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5-19 |
公告日期 | 2009-05-19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鼎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南航假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713.377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 年8 月,本公司与原告签订《合作协议》及附件,2004 年9 月,本公司在香港的销售代理机构—南龙旅运(香港)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机票销售代理协议》,该等协议已经执行完毕。但原告就有关合作期间机票销售代理手续费等的所谓违约金诉本公司, 诉请支付金额为港币107,133,769.92 元。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传票,此案定于2007 年7 月25 日原被告双方证据交换,30 日正式开庭审理。本公司正在聘请律师和组织人员积极应诉。 |
判决内容 | 此案件已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案号为(2007)粤高民四初字第6 号],并已经法院开庭审理。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原告鼎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南航假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一审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该判决上诉期限尚未届满,截至公告之日一审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其后原告在上诉期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本案件正处于二审之中。本公司已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本公司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充分和合理,此项诉讼不会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
本公司于2009 年5 月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准予上诉人鼎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航假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四初字第6 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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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29 |
公告日期 | 2005-08-29 |
案件名称 | 赔偿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新联国际顾问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目前涉及一宗民事诉讼(“香港高等法院2001 年第515 宗民事诉讼”)。根据起诉状的诉讼请求,本公司作为被告被诉因违约支付原告新联国际顾问有限公司(NEW LINK ONSULTANTS LIMITED)无固定金额的赔偿。根据本公司在香港聘请的代理律师史密夫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原告索偿的根据是数份证据证明华联航材系统有限公司与各被告订立了协议,独家采购“华联公司”寄售的航材。因被告没有履行协议,“华联公司”有权获得赔偿。而“华联公司”目前正在破产清盘中,香港破产管理处已将“华联公司”索偿的所有权利和利益转让给原告。依据香港的有关法律,原告现为合法的诉讼请求权人。由于本案正处于初步阶段,难以估计判决的结
果。但本公司代理律师认为被告有合理的机会在诉讼中进行成功的抗辩。 |
判决内容 | 2004年5月3日,法院裁决本公司胜诉,原告遂提出上诉。 |
判决日期 | 2004-05-03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年8月,双方在二审开庭前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原告方将永久放弃及解除其对于本公司有权或可能有权提出的诉讼及/或上诉或关于该诉讼及/或该上诉的任何索赔,至此,本案以各方当事人的和解结案。 |
受理法院 | 香港高等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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