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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商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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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27
公告日期2010-02-27
案件名称土地转让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银座合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京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5 年8 月24 日,北京银座合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京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由北京京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将自身拥有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九王庄南侧,沿滨河与顺平公路相接的721.4 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北京银座合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于种种原因北京银座合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有土地转让余款约581.5 万元未支付。 2009 年12 月,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银座合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北京京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违约对上述事项提起反诉,请求:反诉被告交付仍非法占有的9,000 平方米土地,返还配套设施转让款人民币16,530 万元和土地及青苗补偿款人民币2,838.5 万元等。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9 年12 月底,北京银座合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09)高民初字第5376 号,对北京银座合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的反诉依法受理,与北京京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合并审理。
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1-05
公告日期2010-01-05
案件名称转让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9
原告方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京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53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北京京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违约(2005 年8 月24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提起反诉,请求:反诉被告交付仍非法占有的9000 平方米土地,返还配套设施转让款人民币16530 万元和土地及青苗补偿款人民币2838.5 万元等。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9 年12 月31 日,北京银座合智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09)高民初字第5376 号,对北京银座合智提起的反诉依法受理,与北京京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合并审理。
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1-07
公告日期2009-11-07
案件名称转让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9-11-04
原告方北京京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北京银座合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762.3314 万元
案件描述1、原告:北京京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九王庄村 2、被告:北京银座合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祥东路10 号 3、诉讼理由:2005 年8 月24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将自身拥有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九王庄南侧,沿滨河与顺平公路相接的721.4 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被告,由于种种原因被告尚有土地转让余款约581.5 万元未支付,原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4、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221,914,800 元及损失5,708,514 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公告日期2008-04-3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7-01-08
原告方烟台市商业银行 
被告方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烟台市商业银行诉称本公司向其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9月28日至2007年9月28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鉴于本公司欠息,因而向法院起诉。请求事项: ①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280,643.10元(计算至2006年12月20日)及以后欠息,并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218,003元、诉讼费用等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②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判决内容日前,本公司收到了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烟民二初字第4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烟台市商业银行借款本金3,000 万元,利息280,643.10 元(计算至2006 年12 月20 日,自2006 年12 月21 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仍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2、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市商业银行律师代理费218,003 元; 3、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503 元,诉讼保全费154,520 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烟民保字第11、12、1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共计7,595 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山东省高级人民院(2007)鲁民二终字第408、406、409《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受理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公告日期2008-04-3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7-01-08
原告方烟台市商业银行 
被告方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38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烟台市商业银行诉称本公司向其借款人民币2,3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8月21日至2007年8月21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鉴于本公司欠息,因而向法院起诉。请求事项: ①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80万元及利息332,907.46元(计算至2006年12月20日)及以后欠息,并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187,265元、诉讼费用等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②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判决内容日前,本公司收到了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烟民二初字第5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烟台市商业银行借款本金2,380 万元,利息332,907.46 元(计算至2006 年12 月20 日,自2006 年12 月21 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仍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2、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市商业银行律师代理费187,265 元; 3、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611 元,诉讼保全费123,270 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烟民保字第11、12、1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共计7,595 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山东省高级人民院(2007)鲁民二终字第408、406、409《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受理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公告日期2008-04-3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6-12-25
原告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被告方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7月19日至2007年7月10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根据《贷款合同》约定,鉴于被告未支付2006年12月20日到期应付利息,致使银行贷款提前到期。请求事项: ①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665,437.50元利息(暂计至2006年12月20日); ②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③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鲁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665,437.50元(计算至2006年12月20日止,其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2、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263,337元、保全费265,000元,合计:528,337元,由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二初字第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300 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的其他财产。 2007 年12 月31 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本公司签署了债务免除及债务转移协议,承诺免除本公司所欠全部利息及本公司原借款5000 万元转由山东商业集团总公司承担。
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公告日期2008-04-3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7-01-08
原告方烟台市商业银行 
被告方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烟台市商业银行诉称本公司向其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9月28日至2007年9月28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鉴于本公司欠息,因而向法院起诉。请求事项: ①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228,193.36元(计算至2006年12月20日)及以后欠息,并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167,741元、诉讼费用等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②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判决内容日前,本公司收到了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烟民二初字第5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烟台市商业银行借款本金2,000 万元,利息228,193.36 元(计算至2006 年12 月20 日,自2006 年12 月21 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仍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2、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市商业银行律师代理费167,741 元; 3、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990 元,诉讼保全费103,520 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烟民保字第11、12、1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共计7,595 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山东省高级人民院(2007)鲁民二终字第408、406、409《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受理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公告日期2008-04-3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7-01-17
原告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被告方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人民币共计7,0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至2007年4月24日、2007年6月13日、2007年6月29日、2007年7月2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鉴于被告目前经营状况恶化,在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业务发生了数额巨大的逾期及欠息,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信贷资金的安全,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提前收回贷款。请求事项: ①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万杰高科的借款合同; ②判令被告万杰高科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③判令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鲁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借款本金7,000万元人民币,并自欠息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2、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在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360,010元、保全费350,000元,共计710,010元,由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9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07 年12 月31 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本公司签署了债务免除协议,承诺免除本公司所欠全部利息。
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公告日期2008-04-30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09-21
原告方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被告方山东万通达纤维有限公司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948.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山东万通达纤维有限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综合授信额为人民币贰亿元,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7,960万元,代被告支付承兑汇票款人民币1,988万元,万杰高科、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银行借款逾期未还及未在汇票到期前存入足额票款。请求事项: ①判令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 E3041-100-05008); ②判令第一被告提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7,960万元及利息; ③判令第一被告提前向原告支付承兑汇票款人民币1988万元及利息79,046.65元(暂计至2006年9月20日); ④判令第二、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授信额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⑤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日前,本公司收到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辽民三初字第7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万通达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960 万元。 2、被告山东万通达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上述借款的相应利息,其中应扣除山东万通达纤维有限公司已交付的利息5,012,668.32 元。 3、被告山东万通达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承况汇票款19,818,936.76元。 4、被告山东万通达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相应利息。 5、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万通达纤维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7,805 元,保全费人民币998,315 元,合计人民币2,006,120 元,由被告山东万通达纤维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辽民三初字第7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山东万通达纤维有限公司、本公司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人民币199,500,000.00 元的财产。
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公告日期2008-04-30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7-01-10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 
被告方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借款人民币共计3,000万元,借款期至2006年10月12日,并与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其以"万杰高科"上市公司2,000万股法人股股权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及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借款逾期未还。请求事项: ①判令被告万杰高科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 ②请求确认质押合同有效,并确认原告对质押合同项下的2,000万股万杰高科法人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③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日前,本公司收到了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南民初字第30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其利息(其中截止2007年3月5日利息为1,448,059.03元;另自2007年3月6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计算); 2、原告对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质押的股权(质押证券简称:万杰高科,证券代码:600223,数量:2000万股,股份性质:发起人法人股)以其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23,850元。 4、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1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12 月3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与本公司签署了债务免除协议,承诺免除本公司所欠全部利息。
受理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公告日期2008-04-3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7-01-08
原告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 
被告方淄博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8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淄博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借款885 万美元,于2006 年11 月18 日到期,由淄博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提供财产抵押,万杰高科提供担保,银行借款逾期未还。请求事项: ①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万杰高科立即偿还我行授信本金本外币折人民币69,106,995 元(外汇885 万美元,按1:7.8087 牌价折算)及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 ②请求依法判令实现抵押权,归还我行885 万美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③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20 万元及处置资产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判决内容1、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的起诉。 2、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2 月1 日山东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民二初字第1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万杰高科银行存款69,106,995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07)鲁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公告日期2008-04-3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6-11-29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 
被告方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6年7月10日向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借款人民币10,500万元,借款期限七个月,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根据《贷款合同》约定,鉴于被告未按约定在每月二十日结息,致使银行贷款提前到期。请求事项: ①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500万元及利息643,285.77元利息(暂计至2006年11月29日); ②判令第二、三被告对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判决内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鲁民二初字第6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 日内,偿还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10,500 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计付自2006 年10 月21 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要求本公司支付律师费30 万元,案件受理费538,226.00 元,诉讼保全费525,000.00 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鲁民二保字第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万杰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0 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因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鲁民二初字第64《民事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由于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以(2007)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公告日期2008-04-3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7-01-19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紫荆山路支行 
被告方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紫荆山路支行借款人民币3,900 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 年6 月8 日至2006 年6月7 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本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紫荆山路支行借款人民币800 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 年11 月8 日至2006 年11 月7 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根据本公司申请,以上两笔银行借款均展期至2007 年3 月21 日,本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利息,致使银行贷款提前到期。请求事项: 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我行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相关费用。具体请求如下: ①偿还我行贷款本金4,700 万元; ②偿还(截止2006 年12 月31 日)贷款利息452,016.46 元,贷款逾期后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按双倍计收利息; ③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12 月3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紫荆山路支行与本公司签署了债务免除协议,承诺免除本公司所欠全部利息。
受理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公告日期2008-04-30
案件名称信用证纠纷
起诉日期2007-01-08
原告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 
被告方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608.8877 万元
案件描述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签订授信额度协议,原告为被告提供等值1.5 亿元授信额度,截止2006 年12 月21 日,被告仍欠原告信用证垫款本金折人民币126,088,877.48 元及相应利息,万杰高科提供担保。请求事项: ①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万杰高科立即偿还我行信用证垫款本金折人民币126,088,877.48 元(外汇16,147,230.33 美元,按1:7.8087 牌价折算)及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 ②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处置资产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判决内容日前,本公司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鲁民二初字第1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2005 年11 月28日至2006 年1 月11 日的5 笔信用证垫款及展期利息6,896,152.60 美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外汇贷款逾期利率,计付自垫款展期到期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 2、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的前项债务,在最高额22,500 万元人民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告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2006 年1 月18 日至同年2 月24 日的5 笔信用证垫款及展期利息4,868,488.88 美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外汇贷款逾期利率,计付自垫款展期到期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 4、被告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2006 年2 月24 日至同年4 月6 日的6 笔信用证垫款及展期利息4,382,588.85 美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外汇贷款逾期利率,计付自垫款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 5、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的前述第三项、第四项债务,在最高额22,500 万元人民币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454 元,诉讼保全费630,444 元,合计1,270,898元由被告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2 月1 日山东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民二初字第1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万杰高科银行存款126,088,877.48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19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07 年12 月31 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与本公司及山东万通达纤维有限公司签署了债务免除及债务转移协议,承诺免除山东万通达纤维有限公司所欠全部利息及山东万通达纤维有限公司所欠借款转由山东商业集团总公司承担。
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公告日期2008-04-3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6-12-25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 
被告方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借款人民币3,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11月15日至2006年11月15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银行借款逾期未还。请求事项: ①被告万杰高科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3,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②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③本案原告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济民四初字第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借款本金3, 500 万元、利息794,830.07 元(利息计至2007 年2 月11 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规定另行计付); 2、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85,010.00 元、财产保全费175,520 元,共计:360,530.00 元,由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济民四初字第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 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资产。 因本公司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济民四初字第4 号《民事判决书》,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由于本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鲁民二终字第32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07 年12 月3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与本公司签署了债务免除协议,承诺免除本公司所欠全部利息。
受理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公告日期2008-04-3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6-12-11
原告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被告方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根据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订的2005年招济25字第21050802号《授信协议》,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限自2005年12月20日至2006年12月4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银行借款逾期未还;本公司根据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订的2006年招济25字第21061101号《授信协议》,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借款期限限自2006年11月10日至2007年5月10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根据《贷款合同》约定,鉴于该笔贷款没有按时在2006年11月20日还息,致使该贷款提前到期。请求事项: ①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及利息455,420.92元利息(暂计至2006年12月11日); ②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所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和截止到返还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原告所支付的80万元律师费由两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6)鲁民二初字第6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8000 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律师代理费80 万元; 2、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12,287 元、保全费400,000 万元,由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鲁民二保字第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 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因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鲁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由于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以(2007)民二终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公告日期2008-04-30
案件名称信用证垫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05-15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 
被告方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65.1263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于2005年12月25日至2006年3月1日为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开立信用证一宗(共8笔),合同金额按照现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70,791,974.80元,万杰高科对上述信用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信用证开出后,第一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约付款,第二被告也未按保证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致使原告自2006年4月起形成垫款,截止2007年5月10日垫款合计折人民币本金59,266,680.95元,利息11,875,266.34元,本息合计71,141,947.29元。请求事项: ①判令第一被告偿还信用证垫款人民币59,266,680.95元(7,651,262.71美元,按外汇牌价1:7.746折算)及相应利息人民币11,875,266.34元,本息合计71,141,947.29元; ②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代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内容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鲁民二初字第2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信用证垫付款本金7,651,262.71 美元,利息1,533,083.7 美元。(利息从垫付款之日计至2007 年4 月20 日,此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贷款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2、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偿还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7,509.74 元、诉讼保全费5,000 元,合计:402,509.74元,由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二保字第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1,141,947.29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公告日期2008-04-3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6-12-13
原告方中信银行淄博分行 
被告方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向中信银行淄博分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9月13日至2006年9月12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本公司向中信银行淄博分行借款人民币2,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10月8日至2006年10月7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以上两笔银行借款逾期未还。中信银行淄博分行于2006 年12 月13 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300 万元及利息2,360,220.35 元,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要求本公司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诉讼费。
判决内容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6)鲁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信银行淄博分行借款本金5,30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3,025,937.60元(计算至2007年1月21日止,其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2、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286,811.10元、保全费265,520元,合计:552,331.10元,由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鲁民二初字第6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万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 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2007 年12 月31 日,中信银行淄博分行与本公司签署了债务免除协议,承诺免除本公司所欠全部利息。
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公告日期2008-04-3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7-01-09
原告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被告方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爱斯特织造有限公司 山东万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363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借款人民币共计17,135万元,借款期限分别至2007年6月10日和2007年6月20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淄博爱斯特织造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7年3月20日;本公司下属分公司山东万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 借款期限至2007年6月1日。以上借款均由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请求事项: ①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全部借款合同; ②判令四被告立即清偿借款本金合计23,635万元及利息6,036,538.49元(利息暂计至2006年12月20日); ③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
判决内容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鲁民二初字第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借款本金17,135 万元,利息4,583,293.49 元(计算至2006 年12 月20 日止,其后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2、被告淄博爱斯特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借款本金4,000 万元,利息1,122,000 元(计至2006 年12 月20 日止,其后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3、被告山东万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借款本金2,500 万元,利息331,245 元(计至2006 年12 月20 日止,其后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4、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爱斯特织造有限公司、山东万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承担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90 万元,其中,由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2.25 万元,被告淄博爱斯特织造有限公司负担15.21万元,被告山东万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负担9.54 万元; 5、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至四项的债务承担连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1,221,943 元、保全费1,211,993 元,合计2,433,876元,由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64,555.75 元,被告淄博爱斯特织造有限公司负担411,909.46 元,被告山东万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负担257,443.41 元;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费用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二初字第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135 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淄博爱斯特织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山东万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公告日期2008-04-3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7-06-11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 
被告方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于2006 年8 月15 与本公司签定《借款合同》,本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 万元,借款期限1 年,自2006 年8 月15 日至2007 年8 月15 日,由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于本公司未归还原告借款利息,原告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的履行。 请求事项: ①判令立即终止本案原告与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判令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从原告处借款8,000 万元,并向原告支付约定利息; ②判令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判令以上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判令以上被告按照《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用。
判决内容日前,本公司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鲁民二初字第2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借款本金8,000 万元及利息(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其后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2、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支付山东源达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费40 万元; 3、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800 元,诉讼保全费5,000 元,合计446,800 元,由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19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07 年12 月31 日,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与本公司签署了债务免除及债务转移协议,承诺免除本公司所欠全部利息及本公司原借款8000 万元转由山东商业集团总公司承担。
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公告日期2008-04-3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7-04-16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 
被告方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借款人民币共计9,200 万元,期限11 个月,至2007 年2 月28 日止,本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利息,致使银行贷款提前到期。 请求事项: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200 万元并支付逾期贷款利息(2006 年9 月14 日起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07年2 月2 日的违约利息为人民币2,708,518.96 元); ②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以及其他因原告实现权利所支付的费用; ③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日前,本公司收到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穗中法民二初字第9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9,200 万元及其利息(从2006 年9 月14 日起至2007 年2 月28 日止按月利率5.58‰计算,从2007 年3 月1 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复利; 2、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案件受理费483,553 元,由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公司已对该案提起上诉。 2007 年12 月3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与本公司签署了债务免除协议,承诺免除本公司所欠全部利息。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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