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3 |
公告日期 | 2010-04-13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宁波元通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浙江新盈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宁波元通诉浙江新盈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诉讼标的1,000万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目前宁波元通已胜诉,处于申请执行中。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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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3 |
公告日期 | 2010-04-13 |
案件名称 | 合约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05 |
原告方 | 日照中瑞物产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物产元通进出口分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物产元通进出口分公司与嘉兴伟达贸易有限公司签约,代其进口镍矿石,由于货款纠纷问题,嘉兴伟达未在协议规定日期内接收货物,物产元通进出口分公司进出口分公司将上述货物公开拍卖给日照中瑞物产有限公司。2008 年5 月,日照中瑞物产有限公司提出因对购买的进口镍矿石的镍含量存在重大误解要求解约,并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止本财务报告签署日,上述案件尚在审理之中。 |
受理法院 |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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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3 |
公告日期 | 2010-04-13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宁波元通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浙江新盈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宁波元通诉浙江新盈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诉讼标的1,200 万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目前宁波元通已胜诉,处于申请执行中。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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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1-21 |
公告日期 | 2010-01-21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10-22 |
原告方 | 嘉兴伟达贸易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浙江物产元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8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物产元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元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伟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伟达)
嘉兴伟达与物产元通于2007 年6 月8 日签订镍矿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物产元通向嘉兴伟达销售镍矿50000 吨(±10%),价格为人民币1220 元/吨,并明确约定了镍矿的镍含量不得低于1.4%,水份不高于35%。镍矿的检验方法为:以卸货港口所在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缩写:CIQ)出具的检验报告上的重量及品质为准。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签约时,嘉兴伟达预付货款30%,计人民币1800 万元,余款在嘉兴伟达收到物产元通交货通知书和检验书后3 个工作日内支付,物产元通将货权转移给嘉兴伟达,并尽快开具增值税发票。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署后,嘉兴伟达依约向物产元通支付了预付款人民币1800 万元。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嘉兴伟达就物产元通交付的镍矿自行采集样品,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进行检验,后因检验结论镍含量为1.28%,不符合合同约定镍矿品质提出异议,物产元通坚称涉案镍矿CIQ 检测结果镍含量为1.67%,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嘉兴伟达付款提货,在双方协商过程中,物产元通委托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将本案所涉镍矿予以拍卖,日照中瑞物产有限公司于2007 年10 月27 日经拍卖取得本案所涉镍矿,并依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对此,嘉兴伟达于2007 年10 月22 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 月27 日作出判决[(2007)嘉民二初字第120 号民事判决书]:
1、解除嘉兴伟达、物产元通于2007 年6 月8 日签署的合同;
2、物产元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嘉兴伟达支付的预付款人民币1800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800 元,诉讼保全费5000 元,合计134800 元,由物产元通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9-04-27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公司于近期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商终字第219 号]。该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2007)嘉民二初字第120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嘉兴伟达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物产元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6 月8 日签署的合同;
2、撤销(2007)嘉民二初字第120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
3、驳回嘉兴伟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9800 元、诉讼保全费5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800 元,均由嘉兴伟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物产元通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嘉兴伟达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嘉兴伟达承担。诉讼请求的依据:1、物产元通并不存在违约情形,本案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并不成立;相反,嘉兴伟达逾期付款已经构成严重违约。2、在嘉兴伟达拒不付款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的情形下,物产元通依法处理货物并无不当。3、货物品质以卸货港CIQ 检测为准的特别约定合法有效,符合大宗散装产品交易的普通交易规则。4、嘉兴伟达质量异议不成立,也不能否定合同约定的CIQ 检验结论。
本次诉讼,涉及1800 万预付款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通过协商或其他途径另行解决。物产元通就预付款问题与嘉兴伟达进行协商,双方于2010 年1月14 日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协议书,其中物产元通在1800万元预付款中退还700 万元,在扣除判决书中规定嘉兴伟达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2.98 万元后,实际退还687.02 万元。该协议生效后,双方确认相关交易事项已结清,不再追究对方责任,并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视为已履行完毕。物产元通已于2010 年1 月15 日退还其687.02 万元。该起诉讼案件的终结及1800 万元预付款问题的协商处理使物产元通顺利解决与嘉兴伟达买卖合同纠纷。 |
受理法院 |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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