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9-26 |
标题 | 关于对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鄂证监公司字[2021]号)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1.3条 |
文件批号 | 鄂证监公司字[2021]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10月1日,公司披露《关于追认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称,2018年12月20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珠海墨美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迪迈打印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天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沃蒙斯打印耗材有限公司、武汉友谊梯电气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奈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6家企业提供财务资助,且截至公告披露日财务资助仍有余额。公司未就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湖北证监局对公司出具监管关注函 |
处理人 | 湖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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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4-04-25 |
标题 | 鼎龙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24]第9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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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9-24 |
标题 | 鼎龙股份: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激励行权导致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黄金辉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股权激励行权导致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因黄金辉先生的配偶段琼女士于2022年8月5日卖出股票,黄金辉先生在不知悉该笔交易的情况下于2022年9月22日以股票期权行权方式买入股票,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截至本公告披露前,黄金辉先生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收益14,930元全额上交至公司。2、经核查了解,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段琼女士在对相关法律法规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做出的自主交易决定后,黄金辉先生因对该交易情况并不知情,从而进行股权激励行权导致短线交易,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3、黄金辉先生及其配偶段琼女士已深刻认识到该事项的严重性,并已知悉短线交易公司股票是违反《证券法》的交易行为,对本次行为导致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并承诺后续将自觉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并将深刻吸取本次教训,今后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4、公司将吸取教训,进一步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主体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学习,严格遵守禁止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等相关规定,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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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17 |
标题 | 关于对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19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湖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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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09 |
标题 | 关于对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3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在2020年12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湖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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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11-17 |
标题 | 关于对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龙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9年5月28日,鼎龙股份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拟以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回购鼎龙股份的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不超过2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14元/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2020年5月30日,鼎龙股份披露《关于第二期股份回购期限届满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截至2020年5月28日,回购实施期限已届满,鼎龙股份累计回购股份94万股,实际回购总成交金额为976.93万元。鼎龙股份实际回购金额与回购方案中披露的最低回购金额差异9,023.07万元,差异比例达90.23%,未完成回购计划。 |
批复内容 |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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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17 |
标题 | 关于对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81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10月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追认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称,2018年12月20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珠海墨美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迪迈打印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天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沃蒙斯打印耗材有限公司、武汉友谊梯电气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奈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6家企业提供财务资助合计6,3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财务资助余额为2,700万元。你公司未就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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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11-12 |
标题 | 鼎龙股份: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
文件批号 | 湖北证监局[2020]43号 |
批复原因 |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拟在未来12个月内、使用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但截至2020年5月28日,回购期限已满,你公司累计回购股份9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交易总金额为976.93万元,仅完成承诺的回购金额下限的9.77%。你公司未完成回购,且未在回购到期前履行变更程序,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第二款中未履行承诺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行为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湖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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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04 |
标题 | 鼎龙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9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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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15 |
标题 | 关于对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以上事项做出书面说明,于1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湖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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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8-23 |
标题 | 关于对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30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30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8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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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6-11 |
标题 | 关于对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69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于2019年6月4日披露《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下发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经开(汉南)环罚﹝2019﹞8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经开(汉南)环罚﹝2019﹞9号)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经开(汉南)环罚﹝2019﹞10号)。根据公司报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环保局于2019年5月25日向公司送达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经开(汉南)环罚告字﹝2019﹞4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经开(汉南)环罚告字﹝2019﹞5号)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经开(汉南)环罚告字﹝2019﹞6号)。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未及时披露。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6条、第11.11.3条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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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6-03 |
标题 | 鼎龙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武经开(汉南)环罚[2019]8号、武经开(汉南)环罚[2019]9号、武经开(汉南)环罚[2019]10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5月21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电荷调节剂生产项目正常生产,与之配套的CCA污水处理系统中的气浮器停用,有水外排。
2019年5月22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电子成像显像显影材料产业化CPT项目污水处理站西侧至北侧有一根PVC管,将锅炉循环冷却水排入气浮池内。
2019年5月23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CPT污水站活性污泥收集池的污水可溢流至污水站截污沟,经一条破损波纹管排入厂区污水管网再进入市政污水管网。 |
批复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境保护局对我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产整治;(2)罚款合计人民币叁佰万元整。依据行政处罚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
处理人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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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5-25 |
标题 | 鼎龙股份:关于环保整改自行停产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电荷调节剂污水处理站和电子成像显像显影材料污水处理站设施存在问题,运行不正常。 |
批复内容 |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环保相关规定,保障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并落实华南督察局及环保管理部门的整改要求,公司自即日起自行停产,并立即实施整改。 |
处理人 | 华南督察局及环保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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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5-22 |
标题 | 关于对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50号 |
批复原因 |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4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环保检查情况的补充说明公告》显示,你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和2017年2月9日发生过两次排污超标事项,并于2016年5月13日、2017年4月12日被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被处以160,913.56元和26,989.08元罚款。对于上述事项,公司在2016、2017年年度报告中未曾予以披露。在我部督促下,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对年度报告进行了更正。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严重滞后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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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13 |
标题 | 北海绩迅收到皇岗海关行政处罚(皇关物综决字[2019]0128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皇关物综决字[2019]0128号 |
批复原因 | 墨盒来源地申报与实际不符。 |
批复内容 | 罚款0.1万已缴纳罚款,解除扣留。 |
处理人 | 皇岗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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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1-30 |
标题 | 北海绩迅收到皇岗海关行政处罚(皇关物综扣决字[2019]0109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皇关物综扣决字[2019]0109号 |
批复原因 | 墨盒来源地申报与实际不符。 |
批复内容 | 扣留墨盒。 |
处理人 | 皇岗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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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12 |
标题 | 收到武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武环罚[2017]2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武环罚[2017]22号 |
批复原因 | 排污超标。 |
批复内容 | 罚款26,989.08元。 |
处理人 |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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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8-19 |
标题 | 证监会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厦门监管局[2016]3号 |
批复原因 | 杭州旗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杭州旗捷)副总经理吴璐是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鼎龙股份)与杭州旗捷拟并购重组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吴璐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入“鼎龙股份”12万股,成交金额约277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吴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吴璐处以3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厦门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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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5-13 |
标题 |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受到武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武环罚[2016]18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武环罚[2016]1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污水处理站气浮设备出现故障,正在修理过程中导致污水处理短时间未达标(COD监测值324mg/l,限值100mg/l)。 |
批复内容 | 罚款160,913.56元。 |
处理人 |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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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12 |
标题 | 鼎龙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12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2月29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1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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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08 |
标题 | 鼎龙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延期回复并继续停牌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12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2月29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1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在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及交易各方共同对反馈意见逐项落实。目前公司正在对反馈意见回复材料作进一步补充及完善,尚需与交易各方就反馈意见涉及事项进行进一步沟通确认,并需要公司聘请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对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尚未最终完成,公司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回复上述重组问询函,公司预计于2016年3月11日完成对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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