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化能源

- 600273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7-31
标题嘉化能源:嘉化能源关于公司董事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公司董事王宏亮先生2021年7月30日因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3,000股。
批复内容1、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公司将于2021年8月6日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本次交易处于公司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前30日的敏感期内,因公司已于2021年7月14日披露了《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所以本次交易期间无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其他重大财务信息。2、王宏亮先生承诺上述股票自买入之日起锁定24个月。王宏亮先生承诺今后将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加强证券账户管理,重视并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3、王宏亮先生本次交易系误操作造成,且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王宏亮先生的本次交易行为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引以为戒。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密切关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10-16
标题嘉化能源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金公(经)取保字[2020]00019号
批复原因管建忠先生涉嫌操纵证券市场
批复内容2020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管建忠先生的通知,其收到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金公(经)取保字【2020】00019号),其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正被金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金华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20年10月14日起算。
处理人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8-08
标题嘉化能源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总调查通字200943号
批复原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管建忠先生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30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殷张伟)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5号
批复原因嘉化能源收购美福石化事项,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该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公开前系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7年9月10日,并于2017年12月26日公开,管某忠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殷张伟虽然一直有买入“嘉化能源”,但是在本次敏感期内的交易量较其他交易日的交易量明显增大。 我会认为,殷张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一、责令殷张伟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如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二、对殷张伟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16
标题兴港新能源受到平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平环乍罚字[2018]7号
批复原因废气超标排放:采集的三号排放口废气气样经嘉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颗粒物平均浓度为35mg/m3,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批复内容罚款10万元
处理人平湖市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16
标题艾格菲受到嘉兴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嘉安监管罚[2018]7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文件批号嘉安监管罚[2018]7号
批复原因未按规定及时申报职业病
批复内容责令二十日内整改,给予警告,罚款8万元。
处理人嘉兴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16
标题艾格菲受到嘉兴港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嘉环港罚字[2019]3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嘉环港罚字[2019]3号
批复原因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批复内容罚款7.625万元。
处理人嘉兴港区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16
标题艾格菲受到嘉兴港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嘉环港罚字[2019]4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嘉环港罚字[2019]4号
批复原因对暂不利用的工业固废未按规定采取措施
批复内容罚款2.2万元。
处理人嘉兴港区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16
标题吉木乃海锦受到阿勒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行政处罚(吉公(消)行罚决字[2017]0054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吉公(消)行罚决字[2017]0054号
批复原因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批复内容罚款2万元
处理人阿勒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3-30
标题关于对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管建忠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9]012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9年9月1日,有媒体报道称,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管建忠接受采访时表示,公司磺化医药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符合科创板企业申报条件,在分拆上市政策细则落定后,希望尽快报备。经监管督促,公司于9月2日披露澄清公告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目前仅为征求意见稿,分拆上市的相关条件及规定尚未明确,且根据公司目前情况,公司相关资产在使用募集资金、业务独立性等方面,均尚未满足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要求;公司相关事项也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管建忠就个人不当言论致歉。
批复内容对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管建忠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4-03
标题关于对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9]003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化能源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 重组预案中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以及风险提示中关于销售集中度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 重组预案中标的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
批复内容对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林琳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2-02
标题嘉化能源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9号
批复原因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林琳:2018年1月25日,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拟支付现金购买浙江美福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福石化”)100%股权,于4月19日公告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我局在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现场检查中发现,重组预案中存在以下信息披露问题:美福石化前五大客户以及风险提示中关于销售集中度披露不准确,预案中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信息不够完整、充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林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林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03
标题嘉化能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423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8年5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42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2-12
标题关于对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172号
批复原因收到关于对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17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8年2月27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2-24
标题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增强独立性相关整改工作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江苏省证监局[2013]33号
批复原因经江苏省证监局核查,发现公司独立性及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的OA系统、财务系统均由集团负责日常维护。其中,OA系统为集团系统分支,财务系统的使用权限由集团技术人员设置。 二、集团在《关于调整集团分管条线与有关人事任免决定的通知》中,免除了公司全资子公司夏津纺织陈建东副总经理职务,改任他职。 三、公司合同文本需由集团法律事务部签审同意;公司设备采购单出现请集团集团领导审批和集团领导直接签批的情况;公司制度规定,审核后信用证“涉及合同内容变更需经集团法律事务部签审后,方可转为T/T结算”;公司员工劳动争议需开庭审理的纠纷,由集团相关部门人员或律师等出庭应诉。 四、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中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的不能保证独立性、自主经营能力情况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
批复内容按照江苏证监局提出的整改要求,逐项开展并已全部完成了相关整改,现将整改工作、整改及后续落实责任人等情况公告如下: 1、公司OA系统、财务系统已完成整改,全部由本公司重新建立,并自行维护。不再由华芳集团负责日常维护,使用权限不再由集团技术人员设置。整改及后续落实责任人:财务总监陈惠娟。 2、人事管理及人事任免全面由公司自主管理,华芳集团不再干预。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履行表决程序后发文任命,中层管理人员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任免,以确保公司人员管理的独立性。整改及后续落实责任人:总经理侯仁生。 3、公司经营管理独立性方面:公司合同及法务管理均由公司法务部独立开展,华芳集团不再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法务管理。公司设备采购、员工劳动争议处理等等,不再由华芳集团审核和处理,均由本公司职能部门履行相应职责,由公司管理人员按公司制度流程规范签批。整改及后续落实责任人:总经理侯仁生。 4、信息披露方面:公司已严格按照要求,对按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整改及后续落实责任人:董事长戴云达。 通过上述整改,公司已全面做到机构独立、业务独立,与华芳集团在人员、财务方面已全面分开,切实维护并增强了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2-18
标题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江苏省证监局[2013]33号
批复原因经江苏省证监局核查,发现公司独立性及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的OA系统、财务系统均由集团负责日常维护。其中,OA系统为集团系统分支,财务系统的使用权限由集团技术人员设置。 二、集团在《关于调整集团分管条线与有关人事任免决定的通知》中,免除了公司全资子公司夏津纺织陈建东副总经理职务,改任他职。 三、公司合同文本需由集团法律事务部签审同意;公司设备采购单出现请集团集团领导审批和集团领导直接签批的情况;公司制度规定,审核后信用证“涉及合同内容变更需经集团法律事务部签审后,方可转为T/T结算”;公司员工劳动争议需开庭审理的纠纷,由集团相关部门人员或律师等出庭应诉。 四、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中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的不能保证独立性、自主经营能力情况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
批复内容江苏证监局现要求公司停止上述行为,并按以下要求整改: 一、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做到机构独立、业务独立,与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全面分开。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利用控制权,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插手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 公司将在收到《决定》后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并对照《决定》逐项落实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及监事会意见。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30
标题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规范运作方面 2、内部控制方面 3、公司独立性方面
批复内容公司将主要通过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资者沟通机制和沟通渠道,实现公司主动、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增强公司经营管理的透明度,实现开展良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6
标题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七款规定,"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一)、(二)、(八)、(九)、(十一)、(十三)、(十五)项规定的董事会部分职权。 2、 存在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汇总表上计票人未签字的情况。 3、经理办公会议未完全按照工作细则的规定运作,例如参会人员不齐,没有经理办公会纪录等。 4、公司用章没有进行专门登记。 5、尚未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 6、没有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针对对外资金往来的专门制度和条款。 7、公司董秘及证券部在集团楼内办公。
批复内容自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公司一直十分重视此项工作,专门成立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工作小组,深入讨论公司治理的现状。根据公司自查结果及监管局监察意见,公司发现了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经过积极分析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认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逐一跟进落实整改措施,公司完善了规章制度,补充和修订了法人治理中一系列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经营决策制度,加强了与广大投资者之间的联系,公司的饿治理水平在整体上得到显著提高。 此次专项治理活动虽然将告一段落,但是,本公司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继续加强规范运作的工作。相信在有关投资者的积极参与下,在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经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不断努力,一定能将公司的治理水平推上一个新台阶。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