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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开债券(01810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34967
基金代码 018109
公告日期 2024-04-26
编号 1
标题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息全文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23
日《关于准予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386号)准予募集注册。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
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保证《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
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
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
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
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
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引发
的信用风险,等等。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定期评估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请投资者关注。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
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
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自主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
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
站。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和“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
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投资”、“其他应披
露事项”等章节。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4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重要提示...................................................................................................................................................2
目录.........................................................................................................................................................4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30
第九部分基金转换和基金份额的转让...............................................................................................40
第十部分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4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4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52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3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4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71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74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9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1
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4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3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5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8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129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
式>》、《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新国证鑫泰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销售机构:指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新国证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下一个封
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
日止,以此类推。如该日历月不存在对应日期,则顺延至该日历月对应月份最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指本基金可办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期间。
每个开放期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超过二十个
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
闭期。如封闭期结束后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
间,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8、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及其不时作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等媒介;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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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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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
业办公区C栋106室-0009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杨铭海
设立日期:2019年3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16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00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9315659
联系人:李美玉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6名成员,其中1名董事长,1名董事,4名独立董事。
杨铭海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经济学硕士。
曾任职于国家农业投资公司计划资金部、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
营业部,曾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国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原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现任国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专职委员,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法定代表人。
邹煜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营业部、中
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业务总部、营销管理部、柜台交易市场部、财富管理业务总部、资产管理业务
总部。现任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委会委员、总经理助理。
李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财政学博士,历任山东兖州矿
务局会计,财政部会计司会计准则组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
长、处长,大连商品交易所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北京华正均
略管理咨询公司顾问。现任北京华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才华先生,独立董事,南开大学金融专业研究生,全国人大代表,历任北
京市交电公司干部,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干部,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
师,北京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天津市律师
协会会长、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主任。
史军先生,独立董事,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纺织工业部政策研究
室干部、财务司干部、物资局干部,中国纺织原材料公司、广州技术贸易中心
经理,中国纺织物资总公司广州公司经理,中国纺织物资总公司办公室和市场
信息部经理,北京兴亚图商贸公司总经理,中博实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中国纺织物资(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纺织物资(集团)总
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服装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正局级
专职监事。现退休。
罗扬先生,独立董事,美国丹佛大学国际关系与国际经济专业硕士,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国际货币基金处副处级干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执董
办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国际货币基金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
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副司长兼港澳台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人
民银行上海总部国际部主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董会中国执董办副执行董
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主任,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投委会委员、采购委员会主任委员、预算委员会委员,三峡南亚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诚信合规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观
察员、融资委员会观察员。现退休。
(二)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
闫小青女士,监事,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
所北京分所高级审计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华融创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计
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和党委组织部部长。现任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
(三)高级管理人员
张勋民先生,常务副总经理、代任总经理,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国
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财会处员工、副科级行员、正科级行员,国家开发银行
评审三局评审五处副处长,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安徽分公司副总经理、安徽分公司总经理、专职审议委
员,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国新研究院资深研究员。现任国新国证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代任总经理、兼任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张鹏先生,督察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北京证监局机构
一处主任科员、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副总
经理级)。现任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毕子男先生,首席投资官,吉林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东北
证券公司创新业务部总经理、金融与产业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国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市场研究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二部总经理。现任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赵天智先生,首席信息官,清华大学工学博士。历任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
限责任公司咨询顾问,毕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咨询经理,IBM研究院资
深研究员,银联智策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国新国证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诺楠女士,清华大学应用经济学专业博士,11年证券从业经验。2020年
1月加入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2020年7月1
日起担任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20年12月30日起担任国新国证荣赢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21年8月17日起担任国新国证融泽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2月15日起担任国新国证融兴6个月定期开
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2月23日起担任国新国证
鑫裕央企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5月18日起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担任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历任东方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
理。
桑劲乔先生,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金融学硕士,金融风险管理师(FRM),
11年证券从业经验。2012年11月加入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3月加入国
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2月6日起担任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
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6月13日起担任国新国证荣赢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2月7日起担任国新国证鑫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5月18日起担任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2月28日起任国新国证鑫和利率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7月2日起担任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历任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投资部交易员、投资经理,基金业务部基金经理。
张蕊,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13年证券从业经验。2022年7月加入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7月17日起担任国新国证鑫裕央企债六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曾就职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渤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债券销售交易总部业务创新主管、创新业务组组长、投资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共有6名成员,其中1名主任委员,5名委员。
毕子男先生,主任委员,简历同前。
黄诺楠女士,委员,简历同前。
范贵龙先生,委员、兼任秘书,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
客户经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金融部研究员、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研究部研究员、资产管理二部投资经理助理、基金业务部基金经理,国新
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国新国证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和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国新国
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OF投资部负责人、国新国证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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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晓锋先生,委员,中国农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财富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北京总部,曾任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现任国新国证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人、权益研究部(二级部门)负责人、国新国证新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国新国证融泽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桑劲乔先生,委员,简历同前。
张洪磊先生,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福田汽车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员工、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汽车行业分析师、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大机械组组长、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
员、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国新国证融兴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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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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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
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
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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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
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
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
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
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
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必须
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
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
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
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
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
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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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
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
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
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
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
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
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
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
办法。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
规管理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
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
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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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
/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
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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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
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
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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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
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
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
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
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为忠,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开
发区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总审计室总审计师兼主任,中国建设银行
湖北省分行纪委书记、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小
企业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总监。现任中共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
资财部总经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
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4年3月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2,846.33亿元,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437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
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
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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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
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
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
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
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
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
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
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
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
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
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
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
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
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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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
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
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
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
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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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
业办公区C栋106室-0009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杨铭海
客服电话:400-819-0789
传真:010-59315600
联系人:齐慧
电话:010-59315672
网址:www.crsfund.com.cn
(2)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网址:
www.crsfund.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信息。
2、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
业办公区C栋106室-0009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杨铭海
设立日期:2019年3月1日
联系电话:010-59315631
联系人: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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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和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丽泽SOHOB座20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尊农、乔久华
联系人:赵志刚
电话:010-51423818
传真:010-51423816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志刚、李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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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386号文准予注册。于自2023年5月8日至
2023年5月16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于2023年5月18日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基
金合同生效。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31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设
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400,026,773.89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
额为18,611.26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400,045,385.15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记
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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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
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2023年5月18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将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
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1)某个开放期届满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某个开放期届满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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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包含该日)起进入开放
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不超过20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
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
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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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进行调
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1.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
购费)。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投资人单
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
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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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转出不得
少于1份(如该基金交易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或转换转出
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或转换转
出。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
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可对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实行有差别的费率优惠。
表2本基金申购费率结构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300万元 0.50%
3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
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2、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赎回费未归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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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表3本基金赎回费率结构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10%
T≥30日 0.0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或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
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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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
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400=95,390.72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400元,可得到95,390.72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赎回适用
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1.50%=172.2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172.20=11,307.8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赎回适用费
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11,307.8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40天,赎回适
用费率为0.0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0=11,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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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40天,赎回适用
费率为0.0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11,48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全部予以接受和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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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
有困难或因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基金总份
额的20%的情形下,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
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
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
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
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
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一)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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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
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具体时间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的公告。
(二)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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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届时,基金管理
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
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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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转换和基金份额的转让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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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二、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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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等因
素,根据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的比例;在充分分析债券市
场环境及市场流动性的基础上,决定组合的久期水平、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
并在此基础之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1、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在宏观经济趋势研究、货币及财政政策趋势研究的基础上,以中长期利率
趋势分析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研究为核心,自上而下地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动
态调整各类金融资产比例,结合收益率水平曲线形态分析和类属资产相对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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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优化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
(1)久期配置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
合的久期配置,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在
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
上,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
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可适当调整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
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久
期。
(2)期限结构配置
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在给定组合久期以
及其它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通过建立债券组合优化数量模型,确定最优的
期限结构。
(3)类属配置
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利率风险、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各类
型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
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策略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信用利
差是信用产品相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主要受
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债券所对应的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另一方
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
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信用利差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
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
体变化趋势。发债主体信用状况方面,本基金采取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相结合
的办法,对所持债券面临的信用风险进行综合评估。获取数据不仅限于经营和
财务数据,同时看重外部支持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本基金对进入债券库中的
信用债券通过内部信用评级,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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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建立相应的债券库。具体操作上,采用指标定量打分制,对债券发行人进
行综合打分评级,并动态跟踪债券发行人的状况,建立相应预警指标,及时对
信用债券库进行更新维护。同时,本基金结合适度分散的投资策略,适时调整
投资组合,降低信用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为控制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家有权机构批准或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提供的信用评级,并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
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本基金主动投资的信用债为信用评级在AA+级(含)以上的信用债,对信用
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其中,信用债的
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信用评级,若无债项信用评级的,依照其主
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于信用债,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40%
(含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评级AAA以下的信用债,基金不开展融资回购。
本基金投资于评级AA+的信用债比例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50%,投资于评级
AAA的信用债比例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50%。因信用评级下降、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或不符合上述规定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或完成调整。
3、息差策略
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购买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
益的操作方式。
4、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
差别,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
赚取收益级差。
5、回购策略
本基金在基础组合的基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融入短期
资金滚动操作,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
大收益。
6、流动性管理策略
考虑到本基金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情形,对投资组合进行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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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管理,确保基金资产的变现能力。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
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
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
注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对投资组合的现金比例进行结构化管理。也会通过回
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保持本基
金在开放期的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
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
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7)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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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8)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则本基金
投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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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国债及政策性银行债指数收益率*80%+一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中债-国债及政
策性银行债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国债及政策性银行债指数隶
属于中债总指数族,该指数成分券由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且公开发行的
国债和政策性银行债组成,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投资范围
包括同业存单和金融债,适用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
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
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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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摘自
2024年1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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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1,887,656.42 64.23
8 其他资产 40,030,616.39 35.77
9 合计 111,918,272.8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股票投资。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股票投资。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股票投资。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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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说明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发生上述情况。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股票投资。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862.9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0,014,753.4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0,030,616.39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股票投资。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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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期基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年5月18日-2023年12月31日 0.98% 0.05% 2.28% 0.05% -1.30% 0.00%
2024年1月1日-2024年3月31日 1.44% 0.08% 1.60% 0.07% -0.16%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4年3月31日 2.43% 0.06% 3.92% 0.06% -1.49%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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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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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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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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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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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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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关没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协商一致后参照行业惯例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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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结算
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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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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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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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等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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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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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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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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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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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并将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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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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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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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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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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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2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
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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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
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
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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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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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一般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
动的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
润。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可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3)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
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
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财产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财产所投资证
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和收益变
化。
(6)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
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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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现金等,一般情况下,上述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投
资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
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
出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
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
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实施侧
袋机制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
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延期支付赎回款。发生延期支付赎回款情形时,投资者面临无
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
(4)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
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
袋机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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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和“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的
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可用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为1.5%。赎回费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
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
值”之“七、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
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
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
估值”之“四、估值方法”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
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实施侧袋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相关内容。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
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
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
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
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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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
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4、税收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税收征管部门可能会对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的认定以及
适用的税率等进行调整。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执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
导致基金资产实际承担的税费发生变化。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
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税收处理,该等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基金投资
者的收益,也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估值调整。由于前述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对基
金资产的收益影响,将由持有该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对于现有税收政策未
明确事项,本基金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建议方案进行处理,可能会与税收征管认
定存在差异,从而产生税费补缴及滞纳金,该等税费及滞纳金将由基金财产承
担。
二、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以外,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
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同时,本基金需
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
势,加强对市场和债券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
险。
2、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进行运作,封闭期长度为3个月,封闭期间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在某个封闭期结束和下一封闭期开始之间设置开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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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申请,开放期的时长不少于1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
工作日。因此,在封闭期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而出
现的流动性约束。
3、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在不能及时收到赎回款项的风险。
4、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将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
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1)某个开放期届满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某个开放期届满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故存在
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
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
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
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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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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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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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证券持有人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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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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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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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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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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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在开放期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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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
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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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等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的规则;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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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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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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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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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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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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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8、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
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
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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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一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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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等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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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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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
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
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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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7)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8)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则本基金
投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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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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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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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裁决另有规定除外。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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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
业办公区C栋106室-00094
法定代表人:杨铭海
设立日期:2019年3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16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00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9-078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601)号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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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
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
受前述5%的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
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
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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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7)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
制。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项的2)、7)、8)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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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则本基金
投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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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及时发送更新后的
名单。名单变更后各方应及时发送对方,经对方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
始生效。基金托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隐瞒其关联方及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导致基金违规进行
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隐瞒方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
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
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
度。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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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
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
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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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
费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
所需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
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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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
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
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
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托
管人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
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
进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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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
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
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
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
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
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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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
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
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
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
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
原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
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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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
指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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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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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结
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四)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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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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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关没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协商一致后参照行业惯例处理。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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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
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
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在基金托管人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
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
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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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托管业务;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业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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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裁决另有
规定除外。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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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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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登记服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包括初始登记,申购赎回
变更登记、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配备安
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
户业务、基金份额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投资人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
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及网
站进行查询。
2、基金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主选
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如纸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或短信对账单,或者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3、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服务热线、手机短信等通
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基金份额净值、交易确认、对账
单服务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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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基金账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
息;同时可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书信、电子邮
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五、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热线
电话:400-819-0789
传真:010-59315600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crs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crs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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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5-04
2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5-04
3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5-04
4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5-04
5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3-05-04
6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3-05-16
7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3-05-19
8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7-18
9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7-18
10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3-07-18
11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金融诈骗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8-08
12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3-08-16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3-08-22
14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3-08-23
15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3-08-28
16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接受个人投资者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3-08-31
17 关于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开放期并进入下一封闭期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3-09-05
18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10-25
19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10-25
20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3-12-02
21 关于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开放期并进入下一封闭期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3-12-27
22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12-29
23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4-01-22
24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四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01-22
25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4-03-25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4-03-27
27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4-03-30
28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03-30
29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4-04-22
30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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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基金销售机构,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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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文件;
2、《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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