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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安盛纯债3个月定开债券发起式(00479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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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883879 | ||||||||
基金代码 | 004797 | ||||||||
公告日期 | 2017-11-28 | ||||||||
编号 | 1 | ||||||||
标题 | 国寿安保安盛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信息全文 | 重要提示 1、国寿安保安盛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84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通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公开发售。 5、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7、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一次完成,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认购,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单笔追加不得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10、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时,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经开立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未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12、销售机构(指本公司直销中心)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7年11月28日《上海证券报》上的《国寿安保安盛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sfunds. 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5、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进行销售,可拨打本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咨询购买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该类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预期收益/风险品种。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致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一定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则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本基金面临3年后清算的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4009-258-258),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或者通过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通过《上海证券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进行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18、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办法 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主要集中在开放期,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需求。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开放期内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 证券的转化。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监察稽核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b)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c)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d)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 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申购或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一、 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寿安保安盛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寿安保安盛纯债3个月定开债券发起式,基金代码:004797)。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3个月开放一次。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个月对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第二个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6个月的对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和业务办理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每个开放期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将予以公告,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之后的每个封闭期为上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下一个开放期起始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不上市交易。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销售机构和销售地点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层 联系电话:010-50850723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九)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的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十)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认购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单笔追加不得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金额的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之日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认购费用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和前端收费模式。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元) 认购费率 M < 100万 0.60% 100万 ≤ M < 300万 0.40% 300万 ≤ M < 500万 0.20% M ≥ 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认购金额。 (2)认购费由基金份额认购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多次认购的,需按单一交易账户当日累计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4)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1+0.60%) = 9,940.36元 认购费用 =10,000-9,940.36 = 59.64元 认购份额 = (9,940.36+3)/1.00 = 9,943.36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3元,则其可得到9,943.36份的认购份额。 二、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普通法人企业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加盖公章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应提交法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4)指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5)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如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8)填妥并加盖公章的《预留印鉴》。 (9)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复印件(需开立中登账户时提供),及投资者开户券商营业部的席位号(需开立中登账户时提供)。 (10)填妥并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风险提示函》、《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传真交易协议书》(可选)。(《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传真交易协议书》如需回寄,请提供一式两份)。 (11)非金融机构,请提供填妥并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2)满足上述第(11)项《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说明中的“金融机构”条件的机构,请提供“金融许可证”。 3、金融产品或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托管类资产开户,指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其管理的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开户,一般由资产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内所规定的账户办理方负责开立,如无规定则遵从相关法规规定办理。 A、投资管理人负责开立,需提供上述普通法人机构资料,包含: 1)企业法人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加盖公章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应提交法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4)指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5)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如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8)填妥并加盖公章的《预留印鉴》。 9)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复印件(需开立中登账户时提供),及投资者开户券商营业部的席位号(需开立中登账户时提供)。 10)填妥并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产品)》、《风险提示函》、《机构风险测评问卷》、《传真交易协议书》(可选)。(《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传真交易协议书》如需回寄,请提供一式两份)。 再此基础上还需提供: 1)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托管协议的首末页复印件。 2)向证监会报备的书面文件材料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B、托管人负责开立,除以上材料外需补充: 1)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复印件。 2)托管人出具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如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3)托管人出具的《预留印鉴》。 4)托管人出具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5)托管人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3)社保组合开户资料 社保组合开户,指由该社保基金的托管人负责开户,在上述托管类资产开户资料基础上,还需提供: 社保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的确认函复印件;或社保理事会分别与托管人、投管人分别签署的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首末页(加盖托管人或投管人公章)。 (4)其他机构(合格境外机构开户QFII),应提供监管机构颁发的 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QFII 机构提供的授权书,其中应包含授权对象、授权对象可代理的业务、授权期限等内容,由 QFII 机构的负责人签名确认;监管机构出具的关于托管机构 QFII 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加盖预留交易印鉴,同时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复印件。 (1)认购资金的划拨 通过开户预留账户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1)广发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广发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 银行账号:9550880052717802095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306100004677 2)中国工商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020000031923914682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2100000030 3)中国建设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650005918888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5100008038 4)交通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银行账号:11006087201880000026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301100000371 (2)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当日申请无效。 5、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未足额划来认购资金;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3)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用途/摘要/备注栏注明用途; 2)投资者应足额汇款,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申请无效。 三、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存放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认购资金的利息结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二)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四、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募集期限届满,若本基金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发售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电话:010-50850723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公司网址:www.gsfunds.com.cn (二)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三)销售机构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同基金管理人 (四)登记机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电话:010-50850950 传真:010-50850966 联系人:干晓树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范新紫 经办注册会计师:辜虹、张小东、吴军、范新紫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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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发行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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