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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增利债券A(25302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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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55817 | ||||||||
基金代码 | 253020 | ||||||||
公告日期 | 2009-03-12 | ||||||||
编号 | 1 | ||||||||
标题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393号批文批准,自2009年2月5日起向社会公开发售,截止到2009年3月6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11,086户,其中A类2,936户,B类8,150户,净认购金额及认购资金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为3,072,182,200.40元人民币,该资金已于2009年3月10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工商银行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算,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基金份额 3,072,182,200.40份,其中A类707,616,125.32份,B类2,364,566,075.08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员工认购份额为190,029.30份,占基金总份额 0.006%。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本基金合同已符合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已于2009年3月11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前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从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用基金财产支付。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在确定了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时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最迟于开放日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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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成立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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