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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22 |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二年四月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8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3
第七章 监事会 .................................................... 35
第一节 监事 .................................................. 35
第二节 监事会 ................................................ 3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2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3
第一节 通知 .................................................. 43
第二节 公告 .................................................. 4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8
第十二章 附则 .................................................... 48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
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根据商务部 2008 年 7 月 10 日商资批[2008]852 号《关于同意襄
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事项的批复》,以发起方
式由“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20600400000096。
根据襄阳市商务局《关于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并收回批
准证书的批复》(襄商外[2015]2 号),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
登记,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09]1462 号《关于核准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万股,于 2010 年 1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TECH SEMICONDUCTOR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 162 号,邮政编码 4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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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717.1371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促进中国电力电子技术应用程度的普
及和提升,节约能源、造福社会,成为中国最具竞争力的功率半导体提供者。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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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
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工程
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是由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时,公司发起人襄樊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富华远东有限
公司(港资)、武汉新华运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福州实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各自持有的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截至 2008 年 4 月 30 日的帐面净资产折
股的方式,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2015 年 2 月 12 日,因外资股减持,公司不再满足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
公司类型由中外(台港澳)合资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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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717.1371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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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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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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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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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
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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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
他支出。
公司不得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
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
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
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
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
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
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则可提
交股东大会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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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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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
定。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至第(三)项、
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按照上述计算标准计算,交易仅达到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豁免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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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主要的生产或研发
地。在必要的情况下,经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可以在与审议事项相关的其他
地点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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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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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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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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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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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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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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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变更公司类型;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优先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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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并解
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所涉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可以就该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关联股东
无权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四)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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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联股东违反本章程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的表决无效。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属于本章程规定普通决议事项的,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属于本章程规定
特别决议事项的,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第八十四条 股东通过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股东大会的,应当依据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
证和确认,进行网络投票。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
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监事会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提名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或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
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和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权提名的股东应当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候选人名
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各自提名候选人的人数,分别不得超过应
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候选人的其他相关事项,按照
本章程有关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在两名以上的,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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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以下
规定进行: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每位股东累积表决权数=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当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权数。
(二)选举监事、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别计数累积表决权数,分项
按累计投票制进行表决。
(三)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均等或
不均等地投给多位候选人,但分别投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累积表决权总
数,否则,该表决票无效。
(四)当选董事或监事按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从高到低确定,当选董事或监
事获得的表决权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
(五)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获得的表决权数相等且不能全部入选的,
股东大会应继续对该等候选人进行表决直至确定当选董事或监事,但选举轮次
总计不得超过三轮。
(六)如当选董事或监事未达到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
1、已当选董事或监事的表决结果继续有效,股东大应继续对其余候选人进
行表决直至当选董事或监事达到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选举轮次总计不得
超过三轮;
2、股东大会经三轮选举,当选董事或监事少于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的,公司将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空缺的董事或监事
进行选举。
(七)已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合计仍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1、已当选董事的表决结果仍然有效,已当选董事在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合
计达到法定最低人数时就任,在当选董事就任前,拟离任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当选独立董事已达到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人数的,当选独立董事不适
用上述就任时间的规定,当选独立董事在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时间就任,
拟离任独立董事在当选独立董事就任时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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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会应在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15 日内召开会议,再次召集股东大会选
举缺额董事。
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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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股东大会选举结束当日就任,股东大会另行确定就任时间或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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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
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 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 候选人
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 3 年,但本条第二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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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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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
董事离任后仍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直至相关商业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之日。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任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离
任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
及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
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
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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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任
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和职责等事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
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
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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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不及时
处置将会对公司或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但应在事后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投融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和关联交易制度,确定公司发生的交易审查
权限范围和决策程序,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投融资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制度和关联交易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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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严格执行相应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外,由董事会审批决定,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提前 5 日发出书面会议
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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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现场会议的决议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的,
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
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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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
员会。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还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均由董事担任。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5、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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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五条第(四)~(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按照《总经理工作细则》行使下
列相应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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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由总经理办公会审
议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或
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上述(一)至(五)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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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应勤勉、尽责、
诚信、忠实地履行其职责,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副总经理的职责范围,
由总经理具体分工确定。
副总经理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 1 名,根据董事长的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财务负责人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公司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
财务负责人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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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四条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
监事的任期 3 年,但不超过至本届监事会任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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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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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
席,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八条 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若有任
何一名监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的,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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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 10 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
编制。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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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可供分配利
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或
者采取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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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一般进行年度现金分红。公司可根据实
际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每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10% ;
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此外,针对现金分红占当次利润分配总额之比例,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
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包括 30%)的
事项。根据本章程规定,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
6、若公司快速成长或者公司具备每股净资产摊薄的真实合理因素,并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
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7、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
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1、公司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每一会计年度公司
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合理的分
红建议和预案,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
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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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后,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公司在公告董事
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2、在公司当年度盈利且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剩余
时,董事会应当作出现金分红预案。在符合前项规定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未作出现金分红
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做出详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外,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
因、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
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
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由全体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同意并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提案中应详细论
证和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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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 天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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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方式进行。因情况紧急而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方式进行。因情况紧急而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视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送出的,在确认传真或电
子邮件通讯成功的情况下,发出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的,发出日视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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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方式进行。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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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
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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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 在清理公 司财产、 编制资产 负债表 和财产清 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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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股东大 会决议通 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 应经主 管机关审 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 依照股东 大会修改 章程的决 议和有 关主管机 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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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一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
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百二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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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或股东大会决议指
定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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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4-24 |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 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一年四月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8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3
第七章 监事会 .................................................... 35
第一节 监事 .................................................. 35
第二节 监事会 ................................................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2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3
第一节 通知 .................................................. 43
第二节 公告 .................................................. 4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8
第十二章 附则 .................................................... 48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湖
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
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根据商务部 2008 年 7 月 10 日商资批[2008]852 号《关于同意襄
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事项的批复》,以发起方
式由“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20600400000096。
根据襄阳市商务局《关于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并收回批
准证书的批复》(襄商外[2015]2 号),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
登记,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09]1462 号《关于核准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万股,于 2010 年 1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TECH SEMICONDUCTOR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 162 号,邮政编码 4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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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653.1371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促进中国电力电子技术应用程度的普
及和提升,节约能源、造福社会,成为中国最具竞争力的功率半导体提供者。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功率晶闸管、整流管、电力半
导体模块等大功率半导体元器件及其功率组件,汽车电子,电力半导体用散热
器;各种电力电子装置的研制、生产、销售。
第三章 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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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是由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时,公司发起人襄樊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富华远东有限
公司(港资)、武汉新华运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福州实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各自持有的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截至 2008 年 4 月 30 日的帐面净资产折
股的方式,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2015 年 2 月 12 日,因外资股减持,公司不再满足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
公司类型由中外(台港澳)合资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653.1371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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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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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后离职的,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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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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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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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
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
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
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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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不得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
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
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
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
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
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
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则可提
交股东大会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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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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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
定。
除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按照上述计算标准计算,交易仅达到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豁免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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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 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主要的生产或研发
地。在必要的情况下,经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可以在与审议事项相关的其他
地点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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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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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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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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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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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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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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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变更公司类型;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优先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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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并解
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所涉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可以就该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关联股东
无权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四)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五)关联股东违反本章程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的表决无效。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属于本章程规定普通决议事项的,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属于本章程规定
特别决议事项的,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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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 股东通过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股东大会的,应当依据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
证和确认,进行网络投票。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
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监事会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提名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或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
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和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权提名的股东应当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候选人名
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各自提名候选人的人数,分别不得超过应
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候选人的其他相关事项,按照
本章程有关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在两名以上的,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以下
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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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每位股东累积表决权数=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当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权数。
(二)选举监事、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别计数累积表决权数,分项
按累计投票制进行表决。
(三)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均等或
不均等地投给多位候选人,但分别投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累积表决权总
数,否则,该表决票无效。
(四)当选董事或监事按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从高到低确定,当选董事或监
事获得的表决权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
(五)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获得的表决权数相等且不能全部入选的,
股东大会应继续对该等候选人进行表决直至确定当选董事或监事,但选举轮次
总计不得超过三轮。
(六)如当选董事或监事未达到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
1、已当选董事或监事的表决结果继续有效,股东大应继续对其余候选人进
行表决直至当选董事或监事达到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选举轮次总计不得
超过三轮;
2、股东大会经三轮选举,当选董事或监事少于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的,公司将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空缺的董事或监事
进行选举。
(七)已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合计仍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1、已当选董事的表决结果仍然有效,已当选董事在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合
计达到法定最低人数时就任,在当选董事就任前,拟离任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当选独立董事已达到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人数的,当选独立董事不适
用上述就任时间的规定,当选独立董事在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时间就任,
拟离任独立董事在当选独立董事就任时离任;
3、董事会应在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15 日内召开会议,再次召集股东大会选
举缺额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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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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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九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股东大会选举结束当日就任,股东大会另行确定就任时间或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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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
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
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 3 年,但本条第二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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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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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
董事离任后仍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直至相关商业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之日。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任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离
任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
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
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任
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和职责等事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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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
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
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对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作出决议;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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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不及时
处置将会对公司或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但应在事后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投融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和关联交易制度,确定公司发生的交易审查
权限范围和决策程序,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投融资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制度和关联交易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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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严格执行相应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外,由董事会审批决定,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提前 5 日发出书面会议通
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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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现场会议的决议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的,
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
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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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
员会。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还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均由董事担任。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5、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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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
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五条第(四)~(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按照《总经理工作细则》行使下
列相应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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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由总经理办公会审
议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或
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上述(一)至(五)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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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应勤勉、尽责、
诚信、忠实地履行其职责,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副总经理的职责范围,
由总经理具体分工确定。
副总经理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 1 名,根据董事长的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财务负责人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公司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
财务负责人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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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三条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
监事的任期 3 年,但不超过至本届监事会任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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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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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 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若有任
何一名监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的,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 10 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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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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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可供分配利
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或
者采取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一般进行年度现金分红。公司可根据实
际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每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10% ;
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此外,针对现金分红占当次利润分配总额之比例,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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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
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包括 30%)的
事项。根据本章程规定,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
6、若公司快速成长或者公司具备每股净资产摊薄的真实合理因素,并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
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7、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
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1、公司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每一会计年度公司
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合理的分
红建议和预案,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
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后,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公司在公告董事
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2、在公司当年度盈利且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剩余
时,董事会应当作出现金分红预案。在符合前项规定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未作出现金分红
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做出详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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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外,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
因、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
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
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由全体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同意并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提案中应详细论
证和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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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 天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方式进行。因情况紧急而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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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方式进行。因情况紧急而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视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送出的,在确认传真或电
子邮件通讯成功的情况下,发出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的,发出日视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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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方式进行。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
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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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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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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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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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
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或股东大会决议指
定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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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基股份:公司章程(2019年4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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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4-25 |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九年四月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8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 监事会 .................................................... 35
第一节 监事 .................................................. 35
第二节 监事会 ................................................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2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3
第一节 通知 .................................................. 43
第二节 公告 .................................................. 4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7
第十二章 附则 .................................................... 48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湖
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
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根据商务部 2008 年 7 月 10 日商资批[2008]852 号《关于同意襄
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事项的批复》,以发起方
式由“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20600400000096。
根据襄阳市商务局《关于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并收回批
准证书的批复》(襄商外[2015]2 号),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
登记,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09]1462 号《关于核准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万股,于 2010 年 1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TECH SEMICONDUCTOR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 162 号,邮政编码 4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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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31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促进中国电力电子技术应用程度的普
及和提升,节约能源、造福社会,成为中国最具竞争力的功率半导体提供者;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致力于以文化的力量推动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功率晶闸管、整流管、电力半
导体模块等大功率半导体元器件及其功率组件,汽车电子,电力半导体用散热
器;各种电力电子装置的研制、生产、销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文化项目经
营与投资;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文艺创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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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是由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时,公司发起人襄樊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富华远东有限
公司(港资)、武汉新华运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福州实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各自持有的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截至 2008 年 4 月 30 日的帐面净资产折
股的方式,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2015 年 2 月 12 日,因外资股减持,公司不再满足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
公司类型由中外(台港澳)合资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1,312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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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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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后离职的,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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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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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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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
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
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
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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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不得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
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
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
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
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
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
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则可提
交股东大会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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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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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
定。
除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按照上述计算标准计算,交易仅达到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豁免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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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 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主要的生产或研发
地。在必要的情况下,经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可以在与审议事项相关的其他
地点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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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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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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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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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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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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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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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变更公司类型;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优先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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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
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并解
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所涉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可以就该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关联股东
无权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四)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五)关联股东违反本章程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的表决无效。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属于本章程规定普通决议事项的,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属于本章程规定
特别决议事项的,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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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股东通过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股东大会的,应当依据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
证和确认,进行网络投票。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
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监事会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提名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或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
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和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权提名的股东应当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候选人名
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各自提名候选人的人数,分别不得超过应
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候选人的其他相关事项,按照
本章程有关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在两名以上的,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以下
规定进行: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每位股东累积表决权数=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当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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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监事、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别计数累积表决权数,分项
按累计投票制进行表决。
(三)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均等或
不均等地投给多位候选人,但分别投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累积表决权总
数,否则,该表决票无效。
(四)当选董事或监事按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从高到低确定,当选董事或监
事获得的表决权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
(五)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获得的表决权数相等且不能全部入选的,
股东大会应继续对该等候选人进行表决直至确定当选董事或监事,但选举轮次
总计不得超过三轮。
(六)如当选董事或监事未达到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
1、已当选董事或监事的表决结果继续有效,股东大应继续对其余候选人进
行表决直至当选董事或监事达到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选举轮次总计不得
超过三轮;
2、股东大会经三轮选举,当选董事或监事少于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的,公司将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空缺的董事或监事
进行选举。
(七)已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合计仍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1、已当选董事的表决结果仍然有效,已当选董事在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合
计达到法定最低人数时就任,在当选董事就任前,拟离任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当选独立董事已达到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人数的,当选独立董事不适
用上述就任时间的规定,当选独立董事在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时间就任,
拟离任独立董事在当选独立董事就任时离任;
3、董事会应在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15 日内召开会议,再次召集股东大会选
举缺额董事。
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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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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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股东大会选举结束当日就任,股东大会另行确定就任时间或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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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
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
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 3 年,但本条第二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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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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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
董事离任后仍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直至相关商业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之日。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任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离
任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
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
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任
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和职责等事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
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
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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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对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作出决议;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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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不及时
处置将会对公司或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但应在事后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投融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和关联交易制度,确定公司发生的交易审查
权限范围和决策程序,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投融资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制度和关联交易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严格执行相应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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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
(六)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资产总额 20%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提前 5 日发出书面会议通
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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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现场会议的决议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的,
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
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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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
员会。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还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均由董事担任。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5、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
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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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五条第(四)~(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裁、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裁、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按照《总裁工作细则》、《总
经理工作细则》行使下列相应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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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董事会授权公司投
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30%,或绝对金额低于 2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30%,或绝对金额低于 2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30%,或绝对金额低于 2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30%,或
绝对金额低于 200 万元。
上述(一)至(五)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裁、总经理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裁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裁、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
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根据总裁/总经理的提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裁/总经理工作,对总裁/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应勤
勉、尽责、诚信、忠实地履行其职责,并定期向总裁/总经理报告工作。副总经
理的职责范围,由总裁/总经理具体分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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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 1 名,根据董事长的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财务负责人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公司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
财务负责人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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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条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
监事的任期 3 年,但不超过至本届监事会任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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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七条 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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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若有任
何一名监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的,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 10 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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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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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可供分配利
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或
者采取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一般进行年度现金分红。公司可根据实
际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每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10% ;
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此外,针对现金分红占当次利润分配总额之比例,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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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
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包括 30%)的
事项。根据本章程规定,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
6、若公司快速成长或者公司具备每股净资产摊薄的真实合理因素,并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
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7、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
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1、公司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每一会计年度公司
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合理的分
红建议和预案,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
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后,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公司在公告董事
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2、在公司当年度盈利且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剩余
时,董事会应当作出现金分红预案。在符合前项规定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未作出现金分红
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做出详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外,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
因、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
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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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由全体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同意并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提案中应详细论
证和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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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 天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方式进行。因情况紧急而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方式进行。因情况紧急而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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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视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送出的,在确认传真或电
子邮件通讯成功的情况下,发出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的,发出日视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方式进行。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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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
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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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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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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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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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或股东大会决议指
定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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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基股份:公司章程(2018年5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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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17 |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八年五月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 监事会 .................................................... 35
第一节 监事 .................................................. 35
第二节 监事会 ................................................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2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3
第一节 通知 .................................................. 43
第二节 公告 .................................................. 4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7
第十二章 附则 .................................................... 48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湖
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
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根据商务部 2008 年 7 月 10 日商资批[2008]852 号《关于同意襄
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事项的批复》,以发起方
式由“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20600400000096。
根据襄阳市商务局《关于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并收回批
准证书的批复》(襄商外[2015]2 号),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
登记,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09]1462 号《关于核准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万股,于 2010 年 1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TECH SEMICONDUCTOR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 162 号,邮政编码 4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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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31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促进中国电力电子技术应用程度的普
及和提升,节约能源、造福社会,成为中国最具竞争力的功率半导体提供者;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致力于以文化的力量推动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功率晶闸管、整流管、电力半
导体模块等大功率半导体元器件及其功率组件,汽车电子,电力半导体用散热
器;各种电力电子装置的研制、生产、销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文化项目经
营与投资;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文艺创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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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是由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时,公司发起人襄樊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富华远东有限
公司(港资)、武汉新华运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福州实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各自持有的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截至 2008 年 4 月 30 日的帐面净资产折
股的方式,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2015 年 2 月 12 日,因外资股减持,公司不再满足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
公司类型由中外(台港澳)合资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1,312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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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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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后离职的,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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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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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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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
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
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
他支出。
公司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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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
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
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
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
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
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
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则可提
交股东大会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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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
定。
除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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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按照上述计算标准计算,交易仅达到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豁免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 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主要的生产或研发
地。在必要的情况下,经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可以在与审议事项相关的其他
地点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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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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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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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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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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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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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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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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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变更公司类型;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优先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原则。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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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并解
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所涉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可以就该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关联股东
无权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四)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五)关联股东违反本章程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的表决无效。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属于本章程规定普通决议事项的,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属于本章程规定
特别决议事项的,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 股东通过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股东大会的,应当依据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
证和确认,进行网络投票。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
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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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提名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或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
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和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权提名的股东应当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候选人名
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各自提名候选人的人数,分别不得超过应
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候选人的其他相关事项,按照
本章程有关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在两名以上的,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以下
规定进行: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每位股东累积表决权数=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当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权数。
(二)选举监事、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别计数累积表决权数,分项
按累计投票制进行表决。
(三)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均等或
不均等地投给多位候选人,但分别投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累积表决权总
数,否则,该表决票无效。
(四)当选董事或监事按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从高到低确定,当选董事或监
事获得的表决权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
(五)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获得的表决权数相等且不能全部入选的,
股东大会应继续对该等候选人进行表决直至确定当选董事或监事,但选举轮次
总计不得超过三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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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当选董事或监事未达到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
1、已当选董事或监事的表决结果继续有效,股东大应继续对其余候选人进
行表决直至当选董事或监事达到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选举轮次总计不得
超过三轮;
2、股东大会经三轮选举,当选董事或监事少于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的,公司将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空缺的董事或监事
进行选举。
(七)已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合计仍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1、已当选董事的表决结果仍然有效,已当选董事在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合
计达到法定最低人数时就任,在当选董事就任前,拟离任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当选独立董事已达到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人数的,当选独立董事不适
用上述就任时间的规定,当选独立董事在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时间就任,
拟离任独立董事在当选独立董事就任时离任;
3、董事会应在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15 日内召开会议,再次召集股东大会选
举缺额董事。
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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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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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股东大会选举结束当日就任,股东大会另行确定就任时间或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
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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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
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 3 年,但本条第二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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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
董事离任后仍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直至相关商业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之日。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任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离
任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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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
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任
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和职责等事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
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
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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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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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不及时
处置将会对公司或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但应在事后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投融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和关联交易制度,确定公司发生的交易审查
权限范围和决策程序,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投融资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制度和关联交易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严格执行相应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
(六)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资产总额 20%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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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提前 5 日发出书面会议通
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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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现场会议的决议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的,
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
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
员会。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还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均由董事担任。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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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
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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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五条第(四)~(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裁、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裁、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按照《总裁工作细则》、《总
经理工作细则》行使下列相应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董事会授权公司投
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30%,或绝对金额低于 2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30%,或绝对金额低于 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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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30%,或绝对金额低于 2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30%,或
绝对金额低于 200 万元。
上述(一)至(五)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裁、总经理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裁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裁、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
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根据总裁/总经理的提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裁/总经理工作,对总裁/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应勤
勉、尽责、诚信、忠实地履行其职责,并定期向总裁/总经理报告工作。副总经
理的职责范围,由总裁/总经理具体分工确定。
副总经理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 1 名,根据董事长的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财务负责人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公司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
财务负责人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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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三条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
监事的任期 3 年,但不超过至本届监事会任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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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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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七条 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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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若有任
何一名监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的,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 10 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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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可供分配利
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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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或
者采取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一般进行年度现金分红。公司可根据实
际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每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10% ;
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此外,针对现金分红占当次利润分配总额之比例,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
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包括 30%)的
事项。根据本章程规定,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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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通过。
6、若公司快速成长或者公司具备每股净资产摊薄的真实合理因素,并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
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7、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
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1、公司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每一会计年度公司
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合理的分
红建议和预案,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
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后,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公司在公告董事
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2、在公司当年度盈利且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剩余
时,董事会应当作出现金分红预案。在符合前项规定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未作出现金分红
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做出详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外,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
因、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
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
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由全体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同意并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提案中应详细论
证和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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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 天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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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方式进行。因情况紧急而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方式进行。因情况紧急而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视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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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送出的,在确认传真或电
子邮件通讯成功的情况下,发出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的,发出日视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方式进行。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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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
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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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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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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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
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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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或股东大会决议指
定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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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基股份:公司章程(2017年2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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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2-22 |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七年二月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 监事会 .................................................... 35
第一节 监事 .................................................. 35
第二节 监事会 ................................................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2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3
第一节 通知 .................................................. 43
第二节 公告 .................................................. 4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7
第十二章 附则 .................................................... 48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湖
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
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根据商务部 2008 年 7 月 10 日商资批[2008]852 号《关于同意襄
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事项的批复》,以发起方
式由“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20600400000096。
根据襄阳市商务局《关于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并收回批
准证书的批复》(襄商外[2015]2 号),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
登记,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09]1462 号《关于核准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万股,于 2010 年 1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TECH SEMICONDUCTOR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 162 号,邮政编码 4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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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20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促进中国电力电子技术应用程度的普
及和提升,节约能源、造福社会,成为中国最具竞争力的功率半导体提供者;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致力于以文化的力量推动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功率晶闸管、整流管、电力半
导体模块等大功率半导体元器件及其功率组件,汽车电子,电力半导体用散热
器;各种电力电子装置的研制、生产、销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文化项目经
营与投资;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文艺创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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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是由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时,公司发起人襄樊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富华远东有限
公司(港资)、武汉新华运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福州实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各自持有的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截至 2008 年 4 月 30 日的帐面净资产折
股的方式,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2015 年 2 月 12 日,因外资股减持,公司不再满足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
公司类型由中外(台港澳)合资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208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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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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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后离职的,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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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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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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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
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
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
他支出。
公司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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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
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
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
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
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
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
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则可提
交股东大会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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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
定。
除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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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按照上述计算标准计算,交易仅达到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豁免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 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主要的生产或研发
地。在必要的情况下,经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可以在与审议事项相关的其他
地点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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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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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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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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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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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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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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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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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变更公司类型;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优先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原则。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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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并解
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所涉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可以就该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关联股东
无权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四)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五)关联股东违反本章程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的表决无效。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属于本章程规定普通决议事项的,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属于本章程规定
特别决议事项的,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 股东通过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股东大会的,应当依据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
证和确认,进行网络投票。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
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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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提名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或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
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和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权提名的股东应当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候选人名
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各自提名候选人的人数,分别不得超过应
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候选人的其他相关事项,按照
本章程有关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在两名以上的,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以下
规定进行: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每位股东累积表决权数=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当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权数。
(二)选举监事、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别计数累积表决权数,分项
按累计投票制进行表决。
(三)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均等或
不均等地投给多位候选人,但分别投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累积表决权总
数,否则,该表决票无效。
(四)当选董事或监事按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从高到低确定,当选董事或监
事获得的表决权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
(五)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获得的表决权数相等且不能全部入选的,
股东大会应继续对该等候选人进行表决直至确定当选董事或监事,但选举轮次
总计不得超过三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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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当选董事或监事未达到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
1、已当选董事或监事的表决结果继续有效,股东大应继续对其余候选人进
行表决直至当选董事或监事达到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选举轮次总计不得
超过三轮;
2、股东大会经三轮选举,当选董事或监事少于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的,公司将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空缺的董事或监事
进行选举。
(七)已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合计仍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1、已当选董事的表决结果仍然有效,已当选董事在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合
计达到法定最低人数时就任,在当选董事就任前,拟离任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当选独立董事已达到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人数的,当选独立董事不适
用上述就任时间的规定,当选独立董事在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时间就任,
拟离任独立董事在当选独立董事就任时离任;
3、董事会应在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15 日内召开会议,再次召集股东大会选
举缺额董事。
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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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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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股东大会选举结束当日就任,股东大会另行确定就任时间或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
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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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
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 3 年,但本条第二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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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
董事离任后仍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直至相关商业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之日。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任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离
任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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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
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任
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和职责等事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
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
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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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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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不及时
处置将会对公司或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但应在事后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投融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和关联交易制度,确定公司发生的交易审查
权限范围和决策程序,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投融资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制度和关联交易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严格执行相应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
(六)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资产总额 20%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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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提前 5 日发出书面会议通
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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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现场会议的决议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的,
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
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
员会。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还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均由董事担任。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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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
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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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五条第(四)~(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裁、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裁、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按照《总裁工作细则》、《总
经理工作细则》行使下列相应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董事会授权公司投
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30%,或绝对金额低于 2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30%,或绝对金额低于 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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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30%,或绝对金额低于 2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30%,或
绝对金额低于 200 万元。
上述(一)至(五)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裁、总经理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裁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裁、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
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根据总裁/总经理的提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裁/总经理工作,对总裁/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应勤
勉、尽责、诚信、忠实地履行其职责,并定期向总裁/总经理报告工作。副总经
理的职责范围,由总裁/总经理具体分工确定。
副总经理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 1 名,根据董事长的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财务负责人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公司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
财务负责人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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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三条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
监事的任期 3 年,但不超过至本届监事会任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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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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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七条 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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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若有任
何一名监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的,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 10 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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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可供分配利
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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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或
者采取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一般进行年度现金分红。公司可根据实
际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每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10% ;
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此外,针对现金分红占当次利润分配总额之比例,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
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包括 30%)的
事项。根据本章程规定,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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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通过。
6、若公司快速成长或者公司具备每股净资产摊薄的真实合理因素,并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
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7、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
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1、公司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每一会计年度公司
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合理的分
红建议和预案,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
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后,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公司在公告董事
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2、在公司当年度盈利且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剩余
时,董事会应当作出现金分红预案。在符合前项规定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未作出现金分红
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做出详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外,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
因、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
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
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由全体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同意并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提案中应详细论
证和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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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 天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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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方式进行。因情况紧急而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方式进行。因情况紧急而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视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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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送出的,在确认传真或电
子邮件通讯成功的情况下,发出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的,发出日视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方式进行。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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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
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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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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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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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
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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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或股东大会决议指
定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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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6-24 |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中国襄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 监事会 .................................................... 35
第一节 监事 .................................................. 35
第二节 监事会 ................................................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2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3
第一节 通知 .................................................. 43
第二节 公告 .................................................. 4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7
第十二章 附则 .................................................... 48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湖
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
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根据商务部 2008 年 7 月 10 日商资批[2008]852 号《关于同意襄
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事项的批复》,以发起方
式由“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20600400000096。
根据襄阳市商务局《关于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并收回批
准证书的批复》(襄商外[2015]2 号),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
登记,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09]1462 号《关于核准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万股,于 2010 年 1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TECH SEMICONDUCTOR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 162 号,邮政编码 4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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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20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促进中国电力电子技术应用程度的普
及和提升,节约能源、造福社会,成为中国最具竞争力的功率半导体提供者;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致力于以文化的力量推动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功率晶闸管、整流管、电力半
导体模块等大功率半导体元器件及其功率组件,汽车电子,电力半导体用散热
器;各种电力电子装置的研制、生产、销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文化项目经
营与投资;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文艺创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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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是由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时,公司发起人襄樊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富华远东有限
公司(港资)、武汉新华运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福州实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各自持有的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截至 2008 年 4 月 30 日的帐面净资产折
股的方式,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2015 年 2 月 12 日,因外资股减持,公司不再满足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
公司类型由中外(台港澳)合资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208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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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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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后离职的,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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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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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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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
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
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
他支出。
公司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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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
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
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
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
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
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监事则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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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
定。
除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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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按照上述计算标准计算,交易仅达到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豁免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 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主要的生产或研发
地。在必要的情况下,经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可以在与审议事项相关的其他
地点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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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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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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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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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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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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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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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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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变更公司类型;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优先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原则。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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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并解
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所涉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可以就该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关联股东
无权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四)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五)关联股东违反本章程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的表决无效。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属于本章程规定普通决议事项的,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属于本章程规定
特别决议事项的,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 股东通过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股东大会的,应当依据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
证和确认,进行网络投票。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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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
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监事会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提名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或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
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和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权提名的股东应当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候选人名
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各自提名候选人的人数,分别不得超过应
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候选人的其他相关事项,按照
本章程有关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在两名以上的,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以下
规定进行: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每位股东累积表决权数=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当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权数。
(二)选举监事、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别计数累积表决权数,分项
按累计投票制进行表决。
(三)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均等或
不均等地投给多位候选人,但分别投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累积表决权总
数,否则,该表决票无效。
(四)当选董事或监事按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从高到低确定,当选董事或监
事获得的表决权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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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获得的表决权数相等且不能全部入选的,
股东大会应继续对该等候选人进行表决直至确定当选董事或监事,但选举轮次
总计不得超过三轮。
(六)如当选董事或监事未达到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
1、已当选董事或监事的表决结果继续有效,股东大应继续对其余候选人进
行表决直至当选董事或监事达到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选举轮次总计不得
超过三轮;
2、股东大会经三轮选举,当选董事或监事少于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的,公司将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空缺的董事或监事
进行选举。
(七)已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合计仍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1、已当选董事的表决结果仍然有效,已当选董事在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合
计达到法定最低人数时就任,在当选董事就任前,拟离任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当选独立董事已达到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人数的,当选独立董事不适
用上述就任时间的规定,当选独立董事在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时间就任,
拟离任独立董事在当选独立董事就任时离任;
3、董事会应在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15 日内召开会议,再次召集股东大会选
举缺额董事。
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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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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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股东大会选举结束当日就任,股东大会另行确定就任时间或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
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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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
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 3 年,但本条第二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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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
董事离任后仍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直至相关商业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之日。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任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离
任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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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零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
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任
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和职责等事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
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
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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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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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不及时
处置将会对公司或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但应在事后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投融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和关联交易制度,确定公司发生的交易审查
权限范围和决策程序,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投融资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制度和关联交易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严格执行相应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资产总额 10%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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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提前 5 日发出书面会议通
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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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现场会议的决议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的,
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
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
员会。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还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均由董事担任。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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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
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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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五条第(四)~(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董事会授权总经理
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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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或
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上述(一)至(五)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应勤勉、尽责、
诚信、忠实地履行其职责,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副总经理的职责范围,
由总经理具体分工确定。
副总经理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 1 名,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财务负责人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公司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
财务负责人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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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三条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
监事的任期 3 年,但不超过至本届监事会任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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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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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七条 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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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若有任
何一名监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的,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 10 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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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可供分配利
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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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或
者采取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一般进行年度现金分红。公司可根据实
际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每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10% ;
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此外,针对现金分红占当次利润分配总额之比例,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
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包括 30%)的
事项。根据本章程规定,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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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通过。
6、若公司快速成长或者公司具备每股净资产摊薄的真实合理因素,并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
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7、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
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1、公司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每一会计年度公司
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合理的分
红建议和预案,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
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后,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公司在公告董事
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2、在公司当年度盈利且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剩余
时,董事会应当作出现金分红预案。在符合前项规定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未作出现金分红
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做出详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外,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
因、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
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
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由全体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同意并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提案中应详细论
证和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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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 天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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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方式进行。因情况紧急而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方式进行。因情况紧急而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视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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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送出的,在确认传真或电
子邮件通讯成功的情况下,发出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的,发出日视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方式进行。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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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
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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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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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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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
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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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或股东大会决议指
定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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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基股份:公司章程(2015年12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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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2-30 |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中国襄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 监事会 .................................................... 35
第一节 监事 .................................................. 35
第二节 监事会 ................................................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1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2
第一节 通知 .................................................. 43
第二节 公告 .................................................. 4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7
第十二章 附则 .................................................... 48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湖
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
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根据商务部 2008 年 7 月 10 日商资批[2008]852 号《关于同意襄
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事项的批复》,以发起方
式由“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20600400000096。
根据襄阳市商务局《关于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并收回批
准证书的批复》(襄商外[2015]2 号),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
登记,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09]1462 号《关于核准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万股,于 2010 年 1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TECH SEMICONDUCTOR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 162 号,邮政编码 4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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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20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促进中国电力电子技术应用程度的普
及和提升,节约能源、造福社会,成为中国最具竞争力的功率半导体提供者。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功率晶闸管、整流管、电力半
导体模块等大功率半导体元器件及其功率组件,汽车电子,电力半导体用散热
器,各种电力电子装置的研制、生产、销售。
第三章 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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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是由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时,公司发起人襄樊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富华远东有限
公司(港资)、武汉新华运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福州实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各自持有的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截至 2008 年 4 月 30 日的帐面净资产折
股的方式,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2015 年 2 月 12 日,因外资股减持,公司不再满足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
公司类型由中外(台港澳)合资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208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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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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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后离职的,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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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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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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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
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
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
他支出。
公司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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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
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
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
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
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
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监事则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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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
定。
除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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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按照上述计算标准计算,交易仅达到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豁免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 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主要的生产或研发
地。在必要的情况下,经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可以在与审议事项相关的其他
地点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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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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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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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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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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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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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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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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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变更公司类型;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优先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原则。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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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并解
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所涉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可以就该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关联股东
无权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四)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五)关联股东违反本章程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的表决无效。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属于本章程规定普通决议事项的,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属于本章程规定
特别决议事项的,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 股东通过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股东大会的,应当依据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
证和确认,进行网络投票。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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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
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监事会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提名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或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
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和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权提名的股东应当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候选人名
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各自提名候选人的人数,分别不得超过应
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候选人的其他相关事项,按照
本章程有关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在两名以上的,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以下
规定进行: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每位股东累积表决权数=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当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权数。
(二)选举监事、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别计数累积表决权数,分项
按累计投票制进行表决。
(三)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均等或
不均等地投给多位候选人,但分别投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累积表决权总
数,否则,该表决票无效。
(四)当选董事或监事按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从高到低确定,当选董事或监
事获得的表决权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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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获得的表决权数相等且不能全部入选的,
股东大会应继续对该等候选人进行表决直至确定当选董事或监事,但选举轮次
总计不得超过三轮。
(六)如当选董事或监事未达到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
1、已当选董事或监事的表决结果继续有效,股东大应继续对其余候选人进
行表决直至当选董事或监事达到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选举轮次总计不得
超过三轮;
2、股东大会经三轮选举,当选董事或监事少于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的,公司将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空缺的董事或监事
进行选举。
(七)已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合计仍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1、已当选董事的表决结果仍然有效,已当选董事在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合
计达到法定最低人数时就任,在当选董事就任前,拟离任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当选独立董事已达到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人数的,当选独立董事不适
用上述就任时间的规定,当选独立董事在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时间就任,
拟离任独立董事在当选独立董事就任时离任;
3、董事会应在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15 日内召开会议,再次召集股东大会选
举缺额董事。
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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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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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股东大会选举结束当日就任,股东大会另行确定就任时间或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
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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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
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 3 年,但本条第二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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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
董事离任后仍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直至相关商业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之日。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任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离
任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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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
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任
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和职责等事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
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
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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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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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不及时
处置将会对公司或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但应在事后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投融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和关联交易制度,确定公司发生的交易审查
权限范围和决策程序,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投融资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制度和关联交易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严格执行相应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资产总额 10%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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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提前 5 日发出书面会议通
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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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现场会议的决议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的,
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
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
员会。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还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均由董事担任。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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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
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五条第(四)~(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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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董事会授权总经理
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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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或
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上述(一)至(五)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应勤勉、尽责、
诚信、忠实地履行其职责,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副总经理的职责范围,
由总经理具体分工确定。
副总经理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 1 名,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财务负责人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公司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
财务负责人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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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三条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
监事的任期 3 年,但不超过至本届监事会任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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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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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七条 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若有任
何一名监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的,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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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 10 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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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可供分配利
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或
者采取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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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一般进行年度现金分红。公司可根据实
际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每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10% ;
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此外,针对现金分红占当次利润分配总额之比例,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
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包括 30%)的
事项。根据本章程规定,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
6、若公司快速成长或者公司具备每股净资产摊薄的真实合理因素,并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
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7、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
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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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1、公司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每一会计年度公司
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合理的分
红建议和预案,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
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后,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公司在公告董事
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2、在公司当年度盈利且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剩余
时,董事会应当作出现金分红预案。在符合前项规定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未作出现金分红
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做出详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外,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
因、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
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
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由全体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同意并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提案中应详细论
证和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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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 天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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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方式进行。因情况紧急而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方式进行。因情况紧急而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视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送出的,在确认传真或电
子邮件通讯成功的情况下,发出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的,发出日视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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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方式进行。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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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
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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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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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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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
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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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或股东大会决议指
定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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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4年12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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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12-12 |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中国襄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 监事会 .................................................... 35
第一节 监事 .................................................. 35
第二节 监事会 ................................................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1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2
第一节 通知 .................................................. 43
第二节 公告 .................................................. 4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7
第十二章 附则 .................................................... 48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湖
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
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根据商务部 2008 年 7 月 10 日商资批[2008]852 号《关于同意襄
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事项的批复》,以发起方
式由“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20600400000096。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09]1462 号《关于核准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万股,于 2010 年 1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TECH SEMICONDUCTOR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 162 号,邮政编码 44102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20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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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促进中国电力电子技术应用程度的普
及和提升,节约能源、造福社会,成为中国最具竞争力的功率半导体提供者。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功率晶闸管、整流管、电力半
导体模块等大功率半导体元器件及其功率组件,汽车电子,电力半导体用散热
器,各种电力电子装置的研制、生产、销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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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是由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时,公司发起人襄樊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富华远东有限
公司(港资)、武汉新华运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福州实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各自持有的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截至 2008 年 4 月 30 日的帐面净资产折
股的方式,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和出资时间如下表。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出资时间
1 襄樊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 29,400,000 2008/4/30
2 富华远东有限公司(港资) 11,050,000 2008/4/30
3 武汉新华运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000 2008/4/30
4 福州实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750,000 2008/4/3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208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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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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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后离职的,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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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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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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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
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
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
他支出。
公司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
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
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
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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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
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
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监事则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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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
定。
除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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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按照上述计算标准计算,交易仅达到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豁免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 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主要的生产或研发
地。在必要的情况下,经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可以在与审议事项相关的其他
地点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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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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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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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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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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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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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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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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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变更公司类型;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优先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原则。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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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并解
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所涉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可以就该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关联股东
无权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四)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五)关联股东违反本章程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的表决无效。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属于本章程规定普通决议事项的,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属于本章程规定
特别决议事项的,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 股东通过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股东大会的,应当依据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
证和确认,进行网络投票。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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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
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监事会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提名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或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
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和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权提名的股东应当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候选人名
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各自提名候选人的人数,分别不得超过应
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候选人的其他相关事项,按照
本章程有关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在两名以上的,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以下
规定进行: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每位股东累积表决权数=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当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权数。
(二)选举监事、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别计数累积表决权数,分项
按累计投票制进行表决。
(三)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均等或
不均等地投给多位候选人,但分别投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累积表决权总
数,否则,该表决票无效。
(四)当选董事或监事按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从高到低确定,当选董事或监
事获得的表决权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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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获得的表决权数相等且不能全部入选的,
股东大会应继续对该等候选人进行表决直至确定当选董事或监事,但选举轮次
总计不得超过三轮。
(六)如当选董事或监事未达到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
1、已当选董事或监事的表决结果继续有效,股东大应继续对其余候选人进
行表决直至当选董事或监事达到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选举轮次总计不得
超过三轮;
2、股东大会经三轮选举,当选董事或监事少于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的,公司将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空缺的董事或监事
进行选举。
(七)已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合计仍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1、已当选董事的表决结果仍然有效,已当选董事在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合
计达到法定最低人数时就任,在当选董事就任前,拟离任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当选独立董事已达到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人数的,当选独立董事不适
用上述就任时间的规定,当选独立董事在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时间就任,
拟离任独立董事在当选独立董事就任时离任;
3、董事会应在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15 日内召开会议,再次召集股东大会选
举缺额董事。
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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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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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股东大会选举结束当日就任,股东大会另行确定就任时间或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
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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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
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 3 年,但本条第二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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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
董事离任后仍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直至相关商业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之日。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任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离
任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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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
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任
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和职责等事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
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
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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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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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不及时
处置将会对公司或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但应在事后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投融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和关联交易制度,确定公司发生的交易审查
权限范围和决策程序,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投融资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制度和关联交易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严格执行相应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资产总额 10%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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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提前 5 日发出书面会议通
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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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现场会议的决议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的,
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
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
员会。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还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均由董事担任。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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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
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五条第(四)~(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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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董事会授权总经理
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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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或
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上述(一)至(五)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应勤勉、尽责、
诚信、忠实地履行其职责,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副总经理的职责范围,
由总经理具体分工确定。
副总经理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 1 名,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财务负责人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公司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
财务负责人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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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三条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
监事的任期 3 年,但不超过至本届监事会任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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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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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七条 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若有任
何一名监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的,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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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 10 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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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可供分配利
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或
者采取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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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一般进行年度现金分红。公司可根据实
际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每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10% ;
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此外,针对现金分红占当次利润分配总额之比例,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
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包括 30%)的
事项。根据本章程规定,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
6、若公司快速成长或者公司具备每股净资产摊薄的真实合理因素,并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
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7、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
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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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1、公司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每一会计年度公司
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合理的分
红建议和预案,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
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后,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公司在公告董事
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2、在公司当年度盈利且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剩余
时,董事会应当作出现金分红预案。在符合前项规定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未作出现金分红
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做出详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外,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
因、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
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
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由全体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同意并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提案中应详细论
证和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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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 天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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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方式进行。因情况紧急而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方式进行。因情况紧急而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视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送出的,在确认传真或电
子邮件通讯成功的情况下,发出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的,发出日视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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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方式进行。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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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
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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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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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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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
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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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或股东大会决议指
定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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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4年8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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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08-19 |
湖北台基半 导体股份有 限公司
章 程
中国襄阳
二〇一四年八月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 监事会 .................................................... 35
第一节 监事 .................................................. 35
第二节 监事会 ................................................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1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2
第一节 通知 .................................................. 42
第二节 公告 .................................................. 4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7
第十二章 附则 .................................................... 48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湖
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
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根据商务部 2008 年 7 月 10 日商资批[2008]852 号《关于同意襄
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事项的批复》,以发起方
式由“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20600400000096。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09]1462 号《关于核准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万股,于 2010 年 1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TECH SEMICONDUCTOR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 162 号,邮政编码 44102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20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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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促进中国电力电子技术应用程度的普
及和提升,节约能源、造福社会,成为中国最具竞争力的功率半导体提供者。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功率晶闸管、整流管、电力半
导体模块等大功率半导体元器件及其功率组件,汽车电子,电力半导体用散热
器,各种电力电子装置的研制、生产、销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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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是由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时,公司发起人襄樊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富华远东有限
公司(港资)、武汉新华运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福州实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各自持有的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截至 2008 年 4 月 30 日的帐面净资产折
股的方式,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和出资时间如下表。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出资时间
1 襄樊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 29,400,000 2008/4/30
2 富华远东有限公司(港资) 11,050,000 2008/4/30
3 武汉新华运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000 2008/4/30
4 福州实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750,000 2008/4/3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208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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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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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后离职的,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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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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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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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
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
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
他支出。
公司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
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
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
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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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
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
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监事则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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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
定。
除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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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按照上述计算标准计算,交易仅达到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豁免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 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主要的生产或研发
地。在必要的情况下,经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可以在与审议事项相关的其他
地点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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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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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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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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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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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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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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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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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变更公司类型;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优先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原则。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并解
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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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所涉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可以就该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关联股东
无权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四)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五)关联股东违反本章程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的表决无效。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属于本章程规定普通决议事项的,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属于本章程规定
特别决议事项的,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 股东通过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股东大会的,应当依据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
证和确认,进行网络投票。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
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监事会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提名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或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
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和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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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权提名的股东应当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候选人名
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各自提名候选人的人数,分别不得超过应
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候选人的其他相关事项,按照
本章程有关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在两名以上的,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以下
规定进行: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每位股东累积表决权数=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当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权数。
(二)选举监事、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别计数累积表决权数,分项
按累计投票制进行表决。
(三)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均等或
不均等地投给多位候选人,但分别投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累积表决权总
数,否则,该表决票无效。
(四)当选董事或监事按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从高到低确定,当选董事或监
事获得的表决权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
(五)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获得的表决权数相等且不能全部入选的,
股东大会应继续对该等候选人进行表决直至确定当选董事或监事,但选举轮次
总计不得超过三轮。
(六)如当选董事或监事未达到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
1、已当选董事或监事的表决结果继续有效,股东大应继续对其余候选人进
行表决直至当选董事或监事达到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选举轮次总计不得
超过三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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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大会经三轮选举,当选董事或监事少于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的,公司将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空缺的董事或监事
进行选举。
(七)已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合计仍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1、已当选董事的表决结果仍然有效,已当选董事在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合
计达到法定最低人数时就任,在当选董事就任前,拟离任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当选独立董事已达到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人数的,当选独立董事不适
用上述就任时间的规定,当选独立董事在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时间就任,
拟离任独立董事在当选独立董事就任时离任;
3、董事会应在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15 日内召开会议,再次召集股东大会选
举缺额董事。
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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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股东大会选举结束当日就任,股东大会另行确定就任时间或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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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
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
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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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 3 年,但本条第二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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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
董事离任后仍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直至相关商业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之日。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任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离
任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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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
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任
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和职责等事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
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
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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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不及时
处置将会对公司或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但应在事后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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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投融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和关联交易制度,确定公司发生的交易审查
权限范围和决策程序,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投融资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制度和关联交易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严格执行相应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资产总额 10%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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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提前 5 日发出书面会议通
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现场会议的决议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的,
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
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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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
员会。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还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均由董事担任。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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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
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五条第(四)~(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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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董事会授权总经理
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或
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上述(一)至(五)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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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应勤勉、尽责、
诚信、忠实地履行其职责,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副总经理的职责范围,
由总经理具体分工确定。
副总经理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 1 名,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财务负责人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公司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
财务负责人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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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三条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
监事的任期 3 年,但不超过至本届监事会任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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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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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七条 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若有任
何一名监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的,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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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 10 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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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可供分配利
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或
者采取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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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一般进行年度现金分红。公司可根据实
际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每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10% ;
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此外,针对现金分红占当次利润分配总额之比例,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
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包括 30%)的
事项。根据本章程规定,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
6、若公司快速成长或者公司具备每股净资产摊薄的真实合理因素,并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
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7、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
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1、公司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每一会计年度公司
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合理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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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红建议和预案,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
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后,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公司在公告董事
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2、在公司当年度盈利且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剩余
时,董事会应当作出现金分红预案。在符合前项规定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未作出现金分红
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做出详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外,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
因、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
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
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由全体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同意并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提案中应详细论
证和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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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 天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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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方式进行。因情况紧急而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方式进行。因情况紧急而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视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送出的,在确认传真或电
子邮件通讯成功的情况下,发出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的,发出日视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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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方式进行。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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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
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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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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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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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
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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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或股东大会决议指
定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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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4年3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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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03-06 |
湖北台基半 导体股份有 限公司
章 程
中国襄阳
二〇一四年三月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 监事会 ............................................................................... 35
第一节 监事 ............................................................................ 35
第二节 监事会 .........................................................................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1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2
第一节 通知 ............................................................................ 42
第二节 公告 ............................................................................ 4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7
第十二章 附则 ............................................................................... 47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湖
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
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根据商务部 2008 年 7 月 10 日商资批[2008]852 号《关于同意襄
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事项的批复》,以发起方
式由“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20600400000096。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09]1462 号《关于核准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万股,于 2010 年 1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TECH SEMICONDUCTOR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 162 号,邮政编码 44102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20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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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促进中国电力电子技术应用程度的普
及和提升,节约能源、造福社会,成为中国最具竞争力的功率半导体提供者。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功率晶闸管、整流管、电力半
导体模块等大功率半导体元器件及其功率组件,汽车电子,电力半导体用散热
器,各种电力电子装置的研制、生产、销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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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是由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时,公司发起人襄樊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富华远东有限
公司(港资)、武汉新华运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福州实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各自持有的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截至 2008 年 4 月 30 日的帐面净资产折
股的方式,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和出资时间如下表。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出资时间
1 襄樊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 29,400,000 2008/4/30
2 富华远东有限公司(港资) 11,050,000 2008/4/30
3 武汉新华运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000 2008/4/30
4 福州实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750,000 2008/4/3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208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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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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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后离职的,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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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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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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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
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
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
他支出。
公司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
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
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
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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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
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
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监事则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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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
定。
除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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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按照上述计算标准计算,交易仅达到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豁免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不足 8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 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主要的生产或研发
地。在必要的情况下,经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可以在与审议事项相关的其他
地点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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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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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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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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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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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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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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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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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变更公司类型;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并解
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所涉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可以就该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关联股东
无权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四)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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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联股东违反本章程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的表决无效。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属于本章程规定普通决议事项的,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属于本章程规定
特别决议事项的,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以下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
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
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
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30%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股东通过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股东大会的,应当依据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和确认,进
行网络投票。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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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
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监事会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提名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或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
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和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权提名的股东应当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候选人名
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各自提名候选人的人数,分别不得超过应
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候选人的其他相关事项,按照
本章程有关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在两名以上的,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以下
规定进行: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每位股东累积表决权数=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当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权数。
(二)选举监事、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别计数累积表决权数,分项
按累计投票制进行表决。
(三)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均等或
不均等地投给多位候选人,但分别投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累积表决权总
数,否则,该表决票无效。
(四)当选董事或监事按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从高到低确定,当选董事或监
事获得的表决权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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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获得的表决权数相等且不能全部入选的,
股东大会应继续对该等候选人进行表决直至确定当选董事或监事,但选举轮次
总计不得超过三轮。
(六)如当选董事或监事未达到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
1、已当选董事或监事的表决结果继续有效,股东大应继续对其余候选人进
行表决直至当选董事或监事达到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选举轮次总计不得
超过三轮;
2、股东大会经三轮选举,当选董事或监事少于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的,公司将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空缺的董事或监事
进行选举。
(七)已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合计仍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1、已当选董事的表决结果仍然有效,已当选董事在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合
计达到法定最低人数时就任,在当选董事就任前,拟离任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当选独立董事已达到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人数的,当选独立董事不适
用上述就任时间的规定,当选独立董事在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时间就任,
拟离任独立董事在当选独立董事就任时离任;
3、董事会应在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15 日内召开会议,再次召集股东大会选
举缺额董事。
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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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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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股东大会选举结束当日就任,股东大会另行确定就任时间或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
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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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
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 3 年,但本条第二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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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
董事离任后仍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直至相关商业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之日。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任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离
任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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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
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任
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和职责等事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
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
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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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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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不及时
处置将会对公司或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但应在事后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投融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和关联交易制度,确定公司发生的交易审查
权限范围和决策程序,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投融资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制度和关联交易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严格执行相应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资产总额 10%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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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提前 5 日发出书面会议通
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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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现场会议的决议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的,
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
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
员会。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还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均由董事担任。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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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
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五条第(四)~(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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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董事会授权总经理
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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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或
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上述(一)至(五)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应勤勉、尽责、
诚信、忠实地履行其职责,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副总经理的职责范围,
由总经理具体分工确定。
副总经理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 1 名,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财务负责人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公司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
财务负责人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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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三条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
监事的任期 3 年,但不超过至本届监事会任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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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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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七条 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若有任
何一名监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的,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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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 10 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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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可供分配利
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或
者采取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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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每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10% ;
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6、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
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1、公司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每一会计年度公司
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合理的分
红建议和预案,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
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后,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公司在公告董事
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2、在公司当年度盈利且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剩余
时,董事会应当作出现金分红预案。在符合前项规定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未作出现金分红
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做出详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外,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
因、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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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全体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同意并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除权除息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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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 天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方式进行。因情况紧急而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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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方式进行。因情况紧急而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视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送出的,在确认传真或电
子邮件通讯成功的情况下,发出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的,发出日视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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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
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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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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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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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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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
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百二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或股东大会决议指
定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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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2年7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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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2-07-31 |
湖北台基半 导体股份有 限公司
章 程
中国襄阳
二〇一二年七月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七章 监事会 ............................................................................... 33
第一节 监事 ............................................................................ 33
第二节 监事会 ......................................................................... 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9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0
第一节 通知 ............................................................................ 40
第二节 公告 ............................................................................ 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5
第十二章 附则 ............................................................................... 45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湖
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
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根据商务部 2008 年 7 月 10 日商资批[2008]852 号《关于同意襄
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事项的批复》,以发起方
式由“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20600400000096。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09]1462 号《关于核准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万股,于 2010 年 1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UBEI TECH SEMICONDUCTOR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 162 号,邮政编码 44102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20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促进中国电力电子技术应用程度的普
及和提升,节约能源、造福社会,成为中国最具竞争力的功率半导体提供者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功率晶闸管、整流管、电力半
导体模块等大功率半导体元器件及其功率组件,汽车电子,电力半导体用散热
器,各种电力电子装置的研制、生产、销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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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是由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时,公司发起人襄樊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富华远东有限
公司(港资)、武汉新华运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福州实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各自持有的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截至 2008 年 4 月 30 日的帐面净资产折
股的方式,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和出资时间如下表。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出资时间
1 襄樊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 29,400,000 2008/4/30
2 富华远东有限公司(港资) 11,050,000 2008/4/30
3 武汉新华运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000 2008/4/30
4 福州实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750,000 2008/4/3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208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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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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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后离职的,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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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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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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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
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
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
他支出。
公司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
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
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
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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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
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
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监事则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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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不足 8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 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主要的生产或研发
地。在必要的情况下,经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可以在与审议事项相关的其他
地点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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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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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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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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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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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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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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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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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变更公开类型;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并解
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所涉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可以就该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关联股东
无权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四)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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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联股东违反本章程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的表决无效。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属于本章程规定普通决议事项的,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属于本章程规定
特别决议事项的,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以下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
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
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
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总额百分之 30%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股东通过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股东大会的,应当依据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和确认,进
行网络投票。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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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
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监事会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提名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或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
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和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权提名的股东应当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候选人名
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各自提名候选人的人数,分别不得超过应
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候选人的其他相关事项,按照
本章程有关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在两名以上的,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以下
规定进行: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每位股东累积表决权数=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当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权数。
(二)选举监事、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别计数累积表决权数,分项
按累计投票制进行表决。
(三)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均等或
不均等地投给多位候选人,但分别投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累积表决权总
数,否则,该表决票无效。
(四)当选董事或监事按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从高到低确定,当选董事或监
事获得的表决权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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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获得的表决权数相等且不能全部入选的,
股东大会应继续对该等候选人进行表决直至确定当选董事或监事,但选举轮次
总计不得超过三轮。
(六)如当选董事或监事未达到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
1、已当选董事或监事的表决结果继续有效,股东大应继续对其余候选人进
行表决直至当选董事或监事达到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选举轮次总计不得
超过三轮;
2、股东大会经三轮选举,当选董事或监事少于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的,公司将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空缺的董事或监事
进行选举。
(七)已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合计仍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1、已当选董事的表决结果仍然有效,已当选董事在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合
计达到法定最低人数时就任,在当选董事就任前,拟离任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当选独立董事已达到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人数的,当选独立董事不适
用上述就任时间的规定,当选独立董事在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时间就任,
拟离任独立董事在当选独立董事就任时离任;
3、董事会应在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15 日内召开会议,再次召集股东大会选
举缺额董事。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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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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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股东大会选举结束当日就任,股东大会另行确定就任时间或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
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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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
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 3 年,但本条第二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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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
董事离任后仍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直至相关商业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之日。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任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离
任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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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
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任
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和职责等事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
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
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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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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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不及时
处置将会对公司或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但应在事后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重大经营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和关联交易制度,确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审查权限范围
和决策程序,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重大经营决策制度、对外
担保制度和关联交易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严格执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审查权限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提前 5 日发出书面会议通
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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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现场会议的决议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的,
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
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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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
员会。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还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均由董事担任。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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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
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四)~(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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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应勤勉、尽责、
诚信、忠实地履行其职责,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副总经理的职责范围,
由总经理具体分工确定。
副总经理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 1 名,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财务负责人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公司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
财务负责人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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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一条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
监事的任期 3 年,但不超过至本届监事会任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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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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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五条 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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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若有任
何一名监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的,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 10 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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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可供分配利
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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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或
者采取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每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10% ;
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6、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
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1、公司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每一会计年度公司
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合理的分
红建议和预案,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
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后,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公司在公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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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2、在公司当年度盈利且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剩余
时,董事会应当作出现金分红预案。在符合前项规定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未作出现金分红
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做出详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外,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
因、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全体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同意并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除权除息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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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 天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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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方式进行。因情况紧急而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方式进行。因情况紧急而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视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送出的,在确认传真或电
子邮件通讯成功的情况下,发出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的,发出日视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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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方式进行。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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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
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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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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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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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或股东大会决议指
定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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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1-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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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1-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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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0-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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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9-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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