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12-28 |
标题 | 关于对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8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同泰或公司)在筹划重组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筹划重组不审慎,导致公司股票长期停牌
2017年9月28日,因间接控股股东哈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药集团)筹划股权变更事项,公司申请停牌。10月19日,公司公告称,正在筹划资产购买重大事项,对公司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进入重组停牌程序。2018年2月15日,公司公告称,由于“预计无法在短时间内筹措到足够规模的资金,无法满足交易进程的需求”,公司控股股东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药股份)将替代公司作为交易主体,按照哈药集团有关安排,认购美国上市公司GNCHoldings,Inc.(以下简称GNC)发行的可转换优先股;同时,因相关交易未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哈药股份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进入重组停牌程序时,理应充分评估公司作为交易主体的资金实力,并就该等事项对公司重组进程的影响及早作出审慎判断。但公司未能审慎决策,在其作为交易主体的资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对重组后续推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贸然启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导致公司股票长期停牌近5个月,后因交易主体的变更致使公司退出本次重组并终止重组程序。公司办理重组停牌事项不审慎,严重影响了公司股票的正常交易秩序。
二、公司未及时提示重大资产重组可能终止的风险
公司“因无法在短时间内筹措到足够规模的资金,无法满足交易进程的需求”属于长期存在的客观事实,并非不可预知的突发性事项,公司应当对上述事项可能导致重组终止的风险进行充分提示。但公司从未在重组进展公告中揭示相关风险,迟至停牌近5个月后,才以此为由更换交易主体。
综上,公司未能充分、全面评估其作为交易主体的资金实力,办理重组停牌不审慎,风险揭示不充分,影响了公司股票的正常交易,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与合理预期,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7.5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第四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张镇平(已另案处理)作为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公司未能充分、全面评估作为交易主体的资金实力,办理重组停牌不审慎,影响了公司股票的正常交易。但综合考虑到相关重组方案受交易对方需求影响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本次交易的确定,故可酌情对上述情节予以考虑。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28 |
标题 | 关于对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程轶颖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8]011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7年9月28日,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同泰或公司)因间接控股股东哈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药集团)筹划股权变更事项申请停牌。10月19日,公司公告称正在筹划资产购买的重大事项,对公司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进入重组停牌程序。2018年2月15日,公司公告称,由于“预计无法在短时间内筹措到足够规模的资金,无法满足交易进程的需求”,公司控股股东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药股份)将替代公司作为交易主体,按照哈药集团有关安排,认购美国上市公司GNCHoldings,Inc.发行的可转换优先股。同时,哈药股份因相关交易未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终止了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进入重组停牌程序时,理应充分评估公司作为交易主体的资金实力,并就该等事项对公司重组进程的影响及早作出审慎判断。
但公司未能审慎决策,在其作为交易主体的资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可能对重组后续推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就贸然启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导致公司股票长期停牌近5个月;后因交易主体的变更致使公司退出本次重组并终止重组程序。公司办理重组停牌事项不审慎,严重影响了公司股票的正常交易秩序。
公司“因无法在短时间内筹措到足够规模的资金,无法满足交易进程的需求”属于长期存在的客观事实,并非不可预知的突发性事项,公司应当对上述事项可能导致重组终止的风险进行充分提示。但公司从未在重组进展公告中揭示相关风险,迟至停牌近5个月后,才以此为由,更换交易主体。
综上,公司未能充分、全面评估其作为交易主体的资金实力,办理重组停牌不审慎,风险揭示不充分事项,影响了公司股票的正常交易和投资者合理预期,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7.5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第四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程轶颖未直接参与重组调研、谈判等工作,但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3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程轶颖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0-19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海药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赛乐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南赛乐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悉承,张晖,王伟,李昕昕,田惠敏)[2018]7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海药投资等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超比例持有“人民同泰”股票未履行书面报告、通知并公告义务;海药投资违法在限制期内买卖“人民同泰”股票。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海药投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的行为给予警告;对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超比例持股未报告的行为给予警告;对海药投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悉承给予警告;对海药投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晖、王伟、李昕昕给予警告;对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田慧敏给予警告。
二、对海药投资处以160万元罚款,其中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处以120万元罚款;对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超比例持股未报告的行为各处以30万元罚款;对海药投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悉承处以3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5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5万元罚款;对海药投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晖处以25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药投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伟处以2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药投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昕昕处以1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罚款;对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田惠敏处以6万元罚款,其中作为深圳赛乐敏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其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作为海南赛乐敏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其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黑龙江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9-29 |
标题 | 海南海药: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黑龙江证监局处罚字[2018]4号 |
批复原因 | 海药投资及相关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超比例持有“人民同泰”未履行书面报告、通知并公告义务
深圳赛乐敏公司账户自2016年5月26日起开始买卖“人民同泰”股票,至2017年4月25日,期间累计买入“人民同泰”股票1,400,244股,累计卖出 680,344股。截至2017年4月25日收市,持有“人民同泰”股票719,900股,占人民同泰总股本的0.12%。
海南赛乐敏公司账户自2016年4月19日起开始买卖“人民同泰”股票,至2017年6月7日,期间累计买入“人民同泰”股票9,663,540股,累计卖出 6,556,640股。截至2017年6月7日收市,持有“人民同泰”股票3,106,900股,占人民同泰总股本的0.54%。
2017年9月15日, 海南赛乐敏与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3家公司成为一致行动人后,此时,3家合计持有“人民同泰”股票比例占人民同泰总股本的5.39%。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2017年9月15日, 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3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人民同泰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39%,应当在三日内履行报告、通知,并公告义务,但直至2018年2月7日,3家一致行动人才编制完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通过人民同泰披露合计持股超过5%情况。
二、海药投资违法在限制期内买卖“人民同泰”股票
2017年9月15日, 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3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人民同泰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39%,但直至2018年2月7日,才履行报告、通知,并公告义务。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2月7日期限内,3家一致行动人不得再买卖人民同泰公司股票,但海药投资在上述限制期内,于2017年9月27日,卖出人民同泰1,977,016股,卖出金额24,366,147.6元。 |
批复内容 | 一、对海药投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的行为给予警告;对海药投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悉承给予警告;对海药投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晖、王伟、李昕昕给予警告。
二、对海药投资处以160万元罚款,其中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处以120万元罚款;对海药投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悉承处以3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5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5万元的罚款;对海药投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晖处以25万元罚款,其中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药投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伟处以2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药投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昕昕处以1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黑龙江证监局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8-23 |
标题 | 关于对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海南海药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4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截至2017年8月31日,海南海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药投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并持有哈药集团人民同-2-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同泰或公司)股份24,528,160股,占总股本的4.23%;海南赛乐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赛乐敏)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持有公司股份3,106,900股,占总股本的0.54%;深圳赛乐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赛乐敏)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持有公司股份719,900股,占总股本的0.12%。海药投资为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海药)全资子公司,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为海南海药联营企业中国抗体制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自然人刘悉承同时担任海药投资、海南赛乐敏、深圳赛乐敏董事一职。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关系。上述3名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28,354,960股,占总股本的4.89%。2017年9月1日,海药投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份1,850,000股,增持比例0.32%;上述3名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30,204,960股,占总股本的5.21%。其后,海药投资又分别于9月4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份1,027,201股,增持比例0.18%;于9月27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份1,977,016股,减持比例0.34%。截至9月28日,上述3名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29,255,145股,占总股本的5.05%。海药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时,海药投资未-3-及时停止交易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2月7日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和一致行动关系。 |
批复内容 |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海南海药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22 |
标题 | 人民同泰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哈药集团有限公司终止增资扩股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706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6月21日,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哈药集团有限公司终止增资扩股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0706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组织各方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回复《监管工作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2-15 |
标题 | 人民同泰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184号 |
批复原因 |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同泰”或“公司”)于2018年2月14日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人民同泰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18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2月22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同月24日之前披露上述问题的回复,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你公司的回复应经全体董监高审核并签署确认。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29 |
标题 | 人民同泰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466号 |
批复原因 |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同泰”或“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人民同泰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等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46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披露本问询函,于2018年1月4日之前披露上述问题的回复,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6-03 |
标题 | 人民同泰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自查说明和整改情况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7年2月25日披露了《关于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披露上述说明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及时组织相关人员严格按照监管工作函要求,对公司关联方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自查,同时,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26 |
标题 | 人民同泰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250号 |
批复原因 |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5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请公司从医药行业信息、核心竞争力、经营管理情况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医药行业信息方面
二、公司核心竞争力方面
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将问询函中相关问题回复并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17 |
标题 | 人民同泰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250号 |
批复原因 |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5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请公司从医药行业信息、核心竞争力、经营管理情况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医药行业信息方面
二、公司核心竞争力方面
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
批复内容 |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函件的五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07-12 |
标题 | 关于对哈药集团人民同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5]1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哈药集团人民同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公司出让多家子公司股权的交易
二、未及时披露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哈药集团人民同泰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公司代董事长刘春凤、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林本松、董事兼总会计师李向阳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3-21 |
标题 |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0153号 |
批复原因 |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153号)。指出:
一、关于报告期内公司处置多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相关问题
二、关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问题
三、关于经营业绩相关问题
四、关于财务会计处理相关问题
五、关于年报格式相关问题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意见函中有关问题进行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3-04 |
标题 |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审核意见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0154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2月27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154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函》),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对《审核意见函》的以下内容进行公告:
一、关于本次资产置换的标的范围及后续的同业竞争情况
二、关于置入资产的财务状况
三、关于置出资产的财务状况
四、其他事项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154 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函”)的要求,本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现对审核意见函中提及的问题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2-28 |
标题 |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关于对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审核意见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0154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2月27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154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函》),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对《审核意见函》的以下内容进行公告:
一、关于本次资产置换的标的范围及后续的同业竞争情况
二、关于置入资产的财务状况
三、关于置出资产的财务状况
四、其他事项 |
批复内容 |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于2015年3月6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书面回复,并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作相应修改后披露。目前,公司正组织相关人员对《审核意见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4-06-20 |
标题 | 关于对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2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精制药”或“公司”)于2014年4月3日披露年度报告,其2013年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为646.21万元。而公司在2014年1月28日曾发布201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00万元到-1350万元之间。2014年3月27日,公司发布2013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13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0万元到800万元。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为:首次发布业绩预告时,旗下数十家子公司尚在进行审计中,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合并范围内部分子公司审计结果与原有预计存在差异,导致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实际情况出现偏离。公司首次业绩预告时,未能充分预计合并范围内部分子公司的业绩情况,致使前后业绩预告发生盈亏性质错误,严重违反信息披露准确性要求。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等有关规定;时任总经理刘春凤、时任财务总监李向阳、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王栋、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林本松作为主要责任人,未能充分揭示相关不确定因素、审慎预计可能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违反了勤勉义务的要求,对公司的业绩预告不准确负有相应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时任总经理刘春凤、时任财务总监李向阳、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王栋、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林本松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6-07 |
标题 |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4]036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3年年报披露存在问题。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0369号)的要求,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年审会计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函件中所提事项进行了回复,公司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05-20 |
标题 |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董事长刘占滨先生涉嫌违法,于5月16日被立案侦查。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长刘占滨先生于5月16日被立案侦查。5月18日早饭后,刘占滨先生称感觉不适。同日上午,在逊克县医院检查身体过程中,于三楼卫生间摆脱监护法警,从窗户跃出,坠地身亡。上述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
处理人 | 黑河市人民检察院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11-14 |
标题 |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2009]14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财务会计管理和核算方面 |
批复内容 | 我公司将以本次巡检为契机,树立诚信守则意识,以维护公司股东利益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内部运作,规范信息披露,强化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的内控制度,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争做运作规范、持续健康发展,并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上市公司。 |
处理人 | 黑龙江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7 |
标题 |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专项治理整改情况的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公司尚有对哈药股份的欠款
2、公司实际董事人数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不同
3、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定期报告有补充公告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 号)和黑龙江省证监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公司积极地开展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认真自查,深入分析,全面对本企业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形成了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整改报告于2007年11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 |
处理人 | 黑龙江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1 |
标题 |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黑证监上字[2007]21号 |
批复原因 | 1、公司尚有对哈药股份的1.41亿元欠款余额。
2、公司实际董事人数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不同。
3、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定期报告有补充公告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以本次专项治理活动为契机,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三会"运作,强化董、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履职意识,积极推进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
处理人 | 黑龙江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2-10-26 |
标题 | 《限期整改通知书》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哈尔滨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于2002年8月26日至29日接受了贵办的巡回检查,贵办于2002年9月26日向我公司下达了哈证监呈[2002]63号《关于哈尔滨天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通知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检查的通知》,我公司于2002年6月底完成了自查工作,同时按照规定要求向贵办及黑龙江省经贸委分别报送了自查报告,并按有关要求将自查报告在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中国证监会哈尔滨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于2002年9月9日由贵办及黑龙江省经贸委联合组成的检查小组对我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检查情况,贵办于2002年9月29日向我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就我公司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的提出了3项具体整改意见。 |
处理人 | 哈尔滨特派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