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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斯特(300445.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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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康斯特(300445)
康斯特:关于完成公司章程工商备案登记的公告(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0-12-03
证券代码:300445 证券简称:康斯特 公告编号:2020-087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公司章程工商备案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斯特”)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 年)》、《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章程进行 了修订,该事项已经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请详 见公司 2020 年 10 月 23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的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备案通知书》,本次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完成备案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3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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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斯特: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0-10-23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〇年十月 1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8 第三节 董事会 ............................................. 32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4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2 第七章 监事会 ................................................ 45 第一节 监事 ............................................... 45 第二节 监事会 ............................................. 4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5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3 2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53 第一节 通知 ............................................... 53 第二节 公告 ............................................... 5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7 第十二章 附则 .................................................. 57 3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在北 京 市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海 淀 分 局注 册 登 记 , 取 得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1100007675416627。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20 万股,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一)中文全称: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全称:Beijing ConST Instruments Technology Inc.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5 号楼。 邮政编码:10009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638.0084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4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为用户提供优质服 务,使公司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制造仪器仪表;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仪器仪表、软件、计算机技术培训;销售仪器仪表、软件、计算机;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仪器仪表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 出租办公用房。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认购的股份数及所持股份比例为: 序号 股东姓名 认购股数(股) 实缴股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姜维利 7,114,500 7,114,500 23.25% 净资产 2 何 欣 6,260,760 6,260,760 20.46% 净资产 3 浦江川 5,691,600 5,691,600 18.60% 净资产 4 刘宝琦 5,691,600 5,691,600 18.60% 净资产 5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 徐 晖 2,845,800 2,845,800 9.30% 净资产 6 赵士春 1,530,000 1,530,000 5.00% 净资产 7 何循海 853,740 853,740 2.79% 净资产 8 李俊平 612,000 612,000 2.00% 净资产 合计 30,600,000 30,600,000 100.00% 净资产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1638.0084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实施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减资方案; (三)公司按经批准的方式购回股份并予以注销; (四)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6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7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9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10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二)、(三)、(五)项情形的,可 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记载 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投票,股东身份确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12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13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 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会议通知起始时间,不含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最迟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披露。 14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专业背景、从业经验、兼职、工作经历等个人情况,特别是在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15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16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17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8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若公司有发行在外的其他股份,应当说明是否享有表决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 则》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 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 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的,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 19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 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 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 到或超过 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前届董事会根据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 20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由前届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 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 条件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 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执行。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 名,并承诺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 监事的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告知股东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列出 其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 票制的功能。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 即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之积。股 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 可以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 (或者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为限,在获得选票 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当选董事(或者监事)所得的票 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代表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在差额选举时,两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得表决票数完全相同,且只能有其 21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一人当选,股东大会应对两名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表决票数多的当选。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22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外,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当日起计算。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 行的各项职责;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候选人应在知 23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在任董事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 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聘任理由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表决。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24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遵循如下行为规范: (一)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其所签署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二)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和资料的基础上,以正常合理 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主动 调查或者要求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足的资料或信息。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 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 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25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1、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2、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 之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四)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 判断。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五)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 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上市公 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 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 止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前景,充 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 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八)董事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 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 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提供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作出审慎判断。董事在审议对控股 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 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笔担保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 益。 (九)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产形成的过程及计提 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的影响。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相关责任人 26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处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十)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时, 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 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变化、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利润的情形。 (十一)董事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 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 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关联人共同投 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 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董事在审议出售或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与公 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应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并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十三)董事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如有关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并督促董事会及 时查明真实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董事应当严格执行并督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相关决议。 (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十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市证监局报 告并披露: 1、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决议时,董事明确提出反对 意见,但董事会仍然坚持作出决议的; 27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 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一年内仍然有效。 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 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 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其原则上最多在 28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本章程所述的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 数。 第一百零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还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29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的方法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 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规定公 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 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 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 事认为公司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独立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讨论;独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0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时,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 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 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七)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 易或者转让; (八)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 独立意见;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31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 事项,公司应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需进一步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公司保存的期限为 10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为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 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人, 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2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董事会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 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 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议。专门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3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至(七)、(九)、(十)、(十 一)项规定的董事会各项法定职责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 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除外、(十二)至(十 五)项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不得 授权单个或者部分董事单独决策。 公司进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 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 经营管理层行使。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 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34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 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为计算标准。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 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 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等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35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等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应仅经董事会 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6)收购出售资产,经按交易事项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6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对外担保事项 除本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仅经董事会审议即可(应 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四)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 2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 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3、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不论数额大小,均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 就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对 董事长授权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且低于 10%,该交易 37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且低于 10%;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低于 10%;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 且低于 10%;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低于 10%; 6、审批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规定由董事长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应遵循如下特别行为规范: (一)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设,确保 董事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董事长应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 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三)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 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 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四)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发现董事会决议未得到严格执行或情 况发生变化导致董事会决议无法执行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五)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 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38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六)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邮件或传真等方 式送出;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 日。情况紧急或情况特殊,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做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三 分之二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或传真等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事先通知的时 39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限,但应确保决议的书面方案以专人、特快专递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到每一位董事,并且 每一位董事应当签署送达回执。送达通知应当列明董事签署意见的方式和时限,超出时 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的董事视为不同意方案的事项。签字同意的董事人数如果已经 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且以专人、特快专递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公司,则该议案即 成为公司有效的董事会决议。为此目的,董事分别签署同意意见的多份同一内容的议案 可合并构成一个有效的董事会决议,而无需另行由同意的董事在同一文本上签署。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 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40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五)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七)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 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 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一)对公司薪酬与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41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 查决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 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42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或处理有关事宜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十)签署公司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十一)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 (十二)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或要求拟订应由董事会决议事项的初步方案并报请董事 会决议; (十三)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总经理提名副 总经理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副总经理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以及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总经理提出免 除副总经理职务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免职的理由。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同副总经理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负责公司某一方面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43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同时不得存在 下列任一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 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少数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 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 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总经理、副总 44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 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如下行为规 范: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 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公 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理或者董事会采 取应对措施: 1、 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继续实施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2、 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3、 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 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2、 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 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3、 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45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在 任监事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监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 起,立即停止有关监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最近两年内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 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 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 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应遵循如下行为规范: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 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规则》《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监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46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是否持续 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上市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五)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六)监事审议公司重大事项,参照董事对重大事项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监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 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八)公司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 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 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 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47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列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8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北京 市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北京市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49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 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累 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积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原则上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 司原则上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 公司利润分配正常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 配方案、政策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会(包括外部董事,如有)充分讨论, 在考虑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政策需要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同意以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 方案、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监事 会(包括外部监事,如有)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时,应 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系统予以 支持。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 以根据内外部环境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 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 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包含外部监事,如有) 50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同意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公司应提供 网络等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投票提供便利。 公司董事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 司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 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股利分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 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现金分红在当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 20%。 现金分红的条件及分红比例: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原则:现金分红比例可根据公司发展阶段确定。公司处于成长期 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少 于 20.00%;公司发展至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不少于 40.00%;公司发展至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少于 80.00%。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在分红规划和计 划中论证,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00%,且超过 5,00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0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51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如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具体为公司对于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 150.00%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 的方式以分配。 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利分配方案的制订与披露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 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 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利分配方案。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或现金分红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00%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定 期报告中说明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 (五)分红回报规则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届时有效的利润分配政策,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 分配规划和计划,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 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董事会制定或调整公司各期利润分配的具 体规划和计划安排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52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送出。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53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传真送出的第 2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传 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的日期为准;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和国家规定的网站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 报》或中国证监会其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或中国证监会其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 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4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 券时报》或中国证监会其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 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O 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第二百 O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55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6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 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57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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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5年5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5-05-07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五年五月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董事会 ..................................................... 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5 第三节 董事会 .................................................. 29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4 第七章 监事会 ..................................................... 37 第一节 监事 .................................................... 37 第二节 监事会 .................................................. 38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3 第一节 通知 .................................................... 43 第二节 公告 .................................................... 4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7 第十二章 附则 ....................................................... 47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8007499002。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1020 万股,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一)中文全称: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全称:Beijing ConST Instruments Technology Inc.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5 号楼。 邮政编码:10009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8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使公司 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制造仪器仪表。一般经营项目:技术 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仪器仪表、软件、计算机技术培训;销售仪器仪表、软件、 计算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出租办公用房。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认购的股份数及所持股份比例为: 序号 股东姓名 认购股数(股) 实缴股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姜维利 7,114,500 7,114,500 23.25% 净资产 2 何 欣 6,260,760 6,260,760 20.46% 净资产 3 浦江川 5,691,600 5,691,600 18.60% 净资产 4 刘宝琦 5,691,600 5,691,600 18.60% 净资产 5 徐 晖 2,845,800 2,845,800 9.30% 净资产 6 赵士春 1,530,000 1,530,000 5.00% 净资产 7 何循海 853,740 853,740 2.79% 净资产 8 李俊平 612,000 612,000 2.00% 净资产 合计 30,600,000 30,600,000 100.00% 净资产 公司现股份总数为 408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实施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减资方案; (三)公司按经批准的方式购回股份并予以注销; (四)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 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投票,股东身份确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会议通知起始时间,不含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最迟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披露。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 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教育背景、专业背景、从业经验、兼职、工作经历等个人情况,特别是在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存在《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 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与公司的经营期限相 同。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通过。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若公司有发行在外的其他股份,应当说明是否享有表决权。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确定关联 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 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 回避表决的,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 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 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必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 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 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 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表决;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 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符合法 律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执行。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所 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或选举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告知股东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列出其持有的股份 数、拟选任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公司股东所持 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即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为其所持 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之积。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 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以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 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监 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监 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 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结束后。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 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 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 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在任董事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 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董事辞职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公司董事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 该人员辞职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董事的任职资 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表决。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遵循如下行为规范 (一)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其所签署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二)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和资料的基础上,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 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主动调查或者要求提供决策所需 的更充足的资料或信息。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 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 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 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2、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四)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董 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五)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 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上 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出 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 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 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 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董事在审议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公司、 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被担保方 偿还债务的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九)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产形成的过程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 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董事在审议资 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相关责任人处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十)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 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的情形。 (十一)董事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关注控股子公司的 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上 市公司是否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情形。 (十二)董事在审议出售或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 力相关的资产时,应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 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十三)董事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如有关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并督促董事会及时查明真实情况后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十四)董事应当督促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 (十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市证监局报告: 1、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 的行为,但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决议时,董事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董事会仍然坚 持作出决议的;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 2 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 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 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 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其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 兼任独立董事。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应当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 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本章程所述的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 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一百零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 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的方法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 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 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 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 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免职理由不当 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 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零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赋予独立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拟与 关联法人达成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时,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 以上的比例。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 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 款; (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 见;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公司应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 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需进一步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公司保存的期限与公司的经营期 限相同。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为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 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 致的风险。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董事会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 用即冻结”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 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外投资的权限为: 年度累计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收购、出售资产的权限为: 年度累计收购、出售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资产抵押的权限为: 年度累计资产抵押净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委托理财的权限为: 年度累计委托理财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五)董事会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关联交易 决策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执行。 (六)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外担保权限为: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外,公司其余对外担保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合同订立等方面享有以下权限: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享有签订 2,000 万元以下(单笔)采购、销售、借款等合同及资金运用的权限。 (八)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订立合同等方面享有如 下权限: 1.年度累计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2.年度累计收购、出售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3.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规定的权限执行。 4.享有签订 500 万元以下(单笔)采购、销售、借款等合同及资金运用的权限。 董事会在本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的权限范围内,有权对上述授权范围进行调整,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将一定限额内的权限授 权给公司总经理;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其他职权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具体明确的授权事 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行 决定。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应遵循如下特别行为规范: (一)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工作依 法正常开展,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董事长应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 董事独立决策。 (三)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 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 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四)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发现董事会决议未得到严格执行或情况发生变化导 致董事会决议无法执行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五)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 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六)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至少通过指定媒体向全体股东发表个人公开致歉声明: 1、公司或本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2、公司或本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情节严重的,董事长应引咎辞职。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送出;通 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 日。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或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事先通知的时限,但应确保 决议的书面方案以专人、特快专递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到每一位董事,并且每一位董事应当签署送达回 执。送达通知应当列明董事签署意见的方式和时限,超出时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的董事视为不同 意方案的事项。签字同意的董事人数如果已经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且以专人、特快专递或传 真的方式送达公司,则该议案即成为公司有效的董事会决议。为此目的,董事分别签署同意意见的多 份同一内容的议案可合并构成一个有效的董事会决议,而无需另行由同意的董事在同一文本上签署。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设立战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独立 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一百三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总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 即停止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时,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副总经理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总经理提出免除副总经理职务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免职的理由。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同副总经 理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负责公司某一方面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监管部 门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 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联系股东,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 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和记录; (八)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的,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 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总经理、副经理或财务负责 人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 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出。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如下行为规范: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 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 为。 (三)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 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四)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五)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上市公司建立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及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在任监事出现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监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监事履 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近两年内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应遵循如下行为规范: (一)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规则》、《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五)公司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 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 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列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北京市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北京市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一)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利润分配正常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政策 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会(包括外部董事,如有)充分讨论,在考虑全体股东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政策需要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表决通过同意以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 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监事会(包括外部 监事,如有)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 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 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系统予以支持。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根据生产 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修改利润 分配政策。公司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 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包含 外部监事,如有)同意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公司应 提供网络等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投票提供便利。 公司董事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董事会需在 股东大会召开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每年至少 进行一次年度股利分配,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现金分红的条件及分红比例: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0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原则:现金分红比例可根据公司发展阶段确定。公司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少于 20.00%;公司发展至成 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少于 40.00%;公司发展至成 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少于 80.00%。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在分红规划和计划中论证,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00%,且超过 3,00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0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报 股东大会批准。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如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为公司对于累计未 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 150.00%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以分配。 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 用的资金。 (三)股利分配方案的制订与披露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 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利分配方案。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 分红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00%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以及未 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分红回报规则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届时有效的利润分配政策,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 划,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 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制。董事会制定或调整公司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送出。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传真送出的第 2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的日期 为准;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和国家规定的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 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 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 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零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 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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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4-03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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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3-04-26
1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一三年四月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3 第三章股份.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股份转让. 6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股东. 6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9 第四节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10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1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2 第五章董事会. 15 第一节董事. 15 第二节董事会. 17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0 第七章监事会. 22 第一节监事. 22 第二节监事会. 22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4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24 第二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25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26 第一节通知. 26 第二节公告. 26 第十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27 第一节概述. 27 第二节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27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28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28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30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32 第十二章附则. 3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现股份公司发起人。 第三条公司名称: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科实大厦D座05A号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60万元。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使公司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制造仪器仪表。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仪器仪表、软件、计算机技术培训;销售仪器仪表、软件、计算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知识产权出资400万元。)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七条股东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股份数(股)出资方式 1 姜维利 8,307,900 净资产折股 2 何欣 7,301,160 净资产折股 3 刘宝琦 5,691,600 净资产折股 4 蒲江川 5,691,600 净资产折股 5 赵士春 2,142,000 净资产折股 6 何循海 853,740 净资产折股 7 李俊平 612,000 净资产折股 合计 30,600,000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306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由公司指定专人或部门保管。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4个月之内举行。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 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四节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四十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十三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四十四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及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本章程规定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出席会议的董事和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五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关联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关联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监事会对申请做出决议。 关联事项包括: (一)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向关联方的重大投资或接受关联方的重大投资; (四)其他股东大会认为与关联股东有关的事项。 股东大会应当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及重大投资决策制度,对上述关联事项制订具体规则。 第五十八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九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均由发起股东提名。公司其余各届的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提名,其余各届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股份以上的股东,可以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 第六十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通讯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 第六十三条每一审议事项如采用投票表决方式的,应当至少有1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六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未获通过的提案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五条采用投票表决方式的,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六条采用投票表决方式的,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七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七十二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七十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七十四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技术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七十五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七十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本节有关董事资格、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节有关董事空缺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七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七十九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 第八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八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八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八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九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至少提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九十一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不经召集会议而通过书面决议,但要符合本章程规定的预先通知且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传阅。 第九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九十四条董事会审议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事项包括: (一)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一)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向关联方的重大投资或接受关联方的重大投资; (四)其他董事会认为与关联董事有关的事项。 董事会应当协助股东大会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及重大投资决策制度,对上述关联事项制订具体规则。 第九十五条董事会应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其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形成书面意见并邮寄到公司。 第九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第九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决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至少10年。 第九十八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九条股份公司设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根据公司需要可以设副总经理。上述人员及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条本章程中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中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〇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〇二条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经董事会决议,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〇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〇四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〇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 第一百〇七条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必要时可应董事长的要求向其汇报工作或者提出相关的报告。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〇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一十条本章程中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监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一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与非职工代表监事之比为 1:2。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一百一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 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九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个监事有 1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二十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按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中各自所占的比例分配给各方。 第二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聘用取得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聘用、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专人送达; (二)邮寄; (三)传真; (四)电子邮件; (五)电话; (六)公告方式。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发出时为送达日期。电话通知发出时应做记录。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三十六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应当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概述 第一百三十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遵循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合规披露信息原则、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互动原则。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相关事务的统筹与安排,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是公司的对外发言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度建设、信息披露、组织策划、分析研究、沟通与联络、维护公共关系、维护网络信息平台、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一百四十三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素质和技能。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应对信息采集、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作出安排。 第二节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百四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策略和 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它信息。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协商。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非法定的 自愿性信息; (二)股东大会; (三)网络沟通平台;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的沟通; (六)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七)媒体采访或报道; (八)邮寄资料。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立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二)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三)需要审批的,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五)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加以明确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公司分立的,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时,应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五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清算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五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六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六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依法被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六十七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六十八条释义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六十九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七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计算前述“20 日”、“15 日”等会议通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一百七十一条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冲突的部分,按法律、行政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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