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20 |
公告日期 | 2005-12-20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1996-02-06 |
原告方 | 乐山电业局 |
被告方 | 四川川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851.9787 万元 |
案件描述 | 乐山电业局于1996年2月6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乐山电业局诉称,本公司在1989年5月6日至1995年12月6日期间累计拖欠上诉人乐山电业局电费及滞纳金158,519,786.95元。其中电费105,568,634.24元,滞纳金53,471,393.93元。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
1、公司应向乐山电业局支付电费61838519.23元,案件受理费319202.60元,共计62157721.83元。
2、公司从2000年5月6日起10日内履行还款义务。
3、由四川省巴蜀电力开发公司以其对四川省电力公司的债权(四川电力公司所欠四川省巴蜀电力开发公司电费)代本公司清偿所欠乐山电业局电费债务已经完成。
2004年12月1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原被告双方有争议部分欠费及全部欠款的违约金纠纷做出(1996)川高法经一初字第06号第二份民事判决(下称“后续判决”)。判决本公司向乐山电业局支付其拖欠106万元电费所产生的违约金。驳回乐山电业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经四川省政府协调,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巴蜀电力开发公司、本公司、乐山电业局于2000年9月25日签订了相互抹帐的《协议书》,原本公司对乐山电业局的债务转为对四川巴蜀电力开发公司的债务,并各自完成了财务处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结了对先行判决的强制执行程序。至此,本公司不再承担向乐山电业局支付61,838,519.23元的义务。
乐山电业局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再次变更并确定的上诉请求为:
1、要求判决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川高法经一初字第06号民事判决;
2、要求判决本公司向其支付一审先行判决的电费及无政策争议电费附加费本金61,838,519.23元所依法产生的违约金;
3、要求本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经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通过本公司与乐山电业局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本公司同意向乐山电业局支付违约金920 万元,支付期限和方式如下:1、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 日内,由本公司向乐山电业局支付200 万元,在扣除由本公司已经支付的款项80 万元后,尚需支付120 万元;
2、剩余720 万元于2006 年2 月5 日之前支付100 万元,以后3 月5 日前,4 月5 日前,5 月5 日前,6 月5 日前,7 月5 日前每次支付100万元,最后剩余120 万元于2006 年8 月5 日前付清。
二、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为335,725.12 元,本公司和乐山电业局各承担335,725.12 元,本公司应该承担的金额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支付。本次诉讼事项所发生的共计8,735,725.12 元经与有关单位协商,同意将由川投集团的子公司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
受理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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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14 |
公告日期 | 2005-12-14 |
案件名称 | 欠费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乐山电业局 |
被告方 |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710.9968 万元 |
案件描述 | 乐山电业局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1、要求我公司支付在1996年6月8日到1998年9月7日期间所欠电费17,109,968.27元(系三峡基金、小水电均摊、城市附加、代购代销、电建基金、平摊加价、扶持基金、均摊还贷、二滩基金共9项费用之和)
2、要求我公司支付违约金53,083,676.56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乐山电业局请求支付的9项费用,是我公司前身峨眉铁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6-1998年期间发生的有争议的电费附加费。 |
判决内容 | 原告乐山电业局于200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所欠平摊加价及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准许原告乐山电业局撤回其诉讼请求中涉及平摊加价及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年6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川民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乐山电业局撤回其诉讼请求中涉及平摊加价及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经本公司与乐山电业局在审限内申请进行庭外和解,后经四川省高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 年3 月1 日前向乐山电业局支付欠费本金381 万元和逾期利息40 万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433,730 元,其中涉及撤诉部分的案件受理费411,514.35 元,不涉及撤诉部分的案件受理费21,658.65元。涉及撤诉部分的案件受理费依法应减半收取,故由乐山电业局承担205,707.17 元。不涉及撤诉部分的案件受理费21,658.65元,由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005 年12 月8 日,四川省高院发出(2005)川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
受理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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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2-27 |
公告日期 | 2002-02-27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四川川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913.6325 万元 |
案件描述 |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四川川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欠历史电费为由,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标的金额59136325.45元)。
由于该诉讼事项在诉讼主体、用电价格及电费总额等方面尚存在较多质凝,经1月14 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本案民事裁定书,此案已经终结。根据原告乐山电力1 月15 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申请,经法院裁定准许撤回对本公司的起诉。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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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1-12 |
公告日期 | 2001-01-12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四川川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大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90.7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大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欠本公司铁合金货款1590.7万元,本公司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经一审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7日作出判决,判令大钢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590.7万元,
逾期付款违约金2596.3万元以及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0-11-07 |
执行情况 | 12月28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大钢公司一次付给本公司4200万元(含诉讼费和执行费)后,
该案经法院判定执行终结。因本诉讼所涉及金额未达到公司净资产的10%故未临时公告。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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