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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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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0
公告日期2008-08-20
案件名称连带清偿纠纷
起诉日期2007-10-08
原告方三九企业集团 
被告方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啤酒(徐州)彭城有限公司 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轻工业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13.52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0 年4 月,本公司受让徐州汇福集团(“汇福集团”)啤酒生产部分除流动资产以外的所有资产,设立青岛啤酒(徐州)彭城有限公司(“彭城公司”)。2005 年11 月,由于汇福集团破产,三九企业集团作为汇福集团的连带保证人,为汇福集团向中国建设银行徐州市分行的635 万元贷款承担了担保责任,共计代汇福集团偿还债务1,050 万元及其他费用153.4 万元。2007 年10 月8 日,三九企业集团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彭城公司、徐州市财政局及徐州市轻工业公司连带清偿三九企业集团的本金及利息共计1,213.52 万元人民币。本案已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已于2007年12 月24 日交换证据,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判决内容已于2008 年4 月29 日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三九企业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08-04-2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2
公告日期2005-04-12
案件名称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1999-07
原告方青岛远洋祥和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方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9.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7年11月,本公司与祥和公司及其合作方新世纪国际有限公司(“新世纪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根据该协议,祥和公司和新世纪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大麦,本公司受委托加工成啤酒并给付上述两间公司。截止1998年4月,本公司合计收到大麦28247吨,同时先后分别向新世纪公司发酒38万箱及向祥和公司发酒45万箱。 其后,祥和公司否认与新世纪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拒绝为新世纪公司从本公司提酒(38万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并于1999年7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支付大麦与啤酒的差价款3009万元。
判决内容判定本公司与祥和公司及第三人新世纪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实际为易货合同,认定在该易货贸易中祥和公司与新世纪公司的合作关系。判令本公司返还祥和公司货款约49万元人民币。对此,祥和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至省高院。
判决日期2000-0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近日本公司收到省高院4月19日对该案作出的二审判决书,判定新世纪公司与案件的易货贸易没有法律关系,祥和公司不承担新世纪公司提取38万箱啤酒的法律后果,判令本公司返还祥和公司货款及折价支付麻袋款,两项合计约2378万元人民币。
二审判决日期2004-04-19
执行情况2001年10月,省高院裁定该案发回市中院重新审理。2003年5月,市中院对该案重新审理后做出(2002)青经重字第1号的一审判决,仍判定祥和公司与新世纪公司在案件中的合作关系,判令本公司向祥和公司返还货款约79万元人民币。祥和公司仍旧不服该判决继续上诉至省高院。
受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2
公告日期2005-04-12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0-03-17
原告方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青岛宏隆商贸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33.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7年以来, 青岛宏隆商贸有限公司向本公司购买各类啤酒进行销售。 截止1999年12月31日,该公司尚欠本公司1,633万元的啤酒款。本公司于2000年3月17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岛宏隆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前述啤酒款,并于2000年3月28日申请将该公司的股东李龙、崔红追加为该案被告。
判决内容由宏隆公司及其股东共同向公司给付购销啤酒欠款15,105,047 元。
判决日期2003-0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省高院于2003 年7 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由宏隆公司以其资产向本公司给付购销啤酒欠款11,385,837 元。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对二审判决不服,已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目前尚无进展。
受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04
公告日期2005-04-04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案
起诉日期2001-11
原告方青岛市光明总公司 
被告方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487.0000 万元
案件描述青岛市光明总公司于2001年11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 以本公司违反经销合同等为由索赔13,487万元。本公司在答辩中否认自己有违约行为,认为对方提出的索赔额没有合理基础,并以对方违反合同、 拖欠货款为由提起了反诉,要求解除与对方之间的经销合同,并要求对方返还拖欠的货款及占用的车辆、售酒设备等。
判决内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日做出一审判决,本公司于2004年4月12日收到该判决书。本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已在法定上诉期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04年6月23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判决日期2004-04-0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 年11 月21 日做出终审判决,本公司赔偿光明总公司各项费用本金约需人民币2485万元;同时光明总公司需向本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59 万元并返还其占用的车辆及啤酒设备。
二审判决日期2005-11-21
执行情况本案现正在执行中。
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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