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08 |
标题 | 关于对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8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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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5-18 |
标题 | 关于对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4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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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08 |
标题 | 关于对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11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3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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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12 |
标题 | 杭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受到杭州市余杭区统计局行政处罚(余统罚决字[2018]第1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文件批号 | 余统罚决字[2018]第11号 |
批复原因 | 杭能环境2017年统计年报《财务状况》(表号:C103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指标上报数与实际不符,涉嫌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
批复内容 | 给予杭能环境罚款4,000元。 |
处理人 | 杭州市余杭区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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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13 |
标题 | 桐庐沙湾畈维尔利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受到桐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桐环罚[2018]第96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桐环罚[2018]第96号 |
批复原因 | 桐庐污水处理的2套配套废弃处理设施中的等离子除臭设备均处于关闭状态 |
批复内容 | 给予桐庐污水处理罚款200,000元。 |
处理人 | 桐庐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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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4-28 |
标题 | 维尔利:关于董事增持公司股份中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短线交易具体情况
2018年2月13日,公司收到董事、副总经理浦燕新先生关于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了积极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其计划自2018年2月14日起未来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将不少于1,800万元。2018年2月1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增持公司股份公告》。
2018年2月14日至4月24日期间,浦燕新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竞价方式增持了公司股票526,000股,成交均价为10.34元/股,成交金额为5,436,624元,占公司总股份本的0.12%。
2018年4月25日,浦燕新先生拟继续增持公司股份,因使用手机下单,操作失误,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卖出了公司股票100股,成交均价11.37元/股,此次交易构成了短线交易行为。
截至本公告日,浦燕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348,5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2%。
此次卖出公司股份属于浦燕新先生操作失误所致,根据《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卖出股份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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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3-14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浦燕新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14号 |
批复原因 | 浦燕新:
你作为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于2018年2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票302,100股,成交金额达3,061,620元。2018年2月26日,公司披露了《2017年度业绩快报》。
上述股票买入行为发生在公司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构成敏感期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11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条、第3.8.17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你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将整改情况于2018年3月23日前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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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2-09 |
标题 | 维尔利受到北京市怀柔区城管执法监察局行政处罚(京怀城管罚字[2018]060002号) |
相关法规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文件批号 | 京怀城管罚字[2018]060002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维尔利未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 |
批复内容 | 给予江苏维尔利罚款2,000元。 |
处理人 | 北京市怀柔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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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2-17 |
标题 | 杭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受到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杭安监管支罚告[2016]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杭安监管支罚告[2016]1号 |
批复原因 | 杭能环境未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
批复内容 | 给予杭能环境罚款50,000元。 |
处理人 |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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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1-05 |
标题 |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苏证监函[2011]582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章程方面的问题
(二)三会运作方面的问题
(三)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
(四)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五)其他问题
1、公司尚有部分独立董事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2、公司未设证券事务代表,内审部仅 1 人,岗位人员人数与公司内部发展需要不匹配,需进一步引进专业人才,提高各部门工作质量,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3、公司未设专职法律事务部门,未有法律专员对所有合同进行内部法律审查,不能有效防范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4、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尚未经董事会审议。
5、公司已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但制度并未对投资者拜访公司承诺函签订、会议纪要记录、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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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是一项需长期坚持的工作,公司将本次公司专项治理活动,作为改善公司治理的良好开端,在日后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定期对公司的治理情况进行审查,持续公司管理
结构和内控制度的完善工作,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各项管理水平,为公司增强竞争力、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保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公司能有更好的更优的经营业绩来回报广大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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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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