工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办理。
5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
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为社会和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通过合理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
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实现股东投资价值最大化。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
发展理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
平对待,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切实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煤炭采掘、洗选加工、
销售、存储;煤炭外购;煤化工产品(包括焦炭)的生产销售(不含
危险品);化工原料及制品(不含化学危险)销售;股权投资;投资
运营;信息化技术咨询、方案设计、运营维护服务及相关项目建设;
智能化系统运营与服务;技术、经济咨询服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建筑石料用灰岩露天开采,硝酸铵、硝酸甲胺、硝酸钠、浓硝酸、一
甲胺、苦味酸、黑索金、铝粉、石蜡、工业酒精、亚硝酸钠、氯酸钾、
铅丹、醋酸丁酯、过氯乙烯销售,危险货物运输、普通货物运输、仓
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机械设备、汽车租赁,销售汽车、机械设备,
房地产经纪,民用爆炸物品包装材料、设备生产和销售,精细化工产
品、田菁粉、塑料制品销售,爆破技术转让,爆破器材生产工艺技术
转让,农产品收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6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安徽理工大学(原淮南工业学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爆破技
术研究所、南京理工大学、北京中煤雷耀经贸联合公司,认购的股份
数分别为 4746.95 万股、73.52 万股、73.46 万股、70.71 万股、35.36
万股。
第二十二条 目前公司股份总额为 2,172,412,235 股,公司的股
本结构为:普通股 2,172,412,235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7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8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因股权分置改革而设置了限售条件的股份,其持有人在转让时应
遵守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出的承诺。
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10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
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
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1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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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
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关于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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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即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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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安徽淮
北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或通信表决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网络投
票系统参与投票,其身份由该等系统以其认可的方式确认。以通信方
式参与投票的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下午三时之前将对股东大
会审议事项的意见(须签名及时间)、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并注
明为该次股东大会专用)、股东帐户卡复印件(签名并注明为该次股
东大会专用)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会议通知指定的机构或联系人。
材料不全,视为无效投票。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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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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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安徽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安徽
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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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公司在计算上述 20 日或 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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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同时,股东大会通知应遵守以下规则: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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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3 个交易日以前,向上证
所信息网络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在册全部股东数据。股东大会应当在
上交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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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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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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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保证公司经营的顺利、高效运
行;
(二)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的制订、实施与考核;
(二)审核并报告公司的财务决算情况,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
案;
(三)策划及具体实施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融资活动;
(四)筹备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特别是股东大会提案的审定、章
程的修改方案等;
(五)处理公司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突发事件。
但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只能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
授予董事会。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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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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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安徽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0%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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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
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其他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审议权限。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但
因董事回避而致董事会不能作出决议的其他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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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是: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关联股东应当自行回避;关
联股东未自行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
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
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
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的,股东大会应对有关股东
是否为关联股东存在的争议、有关股东参与和不参与有关议案表决形
成的不同结果均予以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有权部门裁定
有关股东身份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了执行本条及本章程其它条款
规定的表决程序外,还应当遵照下列规范进行:
(一)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
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二)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
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
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
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三)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
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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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在董
事、监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
制下,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分别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
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方式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或股东无权提名
与选举或更换。但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提名董事或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应遵守本章程关于累积投票制提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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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换届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在换届选举时,
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广泛
征询股东意见。董事会公布提名后,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可
以补充提名董事候选人。持股 3%-15%的股东可以提名 1 名董事候选
人,持股 15-30%的股东可以提名 2 名董事候选人,持股 30%以上的
股东提名 3 名董事候选人。提名股东应当将提名案向董事会提出,由
董事会公告。提名股东应同时向董事会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换届选举时,公司监事会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
人。在董事会公布监事会的有关提名后,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可以补充提名监事候选人。持股 3%-15%的股东可以提名 1 名监事
候选人,持股 15-30%的股东可以提名 2 名监事候选人,持股 30%以
上的股东提名 3 名监事候选人。提名股东应当将提名案向监事会提
出,并由监事会交董事会公告。提名股东应同时向监事会提出并由董
事会公告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会关于董事的提名与股东关于董事的
提名应当作为一个议案一并表决,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董事。但当
选董事应当得票超过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有关监事表决与当选参照上述规定。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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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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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 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大会审议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此处中小投资者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应在会议结束后立即上任。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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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33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
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
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董事的选举
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34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35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离职
后 2 年,但商业秘密的保密时间为永久,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零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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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上市公司
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不设副
董事长。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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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决定因
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原因收
购公司股份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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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
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签订的金额在 30 万元
以上,关联法人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未达到本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达到以
下标准之一的较大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9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对
外担保,但同时应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的担保事项,该项决议除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
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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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
日前以专人送出或邮件送出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记名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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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或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不得
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表决。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决议,致使上市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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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
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
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进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
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
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
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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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第一百三十八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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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经理的
任免程序、副经理与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
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
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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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有权对相关决议
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 ,监
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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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3 名由股
东代表担任,2 名由公司职工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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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
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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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公司党组织
第一百五十七条 成立中国共产党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同时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
简称公司纪委),各分公司、子公司相应成立党组织,隶属公司党委。
第一百五十八条 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公司
党委设书记 1 人,设副书记 1-2 人;纪委设书记 1 人,设副书记 1 人。
公司党委和纪委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3 年。
1、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经理兼任党委副书记。
2、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
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
党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
问题的前置程序,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
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党委研究讨论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
包括:
1、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
决定的重大举措。
2、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计划。
3、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和重大项目
建设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4、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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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
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6、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7、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
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9、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重要事项。
10、其他需要公司党委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党委议事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
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党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党建
工作系统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将党建工作纳入公司中长期规
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年度党建工作计划(要点),对公司党的建设进
行系统部署和安排。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党的工作机构和党委工作人员纳入公司管理
机构和人员编制。公司设立专门的党务机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原则
上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的 1%配备。
第一百六十三条 落实党建工作经费,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职工工
资总额的 1%的比例安排,纳入企业管理费用税前列支。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党委行使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
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严格用人标准,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规范
动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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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委在市场化选人用人工作中发挥领导把关作用,做好确定
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工作。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
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
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
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公司党委加
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公司党委、党的工作
部门以及所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履行职
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公司工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
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
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工会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按本章程的
规定选举职工监事。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工会指导和帮助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
员工与公司协商,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
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调解劳动争议,建立和谐
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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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
破产等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
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
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
当的,有权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
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为:
(一)听取和讨论本公司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
告(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
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依法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并听取其述职报告;
(五)民主评议公司经营管理者并提出奖惩建议,定期听取公司
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等。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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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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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六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度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
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
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
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二)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
54
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
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或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
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应当按照参与表决的 A 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
分段区间为持股 1%以下、1%-5%、5%以上 3 个区间;对持股比例在 1%
以下的股东,还应当按照单一股东持股市值 50 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
情形,进一步披露相关 A 股股东表决结果。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
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
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
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
表的独立意见。
55
(四)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
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
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上市
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
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
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
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方案由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七)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分配原则: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
56
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二)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
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公司
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
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三)分配时间: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
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和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分配方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其他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现金分红最低比例: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此
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57
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
的,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做出特别说明。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
情形确定。
(六)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董事会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58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
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59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
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
真或邮件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
真或邮件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中的一份或多
份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
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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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董事会有权调整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但应保证所指定的信息披
露报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与条件。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告。
61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2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63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条零六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64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
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
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
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四条 释义
65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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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鸣科化公司章程(2018年9月修订)(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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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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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鸣科化公司章程(2018年3月修订)(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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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09 |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一八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6
第三章 股份 ......................................................................................... 6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9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0
第一节 股东 ............................................................................... 10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3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8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0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5
第五章 董事会 ................................................................................... 32
第一节 董事 ............................................................................... 32
第二节 董事会............................................................................ 36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1
第七章 监事会 ................................................................................... 43
第一节 监事 ............................................................................... 43
第二节 监事会............................................................................ 44
第八章 公司党组织............................................................................ 46
第九章 公司工会 ............................................................................... 49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5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50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 57
第一节 通知 ............................................................................... 57
第二节 公告 ............................................................................... 58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60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
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府股字[1999]22 号批准证书批准,以
发起方式设立,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340000000024501。
第三条 公司于 2004 年 4 月 1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
[2004]34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
于 2004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Anhui Leimingkehua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
邮政编码:23504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156,33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在公司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
向、管大局、保落实。坚持和落实党的建设和公司改革发展同步谋划、
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
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公司党组织活动依照《党章》及相关政策规
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
会法》)建立公司工会组织和分公司、子公司工会组织,分公司、子
公司工会组织接受分公司、子公司党组织的领导。工会组织活动依照
《公司法》、《工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
以质量为生存,以信誉求发展,为社会和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通过合理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
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实现股东投资价值最大化。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建筑石料用灰岩露天开采,硝酸铵、硝酸甲胺、硝酸钠、浓硝酸、一
甲胺、苦味酸、黑索金、铝粉、石蜡、工业酒精、亚硝酸钠、氯酸钾、
铅丹、醋酸丁酯、过氯乙烯销售,危险货物运输、普通货物运输、仓
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机械设备、汽车租赁,销售汽车、机械设备,
房地产经纪,民用爆炸物品包装材料、设备生产和销售,精细化工产
品、田菁粉、塑料制品销售,爆破技术转让,爆破器材生产工艺技术
转让,农产品收购。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安徽理工大学(原淮南工业学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爆破技术
研究所、南京理工大学、北京中煤雷耀经贸联合公司,认购的股份数
分别为 4746.95 万股、73.52 万股、73.46 万股、70.71 万股、35.36
万股。
第二十一条 目前公司股份总额为 300,156,330 股,公司的股本
结构为:普通股 300,156,33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因股权分置改革而设置了限售条件的股份,其持有人在转让时应
遵守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
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
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
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关于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即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安徽淮
北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或通信表决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网络投
票系统参与投票,其身份由该等系统以其认可的方式确认。以通信方
式参与投票的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下午三时之前将对股东大
会审议事项的意见(须签名及时间)、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并注
明为该次股东大会专用)、股东帐户卡复印件(签名并注明为该次股
东大会专用)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会议通知指定的机构或联系人。
材料不全,视为无效投票。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安徽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安徽
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公司在计算上述 20 日或 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同时,股东大会通知应遵守以下规则: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3 个交易日以前,向上证
所信息网络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在册全部股东数据。股东大会应当在
上交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保证公司经营的顺利、高效运
行;
(二)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的制订、实施与考核;
(二)审核并报告公司的财务决算情况,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
案;
(三)策划及具体实施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融资活动;
(四)筹备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特别是股东大会提案的审定、章
程的修改方案等;
(五)处理公司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突发事件。
但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只能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
授予董事会。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安徽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0%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其他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审议权限。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但
因董事回避而致董事会不能作出决议的其他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是: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关联股东应当自行回避;关
联股东未自行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
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
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
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的,股东大会应对有关股东
是否为关联股东存在的争议、有关股东参与和不参与有关议案表决形
成的不同结果均予以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有权部门裁定
有关股东身份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了执行本条及本章程其它条款
规定的表决程序外,还应当遵照下列规范进行:
(一)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
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二)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
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
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
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三)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
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与董
事会其他成员、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分别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多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
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
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职工代
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方式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
会或股东无权提名与选举或更换。但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提名董事
或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应遵守本章程关于累积投票制提名的规定。
公司换届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在换届选举时,公
司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广泛征
询股东意见。董事会公布提名后,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
的股东可以补充提名董事候选人。提名股东应当将提名案向董事会提
出,由董事会公告。提名股东应同时向董事会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候
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换届选举时,公司监事会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
人。在董事会公布监事会的有关提名后,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补充提名监事候选人。提名股东应当将提名案向监
事会提出,并由监事会交董事会公告。提名股东应同时向监事会提出
并由董事会公告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会关于董事的提名与股东关于董事的
提名应当作为一个议案一并表决,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董事。但当
选董事应当得票超过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有关监事表决与当选参照上述规定。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大会审议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此处中小投资者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应在会议结束后立即上任。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在董事
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
了解。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第一百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离职
后 2 年,但商业秘密的保密时间为永久,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
长 1 人。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
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
上,不足 3000 万元的,且占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以
上,不足 5%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达到以
下标准之一的较大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对
外担保,但同时应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的担保事项,该项决议除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
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
日前以专人送出或邮件送出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记名方
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或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经理
的任免程序、副经理与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
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2 名由股
东代表担任,1 名由公司职工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
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公司党组织
第一百五十一条 成立中国共产党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同时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
简称公司纪委),各分公司、子公司相应成立党组织,隶属公司党委。
第一百五十二条 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公司
党委设书记 1 人,设副书记 1-2 人;纪委设书记 1 人,设副书记 1 人。
公司党委和纪委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3 年。
1、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兼任党委副书记。
2、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
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
党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
问题的前置程序,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
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党委研究讨论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
包括:
1、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
决定的重大举措。
2、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计划。
3、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和重大项目
建设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4、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5、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
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6、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7、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
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9、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重要事项。
10、其他需要公司党委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党委议事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
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党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党建工
作系统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将党建工作纳入公司中长期规划
和年度计划,制定年度党建工作计划(要点),对公司党的建设进行
系统部署和安排。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党的工作机构和党委工作人员纳入公司管理机
构和人员编制。公司设立专门的党务机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原则上
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的 1%配备。
第一百五十七条 落实党建工作经费,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职工工
资总额的 1%的比例安排,纳入企业管理费用税前列支。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党委行使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
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严格用人标准,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规范
动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
公司党委在市场化选人用人工作中发挥领导把关作用,做好确定
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工作。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
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
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
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公司党委加
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公司党委、党的工作
部门以及所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履行职
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公司工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职工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
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工会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按本章程的
规定选举职工监事。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工会指导和帮助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
员工与公司协商,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
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调解劳动争议,建立和谐
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研究决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
破产等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
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
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
当的,有权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
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为:
(一)听取和讨论本公司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
告(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
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依法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并听取其述职报告;
(五)民主评议公司经营管理者并提出奖惩建议,定期听取公司
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等。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度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
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
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
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二)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
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
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或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
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应当按照参与表决的 A 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
分段区间为持股 1%以下、1%-5%、5%以上 3 个区间;对持股比例在 1%
以下的股东,还应当按照单一股东持股市值 50 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
情形,进一步披露相关 A 股股东表决结果。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
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
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
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
表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
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
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上市
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
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
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
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方案由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七)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分配原则: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
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二)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
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公司
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
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三)分配时间: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
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和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分配方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其他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现金分红最低比例: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此
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
的,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做出特别说明。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
情形确定。
(六)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董事会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
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
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
真或邮件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
真或邮件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为登载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网站。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
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
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董事会有权调整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但应保证所指定的信息披
露报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与条件。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百零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
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二百零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
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百零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
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零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
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
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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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鸣科化公司章程(2017年4月修订)(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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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9 |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一七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6
第三章 股份 ......................................................................................... 6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9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0
第一节 股东 ............................................................................... 10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3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8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0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5
第五章 董事会 ................................................................................... 32
第一节 董事 ............................................................................... 32
第二节 董事会............................................................................ 36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1
第七章 监事会 ................................................................................... 43
第一节 监事 ............................................................................... 43
第二节 监事会............................................................................ 44
第八章 公司党组织............................................................................ 46
第九章 公司工会 ............................................................................... 49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5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50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 57
第一节 通知 ............................................................................... 57
第二节 公告 ............................................................................... 58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60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
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府股字[1999]22 号批准证书批准,以
发起方式设立,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340000000024501。
第三条 公司于 2004 年 4 月 1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
[2004]34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
于 2004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Anhui Leimingkehua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
邮政编码:23504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156,33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在公司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
向、管大局、保落实。坚持和落实党的建设和公司改革发展同步谋划、
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
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公司党组织活动依照《党章》及相关政策规
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
会法》)建立公司工会组织和分公司、子公司工会组织,分公司、子
公司工会组织接受分公司、子公司党组织的领导。工会组织活动依照
《公司法》、《工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
以质量为生存,以信誉求发展,为社会和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通过合理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
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实现股东投资价值最大化。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建筑石料用灰岩露天开采,硝酸铵、硝酸甲胺、硝酸钠、浓硝酸、一
甲胺、苦味酸、黑索金、铝粉、石蜡、工业酒精、亚硝酸钠、氯酸钾、
铅丹、醋酸丁酯、过氯乙烯销售,危险货物运输、普通货物运输、仓
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机械设备、汽车租赁,销售汽车、机械设备,
房地产经纪,民用爆炸物品包装材料、设备生产和销售,精细化工产
品、田菁粉、塑料制品销售,爆破技术转让,爆破器材生产工艺技术
转让,农产品收购。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安徽理工大学(原淮南工业学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爆破技术
研究所、南京理工大学、北京中煤雷耀经贸联合公司,认购的股份数
分别为 4746.95 万股、73.52 万股、73.46 万股、70.71 万股、35.36
万股。
第二十一条 目前公司股份总额为 300,156,330 股,公司的股本
结构为:普通股 300,156,33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因股权分置改革而设置了限售条件的股份,其持有人在转让时应
遵守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
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
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
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关于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即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安徽淮
北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或通信表决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网络投
票系统参与投票,其身份由该等系统以其认可的方式确认。以通信方
式参与投票的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下午三时之前将对股东大
会审议事项的意见(须签名及时间)、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并注
明为该次股东大会专用)、股东帐户卡复印件(签名并注明为该次股
东大会专用)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会议通知指定的机构或联系人。
材料不全,视为无效投票。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安徽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安徽
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公司在计算上述 20 日或 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同时,股东大会通知应遵守以下规则: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3 个交易日以前,向上证
所信息网络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在册全部股东数据。股东大会应当在
上交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保证公司经营的顺利、高效运
行;
(二)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的制订、实施与考核;
(二)审核并报告公司的财务决算情况,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
案;
(三)策划及具体实施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融资活动;
(四)筹备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特别是股东大会提案的审定、章
程的修改方案等;
(五)处理公司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突发事件。
但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只能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
授予董事会。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安徽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0%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其他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审议权限。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但
因董事回避而致董事会不能作出决议的其他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是: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关联股东应当自行回避;关
联股东未自行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
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
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
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的,股东大会应对有关股东
是否为关联股东存在的争议、有关股东参与和不参与有关议案表决形
成的不同结果均予以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有权部门裁定
有关股东身份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了执行本条及本章程其它条款
规定的表决程序外,还应当遵照下列规范进行:
(一)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
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二)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
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
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
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三)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
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
与董事会其他成员、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分别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
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方式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或股东无权提名
与选举或更换。但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提名董事或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应遵守本章程关于累积投票制提名的规定。
公司换届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在换届选举时,
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广泛
征询股东意见。董事会公布提名后,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可
以补充提名董事候选人。持股 3%-15%的股东可以提名 1 名董事候选
人,持股 15-30%的股东可以提名 2 名董事候选人,持股 30%以上的
股东提名 3 名董事候选人。提名股东应当将提名案向董事会提出,由
董事会公告。提名股东应同时向董事会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换届选举时,公司监事会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
人。在董事会公布监事会的有关提名后,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可以补充提名监事候选人。持股 3%-15%的股东可以提名 1 名监事
候选人,持股 15-30%的股东可以提名 2 名监事候选人,持股 30%以
上的股东提名 3 名监事候选人。提名股东应当将提名案向监事会提
出,并由监事会交董事会公告。提名股东应同时向监事会提出并由董
事会公告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会关于董事的提名与股东关于董事的
提名应当作为一个议案一并表决,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董事。但当
选董事应当得票超过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有关监事表决与当选参照上述规定。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大会审议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此处中小投资者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应在会议结束后立即上任。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在董事
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
了解。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第一百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离职
后 2 年,但商业秘密的保密时间为永久,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
长 1 人。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
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
上,不足 3000 万元的,且占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以
上,不足 5%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达到以
下标准之一的较大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对
外担保,但同时应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的担保事项,该项决议除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
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
日前以专人送出或邮件送出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记名方
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或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经理
的任免程序、副经理与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
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2 名由股
东代表担任,1 名由公司职工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
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公司党组织
第一百五十一条 成立中国共产党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同时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
简称公司纪委),各分公司、子公司相应成立党组织,隶属公司党委。
第一百五十二条 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公司
党委设书记 1 人,设副书记 1-2 人;纪委设书记 1 人,设副书记 1 人。
公司党委和纪委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3 年。
1、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兼任党委副书记。
2、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
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
党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
问题的前置程序,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
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党委研究讨论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
包括:
1、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
决定的重大举措。
2、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计划。
3、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和重大项目
建设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4、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5、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
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6、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7、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
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9、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重要事项。
10、其他需要公司党委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党委议事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
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党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党建工
作系统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将党建工作纳入公司中长期规划
和年度计划,制定年度党建工作计划(要点),对公司党的建设进行
系统部署和安排。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党的工作机构和党委工作人员纳入公司管理机
构和人员编制。公司设立专门的党务机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原则上
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的 1%配备。
第一百五十七条 落实党建工作经费,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职工工
资总额的 1%的比例安排,纳入企业管理费用税前列支。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党委行使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
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严格用人标准,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规范
动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
公司党委在市场化选人用人工作中发挥领导把关作用,做好确定
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工作。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
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
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
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公司党委加
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公司党委、党的工作
部门以及所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履行职
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公司工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职工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
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工会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按本章程的
规定选举职工监事。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工会指导和帮助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
员工与公司协商,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
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调解劳动争议,建立和谐
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研究决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
破产等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
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
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
当的,有权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
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为:
(一)听取和讨论本公司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
告(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
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依法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并听取其述职报告;
(五)民主评议公司经营管理者并提出奖惩建议,定期听取公司
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等。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度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
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
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
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二)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
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
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或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
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应当按照参与表决的 A 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
分段区间为持股 1%以下、1%-5%、5%以上 3 个区间;对持股比例在 1%
以下的股东,还应当按照单一股东持股市值 50 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
情形,进一步披露相关 A 股股东表决结果。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
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
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
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
表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
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
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上市
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
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
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
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方案由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七)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分配原则: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
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二)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
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公司
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
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三)分配时间: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
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和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分配方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其他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现金分红最低比例: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此
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
的,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做出特别说明。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
情形确定。
(六)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董事会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
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
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
真或邮件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
真或邮件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为登载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网站。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
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
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董事会有权调整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但应保证所指定的信息披
露报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与条件。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百零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
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二百零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
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百零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
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零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
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
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2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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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鸣科化公司章程(2016年10月修订)(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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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0-28 |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一六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7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0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4
第五章 董事会 ................................................................................ 31
第一节 董事 ............................................................................... 31
第二节 董事会 ........................................................................... 35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0
第七章 监事会 ................................................................................ 43
第一节 监事 ............................................................................... 43
第二节 监事会 ........................................................................... 4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5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52
第一节 通知 ............................................................................... 52
第二节 公告 ............................................................................... 5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5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8
第十二章 附则 ................................................................................ 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府股字[1999]22 号批准证书批准,以
发起方式设立,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340000000024501。
第三条 公司于 2004 年 4 月 1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
[2004]34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
于 2004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Anhui Leimingkehua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
邮政编码:23504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2,854,744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
以质量为生存,以信誉求发展,为社会和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通过合理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
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实现股东投资价值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建筑石料用灰岩露天开采,硝酸铵、硝酸甲胺、硝酸钠、浓硝酸、一
甲胺、苦味酸、黑索金、铝粉、石蜡、工业酒精、亚硝酸钠、氯酸钾、
铅丹、醋酸丁酯、过氯乙烯销售,危险货物运输、普通货物运输、仓
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机械设备、汽车租赁,销售汽车、机械设备,
房地产经纪,民用爆炸物品包装材料、设备生产和销售,精细化工产
品、田菁粉、塑料制品销售,爆破技术转让,爆破器材生产工艺技术
转让,农产品收购。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安徽理工大学(原淮南工业学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爆破技术
研究所、南京理工大学、北京中煤雷耀经贸联合公司,认购的股份数
分别为 4746.95 万股、73.52 万股、73.46 万股、70.71 万股、35.36
万股。
第十九条 目前公司股份总额为 262,854,744 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 262,854,744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因股权分置改革而设置了限售条件的股份,其持有人在转让时应
遵守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
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
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
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关于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即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安徽淮
北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或通信表决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网络投
票系统参与投票,其身份由该等系统以其认可的方式确认。以通信方
式参与投票的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下午三时之前将对股东大
会审议事项的意见(须签名及时间)、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并注
明为该次股东大会专用)、股东帐户卡复印件(签名并注明为该次股
东大会专用)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会议通知指定的机构或联系人。
材料不全,视为无效投票。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安徽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安徽
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公司在计算上述 20 日或 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同时,股东大会通知应遵守以下规则: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3 个交易日以前,向上证
所信息网络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在册全部股东数据。股东大会应当在
上交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保证公司经营的顺利、高效运
行;
(二)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的制订、实施与考核;
(二)审核并报告公司的财务决算情况,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
案;
(三)策划及具体实施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融资活动;
(四)筹备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特别是股东大会提案的审定、章
程的修改方案等;
(五)处理公司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突发事件。
但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只能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
授予董事会。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安徽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0%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其他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审议权限。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但
因董事回避而致董事会不能作出决议的其他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是: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关联股东应当自行回避;关
联股东未自行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
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
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
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的,股东大会应对有关股东
是否为关联股东存在的争议、有关股东参与和不参与有关议案表决形
成的不同结果均予以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有权部门裁定
有关股东身份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了执行本条及本章程其它条款
规定的表决程序外,还应当遵照下列规范进行:
(一)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
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二)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
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
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
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三)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
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
与董事会其他成员、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分别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
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方式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或股东无权提名
与选举或更换。但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提名董事或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应遵守本章程关于累积投票制提名的规定。
公司换届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在换届选举时,
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广泛
征询股东意见。董事会公布提名后,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可
以补充提名董事候选人。持股 3%-15%的股东可以提名 1 名董事候选
人,持股 15-30%的股东可以提名 2 名董事候选人,持股 30%以上的
股东提名 3 名董事候选人。提名股东应当将提名案向董事会提出,由
董事会公告。提名股东应同时向董事会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换届选举时,公司监事会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
人。在董事会公布监事会的有关提名后,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可以补充提名监事候选人。持股 3%-15%的股东可以提名 1 名监事
候选人,持股 15-30%的股东可以提名 2 名监事候选人,持股 30%以
上的股东提名 3 名监事候选人。提名股东应当将提名案向监事会提
出,并由监事会交董事会公告。提名股东应同时向监事会提出并由董
事会公告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会关于董事的提名与股东关于董事的
提名应当作为一个议案一并表决,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董事。但当
选董事应当得票超过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有关监事表决与当选参照上述规定。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大会审议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此处中小投资者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应在会议结束后立即上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在董事
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
了解。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离职
后 2 年,但商业秘密的保密时间为永久,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
长 1 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
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
上,不足 3000 万元的,且占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以
上,不足 5%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达到以
下标准之一的较大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对
外担保,但同时应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的担保事项,该项决议除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
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
日前以专人送出或邮件送出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记名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或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第一百三十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经理
的任免程序、副经理与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2 名由股
东代表担任,1 名由公司职工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
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度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
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
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
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二)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
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
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或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
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应当按照参与表决的 A 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
分段区间为持股 1%以下、1%-5%、5%以上 3 个区间;对持股比例在 1%
以下的股东,还应当按照单一股东持股市值 50 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
情形,进一步披露相关 A 股股东表决结果。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
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
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
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
表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
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
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上市
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
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
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
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方案由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七)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分配原则: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
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二)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
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公司
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
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三)分配时间: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
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和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分配方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其他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现金分红最低比例: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此
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
的,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做出特别说明。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
情形确定。
(六)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董事会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
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
真或邮件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
真或邮件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
登载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网站。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
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董事会有权调整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但应保证所指定的信息披
露报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与条件。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
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
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
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2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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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鸣科化公司章程(2016修订)(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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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4-19 |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一六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7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0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4
第五章 董事会 ................................................................................ 31
第一节 董事 ............................................................................... 31
第二节 董事会 ........................................................................... 35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0
第七章 监事会 ................................................................................ 43
第一节 监事 ............................................................................... 43
第二节 监事会 ........................................................................... 4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5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52
第一节 通知 ............................................................................... 52
第二节 公告 ............................................................................... 5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5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8
第十二章 附则 ................................................................................ 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府股字[1999]22 号批准证书批准,以
发起方式设立,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340000000024501。
第三条 公司于 2004 年 4 月 1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
[2004]34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
于 2004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Anhui Leimingkehua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
邮政编码:23504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2,854,744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
以质量为生存,以信誉求发展,为社会和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通过合理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
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实现股东投资价值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硝酸铵、硝酸钠、浓硝酸、一甲胺、苦味酸、黑索金、铝粉、石蜡、
工业酒精、亚硝酸钠、氯酸钾、铅丹、醋酸丁酯、过氯乙烯销售,矿
业开发、加工、销售,危险货物运输、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租
赁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机械设备、汽车租赁,销售汽车、机械设备、
房屋,民用爆炸物品包装材料、设备生产和销售,精细化工产品、田
菁粉、塑料制品销售,爆破技术转让,爆破器材生产工艺技术转让,
农产品收购。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安徽理工大学(原淮南工业学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爆破技术
研究所、南京理工大学、北京中煤雷耀经贸联合公司,认购的股份数
分别为 4746.95 万股、73.52 万股、73.46 万股、70.71 万股、35.36
万股。
第十九条 目前公司股份总额为 262,854,744 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 262,854,744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因股权分置改革而设置了限售条件的股份,其持有人在转让时应
遵守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
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
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
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关于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即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安徽淮
北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或通信表决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网络投
票系统参与投票,其身份由该等系统以其认可的方式确认。以通信方
式参与投票的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下午三时之前将对股东大
会审议事项的意见(须签名及时间)、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并注
明为该次股东大会专用)、股东帐户卡复印件(签名并注明为该次股
东大会专用)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会议通知指定的机构或联系人。
材料不全,视为无效投票。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安徽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安徽
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公司在计算上述 20 日或 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同时,股东大会通知应遵守以下规则: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3 个交易日以前,向上证
所信息网络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在册全部股东数据。股东大会应当在
上交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保证公司经营的顺利、高效运
行;
(二)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的制订、实施与考核;
(二)审核并报告公司的财务决算情况,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
案;
(三)策划及具体实施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融资活动;
(四)筹备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特别是股东大会提案的审定、章
程的修改方案等;
(五)处理公司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突发事件。
但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只能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
授予董事会。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安徽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0%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其他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审议权限。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但
因董事回避而致董事会不能作出决议的其他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是: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关联股东应当自行回避;关
联股东未自行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
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
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
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的,股东大会应对有关股东
是否为关联股东存在的争议、有关股东参与和不参与有关议案表决形
成的不同结果均予以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有权部门裁定
有关股东身份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了执行本条及本章程其它条款
规定的表决程序外,还应当遵照下列规范进行:
(一)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
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二)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
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
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
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三)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
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
与董事会其他成员、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分别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
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方式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或股东无权提名
与选举或更换。但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提名董事或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应遵守本章程关于累积投票制提名的规定。
公司换届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在换届选举时,
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广泛
征询股东意见。董事会公布提名后,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可
以补充提名董事候选人。持股 3%-15%的股东可以提名 1 名董事候选
人,持股 15-30%的股东可以提名 2 名董事候选人,持股 30%以上的
股东提名 3 名董事候选人。提名股东应当将提名案向董事会提出,由
董事会公告。提名股东应同时向董事会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换届选举时,公司监事会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
人。在董事会公布监事会的有关提名后,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可以补充提名监事候选人。持股 3%-15%的股东可以提名 1 名监事
候选人,持股 15-30%的股东可以提名 2 名监事候选人,持股 30%以
上的股东提名 3 名监事候选人。提名股东应当将提名案向监事会提
出,并由监事会交董事会公告。提名股东应同时向监事会提出并由董
事会公告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会关于董事的提名与股东关于董事的
提名应当作为一个议案一并表决,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董事。但当
选董事应当得票超过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有关监事表决与当选参照上述规定。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大会审议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此处中小投资者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应在会议结束后立即上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在董事
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
了解。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离职
后 2 年,但商业秘密的保密时间为永久,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
长 1 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
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
上,不足 3000 万元的,且占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以
上,不足 5%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达到以
下标准之一的较大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对
外担保,但同时应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的担保事项,该项决议除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
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
日前以专人送出或邮件送出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记名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或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第一百三十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经理
的任免程序、副经理与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2 名由股
东代表担任,1 名由公司职工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
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度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
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
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
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二)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
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
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或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
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应当按照参与表决的 A 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
分段区间为持股 1%以下、1%-5%、5%以上 3 个区间;对持股比例在 1%
以下的股东,还应当按照单一股东持股市值 50 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
情形,进一步披露相关 A 股股东表决结果。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
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
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
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
表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
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
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上市
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
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
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
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方案由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七)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分配原则: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
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二)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
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公司
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
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三)分配时间: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
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和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分配方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其他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现金分红最低比例: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此
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
的,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做出特别说明。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
情形确定。
(六)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董事会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
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
真或邮件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
真或邮件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
登载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网站。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
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董事会有权调整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但应保证所指定的信息披
露报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与条件。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
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
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
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18 日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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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鸣科化公司章程(2015修订)(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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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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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4-29 |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一五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3
第五章 董事会 ................................................................................ 30
第一节 董事 ................................................................................ 30
第二节 董事会 ............................................................................ 34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9
第七章 监事会 ................................................................................ 41
第一节 监事 ................................................................................ 41
第二节 监事会 ............................................................................ 4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5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51
第一节 通知 ................................................................................ 51
第二节 公告 ................................................................................ 5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7
第十二章 附则 ................................................................................ 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府股字[1999]22 号批准证书批准,以
发起方式设立,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340000000024501。
第三条 公司于 2004 年 4 月 1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
[2004]34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
于 2004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Anhui Leimingkehua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
邮政编码:23504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5,236,49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
以质量为生存,以信誉求发展,为社会和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通过合理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
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实现股东投资价值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硝酸铵、硝酸钠、浓硝酸、一甲胺、苦味酸、黑索金、铝粉、石蜡、
工业酒精、亚硝酸钠、氯酸钾、铅丹、醋酸丁酯、过氯乙烯销售,危
险货物运输、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租赁服务,民用爆炸物品包
装材料、设备生产和销售,精细化工产品、田菁粉、塑料制品销售,
爆破技术转让,爆破器材生产工艺技术转让,农产品收购。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安徽理工大学(原淮南工业学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爆破技术
研究所、南京理工大学、北京中煤雷耀经贸联合公司,认购的股份数
分别为 4746.95 万股、73.52 万股、73.46 万股、70.71 万股、35.36
万股。
第十九条 目前公司股份总额为 175,236,496 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 175,236,496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因股权分置改革而设置了限售条件的股份,其持有人在转让时应
遵守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
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
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
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关于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即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安徽淮
北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或通信表决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网络投
票系统参与投票,其身份由该等系统以其认可的方式确认。以通信方
式参与投票的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下午三时之前将对股东大
会审议事项的意见(须签名及时间)、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并注
明为该次股东大会专用)、股东帐户卡复印件(签名并注明为该次股
东大会专用)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会议通知指定的机构或联系人。
材料不全,视为无效投票。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安徽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安徽
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公司在计算上述 20 日或 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同时,股东大会通知应遵守以下规则: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3 个交易日以前,向上证
所信息网络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在册全部股东数据。股东大会应当在
上交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保证公司经营的顺利、高效运
行;
(二)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的制订、实施与考核;
(二)审核并报告公司的财务决算情况,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
案;
(三)策划及具体实施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融资活动;
(四)筹备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特别是股东大会提案的审定、章
程的修改方案等;
(五)处理公司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突发事件。
但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只能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
授予董事会。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安徽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0%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其他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审议权限。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但
因董事回避而致董事会不能作出决议的其他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是: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关联股东应当自行回避;关
联股东未自行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
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
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
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的,股东大会应对有关股东
是否为关联股东存在的争议、有关股东参与和不参与有关议案表决形
成的不同结果均予以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有权部门裁定
有关股东身份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了执行本条及本章程其它条款
规定的表决程序外,还应当遵照下列规范进行:
(一)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
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二)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
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
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
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三)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
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
与董事会其他成员、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分别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
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方式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或股东无权提名
与选举或更换。但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提名董事或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应遵守本章程关于累积投票制提名的规定。
公司换届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在换届选举时,
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广泛
征询股东意见。董事会公布提名后,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可
以补充提名董事候选人。持股 3%-15%的股东可以提名 1 名董事候选
人,持股 15-30%的股东可以提名 2 名董事候选人,持股 30%以上的
股东提名 3 名董事候选人。提名股东应当将提名案向董事会提出,由
董事会公告。提名股东应同时向董事会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换届选举时,公司监事会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
人。在董事会公布监事会的有关提名后,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可以补充提名监事候选人。持股 3%-15%的股东可以提名 1 名监事
候选人,持股 15-30%的股东可以提名 2 名监事候选人,持股 30%以
上的股东提名 3 名监事候选人。提名股东应当将提名案向监事会提
出,并由监事会交董事会公告。提名股东应同时向监事会提出并由董
事会公告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会关于董事的提名与股东关于董事的
提名应当作为一个议案一并表决,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董事。但当
选董事应当得票超过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有关监事表决与当选参照上述规定。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大会审议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此处中小投资者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应在会议结束后立即上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在董事
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
了解。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离职
后 2 年,但商业秘密的保密时间为永久,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
长 1 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
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
上,不足 3000 万元的,且占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以
上,不足 5%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达到以
下标准之一的较大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对
外担保,但同时应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的担保事项,该项决议除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
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
日前以专人送出或邮件送出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记名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或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第一百三十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经理
的任免程序、副经理与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2 名由股
东代表担任,1 名由公司职工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
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度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
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
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
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二)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
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
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或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
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应当按照参与表决的 A 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
分段区间为持股 1%以下、1%-5%、5%以上 3 个区间;对持股比例在 1%
以下的股东,还应当按照单一股东持股市值 50 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
情形,进一步披露相关 A 股股东表决结果。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
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
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
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
表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
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
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上市
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
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
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
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方案由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七)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分配原则: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
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二)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
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公司
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
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三)分配时间: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
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和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分配方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其他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现金分红最低比例: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此
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
的,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做出特别说明。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
情形确定。
(六)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董事会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
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
真或邮件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
真或邮件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
登载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网站。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
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董事会有权调整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但应保证所指定的信息披
露报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与条件。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
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
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
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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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4修订)(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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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09-18 |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2014 年 9 月 17 日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一四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9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3
第五章 董事会 ................................................................................ 30
第一节 董事 ................................................................................ 30
第二节 董事会 ............................................................................ 34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9
第七章 监事会 ................................................................................ 42
第一节 监事 ................................................................................ 42
第二节 监事会 ............................................................................ 4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5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51
第一节 通知 ................................................................................ 51
第二节 公告 ................................................................................ 5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7
第十二章 附则 ................................................................................ 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府股字[1999]22 号批准证书批准,以
发起方式设立,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340000000024501。
第三条 公司于 2004 年 4 月 1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
[2004]34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
于 2004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Anhui Leimingkehua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
邮政编码:23504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5,236,49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
以质量为生存,以信誉求发展,为社会和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通过合理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
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实现股东投资价值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民用爆破器材及其包
装材料、设备,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含化学危险品),田菁粉,
塑料制品,爆破器材半成品制造、加工、销售;爆破技术转让,爆破
器材生产工艺技术转让;农产品收购(不含粮、棉及国家限制收购的
除外)。硝酸铵、硝酸钠、一甲胺、苦味酸、黑索金、铝粉、石蜡、
工业酒精、亚硝酸钠、氯酸钾、铅丹、醋酸丁酯、过氯乙烯销售。普
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安徽理工大学(原淮南工业学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爆破技术
研究所、南京理工大学、北京中煤雷耀经贸联合公司,认购的股份数
分别为 4746.95 万股、73.52 万股、73.46 万股、70.71 万股、35.36
万股。
第十九条 目前公司股份总额为 175,236,496 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 175,236,496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因股权分置改革而设置了限售条件的股份,其持有人在转让时应
遵守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
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
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
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关于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即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安徽淮
北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或通信表决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网络投
票系统参与投票,其身份由该等系统以其认可的方式确认。以通信方
式参与投票的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下午三时之前将对股东大
会审议事项的意见(须签名及时间)、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并注
明为该次股东大会专用)、股东帐户卡复印件(签名并注明为该次股
东大会专用)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会议通知指定的机构或联系人。
材料不全,视为无效投票。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安徽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安徽
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公司在计算上述 20 日或 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同时,股东大会通知应遵守以下规则: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3 个交易日以前,向上证
所信息网络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在册全部股东数据。股东大会应当在
上交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保证公司经营的顺利、高效运
行;
(二)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的制订、实施与考核;
(二)审核并报告公司的财务决算情况,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
案;
(三)策划及具体实施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融资活动;
(四)筹备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特别是股东大会提案的审定、章
程的修改方案等;
(五)处理公司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突发事件。
但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只能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
授予董事会。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安徽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0%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其他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审议权限。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但
因董事回避而致董事会不能作出决议的其他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是: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关联股东应当自行回避;关
联股东未自行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
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
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
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的,股东大会应对有关股东
是否为关联股东存在的争议、有关股东参与和不参与有关议案表决形
成的不同结果均予以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有权部门裁定
有关股东身份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了执行本条及本章程其它条款
规定的表决程序外,还应当遵照下列规范进行:
(一)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
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二)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
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
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
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三)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
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
与董事会其他成员、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分别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
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方式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或股东无权提名
与选举或更换。但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提名董事或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应遵守本章程关于累积投票制提名的规定。
公司换届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在换届选举时,
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广泛
征询股东意见。董事会公布提名后,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可
以补充提名董事候选人。持股 3%-15%的股东可以提名 1 名董事候选
人,持股 15-30%的股东可以提名 2 名董事候选人,持股 30%以上的
股东提名 3 名董事候选人。提名股东应当将提名案向董事会提出,由
董事会公告。提名股东应同时向董事会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换届选举时,公司监事会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
人。在董事会公布监事会的有关提名后,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可以补充提名监事候选人。持股 3%-15%的股东可以提名 1 名监事
候选人,持股 15-30%的股东可以提名 2 名监事候选人,持股 30%以
上的股东提名 3 名监事候选人。提名股东应当将提名案向监事会提
出,并由监事会交董事会公告。提名股东应同时向监事会提出并由董
事会公告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会关于董事的提名与股东关于董事的
提名应当作为一个议案一并表决,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董事。但当
选董事应当得票超过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有关监事表决与当选参照上述规定。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大会审议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此处中小投资者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应在会议结束后立即上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在董事
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
了解。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离职
后 2 年,但商业秘密的保密时间为永久,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
长 1 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
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不足 3000 万
元的单笔投资及交易,且与关联方达成的总额占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 0.5%以上,不足 5%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达到以
下标准之一的较大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对
外担保,但同时应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的担保事项,该项决议除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
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
日前以专人送出或邮件送出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记名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或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第一百三十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经理
的任免程序、副经理与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2 名由股
东代表担任,1 名由公司职工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
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度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
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
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
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二)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
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
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或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
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应当按照参与表决的 A 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
分段区间为持股 1%以下、1%-5%、5%以上 3 个区间;对持股比例在 1%
以下的股东,还应当按照单一股东持股市值 50 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
情形,进一步披露相关 A 股股东表决结果。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
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
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
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
表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
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
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上市
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
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
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
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方案由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七)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分配原则: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
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二)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
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公司
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
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三)分配时间: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
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和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分配方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其他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现金分红最低比例: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此
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
的,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做出特别说明。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
情形确定。
(六)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董事会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
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
真或邮件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
真或邮件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
登载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网站。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
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董事会有权调整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但应保证所指定的信息披
露报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与条件。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
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
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
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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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4修订)(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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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08-28 |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一四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9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3
第五章 董事会 ................................................................................ 30
第一节 董事 ................................................................................ 30
第二节 董事会 ............................................................................ 34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9
第七章 监事会 ................................................................................ 42
第一节 监事 ................................................................................ 42
第二节 监事会 ............................................................................ 4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5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51
第一节 通知 ................................................................................ 51
第二节 公告 ................................................................................ 5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7
第十二章 附则 ................................................................................ 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府股字[1999]22 号批准证书批准,以
发起方式设立,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340000000024501。
第三条 公司于 2004 年 4 月 1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
[2004]34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
于 2004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Anhui Leimingkehua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
邮政编码:23504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5,236,49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
以质量为生存,以信誉求发展,为社会和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通过合理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
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实现股东投资价值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民用爆破器材及其包
装材料、设备,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含化学危险品),田菁粉,
塑料制品,爆破器材半成品制造、加工、销售;爆破技术转让,爆破
器材生产工艺技术转让;农产品收购(不含粮、棉及国家限制收购的
除外)。硝酸铵、硝酸钠、一甲胺、苦味酸、黑索金、铝粉、石蜡、
工业酒精、亚硝酸钠、氯酸钾、铅丹、醋酸丁酯、过氯乙烯销售。普
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安徽理工大学(原淮南工业学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爆破技术
研究所、南京理工大学、北京中煤雷耀经贸联合公司,认购的股份数
分别为 4746.95 万股、73.52 万股、73.46 万股、70.71 万股、35.36
万股。
第十九条 目前公司股份总额为 175,236,496 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 175,236,496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因股权分置改革而设置了限售条件的股份,其持有人在转让时应
遵守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
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
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
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关于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即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安徽淮
北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或通信表决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网络投
票系统参与投票,其身份由该等系统以其认可的方式确认。以通信方
式参与投票的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下午三时之前将对股东大
会审议事项的意见(须签名及时间)、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并注
明为该次股东大会专用)、股东帐户卡复印件(签名并注明为该次股
东大会专用)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会议通知指定的机构或联系人。
材料不全,视为无效投票。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安徽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安徽
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公司在计算上述 20 日或 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同时,股东大会通知应遵守以下规则: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3 个交易日以前,向上证
所信息网络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在册全部股东数据。股东大会应当在
上交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保证公司经营的顺利、高效运
行;
(二)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的制订、实施与考核;
(二)审核并报告公司的财务决算情况,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
案;
(三)策划及具体实施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融资活动;
(四)筹备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特别是股东大会提案的审定、章
程的修改方案等;
(五)处理公司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突发事件。
但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只能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
授予董事会。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安徽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0%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其他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审议权限。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但
因董事回避而致董事会不能作出决议的其他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是: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关联股东应当自行回避;关
联股东未自行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
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
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
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的,股东大会应对有关股东
是否为关联股东存在的争议、有关股东参与和不参与有关议案表决形
成的不同结果均予以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有权部门裁定
有关股东身份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了执行本条及本章程其它条款
规定的表决程序外,还应当遵照下列规范进行:
(一)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
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二)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
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
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
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三)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
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
与董事会其他成员、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分别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
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方式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或股东无权提名
与选举或更换。但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提名董事或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应遵守本章程关于累积投票制提名的规定。
公司换届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在换届选举时,
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广泛
征询股东意见。董事会公布提名后,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可
以补充提名董事候选人。持股 3%-15%的股东可以提名 1 名董事候选
人,持股 15-30%的股东可以提名 2 名董事候选人,持股 30%以上的
股东提名 3 名董事候选人。提名股东应当将提名案向董事会提出,由
董事会公告。提名股东应同时向董事会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换届选举时,公司监事会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
人。在董事会公布监事会的有关提名后,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可以补充提名监事候选人。持股 3%-15%的股东可以提名 1 名监事
候选人,持股 15-30%的股东可以提名 2 名监事候选人,持股 30%以
上的股东提名 3 名监事候选人。提名股东应当将提名案向监事会提
出,并由监事会交董事会公告。提名股东应同时向监事会提出并由董
事会公告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会关于董事的提名与股东关于董事的
提名应当作为一个议案一并表决,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董事。但当
选董事应当得票超过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有关监事表决与当选参照上述规定。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大会审议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此处中小投资者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应在会议结束后立即上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在董事
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
了解。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离职
后 2 年,但商业秘密的保密时间为永久,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
长 1 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
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不足 3000 万
元的单笔投资及交易,且与关联方达成的总额占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 0.5%以上,不足 5%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达到以
下标准之一的较大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对
外担保,但同时应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的担保事项,该项决议除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
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
日前以专人送出或邮件送出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记名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或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第一百三十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经理
的任免程序、副经理与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2 名由股
东代表担任,1 名由公司职工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
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度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
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
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
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二)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
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
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或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
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应当按照参与表决的 A 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
分段区间为持股 1%以下、1%-5%、5%以上 3 个区间;对持股比例在 1%
以下的股东,还应当按照单一股东持股市值 50 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
情形,进一步披露相关 A 股股东表决结果。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
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
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
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
表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
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
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上市
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
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
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
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方案由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七)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分配原则: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
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二)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
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公司
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
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三)分配时间: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
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和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分配方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其他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现金分红最低比例: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此
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
的,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做出特别说明。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
情形确定。
(六)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董事会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
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
真或邮件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
真或邮件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
登载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网站。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
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董事会有权调整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但应保证所指定的信息披
露报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与条件。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
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
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
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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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4修订)(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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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03-20 |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一三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3
第五章 董事会 ................................................................................ 29
第一节 董事 ................................................................................ 29
第二节 董事会 ............................................................................ 34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9
第七章 监事会 ................................................................................ 41
第一节 监事 ................................................................................ 41
第二节 监事会 ............................................................................ 4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9
第一节 通知 ................................................................................ 49
第二节 公告 ................................................................................ 5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5
第十二章 附则 ................................................................................ 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府股字[1999]22 号批准证书批准,以
发起方式设立,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340000000024501。
第三条 公司于 2004 年 4 月 1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
[2004]34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
于 2004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Anhui Leimingkehua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
邮政编码:23504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5,236,49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
以质量为生存,以信誉求发展,为社会和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通过合理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
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实现股东投资价值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民用爆破器材及其包
装材料、设备,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含化学危险品),田菁粉,
塑料制品,爆破器材半成品制造、加工、销售;爆破技术转让,爆破
器材生产工艺技术转让;农产品收购(不含粮、棉及国家限制收购的
除外)。硝酸铵、硝酸钠、一甲胺、苦味酸、黑索金、铝粉、石蜡、
工业酒精、亚硝酸钠、氯酸钾、铅丹、醋酸丁酯、过氯乙烯销售。普
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安徽理工大学(原淮南工业学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爆破技术
研究所、南京理工大学、北京中煤雷耀经贸联合公司,认购的股份数
分别为 4746.95 万股、73.52 万股、73.46 万股、70.71 万股、35.36
万股。
第十九条 目前公司股份总额为 175,236,496 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 175,236,496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因股权分置改革而设置了限售条件的股份,其持有人在转让时应
遵守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
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
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即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安徽淮
北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或通信表决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网络投
票系统参与投票,其身份由该等系统以其认可的方式确认。以通信方
式参与投票的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下午三时之前将对股东大
会审议事项的意见(须签名及时间)、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并注
明为该次股东大会专用)、股东帐户卡复印件(签名并注明为该次股
东大会专用)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会议通知指定的机构或联系人。
材料不全,视为无效投票。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公司在计算上述 20 日或 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同时,股东大会通知应遵守以下规则: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保证公司经营的顺利、高效运
行;
(二)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的制订、实施与考核;
(二)审核并报告公司的财务决算情况,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
案;
(三)策划及具体实施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融资活动;
(四)筹备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特别是股东大会提案的审定、章
程的修改方案等;
(五)处理公司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突发事件。
但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只能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
授予董事会。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50%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第七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其他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审议权限。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但
因董事回避而致董事会不能作出决议的其他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是: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关联股东应当自行回避;关
联股东未自行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
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
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
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的,股东大会应对有关股东
是否为关联股东存在的争议、有关股东参与和不参与有关议案表决形
成的不同结果均予以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有权部门裁定
有关股东身份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了执行本条及本章程其它条款
规定的表决程序外,还应当遵照下列规范进行:
(一)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
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二)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
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
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
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三)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
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
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方式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或股东无权提名
与选举或更换。但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提名董事或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应遵守本章程关于累积投票制提名的规定。
公司换届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在换届选举时,
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广泛
征询股东意见。董事会公布提名后,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可
以补充提名董事候选人。持股 3%-15%的股东可以提名 1 名董事候选
人,持股 15-30%的股东可以提名 2 名董事候选人,持股 30%以上的
股东提名 3 名董事候选人。提名股东应当将提名案向董事会提出,由
董事会公告。提名股东应同时向董事会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换届选举时,公司监事会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
人。在董事会公布监事会的有关提名后,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可以补充提名监事候选人。持股 3%-15%的股东可以提名 1 名监事
候选人,持股 15-30%的股东可以提名 2 名监事候选人,持股 30%以
上的股东提名 3 名监事候选人。提名股东应当将提名案向监事会提
出,并由监事会交董事会公告。提名股东应同时向监事会提出并由董
事会公告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会关于董事的提名与股东关于董事的
提名应当作为一个议案一并表决,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董事。但当
选董事应当得票超过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有关监事表决与当选参照上述规定。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应在会议结束后立即上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在董事
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
了解。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离职
后 2 年,但商业秘密的保密时间为永久,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
长 1 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
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不足 3000 万
元的单笔投资及交易,且与关联方达成的总额占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 0.5%以上,不足 5%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达到以
下标准之一的较大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对
外担保,但同时应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的担保事项,该项决议除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
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
日前以专人送出或邮件送出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记名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或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第一百三十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经理
的任免程序、副经理与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2 名由股
东代表担任,1 名由公司职工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
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度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
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
提出现金分红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
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
发表明确意见。
(二)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
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
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
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分配原则: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
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二)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
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公司
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
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三)分配时间: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
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和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分配方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其他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现金分红最低比例: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此
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
的,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做出特别说明。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
情形确定。
(六)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董事会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
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
真或邮件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
真或邮件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
登载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网站。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
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董事会有权调整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但应保证所指定的信息披
露报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与条件。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
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
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
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
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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