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3-06-07 |
甲公司 | 中国铁建 |
乙公司 |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
定价依据 | 经与中铁建总公司协商一致,本公司以现金对控股子公司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增资44.18亿元人民币,中铁建总公司对财务公司增资2.82亿元人民币。 |
交易简介 | 一、 关联交易概述
经与中铁建总公司协商一致,本公司以现金对控股子公司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增资44.18亿元人民币,中铁建总公司对财务公司增资2.82亿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由13亿元人民币变更为60亿元人民币,本公司出资比例为94%,中铁建总公司出资比例为6%。
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铁建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铁建总公司属于本公司关联方,因此,本项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公司重点支持发展的内部专业化金融平台。财务公司自成立至今一年多的时间,依法合规经营,风险防范及内控建设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各类风险监管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且始终保持良好的增长态势,发展前景较好。
由于金融监管政策的变化,财务公司现有13亿元的注册资本明显偏低,影响对成员单位信贷等业务的开展,制约了财务公司功能作用的发挥。本次对财务公司进行增资有利于其进一步提高资金归集效果、扩大信贷规模以及降低其资产负债率,进而壮大本公司的综合实力,增加股东投资回报。 |
交易类别 |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交易金额 | 4700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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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2-12-29 |
甲公司 | 中国铁建 |
乙公司 |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
定价依据 | 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凡没有政府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执行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执行市场价(含招标价);前三者都没有的或无法在实际交易中适用以上交易原则的,执行协议价。协议的价格将根据作出有关服务提供所产生的合理成本,加上赚取的合理利润计算。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况
鉴于本公司与中铁建总公司于 2009年12月28日所签订的《服务互供框架协议》及就该协议项下有关日常关联交易所设定的年度上限均将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为便于监管本公司向中铁建总公司及/或其关联人采购相关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于2012年12月28日,本公司与中铁建总公司订立《服务提供框架协议》,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并为其项下的关联交易设定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年度上限。
本公司预计《服务互供框架协议》项下本公司向中铁建总公司提供科研楼建造及相关服务将于2013年全部完成,且预计该交易于2013年发生的金额较小,且本公司的相关子公司已就该科研楼的建造及相关服务与中铁建总公司签订具体合同,因此,《服务互供框架协议》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后,本公司将不再与中铁建总公司进行续订,而仅订立《服务提供框架协议》。 |
交易类别 | 提供或接受劳务 |
交易金额 | 600百万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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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2-12-29 |
甲公司 | 中国铁建 |
乙公司 |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
定价依据 | 承租方须就租赁房屋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租金的标准按照公平、公允的原则由双方在具体租赁合同中协商确定。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况
为便于监管本公司不时向中铁建总公司及/或其关联人/联系人租赁房屋的日常关联交易,于2012年12月28日,本公司与中铁建总公司签订《<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将《房屋租赁框架协议》的第2.2条修改如下:租赁房屋包括中铁建总公司及/或其关联人/联系人已在本公司注册成立时租赁给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的房屋和其后续新建的部分房屋,且中铁建总公司及/或其关联人/联系人确认租赁房屋在移交时处于满足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需求的良好状态。除上述修改的条款外, 双方将继续遵守于2007年11月5日订立的《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其他未修改条款。
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上市时,中铁建总公司保留了若干辅助业务(有关详情请参阅公司上市时发布的招股说明书),预计中铁建总公司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仍将继续为本公司提供相关辅助服务。公司因此与中铁建总公司订立《服务提供框架协议》,以规范和监管相关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上市时,中铁建总公司和本公司订立的《房屋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租赁房产仅包括当时中铁建总公司已有的部分房屋,没有包括中铁建总公司后续建造的房屋。为此,双方经协商签订《<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以规范和监管中铁建总公司后续建造并拟出租给本公司的房屋租赁日常关联交易。 |
交易类别 | 租赁 |
交易金额 | 300百万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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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0-03-04 |
甲公司 | 中国铁建 |
乙公司 |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
定价依据 | 在前述发行底价基础上,本次发行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不超过10.35 亿股,其中公司控股股东铁建总公司(持有本公司61.33%的股份)拟以其拥有的部分资产和现金作为对价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不超过5.18 亿股A股股票,2010 年3 月2 日,双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框架协议》。由于铁建总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尤其是资本运营板块的发展,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有利于促进公司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新的竞争优势,为公司的战略转型及可持续发展提供合理保障。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
交易金额 | 4000000000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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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0-03-04 |
甲公司 | 中国铁建 |
乙公司 |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
定价依据 |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10 年 3 月 4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的发行价格将不低于 7.74 元/股,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
交易简介 | 向包括控股股东铁建总公司在内的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 |
交易类别 | 其他事项 |
交易金额 | 8000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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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9-12-29 |
甲公司 | 中国铁建 |
乙公司 |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
定价依据 | 承包建造及相关服务均将由中铁建总公司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服务提供方并确定价格;公司应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以及中铁建总公司邀标书的具体要求投标;中铁建总公司根据承包建造及相关服务项目的具体情况自主确定中标方,在且仅在公司投标条件优于或者不劣于其他投标方的情况下,中铁建总公司应优先考虑公司作为中标方。2、《服务互供框架协议》的定价原则为:该协议项下的各项服务的价格,须按以下的总原则和顺序确定:(1)凡有政 |
交易简介 |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截至本公告日,中国铁 道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总公司”)持有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756,624.55万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61.33%,系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铁建总公司为公司关联人,公司与中铁建总公司发生的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中铁建总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分别签订了《承包建造及相关服务框架协议》(经2008年1月29日补充协议补充)及《服务互供框架协议》(经2008年1月29日补充协议补充),并分别厘定了前述框架协议下的关联交易于2007年至2009年三年的年度交易金额上限(经公司2009年4月2日和6月30日刊登的相关公告修改)。 鉴于公司就前述框架协议下的关联交易所分别厘定的年度交易金额上限将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前述框架协议将于2010年10月31日到期,为便于监管相关关联交易,2009年12月28日,公司与中铁建总公司分别以相同条款(除于《服务互供框架协议》下,原条款“本公司将继续提供小规模工程服务,以完成建设位于中国北京复兴路的中铁建总公司办公大楼”修改为“本公司将向中铁建总公司提供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工程技术研发基地(科研楼)建造及相关服务直至完成该建造项目”)及条件续签了《承包建造及相关服务框架协议》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有效期均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 12月 31日止,并为其项下的关联交易设定截至 2012年 12
月 31止三个年度的年度上限。自该等协议生效之日起,公司与中铁建总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签署的原《承包建造及相关服务框架协议》及《服务互供框架协议》及其各自的补充协议同时终止。
2、《承包建造及相关服务框架协议》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约定的年度交易金额(按照公司预计的年度交易金额上限计算)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仅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2009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2010-2012 年关连交易上限和相关框架协议续签的议案》,关联董事李国瑞、丁原臣和赵广发均未行使表决权,也未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余6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前述议案,同意该议案。 |
交易类别 | 提供或接受劳务 |
交易金额 | 0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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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9-07-01 |
甲公司 | 中国铁建 |
乙公司 |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
定价依据 | |
交易简介 |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总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签署了《服务互供框架协议》,于2008年1月29日签署该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并对各项服务2007年至2009年各年度交易金额上限作出了预估和披露。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决议,同意修订公司就中铁建总公司办公大楼提供建设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 2009年年度金额上限,由人民币0元修订为人民币6,000万元。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
交易类别 | 提供或接受劳务 |
交易金额 | 60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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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9-01-06 |
甲公司 | 中国铁建 |
乙公司 |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
定价依据 | 隆昌工务器材厂经中铁建总公司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为5634.33万元,其整体国有产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的挂牌价格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为5634.33万元。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符合有关国有产权转让定价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交易简介 | 四、关联交易定价决策与定价依据
隆昌工务器材厂经中铁建总公司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为5634.33万元,其整体国有产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的挂牌价格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为5634.33万元。 根据中铁轨道与中铁建总公司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中铁轨道受让隆昌工务器材厂整体国有产权的交易价格为5634.33万元,该交易价格为隆昌工务器材厂整体国有产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价格,亦为经中铁建总公司备案的该厂净资产评估值。 综上,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符合有关国有产权转让定价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关联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
中铁建总公司与中铁轨道于2009年1月5日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合同自双方受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中铁建总公司应自获得北京产权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促使隆昌工务器材厂到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颁发新的营业执照之日,视为产权交易完成之日;产权交易完成后五日内,双方应商定具体日期、地点,办理有关产权转让的交割事项,中铁建总公司应将隆昌工务器材厂的资产及清单、权属证书、批件、财务报表、档案资料、印章印鉴、建筑工程图表、技术资产等移交给中铁轨道,由中铁轨道核验查收;隆昌工务器材厂整体国有产权的转让价格为5634.33万元,中铁建总公司应于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将转让价款一次性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本次交易完成后,中铁轨道持有隆昌工务器材厂整体国有产权。
六、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影响
隆昌工务器材厂主要从事铁路扣件生产等业务,中铁轨道受让该厂整体产权,能有效完善产业链,打造完整的轨道系列产品;同时也可避免本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和促进本公司发展。 |
交易类别 | 其他事项 |
交易金额 | 5634.33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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