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5-24 |
公告日期 | 2005-05-24 |
案件名称 | 债务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0-10-31 |
原告方 | 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美国长龙国际有限公司 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672.3262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0年10月31日,上海万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就美国长龙国际有限公司(OrigonGroupCorporation,以下简称:长龙公司)未偿还因其经营上海万象帝王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象帝王)所欠本公司债务,通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长龙公司于2000年11月25日通过二中院反诉本公司。 |
判决内容 | 1、万象帝王清算委员会和长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偿还人民币16,723,261.50元,并支付自2000年10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6,723,261.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其中,万象帝王清算委员会应以清算后的万象帝王资产承担上述还款义务。
2、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万象帝王清算委员会和长龙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件的受理费93,626元、财产保全费87,021元,共计180,647元,由万象帝王清算委员会以清算后的万象帝王的资产和长龙公司、宏普公司共同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3-06-24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626元,由上诉人长龙公司和宏普公司共同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4-01-12 |
执行情况 | 为充分保障本公司利益,经二中院 (2000)沪二中经初字第7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宏普公司所持有的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12778710股,冻结期限为2003年11月17日至2004年11月16日。
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执字第1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1、继续冻结宏普实业持有的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12,778,710股;
2、冻结宏普实业持有的宏盛科技国有法人股2,555,742股;
3、冻结期限为6个月,自2004年11月5日至2005年5月4日止。
近日,本公司收到宏普实业应支付的长龙国际所欠本公司款项本金人民币16,723,261.50元、逾期还款罚金人民币4,112,417.24元、前述诉讼案一审诉讼费人民币180,647.00元、逾期执行罚金人民币2,199,498.33元,前述款项合计人民币23,215,824.07元。至此,前述诉讼案终审判决结果已全部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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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30 |
公告日期 | 2005-03-30 |
案件名称 | 合作合同争议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美国长龙国际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7207.6739 万元 |
案件描述 | 美国长龙国际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原上海万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经营上海万象帝王百货有限公司的美国长龙国际有限公司,在与本公司终止合作合同一年零二个月后,于 2001年6月份以“本公司未提供合格经营场地为由”,向中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上海分会提出关于对合作合同进行仲裁,要求本公司赔偿其损失72076738.50元人民币;并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提出了对本公司价值人民币 72076738.5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2001年11月16日本公司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分会关于" SV2001052 中美合作上海万象帝王百货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案"事的通知, 美国长龙国际有限公司以公司变更了仲裁请求事项, 变更请求如下:①撤销双方订立的《中美合作上海万象帝王百货有限公司合同》②要求本公司返还保底利润4800万元③要求本公司赔偿损失24,076,738.50元④该案仲裁费、 财产保全费及律师费由本公司承担。目前,该案件至今仍在审理之中。 |
判决内容 | 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2003年5月21日就本仲裁案裁决如下:
1、长龙公司要求裁决撤消长龙公司与本公司订立的合作合同及其终止协议不予支持;
2、驳回长龙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3、驳回长龙公司要求本公司承担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的仲裁请求;
4、驳回本公司要求长龙公司承担律师费和将合作公司所有财务帐册交由本公司保存的仲裁反请求;
5、本案仲裁请求部分仲裁费为人民币963,000元,由长龙公司承担95%即914,850元,本公司承担5%即48,150元;
6、本案仲裁反请求部分仲裁费为人民币39,600元,由本公司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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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2003-05-21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中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上海分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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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16 |
公告日期 | 2002-03-16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金山支行 |
被告方 | 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原名:龙信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因为为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原名:龙信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金山支行借款合同提供担保而负有连带责任,经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01)金经初字第4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230 万元案。因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已于 2001年8月3日归还了欠款,本公司被冻结的230万元即获解冻, 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的担保责任同时被免除。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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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16 |
公告日期 | 2001-03-16 |
案件名称 | 贷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漕河泾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展鸿塑木制品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的卧室用品分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关于中国银行漕河泾支行1999 年与本公司所属的卧室用品分公司担保上海展鸿塑木制品装饰有限公司贷款到期未还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属的卧室用品分公司对展鸿公司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合计150万元)负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判决书裁定,驳回本公司的上诉,由此, 本公司须承担此案涉及连带清偿责任支付本息1,775,3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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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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