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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宏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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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11
公告日期2010-05-11
案件名称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被告方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1909.6784 万元
案件描述2006 年4 月28 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署了(2006)中信保(代偿合)字第005 号《代偿合同》;同日,本公司作为抵押人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宏普国际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署了(2006)中信保(抵押担合)字第005 号《抵押担保合同》。2007 年12 月26 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安曼电子、宏普国际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署了《关于〈代偿合同〉的补充协议》(《代偿补充协议》);同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安曼电子、宏普国际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署了《于〈抵押担保合同〉的补充协议》(《抵押补充协议》)。因上述协议发生争议,故中信保依据上述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出仲裁请求。 申请人请求仲裁庭裁决: 1、 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以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立即偿还申请人代偿款项本金美元19,096,783.74 元及自申请人代偿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 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以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全部律师费用(暂计美元954,839.19 元)3、 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以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暂计人民币5,000 元)。4、 申请人就第三被申请人提供抵押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好的良友大厦第5,6 层房产,在美元13,000,000 元及自申请人代偿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全部律师费用( 暂计美元954,839.19 元)、仲裁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暂计人民币5,000 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5、 就前述第1 项仲裁请求,如果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未能在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完毕所欠款项,则第三被申请人在美元6,096,783.74 元及自申请人代偿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6、 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及第三被申请人以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偿付申请人为实现抵押权而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比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而收取的强制执行费用、评估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用、媒体收取的公告费用、拍卖机构收取的佣金、费用等)。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本公司于日前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X20080255号和解协议争议案延长裁决期限的通知》(编号: [2010] 中国贸仲京字第001322号):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仍在和解过程中,仲裁庭无法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即在2010年1月21日以前作出裁决,故将本案裁决作出的期限延长2个月,即延至2010年3月21日。 本公司于日前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SDF2009300代偿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代偿补充协议》及《抵押担保合同》争议仲案延长裁决期限的通知(编号:[2010]中国贸仲沪字1939号):因申请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被申请人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仍在和解过程中,仲裁庭无法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故将本案裁决作出的期限延长3个月,即延至2010年7月8日。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7
公告日期2010-03-27
案件名称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2008
原告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被告方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17234.0697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曾于2007 年12 月26 日就关于相关债权债务重组达成一致意见,先后签署了《关于宏盛出口融资保证项目代偿款项之和解协议》、《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抵押合同》等一列相关协议。因宏普实业、安曼电子、宏普国际未能按期完全履行该《和解协议》所约定的一些事项,故中信保依据上述协中的相关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申请人请求仲裁庭裁决: 1、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偿还143,979,556.74 美元,并向申请人支付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申请人代偿之日起至2008 年5 月30 日止共计9,248,578.92 美元,及支付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上述143,979,556.74 美元自2008 年5 月30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向申请人清偿之日止的全部利息; 2、被申请人于2008 年10 月20 日之前向申请人偿还6,700,000 美元; 3、被申请人于2009 年3 月20 日之前向申请人偿还9,386,446.34 美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2,274,693.66 美元; 5、确认申请人已经合法有效地受让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共计148,643,000 股,且申请人有权处置目标股份并以处置所得价款抵偿在抵偿发生时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偿付的债务; 6、被申请人立即促成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良友大厦5、6 层的房产价值进行重新评估,评估后使良友大厦房产所担保的申请人债权数额增加至与该等评估价值大致相同,并应立即办理完成相关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7、被申请人立即就华夏银行大厦36-39 层的房产办理完成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并在前述手续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对华夏银行大厦房产价值进行重新评估,评估后使华夏银行大厦房产所担保的申请人债权数额增加至与该等评估价值减去人民币6500 万元后的价值大致相同,并应办理完成相关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8、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及其他合理 费用; 9、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
判决内容本公司于日前接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编号 :[2010] 中国贸仲京字第00151号),案件编号为DX20080255仲裁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第一被申请人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6日签订的《关于宏盛出口融资保证项目已代偿款项之和解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及申请人于2008年5月30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基于上述和解协议产生的本争议仲裁案。(详情见《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临2009-032号公告、临2009-038号公告、临2010-007号公告),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现金22,786,446.34美元; 2、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139,322.32美元; 3、仲裁庭确认申请人已经合法有效地受让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共计148,643,000股,且申请人有权处置该股份并以处置所得价款抵偿在抵偿发生时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偿付的债务; 4、在相应房产司法查封被解除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促成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位于上海市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5、6层的房产价值进行重新评估,评估后使良友大厦房产所担保的申请人债权数额增加至与该等评估价值大致相同,并应立即办理完成相应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5、在相应房产司法查封被解除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就位于上海陆家嘴华夏银行大厦36-39层的房产办理完成相关抵押登记手续。 6、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0万元; 7、本案仲裁费人民币9,269,862元,应由申请人承担40%,即人民币3,707,944.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60%,即人民币5,561,917.2元。本案仲裁费已于申请人预缴的同等金额的费用相冲抵,为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561,917.2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8、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本公司于2009 年4 月22 日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解协议争议案延长裁决作出期限的通知》(编号:[2009]中国贸仲京字第006988 号):因仲裁程序的需要,仲裁庭无法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即在2009 年4 月21 日以前作出裁决,故将本案裁决作出的期限延长2 个月。 本公司于日前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解协议争议案延长裁决作出期限的通知》(编号:[2009]中国贸仲京字第010917号):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正在和解过程中,仲裁庭无法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即在2009 年6 月21 日以前作出裁决,故将本案裁决作出的期限延长3 个月,即延至2009 年9 月21 日。 本公司于日前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X20080255号和解协议争议案延长裁决作出期限的通知》(编号:[2009]中国贸仲京字第017786号):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仍在和解过程中,仲裁庭无法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即在2009 年9 月21 日以前作出裁决,故将本案裁决作出的期限延长2 个月,即延至2009 年11月21 日。 本公司于日前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X20080255号和解协议争议案延长裁决作出期限的通知》(编号:[2009]中国贸仲京字第021957号):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仍在和解过程中,仲裁庭无法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即在2009 年11月21 日以前作出裁决,故将本案裁决作出的期限延长2个月,即延至2010年1月21 日。 本公司于日前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SDF2007072连带责任反担保合同[(2005)0010]争议仲裁案延长裁决期限的通知》(编号:[2010]中国贸仲沪字第0726号):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仍在和解过程中,仲裁庭无法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即在2010年1月21 日以前作出裁决,故将本案裁决作出的期限延长3个月,即延至2010年4月21 日。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0
公告日期2010-03-20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力捷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90.0029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与原告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2002 年起存在长期的贸易合作关系,由于近期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波动较大,故双方在部分业务尾款结算的认定上存在一定分歧。2006 年6 月20 日,公司就原合作协议项下所欠原告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货款、资金利息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等债务,向原告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在该“还款承诺书”中,公司确认:截止2006 年12 月31 日,欠付原告款项计美元19,177,546.69元,人民币12,394,764.00 元,对此债务,公司向原告承诺并保证其应自2006 年6 月20 日到2007 年5 月20 日分12 个月偿还。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力捷投资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由于原告也存在欠公司部分保证金和加工费的情况,并且双方在使用汇率和计算利息等方面仍存在争议,故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后,只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 原告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欠款本金14,900,028.72 美元,已付款部分利息1,807,203.24 美元;已付款部分汇兑损益为:7,670,334.00 元人民币(1:8.29 计算),截止2006 年12 月31 日应计利息:2,470,314.73 美元;诉讼费、保全费等4,724,430 元人民币;原告保留追索被告2007 年元月1 日起至公司实际付款日共欠款的利息损失的权利。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5 月8 日签发了(2007)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14 号传票。 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14 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原告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裁定查封公司名下的位于商城路618 号第5、6、7、13、22(除06、07 室)、26、27 层的房产。 目前,原、被告双方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就合同纠纷一案已达成调解。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按调解书履行了首期支付义务;同时,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且法院已受理同意解除了本公司被查封的部分房产(7、13、22楼部分房产),其余房产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办理第二顺位的质押。考虑到双方美元与人民币存在互换过程需要时间,本公司将按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在2007 年10 月底前分期、分批全额支付完应付的所有本金;2007 年1 月底前分期、分批全额支付完应付的所有利息及相关费用。 和解达成后公司在2007 年7 月至2008 年8 月分三次共支付给上海世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美元1,412.24 万元,公司将上述支付的款项记入为支付给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款项。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0
公告日期2010-03-20
案件名称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939.0994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关于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案的诉讼相关法律文书: 2007 年中国远大与宏盛科技商定,由宏盛科技委托中国远大及其下属企业,以开立信用证的方式为宏盛科技采购货物。为保证宏盛科技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宏普实业将其持有的宏盛科技的限售流通股质押给中国远大,为宏盛科技在《代理协议》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提供担保。 根据上述约定,宏盛科技应当向中国远大支付采购合同项下的信用证余款及全额代理费共计29,390,993.91 美元。但至今宏盛科技未向中国远大支付上述款项和费用。 诉讼请求: 中国远大请求判决第一被告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二被告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如下还款义务: ①、清偿所欠付的货款及代理费总计29,390,993.91 美元; ②、向原告赔付所欠款的逾期利息人民币3,926,361.54 元; ③、向原告赔付因欠款给原告造成的汇率损失人民币5,866,442.38 元; ④、向原告赔付因欠而给原告造成的对外融资损失人民币2,536,000 元以及即将发生的高额融资成本,月息不低于2%; ⑤、向原告赔付因本案诉讼而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200,000 元以及可能增加的律师费; ⑥、向原告赔付因本案诉讼而在境内外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翻译费、查询费以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900,000 元; ⑦、请求判决宏普实业按照《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约定为第一被告的上述欠款及全部赔付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⑧、请求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和保全费。
判决内容本公司于2008 年12 月25 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高民初字第290 号),判决如下: 一、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远大货款及代理费28,459,737.24 美元; 二、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远大利息损失(自2008 年2 月4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第一项确定的人民币金额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远大律师费人民币70 万元; 四、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远大差旅费、咨询费、翻译费、查询费以及其他费用人民币36,098.52 元; 五、宏普实业对该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向中国远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宏普实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六、中国远大对宏普实业出质的14,004,760 股宏盛科技股票(证券代码:600817)在1730 万美元限额内享有质权,有权以上述出质的股票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国远大实现质权后,宏普实业在起承担责任范围内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七、驳回中国远大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766.94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 元,由本公司、宏普实业负担人民币1,095,000 元,由中国远大负担人民币10,766.94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本公司于2009 年8 月13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二终字第36号),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高民初字第290 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变更上述民事判决书主文第六项为: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质的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质权,有权以上述出质的股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现质权后,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有权向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766.94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 元,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共计1,507,660.81 元,由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人民币169,797.05 元,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68,066.71 元,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69,797.05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9-07-29
执行情况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上述判决是一审判决,本公司将按照司法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就此案进行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30,820,976 股限售流通股及1,920,8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合计32,741,77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43%)予以继续轮侯冻结,冻结起始日为2009 年3 月13 日,冻结期限为两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判决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目前定于2009 年5 月4 日开庭审理。 公司认为二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和“法律适用不当”的错误。因此,公司决定提出申诉。 本公司于9 月3 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 年8 月31 日签发的《执行通知书》(2009)高执字第286 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9 年8 月19 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9 年8 月19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 条的规定,责令本公司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下列义务: 1、偿还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及代理费28,459,737.24美元(以人民币支付,按照2008 年2 月4 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计算); 2、赔偿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自2008 年2 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8,459,737.24 美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2008 年2 月4 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折算的人民币数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赔偿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人民币70 万元; 4、赔偿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咨询费、翻译费、查询费以及其他费用人民币36,098.52 元;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向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95,000.00 元 7、负担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等。 本公司于2009 年10 月15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9 月25 日发出的受理通知书([2009]民申字第1412 号),内容如下:你公司、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09 年7 月29 日作出的(2009)民二终字第3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本公司于日前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 年11 月26 日发出的民事裁定书([2009]民申字第1412 号),裁定主要内容如下: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也无不当,宏盛公司、宏普公司申请再审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公司已根据上述判决书进行了帐务处理。
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0
公告日期2010-03-2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8-01
原告方上海银行静安支行 
被告方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银行静安支行诉本公司一案。本公司曾于2007 年2 月12 日与上海银行静安支行签订人民币2500 万元的借款合同,该合同于2008 年2 月14 日到期。2008 年1 月上海银行静安支行要求我公司提前归还上述借款。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于2008 年1 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们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应于2008 年3 月20 日到期的2500 万元贷款提前归还。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2 月25 日下达民事调解书。因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调解书所列相关事项,上海银行静安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公司拥有的相关金融资产已进入拍卖程序。 目前,公司拥有的“上海辅仁”、“第一医药”等流通股已被卖变现3,420,162.63 元,对限售的“丰华股份”、“爱建股份”及“上海银行法人股”已作了评估。2008 年8 月18 日上海银行471,100 万股法人股成功拍卖,拍卖总价4,857,041 元,目前还将抛售限售后能流通的“丰华股份”、“爱建股份”,执行还在进行中。 2008 年1 月10 日二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冻结本公司2,500 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经原被告协商一致,二中院于2008 年2 月25 日下达(2008)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7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本公司应于2008 年3 月20 日前支付5,334,125.00 元,于2008 年5 月31 日前支付其余2,000 万元及逾期利息。由于本公司未能在2008 年3 月20 日支付5,334,125.00 元,上海银行申请强制执行,2008 年3 月27 日二中院下达(2008)沪二中执字第264 号执行通知;2008 年3 月28 日,二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冻结、划转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515,259.13 元及相应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期间产生的实际费用;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变卖本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此期间上海银行通过强制变卖本公司持有的股票等方式,共划转款项9,746,040.94 元。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止,本公司尚欠上海银行本金15,253,959.06 元及利息5,702,282.98元。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2-23
公告日期2009-12-23
案件名称经济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方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龙长生 
诉讼类型刑事诉讼
涉案金额48512.65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9 年4 月21 日收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沪检一分刑诉[2008]270 号】《起诉书》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100 号】《传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被告人 1、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2、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普国际”) 3、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曼电子”) 4、本公司董事长龙长生先生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起诉被告人龙长生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2、逃汇起诉被告人龙长生、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宏普国际、安曼电子逃汇48,512.65 万美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内容本公司于12月22日当庭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签发的《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100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国家对公司和外汇的管理制度,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单位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 二, 被告单位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 三, 被告单位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七百五十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 四, 被告人龙长生犯逃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2月4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日期2009-12-2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6 月3 日、4 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目前本案仍在审理中。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9-09
公告日期2009-09-09
案件名称专利侵权纠纷
起诉日期2008-07-18
原告方U.S. PHILIPS CORPORATION 
被告方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INTERNATIONAL RELIANCE COPRPORATION 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等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原告:U.S. PHILIPS CORPORATION,一家特拉华公司 (以下简称PHILIPS) 被告: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INTERNATIONALRELIANCE COPRPORATION;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等······;及无名氏1-10。 起诉理由:专利侵权,及18U.S.C.§1962(a)之RICO 违反 等。 诉讼请求:宣布专利被告已侵犯了PHILIPS 相关专利;限制被告相关产品入境;赔偿PHILIPS 专利的侵权而引起的全部损害、罚金、利息及合理的律师费等。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联络了在美国的本公司董事鞠淑芝女士,经鞠淑芝董事向签发该文件的法院进行确认,法院的回复结果是:于2008 年10 月27 日,“美国PHILIPS 公司现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41(a)(1)(A)(i)在无损害情况下自愿撤除上述诉讼”
受理法院美国联邦地方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31
公告日期2009-08-31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8-03-04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 
被告方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良华展发酒店有限公司 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日前,本公司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1063 号传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浦东分行”)诉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良华展发酒店有限公司,因工行浦东分行获悉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龙长生先生因涉嫌逃汇、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已被批捕,要求提前归还借款人民币1800 万元(借款期限2007 年4 月10 日至2008 年4 月9 日)而提起诉讼。目前,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公司、上海良华展发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该案进入抵押房产的评估,评估后将择时拍卖。 2008 年4月15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责令本公司于2008 年6 月15 日前支付工行浦东分行本金、利息人民币18,153,360元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人民币69,900 元。 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列相关事项,工行浦东分行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抵押的房产经评估,于2009 年1 月20 日对良友大厦17、18 楼进行了第一次拍卖,流拍后于2009 年2 月18 日第二次拍卖成功,成交价2,470 万元。 目前本公司已用房产拍卖所得款项偿还了银行的全部本金和利息,该案件已终结。
受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5-26
公告日期2005-05-26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Origon Group Corporation 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72.3262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上海万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Origon Group Corporation偿还债务及利息,并由本公司大股东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该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调解下,由宏普实业与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现宏普实业已按协议将全部款项23,215,824.07元支付完毕(含欠款本金16,723,261.50元,本金利息、罚息及一审诉讼费6,492,562.57元)。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执字第1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于2005年5月23日解除了对宏普实业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15,334,452股的查封。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1-19
公告日期2004-11-19
案件名称债务担保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万象帝王百货有限公司 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因上海万象帝王百货有限公司与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万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债务纠纷,本公司大股东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上海万象帝王百货有限公司的债务进行担保。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沪二中执字第1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冻结宏普实业所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12778710股,冻结宏普实业所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2555742股,合计冻结1533445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49%,冻结期限为2004年11月5日至2005年5月4日止。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17
公告日期2002-08-17
案件名称房地产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安徽省池州地区粮油总公司 
被告方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31.8280 万元
案件描述安徽省池州地区粮油总公司诉上海宏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纠纷案,要求判令《参建办公用房协议书》无效及归还投资参建款 2318280元和利息及其他费用为2686720元。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 (1)判决原《参建办公用房协议书》无效; (2)公司返还原告参建款2,318,280元, 并分段承担该款利息的二分之一; (3)原告支付公司房屋使用费的二分之一; (4)原告迁出该房屋; (5 )评估费、诉讼费等各半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17
公告日期2002-08-17
案件名称仓储合同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东民安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上海浦江仓储有限公司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广东民安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浦江仓储有限公司和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 上海浦江仓储公司赔偿5114835.80元,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2-03-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2)沪高民二(商)终字第63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本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17
公告日期2002-08-17
案件名称光驱买卖纠纷案
起诉日期2001-09
原告方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96.4887 万元
案件描述 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光驱买卖纠纷案,要求公司退还光驱货款2144540元及违约金1820346.56元。 双方于2002年5月23日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退还货款2,144 ,540元,支付违约金570,166元及诉讼费29,834元,目前上述款项均已支付完毕,本案终结。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02
公告日期2002-04-02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 
被告方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面粉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1999年8月31日由上海面粉有限公司担保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贷款壹仟陆佰万元。贷款到期后,本公司未按时还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因贷款逾期超诉本公司和上海面粉有限公司。
判决内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沪一中经初字第176号判决:本公司应归还浦发银行陆家嘴支行借款本金壹仟陆佰万元并支付该款项利息,上海面粉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依法拍卖已被查封的良友大厦第十三层全部及第二十二层一至五室、九至二十室,用于清偿债务。 2002年4月2日公告称:公司已于日前归还贷款本金和逾期利息共计13463640.4元,所抵押的房产良友大厦13层全部和22层部分已解除抵押。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07-06
公告日期2000-07-06
案件名称未按期支付的纠纷一事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财政证券公司 
被告方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就本公司1999年12月25日到期的三年期企业债券兑付款3740.42万元中3000万元至今未按期支付的纠纷一事向市二中院起诉本公司,现要求本公司支付3,000万元债券兑付垫支款及逾期利息。
判决内容经二中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 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财政证券公司3000万元。 二、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利息人民币767250元及自2000年6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7683元,由公司负担163603元。公司对此将积极地协调,妥善处理好这件诉讼。
判决日期2000-08-1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此诉讼已于2001年2月27日还本付息而终结。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03-28
公告日期2000-03-28
案件名称工程纠纷一事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被告方上海良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市华良建设发展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就良友大厦工程纠纷一事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海良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市华良建设发展公司
判决内容公司因良友大厦工程款一案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一中民初第585号民事判决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现经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仍将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现经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此诉讼已于2001年2月27 日还本付息而终结。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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