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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福发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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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8
公告日期2010-03-1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市列东支行 
被告方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市列东支行借款1000万元未按期归还,本公司作为担保提供方被起诉
判决内容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三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 (一)、判令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列东支行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向列东支行支付从2005年6月21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2005年6月21日起至偿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同时期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分段支付)。 (二)、判令本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尚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60010元、其他诉讼费3000元,财产保全费50500元,合计113500元,由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限期履行通知》一份,查封了本公司如下财产: 1、登记在福建省福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福州市工业路荷泽村,土地使用证为榕国用(95)字第00045B号,用地面积为7307平方米;位于福州市工业路,土地使用证为榕国用 (95)字第00046B,用地面积为64615.12平方米。 2、登记在福州发电设备厂名下房产证号为榕Q00850号、榕Q00851号的房产。 3、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风牌大型汽车一辆(车号为闽A06241),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车号为闽AN0676号),东南牌小型汽车一辆(车号为闽AU6757号)。 4、案件申请执行费3万元由本公司承担。 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2007年5月21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列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和解协议书》,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方同意先为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支1000万元,代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2005)三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款项,并承诺在本《和解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250万元,在2007年6月30日前支付250万元,在2007年9月30日前支付250万元,在2007年12月31日前支付250万元。在乙方收到全额1000万元款项后,该诉讼事项结清。 2、在甲方向乙方支付250万元后,乙方应在7个工作内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解冻被查封的位于福州市工业路荷泽村,土地使用证为榕国用(95)字第0045B号,用地面积为7307平方米的土地及甲方东风牌汽车(车号为闽A06241)、别克牌汽车(车号为闽AN0676号)、东南牌汽车(车号为闽AU06757号)等甲方财产。待1000万元款项履行完毕,乙方在7个工作内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解冻被查封的位于福州市工业路,土地使用证为榕国用(95)字第0046B号,用地面积为64615.12平方米土地。 3、本协议甲方如未能按上述还款计划履行,则乙方有权向法院申请该案恢复执行。 4、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能履行上述还款计划,则乙方承诺在2007年12月31日前不再起诉甲方为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贷款逾期担保事项。 5、本案执行费10万元人民币暂由甲方垫支,在本《和解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7个工作日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 根据和解协议,公司已向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市列东支行垫付750 万元,公司被查封的位于福州市工业路荷泽村,土地使用证为榕国用(95)字第0045B 号,用地面积为7307 平方米的土地及甲方东风牌汽车(车号为闽A06241)、别克牌汽车(车号为闽AN0676 号)、东南牌汽车(车号为闽AU06757 号)等已解冻。位于福州市工业路,土地使用证为榕国用(95)字第0046B 号,用地面积为64615.12 平方米土地仍处查封中 《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双方同意在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三民初字第52 号案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如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市列东支行向本公司另外提出要求代三农集团偿还借款人民币250 万元,则本公司将代三农偿还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市列东支行的贷款本金250 万元。 2、三农集团承诺如本公司代三农集团偿还了上述250 万元款项,则三农集团应在本公司代偿还该笔款项后两年内向本公司偿还上述新增的250 万元。 3、本公司同意在三农集团按上述约定支付后,解除对上述250 万元欠款本金相关利息的还款责任。 4、双方就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5、本协议为双方2008 年5 月23 日签署的《和解协议》的补充协议,与《和解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农集团承诺分两期向本公司偿还已垫付的750 万元。 至2008 年底,三农集团已向本公司偿还375 万元。 公司于2009 年12 月1 日收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解除担保通知函》,对上述逾期担保计提的预计负债4032 万元全额冲回
受理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17
公告日期2003-04-17
案件名称拒不兑现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福建省福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交通银行桂林分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6年6月2日,本公司在交通银行桂林分行存入500万元定期储蓄,期限届满,该行拒不兑现遂成诉。
判决内容1999年7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本公司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0年7 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2年报告期内已经受理。
受理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12
公告日期2002-04-12
案件名称拒不兑现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福建省福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浙江金华工商银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6年4月19日,我司在浙江金华工商银行婺城支行存入1000万元人民币。 期满该行拒不兑现遂成诉。
判决内容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 月一审判令该行立即返还欠款。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终审判决由第三人浙江超三超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婺城支行对超三超公司不能偿还的本金 部分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日期1999-01
执行情况本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浙江再终字第2 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工商银行金华婺城支行对超三超公司不能偿还的本金部分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受理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3
公告日期2001-04-13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仓山支行 
被告方福蓄公司 福建省福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由于福蓄公司核心生产线亏损并停产,致使企业濒临破产边缘,无法偿还到期的银行贷款。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仓山支行因此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福蓄公司及本公司.
判决内容判决福蓄公司偿还1400万元借款及利息52.5579万元, 同时判决本公司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我司为福蓄公司提供的是生产流动资金贷款的担保,而贷款银行和福蓄公司未按原贷款项目使用,当日直接用于归还原国营福州蓄电池厂的老项目贷款,在法律上构成骗保行为。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于2000年9月26 日接银行方面通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第2000榕法执申字61号文冻结了我公司全部银行结算帐户。 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减少公司损失,我公司与建行仓山支行进行磋商达成协议:福发蓄电池有限公司与建行仓山支行签订新的贷款协议,我公司作为担保方。用新贷款归还该笔1400万元银行债务,银行撤诉并豁免旧贷款的逾期罚金。公司帐户已于2000年11月15日解冻。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3
公告日期2001-04-13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在美华人李元仁 
被告方福蓄公司 福建省福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8.5239 万元
案件描述在美华人李元仁状告福蓄公司并本公司,状称在1996年协助福蓄公司引进PE生产线时,因合资谈判未成,曾在有关主管部门及领导关怀下以1.5%的月息借款55 万美元为福蓄公司代付进口设备款,并已由福发公司于1998年初代为偿还了本金,现向福蓄公司及本公司追讨利息及违约金1285238.87元人民币。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认为该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且此案与本公司无关, 故本公司已向高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法院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3
公告日期2001-04-13
案件名称拒不兑现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福建省福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建设银行乐业支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6年6月22日,本公司在建设银行乐业支行存入700万元定期储蓄,期满该行拒不兑现遂成诉。
判决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 月一审判决本公司存单无效。
判决日期2000-0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桂经终字第212 号《民事判决书》撤销百色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百中法经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判决中国建设银行百色 支行支付存款本金513.26万元及利息给本公司。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3
公告日期2001-04-13
案件名称拒不兑现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福建省福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建设银行德山支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6年7月26日,我司在建设银行德山支行存入500万元定期存款,期满该行拒不兑现遂成诉。
判决内容于2000年3 月一审判决由第三方湖南常德万琦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常德建行对万琦公司不能清偿的本金部分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0-0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建行德山支行支付本金及利息给本公司。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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