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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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2-11-22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22]191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2021年度与派尔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7月才召开董事会进行补充确认和披露。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7-21
标题深圳普瑞赛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深宝税简罚[2020]60947号
批复原因丢失未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批复内容对普瑞赛思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9-06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深圳明区税务局作出深光税简罚[2019]13895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深光税简罚[2019]138954号
批复原因丢失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批复内容对电气技术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明区税务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0-31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作出柳市高新税简罚[2018]18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柳市高新税简罚[2018]187号
批复原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批复内容对柳州新能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国家税务总局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20
标题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受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宝安区税务局处罚(深宝税简罚[2018]58652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深宝税简罚[2018]58652号
批复原因丢失已开具发票
批复内容对公司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宝安区税务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6-07
标题深圳市前海地方税务局作出深地税前简罚[2018]291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深地税前简罚[2018]2917号
批复原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逾期申报印花税。
批复内容对前海弘盛处以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深圳市前海地方税务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06
标题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受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石岩税务所处罚(深地税宝石岩简罚[2017]2812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批号深地税宝石岩简罚[2017]2812号
批复原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批复内容对公司处以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石岩税务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1-02
标题东莞市弘观精密塑胶有限公司受到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大朗税务分局处罚(大朗国税简罚[2017]1083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批号大朗国税简罚[2017]1083号
批复原因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
批复内容对东莞弘观处以罚款16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大朗税务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19
标题禹州市禹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受到国家税务总局禹州市税务局梁北税务分局处罚(禹国税简罚[2017]469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批号禹国税简罚[2017]469号
批复原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批复内容对禹科光伏处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国家税务总局禹州市税务局梁北税务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2-28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敖翔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敖翔于2008年4月至2011年11月在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门任职,2011年11月至2015年3月在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门任职;2015年4月至调查日(2016年5月6日)在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门任职。 “徐某珍”账户于2010年9月20日开立于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樟树富通街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19****33,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1*****38和深圳股东账户01******89;2014年12月10日开通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资金账户为90****44,下挂深A信用证券账户06******56和沪A信用证券账户E02*****18。 敖翔在上述证券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徐某珍”账户通过网上委托、手机委托等方式交易“中国平安”、“欣旺达”、“金城股份”等多只股票。经查,“徐某珍”账户累计转入资金6,056,900元,转出资金5,916,054.8元,累计买入金额25,916,482.17元,卖出金额25,775,796.68元,合计亏损140,685.49元。截至调查日,“徐某珍”账户无期末持股,资金余额159.71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敖翔能积极配合调查。 上述违法事实,有任职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银行账户流水和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敖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敖翔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30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乐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文件批号同关违字[2016]67号
批复原因发行人截至2014年12月23日存在出口保税料件制成品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海关监管秩序、短少进口保税料件以及溢出进口保税料件。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及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的规定,对公司共计处以罚款25,220元、责令发行人办理短少进口保税料件的相关税款补缴手续、责令将溢出的进口保税料件纳入海关监管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乐海关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21
标题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受到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石岩税务分局处罚(深国税宝石罚处(简)[2016]7333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深国税宝石罚处(简)[2016]7333号
批复原因丢失已开具发票
批复内容对公司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石岩税务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17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文件批号鹏关处简决字[2016]0016号
批复原因进口货物与申报不一致。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涉案货物予以退关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6-29
标题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文件批号深公光(消)行罚决字[2016]第0070号
批复原因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批复内容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单位违反本条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的规定,对欣旺达第六分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3-02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文件批号埔莞关缉快违字[2016]0029号
批复原因报关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时间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报关单位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的规定,对东莞锂威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3,000元。
处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关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20
标题欣旺达:关于控股股东缴纳罚金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5]50号
批复原因2015年11月11日,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王明旺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50号)(详情请参阅<欣>2015-094号公告)。
批复内容截止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王明旺先生已根据〔2015〕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缴纳了罚金1210万元。公司已获得王明旺先生缴纳罚款完毕的凭据。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11
标题欣旺达: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5]5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王明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王明旺、王某、新余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是持股欣旺达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一致行动人。其中,王明旺、王某为兄弟,系欣旺达的共同控股股东,分别持有欣旺达29.18%、10.46%的股份。王明旺系新余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控股98%的股东,通过新余市某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欣旺达5.08%的股份,任欣旺达董事长兼总经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规定,王明旺、王某、新余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系一致行动人。 2014年5月23日和5月29日,新余市某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200万股和210万股欣旺达股票,减持比例为欣旺达已发行股份的1.68%。2014年7月2日和7月3日,王某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400万股和3,482,190股欣旺达股票,减持比例为欣旺达已发行股份的2.9737%。2014年7月23日、7月24日、8月27日和8月28日,王明旺通过大宗交易和二级市场竞价方式分别卖出350万股、150万股、109万股和141万股欣旺达股票,减持比例为欣旺达已发行股份的2.99%。王明旺、王某、新余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至2014年8月28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和二级市场竞价方式累计减持欣旺达股份19,082,190股,占欣旺达已发行股份的7.6337%。2015年6月26日,欣旺达披露了相关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在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累计达到5%时,王明旺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欣旺达股份,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股份数为6,628,671股,违反法律规定减持金额194,822,477.3元。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王明旺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二、对王明旺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予以警告。 三、对王明旺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王明旺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1170万元罚款,对王明旺合计罚款1210万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8-21
标题中国证监会依法严厉查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案件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近期,我会集中力量对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目前,立案稽查的52起案件中,有40起已经进入审理程序,其中首批20起该类案件已审理完毕并进入事先告知程序。   该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涉嫌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过程中,存在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首批20起案件共涉及10名自然人股东、1名实际控制人、11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17名责任人。上述案件中,违法超比例减持的金额最高为73756.5万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7.52%。 涉案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无视《证券法》第86条规定“暂停、报告、公告”的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公告并停止交易,是严重缺乏诚信的行为,是对资本市场“三公”原则的公然违反,尤其在证券市场异常波动期间,加剧了市场波动,干扰了市场正常运行。
批复内容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我会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职权,迅速对该类案件依法处理,对涉案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违法减持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7-14
标题欣旺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深证调查通字15087、15088、15089号
批复原因2015年7月14日,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王明旺、王威、新余市欣明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明达”)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15087、15088、15089号)。因公司控股股东王明旺及一致行动人欣明达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控股股东王威因减持公司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王明旺、王威、欣明达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12-08
标题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文件批号深公宝(消)行罚决字[2014]第123477号
批复原因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
批复内容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5-26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文件批号文关缉进字[2014]095号
批复原因进口货物与申报不一致。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及第五章“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二)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的规定,对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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