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颖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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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10-14
标题中颖电子:关于董事配偶窗口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交易及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获悉向延章先生的配偶王小莉女士于2021年10月12日买入公司股票1,900股,2021年10月13日卖出公司股票1,900股,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窗口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及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向延章先生及其配偶王小莉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如下:1、因公司拟于2021年10月22日披露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王小莉女士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5条的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不得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属于窗口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王小莉女士的交易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短线交易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王小莉女士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11,058元人民币上交给公司。3、经核查,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为王小莉女士本人操作,由于不慎误操作,于2021年10月1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入了公司股票1,900股,事后发现买入公司股票后,急忙于2021年10月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卖出了公司股票1,900股,造成了短线交易的情形。向延章先生对该交易并不知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向延章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监督和督促责任深表自责,向延章先生及其配偶王小莉女士已认识到上述违规交易的严重性,承诺将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今后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向延章生先生及其配偶王小莉女士现就本次交易构成的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及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4、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相关人员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相关人员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23
标题关于对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1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1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24
标题中颖电子: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39号
批复原因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39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于问询函中所关注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相关中介机构也对相关问题发表了意见,现就有关事项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2-03
标题关于对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潘一德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潘一德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7月8日,潘一德增持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颖电子”)股票30,000股,并承诺自增持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中颖电子股票。2015年9月14日,潘一德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竞价方式卖出中颖电子股票7,500股,交易金额117,472.5元。潘一德的减持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中有关“从即日(2015年7月8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规定,也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并构成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短线交易。 潘一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1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8.16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潘一德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违法  公告日期:2015-09-15
标题中颖电子:关于高管减持触发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本次违规买卖股票的基本情况 2015年9月14日公司收到潘一德先生通知,由于不慎误操作,于2015年9月1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了持有的7,500股公司股份,成交均价15.66元/股,成交金额117,323元,减持收益26,171元。造成了短线交易的情形。潘一德先生表示对公司未来持续良好发展非常有信心,此次误操作是个人疏失,完全是个人责任,与公司无关。 潘一德先生此次减持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3.1.9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6条的规定和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本次短线交易发生后,公司董事会已向潘一德先生进行了沟通、教育及警示。潘一德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错误,对于个人疏忽的不小心,导致了此次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因此,潘一德先生承诺,将本次减持收益全部交予公司,对于广大投资者及给公司造成困扰,表示诚挚的歉意。截止公告时,公司董事会已收到减持收益26,171元。 潘一德先生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作为上市公司高管的责任与义务,却不慎误操作发生上述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对其提出严肃批评,今后应认真学习、提高规则意识,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处理人其他机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1-07
标题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文件批号沪证监公司字[2013]299号
批复原因上海证监局于2013年6月24日至28日对公司进行了2012年年报暨公司治理专项检查,并于2013年10月12日向公司发出了沪证监公司字[2013]299号《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关注函》中指出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1、2012年年报信息披露有误,全资子公司中颖科技当期净利润应为1,014万元,误将中颖科技的营业成本14,508万元金额披露为净利润金额。 2、有关政府补助会计核算不正确,2011年12月31日和2012年12月31日,公司计入“其他应付款”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455万元和100万元。 3、内审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 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执行不到位。公司存在一些重大事项如业绩预告、现金分红等事项,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方式、内容等要素信息登记不完整。 5、有关员工无息贷款的管理制度,贷款员工辞职时贷款收回以及贷款限额等规定不完善。
批复内容上海证监局于2013年6月24日至28日对公司进行了2012年年报暨公司治理专项检查,并于2013年10月12日向公司发出了沪证监公司字[2013]299号《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董事会对《关注函》所提出的问题,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讨并制订整改方案。并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公告。 公司将以此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提高会计基础规范程度,强化规范运作和内部管理,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透明度。同时,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勤勉尽责、规范运作,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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