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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00445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903378
基金代码 004459
公告日期 2017-12-23
编号 1
标题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信息全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大会会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投票时间从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17:00止(以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1999990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11月23日,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为200032103.83份)的99.98%。大会审议了《关于变更注册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其中199999000.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同意,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反对,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弃权,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本次大会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表决权超过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本次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通过。
此次大会的计票于2017年12月21日由本公司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5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大会于2017年12月2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变更注册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及其附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据此拟定了《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上述文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072号(《关于准予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注册。《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2018年1月20日起生效,原《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本公司将于下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同步更新相关内容,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变更注册为发起式基金,并采用定期开放方式运作,为机构定制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同时豁免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不能达到或者超过50%的比例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转型方案实施的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的选择期为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1月19日。
选择期内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在选择期内未申请赎回的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将在2018年1月20日起自动变更为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选择期内投资者可申购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单一投资者可以持有本基金超50%的份额,前述份额将在2018年1月20日起自动变更为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选择期内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申购。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同意在选择期豁免《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以及单一份额持有人占比限制等条款。
在选择期期间,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及相关业务规则按照《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但单一份额持有人占比可能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发起资金持有期限自新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备查文件
1、《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变更注册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附件二、《关于变更注册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附件三、《<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附件四、《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五、《授权委托书》)
2、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3、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公  证  书
(2017)沪东证经字第35544号
申请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17室
法定代表人:束行农
委托代理人:邵妲妃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七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十一月二十二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变更注册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唐宋飞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时在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周睿的监督下,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督员许天洲、韩锐节进行计票。截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199,999,000.00份,占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权益登记日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200,032,103.83份的99.98%,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变更注册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99,999,00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变更注册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公证书后所附的《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附件:《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复印件(共一页)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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