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助手:
上一组 下一组
最近访问股
名称 价格(元) 涨跌幅
以下为热门股票
查看自选股请先
名称 价格(元) 涨跌幅
^_^ 退出

热点栏目

加入自选股 桌面快捷方式 客户端

中文在线(300364.SZ)

@change@
@changeP@
@now@
涨停:@up_limit@
跌停:@down_limit@
停牌
@date@ @time@
临时停牌
今  开: @open@ 成交量: @volume@ 振  幅: @swing@
最  高: @high@ 成交额: @amount@ 换手率: @turnover@
最  低: @low@ 总市值: @totalShare@ 市净率: @pb@
昨  收: @preClose@ 流通市值: @cvs@ 市盈率TTM @pe@

快速通道:
公司章程—中文在线(300364)
中文在线:公司章程202309(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3-09-23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返回页顶
中文在线:公司章程202212(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12-22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返回页顶
中文在线: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6-10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8001876442。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3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应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OL Digital Publishing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 28 号雍和大厦 2 号楼 6 层 608 号。 邮政编码:1000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3,574.6509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用数字传承文明,让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 点通过任何方式、看到任何想要阅读的内容。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网络出版物出版;出版 物批发;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网络文化经营;电子出版物复制;广播电视节目 制作经营;电视剧制作;电影发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 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组织 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数字 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文艺创作;专业 设计服务;电影制片;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 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图文设计制作;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 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 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艺术品代理;艺(美)术品、 收藏品鉴定评估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 发起人姓名/名称 出资时间 号 (股) (%) 方式 1. 童之磊 22,426,110 24.9179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启迪华创投资咨询有限公 2. 16,811,081 18.678979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司 3. 上海文睿投资有限公司 8,449,643 9.3884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4. 王秋虎 5,031,630 5.5907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浙江华睿海越现代服务业创业 5. 4,654,742 5.1719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投资有限公司 6. 胡松挺 4,277,994 4.75332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上海开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7. 3,970,588 4.41176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8. 陈耀杰 3,962,102 4.4023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宁波博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9. 2,501,924 2.7799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北京德同长通投资中心(有限合 10. 2,095,870 2.32874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北京世纪泓慧投资中心(有限合 11. 2,051,472 2.27941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12. 北京讯安达科技有限公司 1,939,478 2.15497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创造栗信息科技有限责任 13. 1,588,236 1.7647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北京东方泓石投资中心(有限合 14. 1,267,016 1.40779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苏州华慧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15. 992,647 1.102941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16. 李大鹏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7. 徐田庆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8. 薛军 926,474 1.0294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9. 北京启迪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825,385 0.91709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浙江东翰高投长三角投资合伙 20. 661,767 0.73529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企业(有限合伙) 21. 蔡东青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2. 北京高安投资有限公司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3. 姚宝珍 426,686 0.47409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4. 麦刚 412,386 0.4582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5. 张自明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6. 上海容银投资有限公司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7. 关宇 290,922 0.32324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8. 上海弘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64,706 0.294118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金信祥泰创业投资(北京)有限 29.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30. 张向东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31. 顾浩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共计 90,000,000 100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35,746,509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 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交易所申 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向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 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月期 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资金的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 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 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 财务总监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一旦发现公司控股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公司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 司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 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总监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要 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若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 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 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八)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 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 股比例超过 50%、且股东不是公司关联方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等交易涉及的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九)公司提供下列财务资助(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 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且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须经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审计净资产 10%; 3、证券交易所认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公司 对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且条件等同。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 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孰高为准;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 明确的地点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服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本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上述 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 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 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及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收购者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交的下 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 以上决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交的关于本章程的 修改、董事会成员的改选及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 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 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含知识产权许可)、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等议案。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 1 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置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 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 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 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 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 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候选人被提名后应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提供其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候选人同意 接受提名的,还应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在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候选人被提名后应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及时向公司 监事会提供其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候选人同意 接受提名的,还应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监事会在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 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 正、有效。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1 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1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 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 见书全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 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交易所要求提供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 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在发生收购方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 稳定性,恶意收购发生时如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 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公司每连续三十六个月内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如因董 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而导致董事人 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人数的,公司可以补选董事,不受该三分之一的限制。连选 连任的董事不视为本款所规定的更换或增选的董事。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为保证公司在被收购后的经营稳定性,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应当从任职满两届的公司董事中产生,且具有一定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 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 人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 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 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十八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九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在公司董事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 或解除职务,必须得到其本人的书面认可,且公司须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其年薪 及福利待遇总和十倍以上的离任补偿金,上述董事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 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另外支付经济 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 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 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 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 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 3 名,且应当 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公司董 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当然成员。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两名。提名委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两名。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并负责 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提供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前提下采取本章程规定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 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如下反收购措施: (一)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 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 当情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为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者 对公司的收购;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可能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当 调整以降低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购难度的行动; (四)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包括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 策略等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反收购行动。 董事会的行动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拟实施的反收购措施涉及需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需向股东大会提交相关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并且董事会在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后,应当立即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作出公 开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范围内,审议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等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凡达到或超过上述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均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 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 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 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 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的事项; 审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不 含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额度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发生本 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第(二)、(十三)、(十五)项 职权。 (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如下事项: 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 标准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 职权,但法律法规或章程中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的职权除外。该授 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 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会任 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 董事会汇报。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董事长的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专人送出、 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时还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它通讯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 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交 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1 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与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 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五)、(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在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 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必须得到其本人的书面认可,且公司须一次 性支付其相当于其年薪及福利待遇总和十倍以上的离任补偿金,上述高级管理人 员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副总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内部 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在公司监事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 或解除职务,必须得到其本人的书面认可,且公司须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其年薪 及福利待遇总和十倍以上的离任补偿金,上述监事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 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另外支付经济 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 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 更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制订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定期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经 交易所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与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如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在该会计 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 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 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 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在上一年度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募集资金 使用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实行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办法,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三)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 利润分配方案需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应在审议定期报告的同事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 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四)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并且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 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另行增加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1、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 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 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七)公司应当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和最近三年的分红计划。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当且必 要的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本章程的相 关规定相抵触。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并经 2/3 以上独 立董事表决通过;提交公司监事会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 会、监事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外部 监事的意见;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 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 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 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递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送之日的 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 的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 (四)本章程所称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 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权、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 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 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 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 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 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 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本章程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 定发生冲突,则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 2022 年 6 月 9 日
返回页顶
中文在线: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4-25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8001876442。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3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应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OL Digital Publishing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 28 号雍和大厦 2 号楼 6 层 608 号。 邮政编码:1000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2,729.531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用数字传承文明,让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 点通过任何方式、看到任何想要阅读的内容。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网络出版物出版;出版 物批发;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网络文化经营;电子出版物复制;广播电视节目 制作经营;电视剧制作;电影发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 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组织 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数字 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文艺创作;专业 设计服务;电影制片;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 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图文设计制作;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 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 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艺术品代理;艺(美)术品、 收藏品鉴定评估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 发起人姓名/名称 出资时间 号 (股) (%) 方式 1. 童之磊 22,426,110 24.9179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启迪华创投资咨询有限公 2. 16,811,081 18.678979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司 3. 上海文睿投资有限公司 8,449,643 9.3884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4. 王秋虎 5,031,630 5.5907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浙江华睿海越现代服务业创业 5. 4,654,742 5.1719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投资有限公司 6. 胡松挺 4,277,994 4.75332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上海开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7. 3,970,588 4.41176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8. 陈耀杰 3,962,102 4.4023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宁波博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9. 2,501,924 2.7799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北京德同长通投资中心(有限合 10. 2,095,870 2.32874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北京世纪泓慧投资中心(有限合 11. 2,051,472 2.27941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12. 北京讯安达科技有限公司 1,939,478 2.15497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创造栗信息科技有限责任 13. 1,588,236 1.7647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北京东方泓石投资中心(有限合 14. 1,267,016 1.40779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苏州华慧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15. 992,647 1.102941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16. 李大鹏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7. 徐田庆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8. 薛军 926,474 1.0294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9. 北京启迪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825,385 0.91709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浙江东翰高投长三角投资合伙 20. 661,767 0.73529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企业(有限合伙) 21. 蔡东青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2. 北京高安投资有限公司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3. 姚宝珍 426,686 0.47409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4. 麦刚 412,386 0.4582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5. 张自明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6. 上海容银投资有限公司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7. 关宇 290,922 0.32324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8. 上海弘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64,706 0.294118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金信祥泰创业投资(北京)有限 29.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30. 张向东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31. 顾浩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共计 90,000,000 100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27,295,31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 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交易所申 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向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 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月期 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资金的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 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 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 财务总监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一旦发现公司控股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公司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 司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 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总监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要 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若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 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 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八)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 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 股比例超过 50%、且股东不是公司关联方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等交易涉及的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九)公司提供下列财务资助(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 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且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须经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审计净资产 10%; 3、证券交易所认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公司 对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且条件等同。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 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孰高为准;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 明确的地点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服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本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上述 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 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 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及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收购者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交的下 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 以上决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交的关于本章程的 修改、董事会成员的改选及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 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 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含知识产权许可)、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等议案。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 1 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置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 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 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 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 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 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候选人被提名后应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提供其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候选人同意 接受提名的,还应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在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候选人被提名后应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及时向公司 监事会提供其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候选人同意 接受提名的,还应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监事会在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 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 正、有效。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1 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1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 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 见书全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 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交易所要求提供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 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在发生收购方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 稳定性,恶意收购发生时如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 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公司每连续三十六个月内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如因董 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而导致董事人 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人数的,公司可以补选董事,不受该三分之一的限制。连选 连任的董事不视为本款所规定的更换或增选的董事。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为保证公司在被收购后的经营稳定性,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应当从任职满两届的公司董事中产生,且具有一定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 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 人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 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 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十八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九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在公司董事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 或解除职务,必须得到其本人的书面认可,且公司须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其年薪 及福利待遇总和十倍以上的离任补偿金,上述董事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 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另外支付经济 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 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 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 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 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 3 名,且应当 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公司董 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当然成员。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两名。提名委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两名。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并负责 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提供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前提下采取本章程规定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 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如下反收购措施: (一)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 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 当情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为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者 对公司的收购;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可能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当 调整以降低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购难度的行动; (四)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包括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 策略等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反收购行动。 董事会的行动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拟实施的反收购措施涉及需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需向股东大会提交相关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并且董事会在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后,应当立即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作出公 开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范围内,审议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等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凡达到或超过上述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均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 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 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 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 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的事项; 审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不 含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额度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发生本 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第(二)、(十三)、(十五)项 职权。 (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如下事项: 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 标准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 职权,但法律法规或章程中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的职权除外。该授 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 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会任 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 董事会汇报。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董事长的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专人送出、 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时还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它通讯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 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交 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1 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与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 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五)、(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在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 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必须得到其本人的书面认可,且公司须一次 性支付其相当于其年薪及福利待遇总和十倍以上的离任补偿金,上述高级管理人 员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副总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内部 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在公司监事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 或解除职务,必须得到其本人的书面认可,且公司须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其年薪 及福利待遇总和十倍以上的离任补偿金,上述监事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 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另外支付经济 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 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 更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制订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定期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经 交易所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与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如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在该会计 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 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 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 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在上一年度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募集资金 使用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实行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办法,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三)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 利润分配方案需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应在审议定期报告的同事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 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四)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并且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 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另行增加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1、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 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 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七)公司应当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和最近三年的分红计划。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当且必 要的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本章程的相 关规定相抵触。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并经 2/3 以上独 立董事表决通过;提交公司监事会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 会、监事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外部 监事的意见;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 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 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 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递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送之日的 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 的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 (四)本章程所称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 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权、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 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 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 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 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 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 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以下无正文)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返回页顶
中文在线: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0-10-28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8001876442。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3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应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OL Digital Publishing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 28 号雍和大厦 2 号楼 6 层 608 号。 邮政编码:1000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2,729.531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用数字传承文明,让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 点通过任何方式、看到任何想要阅读的内容。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文学、互联网 期刊、互联网教育出版物出版、手机出版;互联网游戏、手机游戏出版(网络出 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 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1 年 03 月 31 日);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 网上销售(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2 年 04 月 30 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 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至 2022 年 03 月 15 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 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2 年 03 月 23 日);电子出版物 (限于电子书)复制业务,包括:出版物内容的数字转换、编辑加工、数字芯片 植入(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3 年 02 月 28 日);利用信息网 络经营游戏产品、动漫产品,从事网络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文化经营许 可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电视剧制作;电影发行;出租办公用房、出 租商业用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训;信 息源技术服务;零售开发后的产品;经济信息咨询(除中介服务);投资咨询; 图文电脑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代理发布广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代理进出口。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 发起人姓名/名称 出资时间 号 (股) (%) 方式 1. 童之磊 22,426,110 24.9179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启迪华创投资咨询有限公 2. 16,811,081 18.678979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司 3. 上海文睿投资有限公司 8,449,643 9.3884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4. 王秋虎 5,031,630 5.5907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浙江华睿海越现代服务业创业 5. 4,654,742 5.1719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投资有限公司 6. 胡松挺 4,277,994 4.75332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上海开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7. 3,970,588 4.41176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8. 陈耀杰 3,962,102 4.4023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宁波博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9. 2,501,924 2.7799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北京德同长通投资中心(有限合 10. 2,095,870 2.32874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北京世纪泓慧投资中心(有限合 11. 2,051,472 2.27941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12. 北京讯安达科技有限公司 1,939,478 2.15497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创造栗信息科技有限责任 13. 1,588,236 1.7647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北京东方泓石投资中心(有限合 14. 1,267,016 1.40779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苏州华慧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15. 992,647 1.102941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16. 李大鹏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7. 徐田庆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8. 薛军 926,474 1.0294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9. 北京启迪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825,385 0.91709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浙江东翰高投长三角投资合伙 20. 661,767 0.73529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企业(有限合伙) 21. 蔡东青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2. 北京高安投资有限公司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3. 姚宝珍 426,686 0.47409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4. 麦刚 412,386 0.4582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5. 张自明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6. 上海容银投资有限公司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7. 关宇 290,922 0.32324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8. 上海弘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64,706 0.294118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金信祥泰创业投资(北京)有限 29.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30. 张向东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31. 顾浩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共计 90,000,000 1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27,295,31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 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交易所申 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向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 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月期 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资金的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 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 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 财务总监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一旦发现公司控股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公司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 司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 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总监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要 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若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 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 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八)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 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 股比例超过 50%、且股东不是公司关联方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等交易涉及的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九)公司提供下列财务资助(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 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且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须经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审计净资产 10%; 3、证券交易所认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公司 对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且条件等同。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 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 明确的地点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服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本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上述 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 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 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 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及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收购者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交的下 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 以上决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交的关于本章程的 修改、董事会成员的改选及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 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 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含知识产权许可)、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等议案。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 1 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或者委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 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 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 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 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 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候选人被提名后应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提供其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候选人同意 接受提名的,还应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在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候选人被提名后应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及时向公司 监事会提供其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候选人同意 接受提名的,还应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监事会在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 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 正、有效。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1 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1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 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 见书全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 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交易所要求提供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 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在发生收购方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 稳定性,恶意收购发生时如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 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公司每连续三十六个月内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如因董 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而导致董事人 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人数的,公司可以补选董事,不受该三分之一的限制。连选 连任的董事不视为本款所规定的更换或增选的董事。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为保证公司在被收购后的经营稳定性,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应当从任职满两届的公司董事中产生,且具有一定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 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 人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 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 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十七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在公司董事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 或解除职务,必须得到其本人的书面认可,且公司须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其年薪 及福利待遇总和十倍以上的离任补偿金,上述董事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 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另外支付经济 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 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 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 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 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 3 名,且应当 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公司董 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当然成员。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两名。提名委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两名。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并负责 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提供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前提下采取本章程规定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 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如下反收购措施: (一)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 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 当情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为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者 对公司的收购;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可能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当 调整以降低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购难度的行动; (四)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包括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 策略等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反收购行动。 董事会的行动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拟实施的反收购措施涉及需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需向股东大会提交相关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并且董事会在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后,应当立即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作出公 开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范围内,审议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等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凡达到或超过上述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均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 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 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 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 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的事项; 审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不 含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额度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发生本 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十三)、(十五)项 职权。 (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如下事项: 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 标准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 职权,但法律法规或章程中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的职权除外。该授 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 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会任 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 董事会汇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董事长的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专人送出、 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时还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它通讯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 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交 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1 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与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 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在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 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必须得到其本人的书面认可,且公司须一次 性支付其相当于其年薪及福利待遇总和十倍以上的离任补偿金,上述高级管理人 员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内部 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在公司监事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 或解除职务,必须得到其本人的书面认可,且公司须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其年薪 及福利待遇总和十倍以上的离任补偿金,上述监事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 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另外支付经济 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 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 更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制订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定期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经 交易所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与 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和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如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在该会计 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 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 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 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在上一年度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募集资金 使用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办法,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三)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 利润分配方案需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极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应在审议定期报告的同事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 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四)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并且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 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另行增加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1、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 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 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七)公司应当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和最近三年的分红计划。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当且必 要的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本章程的相 关规定相抵触。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并经 2/3 以上独 立董事表决通过;提交公司监事会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 会、监事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外部 监事的意见;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 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 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 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递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送之日的 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 的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1、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2、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 (四)本章程所称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 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权、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 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 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 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 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 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 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生效及实施。 (以下无正文)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返回页顶
中文在线: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0-08-20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8001876442。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3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应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OL Digital Publishing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 28 号雍和大厦 2 号楼 6 层 608 号。 邮政编码:1000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2,729.531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用数字传承文明,让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 点通过任何方式、看到任何想要阅读的内容。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文学、互联网 期刊、互联网教育出版物出版、手机出版;互联网游戏、手机游戏出版(网络出 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 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及电 视剧制作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9 年 10 月 23 日);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批发、 零售、网上销售(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2 年 04 月 30 日);第二类增值 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至 2022 年 03 月 23 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 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2 年 03 月 15 日);电子 出版物(限于电子书)复制业务,包括:出版物内容的数字转换、编辑加工、数 字芯片植入(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3 年 02 月 28 日);利用 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动漫产品,从事网络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文化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电视剧制作;电影发行;出租办公用 房、出租商业用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 训;信息源技术服务;零售开发后的产品;经济信息咨询(除中介服务);投资 咨询;图文电脑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代理发布广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代理进出口。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 发起人姓名/名称 出资时间 号 (股) (%) 方式 1. 童之磊 22,426,110 24.9179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启迪华创投资咨询有限公 2. 16,811,081 18.678979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司 3. 上海文睿投资有限公司 8,449,643 9.3884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4. 王秋虎 5,031,630 5.5907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浙江华睿海越现代服务业创业 5. 4,654,742 5.1719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投资有限公司 6. 胡松挺 4,277,994 4.75332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上海开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7. 3,970,588 4.41176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8. 陈耀杰 3,962,102 4.4023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宁波博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9. 2,501,924 2.7799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北京德同长通投资中心(有限合 10. 2,095,870 2.32874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北京世纪泓慧投资中心(有限合 11. 2,051,472 2.27941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12. 北京讯安达科技有限公司 1,939,478 2.15497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创造栗信息科技有限责任 13. 1,588,236 1.7647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北京东方泓石投资中心(有限合 14. 1,267,016 1.40779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苏州华慧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15. 992,647 1.102941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16. 李大鹏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7. 徐田庆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8. 薛军 926,474 1.0294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9. 北京启迪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825,385 0.91709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浙江东翰高投长三角投资合伙 20. 661,767 0.73529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企业(有限合伙) 21. 蔡东青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2. 北京高安投资有限公司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3. 姚宝珍 426,686 0.47409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4. 麦刚 412,386 0.4582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5. 张自明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6. 上海容银投资有限公司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7. 关宇 290,922 0.32324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8. 上海弘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64,706 0.294118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金信祥泰创业投资(北京)有限 29.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30. 张向东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31. 顾浩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共计 90,000,000 1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27,295,31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 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交易所申 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向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 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月期 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资金的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 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 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 财务总监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一旦发现公司控股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公司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 司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 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总监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要 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若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 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 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八)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 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 股比例超过 50%、且股东不是公司关联方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等交易涉及的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九)公司提供下列财务资助(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 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且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须经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审计净资产 10%; 3、证券交易所认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公司 对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且条件等同。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 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 明确的地点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服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本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上述 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 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 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 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及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收购者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交的下 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 以上决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交的关于本章程的 修改、董事会成员的改选及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 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 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含知识产权许可)、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等议案。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 1 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或者委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 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 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 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 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 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候选人被提名后应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提供其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候选人同意 接受提名的,还应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在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候选人被提名后应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及时向公司 监事会提供其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候选人同意 接受提名的,还应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监事会在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 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 正、有效。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1 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1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 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 见书全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 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交易所要求提供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 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在发生收购方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 稳定性,恶意收购发生时如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 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公司每连续三十六个月内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如因董 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而导致董事人 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人数的,公司可以补选董事,不受该三分之一的限制。连选 连任的董事不视为本款所规定的更换或增选的董事。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为保证公司在被收购后的经营稳定性,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应当从任职满两届的公司董事中产生,且具有一定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 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 人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 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 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十七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在公司董事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 或解除职务,必须得到其本人的书面认可,且公司须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其年薪 及福利待遇总和十倍以上的离任补偿金,上述董事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 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另外支付经济 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 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 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 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 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 3 名,且应当 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公司董 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当然成员。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两名。提名委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两名。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并负责 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提供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前提下采取本章程规定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 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如下反收购措施: (一)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 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 当情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为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者 对公司的收购;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可能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当 调整以降低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购难度的行动; (四)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包括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 策略等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反收购行动。 董事会的行动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拟实施的反收购措施涉及需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需向股东大会提交相关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并且董事会在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后,应当立即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作出公 开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范围内,审议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等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凡达到或超过上述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均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 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 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 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 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的事项; 审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不 含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额度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发生本 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十三)、(十五)项 职权。 (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如下事项: 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 标准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 职权,但法律法规或章程中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的职权除外。该授 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 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会任 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 董事会汇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董事长的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专人送出、 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时还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它通讯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 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交 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1 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与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 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在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 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必须得到其本人的书面认可,且公司须一次 性支付其相当于其年薪及福利待遇总和十倍以上的离任补偿金,上述高级管理人 员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内部 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在公司监事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 或解除职务,必须得到其本人的书面认可,且公司须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其年薪 及福利待遇总和十倍以上的离任补偿金,上述监事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 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另外支付经济 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 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制订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定期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经 交易所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与 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和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如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在该会计 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 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 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 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在上一年度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募集资金 使用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办法,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三)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 利润分配方案需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极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应在审议定期报告的同事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 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四)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并且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 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另行增加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1、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 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 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七)公司应当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和最近三年的分红计划。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当且必 要的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本章程的相 关规定相抵触。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并经 2/3 以上独 立董事表决通过;提交公司监事会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 会、监事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外部 监事的意见;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 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 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 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递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送之日的 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 的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1、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2、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 (四)本章程所称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 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权、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 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 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 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 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 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 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生效及实施。 (以下无正文)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返回页顶
中文在线:公司章程(2020年4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0-04-27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8001876442。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3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应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OL Digital Publishing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 28 号雍和大厦 2 号楼 6 层 608 号。 邮政编码:1000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2,729.531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用数字传承文明,让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 点通过任何方式、看到任何想要阅读的内容。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文学、互联网 期刊、互联网教育出版物出版、手机出版;互联网游戏、手机游戏出版(网络出 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 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及电 视剧制作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9 年 10 月 23 日);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批发、 零售、网上销售(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2 年 04 月 30 日);第二类增值 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至 2022 年 03 月 23 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 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2 年 03 月 15 日);电子 出版物(限于电子书)复制业务,包括:出版物内容的数字转换、编辑加工、数 字芯片植入(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3 年 02 月 28 日);利用 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动漫产品,从事网络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文化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电视剧制作;电影发行;出租办公用 房、出租商业用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 训;信息源技术服务;零售开发后的产品;经济信息咨询(除中介服务);投资 咨询;图文电脑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代理发布广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代理进出口。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 发起人姓名/名称 出资时间 号 (股) (%) 方式 1. 童之磊 22,426,110 24.9179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启迪华创投资咨询有限公 2. 16,811,081 18.678979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司 3. 上海文睿投资有限公司 8,449,643 9.3884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4. 王秋虎 5,031,630 5.5907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浙江华睿海越现代服务业创业 5. 4,654,742 5.1719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投资有限公司 6. 胡松挺 4,277,994 4.75332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上海开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7. 3,970,588 4.41176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8. 陈耀杰 3,962,102 4.4023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宁波博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9. 2,501,924 2.7799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北京德同长通投资中心(有限合 10. 2,095,870 2.32874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北京世纪泓慧投资中心(有限合 11. 2,051,472 2.27941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12. 北京讯安达科技有限公司 1,939,478 2.15497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创造栗信息科技有限责任 13. 1,588,236 1.7647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北京东方泓石投资中心(有限合 14. 1,267,016 1.40779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苏州华慧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15. 992,647 1.102941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16. 李大鹏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7. 徐田庆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8. 薛军 926,474 1.0294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9. 北京启迪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825,385 0.91709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浙江东翰高投长三角投资合伙 20. 661,767 0.73529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企业(有限合伙) 21. 蔡东青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2. 北京高安投资有限公司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3. 姚宝珍 426,686 0.47409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4. 麦刚 412,386 0.4582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5. 张自明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6. 上海容银投资有限公司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7. 关宇 290,922 0.32324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8. 上海弘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64,706 0.294118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金信祥泰创业投资(北京)有限 29.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30. 张向东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31. 顾浩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共计 90,000,000 1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27,295,31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 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交易所申 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向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 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月期 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资金的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 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 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 财务总监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一旦发现公司控股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公司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 司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 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总监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要 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若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 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 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八)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且股东不是公司关联方的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涉及的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九)公司提供下列财务资助(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 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且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须经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审计净资产 10%; 3、证券交易所认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公司 对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且条件等同。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 明确的地点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服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本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上述 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 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 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 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及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 1 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或者委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 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 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 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 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 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选举的董 事、监事为 2 名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 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 正、有效。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1 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1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 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 见书全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 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交易所要求提供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 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在发生收购方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 稳定性,恶意收购发生时如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 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公司每连续三十六个月内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如因董 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而导致董事人 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人数的,公司可以补选董事,不受该三分之一的限制。连选 连任的董事不视为本款所规定的更换或增选的董事。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为保证公司在被收购后的经营稳定性,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应当从任职满两届的公司董事中产生,且具有一定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 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 人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 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 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十七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 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 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 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 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 3 名,且应当 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前提下采取本章程规定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 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如下反收购措施: (一)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 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 当情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为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者 对公司的收购;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可能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当 调整以降低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购难度的行动; (四)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包括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 策略等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反收购行动。 董事会的行动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拟实施的反收购措施涉及需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需向股东大会提交相关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并且董事会在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后,应当立即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作出公 开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范围内,审议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凡达到或超过上述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均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 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 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 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 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的事项; 审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不 含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额度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发生本 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十三)、(十五)项 职权。 (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如下事项: 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 标准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 职权,但法律法规或章程中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的职权除外。该授 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 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会任 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 董事会汇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董事长的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专人送出、 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时还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它通讯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 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交 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1 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与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 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内部 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 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制订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经 交易所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与 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和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如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在该会计 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 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 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 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在上一年度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募集资金 使用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办法,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三)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 利润分配方案需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极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 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四)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并且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 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另行增加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1、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 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 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七)公司应当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和最近三年的分红计划。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当且必 要的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本章程的相 关规定相抵触。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并经 2/3 以上独 立董事表决通过;提交公司监事会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 会、监事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外部 监事的意见;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 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 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 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递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送之日的 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 的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1、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2、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 (四)本章程所称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 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权、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 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 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 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 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 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 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生效及实施。 (以下无正文)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返回页顶
中文在线:公司章程(2019年12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9-12-12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8001876442。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3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应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OL Digital Publishing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 28 号雍和大厦 2 号楼 6 层 608 号。 邮政编码:1000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2,729.531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用数字传承文明,让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 点通过任何方式、看到任何想要阅读的内容。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文学、互联网 期刊、互联网教育出版物出版、手机出版;互联网游戏、手机游戏出版(网络出 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 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及电 视剧制作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9 年 10 月 23 日);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批发、 零售、网上销售(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2 年 04 月 30 日);第二类增值 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至 2022 年 03 月 23 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 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2 年 03 月 15 日);电子 出版物(限于电子书)复制业务,包括:出版物内容的数字转换、编辑加工、数 字芯片植入(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3 年 02 月 28 日);利用 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动漫产品,从事网络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文化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电视剧制作;电影发行;出租办公用 房、出租商业用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 训;信息源技术服务;零售开发后的产品;经济信息咨询(除中介服务);投资 咨询;图文电脑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代理发布广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代理进出口。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 发起人姓名/名称 出资时间 号 (股) (%) 方式 1. 童之磊 22,426,110 24.9179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启迪华创投资咨询有限公 2. 16,811,081 18.678979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司 3. 上海文睿投资有限公司 8,449,643 9.3884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4. 王秋虎 5,031,630 5.5907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浙江华睿海越现代服务业创业 5. 4,654,742 5.1719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投资有限公司 6. 胡松挺 4,277,994 4.75332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上海开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7. 3,970,588 4.41176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8. 陈耀杰 3,962,102 4.4023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宁波博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9. 2,501,924 2.7799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北京德同长通投资中心(有限合 10. 2,095,870 2.32874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北京世纪泓慧投资中心(有限合 11. 2,051,472 2.27941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12. 北京讯安达科技有限公司 1,939,478 2.15497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创造栗信息科技有限责任 13. 1,588,236 1.7647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北京东方泓石投资中心(有限合 14. 1,267,016 1.40779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苏州华慧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15. 992,647 1.102941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16. 李大鹏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7. 徐田庆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8. 薛军 926,474 1.0294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9. 北京启迪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825,385 0.91709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浙江东翰高投长三角投资合伙 20. 661,767 0.73529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企业(有限合伙) 21. 蔡东青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2. 北京高安投资有限公司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3. 姚宝珍 426,686 0.47409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4. 麦刚 412,386 0.4582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5. 张自明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6. 上海容银投资有限公司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7. 关宇 290,922 0.32324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8. 上海弘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64,706 0.294118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金信祥泰创业投资(北京)有限 29.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30. 张向东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31. 顾浩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共计 90,000,000 1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27,295,31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 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交易所申 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向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 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月期 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资金的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 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 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 财务总监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一旦发现公司控股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公司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 司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 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总监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要 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若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 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 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八)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且股东不是公司关联方的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涉及的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九)公司提供下列财务资助(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 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且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须经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审计净资产 10%; 3、证券交易所认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公司 对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且条件等同。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 明确的地点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服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本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上述 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 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 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 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及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 1 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 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 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 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 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 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选举的董 事、监事为 2 名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 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 正、有效。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1 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1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 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 见书全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 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交易所要求提供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 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 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 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 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 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 3 名,且应当 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前提下采取本章程规定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 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如下反收购措施: (一)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 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 当情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为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者 对公司的收购;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可能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当 调整以降低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购难度的行动; (四)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包括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 策略等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反收购行动。 董事会的行动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拟实施的反收购措施涉及需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需向股东大会提交相关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并且董事会在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后,应当立即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作出公 开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范围内,审议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凡达到或超过上述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均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 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 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 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 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的事项; 审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不 含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额度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发生本 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十三)、(十五)项 职权。 (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如下事项: 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 标准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 职权,但法律法规或章程中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的职权除外。该授 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 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会任 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 董事会汇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董事长的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专人送出、 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时还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它通讯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 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交 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1 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与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 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内部 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 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制订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经 交易所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与 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和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如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在该会计 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 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 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 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在上一年度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募集资金 使用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办法,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三)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 利润分配方案需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极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 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四)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并且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 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另行增加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1、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 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 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七)公司应当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和最近三年的分红计划。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当且必 要的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本章程的相 关规定相抵触。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并经 2/3 以上独 立董事表决通过;提交公司监事会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 会、监事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外部 监事的意见;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 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 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 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递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送之日的 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 的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1、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2、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 (四)本章程所称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 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权、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 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 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 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 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 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 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生效及实施。 (以下无正文)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返回页顶
中文在线:公司章程(2019年8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9-08-30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8001876442。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3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应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OL Digital Publishing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总布胡同 58 号天润财富中心 13 层 1301 单 元。 邮政编码:1000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2,729.531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用数字传承文明,让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 点通过任何方式、看到任何想要阅读的内容。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文学、互联网 期刊、互联网教育出版物出版、手机出版;互联网游戏、手机游戏出版(网络出 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 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及电 视剧制作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9 年 10 月 23 日);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批发、 零售、网上销售(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2 年 04 月 30 日);第二类增值 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至 2022 年 03 月 23 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 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2 年 03 月 15 日);电子 出版物(限于电子书)复制业务,包括:出版物内容的数字转换、编辑加工、数 字芯片植入(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3 年 02 月 28 日);利用 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动漫产品,从事网络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文化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电视剧制作;电影发行;出租办公用 房、出租商业用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 训;信息源技术服务;零售开发后的产品;经济信息咨询(除中介服务);投资 咨询;图文电脑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代理发布广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代理进出口。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 发起人姓名/名称 出资时间 号 (股) (%) 方式 1. 童之磊 22,426,110 24.9179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启迪华创投资咨询有限公 2. 16,811,081 18.678979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司 3. 上海文睿投资有限公司 8,449,643 9.3884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4. 王秋虎 5,031,630 5.5907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浙江华睿海越现代服务业创业 5. 4,654,742 5.1719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投资有限公司 6. 胡松挺 4,277,994 4.75332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上海开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7. 3,970,588 4.41176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8. 陈耀杰 3,962,102 4.4023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宁波博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9. 2,501,924 2.7799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北京德同长通投资中心(有限合 10. 2,095,870 2.32874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北京世纪泓慧投资中心(有限合 11. 2,051,472 2.27941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12. 北京讯安达科技有限公司 1,939,478 2.15497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创造栗信息科技有限责任 13. 1,588,236 1.7647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北京东方泓石投资中心(有限合 14. 1,267,016 1.40779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苏州华慧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15. 992,647 1.102941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16. 李大鹏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7. 徐田庆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8. 薛军 926,474 1.0294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9. 北京启迪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825,385 0.91709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浙江东翰高投长三角投资合伙 20. 661,767 0.73529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企业(有限合伙) 21. 蔡东青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2. 北京高安投资有限公司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3. 姚宝珍 426,686 0.47409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4. 麦刚 412,386 0.4582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5. 张自明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6. 上海容银投资有限公司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7. 关宇 290,922 0.32324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8. 上海弘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64,706 0.294118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金信祥泰创业投资(北京)有限 29.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30. 张向东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31. 顾浩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共计 90,000,000 1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27,295,31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 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交易所申 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向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 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月期 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资金的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 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 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 财务总监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一旦发现公司控股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公司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 司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 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总监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要 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若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 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 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八)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且股东不是公司关联方的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涉及的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九)公司提供下列财务资助(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 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且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须经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审计净资产 10%; 3、证券交易所认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公司 对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且条件等同。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 明确的地点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服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本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上述 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 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 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 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及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 1 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 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 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 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 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 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选举的董 事、监事为 2 名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 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 正、有效。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1 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1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 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 见书全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 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交易所要求提供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 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 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 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 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 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 3 名,且应当 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前提下采取本章程规定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 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如下反收购措施: (一)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 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 当情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为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者 对公司的收购;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可能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当 调整以降低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购难度的行动; (四)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包括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 策略等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反收购行动。 董事会的行动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拟实施的反收购措施涉及需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需向股东大会提交相关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并且董事会在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后,应当立即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作出公 开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范围内,审议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凡达到或超过上述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均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 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 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 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 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的事项; 审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不 含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额度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发生本 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十三)、(十五)项 职权。 (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如下事项: 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 标准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 职权,但法律法规或章程中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的职权除外。该授 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 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会任 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 董事会汇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董事长的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专人送出、 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时还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它通讯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 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交 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1 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与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 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内部 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 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制订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经 交易所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与 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和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如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在该会计 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 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 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 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在上一年度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募集资金 使用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办法,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三)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 利润分配方案需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极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 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四)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并且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 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另行增加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1、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 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 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七)公司应当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和最近三年的分红计划。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当且必 要的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本章程的相 关规定相抵触。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并经 2/3 以上独 立董事表决通过;提交公司监事会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 会、监事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外部 监事的意见;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 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 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 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递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送之日的 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 的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1、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2、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 (四)本章程所称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 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权、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 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 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 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 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 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 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生效及实施。 (以下无正文)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返回页顶
中文在线:公司章程(2019年4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9-04-26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8001876442。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3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应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hineseAll Digital Publishing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总布胡同 58 号天润财富中心 13 层 1301 单 元。 邮政编码:1000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2,729.531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用数字传承文明,让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 点通过任何方式、看到任何想要阅读的内容。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文学、互联网 期刊、互联网教育出版物出版、手机出版;互联网游戏、手机游戏出版(网络出 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 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及电 视剧制作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9 年 10 月 23 日);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批发、 零售、网上销售(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2 年 04 月 30 日);第二类增值 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至 2022 年 03 月 23 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 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2 年 03 月 15 日);电子 出版物(限于电子书)复制业务,包括:出版物内容的数字转换、编辑加工、数 字芯片植入(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3 年 02 月 28 日);利用 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动漫产品,从事网络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文化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电视剧制作;电影发行;出租办公用 房、出租商业用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 训;信息源技术服务;零售开发后的产品;经济信息咨询(除中介服务);投资 咨询;图文电脑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代理发布广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代理进出口。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 发起人姓名/名称 出资时间 号 (股) (%) 方式 1. 童之磊 22,426,110 24.9179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启迪华创投资咨询有限公 2. 16,811,081 18.678979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司 3. 上海文睿投资有限公司 8,449,643 9.3884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4. 王秋虎 5,031,630 5.5907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浙江华睿海越现代服务业创业 5. 4,654,742 5.1719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投资有限公司 6. 胡松挺 4,277,994 4.75332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上海开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7. 3,970,588 4.41176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8. 陈耀杰 3,962,102 4.4023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宁波博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9. 2,501,924 2.7799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北京德同长通投资中心(有限合 10. 2,095,870 2.32874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北京世纪泓慧投资中心(有限合 11. 2,051,472 2.27941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12. 北京讯安达科技有限公司 1,939,478 2.15497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创造栗信息科技有限责任 13. 1,588,236 1.7647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北京东方泓石投资中心(有限合 14. 1,267,016 1.40779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苏州华慧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15. 992,647 1.102941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16. 李大鹏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7. 徐田庆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8. 薛军 926,474 1.0294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9. 北京启迪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825,385 0.91709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浙江东翰高投长三角投资合伙 20. 661,767 0.73529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企业(有限合伙) 21. 蔡东青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2. 北京高安投资有限公司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3. 姚宝珍 426,686 0.47409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4. 麦刚 412,386 0.4582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5. 张自明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6. 上海容银投资有限公司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7. 关宇 290,922 0.32324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8. 上海弘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64,706 0.294118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金信祥泰创业投资(北京)有限 29.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30. 张向东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31. 顾浩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共计 90,000,000 1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27,295,31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 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交易所申 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向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 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月期 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资金的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 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 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 财务总监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一旦发现公司控股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公司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 司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 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总监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要 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若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 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 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八)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且股东不是公司关联方的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涉及的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九)公司提供下列财务资助(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 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且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须经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审计净资产 10%; 3、证券交易所认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公司 对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且条件等同。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 明确的地点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服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本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上述 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 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 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 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及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 1 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 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 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 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 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 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选举的董 事、监事为 2 名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 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 正、有效。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1 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1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 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 见书全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 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交易所要求提供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 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 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 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 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 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 3 名,且应当 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前提下采取本章程规定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 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如下反收购措施: (一)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 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 当情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为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者 对公司的收购;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可能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当 调整以降低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购难度的行动; (四)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包括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 策略等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反收购行动。 董事会的行动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拟实施的反收购措施涉及需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需向股东大会提交相关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并且董事会在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后,应当立即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作出公 开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范围内,审议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凡达到或超过上述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均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 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 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 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 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的事项; 审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不 含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额度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发生本 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十三)、(十五)项 职权。 (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如下事项: 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 标准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 职权,但法律法规或章程中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的职权除外。该授 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 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会任 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 董事会汇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董事长的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专人送出、 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时还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它通讯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 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交 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1 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与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 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内部 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 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制订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经 交易所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与 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和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如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在该会计 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 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 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 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在上一年度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募集资金 使用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办法,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三)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 利润分配方案需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极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 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四)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并且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 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另行增加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1、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 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 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七)公司应当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和最近三年的分红计划。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当且必 要的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本章程的相 关规定相抵触。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并经 2/3 以上独 立董事表决通过;提交公司监事会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 会、监事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外部 监事的意见;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 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 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 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递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送之日的 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 的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1、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2、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 (四)本章程所称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 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权、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 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 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 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 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 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 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生效及实施。 (以下无正文)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返回页顶
中文在线:公司章程(2019年1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9-01-04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8001876442。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3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应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hineseAll Digital Publishing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总布胡同 58 号天润财富中心 13 层 1301 单 元。 邮政编码:1000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7,199.825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用数字传承文明,让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 点通过任何方式、看到任何想要阅读的内容。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文学、互联网 期刊、互联网教育出版物出版、手机出版;互联网游戏、手机游戏出版(网络出 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 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及电 视剧制作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9 年 10 月 23 日);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批发、 零售、网上销售(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2 年 04 月 30 日);第二类增值 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至 2022 年 03 月 23 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 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2 年 03 月 15 日);电子 出版物(限于电子书)复制业务,包括:出版物内容的数字转换、编辑加工、数 字芯片植入(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3 年 02 月 28 日);利用 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动漫产品,从事网络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文化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电视剧制作;电影发行;出租办公用 房、出租商业用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 训;信息源技术服务;零售开发后的产品;经济信息咨询(除中介服务);投资 咨询;图文电脑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代理发布广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代理进出口。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 发起人姓名/名称 出资时间 号 (股) (%) 方式 1. 童之磊 22,426,110 24.9179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启迪华创投资咨询有限公 2. 16,811,081 18.678979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司 3. 上海文睿投资有限公司 8,449,643 9.3884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4. 王秋虎 5,031,630 5.5907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浙江华睿海越现代服务业创业 5. 4,654,742 5.1719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投资有限公司 6. 胡松挺 4,277,994 4.75332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上海开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7. 3,970,588 4.41176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8. 陈耀杰 3,962,102 4.4023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宁波博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9. 2,501,924 2.7799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北京德同长通投资中心(有限合 10. 2,095,870 2.32874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北京世纪泓慧投资中心(有限合 11. 2,051,472 2.27941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12. 北京讯安达科技有限公司 1,939,478 2.15497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创造栗信息科技有限责任 13. 1,588,236 1.7647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北京东方泓石投资中心(有限合 14. 1,267,016 1.40779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苏州华慧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15. 992,647 1.102941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16. 李大鹏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7. 徐田庆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8. 薛军 926,474 1.0294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9. 北京启迪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825,385 0.91709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浙江东翰高投长三角投资合伙 20. 661,767 0.73529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企业(有限合伙) 21. 蔡东青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2. 北京高安投资有限公司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3. 姚宝珍 426,686 0.47409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4. 麦刚 412,386 0.4582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5. 张自明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6. 上海容银投资有限公司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7. 关宇 290,922 0.32324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8. 上海弘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64,706 0.294118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金信祥泰创业投资(北京)有限 29.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30. 张向东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31. 顾浩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共计 90,000,000 1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71,998,25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 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交易所申 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向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 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月期 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资金的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 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 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 财务总监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一旦发现公司控股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公司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 司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 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总监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要 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若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 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 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八)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且股东不是公司关联方的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涉及的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九)公司提供下列财务资助(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 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且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须经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审计净资产 10%; 3、证券交易所认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公司 对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且条件等同。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 明确的地点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服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本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上述 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 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 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 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及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 1 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 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 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 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 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 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选举的董 事、监事为 2 名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 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 正、有效。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1 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1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 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 见书全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 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交易所要求提供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 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 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 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 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 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 3 名,且应当 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前提下采取本章程规定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 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如下反收购措施: (一)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 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 当情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为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者 对公司的收购;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可能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当 调整以降低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购难度的行动; (四)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包括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 策略等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反收购行动。 董事会的行动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拟实施的反收购措施涉及需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需向股东大会提交相关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并且董事会在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后,应当立即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作出公 开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范围内,审议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凡达到或超过上述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均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 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 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 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 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的事项; 审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不 含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额度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发生本 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十三)、(十五)项 职权。 (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如下事项: 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 标准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 职权,但法律法规或章程中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的职权除外。该授 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 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会任 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 董事会汇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董事长的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专人送出、 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时还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它通讯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 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交 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1 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与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 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内部 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 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制订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经 交易所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与 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和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如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在该会计 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 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 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 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在上一年度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募集资金 使用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办法,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三)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 利润分配方案需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极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 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四)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并且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 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另行增加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1、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 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 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七)公司应当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和最近三年的分红计划。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当且必 要的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本章程的相 关规定相抵触。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并经 2/3 以上独 立董事表决通过;提交公司监事会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 会、监事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外部 监事的意见;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 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 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 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递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送之日的 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 的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1、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2、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 (四)本章程所称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 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权、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 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 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 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 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 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 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生效及实施。 (以下无正文)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返回页顶
中文在线:公司章程(2018年7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8-07-05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8001876442。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3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应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hineseAll Digital Publishing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总布胡同 58 号天润财富中心 13 层 1301 单 元。 邮政编码:1000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7,199.825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用数字传承文明,让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 点通过任何方式、看到任何想要阅读的内容。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文学、互联网 期刊、互联网教育出版物出版、手机出版、互联网游戏、手机游戏出版(网络出 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 售、网上销售;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动漫产品,从事网络文化产品的展 览、比赛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 器械,含电子公告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 息服务);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 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电子出版物(限于电子书)复制业务,包括出版物内 容的数字转换、编辑加工、数字芯片植入;影视制作、影视发行;出租办公用房, 出租商业用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训; 信息源技术服务;零售开发后的产品;经济信息咨询(除中介服务);投资咨询; 图文电脑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代理发布广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代理进出口。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 发起人姓名/名称 出资时间 号 (股) (%) 方式 1. 童之磊 22,426,110 24.9179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启迪华创投资咨询有限公 2. 16,811,081 18.678979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司 3. 上海文睿投资有限公司 8,449,643 9.3884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4. 王秋虎 5,031,630 5.5907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浙江华睿海越现代服务业创业 5. 4,654,742 5.1719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投资有限公司 6. 胡松挺 4,277,994 4.75332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上海开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7. 3,970,588 4.41176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8. 陈耀杰 3,962,102 4.4023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宁波博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9. 2,501,924 2.7799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北京德同长通投资中心(有限合 10. 2,095,870 2.32874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北京世纪泓慧投资中心(有限合 11. 2,051,472 2.27941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12. 北京讯安达科技有限公司 1,939,478 2.15497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掌中达信息科技有限责任 13. 1,588,236 1.7647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北京东方泓石投资中心(有限合 14. 1,267,016 1.40779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苏州华慧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15. 992,647 1.102941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16. 李大鹏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7. 徐田庆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8. 薛军 926,474 1.0294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9. 北京启迪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825,385 0.91709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浙江东翰高投长三角投资合伙 20. 661,767 0.73529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企业(有限合伙) 21. 蔡东青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2. 北京高安投资有限公司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3. 姚宝珍 426,686 0.47409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4. 麦刚 412,386 0.4582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5. 张自明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6. 上海容银投资有限公司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7. 关宇 290,922 0.32324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8. 上海弘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64,706 0.294118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金信祥泰创业投资(北京)有限 29.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30. 张向东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31. 顾浩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共计 90,000,000 1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71,998,25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 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交易所申 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向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 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月期 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资金的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 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 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 财务总监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一旦发现公司控股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公司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 司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 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总监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要 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若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 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 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八)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且股东不是公司关联方的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涉及的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九)公司提供下列财务资助(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 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且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须经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审计净资产 10%; 3、证券交易所认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公司 对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且条件等同。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 明确的地点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服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本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上述 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 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 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 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及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 1 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 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 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 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 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 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选举的董 事、监事为 2 名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 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 正、有效。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1 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1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 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 见书全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 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交易所要求提供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 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 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 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 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 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 3 名,且应当 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前提下采取本章程规定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 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如下反收购措施: (一)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 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 当情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为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者 对公司的收购;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可能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当 调整以降低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购难度的行动; (四)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包括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 策略等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反收购行动。 董事会的行动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拟实施的反收购措施涉及需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需向股东大会提交相关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并且董事会在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后,应当立即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作出公 开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范围内,审议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凡达到或超过上述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均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 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 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 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 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的事项; 审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不 含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额度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发生本 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十三)、(十五)项 职权。 (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如下事项: 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 标准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 职权,但法律法规或章程中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的职权除外。该授 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 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会任 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 董事会汇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董事长的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专人送出、 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时还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它通讯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 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交 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1 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与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 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内部 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 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制订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经 交易所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与 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和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如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在该会计 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 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 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 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在上一年度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募集资金 使用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办法,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三)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 利润分配方案需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极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 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四)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并且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 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另行增加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1、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 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 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七)公司应当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和最近三年的分红计划。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当且必 要的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本章程的相 关规定相抵触。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并经 2/3 以上独 立董事表决通过;提交公司监事会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 会、监事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外部 监事的意见;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 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 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 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递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送之日的 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 的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1、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2、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 (四)本章程所称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 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权、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 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 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 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 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 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 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生效及实施。 (以下无正文)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返回页顶
中文在线:公司章程(2018年4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8-04-25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8001876442。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3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应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hineseAll Digital Publishing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总布胡同 58 号天润财富中心 13 层 1301 单 元。 邮政编码:1000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7,396.9494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用数字传承文明,让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 点通过任何方式、看到任何想要阅读的内容。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文学、互联网 期刊、互联网教育出版物出版、手机出版、互联网游戏、手机游戏出版(网络出 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 售、网上销售(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批文有效期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利用信息 网络经营游戏产品,动漫产品,从事网络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文化经营 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 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含电子公告服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有 效期至 2022 年 03 月 15 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 网信息服务)(电信企业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2 年 03 月 23 日);动画片、专题片、 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 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9 年 10 月 23 日);电子出版物(限于电子书) 复制业务,包括出版物内容的数字转换、编辑加工、数字芯片植入(电子出版物 出版、复制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3 年 02 月 28 日);影视制作、影视发行;出租商 业办公用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训;信 息源技术服务;零售开发后的产品;经济信息咨询(除中介服务);投资咨询; 图文电脑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代理发布广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代理进出口。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 发起人姓名/名称 出资时间 号 (股) (%) 方式 1. 童之磊 22,426,110 24.9179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启迪华创投资咨询有限公 2. 16,811,081 18.678979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司 3. 上海文睿投资有限公司 8,449,643 9.3884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4. 王秋虎 5,031,630 5.5907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浙江华睿海越现代服务业创业 5. 4,654,742 5.1719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投资有限公司 6. 胡松挺 4,277,994 4.75332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上海开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7. 3,970,588 4.41176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8. 陈耀杰 3,962,102 4.4023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宁波博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9. 2,501,924 2.7799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北京德同长通投资中心(有限合 10. 2,095,870 2.32874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北京世纪泓慧投资中心(有限合 11. 2,051,472 2.27941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12. 北京讯安达科技有限公司 1,939,478 2.15497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掌中达信息科技有限责任 13. 1,588,236 1.7647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北京东方泓石投资中心(有限合 14. 1,267,016 1.40779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苏州华慧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15. 992,647 1.102941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16. 李大鹏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7. 徐田庆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8. 薛军 926,474 1.0294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9. 北京启迪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825,385 0.91709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浙江东翰高投长三角投资合伙 20. 661,767 0.73529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企业(有限合伙) 21. 蔡东青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2. 北京高安投资有限公司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3. 姚宝珍 426,686 0.47409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4. 麦刚 412,386 0.4582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5. 张自明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6. 上海容银投资有限公司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7. 关宇 290,922 0.32324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8. 上海弘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64,706 0.294118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金信祥泰创业投资(北京)有限 29.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30. 张向东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31. 顾浩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共计 90,000,000 1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73,969,494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 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交易所申 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向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 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月期 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资金的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 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 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 财务总监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一旦发现公司控股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公司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 司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 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总监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要 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若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 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 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八)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且股东不是公司关联方的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涉及的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九)公司提供下列财务资助(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 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且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须经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审计净资产 10%; 3、证券交易所认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公司 对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且条件等同。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 明确的地点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服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本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上述 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 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 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 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及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 1 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 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 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 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 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 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选举的董 事、监事为 2 名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 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 正、有效。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1 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1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 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 见书全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 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交易所要求提供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 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 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 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 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 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 3 名,且应当 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前提下采取本章程规定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 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如下反收购措施: (一)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 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 当情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为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者 对公司的收购;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可能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当 调整以降低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购难度的行动; (四)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包括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 策略等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反收购行动。 董事会的行动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拟实施的反收购措施涉及需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需向股东大会提交相关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并且董事会在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后,应当立即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作出公 开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范围内,审议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凡达到或超过上述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均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 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 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 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 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的事项; 审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不 含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额度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发生本 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十三)、(十五)项 职权。 (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如下事项: 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 标准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 职权,但法律法规或章程中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的职权除外。该授 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 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会任 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 董事会汇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董事长的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专人送出、 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时还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它通讯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 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交 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1 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与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 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内部 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 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制订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经 交易所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与 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和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如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在该会计 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 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 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 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在上一年度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募集资金 使用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办法,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三)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 利润分配方案需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极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 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四)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并且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 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另行增加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1、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 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 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七)公司应当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和最近三年的分红计划。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当且必 要的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本章程的相 关规定相抵触。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并经 2/3 以上独 立董事表决通过;提交公司监事会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 会、监事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外部 监事的意见;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 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 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 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递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送之日的 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 的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1、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2、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 (四)本章程所称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 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权、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 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 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 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 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 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 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生效及实施。 (以下无正文)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返回页顶
中文在线:公司章程(2017年12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7-12-01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8001876442。 第三条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5]23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应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hineseAll Digital Publishing Group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总布胡同 58 号天润财富中心 13 层 1301 号。 邮政编码:1000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0,668.1369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用数字传承文明,让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 点通过任何方式、看到任何想要阅读的内容。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文学、互联网 期刊、互联网教育出版物出版、手机出版、互联网游戏、手机游戏出版(网络出 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 批发、 零售、网上销售(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2 年 04 月 30 日);利用信息网 络经营游戏产品、动漫产品、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网络文化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 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含电子公告服务(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 可证有效期至 2022 年 03 月 15 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 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2 年 03 月 23 日); 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 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9 年 10 月 23 日);电子出版物(限 于电子书)复制业务,包括:出版物内容的数字转换、编辑加工、数字芯片植入 (复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3 年 02 月 28 日);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 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训;信息源技术服务;零售开发后的产品;经济信 息咨询(除中介服务);投资咨询;图文电脑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代理发 布广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 发起人姓名/名称 出资时间 号 (股) (%) 方式 1. 童之磊 22,426,110 24.9179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启迪华创投资咨询有限公 2. 16,811,081 18.678979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司 3. 上海文睿投资有限公司 8,449,643 9.3884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4. 王秋虎 5,031,630 5.5907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浙江华睿海越现代服务业创业 5. 4,654,742 5.1719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投资有限公司 6. 胡松挺 4,277,994 4.75332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上海开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7. 3,970,588 4.41176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8. 陈耀杰 3,962,102 4.4023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宁波博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9. 2,501,924 2.7799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北京德同长通投资中心(有限合 10. 2,095,870 2.32874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北京世纪泓慧投资中心(有限合 11. 2,051,472 2.27941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12. 北京讯安达科技有限公司 1,939,478 2.15497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掌中达信息科技有限责任 13. 1,588,236 1.7647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北京东方泓石投资中心(有限合 14. 1,267,016 1.40779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苏州华慧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15. 992,647 1.102941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伙) 16. 李大鹏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7. 徐田庆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8. 薛军 926,474 1.0294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9. 北京启迪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825,385 0.91709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浙江东翰高投长三角投资合伙 20. 661,767 0.73529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企业(有限合伙) 21. 蔡东青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2. 北京高安投资有限公司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3. 姚宝珍 426,686 0.47409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4. 麦刚 412,386 0.4582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5. 张自明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6. 上海容银投资有限公司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7. 关宇 290,922 0.32324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8. 上海弘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64,706 0.294118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金信祥泰创业投资(北京)有限 29.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30. 张向东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31. 顾浩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共计 90,000,000 1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06,681,369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 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交易所申 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向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 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月期 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资金的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 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 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 财务总监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一旦发现公司控股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公司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 司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 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总监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要 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若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 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 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八)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且股东不是公司关联方的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涉及的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九)公司提供下列财务资助(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 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且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须经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审计净资产 10%; 3、证券交易所认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公司 对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且条件等同。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 明确的地点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服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本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上述 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 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 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 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及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 1 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 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 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 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 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 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选举的董 事、监事为 2 名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 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 正、有效。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1 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1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 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 见书全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 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交易所要求提供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 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 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 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 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 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 3 名,且应当 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前提下采取本章程规定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 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如下反收购措施: (一)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 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 当情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为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者 对公司的收购;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可能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当 调整以降低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购难度的行动; (四)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包括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 策略等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反收购行动。 董事会的行动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拟实施的反收购措施涉及需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需向股东大会提交相关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并且董事会在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后,应当立即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作出公 开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范围内,审议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凡达到或超过上述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均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 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 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 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 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的事项; 审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不 含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额度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发生本 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十三)、(十五)项 职权。 (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如下事项: 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 标准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 职权,但法律法规或章程中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的职权除外。该授 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 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会任 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 董事会汇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董事长的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专人送出、 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时还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它通讯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 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交 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1 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与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 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内部 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 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制订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经 交易所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与 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和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如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在该会计 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 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 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 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在上一年度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募集资金 使用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办法,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三)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 利润分配方案需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极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 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四)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并且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 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另行增加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1、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 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 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七)公司应当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和最近三年的分红计划。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当且必 要的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本章程的相 关规定相抵触。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并经 2/3 以上独 立董事表决通过;提交公司监事会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 会、监事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外部 监事的意见;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 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 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 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递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送之日的 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 的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1、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2、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 (四)本章程所称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 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权、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 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 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 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 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 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 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生效及实施。 (以下无正文)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返回页顶
中文在线:公司章程(2017年8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7-08-10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8001876442。 第三条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5]23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应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hineseAll Digital Publishing Group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总布胡同 58 号天润财富中心 13 层 1301 号。 邮政编码:1000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1,165.4081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用数字传承文明,让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 通过任何方式、看到任何想要阅读的内容。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出版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文学、互联 网期刊、互联网教育出版物出版、手机出版;互联网游戏、手机游戏出版;图书、 期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网上销售;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动(漫) 画等其他文化产品、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因特网信息服务业 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第二类增 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 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 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7 年 11 月 24 日)。组 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训;信息源技术服务; 零售开发后的产品;经济信息咨询(除中介服务);投资咨询;图文电脑设计; 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代理发布广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为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童之磊 22,426,110 24.9179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启迪华创投资 2. 16,811,081 18.678979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文睿投资有限 3. 8,449,643 9.3884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4. 王秋虎 5,031,630 5.5907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浙江华睿海越现代 5. 服务业创业投资有 4,654,742 5.1719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限公司 6. 胡松挺 4,277,994 4.75332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上海开物投资合伙 7. 3,970,588 4.41176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企业(有限合伙) 8. 陈耀杰 3,962,102 4.4023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宁波博发投资合伙 9. 2,501,924 2.7799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德同长通投资 10. 2,095,870 2.32874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世纪泓慧投资 11. 2,051,472 2.27941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讯安达科技有 12. 1,939,478 2.15497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限公司 北京掌中达信息科 13. 1,588,236 1.7647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东方泓石投资 14. 1,267,016 1.40779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华慧创业投资 15. 992,647 1.102941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中心(有限合伙) 16. 李大鹏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7. 徐田庆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8. 薛军 926,474 1.0294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启迪创业孵化 19. 825,385 0.91709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器有限公司 浙江东翰高投长三 20. 角投资合伙企业(有 661,767 0.73529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限合伙) 21. 蔡东青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高安投资有限 22.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23. 姚宝珍 426,686 0.47409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4. 麦刚 412,386 0.4582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5. 张自明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上海容银投资有限 26.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27. 关宇 290,922 0.32324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上海弘帆创业投资 28. 264,706 0.294118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有限公司 金信祥泰创业投资 29.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有限公司 30. 张向东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31. 顾浩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共计 90,000,000 1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11,654,081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 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交易所申 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向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 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月期 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资金的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 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 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 财务总监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一旦发现公司控股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公司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 司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 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总监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要 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若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 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 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八)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且股东不是公司关联方的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涉及的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九)公司提供下列财务资助(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 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且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须经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审计净资产 10%; 3、证券交易所认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公司 对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且条件等同。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 明确的地点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服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本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上述 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 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 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 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及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 1 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 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 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 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 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 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选举的董 事、监事为 2 名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 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 正、有效。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1 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1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 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 见书全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 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交易所要求提供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 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 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 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 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 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 3 名,且应当 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前提下采取本章程规定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 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如下反收购措施: (一)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 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 当情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为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者 对公司的收购;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可能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当 调整以降低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购难度的行动; (四)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包括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 策略等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反收购行动。 董事会的行动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拟实施的反收购措施涉及需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需向股东大会提交相关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并且董事会在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后,应当立即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作出公 开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范围内,审议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凡达到或超过上述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均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 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 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 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 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的事项; 审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不 含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额度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发生本 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十三)、(十五)项 职权。 (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如下事项: 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 标准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 权,但法律法规或章程中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的职权除外。该授权 需经由全体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 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会任 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 董事会汇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 1 名董事履行董事长的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专人送出、 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时还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它通讯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 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交 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1 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与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 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内部 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 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制订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经 交易所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与 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和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如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在该会计 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 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 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 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在上一年度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募集资金 使用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办法,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三)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 利润分配方案需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极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 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四)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并且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 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另行增加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1、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 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 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七)公司应当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和最近三年的分红计划。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当且必 要的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本章程的相 关规定相抵触。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并经 2/3 以上独 立董事表决通过;提交公司监事会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 会、监事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外部 监事的意见;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 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 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 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递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送之日的 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 网站。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1、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2、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 (四)本章程所称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 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权、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 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 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 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 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 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 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生效及实施。 (以下无正文)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 年 月 日
返回页顶
中文在线:公司章程(2017年6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7-06-01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8001876442。 第三条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5]23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应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hineseAll Digital Publishing Group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 28 号 2 号楼 9 层 905 号。 邮政编码:1000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8,475.257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用数字传承文明,让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 通过任何方式、看到任何想要阅读的内容。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出版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文学、互联 网期刊、互联网教育出版物出版、手机出版;互联网游戏、手机游戏出版;图书、 期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网上销售;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动(漫) 画等其他文化产品、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因特网信息服务业 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第二类增 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 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 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7 年 11 月 24 日)。组 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训;信息源技术服务; 零售开发后的产品;经济信息咨询(除中介服务);投资咨询;图文电脑设计; 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代理发布广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为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童之磊 22,426,110 24.9179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启迪华创投资 2. 16,811,081 18.678979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文睿投资有限 3. 8,449,643 9.3884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4. 王秋虎 5,031,630 5.5907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浙江华睿海越现代 5. 服务业创业投资有 4,654,742 5.1719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限公司 6. 胡松挺 4,277,994 4.75332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上海开物投资合伙 7. 3,970,588 4.41176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企业(有限合伙) 8. 陈耀杰 3,962,102 4.4023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宁波博发投资合伙 9. 2,501,924 2.7799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德同长通投资 10. 2,095,870 2.32874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世纪泓慧投资 11. 2,051,472 2.27941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讯安达科技有 12. 1,939,478 2.15497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限公司 北京掌中达信息科 13. 1,588,236 1.7647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东方泓石投资 14. 1,267,016 1.40779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华慧创业投资 15. 992,647 1.102941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中心(有限合伙) 16. 李大鹏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7. 徐田庆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8. 薛军 926,474 1.0294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启迪创业孵化 19. 825,385 0.91709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器有限公司 浙江东翰高投长三 20. 角投资合伙企业(有 661,767 0.73529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限合伙) 21. 蔡东青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高安投资有限 22.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23. 姚宝珍 426,686 0.47409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4. 麦刚 412,386 0.4582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5. 张自明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上海容银投资有限 26.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27. 关宇 290,922 0.32324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上海弘帆创业投资 28. 264,706 0.294118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有限公司 金信祥泰创业投资 29.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有限公司 30. 张向东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31. 顾浩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共计 90,000,000 1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8,475.2577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 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交易所申 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向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 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月期 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资金的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 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 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 财务总监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一旦发现公司控股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公司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 司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 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总监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要 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若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 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 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八)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且股东不是公司关联方的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涉及的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九)公司提供下列财务资助(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 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且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须经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审计净资产 10%; 3、证券交易所认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公司 对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且条件等同。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 明确的地点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服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本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上述 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 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 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 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及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 1 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 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 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 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 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 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选举的董 事、监事为 2 名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 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 正、有效。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1 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1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 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 见书全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 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交易所要求提供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 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 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 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 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 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 3 名,且应当 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前提下采取本章程规定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 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如下反收购措施: (一)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 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 当情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为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者 对公司的收购;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可能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当 调整以降低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购难度的行动; (四)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包括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 策略等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反收购行动。 董事会的行动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拟实施的反收购措施涉及需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需向股东大会提交相关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并且董事会在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后,应当立即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作出公 开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范围内,审议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凡达到或超过上述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均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 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 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 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 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的事项; 审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不 含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额度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发生本 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十三)、(十五)项 职权。 (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如下事项: 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 标准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 权,但法律法规或章程中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的职权除外。该授权 需经由全体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 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会任 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 董事会汇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 1 名董事履行董事长的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专人送出、 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时还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它通讯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 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交 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1 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与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 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内部 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 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制订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经 交易所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与 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和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如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在该会计 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 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 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 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在上一年度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募集资金 使用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办法,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三)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 利润分配方案需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极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 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四)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并且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 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另行增加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1、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 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 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七)公司应当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和最近三年的分红计划。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当且必 要的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本章程的相 关规定相抵触。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并经 2/3 以上独 立董事表决通过;提交公司监事会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 会、监事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外部 监事的意见;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 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 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 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递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送之日的 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 网站。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1、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2、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 (四)本章程所称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 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权、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 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 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 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 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 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 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生效及实施。 (以下无正文)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 年 月 日
返回页顶
中文在线:公司章程(2016年8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6-08-24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8001876442。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3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应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 易。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hineseAll Digital Publishing GroupCo.,Ltd.。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 28 号 2 号楼 9 层 905。 邮政编码:1000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8,448.2033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用数字传承文明,让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 何地点通过任何方式、看到任何想要阅读的内容。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出版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杂志、 互联网文学出版物、互联网教育出版物、手机出版物、互联网游戏、手机游戏出 版(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 批发、零售、网上销售;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动(漫)画等其他文化产品、 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 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 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制作,发行动画片、 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 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7 年 11 月 24 日)。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训;信息源技术服务;零售开发后的产品;经 济信息咨询(除中介服务);投资咨询;图文电脑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代 理发布广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 核准为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童之磊 22,426,110 24.9179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启迪华创投资 2. 16,811,081 18.678979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文睿投资有限 3. 8,449,643 9.3884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4. 王秋虎 5,031,630 5.5907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浙江华睿海越现代 5. 服务业创业投资有 4,654,742 5.1719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限公司 6. 胡松挺 4,277,994 4.75332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上海开物投资合伙 7. 3,970,588 4.41176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企业(有限合伙) 8. 陈耀杰 3,962,102 4.4023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宁波博发投资合伙 9. 2,501,924 2.7799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德同长通投资 10. 2,095,870 2.32874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世纪泓慧投资 11. 2,051,472 2.27941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讯安达科技有 12. 1,939,478 2.15497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限公司 北京掌中达信息科 13. 1,588,236 1.7647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东方泓石投资 14. 1,267,016 1.40779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华慧创业投资 15. 992,647 1.102941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中心(有限合伙) 16. 李大鹏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7. 徐田庆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8. 薛军 926,474 1.0294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启迪创业孵化 19. 825,385 0.91709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器有限公司 浙江东翰高投长三 20. 角投资合伙企业(有 661,767 0.73529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限合伙) 21. 蔡东青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高安投资有限 22.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23. 姚宝珍 426,686 0.47409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4. 麦刚 412,386 0.4582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5. 张自明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上海容银投资有限 26.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27. 关宇 290,922 0.32324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上海弘帆创业投资 28. 264,706 0.294118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有限公司 金信祥泰创业投资 29.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有限公司 30. 张向东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31. 顾浩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共计 90,000,000 1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8,448.2033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得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交易 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向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 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 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 月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资金的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 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 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侵占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财务总监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一旦发现公司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公司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 告公司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 还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 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总监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 事宜;若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 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 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 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 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八)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且股东不是公司关联方的控股 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 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涉及的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 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九)公司提供下列财务资助(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 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 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且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 10%; 3、证券交易所认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公司对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 助,且条件等同。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在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明确的地点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服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本章程的 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 上述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 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 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 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及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 1 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 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 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 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 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 和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同 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 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连续 90 天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 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选 举的董事、监事为 2 名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 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 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 的公正、有效。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1 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1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 律意见书全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 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交易所要求提 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 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 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 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 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 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 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其中,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 3 名,且 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在公司股东大会的 授权范围内,审议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控 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凡达到或超过上述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均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 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 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 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 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的事项; 审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不含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额度占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发 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 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十三)、(十五) 项职权。 (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如下事项: 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 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董事会 审议标准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 其他职权,但法律法规或章程中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的职权除外。 该授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 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 会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 况向董事会汇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董事长的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专人 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对外担 保事项时还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它通讯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 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 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与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 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项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七)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 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 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制订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 经交易所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与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如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在该 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 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 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 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在上一年度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募集 资金使用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实行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办法,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能力。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 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 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极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 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四)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并且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 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 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 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另行增加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1、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 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 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为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七)公司应当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和最近三年的分红计划。公司可以根据股 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 当且必要的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本章 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并经 2/3 以上 独立董事表决通过;提交公司监事会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 事会、监事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外 部监事的意见;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 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 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 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递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送 之日的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披露有关 信息的网站。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1、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2、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生效及实施。 (以下无正文)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返回页顶
中文在线:公司章程(2016年5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6-05-04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8001876442。 第三条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23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应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 易。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hineseAll Digital Publishing GroupCo.,Ltd.。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 28 号 2 号楼 9 层 905。 邮政编码:1000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用数字传承文明,让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 地点通过任何方式、看到任何想要阅读的内容。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出版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杂志、 互联网文学出版物、互联网教育出版物、手机出版物、互联网游戏、手机游戏出 版(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图书、期刊、电子出版 物、批发、零售、网上销售;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动(漫)画等其他文化 产品、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 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 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制作,发行动 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07 月 18 日)。组织文化艺术 交流活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训;信息源技术服务;零售开发后 的产品;经济信息咨询(除中介服务);投资咨询;图文电脑设计;承办展览展 示活动;代理发布广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最终核准为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童之磊 22,426,110 24.9179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启迪华创投资 2. 16,811,081 18.678979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文睿投资有限 3. 8,449,643 9.3884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4. 王秋虎 5,031,630 5.5907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浙江华睿海越现代 5. 服务业创业投资有 4,654,742 5.1719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限公司 6. 胡松挺 4,277,994 4.75332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上海开物投资合伙 7. 3,970,588 4.41176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企业(有限合伙) 8. 陈耀杰 3,962,102 4.4023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宁波博发投资合伙 9. 2,501,924 2.7799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德同长通投资 10. 2,095,870 2.32874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世纪泓慧投资 11. 2,051,472 2.27941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讯安达科技有 12. 1,939,478 2.15497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限公司 北京掌中达信息科 13. 1,588,236 1.7647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东方泓石投资 14. 1,267,016 1.40779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华慧创业投资 15. 992,647 1.102941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中心(有限合伙) 16. 李大鹏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7. 徐田庆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8. 薛军 926,474 1.0294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启迪创业孵化 19. 825,385 0.91709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器有限公司 浙江东翰高投长三 20. 角投资合伙企业(有 661,767 0.73529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限合伙) 21. 蔡东青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高安投资有限 22.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23. 姚宝珍 426,686 0.47409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4. 麦刚 412,386 0.4582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5. 张自明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上海容银投资有限 26.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27. 关宇 290,922 0.32324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上海弘帆创业投资 28. 264,706 0.294118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有限公司 金信祥泰创业投资 29.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有限公司 30. 张向东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31. 顾浩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共计 90,000,000 1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得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交易 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向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 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 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 月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资金的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 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 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侵占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财务总监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一旦发现公司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公司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 告公司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 还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 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总监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 事宜;若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 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 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 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 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八)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且股东不是公司关联方的控股 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 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涉及的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 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九)公司提供下列财务资助(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 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 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且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 10%; 3、证券交易所认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公司对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 助,且条件等同。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在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明确的地点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服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本章程的 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 上述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 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 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 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及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 1 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 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 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 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 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 和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同 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 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连续 90 天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 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选 举的董事、监事为 2 名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 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 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 的公正、有效。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1 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1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 律意见书全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 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交易所要求提 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 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 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 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 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 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 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 2 年内仍然有 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其中,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 3 名,且 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在公司股东大会的 授权范围内,审议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控 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凡达到或超过上述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均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 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 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 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 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的事项; 审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不含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额度占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发 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 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十三)、(十五) 项职权。 (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如下事项: 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 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董事会 审议标准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 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 他职权,但法律法规或章程中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的职权除外。该 授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 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 会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 况向董事会汇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董事长的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专人 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对外担 保事项时还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它通讯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 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 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与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 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项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七)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 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 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制订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 案,经交易所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与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如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在该 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 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 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 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在上一年度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募集 资金使用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实行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办法,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能力。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 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 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 过。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极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 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四)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并且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 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 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 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另行增加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1、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 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 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为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七)公司应当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和最近三年的分红计划。公司可以根据股 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 当且必要的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本章 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并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提交公司监事会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 过;董事会、监事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独立董 事、外部监事的意见;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 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 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 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递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送 之日的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 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披露有关信 息的网站。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1、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2、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生效及实施。 (以下无正文)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返回页顶
中文在线:公司章程(2016年4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6-04-26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8001876442。 第三条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23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应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 易。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hineseAll Digital Publishing GroupCo.,Ltd.。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 28 号 2 号楼 9 层 905。 邮政编码:1000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用数字传承文明,让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 地点通过任何方式、看到任何想要阅读的内容。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出版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杂志、 互联网文学出版物、互联网教育出版物、手机出版物、互联网游戏、手机游戏出 版(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图书、期刊、电子出版 物、批发、零售、网上销售;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动(漫)画等其他文化 产品、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 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 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制作,发行动 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07 月 18 日)。组织文化艺术 交流活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训;信息源技术服务;零售开发后 的产品;经济信息咨询(除中介服务);投资咨询;图文电脑设计;承办展览展 示活动;代理发布广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最终核准为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童之磊 22,426,110 24.9179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启迪华创投资 2. 16,811,081 18.678979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文睿投资有限 3. 8,449,643 9.3884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4. 王秋虎 5,031,630 5.5907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浙江华睿海越现代 5. 服务业创业投资有 4,654,742 5.1719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限公司 6. 胡松挺 4,277,994 4.75332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上海开物投资合伙 7. 3,970,588 4.41176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企业(有限合伙) 8. 陈耀杰 3,962,102 4.4023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宁波博发投资合伙 9. 2,501,924 2.7799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德同长通投资 10. 2,095,870 2.32874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世纪泓慧投资 11. 2,051,472 2.27941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讯安达科技有 12. 1,939,478 2.15497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限公司 北京掌中达信息科 13. 1,588,236 1.7647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东方泓石投资 14. 1,267,016 1.40779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华慧创业投资 15. 992,647 1.102941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中心(有限合伙) 16. 李大鹏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7. 徐田庆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8. 薛军 926,474 1.0294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启迪创业孵化 19. 825,385 0.91709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器有限公司 浙江东翰高投长三 20. 角投资合伙企业(有 661,767 0.73529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限合伙) 21. 蔡东青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高安投资有限 22.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23. 姚宝珍 426,686 0.47409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4. 麦刚 412,386 0.4582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5. 张自明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上海容银投资有限 26.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27. 关宇 290,922 0.32324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上海弘帆创业投资 28. 264,706 0.294118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有限公司 金信祥泰创业投资 29.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有限公司 30. 张向东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31. 顾浩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共计 90,000,000 1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得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交易 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向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 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 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 月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资金的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 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 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侵占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财务总监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一旦发现公司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公司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 告公司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 还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 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总监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 事宜;若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 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 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 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 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八)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且股东不是公司关联方的控股 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 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涉及的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 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经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九)公司提供下列财务资助(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 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 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且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 10%; 3、证券交易所认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公司对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 助,且条件等同。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在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明确的地点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服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本章程的 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 上述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 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 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 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及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 1 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 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 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 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 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 和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同 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 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连续 90 天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 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选 举的董事、监事为 2 名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 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 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 的公正、有效。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1 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1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 律意见书全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 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交易所要求提 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 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 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 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 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 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 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 2 年内仍然有 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其中,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 3 名,且 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在公司股东大会的 授权范围内,审议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控 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经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凡达到或超过上述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均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 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 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 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 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的事项; 审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不含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额度占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发 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 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十三)、(十五) 项职权。 (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如下事项: 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 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事项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且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且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经利润的 10%,且 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 他职权,但法律法规或章程中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的职权除外。该 授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 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 会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 况向董事会汇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董事长的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专人 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对外担 保事项时还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它通讯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 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 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与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 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项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七)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 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 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制订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 案,经交易所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与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如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在该 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 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 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 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在上一年度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募集 资金使用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实行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办法,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能力。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 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 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 过。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极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 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四)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并且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 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 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 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另行增加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1、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 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 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为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七)公司应当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和最近三年的分红计划。公司可以根据股 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 当且必要的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本章 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并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提交公司监事会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 过;董事会、监事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独立董 事、外部监事的意见;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 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 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 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递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送 之日的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 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披露有关信 息的网站。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1、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2、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生效及实施。 (以下无正文)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返回页顶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5年4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5-04-23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8001876442。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23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应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 易。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ChineseAll Digital Publishing Co.,Ltd.。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 28 号 2 号楼 9 层 905。 邮政编码:1000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用数字传承文明,让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 何地点通过任何方式、看到任何想要阅读的内容。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出版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杂志、 互联网文学出版物、互联网教育出版物、手机出版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互联网游戏、手机游戏出版;图书、期刊、电子出版 物、批发、零售、网上销售;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动(漫)画等其他文化 产品、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 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 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制作,发行动 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07 月 18 日)。组织文化艺术 交流活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训;信息源技术服务;零售开发后 的产品;经济信息咨询(除中介服务);投资咨询;图文电脑设计;承办展览展 示活动;代理发布广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最终核准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童之磊 22,426,110 24.9179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启迪华创投资 2. 16,811,081 18.678979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文睿投资有限 3. 8,449,643 9.3884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4. 王秋虎 5,031,630 5.590700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浙江华睿海越现代 5. 服务业创业投资有 4,654,742 5.1719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限公司 6. 胡松挺 4,277,994 4.75332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上海开物投资合伙 7. 3,970,588 4.41176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企业(有限合伙) 8. 陈耀杰 3,962,102 4.4023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宁波博发投资合伙 9. 2,501,924 2.7799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德同长通投资 10. 2,095,870 2.32874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世纪泓慧投资 11. 2,051,472 2.27941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讯安达科技有 12. 1,939,478 2.15497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限公司 北京掌中达信息科 13. 1,588,236 1.7647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东方泓石投资 14. 1,267,016 1.40779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华慧创业投资 15. 992,647 1.102941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中心(有限合伙) 16. 李大鹏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7. 徐田庆 969,738 1.07748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18. 薛军 926,474 1.029415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启迪创业孵化 19. 825,385 0.917094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器有限公司 浙江东翰高投长三 20. 角投资合伙企业(有 661,767 0.73529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限合伙) 21. 蔡东青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高安投资有限 22. 529,412 0.58823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23. 姚宝珍 426,686 0.474096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4. 麦刚 412,386 0.45820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25. 张自明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上海容银投资有限 26. 387,894 0.430993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公司 27. 关宇 290,922 0.32324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上海弘帆创业投资 28. 264,706 0.294118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有限公司 金信祥泰创业投资 29.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北京)有限公司 30. 张向东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31. 顾浩 132,351 0.147057 净资产 2011 年 4 月 2 日 共 计 90,000,000 1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得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交易 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向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 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 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 月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资金的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 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 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侵占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财务总监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一旦发现公司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公司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 告公司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 还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 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总监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 事宜;若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 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 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 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 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在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明确的地点 。 股东大会应当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服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本章程的 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 上述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 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 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臵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 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及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 1 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 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 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 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 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 和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同 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 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连续 90 天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 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选 举的董事、监事为 2 名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 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 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 的公正、有效。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臵或 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1 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1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 律意见书全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 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交易所要求提 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 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 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 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 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 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 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其中,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 3 名,且 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当由董 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绝对金额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额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或绝对金额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 绝对金额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凡达到或超过上述任一标 准的交易事项均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 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臵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 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 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发 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 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臵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臵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十三)、(十五) 项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 其他职权,该授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 会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 况向董事会汇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董事长的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专人 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对外担 保事项时还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它通讯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 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 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与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 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项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七)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 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 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制订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 经交易所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与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如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在该 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 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 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 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在上一年度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募集 资金使用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实行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办法,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能力。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 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 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极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 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四)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并且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 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 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 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另行增加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1、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 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 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为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七)公司应当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和最近三年的分红计划。公司可以根据股 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 当且必要的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本章 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并经 2/3 以上 独立董事表决通过;提交公司监事会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 事会、监事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外 部监事的意见;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 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 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 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递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送 之日的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 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披露有关 信息的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1、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2、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以下无正文)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返回页顶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5-01-06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