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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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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5-30
公告日期2007-05-30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铁银支行 
被告方湖南湘财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1999年12月29日为湘财公司在建行铁银支行300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期限10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湘财公司因种种主客观的原因拒不还款,因此诉讼主张二被告承担300万元的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4年11月29日,该借款所对应的债权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承接;2007年3月8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和鱼晓玲女士签定《资产转让合同》,将该笔债权本金267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债权转让给鱼晓玲。经与债权人鱼晓玲女士协商,本公司在偿付270万元后,债权人同意免除本公司为该笔债权履行担保责任的剩余部分,并保证不再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时放弃对主债务人剩余债权的追索,并保证本公司享有对主债权人的所有追索权。本公司已于近日偿还上述债务270万元。至此,本公司为湖南湘财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沙铁银支行的借款3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事项已全部处理完毕。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28
公告日期2005-07-2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 
被告方海南国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诉海南国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原第一大股东,简称“国泰集团”) 及公司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判决内容(2002)海南经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海德公司对上述2500 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国泰集团不能清偿部分的40%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2)琼民二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对信达公司清算组与海德公司间争议的借款担保合同效力及民事责任的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信达公司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信达公司清算组负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2)海南执字第81-3号《民事裁定书》:鉴于申请人信达公司认为上述查封资产存在瑕疵并要求法院解封,该院据此解除对公司位于海口市海德路5号,证号为G0226号(面积11290.92平方米)、G0231号(面积5012.7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公司持有的伊莎贝尔矿泉水海南有限公司99%的股权的查封。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共计500万元的还款义务。 根据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经有关各方协商同意,由公司协助信达信托清算组以国泰集团关联公司的房产抵偿公司剩余对信达信托清算组的500万元还款义务。现公司已履行完相应的义务,为此,公司在本案中已履行完其应对信达信托清算组所承担的还款义务。根据公司的申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终结对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该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至此,公司为国泰集团在中国信达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借款2500万元提供担保一事已全部处理完毕。
受理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2-26
公告日期2005-02-26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诸暨市轻纺化建公司 
被告方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公司欠诸暨市轻纺化建公司6000万元的项目保证金,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上城区法院)裁定,公司持有的海南海德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海德房产)99%的股权、深圳市国泰联合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深国联)18%的股权以5500万元的价格被变卖给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成能源物资有限公司(简称天成能源)。上述股权变卖款5500万元已归还债权人化建公司,尚有500万元未归还。 2003年1月2日,公司收到上城区法院查封财产清单。应化建公司的请求,依照上城区法院(2002)上执字第1101-1号《民事裁定书》,该院于2002年12月27日、2002年12月31日分别查封了公司所有的浙江省耀江药业有限公司80%的股权、公司所有的伊莎贝尔矿泉水海南有限公司99%的股权。该股权目前已办理解封手续。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3年3月13日,公司收到上城区法院(2000)上执字第1101-4号《民事裁定书》。经化建公司同意,上城区法院裁定如下:属被执行人海南海德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伊莎贝尔矿泉水海南有限公司99%的股权以人民币9500000元的价格变卖给杭州天伦集团有限公司,变卖款人民币9500000元中的5000000元偿还海南海德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欠诸暨市轻纺化建公司的相应债务。 现受买人杭州天伦集团有限公司已将变卖款中的5000000元付给申请执行人化建公司。 截止目前,伊莎贝尔矿泉水海南有限公司在本公司的账面价值为零。自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2月28日,该公司由杭州天伦集团托管经营,托管费每月120万元。 浙江省耀江药业有限公司80%的股权目前仍处于查封中。公司经营班子正积极与有关各方协商,争取尽快妥善解决该问题。
受理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27
公告日期2004-03-27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海口市金盘支行 
被告方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日前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2000)琼高法执提字第238-2号《民事裁定书》,就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海口市金盘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金盘支行”)4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执行裁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1998年2月,公司向建行金盘支行借款400万元,由于公司未能如期偿还而形成诉讼。关于该借款及纠纷事项,公司此前已多次披露。(详见公司1998年年度以来的历次定期报告)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公司已向建行金盘支行偿还了300万元的债务,所余债务,澄迈惠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兰实业”,公司的关联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控制人控制)、澄迈惠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太实业”,与公司无关联关系)自愿以其拥有的分别位于澄迈县老城镇盈滨半岛9333平方米、8000.35平方米的土地为公司抵偿。上述土地经委托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425.86万元。建行金盘支行、公司、惠兰实业、惠太实业向海南高院去函请求将该房产按评估价人民币425.86万元下调20%即人民币340.688万元抵偿公司在本案中对建行金盘支行尚余的全部债务。
判决内容海南高院裁定如下: 将澄迈惠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澄迈县老城镇盈滨半岛9333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编号:老城国用(2002)字第0555号)和澄迈惠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澄迈县老城镇盈滨半岛8000.35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编号:老城国用(2002)字第0557号)按评估价人民币425.86万元下调20%即人民币340.688万元抵债归中国建设银行海口市金盘支行享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海南海德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对中国建设银行海口市金盘支行所负的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受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27
公告日期2004-03-27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招商银行武汉分行  
被告方武汉长兴石化产品有限公司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1999年8月22 日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和《对保书》,为长兴公司借款人民币18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借款期限七个月。由于长兴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能偿还该笔债务,原告遂讼要求长兴公司与本公司偿还1800万元的本金及33.8万元的利息。该案法院已经诉前保全查封了本公司持有的成都大邑莱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99%的股权。
判决内容一审判决海南海德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武汉长兴石化产品有限公司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日期2003-06-1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不服,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报告期内,经当事人协商,公司已经撤诉,目前尚未处理完毕。武汉招行已收回本金200 万元及全部欠息,并在公司继续提供担保后办理了1600 万元借款转贷手续,2003 年6 月18 日,公司收到武汉招行的证明函,公司对上述1800 万元借款的担保责任已自行解除。
受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27
公告日期2004-03-27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市南航支行 
被告方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伊莎贝尔矿泉水海南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2.4444 万元
案件描述 1997年11月20日,本公司在原告处申请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并用伊莎贝尔的生产设备提供抵押担保。 借款期限届满,由于公司经营困难,无法按时偿还该笔债务,原告遂讼。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以资抵债协议》确认债务本息为502.444373万元并达成和解。
判决内容一审判决:海南海德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农行南航支行归还借款人民币400万元本息, 伊莎贝尔矿泉水海南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物承担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2)新执字第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将浙江耀江房地产开发公司诸暨分公司位于海口市南宝路9号欣安花园B座2104F、2105E、2107D、2108E的四套房产,抵偿公司结欠南航支行68.8660万元的债务。   二、将澄迈惠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老城镇盈滨半岛商住用地使用权(面积9333平方米)、澄迈惠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老城镇盈滨半岛商住用地使用权(面积6666平方米)、澄迈惠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老城镇盈滨半岛商住用地使用权(面积7000.35平方米),抵偿公司结欠南航支行432万元的债务。   三、剩余债务人民币1.578373万元,公司用现金支付给南航支行。   另,鉴于公司与南航支行签订《以资抵债协议》时,公司无偿债能力,故公司与海南祥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祥海投资)签署《代偿还债务协议》,由祥海投资以第三人的身份代位履行《以资抵债协议》中的义务。日前,公司已将上述祥海投资代公司偿债的款项归还。至此,公司南航支行的借款纠纷已全部处理完毕。
受理法院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27
公告日期2004-03-27
案件名称承兑协议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海口市金盘支行 
被告方海南国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4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海口市金盘支行诉原审被告海南国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海德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兑协议担保纠纷案。
判决内容 一审判决:国泰公司偿还金盘支行欠款本金人民币16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各笔承兑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按日万分之五计收);海德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2)海中法经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撤销海口中院(1999)海中法经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国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金盘支行偿还人民币16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各笔承兑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按同期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收,即1999年6月9日前按万分之三计收;1999年6月10日起按万分之二点一计收);海德公司对上述1640万元欠款本金及利息不能偿还部分的40%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日期1999-08-0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2002年报告期内尚未进入执行阶段。日前,公司接到耀江开发发来的《债权转移通知书》,耀江开发将其因代为公司偿还债务而形成的对公司的债权8,377,760元转移至浙江省耀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江集团”),今后由耀江集团向公司结算清收。
受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27
公告日期2004-03-27
案件名称诈骗原材料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西南宁称城北物资供应站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83.2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5年3月被广西南宁称城北物资供应站诈骗原材料款783.2万元一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已追回赃款203.2万元.此案仍未结案, 继续追查。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19
公告日期2003-04-19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四川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 
被告方海南海德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称自1994年以来为本公司从事工程项目的建设,双方曾签订《工程欠款协议书》,约定还款期限,由于公司没有完全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遂讼主张债权。该案已经判决并进入执行阶段。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已经判决并进入执行阶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19
公告日期2003-04-19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海南建行开立银行 
被告方国泰集团 海南海德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8年,海德公司为国泰集团在海南建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18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借款已逾期,经法院判决海德承担1640万元本息的连带责任,并进入执行阶段。截止公告日,已经履行200万元的还款义务。
判决内容法院判决海德承担1640万元本息的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2-31
公告日期2002-12-31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崇川支行 
被告方江苏瑞兴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海德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3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为南通开发区瑞兴经贸公司435万元借款合同担保案,本公司负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判决本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已执行完毕,本公司连带责任解除。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2-28
公告日期2002-12-28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南通市港闸支行 
被告方南通开发区东阳工贸公司 海南海德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9.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银行南通市港闸支行诉南通开发区东阳工贸公司(简称东阳公司)与海南海德纺织实业股份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该案在我司缺席的情况下判决。该案判决书中记载,东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晓凤于2001年5月25日到庭参加诉讼,同时判决书又认定东阳公司于2000年12月18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且认定“东阳公司虽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其法人资格并未因此丧失,其应对本公司进行清算以清偿债务。”海德公司认为,法院在第一被告已经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仍受理案件,并能传到其原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而执行阶段却认定第一被告已经被吊销,因此要求海德公司全部承担该债务,而海德公司却无法向被担保人行使追索权。由于本案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已过,上述判决已生效,对此,我司将委托律师对该案进行申诉。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 东阳公司结欠中行港闸支行借款本金199万元和自1999年6月21日起至清偿日的利息;本公司对东阳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2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港闸支行《关于海南海德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南通开发区东阳工贸公司199万元借款担保责任解除的通知》。根据该通知,上述债务已执行完毕,公司对东阳公司在港闸支行199万元债务本息的担保责任已经解除。
受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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