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示 公告日期:2024-12-09 |
| 标题 | 关于对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 |
| 文件批号 | 河南证监局[2024]100号 |
| 批复原因 |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苗拥军、房瑞宽:经查,我局发现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部分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关联议案中未回避表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苗拥军作为公司董事长、房瑞宽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公司、苗拥军、房瑞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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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5-13 |
| 标题 | 安图生物:关于对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2]0043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2年4月7日,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图生物或公司)披露公告称,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郑州安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图科技)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申请开立金额为8,000万元的国内信用证,用于支付公司货款。安图科技于2022年3月31日完成本次融资。公司对上述融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核实,公司提供担保时,担保对象安图科技资产负债率已超过70%,本次对外担保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此前仅以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方式对安图科技作出年度担保授权,未就本次担保事项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4月21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截至2022年4月8日,安图科技提前归还上述招商银行融资,公司的担保已实质性解除。 |
| 批复内容 | 对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冯超姐予以监管警示。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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