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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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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8
公告日期2010-04-08
案件名称企业借贷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盘锦辽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根据2009 年2 月5 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2008)大民三初字第104 号,关于公司诉盘锦辽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2009年11月19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08)大民三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盘锦辽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105,537.75元;二、被告盘锦辽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5,537.75元本金自2005年3月21日至2008年8月31日的利息4,473,632.96元;三、被告盘锦辽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项2,332,307.64元。
判决日期2009-11-1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2009 年2 月5 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2008)大民三初字第104 号,关于公司诉盘锦辽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裁定驳回被告盘锦辽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过程中。 本案已审结。
受理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8
公告日期2010-04-08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董利生 山西超世纪商贸广场有限公司 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方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根据2009 年2 月5 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2009)并民初字第34号,关于原告董利生、山西超世纪商贸广场有限公司、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述买卖合同是公司2008 年提交中国证监会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申请中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本案系公司发行股票申请未获通过,收购计划未能按原计划实施所致。
判决内容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9日以(2009)并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解除原告董利生、山西超世纪商贸广场有限公司、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存放于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城建支行的三千万元定金归原告所有。
判决日期2009-06-2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以(2009)晋民终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9-12-22
执行情况根据2009 年2 月5 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2009)并民初字第34号,裁定:查封冻结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 万元、冻结董利生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100 万元、冻结山西中侨商贸有限公司给山西超世纪商贸广场有限公司、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200 万元。 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本公司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以(2009)晋民终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目前,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受理公司申请再审上述案件。
受理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01
公告日期2009-08-01
案件名称工程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0-10-19
原告方日本清水建设株式会社 
被告方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国贸大厦系本公司的子公司,1995年1月1日注册成立。1996年1月国贸大厦与清水建设签订《大连国际商贸大厦建设工程合同书》。1998年8月,清水建设将部分完工工程交由国贸大厦使用,国贸大厦向清水建设支付工程款11,550万美元。在清水建设未按合同约定提交“金额明细书”给国贸大厦进行工程结算认可的情况下,单方向国贸大厦主张所谓1.54亿美元“概算金额”,且由于清水建设设计、施工的斑疵和缺陷,导致国贸大厦工程出现诸多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使双方无法就国贸大厦工程的结算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故2000年10月19日清水建设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贸大厦支付工程款70,404,546.08美元及434,989,606.00日元。2000年12月18日国贸大厦提起反诉。
判决内容1、国贸大厦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清水建设垫付的各种费用人民币973,257.58元; 2、清水建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国贸大厦多支付的工程款9,380,841.00美元; 3、清水建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国贸大厦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费用5,554,388.00美元; 4、驳回双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5万美元,保全费18.5万美元,合计55万美元,由清水建设负担54.6万美元,由国贸大厦负担4000美元。反诉费人民币646,237.96元,由清水建设负担。本诉鉴定费36.3万美元,双方各负担50%,即18.15万美元。反诉鉴定费人民币400万元,双方各负担50%,即200万元人民币。
判决日期2004-12-2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清水建设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于2005年1月2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诉讼进行了审理,并于2006年12月26日下达(2005)民一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二审案件受理费3661666.27元,由清水建设株式会社负担; 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6-12-26
执行情况由于清水建设在法定履行期限后仍未履行判决结果,公司于2007 年1 月22 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连国际商贸大厦于2008 年7 月28 日收到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清水建设资产所得的1 亿元人民币。 报告期内,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收到2800 万元执行款,尚有部分余额仍未支付,本案仍在继续执行过程中。
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31
公告日期2009-03-31
案件名称商号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更生公司株式会社迈凯乐 
被告方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麦凯乐商贸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鉴于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青岛麦凯乐商贸有限公司使用了改变后的"麦凯乐"、"MYKAL"商号,迈凯乐也据此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公司及青岛麦凯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商场、销售活动或有关的任何情况和场合以任何形式使用 "麦凯乐"及"MYKAL"作为商号、字号、标识,并不得使用任何其他与"迈凯乐"和"MYCAL"相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号、字号、标识; 2、请求裁定本公司及青岛麦凯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因本案争议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所有相关费用20万元。
判决内容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迈凯乐没有上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此案也正在审理之中。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和结果,及时予以公告
受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9
公告日期2008-08-29
案件名称商号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更生公司株式会社迈凯乐 
被告方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4年7月13日,更生公司株式会社迈凯乐(以下简称"迈凯乐")与本公司、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大厦")等五方就迈凯乐持有的国贸大厦70%的股权转让事宜签订《转让合同》,其中《转让合同》第8条约定:国贸大厦于本合同签署日起600天内,可按现在的使用方法和形态继续使用现在使用中的"迈凯乐"中文商号及墙体上的商号及标识,不使用迈凯乐的其他商号。如国贸大厦逾期继续使用上述商号和标识,迈凯乐有权要求国贸大厦禁止使用,且应按每天转让金的1%的金额向迈凯乐支付违约金。在不足600天时,本公司已将"迈凯乐"改为"麦凯乐",将"MYCAL"改为"MYKAL"。该商号涉及本公司大连、青岛两地四个店铺。迈凯乐据此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为: 1、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本公司及国贸大厦立即停止在本公司及分支机构名称、商场内外、销售活动或有关的任何情况和场合以任何形式使用“迈凯乐”、“MYCAL”、“麦凯乐”、“MYKAL”及“マィカル”作为商标、商号、字号或标识; 2、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国贸大厦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计算期间为2006年3月5日至被申请人达到上述第1项仲裁请求所述条件之日,计算方式为每天支付转让金1500万元人民币的1%,暂计至2006年9月30日为3150万元人民币; 3、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件仲裁费及申请人因本案争议支出的律师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判决内容近日,公司接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主要内容如下:①国贸大厦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转让合同》签订时使用中的“迈凯乐”中文商号及《转让合同》签订时正在使用中的其墙体上的商号及标识;②国贸大厦应向迈凯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88 万元;③驳回迈凯乐的其他仲裁请求;④仲裁费为59,375 美元,迈凯乐承担40%,国贸大厦承担60%。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13
公告日期2008-03-13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1-11
原告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 
被告方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769.4186 万元
案件描述1996 年3 月21 日,国贸大厦与日本输出入银行(现名称为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以下简称“协力银行”)签署《贷款协议》,国贸大厦向该银行借款9,240 万美元用于执行国贸大厦工程所必需的直接经费。该笔借款由国贸大厦原母公司日吉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00 年12 月29 日,协力银行与国贸大厦和株式会社迈凯乐(前身即为日吉宣有限公司,目前在日本进入破产阶段称为“更生公司株式会社迈凯乐”,以下简称“日本迈凯乐”)签署《关于:日本输出入银行与迈凯乐的贷款问题》的相关协议,三方协商同意对原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部分修改。同时,根据协力银行的要求,日本迈凯乐与协力银行签署《债务保证合同书》,为国贸大厦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截至2006 年12 月31 日,国贸大厦尚有本金及利息59,366,947.48 美元未予清偿。因日本迈凯乐已经进入企业破产阶段,协力银行依据前述协议约定,起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国贸大厦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应的未付款利息。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 年3 月10日,经协力银行、国贸大厦友好协商,签署《和解协议》。3 月12 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和解协议》,下达(2002)辽民四初字第1 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协力银行对于国贸大厦所欠全部贷款本息余额,同意向国贸大厦主张全部还款本息总金额为1,250 万美元,其他本息余额协力银行全部放弃; 2.协议生效后二个月内,国贸大厦向协力银行首次还款625 万美元,首次还款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偿还剩余625 万美元; 3.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0,010.00 元、保全费人民币3,463,958.00 元由协力银行负担。
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4-12
公告日期2007-04-12
案件名称租赁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沈阳鹏利广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方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616.5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1月本公司与沈阳鹏利广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本公司承租其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8号的包括沈阳鹏利广场A、B座部分及物业周边附属设备设施,租赁期限为20年,年租金为2818万元人民币,其中A座1560万元,B座1258万元。 2003年6月16日,沈阳鹏利将A座部分物业交付给本公司,双方签署了《移交确认书》,本公司亦支付了A座物业的租金。原告称截止本诉状提出之日,本公司尚拖欠A座5个月的租金616.5万元。原告以被告严重违约行为向辽宁省高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于2003年1月3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到期租金人民币616.5万元及其滞纳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000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租赁房产内被拆除的全部电梯和设施;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其擅自建造的西侧连廊; (6)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接到“应诉通知书”后,已向辽宁省高院提起反诉,请求沈阳鹏利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 4月10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解除本公司与沈阳鹏利于2003年1月3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本公司承租的A座租金交至2004年9月10日止; 2、沈阳鹏利向本公司支付2370万元装修投入补偿金、1730万元连廊补偿金; 3、本诉诉讼费用195,417.50元由沈阳鹏利负担,反诉费用27,505.50元由本公司负担。
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4-12
公告日期2007-04-12
案件名称租赁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沈阳鹏利广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1月本公司与沈阳鹏利广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本公司承租其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8号的包括沈阳鹏利广场A、B座部分及物业周边附属设备设施,租赁期限为20年,年租金为2818万元人民币,其中A座1560万元,B座1258万元。 2003年6月16日,沈阳鹏利将A座部分物业交付给本公司,双方签署了《移交确认书》,本公司亦支付了A座物业的租金。原告称截止本诉状提出之日,本公司尚拖欠A座5个月的租金616.5万元。原告以被告严重违约行为向辽宁省高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于2003年1月3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到期租金人民币616.5万元及其滞纳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000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租赁房产内被拆除的全部电梯和设施;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其擅自建造的西侧连廊; (6)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公司接到“应诉通知书”后,已向辽宁省高院提起反诉,请求沈阳鹏利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4月10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解除本公司与沈阳鹏利于2003年1月3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本公司承租的A座租金交至2004年9月10日止; 2、沈阳鹏利向本公司支付2370万元装修投入补偿金、1730万元连廊补偿金; 3、本诉诉讼费用195,417.50元由沈阳鹏利负担,反诉费用27,505.50元由本公司负担。
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0-21
公告日期2004-10-21
案件名称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2003-12-17
原告方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 
被告方华夏瑞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8年4月28日,国贸大厦与瑞仕酒店管理公司签订《管理协议书》,国贸大厦将其所有的营业面积为53476 ㎡的五星级酒店委托给瑞仕酒店管理公司经营管理,使用“瑞士酒店”商标和服务名称,协议期为十二年。但五年多来,瑞仕酒店管理公司严重违背约定和承诺,给国贸大厦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其擅自更改酒店商标标识,使国贸大厦引进欧洲酒店管理模式的初衷无法实现。国贸大厦据此将瑞仕酒店管理公司起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管理协议书》,瑞仕酒店管理公司立即撤出酒店;赔偿国贸大厦经济损失1 亿元人民币,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解除国贸大厦与瑞仕酒店管理公司于1998年4月28日签订的《管理协议书》及附录。 2、国贸大厦支付给瑞仕酒店管理公司所有费用370万元人民币。 3、瑞仕酒店管理公司撤出酒店,将酒店的经营管理权移交给国贸大厦,并办理各种交接手续。 4、双方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同时履行上述协议。 5、国贸大厦承担本诉案件受理费51万元人民币,瑞仕酒店管理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75万元人民币。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0
公告日期2004-04-10
案件名称投资损失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8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由于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的重大过失( 1、在合资公司工程建设之初,国贸大厦没有履行合理控制工程费用支出的义务,导致其他相关人从合资公司非法获利。2、在合资公司工程建设之中,国贸大厦指使其他公司与清水建设株式会社签订一系列合同、确认书等的过程中,侵害了本公司的财产权利。3、在合资公司工程建设完毕之时,由于国贸大厦没有对工程建设进行有效的管理监督,使合资公司的工程费用激增,结果导致合资公司工程建设与设备质价不符。)造成工程建设费远远超出《建设工程合同书》约定价格,导致本公司在合资公司的投资权益、收益权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权利受到其他相关人的持续性的、恶意的侵害,给本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本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国贸大厦赔偿经济损失1.8亿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公司诉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投资损失一案,公司6月30日收到辽宁省高院(2001)辽经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的诉讼费91万元,由公司承担45.5万元,其余45.5万元返还公司。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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