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05 |
公告日期 | 2008-03-05 |
案件名称 | 委托理财经济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1-09 |
原告方 | 湖北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友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上海合肥路证券营业部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693.8975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4年1月9日就委托理财与上海友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合肥路证券营业部发生经济纠纷案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3日正式立案。本公司诉上海友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合肥路证券营业部违反合同及协议约定,要求三被告返还本公司应得全部本金及约定收益,并要求三被告承担案件相关费用。本公司至今已收回委托理财本金43061024.77元。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3日正式立案,并于2月17日以(2004)宜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广东路689号一处3984.72!平方米的房产和冻结了该公司部分帐户(友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资产及帐户已被有关司法机关查封) |
判决内容 | 1、友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赔偿损失26,938,975.23元,支付委托理财收益4,433,333.33元,合计31,372,308.56元;
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合肥路证券营业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友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在29,276,279.12元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5-07-19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宜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
二、友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赔偿损失26938975.2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03年12月19日(“安琪酵母”90753帐户平仓完毕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该笔损失的利息;
三、友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由其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合肥路证券营业部开立的“友源资产”89735资金帐户内的资产优先清偿;
四、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合肥路证券营业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友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所不能清偿部分,在70%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合肥路证券营业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友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 年5 月10 日,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合肥路证券营业部中的“友源资产”(帐户号:89735)保证金帐户冻结。该帐户于2003年10月30日被上海公安局经侦总队冻结,冻期至2004 年4 月30日为止,共六个月时间。
海公安局经侦总队分别于2005年6月28日及6月30日对上海友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岁宝热电1093020股及保证金帐户“友源资产”89735帐户予以解冻,海通证券公司以起诉上海友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中智富投有限公司还款为由申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30日对上海友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岁宝热电1093020股及保证金89735帐户予以冻结。
根据本公司申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6日对上述两项冻结予以轮侯冻结。
高院判决生效后,本公司即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根据湖北省高院的判决结果,经核算,上述三被告应赔偿本公司理财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28,205,818.88 元,经本公司、宜昌市中院与上述三被告协商,三被告共赔偿了本公司理财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28,533,531.86 元(实际赔付比应赔付多327,712.98 元),该款项已于2007 年6 月5 日经宜昌市中院划入本公司帐户,该案件已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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