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13 |
公告日期 | 2009-08-13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01-04 |
原告方 | 北电网络(亚洲)有限公司 北电网络通信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1318.3455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9 年1 月4 日,北电网络(亚洲)有限公司和北电网络通信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北电“)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本公司支付逾期货款1,895,906.47 美元和226,261.49 元人民币。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在仲裁程序开始后,经双方友好协商后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本公司将向北电退还所有库存的北电产品,该库存的总价值为540,109.04 美元。同时双方出于商业上的考虑,北电同意给予本公司部分货款的免除。双方同意本公司所欠北电的总货款减去总退货价值,再减去北电出于商业上的考虑免除本公司的部分货款后,本公司实际应付的总货款为1,100,000 美元(除此之外,本公司对北电再无其他欠款))。但其中10 万美元的付款必须等到本公司在某一项目(该项目部分采用北电产品)中收到客户的最终验收报告书后的60 个工作日内,再向北电支付。除上述10 万美元外,本公司已经履行完和解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 |
受理法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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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13 |
公告日期 | 2009-08-13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12 |
原告方 | 华胜天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江苏纽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233.5505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8 年12 月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华胜天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江苏纽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1,615.12 美元及违约金137,490.45 元人民币。 |
判决内容 | 2009 年5 月8 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0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68 号”裁决。裁决如下: (1)江苏纽威向香港华胜支付货款321,615.12 美元。(2)江苏纽威向香港华胜支付违约金82,494.27 元人民币。(3)江苏纽威向香港华胜支付汇率损失448,111.16 元人民币。 |
判决日期 | 2009-05-0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仲裁过程中,江苏纽威已向香港华胜支付货款321,615.12 美元。
截止到2009 年7 月30 日,江苏纽威已向香港华胜支付货款321,615.12 美元,但尚未支付违约金和汇率损失。目前,香港华胜已经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仲裁裁决执行程序正在进行中。 |
受理法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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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22 |
公告日期 | 2005-09-22 |
案件名称 | 票据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7-01 |
原告方 |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92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3年12月以被背书人之身份接受了由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签发并已承兑的四张收款人系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9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04年6月1日的商业承兑汇票。此票据经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签章背书后交付本公司,以此作为结算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欠本公司剩余设备款的结算方式。四张汇票付款日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委托开户银行向被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的开户银行请求支付汇票款时,因被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而退票。
为确保本公司对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安全,本公司基于合法票据持有人之法律地位,以原告身份向广州中院正式递交《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请求广州中院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偿付四张票据金额人民币壹仟玖佰贰拾万元(¥19,200,000)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同时要求查封或冻结二被告相应的财产。本公司为此提供了相应财产保全担保。 |
判决内容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1日依法作出(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共同向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1920万元,并从2004年10月30日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判决日期 | 2005-03-11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广州中院于2004年7月14日以(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14号《广州中院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如下:1、冻结原告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万元;2、查封、冻结被告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相当于1920万元的房产、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本公司于2004年12月10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公司80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解除对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相当于1,92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公司诉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于2004年11月17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本公司于2004年12月21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2号《民事裁定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根据本公司的申请,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价值1,9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冻结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
近日,本公司与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就尚未偿还的剩余款项达成和解协议:
1、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应收本公司之债权1,082,869.00元,冲抵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应付本公司之债务。
2、2005年9月14日前,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本公司人民币640万元后,本公司不再向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主张债权余额、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利息。
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已经于9 月16日将640万汇至公司基本账户,公司已经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中止对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的正式申请,公司与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终结。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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