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3-22 |
标题 | 丽尚国潮:关于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收到公司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洪一丹女士出具的《关于集中竞价减持误操作的说明及致歉函》,其在减持计划的实施过程中,由于误操作买入公司股份2,3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0003%,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短线交易情形 |
批复内容 | 1、经与洪一丹女士核实,在减持期间进行的买入交易系操作失误导致,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洪一丹女士当日平均减持价格为7.609元/股,买入公司股份2,300股成交均价为7.65元/股,本次误操作交易未产生收益,无需上缴公司。3、鉴于本次操作失误构成的短线交易给上市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公司向股东出具回函,希望吸取本次短线交易事件的教训,并要求其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审慎操作,严格遵守《证券法》的规定,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4、洪一丹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其本人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持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过程中谨慎操作,加强证券账户管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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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0-26 |
标题 | 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就有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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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8-10 |
标题 | 丽尚国潮:丽尚国潮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82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立即披露,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做相应修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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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8 |
标题 | 丽尚国潮: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53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即予以披露,于5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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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6-22 |
标题 | 关于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宝良等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0]0063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出具的警示函监管措施([2020]1号、2号、3号)中查明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间,兰州民百的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宝良以在公司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合计1,173.56万元。其中,2017年9月,以推广服务费为由占用资金64.8万元,2017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均为64.8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05%;2018年4月至11月,以设计服务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为由合计占用资金372.89万元,2018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分别为372.89万元、437.69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2%、0.24%;2019年1月至12月,以推广费、劳务费、广告宣传费、代缴个人所得税等为由合计占用资金735.87万元,2019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分别为735.87万元、1,173.56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24%、0.39%。公司已于2020年3月、4月全部收回上述款项。
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完全按照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成本费用报销的控制和审批程序,对成本费用审核不严,存在缺陷,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
批复内容 | 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宝良、时任董事长洪一丹、时任董事长张宏、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郭德明、时任财务总监杨武琴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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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5-27 |
标题 | 兰州民百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与履行》 |
文件批号 | 甘肃证监局[2020]1号 |
批复原因 |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宝良:
经查,你作为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实际控制人,在2017年至2019年间,非经营性占用兰州民百资金1173.56万元,目前占用款项已全额归还。你未及时向兰州民百董事会报告上述占用事项,未配合兰州民百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你在2016年6月作出的“不违规占用兰州民百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公开承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甘肃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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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5-27 |
标题 | 兰州民百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文件批号 | 甘肃证监局[2020]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在2017年至2019年间,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1173.56万元,目前占用款项已全额归还。你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并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第二二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甘肃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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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5-27 |
标题 | 兰州民百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文件批号 | 甘肃证监局[2020]3号 |
批复原因 |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洪一丹、时任董事长张宏、时任总经理郭德明和财务总监杨武琴:
经查,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实际控制人在2017年至2019年间,非经营性占用兰州民百资金1173.56万元,目前占用款项已全额归还。兰州民百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并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你们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四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甘肃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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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9 |
标题 | 关于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53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5月27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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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1-18 |
标题 | 兰州民百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批准逮捕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收到桐庐县公安局函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宝良先生因个人原因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事项尚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
批复内容 | 因涉嫌犯罪被执行逮捕 |
处理人 | 桐庐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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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12-10 |
标题 | 兰州民百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收到桐庐县公安局函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宝良先生因个人原因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事项尚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
批复内容 |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宝良先生因个人原因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事项尚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
处理人 | 桐庐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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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1-13 |
标题 | 关于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红楼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洪一丹、朱宝良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9]011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红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楼集团)持有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435,387,703股股份,占兰州民百总股本的55.60%,为兰州民百的控股股东。2015年12月18日,兰州民百披露公告,红楼集团将其所持有的兰州民百4,000万股股份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11%,到期日为2018年12月15日。到期后,红楼集团将该笔质押续期至2021年1月22日。红楼集团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未及时将股份质押续期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2019年10月12日才披露上述股份质押续期信息。另经查明,红楼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洪一丹、朱宝良分别持有公司41,512,375股、10,378,09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30%、1.33%,为兰州民百的第二大股东、第四大股东,朱宝良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2月13日,兰州民百披露公告,朱宝良和洪一丹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10,378,093股和41,512,375股股份质押给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押股份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1.33%和5.30%,质押登记日为2018年2月12日,质押期限为一年。但2019年10月12日,公司披露更正公告,称相关股东通知兰州民百的质押期限有误,实际质押合同期限为三年。红楼集团、朱宝良、洪一丹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是否被质押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市场和投资者对此关注度较高。红楼集团、洪一丹和朱宝良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准确告知公司股份质押及其续期事项,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但红楼集团的上述股份质押续期未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洪一丹、朱宝良的股份质押期限信息提供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有关股份质押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红楼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洪一丹、朱宝良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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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3-15 |
标题 | 兰州民百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333号 |
批复原因 |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333号)。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将于2019年3月20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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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4-14 |
标题 | 兰州民百关于公司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8年4月13日下午15时左右,公司全资子公司兰州红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项目亚欧国际发生火灾事故。公司施工项目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展开灭火自救工作,截止下午15:10时火势已被完全扑灭。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资产损失,也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和次生灾害。 |
批复内容 | 目前事故具体原因及造成的具体损失正在调查核实中,预计该事故不会对公司全年业绩完成造成重大影响。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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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3-28 |
标题 | 关于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255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25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4月3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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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8-17 |
标题 | 兰州民百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902号 |
批复原因 |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7年8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案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902号)。 |
批复内容 | 现对《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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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8-08 |
标题 | 兰州民百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902号 |
批复原因 |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7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案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90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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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8-24 |
标题 | 关于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毛大波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5]005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5年6月8日,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监事毛大波买入11,000股公司股票,成交均价15.652元/股。公司次日披露公告称,因控股股东正在筹划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2015年6月9日起停牌。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毛大波在公司公告控股股东筹划重大事项的前一日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前述规定的要求。
监事毛大波的上述行为也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6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另经核实,监事毛大波未参与上述重大事项的筹划,可酌情从轻处理。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毛大波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履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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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5-07-21 |
标题 | 兰州民百关于公司监事在重大事项敏感期买入公司股票的自查结果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5年06月09日,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股票因重大事项申请停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相关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事项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情况如下:
公司监事毛大波女士股票账户于2015年06月0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买入公司股票11,000股,成交均价为15.652元/股,至今未卖出。 |
批复内容 | 监事毛大波女士股票账户系其家属误操作,毛大波女士承诺今后将严格管理个人股票账户。本次交易未产生收益,不存在公司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情形。毛大波女士亲属对上述情况可能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诚挚致歉,并承诺自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买卖公司股票。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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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4-15 |
标题 |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更正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已于2014年4月11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本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文件。公司因工作疏忽造成年报部分内容错误。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对年报部分错误内容予以更正说明。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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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6 |
标题 |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希望公司能够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把各项工作规范化,不要流于形式。
(2)公司分、子公司分布两省,要进一步制定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对子公司及分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
(3)公司要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与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关系。
(4)公司要提高主动进行信息披露的意识,对重大事项的披露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
批复内容 | 在各级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重视和指导下,公司专项治理及整改工作不断深入推进,并取得一定成效,公司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和提升。公司将持续重视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和自查、整改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化运作的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改进和完善公司治理水平,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保障和促进公司健康、稳步发展。 |
处理人 | 甘肃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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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17 |
标题 | 兰州民百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关于公司规章制度方面
(2)关于公司分、子公司分布两省,加强风险控制方面
(3)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
(4)关于信息披露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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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通过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对照相关监管要求对公司治理的方方面面进行了深入的检视和分析,发现了一系列的有关问题。公司通过积极分析上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并且认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逐一跟进落实整改措施,最终完成了本次治理专项活动的所有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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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甘肃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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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03-09-04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报批评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所属亚欧商厦大楼1994年建成并交付使用但至今仍未办理产权手续,公司对上述产权证未办理情况及预计费用未进行披露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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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01-03-28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兰州民百股份有限公司通报批评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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