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股份

- 000567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4-19
甲公司海德股份
乙公司永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定价依据
交易简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 为了公司实现战略目标及业务发展的需求,缓解现阶段公司业务快速扩张导致资金需求大幅增加矛盾,本公司向控股股东海南祥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源投资”)之股东永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控股”)申请财务资助,主要用于支持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安徽海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海德”)业务发展,以及公司后续其他主营业务发展和流动资金的需求。
2.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的交易对方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之股东永泰控股,因此,本次申请财务资助事项构成公司关联交易。
二、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主要是为了公司实现战略目标及业务发展的需求,缓解现阶段公司业务快速扩张导致资金需求大幅增加矛盾。公司本次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本次交易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交易类别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交易金额60000万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9-04-28
甲公司海德股份
乙公司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定价依据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1、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2、若无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则为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18、若无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则为协议价格。(协议价格是指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以合理成本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而构成的价格)。
交易简介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一)关联交易的目的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和优势,实现成本的持续降低,保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二)对公司的影响由于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均采取政府定价或公平市场价格,关联交易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将及时就新的关联交易内容与关联方重新签署相关协议。
交易类别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交易金额670万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5-01-26
甲公司海德股份
乙公司台州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定价依据
交易简介关联交易概述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05年1月21日在浙江杭州与台州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耀江房产)签定了《崇和门广场销售代理合同》,由本公司销售代理台州耀江房产开发的位于浙江省临海市的"崇和门广场"物业。

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崇和门广场"物业位于浙江省临海市,发展商为台州耀江房产。本公司销售代理标的部分的建筑面积约4500平方米。

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公司与台州耀江房产于2005年1月21日签定《崇和门广场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
1、本销售代理合同有效期为自双方签订之日起180天。
2、崇和门广场之广告及市场推广费用均由台州耀江房产承担。
3、本公司向台州耀江房产支付合同履行保证金。保证金总额为人民币200万,并在本合同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付清。当销售期限终止时,若本公司完成全部销售计划,100%返还已付保证金;若本公司未完成销售计划,则台州耀江房产有权全额扣罚全额保证金。
4、双方同意按实际销售情况计算代理服务费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代理服务费标准为0.6%至2.8%。当有客户签定正式销售合同并有首期款到帐后,视为本公司已完成相应面积部分的销售义务,台州耀江房产应在本协议终止前与本公司结算并支付代理服务费。
5、双方协商确定二层基价为均价5500元/平方米、三层基价为均价3580元/平方米。本公司实际成交价格高于预先设定的最低销售价格(基价),由台州耀江房产按实际成交价格与基价的差额之45%向公司支付溢价分成。当有客户签定正式销售合同并首期款到帐后,本公司可收取相应面积部分的溢价分成,台州耀江房产应在本协议终止前与本公司结算并支付该部分溢价分成。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2004年,公司通过代理销售杭州耀江金鼎广场项目,取得了良好的效益,树立了公司在销售代理业务方面的市场形象。公司认为,通过充分利用公司规范运作优势和良好形象,发挥公司在销售代理方面的专业优势,有利于增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实现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由于最终的销售价格具有不确定性,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100%的完成销售计划,按双方确定的销售基价,在不考虑溢价分成的前提下,公司预测,本次关联交易将会给公司带来约62万元的代理费收入。
交易类别代理
交易金额0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4-04-16
甲公司海德股份
乙公司浙江省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定价依据
交易简介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于2004年4月14日在浙江杭州,与浙江省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江房产)签定了《耀江金鼎广场销售代理合同》,由本公司销售代理耀江房产开发的“耀江金鼎广场”物业。

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耀江金鼎广场”物业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与西溪路口。发展商为耀江房产。本公司销售代理标的为“耀江金鼎广场”建筑面积约3万平方米(以预售证载明的面积为准),车位数为220个。
  销售代理时间为: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直至耀江房产取得该物业预售许可证并在耀江房产书面通知正式对外预售之日以后的18个月为止。
  
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公司与耀江房产于2004年4月14日签定《耀江金鼎广场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
  1、耀江金鼎广场之广告及市场推广费用均由耀江房产承担。
  2、本公司向耀江房产支付合同履行保证金。保证金总额为人民币200万,并在本合同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付清。当销售期限终止时,若本公司完成全部销售计划,100%返还已付保证金;若本公司未完成销售计划,则甲方有权全额扣罚全额保证金。
  3、双方同意按预售许可证面积及时间,参照实际销售情况计算代理服务费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代理服务费标准为0.6%至2.8%。当有客户签定正式预售合同并有首期款到帐后,视为本公司已完成相应面积部分的销售义务,耀江房产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与本公司结算并支付代理服务费。
  4、本公司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耀江房产预先设定的最低销售价格(基价),由耀江房产按实际成交价格与基价的差额之45%支付溢价分成。溢价分成收入结算时间为当有客户签定正式预售合同并首期款到帐后,本公司可收取相应面积部分的溢价分成,耀江房产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与本公司结算并支付该部分溢价分成。
  
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公司在实施一系列资产、债务重组之后,公司的经营能力得到了提高。公司的主营业务已转向房地产业,但公司的综合实力和赢利能力仍待进一步提高。为了充分发挥公司规范运作优势,有效利用上市公司市场形象,公司在自主开发房产项目的同时,适应房地产市场专业化分工的趋势,积极开展房产销售代理业务。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增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由于本公司所销售代理物业的市场销售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故无法准确定量化预测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产生的影响。本公司的销售代理资格正在办理之中。

交易类别提供或接受劳务
交易金额200万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