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1-07-08 |
标题 | 物产中大:关于对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廖建新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1]008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1年4月21日,有媒体报道称,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大或公司)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039.66亿元,同比增长12.55%;2021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054.11亿元,同比增长51.97%,实现利润总额15.88亿元,同比增长62.47%。2021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报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039.66亿元,2021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054.11亿元,利润总额16.21亿元,与上述媒体报道数据基本一致。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财务数据属于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敏感信息,市场关注度较高。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则要求,真实、准确、客观地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但公司未做好相关信息管理,致使上述未公开业绩数据通过非法定渠道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发布不公平。此外,公司也未及时核实相关媒体报道事项并披露澄清公告,未能明确市场预期,直至2021年4月27日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了媒体报道的业绩数据。 |
批复内容 | 对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廖建新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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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3-01 |
标题 | 关于对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海滨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0年2月13日上午,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回答投资者提问时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科本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本药业)的“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特效药瑞德西韦10T/制剂1000万支”项目于2020年2月6日获得江苏省启东市北新镇人民政府备案通过,并提示该项目仅处于政府行政审批备案后开工前阶段,易受到技术、专利审批、行业政策、医药审批等多方面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最终能否批量生产及投放市场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在公司做出上述回复后,市场媒体较为关注,公司股票价格于2月13日收盘涨停。
2020年2月13日晚间,经监管督促,公司提交风险提示公告,披露上述事项的重大不确定性与风险:一是瑞德西韦尚处于临床试验阶段,后续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否有效、能否用于治疗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二是即使相关临床试验成功,后续科本药业生产相关产品尚需取得美国Gilead公司的专利授权;三是该项目建设周期两年,存在因技术、专利审批、行业政策等因素影响而暂缓实施的可能;四是截至2019年第三季度,科本药业总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0.27%,归属于公司的净资产占公司净资产的0.18%,营业收入为占公司营业收入的0.12%,归属于公司的净利润占公司净利润的0.66%,对公司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海滨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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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6 |
标题 | 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嘉兴市富欣热电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嘉)质监罚字[2018]14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浙(嘉)质监罚字[2018]14号 |
批复原因 | 嘉兴市富欣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欣热电,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2月收购的子公司)于2017年12月23日发生一台高温高压锅炉主蒸汽管道旁通蒸汽回收支管爆裂事故,造成6人死亡、3人重伤(以下简称12.23事故)。 |
批复内容 | 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嘉兴市质监局)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嘉)质监罚字[2018]14号),对事故责任单位之一富欣热电处人民币350,000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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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9-10 |
标题 | 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对浙江元通通达汽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萧环处罚[2018]189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萧环处罚[2018]189号 |
批复原因 | 未经过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 |
批复内容 | 责令6个月内改正;罚款20万元。 |
处理人 | 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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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10 |
标题 | 江苏科本药业有限公司收到启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启安监管罚字[2018]第26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启安监管罚字[2018]第261号 |
批复原因 | 操作工高双平未佩戴安全帽并穿拖鞋进入生产区 |
批复内容 | 警告并罚款1.6万元 |
处理人 | 启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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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09 |
标题 | 临海市环境保护局对浙江宏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18]68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临环罚字[2018]68号 |
批复原因 | 危险废物未独立纳入需申报登记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表。 |
批复内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2万元。 |
处理人 | 临海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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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09 |
标题 | 浙江元吉汽车有限公司收到杭州市拱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处罚((拱)安监罚[2018]49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拱)安监罚[2018]49号 |
批复原因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
批复内容 | 罚款0.3万元 |
处理人 | 杭州市拱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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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06 |
标题 | 浙江元通全通汽车有限公司收到杭州市拱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处罚((拱)安监罚[2018]5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拱)安监罚[2018]52号 |
批复原因 | 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扩制度 |
批复内容 | 警告并罚款0.2万元 |
处理人 | 杭州市拱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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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6-08 |
标题 | 浙江元祺汽车有限公司收到杭州市拱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处罚(拱安监管罚[2018]37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拱安监管罚[2018]37号 |
批复原因 |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批复内容 | 警告并罚款0.3万元 |
处理人 | 杭州市拱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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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25 |
标题 | 嘉兴市南湖区环境保护局对嘉兴市富欣热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决字[2018]6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南环罚决字[2018]62号 |
批复原因 | 地下冷却水管道破损,冷却水流入河道,违反排污规定。 |
批复内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罚款8.08万元。 |
处理人 | 嘉兴市南湖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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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3-10 |
标题 | 金华申浙汽车有限公司被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罚(金开)安监罚[2018]3号 |
相关法规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
文件批号 | (金开)安监罚[2018]3号 |
批复原因 | 未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进行变更 |
批复内容 | 罚款0.5万元 |
处理人 |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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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29 |
标题 |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对浙江中大元通特种电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余环罚[2017]第6-67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余环罚[2017]第6-67号 |
批复原因 |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影响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
批复内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罚款17.5万元。 |
处理人 |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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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12-25 |
标题 | 物产中大关于控股子公司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7年12月23日下午,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环能”)下属控股子公司嘉兴市富欣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欣热电”)发生蒸汽管道爆裂,导致5名职工死亡,4名职工仍在全力救治中,目前生命体征稳定。 |
批复内容 |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公司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积极协助当地政府,组织上海、杭州等地医院专家火速前往救治伤员,安抚家属做好善后工作,并配合当地政府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原因及影响进行调查认定,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向有关部门及时上报。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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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1-06 |
标题 |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对浙江元通物资再生拆船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下罚[2017]第10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杭环下罚[2017]第10号 |
批复原因 | 未经环保审批,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 |
批复内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罚款8万元。 |
处理人 |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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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20 |
标题 |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对连云港宏业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2017]134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灌环罚[2017]134号 |
批复原因 | 未按危废相关要求管理危险废物。 |
批复内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罚款7万元。 |
处理人 |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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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30 |
标题 | 浙江浙金物流有限公司收到杭州市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处罚((下)安监管罚[2017]124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下)安监管罚[2017]124号 |
批复原因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批复内容 | 罚款0.5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
处理人 | 杭州市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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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15 |
标题 | 金华市环境保护局对金华申浙汽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环罚字[2017]58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金环罚字[2017]58号 |
批复原因 | 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废机油。 |
批复内容 | 罚款5万元。 |
处理人 | 金华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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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08 |
标题 | 金华市环境保护局对金华申通汽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环罚字[2017]6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金环罚字[2017]62号 |
批复原因 | 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废矿物油。 |
批复内容 | 罚款7万元。 |
处理人 | 金华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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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08 |
标题 | 金华市环境保护局对金华大江南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环罚字[2017]56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金环罚字[2017]56号 |
批复原因 | 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
批复内容 | 罚款4万元。 |
处理人 | 金华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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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05 |
标题 | 嘉兴市南湖区环境保护局对浙江秀舟热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决字[2017]28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南环罚决字[2017]28号 |
批复原因 | 技改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投入运行。 |
批复内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罚款42.81万元。 |
处理人 | 嘉兴市南湖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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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24 |
标题 |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对连云港宏业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2017]50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灌环罚[2017]50号 |
批复原因 | 危废仓库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 |
批复内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罚款4万元。 |
处理人 |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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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24 |
标题 | 成都市新都金海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成都市新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处罚((新)安监管罚[2017]W7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新)安监管罚[2017]W7号 |
批复原因 | 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或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督促落实本单位高危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 |
批复内容 | 罚款
10万元 |
处理人 | 成都市新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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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06 |
标题 |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对连云港宏业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2017]20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灌环罚[2017]20号 |
批复原因 | 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建设、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生产。 |
批复内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罚款合计13万元。 |
处理人 |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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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2-23 |
标题 |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对嵊州市元通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嵊环罚字[2017]14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嵊环罚字[2017]14号 |
批复原因 | 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批复内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罚款1万元。 |
处理人 |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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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04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曲乐)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曲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自2005年7月至今,曲乐就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5月4日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先后任北京张自忠路证券营业部(现为国贸证券营业部)电脑部电脑维护岗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岗高级经理。曲乐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曲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
“曲某”证券账户,2006年1月19日开立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张自忠路证券营业部。“曲某”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中预留的联系电话为曲乐本人使用的手机138××××1840,曲乐与曲某系兄弟关系,且“曲某”证券账户的资金部分来源于曲乐。
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7月11日期间,曲乐使用138××××1840手机在“曲某”证券账户买入“洪都航空”“云南铜业”,成交金额累计112,891元。
2014年1月20日至2014年10月17日期间,曲乐使用186××××2915手机在“曲某”证券账户买卖“物产中大”等9只股票,成交金额累计2,343,526.83元。
上述期间内,曲乐使用“曲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获利67,086.3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流水、手机电子取证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曲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没收曲乐违法所得67,086.39元,并处以18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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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0-24 |
标题 |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对杭州和诚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下罚[2016]第28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杭环下罚[2016]第28号 |
批复原因 | 未集中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批复内容 | 罚款1.2万元。 |
处理人 |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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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0-12 |
标题 |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对浙江元通瑞达汽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拱罚[2016]第27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杭环拱罚[2016]第27号 |
批复原因 | 未经环保审批和验收,投入使用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 |
批复内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罚款1万元。 |
处理人 |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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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0-08 |
标题 | 杭州市富阳区环境保护局对杭州富阳通福汽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富环罚[2016]53-53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富环罚[2016]53-53号 |
批复原因 | 项目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已投入运行。 |
批复内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罚款1.5万元。 |
处理人 | 杭州市富阳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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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21 |
标题 | 嘉兴市富欣热电有限公司收到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处罚(南综执罚字[2016]第39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南综执罚字[2016]第392号 |
批复原因 |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
批复内容 | 罚款1万元 |
处理人 | 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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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28 |
标题 |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对连云港宏业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2016]127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灌环罚[2016]127号 |
批复原因 | 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和使用。 |
批复内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罚款1万元。 |
处理人 |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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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12 |
标题 |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对连云港宏业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字[2016]55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灌环罚字[2016]55号 |
批复原因 |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 |
批复内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罚款2.5万元。 |
处理人 |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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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6-28 |
标题 | 杭州市富阳区环境保护局对浙江和诚富现汽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富环罚[2016]第11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富环罚[2016]第112号 |
批复原因 | 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
批复内容 | 罚款2万元。 |
处理人 | 杭州市富阳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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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5-16 |
标题 | 浙江元通元润汽车有限公司收到杭州市拱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处罚(拱安监管罚[2016]17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拱安监管罚[2016]17号 |
批复原因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批复内容 | 罚款
0.5
万元 |
处理人 | 杭州市拱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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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28 |
标题 |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对连云港宏业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2015]84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灌环罚[2015]84号 |
批复原因 |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 |
批复内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罚款1.5万元。 |
处理人 |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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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6-03 |
标题 |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对浙江祥通汽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江罚[2015]第5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杭环江罚[2015]第5号 |
批复原因 |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
批复内容 | 罚款0.3万元。 |
处理人 |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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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4-28 |
标题 |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对连云港宏业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连环行罚字[2015]9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连环行罚字[2015]9号 |
批复原因 | 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和使用。 |
批复内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罚款20万元。 |
处理人 |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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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3-08-02 |
标题 |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根据沈进军先生提交公司董事会的股票交易数据信息显示,沈进军先生于2012年5月29日、7月19日卖出本公司股票时疏忽了曾于2012年5月23日、24日、28日买入公司股票的情况,结果导致出现短线交易,同时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持有公司股票及变动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沈进军先生以上买卖公司股票交易行为中有属于六个月内的双向操作,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沈进军先生在2012年5月29日、2012年7月19日买卖股票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无影响公司股价波动的敏感信息。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两笔违规交易的收益为1135.90元。
沈进军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短线交易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本次短线交易的全部收益全部上缴公司。同时,郑重承诺,今后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做好对亲属的教育工作,加强账户管理,审慎操作,并及时向上市公司汇报其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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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6-29 |
标题 |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三年行政处罚及内控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1]3号 |
批复原因 | 2011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了《关于对浙江中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1]3号),认为中大期货营业部在居间人管理上存在下列缺陷:
1、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居间人刘佳佳在为中大期货北京营业部提供居间服务期间,中大期货北京营业部未与刘佳佳签订《居间人协议书》;2、刘佳佳存在以中大期货名义开展业务、对外宣传的行为;3、中大期货北京营业部在知晓刘佳佳代客户从事代客理财行为,并给客户造成重大损失后,无妥善处理措施,反而促成刘佳佳与客户达成以继续委托理财方式弥补亏损的协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中大期货北京营业部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在2011年7月15日前予以改正,且达到如下要求:1、完善营业部内控控制机制,加强居间业务管理;2、依据《关于北京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加强对居间人和代客理财管理的指导意见》(京证期货发[2010]204号)相关规定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3、书面提请中国期货业协会将刘佳佳上述行为记入监管档案。中大期货北京营业部应当在2011年7月15日前,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北京证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
批复内容 | 2011年7月13日,中大期货北京营业部向北京证监局上报了《关于居间人管理的整改报告》,北京证监局对中大期货北京营业部进行了验收检查,并于2011年8月8日出具了《关于对浙江中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通过整改验收的通知》(京证期货发[2011]119号),同意中大期货北京营业部通过整改验收。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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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0-01-04 |
标题 |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字[2010]1号 |
批复原因 | 2010年1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给予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前独立董事芮明杰、控股股东浙江物产集团公司通报批评的决定》(上证公字[2010]1号)。该文件指出公司前独立董事芮明杰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隐瞒了曾为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物产集团提供咨询服务的事实,违反了董事声明事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规定,公司和物产集团在提名和推荐独立董事的过程中未审慎核查,亦负有相应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给予本公司及前独立董事芮明杰、物产集团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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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08-19 |
标题 |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09]5号 |
批复原因 | 2009年8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09]5号),提出公司于2009年8月4日发布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决议公告与董事会现场表决结果不符,存在信息披露违规事项,要求公司于收到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2日内发布修正公告,如实公告董事会表决情况和结果。如公司不能按期整改,浙江省证监局将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
批复内容 | 公司于2009年8月21日刊登了董事会更正公告,就2009年8月4日刊登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存在差错的情况进行了更正。公司遵照浙江省证监局的核查处理意见执行相关措施,进一步加强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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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7 |
标题 | 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根据国资管理部门管理国有企业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定期向国有控股股东报送内部报表,且控股股东存在将上述按月报告的财务数据汇编成内部报表,并在控股股东成员企业间发放等情况,此种行为会对公司信息保密工作带来隐患。
2、公司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出席率较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有待加强。同时,为便于中小股东更多参与决策,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上应尽可能形式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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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2007年8月30日接浙江证监局《关于对中大股份公司治理情况综合评价和整改意见的通知》,认为公司基本建立了“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并形成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各施其责、互相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控股股东切实做到了“五分开”;建立了较为详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良好执行,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也较为规范、健全;信息披露工作基本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等要求。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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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10-23 |
标题 | 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巡检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
文件批号 | 浙证监上市字[2004]64号 |
批复原因 | 未及时进行信息批露 |
批复内容 | 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4年8月21日至8月27日接受了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对本公司进行巡回检查,浙江证监局于2004年9月17日以《浙证监上市字[2004]64号》文件,向本公司发出了《关于要求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巡检中发现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公司接到《通知》后,及时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管人员认真学习《通知》中要求公司整改的各项内容。公司董事会十分感谢浙江证监局对公司的巡检,本次巡检对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三会”运作,加强子公司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等方面,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根据《通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公司于2004年10月20日召开了三届二十次董事会,通过了《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巡检整改报告》。提出如下具体整改措施。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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