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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征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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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06
公告日期2010-02-06
案件名称金融借款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被告方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9年4月2日,本公司收到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金融借款”一案相关文书,原告北海建行的诉讼请求: 1、判令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50万元、利息429.0725万元、违约金352.8954万元,合计4831.9679万元(计至2008年12月20日,以后另计); 2、判令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10 年1 月7 日,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由本公司担保的1800 万贷款。
受理法院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5
公告日期2009-04-25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
起诉日期2008-12-19
原告方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98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7 年5 月28 日,公司2007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互为对方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与北海国发互为对方申请总额不超过4500 万元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一年,该事项并经公司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避免对外担保造成的或有风险,公司在2007 年8 月19 日与北海国发之控股股东—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反担保合同》,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债权为公司担保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截至2008 年11 月底,公司实际为北海国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405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占2007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61%。由于北海国发财务状况恶化,银行信用度降低,目前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银行贷款均已逾期,如北海国发不能偿还银行贷款,公司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保障公司利益,2008 年12 月底,公司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海国发及其控股股东向金融机构提供3980 万元的新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以解除长征电气的担保责任,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9 年1 月5 日正式立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公司的诉求,北海国发控股股东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北海国发的53,488,120 股限售流通股(占北海国发总股本的19.15%)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轮候冻结,冻结起始日为2009年1月20日,冻结期限为二年。
受理法院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1-28
公告日期2008-11-28
案件名称商誉侵害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方《21 世纪经济报道》报社 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7 年7 月9 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21 世纪经济报道》报社(被告一)、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和广西银河集团(被告三)名誉权纠纷”一案相关文书,原告上海华明的诉讼请求: 1、确认三被告在《21 世纪经济报道》上的报道侵害了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名誉权; 2、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3、判令三被告在《21 世纪经济报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赔偿经济损失1500 万元人民币; 5、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年11月27日,公司收到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21世纪经济报道报社、被告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需另行调查取证为由,于200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00元减半为37,500元,由原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6-27
公告日期2007-06-27
案件名称商誉侵害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方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7年3月12日,本公司及第一大股东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商誉侵害纠纷"一案相关文书,原告上海华明的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长征电器和银河集团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上的报道侵害了上海华明的商誉; 2、判令长征电器和银河集团立即停止对上海华明的商誉侵害; 3、判令长征电器和银河集团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人民币; 4、判令长征电器和银河集团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上公开赔礼道歉; 5、本案诉讼费由长征电器和银河集团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年6月25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6月1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6-27
公告日期2007-06-27
案件名称侵权纠纷
起诉日期2007-01-15
原告方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华明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肖日明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1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7年1月15日,本公司诉"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被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第三被告)、肖日明(第四被告)商业秘密侵权"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本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 2、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和第四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 3、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和第四被告赔偿原告因调查制止其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0万元。 4、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和第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6 月26 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民三初字第1-3 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内容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
受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4-25
公告日期2007-04-25
案件名称名誉权纠纷
起诉日期2006-09-07
原告方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严义明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6 年9 月7 日,本公司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被告严义明立即停止对原告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并就其侵权行为在相应媒体上刊登不少于三次的致歉声明,为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2、依法判令被告严义明赔偿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 万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年4月24日,公司收到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遵市法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内容为: "原告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严义明名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进行良好沟通达成谅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10.00元,其他诉讼费5,000.00元,共计30,010.00元,减半收取15,005.00元,由原告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受理法院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2-20
公告日期2002-12-20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遵义市长征支行 
被告方贵州长征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83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贵州长征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1998年12月30日以前先后向中国工商银行遵义市长征支行贷款,其中8835万元由于未能按期清偿,中国工商银行遵义市长征支行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贵州长征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2)民二终字第86号,终审判决内容如下: 1、维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黔高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遵义市长征支行与被告贵州长征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十五份《借款合同》,与被告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工行遵长信高保9800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有效。 2、贵州长征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遵义市长征支行贷款8765万元及利息(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逾期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应扣除已偿付的利息959.336万元)。 3、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中的16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4、贵州长征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付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遵义市长征支行已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8.95万元,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此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2)黔高执字第25号,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人民币。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值财产。”
受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1-19
公告日期2002-11-19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 
被告方上海中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为上海中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20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期限为2001年元月15日至2002年元月14日止。由于中上海中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还款,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捍诉讼,要求中茂公司归还借款,并诉本公司对中茂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 一、被告中茂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 二、被告中茂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支付期内利息人民币77799.23元及自2002年1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0077799.2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三、被告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茂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茂公司进行追偿。 四、被告上海银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中茂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在人民币1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上海银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茂公司进行追偿。 五、对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79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2302元,共计人民币214094元,由被告中茂公司、长征电器、被告上海银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2沪二中执字第716号执行通知,责令本公司在2002年11月20日以前履行(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94号判决书主文确定义务,即:归还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期内利息77799.23元及自2002年1月14日至判决生效日至的逾期利息及诉讼费、保全费214094元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9-05
公告日期2002-09-05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1-12-21
原告方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银基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海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2001年12月21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提起了《民事起诉状》, 被告方为银基公司和上海海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因银基公司将受托理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委托给了第二被告上海海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并违背了双方的约定), 请求与被告解除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并要求判令二被告返还7000万元委托资金。
判决内容(2002)黔高民二初字第1号,判决如下: 原告: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银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海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1、基于上海银基投资有限公司已归还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200万元,在庭审中,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返还4800万元委托资金。 2、上海银基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海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返还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资金4800万元。 3、诉讼费360010元、保全费350520元,由上海银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海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4、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内容及诉讼费负担的决定,当事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自动履行完毕。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高院已于2001年12月25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并根据本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对二被告的等额财产实施了保全措施。
受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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